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低速率PHY结构的系统、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65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51367
优先权日:2011-08-24
申请(专利)号:201180073136.X
申请日:2011-12-13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奇琳
合议组组长:吕鹤
参审员:田珊
国际分类号:H04B7/26,H04W8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份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180073136.X,名称为“用于低速率PHY结构的系统、方法和设备”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12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8月24日,公开日为2014年04月23日,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2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2月2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8段(即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lause 6 OFDM PHY Draft”,IEEE P802.15 Working Group for Wireless Personal Area Networks,第13-33页,IEEE P802.15-10-0013-00-004g,公开日为2010年01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与无线通信关联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调制解调器,用于生成和/或传送前导码和数据字段;
所述前导码包括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
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在所述前导码中跟随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
当在操作中时,所述无线通信具有1兆赫兹的带宽并且使用正交频分复用;
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允许在1兆赫兹带宽的检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被包括在分组结构中;
所述调制解调器用于将所述分组结构转换成用于无线传送的信号;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根据如下来调制:
二进制相移键控;或者
正交相移键控;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采用二分之一的码率来编码;以及/或者
所述数据字段在所述分组结构中重复。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
所述设备进一步包括触摸屏用户界面装置、传感装置和/或电池;和/或
所述调制解调器进一步包括:
至少一个天线;
无线电收发器;和/或
至少一个存储器,用于存储机器可执行指令,所述机器可执行指令当由机器执行时至少部分地促成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的生成和/或传送。
4. 一种用于与无线通信关联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调制解调器,用于接收前导码和数据字段;
所述前导码包括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
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在所述前导码中跟随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
当在操作中时,所述无线通信具有1兆赫兹的带宽并且使用正交频分复用;
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允许在1兆赫兹带宽的检测。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设备,其中: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被包括在分组结构中;
所述调制解调器用于将接收的射频信号转换成所述分组结构;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根据如下来调制:
二进制相移键控;或
正交相移键控;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采用二分之一的码率来编码;和/或
所述数据字段在所述分组结构中重复。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设备,其中:
所述设备进一步包括触摸屏用户界面装置、传感装置和/或电池;和/或
所述调制解调器进一步包括:
至少一个天线;
无线电收发器;和/或
至少一个存储器,用于存储机器可执行指令,所述机器可执行指令当由机器执行时至少部分地促成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的接收。
7. 一种用于与无线通信关联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调制解调器生成和/或传送前导码和数据字段;
所述前导码包括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
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在所述前导码中跟随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
当在操作中时,所述无线通信具有1兆赫兹的带宽并且使用正交频分复用;
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允许在1兆赫兹带宽的检测。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被包括在分组结构中;
所述调制解调器用于将所述分组结构转换成用于无线传送的信号;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根据如下来调制:
二进制相移键控;或者
正交相移键控;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采用二分之一的码率来编码;以及/或者
所述数据字段在所述分组结构中重复。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调制解调器进一步包括:
触摸屏用户界面装置,
传感装置;
电池;
至少一个天线;
无线电收发器;和/或
至少一个存储器,用于存储机器可执行指令,所述机器可执行指令当由机器执行时至少部分地促成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的生成和/或传送。
10. 一种用于与无线通信关联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调制解调器接收前导码和数据字段;
所述前导码包括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
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在所述前导码中跟随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
当在操作中时,所述无线通信具有1兆赫兹的带宽并且使用正交频分复用;
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允许在1兆赫兹带宽的检测。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被包括在分组结构中;
