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模块化的基于头枕的音频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607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69663
优先权日:2013-05-07
申请(专利)号:201480025915.6
申请日:2014-04-28
复审请求人:伯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颜燕
合议组组长:冯晓明
参审员:张真
国际分类号:H04R3/12;H04R5/02/;H04R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部分区别特征已经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5915.6,名称为“模块化的基于头枕的音频系统”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伯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4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1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1月0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车辆音频系统,包括:
信号处理器,所述信号处理器被配置成接收并且处理来自源的音频信号并且向放大器提供经处理的音频信号,
第一头枕,所述第一头枕包括头枕扬声器并且被耦合到驾驶者的座位,
第一固定扬声器,所述第一固定扬声器被定位成接近于所述头枕的前方与所述车辆的车厢的左角落,
第二固定扬声器,所述第二固定扬声器被定位成接近于所述头枕的前方与所述车辆的车厢的右角落,以及
头枕辅助端口,所述头枕辅助端口位于乘客的座位中并且被配置成将所述音频系统连接到第二头枕中的第二头枕扬声器,
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使用第一组处理参数以用于在所述第一头枕扬声器被连接到所述音频系统并且所述第二头枕扬声器不被连接到所述音频系统时处理接收到的音频信号,并且
所述信号处理器使用第二组处理参数以用于在所述第一头枕扬声器和所述第二头枕扬声器两者均被连接到所述音频系统时处理接收到的音频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使用所述第一组处理参数而针对所述第一固定扬声器和所述第二固定扬声器中的每一个固定扬声器向所述放大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不同于使用所述第二组处理参数而针对所述第一固定扬声器和所述第二固定扬声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使用所述第一组处理参数而针对所述第一头枕扬声器向所述放大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不同于使用所述第二组处理参数而针对所述第一头枕扬声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使用所述第二组处理参数 而针对所述第一头枕扬声器向所述放大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不同于使用所述第二组处理参数而针对所述第二头枕扬声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将来自所述源的所述音频信号重混到与分量方向的集合对应的中间信号中,并且
所述第一组处理参数和所述第二组处理参数中的每一组处理参数将与所述分量方向中的每一个分量方向对应的所述中间信号的不同部分分布到所述头枕扬声器以及所述第一固定扬声器和第二固定扬声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系统不包括在所述车辆的车厢中位于所述第一头枕的后方的固定扬声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向所述放大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最小化从所述驾驶者的座位到所述乘客的座位的泄漏。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头枕扬声器包括至少两个电声换能器,至少一个电声换能器位于所述头枕的任一端处。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针对所述第一头枕扬声器而向所述放大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控制所述电声换能器中的每一个电声换能器与被定位在接近所述电声换能器中的不同的一个电声换能器处的所述收听者的耳朵之间的信号的串扰。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头枕扬声器包括位于所述头枕的任一端处的电声换能器的阵列中的一对。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头枕扬声器包括位于所述头枕内部的电声换能器的阵列。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低音单元辅助端口,所述低音单元辅助端口被配置成将所述音频系统连接到低音单元,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使用第三组处理参数以用于在低音单元被连接到所述音频系统时处理接收到的音频信号。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中使用所述第三组处理参 数而针对所述第一固定扬声器和所述第二固定扬声器中的每一个固定扬声器向所述放大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不同于使用所述第一组处理参数或者所述第二组处理参数而针对所述第一固定扬声器和所述第二固定扬声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中使用所述第三组处理参数而针对所述第一头枕扬声器向所述放大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不同于使用所述第一组处理参数或者所述第二组处理参数而针对所述第一头枕扬声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8292106A1,公开日为2008年11月27日;
