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压接式连接结构及压接式连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695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621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51858.0
申请日:2015-12-17
复审请求人:周兆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建文
合议组组长:蔡健
参审员:王思静
国际分类号:E04C5/18,E04C5/16,F16B7/08,F16B7/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与本申请相关的技术问题,而其它现有技术给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且无障碍地将上述现有技术相结合且能够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则现有技术中存在结合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51858.0,名称为“压接式连接结构及压接式连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周兆弟。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4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4112606U,公告日为2015年1月21日)、对比文件2(CN1788129A,公开日为2006年6月14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9幅;以及2017年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接式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根连接棒(1)和一个压接套(2),所述的连接棒(1)端部外壁及压接套(2)内壁呈凹凸状,所述的连接棒(1)的端部能插入到压接套(2)内且当压接套(2)在外力作用下发生形变时压接套(2)内壁能与连接棒(1)端部外壁形成凹凸卡接配合从而使压接套(2)与连接棒(1)固定连接,
所述的压接套(2)内部具有卡腔(4),所述的连接棒(1)端部具有墩头(3),当墩头(3)进入到卡腔(4)内时且当压接套(2)发生形变时能使卡腔(4)发生形变从而使卡腔(4)卡住墩头(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接式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棒(1)端部外壁呈螺纹状,所述的压接套(2)内壁呈螺纹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接式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棒(1)端部外壁呈环形的圈状凸起,所述的压接套(2)内壁呈环形的圈状凹陷。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接式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棒(1)外壁具有若干个突出于连接棒(1)外壁表面的凸起部,所述的压接套(2)内壁具有若干个向压接套(2)内壁凹陷的凹进部。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的压接式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棒(1)有两根且能分别插入到压接套(2)内。
6. 一种压接式连接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端部外壁具有凹凸状结构的连接棒(1)插入到内壁具有凹凸状结构的压接套(2)内,用压力钳钳住压接套(2)对压接套(2)进行挤压,使压接套(2)发生变形收缩,压接套(2)内壁的凹凸状结构包裹住连接棒(1)端部外壁的凹凸状结构从而使压接套(2)和连接棒(1) 卡接固定,
所述的压接套(2)内部具有卡腔(4),所述的连接棒(1)端部具有墩头(3),当墩头(3)进入到卡腔(4)内时且当压接套(2)发生形变时能使卡腔(4)发生形变从而使卡腔(4)卡住墩头(3)。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压接式连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棒(1)端部外壁的凹凸状结构和压接套(2)内壁的凹凸状结构为呈螺纹状的凹凸结构或呈圆环状的凹凸结构。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压接式连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棒(1)端部外壁的凹凸状结构为呈若干个突出于连接棒(1)表面的凸起部,压接套(2)内壁的凹凸状结构为凹陷于压接套(2)内壁的凹进部。”