所述调制解调器用于将接收的射频信号转换成所述分组结构;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根据如下来调制:
二进制相移键控;或
正交相移键控;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采用二分之一的码率来编码;和/或
所述数据字段在所述分组结构中重复。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调制解调器进一步包括:
触摸屏用户界面装置,
传感装置,
电池;
至少一个天线;
无线电收发器;和/或
至少一个存储器,用于存储机器可执行指令,所述机器可执行指令当由机器执行时至少部分地促成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的接收。
13. 一种用于与无线通信关联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使调制解调器生成和/或传送前导码和数据字段的部件;
所述前导码包括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
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在所述前导码中跟随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
当在操作中时,所述无线通信具有1兆赫兹的带宽并且使用正交频分复用;
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允许在1兆赫兹带宽的检测。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中: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被包括在分组结构中;
所述调制解调器用于将所述分组结构转换成用于无线传送的信号;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根据如下来调制:
二进制相移键控;或者
正交相移键控;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采用二分之一的码率来编码;以及/或者
所述数据字段在所述分组结构中重复。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中:
所述调制解调器进一步包括:
触摸屏用户界面装置,
传感装置;
电池;
至少一个天线;
无线电收发器;和/或
至少一个存储器,用于存储机器可执行指令,所述机器可执行指令当由机器执行时至少部分地促成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的生成和/或传送。
16. 一种用于与无线通信关联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使调制解调器接收前导码和数据字段的部件;
所述前导码包括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
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在所述前导码中跟随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
当在操作中时,所述无线通信具有1兆赫兹的带宽并且使用正交频分复用;
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允许在1兆赫兹带宽的检测。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中: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被包括在分组结构中;
所述调制解调器用于将接收的射频信号转换成所述分组结构;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根据如下来调制:
二进制相移键控;或
正交相移键控;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采用二分之一的码率来编码;和/或
所述数据字段在所述分组结构中重复。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中:
所述调制解调器进一步包括:
触摸屏用户界面装置,
传感装置,
电池;
至少一个天线;
无线电收发器;和/或
至少一个存储器,用于存储机器可执行指令,所述机器可执行指令当由机器执行时至少部分地促成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的接收。
19. 一种机器可读介质,在其上已存储指令,所述指令在被执行时使得处理器执行根据权利要求7-12的任一项的方法。”
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前导码字段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被STF和LTF替换。相反,在本申请的方案中,前导码包括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而不是被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替换。(2)由对比文件1图27c可以看出,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有四个STF OFDM符号,第四个STF OFDM符号的有用部分的最后1/4在时域中被求反(变成负值)。换言之,对比文件1中的STF并非完全重复。(3)对比文件1图27c属于对比文件1的6.3.4a.1.1节。对比文件1的6.3.4a.1.1节仅描述了关于短训练字段的技术内容(请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18页),并且该图27c也只描绘了用于OFDM的STF的结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图27c中的结构并不是前同步码的结构。(4)增加的特征“所述数据字段包括数据和所述数据的重复”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包括数据和所述数据的重复的数据字段允许分组结构展示增强的接收可靠性。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备创造性。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与无线通信关联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存储器;以及耦合到所述存储器的处理电路,所述处理电路配置成:
将调制解调器配置成生成和/或传送前导码和数据字段,所述数据字段包括数据和所述数据的重复;
所述前导码包括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
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在所述前导码中跟随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
当在操作中时,所述无线通信具有1兆赫兹的带宽并且使用正交频分复用;
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允许在1兆赫兹带宽的检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被包括在分组结构中;
所述调制解调器用于将所述分组结构转换成用于无线传送的信号;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根据如下来调制:
二进制相移键控;或者
正交相移键控;和/或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采用二分之一的码率来编码。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
所述设备进一步包括触摸屏用户界面装置、传感装置和/或电池;和/或
所述调制解调器进一步包括:
至少一个天线;
无线电收发器;和/或
