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使用卸载偏好指示信息的WLAN卸载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505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73090
优先权日:2014-04-18,2015-04-16
申请(专利)号:201510188626.4
申请日:2015-04-20
复审请求人:安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邢文飞
合议组组长:柴瑾
参审员:李玲玲
国际分类号:H04W28/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88626.4,名称为“使用卸载偏好指示信息的WLAN卸载”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美国博通公司,最后变更为安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0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4年04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3GPP TSG-RAN2 Meeting #85 R2-140842,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4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创造性的规定;同时在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5-7是与权利要求1、3、4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5-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符合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移动通信装置,包括:
第一收发器,被配置为与长期演进网络进行无线通信;
第二收发器,被配置为与无线局域网进行无线通信;以及
处理器电路,耦接至所述第一收发器和所述第二收发器,其中所述处理器电路被配置为:
从与所述长期演进网络相关联的基站中接收数值,其中所述数值由多个比特表示,并且其中在所述数值的所述多个比特中的每个比特与多个可卸载的服务中的不同可卸载的服务相对应;并且
基于所述数值的所述多个比特中的每一相应比特,确定应该卸载所述多个可卸载的服务中的哪个可卸载的服务。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通信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器电路进一步被配置为:
对所述数值的所述多个比特中的每个比特执行逻辑操作;并且
基于所述逻辑操作的相应输出来确定应该卸载所述多个可卸载的服务中的哪个可卸载的服务。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通信装置,其中所述数值由被传输给安置在所述基站的服务小区上的多个装置的一组比特的预定子集表示。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移动通信装置,其中所述一组比特的所述预定子集是基于指派给所述移动通信装置的用户群组而确定的。
5.一种通信方法,包括:
由移动通信装置从基站中接收数值,其中所述数值由多个比特表示,并且其中在所述数值的所述多个比特中的每个比特与多个可卸载的服务中的不同可卸载的服务相对应;以及
使用所述移动通信装置,基于所述数值的所述多个比特中的每一相应比特,确定应该卸载所述多个可卸载的服务中的哪个可卸载的服务。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数值由传输给安置在所述基站的服务小区上的多个装置的一组比特的预定子集表示。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组比特的所述预定子集是基于指派给所述移动通信装置的用户群组而确定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提出了将数值(例如,OPI值)中的每个比特与不同可卸载的服务一一对应,指示可卸载的服务,而对比文件1教导的是将OPI作为一个标量值来区分不同的用户群或不同的服务类型,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而且该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便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对比文件1缺乏明确的技术指引和教导,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或动机想到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移动通信装置包含被配置为与长期演进网络无线通信的第一收发器,和被配置为与无线局域网无线通信的第二收发器,以及耦接至所述第一收发器和所述第二收发器的用于处理数据的处理器电路。(3)对比文件1最多公开了针对“所述数值(即opiValue)”执行操作来确定可卸载的服务,而完全不涉及到对“所述数值的所述多个比特中的每个比特”执行操作来确定可卸载的服务,因此,更无从谈起对比文件1会启发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采用从属权利要求2给出的对“所述数值的所述多个比特中的每个比特”执行逻辑操作来确定可卸载的服务,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理由,独立权利要求5也具备创造性,因而其余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和引用的对比文件均与驳回决定相同,并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用于确定可卸载的服务的具体实现方式,即当前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其中在所述数值的所述多个比特中的每个比特与多个可卸载的服务中的不同可卸载的服务相对应;并且基于所述数值的所述多个比特中的每一相应比特,确定应该卸载所述多个可卸载的服务中的哪个可卸载的服务”(下称,特征A),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上述特征既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也不会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披露的技术方案而容易地想到;首先,本申请的多个比特中的每个比特指代两层信息,所以上述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OPI参数可由多个比特来表示,其最多教导了采用这多个比特构成的字串表示的标量值(即,方式B)来确定可卸载的服务;因此对比文件1提出的用于确定可卸载的服务的实现方式B与本申请所提出的实现方式A完全不同,且没有任何理由会启发或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实现方式B想到本申请所描述的实现方式A;最后,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提供了一种特定的实现方式(即,方式B)来确定可卸载的服务,这并不意味着能够确定可卸载的服务的所有其它实现方式都是没有创造性的;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请求阶段,复审请求人均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过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3GPP TSG-RAN2 Meeting #85 