驳回理由认为,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分别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压接套内部具有卡腔,连接棒端部具有墩头,当墩头进入到卡腔内时且当压接套发生形变时能使卡腔发生形变从而使卡腔卡住墩头。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连接棒与压接套的连接强度。对比文件2给出了钢筋30端部的侧棱卡在覆盖单元10(相应于压接套)内部的卡腔中以连接两侧的钢筋30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将端部具有加粗结构的连接棒以及具备空腔结构的压接套用于对比文件1的压接段结构时,套筒在外力作用下发生形变时,卡腔也发生形变进而使卡腔卡住墩头,这种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或6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7、8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将特征“所述卡腔(4)位于压接套(2)的中部,所述卡腔(4)的半径大于压接套(2)呈凹凸状内壁的半径,卡腔(4)与压接套(2)呈凹凸状内壁连接处形成台阶状卡台”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6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有设置镦头的动机;(2)台阶状卡台与镦头、卡腔配合使用。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接式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根连接棒(1)和一个压接套(2),所述的连接棒(1)端部外壁及压接套(2)内壁呈凹凸状,所述的连接棒(1)的端部能插入到压接套(2)内且当压接套(2)在外力作用下发生形变时压接套(2)内壁能与连接棒(1)端部外壁形成凹凸卡接配合从而使压接套(2)与连接棒(1)固定连接,
所述的压接套(2)内部具有卡腔(4),所述的连接棒(1)端部具有墩头(3),当墩头(3)进入到卡腔(4)内时且当压接套(2)发生形变时能使卡腔(4)发生形变从而使卡腔(4)卡住墩头(3);所述卡腔(4)位于压接套(2)的中部,所述卡腔(4)的半径大于压接套(2)呈凹凸状内壁的半径,卡腔(4)与压接套(2)呈凹凸状内壁连接处形成台阶状卡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接式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棒(1)端部外壁呈螺纹状,所述的压接套(2)内壁呈螺纹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接式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棒(1)端部外壁呈环形的圈状凸起,所述的压接套(2)内壁呈环形的圈状凹陷。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接式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棒(1)外壁具有若干个突出于连接棒(1)外壁表面的凸起部,所述的压接套(2)内壁具有若干个向压接套(2)内壁凹陷的凹进部。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的压接式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棒(1)有两根且能分别插入到压接套(2)内。
6. 一种压接式连接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端部外壁具有凹凸状结构的连接棒(1)插入到内壁具有凹凸状结构的压接套(2)内,用压力钳钳住压接套(2)对压接套(2)进行挤压,使压接 套(2)发生变形收缩,压接套(2)内壁的凹凸状结构包裹住连接棒(1)端部外壁的凹凸状结构从而使压接套(2)和连接棒(1)卡接固定,
所述的压接套(2)内部具有卡腔(4),所述的连接棒(1)端部具有墩头(3),当墩头(3)进入到卡腔(4)内时且当压接套(2)发生形变时能使卡腔(4)发生形变从而使卡腔(4)卡住墩头(3);所述卡腔(4)位于压接套(2)的中部,所述卡腔(4)的半径大于压接套(2)呈凹凸状内壁的半径,卡腔(4)与压接套(2)呈凹凸状内壁连接处形成台阶状卡台。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压接式连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棒(1)端部外壁的凹凸状结构和压接套(2)内壁的凹凸状结构为呈螺纹状的凹凸结构或呈圆环状的凹凸结构。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压接式连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棒(1)端部外壁的凹凸状结构为呈若干个突出于连接棒(1)表面的凸起部,压接套(2)内壁的凹凸状结构为凹陷于压接套(2)内壁的凹进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0月11日发出专利复审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4、6-8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到权利要求1、6,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均为:卡腔与墩头,即“压接套内部具有卡腔,连接棒端部具有墩头,当墩头进入到卡腔内时且当压接套发生形变时能使卡腔发生形变从而使卡腔卡住墩头;所述卡腔位于压接套的中部,所述卡腔的半径大于压接套呈凹凸状内壁的半径,卡腔与压接套呈凹凸状内壁连接处形成台阶状卡台”。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连接棒与压接套的连接强度。公知常识证据(《混凝土工程监理细节100》,李守巨主编,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7.1)第152页倒数第1段记载截图如下:
