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MAC表溢出保护的网络-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MAC表溢出保护的网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516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63305
优先权日:2004-10-15,2005-09-16
申请(专利)号:201410464353.7
申请日:2005-10-13
复审请求人:阿尔卡特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志伟
合议组组长:袁翠
参审员:张鑫
国际分类号:H04L29/06,H04L12/46,H04L12/8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部分区别特征在其它对比文件中公开且在所述其它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解决相关问题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64353.7,名称为“具有MAC表溢出保护的网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尔卡特公司。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0510108369.5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5年10月13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04年10月15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4年09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两篇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US6446131B1,公告日为2002年09月03日;对比文件2,US2004062200A1,公开日为2004年04月01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9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3段(即第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8年03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操作网络系统中的网桥节点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从所述网络系统中的一设备接收一帧,所述帧在所述网桥节点内的多个端口中的一个特定端口处被接收并且包括源网络地址;
将接收到的源网络地址与先前在时间窗TW期间在该特定端口处接收到的源网络地址的网桥转发表中的列表进行比较;
如果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与先前在TW期间接收到的针对该特定端口的一个源网络地址相匹配,丢弃接收到的所述帧;
否则,如果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与先前在TW期间针对该特定端口而接收到的任何源网络地址均不匹配,仅在下面的至少一个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将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存储于所述转发表中与该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部分中,
其中所述网桥节点包括多个端口,
所述网络系统中的所述设备不同于所述网桥节点,
所述帧在所述多个端口中的一个特定端口处被接收,
所述至少一个条件与所述特定端口唯一地关联,以及
所述至少一个条件基于如下确定而得以满足:(1)所述帧是在所述时间窗TW内接收到的,并且(2)先前在所述时间窗TW内在所述特定端口处接收到的、并且其相应的源网络地址已存储于所述网桥转发表中的帧的数目未超过与所述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门限数目;
确定所述转发表中的多个源网络地址是否可靠;
在所述转发表中为所述转发表中确定为可靠的每个源网络地址提供一个可靠指示;以及
允许覆盖所述转发表中确定为不可靠的每个源网络地址。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中所述多个端口中的每个端口都具有相关联的门限数目,所述门限数目定义先前在该特定端口处接收到的帧的数目;以及
其中与所述多个端口中的一个端口相关联的门限数目不同于与所述多个端口中的另一端口相关联的门限数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在不同时刻针对所述多个端口中的每个端口而调整所述时间窗TW。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中所述多个端口中的每个端口都具有相关联的时间窗TW;以及
其中与所述多个端口中的一个端口相关联的时间窗TW在持续时间上不同于与所述多个端口中的另一端口相关联的时间窗TW。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条件还包括所述表中具有不可靠指示的源地址的数目是否超过门限。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响应于与所述端口相关联的所述至少一个条件,存储与所述帧相关联的一组参数,所述的这组参数包括所述端口的标识符和接收到所述帧的时间的标识符。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参数还包括所述端口的类型的指示和表明是否已经确定所述源地址的可靠性的指示符。
8.一种网络系统中的网桥节点,所述网桥节点包括:
多个端口,其中所述网桥节点操作为:
在特定端口处从在所述网络系统中不同于所述网桥节点的设备接收一帧,
将接收到的所述帧的源网络地址与先前在时间窗TW期间在所述特定端口处接收到的源网络地址的网桥转发表中的列表进行比较;并且,
