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生产连续的单面层压瓦楞纸板带的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519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58419
优先权日:2013-11-04
申请(专利)号:201410612487.9
申请日:2014-11-04
复审请求人:BHS波纹机械和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宫剑虹
合议组组长:高燕
参审员:王艳艳
国际分类号:B31F1/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采用取得了积极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12487.9,名称为“用于生产连续的单面层压瓦楞纸板带的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BHS波纹机械和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1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4段(即第1-16页)、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生产至少单面的层压连续的瓦楞纸板带(2)的组件,包括: a.用于生产具有瓦楞的瓦楞带(5)的第一瓦楞辊(7)和第二瓦楞辊(9); b.用于将胶涂敷至瓦楞带(5)的瓦楞的尖端的涂胶装置(13),以及
c.压力带装置(21),包括:i.偏转辊(23); ii.带路径调整辊(25); iii.连续的压力带(26),该压力带(26)绕偏转辊(23)和带路径调整辊(25)地引导,以用于将覆盖层(4)压靠至部分地接靠第一瓦楞辊(7)的瓦楞带(5)的配设有胶的尖端,所述压力带(26)包括 -第一外连续侧边缘(58); -与第一外连续侧边缘(58)相对地布置的第二外连续侧边缘(59); -旋转方向(61),以及-横向于旋转方向(61)地延伸的横向方向(62); iv.用于使带路径调整辊(25)移位的带路径调整辊移位装置(27),能够通过移位带路径调整辊(25)来改变压力带(25)在其横向方向(62)上的位置; v.与压力带(26)相关联的、用于检测压力带在其横向方向上的位置的至少一个压力带检测装置(53),所述压力带检测装置(53)包括 -第一压力带检测装置(54),其用于检测压力带(26) 的第一外连续侧边缘(58)在压力带横向方向(62)上的位置; vi.压力带调整装置(52),其与压力带检测装置(53)信号连通、并接收与压力带(26)在其横向方向(62)上的位置相关的位置信息;以及 vii.至少一个致动装置(41;50;67),其连接至带路径调整辊移位装置(27)以根据从压力带调整装置(52)接收到的调整信号来移位带路径调整辊(25), 其中所述压力带检测装置(53)包括用于检测压力带(26)的第二外连续侧边缘(59)在压力带横向方向(62)上的位置的第二压力带检测装置(55),所述压力带调整装置(52)基于涉及检测到的两个外连续侧边缘(58、59)的位置信息来计算压力带(26)在其横向方向(62)上的实际宽度B,以基于计算出的宽度B来致动或移位压力带(26),所述压力带调整装置(52)基于压力带(26)在其横向方向(62)上的压力带实际宽度B来确定压力带(26)的使用寿命阶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带检测装置(53)为无接触式压力带检测装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带(26)包括金属材料。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带(26)大致完全由金属材料制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带(26)包括能够由压力带检测装置(53)检测的至少一个标识符(65),以用于设定所使用的压力带(26)所需要的至少一个参数。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带(26)包括呈能够检测到的标识线形式的标识符。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所使用的压力带(26)所需要的至少一个参数是由带路径调整辊移位装置(27)设定的。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压力带检测装置(54)在压力带(26)的与第一外连续侧边缘(58)相邻的第一外连续侧边缘区域(63)的上方或下方延伸,并且沿侧向向外方向延伸超出第一连续外侧边缘(58),以检测与压力带(26)重叠的当前第一重叠值。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压力带检测装置(54)沿压力带(26)的横向方向(62)延伸。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压力带检测装置(55)在压力带(26)的与第二外连续侧边缘(59)相邻的第二外连续侧边缘区域(64)的上方或下方延伸,并且沿侧向向外方向延伸超出第二外连续侧边缘(59),以检测与压力带(26)重叠的当前第二重叠值。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压力带检测装置(55)沿压力带(26)的横向方向延伸。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压力带检测装置(54)和第二带检测装置(55)设置在沿压力带(26)横向方向(62)延伸的虚拟直线(60)上。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带调整装置(52)根据计算出的宽度B来致动或移位压力带(26)。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带调整装置(52)通过两个压力带检测装置(54、55)彼此之间在压力带(26)横向方向(62)上的已知距离x以及两个压力带检测装置(54、55)与压力带(26)的实际重叠值来计算压力带(26)的实际宽度B。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带检测装置(54、55)与压力带(26)的两个重叠值之间的差导致压力带(26)沿其横向方向(62)的横向偏移。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带调整装置(52)致动至少一个致动装置(41、50;67),以使得压力带检测装置(54、55)与压力带(26)的两个重叠值之间的差等于零。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执行压力带(26) 的居中调整。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设置恰好一个带路径调整辊(25)和恰好一个偏转辊(23),所述带路径调整辊(25)能够相对于偏转辊(23)倾斜以用于改变压力带(26)沿其横向方向(62)的路径,同时,带路径调整辊(25)距偏转辊(23)的距离是能够改变的以用于改变压力带(26)中的张力。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设置恰好一个带路径调整辊(25)和两个偏转辊(23),所述带路径调整辊(25)能够相对于偏转辊(23)倾斜以用于改变压力带(26)沿其横向方向(62)的路径,同时,所述偏转辊(23)之间的距离是能够改变的以用于改变压力带(26)中的张力。”