可见,镦头直螺纹接头是本领域公知的连接头结构,结合对比文件1的锚头42及锚头42与光孔段3之间的圆弧卡接腔卡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专门的镦头和卡腔来增加卡接效果的技术手段,至于“卡腔位于压接套的中部,所述卡腔的半径大于压接套呈凹凸状内壁的半径,卡腔与压接套呈凹凸状内壁连接处形成台阶状卡台”,镦头半径大于套筒内壁半径,镦头要伸入卡腔内,所以卡腔半径大于压接套呈凹凸状内壁的半径;而台阶状卡台使得卡腔变形后正好卡在台阶状卡台上,卡腔与镦头卡接,卡腔变形后必然要有强度较大的圆环凸起伸入到镦头下表面内才能保证有效的卡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的常规设计结构,技术效果可以预料。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7、8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5的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5年1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与本申请相关的技术问题,而其它现有技术给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且无障碍地将上述现有技术相结合且能够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则现有技术中存在结合启示。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压接式连接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钢筋机械连接结构,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29-0030段、图1-2):
包括一根连接钢筋4(公开了至少一根连接棒)和一个连接套筒(相当于压接套),所述的连接钢筋4端部外壁具有横肋41及连接套筒的粗糙段3的内壁具有凹槽11(横肋和凹槽相当于呈凹凸状),连接钢筋4的端部能插入到连接套筒光孔段3内,然后用压接机械对粗糙段1以及部分光孔段3进行径向挤压,当粗糙段在外力作用下形变时连接套筒的粗糙段内壁凹槽能与连接钢筋4端部外壁横肋形成凹凸卡接配合从而使套筒压接段与连接钢筋4固定连接;
同时,连接钢筋被压接的部分的径向尺寸缩小,而未被压接的端头外径不变,其外径大于被压接部分形成一个锚头42。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卡腔与墩头,即“压接套内部具有卡腔,连接棒端部具有墩头,当墩头进入到卡腔内时且当压接套发生形变时能使卡腔发生形变从而使卡腔卡住墩头;所述卡腔位于压接套的中部,所述卡腔的半径大于压接套呈凹凸状内壁的半径,卡腔与压接套呈凹凸状内壁连接处形成台阶状卡台”。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连接棒与压接套的连接强度。
公知常识证据(《混凝土工程监理细节100》,李守巨主编,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7.1)第152页倒数第1段记载截图如下:
可见,镦头直螺纹接头是本领域公知的连接头结构,从图2-40(b)中看出,镦头成型时凹模本身就是卡腔,结合对比文件1的锚头42及锚头42与光孔段3之间的圆弧卡接腔卡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专门的镦头和卡腔来增加卡接效果的技术手段,至于“卡腔位于压接套的中部,所述卡腔的半径大于压接套呈凹凸状内壁的半径,卡腔与压接套呈凹凸状内壁连接处形成台阶状卡台”,镦头半径大于套筒内壁半径,镦头要伸入卡腔内,所以卡腔半径大于压接套呈凹凸状内壁的半径; 台阶状卡台使得卡腔变形后正好卡在台阶状卡台上,卡腔与镦头卡接,卡腔变形后必然要有强度较大的圆环凸起伸入到镦头下表面内才能保证有效的卡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的常规设计结构,技术效果可以预料。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
- 连接钢筋的端部外壁直接加工形成外螺纹(即呈螺纹状),所述套筒A内壁呈螺纹状,外螺纹与套筒螺纹连接段2通过螺纹连接在一起(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图6)。
- 连接钢筋4外壁具有若干个突出于连接钢筋外壁表面的凸起部,套筒粗糙段内壁具有若干个向压接段内壁凹陷的凹进部(参见说明书第0029-0030段、图1-2)。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钢筋加固连接装置,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4行-说明书第6页第3行、图1-2):
- 钢筋30(相当于连接棒)端部外壁具有环形棱(相当于环形的圈状凸起),覆盖单元10(相应于压接套)内壁上有环形槽(相当于呈环形的圈状凹陷);
- 钢筋30(相当于连接棒)有两根,且能分别插入到覆盖单元10(相应于压接套)内,当通过固定套筒20压紧覆盖单元10和钢筋30时,钢筋30的环形棱32置于覆盖单元10的环形槽12中,以便两根钢筋的端部可以稳固地连接在一起。
