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动力输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599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544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98987.X
申请日:2015-03-06
复审请求人:凌宏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秦保军
合议组组长:张敏
参审员:梅奋永
国际分类号:F03G7/00(2006.01);F03G7/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明显违背了自然科学中最基本的定律之一——能量守恒及转化定律,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98987.X,名称为“一种动力输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凌宏一,申请日为2015年03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为由,于2018年04月10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5(即第1-8页)、权利要求第1-10项;以及2017年06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0段(即第1-18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动力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以及安装在机架上的至少六个驱动单元,该至少六个驱动单元沿机架的长度方向排列;
每个驱动单元均包括,
摆动组件,其包括相对设置的两摆动臂,两摆动臂的端部之间枢接有相对设置的第一滚筒及第二滚筒,两摆动臂的两端均设有沿各自长度方向延伸的延长臂,在靠近第二滚筒一端的两延长臂之间枢接一第一横杆,在靠近第一滚筒一端的两延长臂之间固定连接一第二横杆;
传动组件,该传动组件包括沿机架长度方向延伸并枢接在机架上的主轴、传动轴以及从动轴,主轴与两摆动臂通过一棘轮机构相连接,该棘轮机构包括相互配合的棘轮及棘爪,所述棘轮同步联接于主轴的端部,所述棘爪装设于摆动臂上,棘爪与棘轮相互啮合连接,该棘爪用于单向驱动棘轮旋转;主轴上同步联接有一主动齿轮,主轴上枢接有驱动齿轮和驱动链轮,驱动链轮和驱动齿轮同步联接;驱动链轮通过一传动链条与第一滚筒同步联接;传动轴上同步联接有第二传动齿轮以及与主动齿轮啮合的第一传动齿轮;从动轴上同步联接有与第二传动齿轮啮合的第一从动齿轮、与驱动齿轮间歇性啮合的第二从动齿轮,该第二从动齿轮为部分齿轮,且轮齿设置在轮盘的相对两侧,每一侧的轮齿对应圆心角θ相等,且圆心角θ的范围为30°至90°;从动轴上同步联接有校正轮,该校正轮外周侧壁的相对两侧分别设有一向外凸出的凸块,主轴上枢接有与校正轮相互配合的校正杆,该校正杆与驱动齿轮同步传动,该校正杆的自由端搭接在校正轮的轮周表 面;
吊绳组件,包括两拉绳及两滚轮,两拉绳的其中一端分别固定连接于第一横杆的两端,两拉绳的另一端绕过第二滚筒的外表面并固定于第一滚筒上,拉绳的底部缠绕在滚轮外表面,滚轮上固定有用于防止拉绳相对滚轮外表面滑动的固定钉;两滚轮通过一轮轴相互连接;
应力组件,包括支撑架、拉簧、支撑柱、压力轮及凸轮,所述支撑架一端铰接于机架上,支撑架另一端支撑于支撑柱顶端,拉簧连接于支撑架靠近支撑柱的一端与机架之间,该拉簧用于提供一个使支撑架绕其铰接端向下翻转的弹性力;所述压力轮枢接于支撑架上,所述凸轮固定于所述轮轴的中部,压力轮与凸轮共面,且凸轮位于压力轮下方,该压力轮的底表面与凸轮的轮周表面始终保持接触;
升力组件,包括支脚、杠杆及配重块,所述支脚固定装设于机架上,杠杆可上下翻转地铰接于支脚的顶端部,杠杆的一端与所述轮轴连接,杠杆的另一端支撑于所述配重块底部,该配重块用于提供一个使杠杆的该端向下摆动的力矩;
所述轮轴的两端分别设有一定位轮,机架上设有用于限定定位轮只在上下方向自由移动的限位机构;
该至少六个驱动单元的主轴沿着机架的长度方向依次排列并同步联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圆心角θ为60°。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的 中部枢接于摆动臂上,棘爪的前端与棘轮的棘齿相啮合,棘爪的后端与摆动臂之间装设有一回位簧,该回位簧用于提供一个使棘爪的前端与棘轮的棘齿相互咬紧的弹性力;摆动臂上还设有一限位块,该限位块用于与棘爪的后端相抵靠以限定棘爪的旋转角度。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滚筒一端同步联接一从动链轮,所述传动链条绕设于驱动链轮与从动链轮上。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齿轮、驱动链轮及校正杆通过一轴套同步联接,该轴套活动的套接在主轴上。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从动齿轮与从动轴之间设有使第二从动齿轮沿着从动轴的轴向来回移动的滑移机构,该滑移机构包括凸设于从动轴外壁的轴向的导轨及开设于第二从动齿轮内圈的滑槽,导轨嵌于滑槽内。