对比文件2:WO2012172394A1,公开日为2012年12月20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根据说明书中的内容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15。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两种不同的工作模式:一种模式仅具有第一头枕扬声器;另一种模式具有第一头枕扬声器和第二头枕扬声器。对比文件1的系统需要两组扬声器(即,第一扬声器12A-12D以及第二扬声器19A-19D)来执行声音再生,如果使其中一组扬声器(例如,第二扬声器19A-19D)断开与系统的连接将导致对比文件1的系统完全无法按照期望的方式工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假设对比文件2中的扬声器布置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也仅会将扬声器12C和12D从系统中断开,而不是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那样,将扬声器19C和19D从系统中断开。复审请求时新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15内容如下: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系统被配置为检测所述第二头枕扬声器是否被连接至所述系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11月0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本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2]段至第[0045]段,附图1-6),对比文件1公开的系统是可以实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两种工作模式的,即对比文件1的系统包括:一种模式:扬声器19A和19B,扬声器19C和19D;另一种模式:扬声器19A和扬声器19B。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驾驶员或乘客的位置激活或者关闭扬声器以及根据使用不同处理参数的声音配置来处理音频信号的技术启示。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何时将扬声器19C和19D接入系统、何时从系统中断开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给乘客和驾驶员提供高质量的音频信号,能够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从属权利要求1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5,并根据说明书的内容修改了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或教导头枕辅助端口,更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头枕辅助端口的位置和配置,对比文件2同样没有公开关于头枕辅助端口的特征;(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车辆音频系统被配置成检测第二头枕扬声器是否被连接到车辆音频系统,并且信号处理器根据检测的结果来使用两组不同的处理参数。复审请求人不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上述特征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中乘客占用模式被用来选择声音曲线,该声音曲线指定要激活/停用哪些扬声器,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或教导检测第二头枕扬声器是否被连接到车辆音频系统,更不必说根据检测到的结果来使用两组不同的处理参数。
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车辆音频系统,包括:
信号处理器,所述信号处理器被配置成接收并且处理来自源的音频信号并且向放大器提供经处理的音频信号,
第一头枕,所述第一头枕包括被连接到所述车辆音频系统的第一头枕扬声器,并且被耦合到驾驶者的座位,
第一固定扬声器,所述第一固定扬声器被定位成接近于所述第一头枕的前方与所述车辆的车厢的左角落,
第二固定扬声器,所述第二固定扬声器被定位成接近于所述第一头枕的前方与所述车辆的车厢的右角落,以及
头枕辅助端口,所述头枕辅助端口位于乘客的座位中并且被配置成:容纳第二头枕中的第二头枕扬声器的连接器,并且当所述连接器被所述头枕辅助端口容纳时将所述车辆音频系统连接到所述第二头枕扬声器,
其中所述车辆音频系统被配置成检测所述第二头枕扬声器是否被连接到所述车辆音频系统,并且
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使用第一组处理参数以用于在所述第一头枕扬声器被连接到所述车辆音频系统,并且所述第二头枕扬声器未被检测为被连接到所述车辆音频系统时处理接收到的音频信号,并且