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附加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环状凹凸槽的结构形成凹凸结构进而实现连接棒和压接套的配合固定,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对比文件1的连接钢筋端部外壁设置环形的圈状凸起、在套筒内壁设置环形的圈状凹陷以实现连接钢筋和套筒凹凸配合连接的技术启示。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压接式连接方法,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钢筋机械连接用的连接套筒,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9-0030段、图1-2):一种压接式连接方法,将端部外壁具有凹凸状结构的连接钢筋4(相当于连接棒)插入到内壁具有凹凸状结构的套筒(相当于压接套)内,用压接机械对套筒的粗糙段1以及部分的光孔段3进行径向挤压,压接机械必然有压力钳钳住套筒对套筒进行挤压,压接段发生变形收缩,压接段内壁的凹凸状结构包裹住连接钢筋4端部外壁的凹凸状结构从而使连接套筒和连接钢筋4压接卡接固定。
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所述的压接套内部具有卡腔,所述的连接棒端部具有墩头,当墩头进入到卡腔内时且当压接套发生形变时能使卡腔发生形变从而使卡腔卡住墩头;所述卡腔位于压接套的中部,所述卡腔的半径大于压接套呈凹凸状内壁的半径,卡腔与压接套呈凹凸状内壁连接处形成台阶状卡台。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连接棒与压接套的连接强度。
公知常识证据(《混凝土工程监理细节100》,李守巨主编,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7.1)第152页倒数第1段记载截图如下:
可见,镦头直螺纹接头是本领域公知的连接头结构,从图2-40(b)中看出,镦头成型时凹模本身就是卡腔,结合对比文件1的锚头42及锚头42与光孔段3之间的圆弧卡接腔卡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专门的镦头和卡腔来增加卡接效果的技术手段,至于“卡腔位于压接套的中部,所述卡腔的半径大于压接套呈凹凸状内壁的半径,卡腔与压接套呈凹凸状内壁连接处形成台阶状卡台”,镦头半径大于套筒内壁半径,镦头要伸入卡腔内,所以卡腔半径大于压接套呈凹凸状内壁的半径;而台阶状卡台使得卡腔变形后正好卡在台阶状卡台上,卡腔与镦头卡接,卡腔变形后必然要有强度较大的圆环凸起伸入到镦头下表面内才能保证有效的卡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的常规设计结构,技术效果可以预料。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
- 连接钢筋的端部外壁直接加工形成外螺纹(即呈螺纹状),所述套筒A内壁呈螺纹状,外螺纹与套筒螺纹连接段2通过螺纹连接在一起。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连接棒端部外壁的和压接套内壁的凹凸状结构分别为呈螺纹状形式(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图6)。
-连接钢筋4端部外壁的凹凸状结构为若干个突出于连接钢筋外壁表面的凸起部,套筒压接段内壁的凹凸状结构为凹陷于套筒内壁的凹进部(参见说明书第0029-0030段、图1-2)。
对于权利要求7的“凸凹结构为圆环状的凹凸结构”的选择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4行-说明书第6页第3行、图1-2):钢筋30(相当于连接棒)端部外壁具有环形棱(相当于环形的圆状凸起),覆盖单元10(相应于压接套)内壁上有环形槽(相当于呈环形的圆状凹陷)。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不认同公知常识证据公开了镦头凹模为卡腔,给出了连接棒端部设置加粗结构与卡腔配合提高连接强度的启示。
①结构不同,镦粗钢筋端部的模具型腔不能等同于卡腔;
凹模仅仅是镦头的成型腔,成型腔用于限制钢筋端部镦粗部的形状;而卡腔与镦头则形成卡接部位,当卡腔发生形变时,该卡接部位形成有效连接。二者不能等同。
② 不具有结合启示
公知常识证据的图2-40(d)示出,钢筋镦头上加工螺纹,然后使用螺纹套筒与两根钢筋镦头上的螺纹进行旋拧螺接,从而将两根钢筋连接在一起,没有给出设置卡腔提高连接强度的启示。
(2)对比文件1的钢筋受挤压而产生的变形量是很小的,其与未受挤压的端部形成锚头42,该锚头42比受挤压的部分直径差达不到毫米级的程度,卡接效果差。
合议组认为:
(1)图2-40(b)的确显示的是钢筋端部镦头的成型凹模,但其成型原理是在该凹模的成型腔卡止了钢筋的变粗的头部穿过凹模的钢筋过孔,直至填充满整个成型腔,镦头形成。在此时,镦头是无法穿过钢筋过孔的。这一原理同样可用于钢筋端部的连接结构。虽然公知常识证据的图2-40(d)示出,是通过镦头上加工螺纹与螺纹套筒形成直螺纹套筒连接,但是,镦头的成型明显给出了镦头卡接在凹模的成型腔中不能穿过钢筋过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套筒设计成镦头、卡腔及钢筋过孔的结构。
(2)追求更强的连接强度是钢筋机械连接结构的普遍追求,公知常识证据1已经给出镦头卡接在凹模的成型腔中不能穿过钢筋过孔的技术启示,解决了提高连接强度的问题,提高抗拔能力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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