或者基于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与先前在TW期间接收到的针对该特定端口的一个源网络地址相匹配的确定,丢弃接收到的所述帧并且等待另一帧的接收;
或者仅在(1)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与先前在TW期间接收到的针对所述特定端口的源网络地址不匹配、并且(2)至少一个条件被满足的情况下,将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存储于所述转发表中与所述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部分中,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条件基于如下确定而得以满足:所述帧是在所述时间窗TW内接收到的,并且在所述时间窗TW内在所述特定端口处接收到的其相应源网络地址已存储于所述表中的帧的数目未超过与所述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门限数目;
确定所述转发表中的多个源网络地址是否可靠;
在所述转发表中为所述转发表中确定为可靠的每个源网络地址提供一个可靠指示;以及
允许覆盖所述转发表中确定为不可靠的每个源网络地址。”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至少一个条件基于如下确定而得以满足:(1)所述帧是在所述时间窗TW内接收到的,并且(2)先前在所述时间窗TW内在所述特定端口处接收到的、并且其相应的源网络地址已存储于所述网桥转发表中的帧的数目未超过与所述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门限数目;2、将接收到的源网络地址在网桥转发表中进行比较时,还涉及时间窗期间的参数限定;3、如果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与先前在TW期间接收到的针对该特定端口的一个源网络地址相匹配,丢弃接收到的所述帧;否则,如果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与先前在TW期间针对该特定端口而接收到的任何源网络地址均不匹配,仅在下面的至少一个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将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存储于所述转发表中与该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部分中;4、确定所述转发表中的多个源网络地址是否可靠;在所述转发表中为所述转发表中确定为可靠的每个源网络地址提供一个可靠指示;以及允许覆盖所述转发表中确定为不可靠的每个源网络地址。然而,区别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2-4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条件基于如下确定而得以满足:所述帧是在所述时间窗TW内接收到的,并且在所述时间窗TW内在所述特定端口处接收到的其相应源网络地址已存储于所述表中的帧的数目未超过与所述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门限数目;2、将接收到的源网络地址在网桥转发表中进行比较时,还涉及时间窗期间的参数限定;3、或者基于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与先前在TW期间接收到的针对该特定端口的一个源网络地址相匹配的确定,丢弃接收到的所述帧并且等待另一帧的接收;或者仅在(1)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与先前在TW期间接收到的针对所述特定端口的源网络地址不匹配、并且(2)至少一个条件被满足的情况下,将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存储于所述转发表中与所述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部分中;4、确定所述转发表中的多个源网络地址是否可靠;在所述转发表中为所述转发表中确定为可靠的每个源网络地址提供一个可靠指示;以及允许覆盖所述转发表中确定为不可靠的每个源网络地址。然而,区别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2-4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8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在地址没有找到时,或者在地址被找到时,记录地址和端口号,但是端口是不同的,而且相同帧也还没有接收到。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丢弃某些指定的分组,而不是所有分组。无论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或者教导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仅在“相对于接收到的所述帧的到达的时间,先前在所经历的所述时间窗Tw的持续时间内在所述特定端口处接收到的、并且其相应的源网络地址已存储于所述网桥转发表中的帧的数目未超过与所述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门限数目”时,才存储接收到的源网络地址。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8的内容如下:
“1.一种操作网络系统中的网桥节点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从所述网络系统中不同于所述网桥节点的设备接收一帧,所述帧在所述网桥节点内的多个端口中的一个特定端口处被接收并且包括源网络地址;
将接收到的源网络地址与先前在该特定端口处接收到的源网络地址的网桥转发表中的列表进行比较;
在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与先前接收到的针对该特定端口的一个源网络地址相匹配时,转发接收到的所述帧;
