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铣削用刀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铣削用刀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682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447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580293.6
申请日:2012-12-28
复审请求人: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力
合议组组长:陈存敬
参审员:孙迎椿
国际分类号:B23C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80293.6,名称为“一种铣削用刀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4段(即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1(即第1-10页),以及2017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137960A,公开日为1996年12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1745675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23日;
对比文件4:CN101213045A,公开日为2008年07月0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铣削用刀片,包括由上表面(2)、下表面(3)以及连接上下表面的多个侧面(4)围成的多边形板状刀片本体(1),所述上表面(2)由顶平面(21)和顶前刀面(22)组成,所述下表面(3)由底平面(31)和底前刀面(32)组成,所述侧面(4)和顶前刀面(22)相交形成具有高度差的顶切削刃(7),所述侧面(4)和底前刀面(32)相交形成具有高度差的底切削刃(8),其特征在于:与同一侧面(4)相邻的顶切削刃(7)和底切削刃(8),在垂直于顶平面(21)的平面内的投影在高度方向上的距离相等,所述刀片本体(1)的侧面(4)由主侧面(41)和角侧面(42)组成,所述角侧面(42)位于相邻的主侧面(41)之间,所述主侧面(41)设置为平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铣削用刀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顶平面(21)与底平面(31)平行。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铣削用刀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侧面(41)与顶前刀面(22)相交形成顶主切削刃(71),所述主侧面(41)与底前刀面(32)相交形成底主切削刃(81),所述角侧面(42)与顶前刀面(22)相交形成顶角切削刃(72),所述角侧面(42)与底前刀面(32)相交形成底角切削刃(82)。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铣削用刀片,其特征在于:相邻的主侧面(41)与角侧面(42)之间设有过渡侧面(43),所述过渡侧面(43)与顶前刀面(22)相交形成顶过渡切削刃(73),所述顶角切削刃(72)经顶过渡切削刃(73)与顶主切削刃(71)连接构成所述顶切削刃(7),所述过渡侧面(43)与底前刀面(32)相交形成底过渡切削刃(83),所述底角切削刃(82)经底过渡切削刃(83)与底主切削刃(81)连接构成所述底切削刃(8)。
5.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铣削用刀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顶主切削刃(71)与顶平面(21)的夹角为α1,所述底主切削刃(81)与底平面(31)的夹角为α2,3°≤α1≤30°,3°≤α2≤30°。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铣削用刀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顶角切削刃(72)和底角切削刃(82)均为直线型切削刃。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铣削用刀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顶角切削刃(72)与顶平面(21)的夹角为β1,所述底角切削刃(82)与底平面(31)的夹角为β2,10°≤β1≤50°,10°≤β2≤50°。
8.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铣削用刀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顶角切削刃(72)和底角切削刃(82)在顶平面(21)内的投影均为弧形。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铣削用刀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顶角切削刃(72)在相邻的主侧面(41)上的投影与顶平面(21)的夹角为γ1,所述底角切削刃(82)在相邻的主侧面(41)上的投影与底平面(31)的夹角度为γ2,10°≤γ1≤50°,10°≤γ2≤50°。”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是:主侧面设置为平面;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9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铣削刀片,为了避免上述刀片烧结后刃部变形,设置同一侧面相邻的顶切削刃和底切削刃的结构,使得在垂直于顶平面的平面内的投影在高度方向上的距离相等,实现刀片上表面切削刃部分相对下表面切削刃部分具有相同的相对高度、两侧施压行程一致,以及刀片在高温成型后切削刃具有一致的收缩性;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一种切削镶块,其目的是形成刮擦边缘,使刮擦边缘继续加工而不损坏工件表面光洁度和产品质量,没有公开任何有关“与同一侧面相邻的顶切削刃和底切削刃,在垂直于顶平面的平面内的投影在高度方向上的距离相等”的技术手段,也未公开通过该种技术手段实现刀片上表面切削刃部分相对下表面切削刃部分具有相同的相对高度、两侧施压行程一致,以及刀片在高温成型后切削刃具有一致的收缩性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4侧面采用不共面的结构,采用压制成型的产品,为保证产品可以顺利顶出模体型腔,侧面必不可能为中心凸起的两平面结构,所以对比文件4中的产品不可能为直接压制成型的产品,为了达到产品特定的形状,后续必须要进一步进行磨削加工;本申请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的侧面不需要采用磨削,故为了保证刃部的结构强度和尺寸精度,从而在成型阶段采用特定技术手段,保证技术效果,降低了成本;对比文件4采用磨削方案完成产品最终尺寸,从而烧结时尺寸和强度不决定产品最后形状尺寸,最终尺寸依赖于磨削。