至少一个存储器,用于存储机器可执行指令,所述机器可执行指令当由机器执行时至少部分地促成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的生成和/或传送。
4. 一种用于与无线通信关联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存储器;以及耦合到所述存储器的处理电路,所述处理电路配置成:
将调制解调器配置成接收前导码和数据字段,所述数据字段包括数据和所述数据的重复;
所述前导码包括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
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在所述前导码中跟随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
当在操作中时,所述无线通信具有1兆赫兹的带宽并且使用正交频分复用;
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允许在1兆赫兹带宽的检测。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设备,其中: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被包括在分组结构中;
所述调制解调器用于将接收的射频信号转换成所述分组结构;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根据如下来调制:
二进制相移键控;或
正交相移键控;和/或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采用二分之一的码率来编码。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设备,其中:
所述设备进一步包括触摸屏用户界面装置、传感装置和/或电池;和/或
所述调制解调器进一步包括:
至少一个天线;
无线电收发器;和/或
至少一个存储器,用于存储机器可执行指令,所述机器可执行指令当由机器执行时至少部分地促成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的接收。
7. 一种用于与无线通信关联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调制解调器生成和/或传送前导码和数据字段,所述数据字段包括数据和所述数据的重复;
所述前导码包括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
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在所述前导码中跟随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
当在操作中时,所述无线通信具有1兆赫兹的带宽并且使用正交频分复用;
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允许在1兆赫兹带宽的检测。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被包括在分组结构中;
所述调制解调器用于将所述分组结构转换成用于无线传送的信号;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根据如下来调制:
二进制相移键控;或者
正交相移键控;和/或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采用二分之一的码率来编码。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调制解调器进一步包括:
触摸屏用户界面装置,
传感装置;
电池;
至少一个天线;
无线电收发器;和/或
至少一个存储器,用于存储机器可执行指令,所述机器可执行指令当由机器执行时至少部分地促成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的生成和/或传送。
10. 一种用于与无线通信关联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调制解调器接收前导码和数据字段,所述数据字段包括数据和所述数据的重复;
所述前导码包括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
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在所述前导码中跟随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
当在操作中时,所述无线通信具有1兆赫兹的带宽并且使用正交频分复用;
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允许在1兆赫兹带宽的检测。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被包括在分组结构中;
所述调制解调器用于将接收的射频信号转换成所述分组结构;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根据如下来调制:
二进制相移键控;或
正交相移键控;和/或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采用二分之一的码率来编码。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调制解调器进一步包括:
触摸屏用户界面装置,
传感装置,
电池;
至少一个天线;
无线电收发器;和/或
至少一个存储器,用于存储机器可执行指令,所述机器可执行指令当由机器执行时至少部分地促成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的接收。
13. 一种用于与无线通信关联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使调制解调器生成和/或传送前导码和数据字段的部件,所述数据字段包括数据和所述数据的重复;
所述前导码包括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
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在所述前导码中跟随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
当在操作中时,所述无线通信具有1兆赫兹的带宽并且使用正交频分复用;
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允许在1兆赫兹带宽的检测。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中: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被包括在分组结构中;
所述调制解调器用于将所述分组结构转换成用于无线传送的信号;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根据如下来调制:
二进制相移键控;或者
正交相移键控;和/或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采用二分之一的码率来编码。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中:
所述调制解调器进一步包括:
触摸屏用户界面装置,
传感装置;
电池;
至少一个天线;
无线电收发器;和/或
至少一个存储器,用于存储机器可执行指令,所述机器可执行指令当由机器执行时至少部分地促成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的生成和/或传送。
16. 一种用于与无线通信关联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使调制解调器接收前导码和数据字段的部件,所述数据字段包括数据和所述数据的重复;
所述前导码包括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
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在所述前导码中跟随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
当在操作中时,所述无线通信具有1兆赫兹的带宽并且使用正交频分复用;