在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与先前针对该特定端口而接收到的任何源网络地址均不匹配时,仅在至少一个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将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存储于所述转发表中与所述特定端口唯一相关联的部分中,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条件基于如下确定而得以满足:(1)所述帧是在时间窗TW内接收到的,并且(2)相对于接收到的所述帧的到达的时间,先前在所经历的所述时间窗TW的持续时间内在所述特定端口处接收到的、并且其相应的源网络地址已存储于所述网桥转发表中的帧的数目未超过与所述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门限数目;
确定所述转发表中的多个源网络地址是否可靠;
在所述转发表中为所述转发表中确定为可靠的每个源网络地址提供一个可靠指示;以及
允许覆盖所述转发表中确定为不可靠的每个源网络地址。”
“8.一种网络系统中的网桥节点,所述网桥节点包括:
多个端口,其中所述网桥节点操作为:
在特定端口处从在所述网络系统中不同于所述网桥节点的设备接收一帧,
将接收到的所述帧的源网络地址与先前在所述特定端口处接收到的源网络地址的网桥转发表中的列表进行比较;
基于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与先前在TW期间接收到的针对该特定端口的一个源网络地址相匹配的确定,转发接收到的所述帧并且等待另一帧的接收;
仅在(1)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与先前接收到的针对所述特定端口的源网络地址不匹配、并且(2)至少一个条件被满足的情况下,将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存储于所述转发表中与所述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部分中,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条件基于如下确定而得以满足:所述帧是在时间窗TW内接收到的,并且相对于接收到的所述帧的到达的时间,在所经历的所述时间窗TW的持续时间内在所述特定端口处接收到的、其相应源网络地址已存储于所述表中的帧的数目未超过与所述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门限数目;
确定所述转发表中的多个源网络地址是否可靠;
在所述转发表中为所述转发表中确定为可靠的每个源网络地址提供一个可靠指示;以及
允许覆盖所述转发表中确定为不可靠的每个源网络地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9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8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主要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实现基于一定时间内能够处理的对象数目来判断是否允许处理对象。防止分组转发风暴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中防止由MAC地址风暴所带来的MAC转发表溢出的技术问题相似,都是为了防止短时间内出现大量待处理的对象加重处理负担,即均达到了减轻处理负担的效果。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基于源地址、端口和转发表三种因素判断是否存储源网络地址的启示,且在允许存储源网络地址时,和本申请同样,也是尽量存储转发表中没有匹配到的源网络地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实现时,根据源网络地址和转发表中针对特定端口的源网络地址是否匹配来判断是否存储源网络地址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此基础上,增加相对独立的附加条件限制,即结合对比文件2,在是否存储源网络地址的判断问题上,增加类似对比文件2中的附加条件。进一步地,之后根据所需要的流程处理对实施细节进行适应性调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或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包括,将特征“将接收到的源网络地址与先前在该特定端口处接收到的源网络地址的网桥转发表中的列表进行比较”修改为“将接收到的源网络地址与网桥转发表中的先前在该特定端口处接收到的源网络地址的列表进行比较”,将特征“仅在至少一个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将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存储于所述转发表中与所述特定端口唯一相关联的部分中”修改为“仅在与所述特定端口唯一相关联的至少一个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将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存储于所述转发表中与所述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部分中,并且如果所述至少一个条件未被满足则丢弃接收到的所述帧”,以及还调整了权利要求1中部分字句的表述方式;对权利要求8的修改包括,将特征“将接收到的所述帧的源网络地址与先前在所述特定端口处接收到的源网络地址的网桥转发表中的列表进行比较”修改为“将接收到的所述帧的源网络地址与网桥转发表中的先前在所述特定端口处接收到的源网络地址的列表进行比较”,增加特征“并且如果所述至少一个条件未被满足则丢弃接收到的所述帧”,此外还调整了权利要求8中部分字句的表述方式。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8的内容如下:
“1.一种操作网络系统中的网桥节点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从所述网络系统中不同于所述网桥节点的设备接收帧,所述帧在所述网桥节点内的多个端口中的一个特定端口处被接收并且包括源网络地址;