所述信号处理器使用第二组处理参数以用于在所述第一头枕扬声器被连接到所述车辆音频系统,并且所述第二头枕扬声器被检测为被连接到所述车辆音频系统时处理接收到的音频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使用所述第一组处理参数而针对所述第一固定扬声器和所述第二固定扬声器中的每一个固定扬声器向所述放大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不同于使用所述第二组处理参数而针对所述第一固定扬声器和所述第二固定扬声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使用所述第一组处理参数 而针对所述第一头枕扬声器向所述放大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不同于使用所述第二组处理参数而针对所述第一头枕扬声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使用所述第二组处理参数而针对所述第一头枕扬声器向所述放大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不同于使用所述第二组处理参数而针对所述第二头枕扬声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将来自所述源的所述音频信号重混到与分量方向的集合对应的中间信号中,并且
所述第一组处理参数和所述第二组处理参数中的每一组处理参数将与所述分量方向中的每一个分量方向对应的所述中间信号的不同部分分布到所述头枕扬声器以及所述第一固定扬声器和第二固定扬声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系统不包括在所述车辆的车厢中位于所述第一头枕的后方的固定扬声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向所述放大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最小化从所述驾驶者的座位到所述乘客的座位的泄漏。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头枕扬声器包括至少两个电声换能器,至少一个电声换能器位于所述头枕的任一端处。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针对所述第一头枕扬声器而向所述放大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控制所述电声换能器中的每一个电声换能器与被定位在接近所述电声换能器中的不同的一个电声换能器处的所述收听者的耳朵之间的信号的串扰。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头枕扬声器包括位于所述头枕的任一端处的电声换能器的阵列中的一对。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头枕扬声器包括位于所述头枕内部的电声换能器的阵列。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低音单元辅助端口, 所述低音单元辅助端口被配置成将所述音频系统连接到低音单元,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使用第三组处理参数以用于在低音单元被连接到所述音频系统时处理接收到的音频信号。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中使用所述第三组处理参数而针对所述第一固定扬声器和所述第二固定扬声器中的每一个固定扬声器向所述放大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不同于使用所述第一组处理参数或者所述第二组处理参数而针对所述第一固定扬声器和所述第二固定扬声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中使用所述第三组处理参数而针对所述第一头枕扬声器向所述放大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不同于使用所述第一组处理参数或者所述第二组处理参数而针对所述第一头枕扬声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2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修改文件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1月0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本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具体如下:
对比文件1:US2008292106A1,公开日为2008年11月27日;
对比文件2:WO2012172394A1,公开日为2012年12月20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车辆音频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载音频再生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2]段至第[0045]段,附图1-6):从音乐信号源13输出的第二音乐输出信号输入到预放大器14;音乐信号处理器15(相当于信号处理器)输出由多个通道信号组成的第二音乐信号;从音乐信号处理器15输出的通道信号,通过加法器17,四个经过相位位移的通道信号被接入到由音乐信号处理器15输出的信道信号;四个通道信号被功率放大器18放大然后分别由扬声器(第二扬声器)19A、19B、19C和19D(相当于信号处理器被配置成接收并且处理来自源的音频信号并且向放大器提供经处理的音频信号);扬声器19A和19B优先设置于尽可能靠近驾驶员座位(相当于连接到车辆音频系统的扬声器,耦合到驾驶者的座位),尽可能靠近是指在驾驶员耳朵一米内的区域范围;扬声器19C和19D优先设置于尽可能靠近副驾驶员座位,尽可能靠近是指在副驾驶员耳朵一米内的区域范围;扬声器12A、12B、12C和12D可以由许多扬声器组成,例如一组扬声器包括位于车门处的低频扬声器和中频扬声器以及位于柱部分的高音扬声器,从图1中可以看出扬声器12B位于驾驶员座位前方与车辆的车厢的左角落(扬声器12B相当于第一固定扬声器,第一固定扬声器被定位在车辆的车厢的左角落);扬声器12A位于副驾驶员座位前方与车辆的车厢的右角落(扬声器12A相当于第二固定扬声器,第二固定扬声器被定位在车辆的车厢的右角落);在附图2中,通过切断扬声器19C和19D的电源,副驾驶员21B可以享受到扬声器12A、12B、12C和12D的输出。