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允许在1兆赫兹带宽的检测。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中: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被包括在分组结构中;
所述调制解调器用于将接收的射频信号转换成所述分组结构;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根据如下来调制:
二进制相移键控;或
正交相移键控;和/或
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采用二分之一的码率来编码。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中:
所述调制解调器进一步包括:
触摸屏用户界面装置,
传感装置,
电池;
至少一个天线;
无线电收发器;和/或
至少一个存储器,用于存储机器可执行指令,所述机器可执行指令当由机器执行时至少部分地促成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的接收。
19. 一种机器可读介质,在其上已存储指令,所述指令在被执行时使得处理器执行根据权利要求7-12的任一项的方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8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2月2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4、7、10、13、16、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3、5、6、8、9、11、12、14、15、17、18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作出针对性评述:(1)目前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所述前导码包括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采用“包括”的表达方式,属于开放式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故该特征所限定的范围包括前导码仅由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组成、以及前导码中包含有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以及其他字段的所有其他情形。可见,对比文件1图27c所公开的STF和LTF结构,显然包含在上述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中。(2)对比文件1图27c所示出的4个重复的STF之后跟随2个重复的LTF的结构中,虽然最后一个重复的STF的一部分比特被取反,但取反的序列用于指示STF字段和LTF字段的边界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能够想到可以省略最后一个重复的STF中的取反操作。(3)对比文件1的6.3.4a.1.1节的图27c所示的是重复的STF和重复的LTF的前同步码结构。对比文件1前导码被STF和LTF替代的表达方式是基于在先描述的非OFDM PHY结构来比较描述的,其实质上是指前导码由STF和LTF构成。(4)提高接收端设备正确获取有效载荷的概率,在发送的分组中使用重复的有效载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7、10、13、16中增加了特征“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包括短训练符号的四次重复,并且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包括长训练符号的四次重复”。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前导码字段对于OFDM PHY是不存在的,因为该字段被STF和LTF替换了。在本申请的方案中存在前导码,其包括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2)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有四个STF OFDM符号,第四个STF OFDM符号的有用部分的最后1/4在时域中被取反(变成负值)。即对比文件1重复的LTF字段并没有跟随重复的STF字段。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取反是用于指示STF字段和LTF字段的边界,该取反属于第四个STF OFDM符号的有用部分的最后1/4的固有结构。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去除该取反。(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10、13和16限定了“其中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包括短训练符号的四次重复,并且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包括长训练符号的四次重复”,对比文件1的图27c的结构中只有两个LTF符号而没有四个LTF符号。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此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2月2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此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前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7、10、13、16中增加了特征“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包括短训练符号的四次重复,并且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包括长训练符号的四次重复”,但上述的修改超出了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独立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即使复审请求人依据原申请文件的记载将独立权利要求1、7、10、13、16中的特征“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包括短训练符号的四次重复,并且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包括长训练符号的四次重复”修改为“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包括短训练字段的四次重复,并且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包括长训练字段的四次重复”以克服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缺陷,修改后权利要求1-3、7-19仍然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给出了具体理由。同时在此次复审通知书中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作出针对性评述:(1)目前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所述前导码包括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采用“包括”的表达方式,属于开放式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故该特征所限定的范围包括前导码仅由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组成、以及前导码中包含有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以及其他字段的所有其他情形。