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与同一侧面(4)相邻的顶切削刃(7)和底切削刃(8),在垂直于顶平面(21)的平面内的投影在高度方向上的距离相等”;对比文件1公开了“侧表面15(相当于本申请的主侧面)设置为平面”,其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设定刀片的主侧面以简化制造,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4的技术启示;“刀片高温成型”,属于刀片制造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用该常用技术手段制造对比文件4的刀片,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其应用的结果必然产生效果“实现刀片上表面切削刃部分相对下表面切削刃部分具有相同的相对高度、两侧施压行程一致,以及刀片在高温成型后切削刃具有一致的收缩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主侧面设置为平面;在对比文件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主侧表面34整体设置为平面,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进一步地,铣刀的侧面为平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6、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任意”,即将技术特征“在垂直于顶平面(21)的平面内的投影在高度方向上的距离相等”修改为“在任意垂直于顶平面(21)的平面内的投影在高度方向上的距离相等”。复审请求人认为:A.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技术特征“与同一侧面(4)相邻的顶切削刃(7)和底切削刃(8),在任意垂直于顶平面(21)的平面内的投影在高度方向上的距离相等”;在垂直于上表面的方向上,外凸形状等非直线的上、下切削刃之间的距离必大于两端的距离;B.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也未公开通过保证刀片上表面切削刃部分相对下表面切削刃部分具有相同的相对高度、两侧施压行程一致,以及刀片在高温成型后切削刃具有一致的收缩性的技术效果;C.对比文件4侧面采用互成角度外凸侧面结构,无法利用下冲头在下而上将产品顶出模体,为了达到产品特定形状,后续必须要进一步进行磨削加工,切削刃的最终尺寸依赖于磨削,无法解决切削刃部的强度和精度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铣削用刀片,包括由上表面(2)、下表面(3)以及连接上下表面的多个侧面(4)围成的多边形板状刀片本体(1),所述上表面(2)由顶平面(21)和顶前刀面(22)组成,所述下表面(3)由底平面(31)和底前刀面(32)组成,所述侧面(4)和顶前刀面(22)相交形成具有高度差的顶切削刃(7),所述侧面(4)和底前刀面(32)相交形成具有高度差的底切削刃(8),其特征在于:与同一侧面(4)相邻的顶切削刃(7)和底切削刃(8),在任意垂直于顶平面(21)的平面内的投影在高度方向上的距离相等,所述刀片本体(1)的侧面(4)由主侧面(41)和角侧面(42)组成,所述角侧面(42)位于相邻的主侧面(41)之间,所述主侧面(41)设置为平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铣削用刀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顶平面(21)与底平面(31)平行。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铣削用刀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侧面(41)与顶前刀面(22)相交形成顶主切削刃(71),所述主侧面(41)与底前刀面(32)相交形成底主切削刃(81),所述角侧面(42)与顶前刀面(22)相交形成顶角切削刃(72),所述角侧面(42)与底前刀面(32)相交形成底角切削刃(82)。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铣削用刀片,其特征在于:相邻的主侧面(41)与角侧面(42)之间设有过渡侧面(43),所述过渡侧面(43)与顶前刀面(22)相交形成顶过渡切削刃(73),所述顶角切削刃(72)经顶过渡切削刃(73)与顶主切削刃(71)连接构成所述顶切削刃(7),所述过渡侧面(43)与底前刀面(32)相交形成底过渡切削刃(83),所述底角切削刃(82)经底过渡切削刃(83)与底主切削刃(81)连接构成所述底切削刃(8)。
5.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铣削用刀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顶主切削刃(71)与顶平面(21)的夹角为α1,所述底主切削刃(81)与底平面(31)的夹角为α2,3°≤α1≤30°,3°≤α2≤30°。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铣削用刀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顶角切削刃(72)和底角切削刃(82)均为直线型切削刃。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铣削用刀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顶角切削刃(72)与顶平面(21)的夹角为β1,所述底角切削刃(82)与底平面(31)的夹角为β2,10°≤β1≤50°,10°≤β2≤50°。