驳回决定中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5518457A,公开日为1996年05月21日;
对比文件2:US5951817A, 公开日为1999年09月14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的压力带检测装置用于检测和接收压力带横向上的位置信息,而对比文件1中的压力带检测装置用于检测和接收压力带在旋转方向上的位置信息;(2)所述压力带检测装置包括两个设置在压力带外连续侧边缘的位置检测装置,压力带调整装置基于检测到的两个外连续侧边缘的位置信息计算压力带在横向上的实际宽度B,并以此来致动或移动压力带,而且压力带调整装置基于压力带在横向上的实际宽度来确定压力带的使用寿命。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检测获取压力带在横向方向上的位置及宽度信息并作出调整,以及如何确定压力带的使用寿命。针对该技术问题,驳回决定中认为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1的其它实施例公开,而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7,12-13,18-1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11,14-1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驳回决定中确定的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包含了技术手段,因此技术问题的确定不准确;(2)对比文件1中位置检测装置仅仅检测压力带在宽度方向上的位置移动,其并不能检测和计算压力带的宽度,对比文件1中根据压力带两侧边缘张紧力偏差来调整辊旋转轴的方向,而本申请是根据压力带的实际宽度来致动或移位压力带,二者的构思完全不同;(3)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实际压力带宽度的计算,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压力带边缘设置位置检测装置检测压力带在横向上的位置信息,压力带调整装置根据该信息来调整压力带的横向位置,而且“压力带调整装置基于计算出的压力带在横向上的实际宽度B来致动或移位压力带和确定压力带的使用寿命阶段”对本申请的组件结构并不产生限定作用。其次,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压力带在旋转方向上的位置偏差会导致压力带横向方向上的实际宽度减小和压力带寿命的缩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以想到可利用位置检测装置检测压力带边缘位置信息,计算压力带的宽度并据此确定其寿命阶段。最后,对比文件1中压力带宽度减小或寿命缩短不是因为带两侧边缘张紧力之间存在偏差,而是压力带横向位移引起剪切变形,因此需要对压力带施加外力移动压力带,减少压力带的剪切变形,这与本申请的构思相同。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的文本相同,即以申请日2014年1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作为审查基础。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由本申请说明书的内容可知,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是减少压力带在工作期间的磨损,从而提高压力带的使用寿命。为此,本申请通过在压力带两个横向侧边缘分别设置第一压力带检测装置和第二压力带检测装置,用于检测压力带外连续侧边缘在压力带横向方向上的位置,压力带调整装置根据压力带检测装置检测到的位置信息计算压力带的实际宽度B,并根据压力带的实际宽度B来移位或致动压力带,并根据压力带的实际宽度B来确定压力带的使用寿命阶段。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压力带调整装置及单面瓦楞机,其主要解决现有技术中需要手动调节压力带相对边缘之间的张力偏差问题。其主要通过在压力带相对侧边缘处分别设置有检测标记33a,33b以及光电管34a,34b,将二者一起作为检测装置,检测压力带两个侧边缘之间在运行方向上的位置移位,通过计算确定所需要的修正量,并相应地致动左右张紧调节缸28a,28b进行调节。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压力带检测装置和压力带调整装置分别用于检测和接收压力带在其横向方向上的位置信息,所述压力带检测装置还包括用于检测压力带的第二外连续侧边缘在压力带横向方向上的位置的第二压力带检测装置,所述压力带调整装置基于检测到的两个外连续侧边缘的位置信息来计算压力带在其横向方向上的实际宽度B,以基于计算出的宽度B来致动或移位压力带;2)所述压力带调整装置基于压力带在其横向方向上的压力带实际宽度B来确定压力带的使用寿命阶段。
由此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和确定压力带的使用寿命。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主要提供一种压力带自动调节装置,其对压力带进行调节的主要原因是:在加工过程中压力带相对侧边缘的尺寸很难精确相同,或者压力带在长期使用后左右两侧的长度出现差异,上述因素导致压力带在运行时会在横向上出现移动。该移动会导致压力带与机器壳体碰撞,或者会导致纤维板的边缘无法加工(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22行至第2栏第17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对压力带进行调整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生产的连续性和顺畅性的问题,其并不涉及压力带的寿命问题,更不涉及压力带使用寿命阶段的确定。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给出通过调节压力带来提高压力带寿命这一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相应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采取的技术手段也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中通过在压力带相对侧边缘处分别设置由检测标记33a,33b和光电管34a,34b构成的检测装置,检测压力带两个侧边缘之间在运行方向上的位置移位,当压力带侧边缘的运动量出现相对差异时,相应地致动左右张紧调节缸28a,28b进行调节。而本申请是通过在压力带两个横向侧边缘分别设置一个压力带检测装置,用于检测压力带外连续侧边缘在压力带横向方向上的位置,压力带调整装置根据压力带检测装置检测到的位置信息计算压力带的实际宽度B,并根据压力带的实际宽度B来移位或致动压力带,使压力带保持在调节辊中间位置,减少压力带的磨损,提高压力带的使用寿命,并根据压力带的实际宽度B来确定压力带的使用寿命阶段。另外,目前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2仅用于评述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不再评述。
从属权利要求2-1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9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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