R2-140842,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4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通信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关于WLAN/3GPP无线网络间转发方法的提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第2-3页第3节RAN辅助参数使用举例,第6页表格倒数第3格[NOKIA],第6页表格倒数第4格[NSN]):下面例子显示了在LTE(即长期演进网络)中判断流量卸载,如果满足特定条件,UE(即移动通信装置)将流量从3GPP卸载至WLAN(即无线局域网),OPI包括opiValue和opiThreshold两个参数,其中opiValue(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数值)由RAN(据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基站)发送至UE(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从与所述长期演进网络相关联的基站中接收数值),由UE比较opiValue与opiThreshold后将流量从LTE卸载至WLAN中;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第6页表格倒数第4格[NSN],第3节)OPI最多可以由4个Bit来表示,可以用来区分不同的服务类型,例如用于不同IP流的ANDSF ISRP策略有不同的OPI阈值,以使得当负载量轻微增长时便将尽力而为服务卸载至WLAN网络中(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利用OPI对需要卸载的服务的类型进行区分,以确定卸载的服务)。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中移动通信装置包含被配置为与长期演进网络无线通信的第一收发器,和被配置为与无线局域网无线通信的第二收发器,以及耦接至所述第一收发器和所述第二收发器的用于处理数据的处理器电路;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确定可卸载的服务的具体实现方法,即令数值的每个比特与不同的可卸载服务相对应,基于每一相应比特确定可卸载的服务;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OPI包括opiValue,可以最多由4个Bit来表示,可以用于区分不同的服务类型,例如尽力传输的服务可被首先卸载至WLAN。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收发和处理数据,以及如何根据比特和服务的对应关系进行服务卸载。
针对区别特征1),在通信领域,支持LTE和WLAN的移动装置配置有与LTE通信的第一收发器和与WLAN通信的第二收发器,其包含处理器电路,该处理电路耦接至所述第一收发器和所述第二收发器,并且执行设定的操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特征2),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OPI包括opiValue(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数值),最多可以由4个Bit来表示,可以用于区分不同的服务类型,尽力传输的服务可被首先卸载至WLAN。另外在通信领域,既可以用多个比特的不同数值指示不同的信息,也可以分别用多个比特的每个比特指示相应的信息,这都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设置为将opiValue的每个比特对应于不同服务类型,UE根据opiValue的每个比特区分服务类型,确定尽力传输的服务,并将尽力传输的服务卸载至WLAN,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基于对每个比特的逻辑操作确定是否卸载对应的服务,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第2-3页第3节)OPI包括opiValue(即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数值),可以由4个Bit来表示,可以用于区分不同的服务类型,例如用于不同IP流的ANDSF ISRP策略有不同的OPI阈值,尽力传输的服务可被首先卸载至WLAN。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opiValue的不同比特对应不同的服务,通过对各个比特的逻辑运算确定对应的服务是否被卸载,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第6页表格倒数第4格[NSN])OPI包括opiValue(即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数值),可以由4个Bit来表示。而在通信领域,由一组比特的预定子集表示不同的数值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第2-3页第3节)OPI包括opiValue(即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数值),可以用来区分用户群组,例如金/银/铜。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7是与设备权利要求1、3、4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而结合对权利要求1、3、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第一,对比文件1从整体上已经公开了(参见第2-3页第3节RAN辅助参数使用举例)UE从基站接收opiValue,opiValue用于指示可卸载的服务,UE基于opiValue确定可卸载的服务的优先级,之后卸载优先级高的服务;因而,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可知,opiValue的功能即是指示卸载服务;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第3页卸载偏好指示参数和应用)卸载偏好参数,即opiValue和opiThreshold,用于区分不同服务类型,以优先卸载传输质量要求高的服务类型,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指示卸载服务时,对卸载服务进行区分;可见,对比文件1既给出了用opiValue来指示卸载服务的启示,也给出了对多种服务进行区分卸载的启示,因而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需要同时卸载多种服务时,可以用opiValue指示卸载的多种服务,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设计过程中的常规设计能力,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第二,在通信领域,既可以用多个比特的不同数值指示不同的信息,也可以分别用多个比特的每个比特指示相应的信息,这都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比如当指示位有2位时,通信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好每一位所指代的服务,以及0表示无效,1表示有效,而后就可以通过不同的组合,即00/01/10/11指示出不同的情况,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求进行设置的;因此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能够对不同服务进行区分的内容,利用一个字段指示多种服务,令该字段的各比特位对应于不同的服务,以实现对多种服务进行控制,是通信领域程序员对不同服务进行控制时的常规编程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认同。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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