8.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铣削用刀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顶角切削刃(72)和底角切削刃(82)在顶平面(21)内的投影均为弧形。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铣削用刀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顶角切削刃(72)在相邻的主侧面(41)上的投影与顶平面(21)的夹角为γ1,所述底角切削刃(82)在相邻的主侧面(41)上的投影与底平面(31)的夹角度为γ2,10°≤γ1≤50°,10°≤γ2≤50°。”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请求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4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申请日2012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作为审查基础。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铣削用刀片。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切削镶块(相当于铣削用刀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3行至25行、第5页第2行至第5行、第5页第23行至第6页第5行、第6页第15行至第19行、第8页第5行至第9行以及附图1-12):切削镶块20通过夹紧螺钉26固定在转动铣削刀具上;切削镶块20具有相同并相对的第一和第二端面28、30(相当于上表面、下表面);每个相同的第一、第二端面28、30具有带有弯曲拐角的大致方形形式,周边侧表面32(相当于侧面)在相对的第一、第二端面28、30之间延伸(第一和第二端面28、30和周边侧表面32的组合相当于多边形板状刀片本体);周边侧表面32具有大致平行四边形的形状的四个相同的主侧表面34(相当于主侧面)以及同样为大致平行四边形形状的四个相同的副侧表面36(相当于角侧面),每个副侧表面36将两个相邻的主侧表面34互连(相当于角侧面位于相邻的主侧面之间);第一、第二端面28、30各自具有四个升高拐角40和四个降低拐角42;第一、第二端面28、30的升高拐角40分别位于第一和第二端平面Ef和Es内;第一、第二端面28、30各自在周边边缘44处与周边侧表面32交叉,周边边缘44各自具有与相邻主侧表面34相关的四个主边缘46(相当于侧面和顶前刀面相交形成顶切削刃)以及与相邻副侧表面相关的四个副边缘48(相当于侧面和底前刀面相交形成底切削刃),给定主边缘46在给定降低拐角42和给定升高拐角40之间延伸(相当于顶切削刃和底切削刃具有高度差),给定副边缘在给定升高拐角40和给定降低拐角42之间延伸,每个主和副边缘46、48分别构成主和副切削刃(主切削刃和副切削刃的组合相当于顶切削刃和底切削刃);第一、第二端面28、30各自具有在切削镶块的向内方向上从各自周边边缘44朝着端部邻靠表面52(相当于顶平面和底平面)延伸的周边倾斜表面50(相当于顶前刀面和底前刀面);周边倾斜表面50各自包括与主边缘46相关的四个主倾斜表面54以及与副边缘48相关的四个副倾斜表面56;主侧表面34各自包括靠近每个第一和第二端面28、30的第一和第二主离隙表面62、64,第一和第二主离隙表面62、64从相邻主边缘46朝着主对中线L1延伸,第一和第二侧部邻靠表面66、68沿着每个主侧表面34朝着大致垂直于对中面M在其之间延伸的大致平面的侧对中表面70延伸离开第一和第二主离隙表面62、64;按照本发明的切削镶块20最好通过粉末成形压制和烧结来制成,切削镶块20的周边侧表面32可以磨削以便增加在镶块袋口72内的定位精度,按照本发明,不需要磨削周边侧表面32,来保持工件所需光洁度和高质量的铣削表面。由“大致平行四边形的形状的四个相同的主侧表面34以及同样为大致平行四边形形状的四个相同的副侧表面36”、“第一、第二端面28、30各自具有四个升高拐角40和四个降低拐角42”、“第一、第二端面28、30的升高拐角40分别位于第一和第二端平面Ef和Es内”和“给定主边缘46在给定降低拐角42和给定升高拐角40之间延伸,给定副边缘在给定升高拐角40和给定降低拐角42之间延伸,每个主和副边缘46、48分别构成主和副切削刃”可知,第一、第二端面28、30的降低拐角42也分别位于两个端平面内,因此,与同一周边侧表面32相邻的、第一、第二端面28、30的主切削刃和副切削刃在任意垂直于端部邻靠表面52的平面内的投影在高度方向上的距离相等。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之间的区别在于:主侧面设置为平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无需磨削即可得到主侧面,简化制造工艺。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主侧表面34包括第一主离隙表面62、第二主离隙表面64、第一侧部邻靠表面66、第二侧部邻靠表面68和侧对中表面70,其中,侧对中表面70为平面,第一侧部邻靠表面66和第二侧部邻靠表面68用于将切削镶块相对于镶块袋口定位。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知道,当无须依靠第一侧部邻靠表面66和第二侧部邻靠表面68定位时,即可将主侧表面34整体设置为平面,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进一步地,铣刀的侧面为平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金属切削刀具设计手册单行本 孔加工刀具、铣刀、数控机床用工具系统》,第138-140、144页,袁哲俊、刘华明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08月第1版)。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分别对在前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3行至第6页第2行)。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行至第9页第13行、第16页第4行至第13行以及附图1、2、23-29):多刃刀片12(相当于铣削用刀片)包括下表面13、上表面14、下表面13和上表面14与侧表面15(相当于主侧面)相交形成的脊作为主切削刀刃16(相当于顶主切削刃和底主切削刃),上表面14、下表面13和沿垂直方向切掉各个角形成的倾斜正面17(相当于角侧面)相交形成的脊作为辅助切削刀刃18(相当于顶角切削刃和底角切削刃);每个倾斜的正面17和在其对侧的侧表面15之间的角被切掉从而形成平的倾斜正面17a(相当于相邻的侧表面15与倾斜正面17之间设有过渡侧面),倾斜正面17a和上表面14、下表面13相交形成的脊作为切削刀刃19(相当于顶过渡切削刃和底过渡切削刃);倾斜正面17可以是R型的曲面;上表面14和下表面13具有前正面23b(相当于顶前刀面和底前刀面);。