将接收到的源网络地址与网桥转发表中的先前在该特定端口处接收到的源网络地址的列表进行比较;
在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与先前接收到的针对该特定端口的源网络地址相匹配时,转发接收到的所述帧;
在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与先前针对该特定端口而接收到的任何源网络地址均不匹配时,仅在与所述特定端口唯一相关联的至少一个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将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存储于所述转发表中与所述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部分中,并且如果所述至少一个条件未被满足则丢弃接收到的所述帧,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条件基于如下确定而得以满足:(1)所述帧是在时间窗TW内接收到的,并且(2)相对于接收到的所述帧的到达的时间,先前在所经历的所述时间窗TW的持续时间内,在所述特定端口处接收到的并且其相应的源网络地址已存储于所述网桥转发表中的帧的数目未超过与所述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门限数目;
确定所述转发表中的多个源网络地址是否可靠;
在所述转发表中,为所述转发表中被确定为可靠的每个源网络地址提供一个可靠指示;以及
允许覆盖所述转发表中被确定为不可靠的每个源网络地址。”
“8.一种网络系统中的网桥节点,所述网桥节点包括:
多个端口,其中所述网桥节点操作为:
在特定端口处从在所述网络系统中不同于所述网桥节点的设备接收帧,
将接收到的所述帧的源网络地址与网桥转发表中的先前在所述特定端口处接收到的源网络地址的列表进行比较;
基于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与先前在TW期间接收到的针对该特定端口的源网络地址相匹配的确定,转发接收到的所述帧并且等待另一帧的接收;
仅在(1)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与先前接收到的针对所述特定端口的源网络地址不匹配、并且(2)至少一个条件被满足的情况下,将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存储于所述转发表中与所述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部分中,并且如果所述至少一个条件未被满足则丢弃接收到的所述帧,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条件基于如下确定而得以满足:所述帧是在时间窗TW内接收到的,并且相对于接收到的所述帧的到达的时间,在所经历的所述时间窗TW的持续时间内,在所述特定端口处接收到的并且其相应源网络地址已存储于所述表中的帧的数目未超过与所述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门限数目;
确定所述转发表中的多个源网络地址是否可靠;
在所述转发表中,为所述转发表中被确定为可靠的每个源网络地址提供一个可靠指示;以及
允许覆盖所述转发表中被确定为不可靠的每个源网络地址。”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基于接收分组内的……指定分组的数目”丢弃指定分组,“指定分组”很明显是所接收分组的子集。对比文件2中的“指定分组”的数目与权利要求1中所接收的帧的数目不同。且对比文件2公开和教导的是仅基于所接收的指定帧的数目而丢弃帧,而没有考虑网桥转发表中存储的源地址的数目。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组合,该组合方案也无法等效于权利要求1的方案。这是因为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组合方案中,无法选择所接收的指定分组的某个门限数目会使得该组合方案能够等效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转发表中存储的源网络地址的门限数目所进行的操作。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组合方案中,会存在如下情况,所接收的分组不是“指定分组”,但是却具有转发表中所存储的源网络地址。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组合方案,即使超过了源网络地址的门限数目,该分组仍然会被继续转发,因为并没有超出所接收的指定分组的门限数目。此外,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组合方案中,还可能接收到了大量“指定分组”,即使未超过在时间窗Tw内存储的源网络地址的门限数目,这些分组也会被丢弃,因为已经超出了所接收的指定分组的门限数目。因此,本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9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经审查,上述文本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6446131B1,公告日为2002年09月03日;
对比文件2,US2004062200A1,公开日为2004年04月01日。
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操作网络系统中的网桥节点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栏第36行-第7栏第11行,附图7)公开了一种操作网桥节点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当第一网桥12从它的多个端口A1、B1和C1中的一个(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网桥节点内的多个端口中的一个特定端口)接收新的MAC帧时,网桥读取新帧中的源地址(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从所述网络系统中不同于所述网桥节点的设备接收帧,所述帧在所述网桥节点内的多个端口中的一个特定端口处被接收并且包括源网络地址);第一网桥12在过滤数据库56查找新帧的源地址,如果新帧的源地址不在过滤库56中,则记录该源地址和相应的到达端口号到过滤数据库56中;如果在过滤库56中存在该源地址,则确定相应于数据库中和新帧中源地址的端口号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则认为新帧不是复制帧,新帧被发送到转发模块进行转发(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与先前接收到的针对该特定端口的源网络地址相匹配时,转发接收到的所述帧);如果端口号不相同,第一网桥12再检查和新帧相同的帧是否已经被在不同端口收到过,如果是则丢弃新帧(即丢弃接收到的帧);如果没收到过,则记录该源地址和相应的端口号到过滤数据库56中。