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滚筒外表面的两端部均设有一圈限位槽,所述拉绳压靠在相应的限位槽内壁上。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上设有用于读取及调节所述拉簧的拉力大小的弹力调节装置。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轮轴上设有平衡块,该平衡块用于平衡凸轮对轮轴造成的偏心力矩。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 机构由四个挡板构成,四个挡板两两一组,分别挡持在一端定位轮的两侧;每个挡板均包括一挡持在定位轮外周表面的纵向侧板及一挡持在定位轮外端表面的横向侧板。”
驳回决定中指出:本申请的系统在输入较小动力的情况下,在克服系统摩擦力等能量消耗之后,仍然可以持续输出较大的转动动力,明显是一种动力放大的装置。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明显是增大的能量转化过程中的总量,导致其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驳回决定中错误理解了本申请的工作原理,本申请在工作时凸轮45在转动中顶起支撑架41与支撑柱44分离时拉簧42才能形成一个向下拉力经压力轮43施加在凸轮45上,使吊绳组件30有一个向下的力源施加在摆动组件10上,此时在吊绳组件30上从外部输入一个旋转力,使吊绳组件30更易于转动,从而使得主轴510获得转动的力源并输出动力,可以达到节能减排效果。本申请的技术支持点就是驱动单元在对主轴510做功时,凸轮45在转动中顶起支撑架41与支撑柱44分离,使拉簧42有一个向下的拉力对主轴510提供转动力源,同时在轮轴34上输入一个外力使吊绳组件30更易于转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不违反能量守恒定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力和能量是两个概念,力会因为杠杆存在而改变大小,但力的大小并不能代表能量的大小,本申请工作过程中整个装置之间的力均是系统的内力,其并不能带来额外的输入能量,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2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动力输出装置在输入较小动力的情况下,在克服摩擦损耗之后,仍然可以向外持续输出较大的转动动力,明显是一种动力放大的装置。将本申请的动力输出装置视为一个系统,从能量守恒及转化的角度分析,该系统在输入较小能量的情况下,后续就可以向外界输出连续不断的更大的能量,即在没有持续动力输入的情况下,其可以持续对外输出能量,由此可以判断,本申请的动力输出装置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及转化定律。本申请的动力输出装置由于违背能量守恒及转化定律而不能解决其所声称的技术问题,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月3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说明书第56段的替换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由于说明书记载内容形成冲突,将说明书第56段更改为“初始状态时,主轴510顺时针转动,带动传动轴520及从动轴530转动……并且不会向大气环境中排放有害物质,减少环境的污染”(即删除了原说明书第56段中第1行至第5行中的“摆动组件10靠近第一滚筒12的一端下沉至限位撑杆72顶端…44的顶端;之后”),同时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推导得出图13是对主轴510处于做功状态的,可使主轴510获得初始转动的力源并对外输出动力,驱动单元从图12运行到图14时,驱动单元即完成一次对主轴510做功过程,并进入回归初始状态程序,在驱动单元回归初始状态的过程中,会有其他驱动单元继续为主轴510转动做功,这样主轴510才能不断的获得转动能量。本申请在第一滚筒的重力及拉簧42产生的拉力不变的情况下,产生的摩擦损耗总量是不变的,因此摆动臂11的长度决定本申请能否转动,当摆动臂11的长度产生的扭力小于摩擦损耗总量时,本申请是不能转动的,只有摆动臂11的长度产生的扭力大于摩擦损耗总量时就可以克服任何阻力,该原理就如古希腊著名科学家阿基米德说得如果给我一个支点、一根足够长的杠杆,我可以撬动整个地球,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不违反能量守恒定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于2019年06月10日对说明书进行了修改,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8页、权利要求第1-10项;以及2017年06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5、57-60段,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56段。