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第一头枕包括被连接到车辆音频系统的第一头枕扬声器;头枕辅助端口,头枕辅助端口位于乘客的座位中并且被配置成:容纳第二头枕中的第二头枕扬声器的连接器,并且当所述连接器被所述头枕辅助端口容纳时将所述车辆音频系统连接到第二头枕扬声器;(2)其中车辆音频系统被配置成检测所述第二头枕扬声器是否被连接到车辆音频系统,其中信号处理器使用第一组处理参数以用于在所述第一头枕扬声器被连接到所述车辆音频系统,并且所述第二头枕扬声器未被检测未被连接到车辆音频系统时处理来接收到的音频信号,并且所述信号处理器使用第二组处理参数以用于在所述第一头枕扬声器被连接到车辆音频系统,并且所述第二头枕扬声器被检测为被连接到车辆音频系统时处理接收到的音频信号。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车辆中为乘客和驾驶员提供高质量的声音。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第[0042]段):扬声器3标识嵌于头枕的头枕扬声器。在附图2中,通过切断扬声器19C和19D的电源,副驾驶员21B可以享受到扬声器12A、12B、12C和12D的输出。而为了方便副驾驶员的第二头枕扬声器的接入和切断,设置头枕辅助端口并且头枕辅助端口位于乘客的座位中,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配合头枕辅助端口,端口通常为接口,此时实现头枕扬声器的接入还需要配置端口使用的连接器,而端口容纳连接器时能够实现连接功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为了根据副驾驶座位上有副驾驶员时对驾驶员和副驾驶员的周围的声场进行平衡,这时需要接入第二头枕扬声器,而设置容纳第二头枕中的第二头枕扬声器的连接器,并且当连接器被头枕辅助端口容纳时将车辆音频系统连接到第二头枕扬声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头枕扬声器以及扬声器19C和19D可以通过开关切断电源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车辆内设置包括连接到车辆音频系统的第一头枕扬声器的第一头枕,以及在乘客的座位中设置头枕辅助端口和容纳第二头枕中的第二头枕扬声器的连接器,并且当连接器被头枕辅助端口容纳时将车辆音频系统连接到第二头枕扬声器是实现音频信号处理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汽车的自动声音适配的模块,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6页第1行至第25页第10行,附图1-2、6-8):可通过数字信号处理器(DSP)内的数字滤波器实现放大曲线;DSP输入可源于音频源的数字输出或者通过模拟数字转换器处理的音频源的模拟输出,表格1列出包括相位互补和延迟模式以及均衡模式的声音配置,表格1的第一行和第二行示出:第一行表示驾驶员占座模式,最终调谐配置为配置1,相位补偿 延迟为T1,具有增益的EQ设定为EQ1,激活方法选择为自动/手动;第二行表示驾驶员和副驾驶员占座模式,最终调谐配置为配置2,相位补偿 延迟为T2,具有增益的EQ设定为EQ2,激活方法选择为自动/手动;表格2的第四排代表所探测的占座模式,其中在第一和第二座位上探测到成人乘客,在后排的第三座位上探测到婴儿,反激活所有的后方扬声器以避免打扰婴儿,第六排代表这样的占座模式,即在前排第一座位上探测到成人乘客,在后排的第五座位上探测到儿童,仅激活左主扬声器和右主后扬声器,声音衰减至50%。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给驾驶员和乘客提供高质量的声音,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驾驶员或乘客的位置激活或者关闭扬声器以及根据使用不同处理参数的声音配置来处理音频信号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为了根据副驾驶座位上是否有乘客来调整车辆内的声场分布,而设置系统被配置为检测第二头枕扬声器是否被连接至车辆音频系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四个通道信号被功率放大器18放大然后分别由扬声器(第二扬声器)19A、19B、19C和19D播放,以及扬声器19C和19D可以被开关切断电源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检测第二头枕扬声器是否被连接到车辆音频系统,信号处理器在第二头枕扬声器不连接到车辆音频系统时使用第一组参数来处理音频信号以及在第二头枕扬声器连接到车辆音频系统时使用第二组参数来处理音频信号。