对比文件1中的过滤数据库56学习到的源地址用于实现MAC帧转发,因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网桥转发表中的列表。对比文件1中记录源地址和相应的到达端口号到过滤数据库56中,即地址和特定端口号被一起存储,因此地址是被存储在网桥转发表中与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部分中。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
I.在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与先前针对该特定端口而接收到的任何源网络地址均不匹配时,仅在与所述特定端口唯一相关联的至少一个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将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存储于所述转发表中与所述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部分中,并且如果所述至少一个条件未被满足则丢弃接收到的所述帧,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条件基于如下确定而得以满足:(1)所述帧是在时间窗TW内接收到的,并且(2)相对于接收到的所述帧的到达的时间,先前在所经历的所述时间窗TW的持续时间内在所述特定端口处接收到的、并且其相应的源网络地址已存储于所述网桥转发表中的帧的数目未超过与所述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门限数目;
II.确定所述转发表中的多个源网络地址是否可靠;在所述转发表中,为所述转发表中被确定为可靠的每个源网络地址提供一个可靠指示;以及允许覆盖所述转发表中被确定为不可靠的每个源网络地址。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防止由MAC地址风暴所引起的MAC转发表溢出。
对于区别I,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分组风暴控制方法和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8]-[0030]、[0047]段,权利要求1,附图1、2、5):风暴控制装置包括定时模块和计数器,定时器标记时间间隔已经过了多长时间,计数器统计端口接收到的分组数目或发送的分组数目,计数器只统计接收或发送的分组,而不是同时统计两者;如果在时间间隔(相当于时间窗TW)内,由端口接收的指定分组的数目超过了门限值,则在该时间间隔内丢弃所有指定分组;如果未超过,则继续在该时间段内执行上述判断,直到定时器过期;那些没有被丢弃的分组将通过转发设备实现转发。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提供了如下构思:在一个时间段内如果存在超过预定数目的分组接收待转,也即可能出现分组转发风暴,则转发这些分组将视为加重网络传输的负担,故将一个时间段内所能接收转发的分组数目和一个门限值比较来判断是否允许分组被接收转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了解,上述防止分组转发风暴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中防止由MAC地址风暴所带来的MAC转发表溢出的技术问题相似,都是为了防止短时间内出现大量待处理的对象加重处理负担,即均起到了减轻处理负担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得到启示,实现基于一定时间内能够处理的对象数目来判断是否允许处理对象。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且在如果一定时间内能够处理的对象数目为网桥节点MAC表在一个时间段内所允许存储的MAC地址数目的情况下,当在该一定时间内存在超过地址数目门限的地址待存,也即出现MAC地址风暴时,采取如下措施:如果继续存储待存地址将视为加重网桥节点负担,因而新增的地址将不能被存储,即根据一个时间段内MAC表中所能存储的地址数目是否超过与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门限数目来判断是否允许新增地址。
其次,对于一个端口来说,基于一些条件来判断是否存储源网络地址是通常情况,也是有必要的。区别I中的上述基于条件(1)和(2)判断是否允许存储地址可以看作是一个条件,根据源网络地址和转发表中针对特定端口的源网络地址是否匹配来判断是否允许存储地址是另一个条件,并且这两个条件相对独立,互不影响。而单独使用或组合使用相对独立的条件进行判断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基于源网络地址和转发表中针对特定端口的源网络地址是否匹配来判断是否允许存储源网络地址,然而对比文件1中在判断是否存储源网络地址时同样考虑到了源网络地址、接收端口、转发表三种因素,且在允许存储源网络地址时,和本申请同样,也是尽量存储转发表中没有匹配到的源网络地址。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中端口对接收到源地址的常规判断方法,将常规设计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在接收到的源网络地址与先前针对该特定端口而接收到的任何源网络地址均不匹配的情况下,基于满足上述条件(1)和(2),将接收到的源网络地址存储于转发表中与特定端口唯一相关联的部分中,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II,转发表只存储可靠的源地址和目的地地址,属于网桥转发接收帧的时候通常期望转发表能够达到的要求。