可见,对比文件1图27c所公开的STF和LTF结构,显然包含在上述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中。(2)由对比文件1图27c所示出的4个重复的STF字段之后跟随2个重复的LTF字段的结构,公开了“重复的LTF字段跟随重复的STF字段”。虽然最后一个重复的STF字段所使用的STF OFDM符号的一部分比特被取反,但该部分比特被取反的符号所在的字段还是STF字段,即该符号的取反并不影响该符号所在字段重复的事实。基于本申请的原申请文件的记载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重复4次的STF/LTF字段中包含有重复了4次的STF/LTF符号。(3)对比文件1图27c所示出的结构中已经公开了LTF字段重复两次,给出了可重复LTF字段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可以通过增加LTF字段的重复次数来满足接收机的接收要求,从而在远距离传输时,也能保证系统所需要的检测概率。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独立权利要求1、7、10、13、16中的特征“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包括短训练符号的四次重复,并且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包括长训练符号的四次重复”修改为“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包括短训练字段的四次重复,并且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包括长训练字段的四次重复”,并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24]段中的内容“这是因为远距离信号可需要数据重复来允许可接受的检测概率”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特征“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分别是指短训练字段的数据的重复以及长训练字段的数据的重复。而对比文件1的STF字段是重复的,但是STF字段的数据不是重复的,对比文件1的教导背离了本申请中要求训练字段数据重复的教导,因此,本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都无法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来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10、13、1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与无线通信关联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存储器;以及耦合到所述存储器的处理电路,所述处理电路配置成:
将调制解调器配置成生成和/或传送前导码和数据字段,所述数据字段包括数据和所述数据的重复;
所述前导码包括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
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在所述前导码中跟随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
当在操作中时,所述无线通信具有1兆赫兹的带宽并且使用正交频分复用;
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允许在1兆赫兹带宽的检测,其中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包括短训练字段的四次重复,并且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包括长训练字段的四次重复。”
“7. 一种用于与无线通信关联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调制解调器生成和/或传送前导码和数据字段,所述数据字段包括数据和所述数据的重复;
所述前导码包括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
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在所述前导码中跟随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
当在操作中时,所述无线通信具有1兆赫兹的带宽并且使用正交频分复用;
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允许在1兆赫兹带宽的检测,其中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包括短训练字段的四次重复,并且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包括长训练字段的四次重复。”
“10. 一种用于与无线通信关联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调制解调器接收前导码和数据字段,所述数据字段包括数据和所述数据的重复;
所述前导码包括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
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在所述前导码中跟随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
当在操作中时,所述无线通信具有1兆赫兹的带宽并且使用正交频分复用;
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允许在1兆赫兹带宽的检测,其中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包括短训练字段的四次重复,并且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包括长训练字段的四次重复。”
“13. 一种用于与无线通信关联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使调制解调器生成和/或传送前导码和数据字段的部件,所述数据字段包括数据和所述数据的重复;
所述前导码包括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
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在所述前导码中跟随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
当在操作中时,所述无线通信具有1兆赫兹的带宽并且使用正交频分复用;
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允许在1兆赫兹带宽的检测,其中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包括短训练字段的四次重复,并且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包括长训练字段的四次重复。”
“16. 一种用于与无线通信关联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使调制解调器接收前导码和数据字段的部件,所述数据字段包括数据和所述数据的重复;
所述前导码包括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
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在所述前导码中跟随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
当在操作中时,所述无线通信具有1兆赫兹的带宽并且使用正交频分复用;