由图23、25可知:倾斜正面17a与前正面23b相交形成切削刀刃19,辅助切削刀刃18经切削刀刃19与主切削刀刃16连接构成顶切削刃和底切削刃。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它们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辅助切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对在前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14行至第15行、第10页第6行至第8行、第18页第3行):每个主切削刀刃16是一条倾斜的脊,倾斜角β设在5o和20o之间;固定表面25(相当于顶平面)分别形成于上下表面14、13上。结合图25可知:主切削刀刃16与固定表面25之间具有倾斜角β。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它们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保证排屑性能和提高刀尖强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8分别对在前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8行至第13行):上表面14、下表面13和沿垂直方向切掉各个角形成的倾斜正面17(相当于角侧面)相交形成的脊作为辅助切削刀刃18(相当于顶角切削刃和底角切削刃);倾斜正面17可以是R型的曲面。结合附图23可知:倾斜正面17为平面,辅助切削刀刃18为直线。显然,当倾斜正面17为R型曲面时,辅助切削刀刃18为弧形。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它们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辅助切削。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行至第5行、第5页第23行至第6页第5行以及附图2、5):第一、第二端面28、30各自具有四个升高拐角40和四个降低拐角42;给定副边缘在给定升高拐角40和给定降低拐角42之间延伸,每个副边缘48构成副切削刃(相当于顶角切削刃和底角切削刃);第一、第二端面28、30各自具有端部邻靠表面52(相当于顶平面和底平面)。对比文件4公开了副切削刃与端部邻靠表面之间具有夹角,上述夹角的具体数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副切削刃与端部邻靠表面之间具有夹角(参见本复审决定第2.(6)项),上述夹角的具体数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A.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技术特征“与同一侧面(4)相邻的顶切削刃(7)和底切削刃(8),在任意垂直于顶平面(21)的平面内的投影在高度方向上的距离相等”;在垂直于上表面的方向上,外凸形状等非直线的上、下切削刃之间的距离必大于两端的距离;B.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也未公开通过保证刀片上表面切削刃部分相对下表面切削刃部分具有相同的相对高度、两侧施压行程一致,以及刀片在高温成型后切削刃具有一致的收缩性的技术效果;C.对比文件4侧面采用互成角度外凸侧面结构,无法利用下冲头在下而上将产品顶出模体,为了达到产品特定形状,后续必须要进一步进行磨削加工,切削刃的最终尺寸依赖于磨削,无法解决切削刃部的强度和精度问题。
对此,合议组认为:
A:复审请求人虽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任意”,将“在垂直于顶平面(21)的平面内的投影在高度方向上的距离相等”修改为“在任意垂直于顶平面(21)的平面内的投影在高度方向上的距离相等”,但是,“垂直于顶平面的平面”与“任意垂直于顶平面的平面”在权利要求1中的含义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中修改前后的技术特征的含义没有实质性区别;在复审通知书中已经指出,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技术特征“与同一侧面(4)相邻的顶切削刃(7)和底切削刃(8),在任意垂直于顶平面(21)的平面内的投影在高度方向上的距离相等”;而且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大致平行四边形的形状的四个相同的主侧表面34”,因此,顶切削刃和底切削刃在垂直于顶平面的平面内的投影在高度方向上的距离相等是显然的,与上、下切削刃的形状是否为非直线无关;
B: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上述特征,并且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切削镶块最好通过粉末成形压制和烧结来制成(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5行至第6行),因此对比文件4显然具有刀片上表面切削刃部分相对下表面切削刃部分具有相同的相对高度、两侧施压行程一致,以及刀片在高温成型后切削刃具有一致的收缩性的技术效果;
C:对比文件4公开了:切削镶块最好通过粉末成形压制和烧结来制成,切削镶块的周边侧表面可以磨削以便增加在镶块袋口内的定位精度,按照本发明,不需要磨削周边侧表面,来保持工件所需光洁度和高质量的铣削表面(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5行至第9行);对比文件4中磨削切削镶块的周边侧表面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在镶块袋口内的定位精度,用于将切削镶块相对于镶块袋口定位的第一侧部邻靠表面66和第二侧部邻靠表面68是经磨削得到的,如果不是为了增加定位精度,显然不需要为了成型而磨削周边侧表面。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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