且转发表通常是动态调整的,存储其中的地址是变化的。对源地址是否可靠进行判断并提供相应的可靠性指示、允许用被确定为可靠的源地址覆盖被确定为不可靠的源地址,不但可以保证地址可靠性,还能够节省地址转发表的空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图2,多个计数器115、117、119i、119e分别和多个端口106、107、108相关联,其中计数器119i、119e是和一个端口108相关联,且端口106、107的计数器数目和端口108的计数器数目不同(每个计数器的计数值是要和门限值比较的,多个计数器即意味着对应多个门限值);在一个可替换的实施例中,端口107可以有多个门限值(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30]段,图2)。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步骤501,用户可以为某端口设置门限值和时间间隔(即时间窗);参见图2,多个定时模块116、118、120分别和多个端口106、107、108相关联,定时器(即定时模块)标记时间间隔已经过了多长时间,如果时间间隔期满,则定时模块可以被重启和重置(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47]段,图2)。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每个端口都有相关联的时间窗,针对每个端口调整时间窗。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不同端口关联的时间窗的持续时间是不同的,以及在不同时刻针对每个端口调整时间窗,然而,根据实际需要,例如不同端口的不同业务能力和业务量,相应设置与端口关联的时间窗的持续时间不同,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由于这种不同,每个时间窗期满的时刻也不同,因而在不同时刻调整每个端口的时间窗,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7直接或间接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涉及基于不可靠源地址数目是否超过门限来判断是否存储源地址,以及存储帧相关联的一组参数包括端口标识符和接收帧的时间标识,另外参数还包括端口的类型和源地址是否可靠的指示。然而,基于节省地址空间的考虑,在增加对源地址可靠性的标识后,实现基于不可靠源地址数目是否超过门限来判断是否存储源地址,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存储接收帧的端口号(如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所述)。而为了增强判断帧是否合法的准确性,在转发表中存储接收帧所对应的时间和源地址是否可靠的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端口类型作为收发数据的重要参数,以及设置门限值时的重要参考,被存储在转发表中,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网络系统中的网桥节点,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栏第36行-第7栏第11行,附图7)公开了一种操作网桥节点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当第一网桥12从它的多个端口A1、B1和C1中的一个(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网桥节点包括多个端口,其中一个是特定端口)接收新的MAC帧时,网桥读取新帧中的源地址(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在特定端口处,从在网络系统中不同于所述网桥节点的设备接收帧);第一网桥12在过滤数据库56查找新帧的源地址,如果新帧的源地址不在过滤库56中,则记录该源地址和相应的到达端口号到过滤数据库56中;如果在过滤库56中存在该源地址,则确定相应于数据库中和新帧中源地址的端口号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则认为新帧不是复制帧,新帧被发送到转发模块进行转发(转发该帧后流程结束,自然开始下一循环,重新开始流程,即等待接收帧,因此相当于基于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与先前接收到的针对该特定端口的源网络地址相匹配的确定,转发接收到的所述帧并且等待另一帧的接收);如果端口号不相同,第一网桥12再检查和新帧相同的帧是否已经被在不同端口收到过,如果是则丢弃新帧(即丢弃接收到的帧);如果没收到过,则记录该源地址和相应的端口号到过滤数据库56中。
对比文件1中的过滤数据库56学习到的源地址用于实现MAC帧转发,因此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网桥转发表中的列表。对比文件1中记录源地址和相应的到达端口号到过滤数据库56中,即地址和特定端口号被一起存储,因此地址是被存储在网桥转发表中与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部分中。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8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
I.端口具有用于接收帧的时间窗TW;仅在(1)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与先前接收到的针对所述特定端口的源网络地址不匹配、并且(2)至少一个条件被满足的情况下,将接收到的所述源网络地址存储于所述转发表中与所述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部分中,并且如果所述至少一个条件未被满足则丢弃接收到的所述帧,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条件基于如下确定而得以满足:所述帧是在时间窗TW内接收到的,并且相对于接收到的所述帧的到达的时间,在所经历的所述时间窗TW的持续时间内,在所述特定端口处接收到的并且其相应源网络地址已存储于所述表中的帧的数目未超过与所述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门限数目;