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允许在1兆赫兹带宽的检测,其中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包括短训练字段的四次重复,并且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包括长训练字段的四次重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2月2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二)有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两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lause 6 OFDM PHY Draft”,IEEE P802.15 Working Group for Wireless Personal Area Networks,第13-33页,IEEE P802.15-10-0013-00-004g,公开日为2010年01月11日。
1.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与无线通信关联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OFDM PHY传输方法,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第6.1节-第6.12a.3.1节、图26b,图27c):每个OFDM PPDU包括由短训练字段STF和长训练字段LTF的同步头SHR,PHY头PHR以及可变长度的PSDU(PHY载荷)(相当于数据字段,且数据字段包括数据);对于正交频分复用OFDM,前导码被STF和LTF替代,其中STF在对比文件1第6.3.4a.1.1节定义,而LTF在对比文件1第6.3.4a.1.2节定义;对比文件1第6.3.4a.1.1节中的图27c已经示出,对于OFDM的STF结构,有4个连续重复的短训练字段STF,形成了第4个STF中的最后一部分序列,其后紧跟2个重复的LTF(相当于所述前导码包括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在前导码中跟随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RF带宽OFDM PHY支持从1MHz到小于100kHz的信号带宽(相当于当在操作中时,所述无线通信具有1兆赫兹的带宽并且使用正交频分复用,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允许在1兆赫兹带宽的检测)。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由调制解调器接收前导码和数据字段,且数据字段还包括所述数据的重复;(2)所述设备包括:存储器以及耦合到所述存储器的处理电路,处理电路被配置成执行对应的方法。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保远距离传输时的检测概率。
对于区别特征(1),调制解调器是本领域常见的发送/接收设备,利用调制解调器来生成和/或接收前导码和数据字段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为了提高接收端设备正确获取有效载荷的概率,在发送的分组中使用重复的有效载荷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在无线通信领域,在无线通信设备中使用存储器以及耦合到存储器的处理电路执行已知的方法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因此该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第6.1节-第6.12a.3.1节、图26b,图27c):前导码字段和PHY载荷被包括在每一个OFDM PPDU包中(相当于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被包括在分组结构中);对比文件1的表75a已经示出,OFDM PHY的数据速率可以采用1/2的码率,并且采用二进制相移键控BPSK或正交相移键控QPSK(相当于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根据如下来调制:二进制相移键控;或者正交相移键控;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采用二分之一的码率来编码)。此外,为了实现与无线通信系统的传输,利用调制解调器将分组结构转换成用于无线传送的信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无线通信领域的可进行调制解调的收发端装置中,设置触摸屏用户界面装置、传感器、电池、天线以及无线电收发器以用于装置实现用户交互、感测、供电、无线信号生成或传输(包括发送和接收)以及使用存储器存储可执行指令以实施或辅助实施已知的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与无线通信关联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OFDM PHY传输方法,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第6.1节-第6.12a.3.1节、图26b,图27c):每个OFDM PPDU包括由短训练字段(STF)和长训练字段(LTF)的同步头SHR,PHY头PHR以及可变长度的PSDU(PHY载荷)(相当于数据字段,且数据字段包括数据);对于正交频分复用OFDM,前导码被STF和LTF替代,其中STF在对比文件1的第6.3.4a.1.1节中定义,而LTF在对比文件1的第6.3.4a.1.2节定义;并且对比文件1的第6.3.4a.1.1节中的图27c已经示出,对于OFDM的STF结构,有4个连续重复的STF(相当于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包括短训练字段的四次重复),其后紧跟2个重复的LTF(相当于所述前导码包括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且重复的长训练字段跟随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RF带宽OFDM PHY支持从1MHz到小于100kHz的信号带宽(相当于当在操作时,所述无线通信具有1兆赫兹的带宽并且使用正交频分复用,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允许在1兆赫兹带宽的检测)。
权利要求7 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由调制解调器生成和/或传送前导码和数据字段,且数据字段还包括所述数据的重复;(2)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包括长训练字段的四次重复。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保远距离传输时的检测概率。
对于区别特征(1),调制解调器是本领域常见的发送/接收设备,利用调制解调器来生成和/或传送前导码和数据字段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为了提高接收端设备正确获取有效载荷的概率,在发送的分组中使用重复的有效载荷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图27c所示出的结构中已经公开了LTF字段重复两次,即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可重复LTF字段的技术启示,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增加数据的重复发送次数可提高该数据的接收正确率,且重复的次数越多,正确获取发送数据的概率越大,因此当信道条件差,或收发距离远导致接收误码率高而无法满足接收机的灵敏度要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可以通过增加LTF的重复次数来满足接收机的接收要求从而在远距离传输时,也能保证系统所需要的检测概率。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第6.1节-第6.12a.3.1节、图26b,图27c):前导码字段和PHY载荷被包括在每一个OFDM PPDU包中(相当于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被包括在分组结构中);对比文件1的表75a已经示出,OFDM PHY的数据速率可以采用1/2的码率,并且采用二进制相移键控BPSK或正交相移键控QPSK(相当于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根据如下来调制:二进制相移键控;或者正交相移键控;所述前导码和所述数据字段采用二分之一的码率来编码)。