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申请权利要求1-10请求保护一种动力输出装置。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10的记载的内容可知,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动力输出装置,其能够解决现有的煤炭发电机组以及其他传动装置燃料消耗大、对环境影响大的问题。”本申请的动力输出装置的工作原理是:初始状态下,主轴510顺时针转动,主轴510通过传动轴520、从动轴530、齿轮、链轮、链条等带动第一滚筒12逆时针转动,进而带动拉绳33使得摆动组件10右端向下摆动,进而带动摆动臂11沿着顺时针方向摆动,摆动臂11再通过棘轮机构54将该部分动能传递给主轴510,从而使主轴510可以在动力较小的情况下,使主轴510获得持续的转动,从而输出转动动力。也就是说本申请的动力输出装置在输入较小动力的情况下,克服系统的摩擦损耗之后,仍然可以持续输出较大的转动动力。
合议组认为,根据上述内容及相应的说明书附图可知,本申请的动力输出装置在输入较小动力的情况下,在克服摩擦损耗之后,仍然可以向外持续输出较大的转动动力,明显是一种动力放大的装置。将本申请的动力输出装置视为一个系统,从能量守恒及转化的角度分析,该系统在输入较小能量的情况下,后续就可以向外界输出连续不断的更大的能量,即在没有持续动力输入的情况下,其可以持续对外输出能量,由此可以判断,本申请的动力输出装置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及转化定律。本申请的动力输出装置由于违背能量守恒及转化定律而不能解决其所声称的技术问题,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结合本申请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图1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推导得出图13是对主轴510处于做功状态的,可使主轴510获得初始转动的力源并对外输出动力,驱动单元从图12运行到图14时,驱动单元即完成一次对主轴510做功过程,并进入回归初始状态程序,在驱动单元回归初始状态的过程中,会有其他驱动单元继续为主轴510转动做功,这样主轴510才能不断的获得转动能量。本申请在第一滚筒的重力及拉簧42产生的拉力不变的情况下,产生的摩擦损耗总量是不变的,因此摆动臂11的长度决定本申请能否转动,当摆动臂11的长度产生的扭力小于摩擦损耗总量时,本申请是不能转动的,只有摆动臂11的长度产生的扭力大于摩擦损耗总量时就可以克服任何阻力,该原理就如古希腊著名科学家阿基米德说得如果给我一个支点、一根足够长的杠杆,我可以撬动整个地球,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不违反能量守恒定律。
对此,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根据图13得出的使主轴510获得初始转动的力源并对外输出动力的工作过程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也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因此合议组不予接受。同样的,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在驱动单元回归初始状态的过程中,会有其他驱动单元继续为主轴510转动做功,这样主轴510才能不断的获得转动能量”也没有记载的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因此合议组也不予接受。本申请的装置在持续运转的过程中产生的摩擦损耗总量必然是越来越大的,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在第一滚筒的重力及拉簧42产生的拉力不变的情况下,产生的摩擦损耗总量是不变的”是违背基本的物理学(热力学)定律的。扭力的单位(国际单位制)是牛顿,而摩擦损耗总量的单位(国际单位制)是焦耳,两者的量纲不同,无法进行大小比较,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当摆动臂11的长度产生的扭力小于摩擦损耗总量时,本申请是不能转动的,只有摆动臂11的长度产生的扭力大于摩擦损耗总量时就可以克服任何阻力”也是违背基本物理学常识的。本申请在初始状态下,通过施加一较小动力,使主轴510顺时针转动,由于系统内部元件的摩擦损耗,系统将趋于停止运转,该系统不可能持续运转并向外界输出连续不断的更大的能量,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实用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4 月1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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