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能够使得副驾驶有人或者无人时,驾驶员的声场都环绕在驾驶员耳朵周围,以及副驾驶有人时,副驾驶的声场环聚在副驾驶员耳朵周围,而设置所述第一组处理参数针对所述第一固定扬声器和所述第二固定扬声器中的每一个固定扬声器向所述放大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不同于使用所述第二组处理参数针对所述第一固定扬声器和所述第二固定扬声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使得驾驶员和副驾驶员都能够获得精确的环绕耳朵的声场,而设置第一组处理参数针对第一头枕扬声器向放大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不同于使用第二组处理参数针对第一头枕扬声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设置第二组处理参数针对第一头枕扬声器向放大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不同于使用第二组处理参数针对第二头枕扬声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音乐收听者来说,音源的位置以及分布在其周围的多个位置的扬声器,需要将音频信号处理成对于收听者来说,是来源于中间的位置,从而减小不同位置的扬声器、音源以及收听者本身左右耳带来的听觉差异。因此,信号处理器将来自源的音频信号重混到与各分量方向的集合对应的中间信号中,并且将每一个分量对应的中间信号的不同部分通过设置参数将其分布到头枕扬声器和固定扬声器中,以减小不同位置的声音带来的差异,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车辆内根据驾驶员或者乘客需要而设置固定扬声器的位置,是可以自由选择的,设置系统不包括车辆的车厢中位于第一头枕的后方的固定扬声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6]、[0007]段):如果使用嵌入至头枕的扬声器替代耳机,音量应严格限制在放电影的座位防止大音量声音信号泄露,导致缺乏舒适的乘车环境。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使得驾驶员或者乘客两耳处的音质提升并且提高使用头枕的舒适度并使得扬声器尽可能靠近耳朵,而设置第一头枕扬声器包括至少两个电声换能器,至少一个电声换能器位于所述头枕的任一端处,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当多于两个扬声器距离用户一定距离时,耳朵会听到来自各个扬声器的声道信号,从而产生音频串扰,而为了使得用于一个耳朵的声音到达另一个耳朵,而利用声波相消抑制噪声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针对第一头枕扬声器而向放大器提供的经处理的音频信号控制各个电声换能器来消除收听者耳朵之间的信号的串扰。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扬声器阵列相对于单个扬声器具有更高的声音信号质量,因此,为了使得驾驶员或者乘客获得更好的声音效果,而设置第一头枕扬声器包括位于头枕的任一端处的电声换能器的阵列中的一对,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3]段、附图2):扬声器19A和19B应该尽可能的放置于靠近驾驶员的位置,在驾驶员的耳朵一米之内。扬声器19A和19B构成电声换能器的阵列。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8]段至第[0049]段,第[0055]段):扬声器12F的输出被设置为重放低音,仅能被低音混合器12F消除,第一音乐信号从音乐信号源8输出到预放大器9;第一音乐信号通过音乐信号处理器15输出多个声道信号;声道信号被功率放大器11放大然后由扬声器12A、12B、12C、12D、12E和12F输出。对于其它附加技术特征,为了使得低音单元可以方便地从音频系统接入或者切断,而设置低音单元辅助接口,低音单元辅助接口被配置成将音频系统连接到低音单元,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能够使得接入低音单元后的低频信号从固定扬声器到低音单元进行重新平衡分布,以及使得驾驶员或者乘客的全部可听音频的频谱感觉到平衡,而调整第三组处理参数,从而使得第一固定扬声器和第二固定扬声器的经第三组处理参数处理后音频信号不同于第一组处理参数或者第二组处理参数的音频信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使得在接入低音单元后的低频信号更加均衡的分布于车辆内的声场从而使得低音信号可以重新平衡分布,针对第一头枕扬声器,而设置使用第三组处理参数不同于第一处理参数或者第二处理参数来处理音频信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设置头枕辅助端口以及其位置和配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6页第1行至第25页第10行,附图1-2、6-8):可通过数字信号处理器(DSP)内的数字滤波器实现放大曲线,表格1列出包括相位互补和延迟模式以及均衡模式的声音配置,表格1的第一行和第二行示出:第一行表示驾驶员占座模式,最终调谐配置为配置1,相位补偿 延迟为T1,具有增益的EQ设定为EQ1;第二行表示驾驶员和副驾驶员占座模式,最终调谐配置为配置2,相位补偿 延迟为T2,具有增益的EQ设定为EQ2;表格2的第四排代表所探测的占座模式,其中在第一和第二座位上探测到成人乘客,在后排的第三座位上探测到婴儿,反激活所有的后方扬声器以避免打扰婴儿,第六排代表这样的占座模式,即在前排第一座位上探测到成人乘客,在后排的第五座位上探测到儿童,仅激活左主扬声器和右主后扬声器,声音衰减至50%。其中,调谐配置、相位补偿、延迟和增益即为处理参数,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驾驶员或乘客的位置激活或者关闭扬声器以及使用不同处理参数的声音配置来处理音频信号,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由于第二头枕扬声器是否连接到车辆音频系统影响到处理参数的选择和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检测第二头枕扬声器是否被连接到车辆音频系统并根据检测结果使用不同的处理参数。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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