此外,为了实现与无线通信系统的传输,利用调制解调器将分组结构转换成用于无线传送的信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无线通信领域的可进行调制解调的收发端装置中,设置触摸屏用户界面装置、传感器、电池、天线以及无线电收发器以用于装置实现用户交互、感测、供电、无线信号生成或传输(包括发送和接收)以及使用存储器存储可执行指令以实施或辅助实施已知的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与无线通信关联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OFDM PHY传输方法,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第6.1节-第6.12a.3.1节、图26b,图27c):每个OFDM PPDU包括由短训练字段STF和长训练字段LTF的同步头SHR,PHY头PHR以及可变长度的PSDU(PHY载荷)(相当于数据字段,且数据字段包括数据);对于正交频分复用OFDM,前导码被STF和LTF替代,其中STF在对比文件1第6.3.4a.1.1节定义,而LTF在对比文件1第6.3.4a.1.2节定义;对比文件1第6.3.4a.1.1节中的图27c已经示出,对于OFDM的STF结构,有4个连续重复的短训练字段STF(相当于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包括短训练字段的四次重复),其后紧跟2个重复的LTF(相当于所述前导码包括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且重复的长训练字段跟随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RF带宽OFDM PHY支持从1MHz到小于100kHz的信号带宽(相当于当在操作时,所述无线通信具有1兆赫兹的带宽并且使用正交频分复用,所述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允许在1兆赫兹带宽的检测)。
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由调制解调器接收前导码和数据字段,且数据字段还包括所述数据的重复;(2)所述重复的长训练字段包括长训练字段的四次重复。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保远距离传输时的检测概率。
对于区别特征(1),调制解调器是本领域常见的发送/接收设备,利用调制解调器来生成和/或接收前导码和数据字段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为了提高接收端设备正确获取有效载荷的概率,在发送的分组中使用重复的有效载荷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图27c所示出的结构中已经公开了LTF重复两次,即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可重复LTF的技术启示,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增加数据的重复发送次数可提高该数据的接收正确率,且重复的次数越多,正确获取发送数据的概率越大,因此当信道条件差,或收发距离远导致接收误码率高而无法满足接收机的灵敏度要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可以通过增加LTF的重复次数来满足接收机的接收要求,从而在远距离传输时,也能保证系统所需要的检测概率。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 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无线通信领域的可进行调制解调的收发端装置中,设置触摸屏用户界面装置、传感器、电池、天线以及无线电收发器以用于装置实现用户交互、感测、供电、无线信号的接收以及使用存储器存储可执行指令以实施或辅助实施已知的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与无线通信关联的设备,该设备包括存储器,以及耦合到所述存储器的处理电路,所述处理电路被配置成实施与权利要求7相对应的方法。由于在无线通信领域,在无线通信设备中使用存储器以及耦合到存储器的处理电路执行已知的方法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根据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前述对权利要求7的评述可知,该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与权利要求7的方法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与权利要求10的方法一一对应的装置,根据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前述对权利要求7、10的评述可知,该权利要求7、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此外,采用具体模块实现已知功能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从属权利要求2、3、11、14、15、17、18的附加特征分别与从属权利要求8、9、12附加特征相对应,根据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前述对权利要求8、9、12的评述可知,从属权利要求2、3、11、14、15、17、18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11、14、15、17、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机器可读介质,其上存储指令,所述指令在被执行时使得处理器执行根据权利要求7-12的任一项的方法。在本领域,使用机器可读的存储器存储指令,并使得处理器执行所述存储的指令以实施相应的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根据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前述对权利要求7-12的评述可知,从属权利要求7-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申请说明书第【0024】段记载的内容“这是因为远距离信号可需要数据重复来允许可接受的检测概率”中的“需要数据重复”并非指代“重复的短训练字段”和“重复的长训练字段”,也不是指代“短训练字段的数据的重复”以及“长训练字段的数据的重复”,因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22】段记载的“根据IEEE 802.11ac规范,PHY结构可不包括足够长的前导码来检测处于更远距离的装置。简单地重复有效载荷的数据部分可因为前导码对于质量获取、定时和信道估计可能不足够长而不允许接收器正常运行。”、本申请说明书第【0023】段记载的“对IEEE 802.11ah系统的远距离部分(也称为低速率PHY)创建前导码结构。除有效载荷的数据部分中的重复外,示例实施例还可允许有效载荷的充分检测和接收。”、本申请说明书第【0024】段记载的“可用于配置接收器或传送前导码部分中的有效载荷结构的数据可在远距离信号中引起大量的开销。这是因为远距离信号可需要数据重复来允许可接受的检测概率”可知,本申请说明书第【0024】段记载的“需要数据重复”应当指的是有效载荷的数据部分的重复,而非训练字段的重复或训练字段的数据的重复。
其次,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其仅限定了长训练字段的重复和短训练字段的重复,并未限定重复的字段内使用重复的序列,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长训练字段的重复和短训练字段的重复,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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