II.确定所述转发表中的多个源网络地址是否可靠;在所述转发表中,为所述转发表中被确定为可靠的每个源网络地址提供一个可靠指示;以及允许覆盖所述转发表中被确定为不可靠的每个源网络地址。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防止由MAC地址风暴所引起的MAC转发表溢出。
对于区别I,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分组风暴控制方法和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8]-[0030]、[0047]段,权利要求1,附图1、2、5):风暴控制装置包括定时模块和计数器,定时器标记时间间隔已经过了多长时间,计数器统计端口接收到的分组数目或发送的分组数目,计数器只统计接收或发送的分组,而不是同时统计两者;如果在时间间隔(相当于时间窗TW)内,由端口接收的指定分组的数目超过了门限值,则在该时间间隔内丢弃所有指定分组;如果未超过,则继续在该时间段内执行上述判断,直到定时器过期;那些没有被丢弃的分组将通过转发设备实现转发。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提供了如下构思:在一个时间段内如果存在超过预定数目的分组接收待转,也即可能出现分组转发风暴,则转发这些分组将视为加重网络传输的负担,故将一个时间段内所能接收转发的分组数目和一个门限值比较来判断是否允许分组被接收转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了解,上述防止分组转发风暴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中防止由MAC地址风暴所带来的MAC转发表溢出的技术问题相似,都是为了防止短时间内出现大量待处理的对象加重处理负担,即均起到了减轻处理负担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得到启示,实现基于一定时间内能够处理的对象数目来判断是否允许处理对象。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且在如果一定时间内能够处理的对象数目为网桥节点MAC表在一个时间段内所允许存储的MAC地址数目的情况下,当在该一定时间内存在超过地址数目门限的地址待存,也即出现MAC地址风暴时,采取如下措施:如果继续存储待存地址将视为加重网桥节点负担,因而新增的地址将不能被存储,即根据一个时间段内MAC表中所能存储的地址数目是否超过与特定端口相关联的门限数目来判断是否允许新增地址。
其次,对于一个端口来说,基于一些条件来判断是否存储源网络地址是通常情况,也是有必要的。区别I中的上述基于条件(2)判断是否允许存储地址是一个条件,根据源网络地址和转发表中针对特定端口的源网络地址是否匹配来判断是否允许存储地址是另一个条件,并且这两个条件相对独立,互不影响。而单独使用或组合使用相对独立的条件进行判断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基于源网络地址和转发表中针对特定端口的源网络地址是否匹配来判断是否允许存储源网络地址,然而对比文件1中在判断是否存储源网络地址时同样考虑到了源网络地址、接收端口、转发表三种因素,且在允许存储源网络地址时,和本申请同样,也是尽量存储转发表中没有匹配到的源网络地址。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中端口对接收到源地址的常规判断方法,将常规设计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在接收到的源网络地址与先前针对该特定端口而接收到的任何源网络地址均不匹配的情况下,基于满足上述条件(2),将接收到的源网络地址存储于转发表中与特定端口唯一相关联的部分中,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II,转发表只存储可靠的源地址和目的地地址,属于网桥转发接收帧的时候通常期望转发表能够达到的要求。且转发表通常是动态调整的,存储其中的地址是变化的。对源地址是否可靠进行判断并提供相应的可靠性指示、允许用被确定为可靠的源地址覆盖被确定为不可靠的源地址,不但可以保证地址可靠性,还能够节省地址转发表的空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
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指定分组”,然而对比文件2仍然提供了构思:为防止分组转发风暴,故将一个时间段内所能接收转发的分组数目和一个门限值比较来判断是否允许分组被接收转发。上述防止分组转发风暴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中防止由MAC地址风暴所带来的MAC转发表溢出的技术问题相似,都是为了防止短时间内出现大量待处理的对象加重处理负担,即均起到了减轻处理负担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得到启示,实现基于一定时间内能够处理的对象数目来判断是否允许处理对象。对比文件1中,所要处理的分组是全部分组,而不是指定分组。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为防止出现MAC地址风暴,对一段时间内接收的全部分组的地址数目和一门限进行比较,来判断是否允许新增地址。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情况,是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组合方案中,假定依然对“指定分组”进行处理,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组合方案中,对全部分组而不单单是指定分组进行处理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或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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