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箱-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冰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53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57514
优先权日:2012-07-06
申请(专利)号:201310284828.X
申请日:2013-07-08
复审请求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彦红
合议组组长:李红
参审员:张旭东
国际分类号:F25D1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84828.X,名称为“冰箱”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7月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7月6日,公开日为2014年1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对比文件1(KR10-2011-0071167A,公开日为2011年6月29日)、对比文件2(US2012/0060545A1,公开日为2012年3月15日)以及对比文件3(CN102401526A,公开日为2012年4月4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16、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7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7段(第1-15页);2018年1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冰箱,该冰箱包括:
主体;
多个储藏室,形成在主体中;
机器室,与所述多个储藏室绝热;
冷冻室压缩机和冷藏室压缩机,设置在机器室中;
冷凝器,设置在机器室中,以使由冷冻室压缩机压缩的制冷剂冷凝和/或使由冷藏室压缩机压缩的制冷剂冷凝;以及
鼓风风扇,设置在机器室中,以冷却机器室,
其中,所述冷藏室压缩机具有比所述冷冻室压缩机的产热量相对小的产热量,
其中,鼓风风扇设置在所述冷冻室压缩机和所述冷藏室压缩机之间,以允许空气从冷藏室压缩机经过冷凝器强制流动到冷冻室压缩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冷冻室压缩机设置为相对于机器室的内部的中央而言更靠近机器室的一个侧壁,冷藏室压缩机设置为相对于机器室的内部的中央而言更靠近机器室的另一个侧壁。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冷冻室压缩机设置在机器室中,以使冷冻室制冷循环进行循环,通过冷冻室制冷循环使冷空气供应到冷冻室;冷藏室压缩机设置在机器室中,以使冷藏室制冷循环进行循环,通过冷藏室制冷循环使冷空气供应到冷藏室,
所述冷凝器为冷冻室冷凝器和冷藏室冷凝器中的一个,在机器室中设置在冷冻室压缩机和冷藏室压缩机之间,
当所述冷凝器为冷冻室冷凝器时,使由冷冻室压缩机压缩的制冷剂冷凝;
当所述冷凝器为冷藏室冷凝器时,使由冷藏室压缩机压缩的制冷剂冷凝。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所述冷凝器为双路冷凝器,所述双路冷凝器具有第一冷凝路径和第二冷凝路径,由冷冻室压缩机压缩的制冷剂在第一冷凝路径中冷凝,由冷藏室压缩机压缩的制冷剂在第二冷凝路径中冷凝,第二冷凝路径与第一冷凝路径独立地形成,
其中,所述双路冷凝器在机器室中设置在冷冻室压缩机和冷藏室压缩机之间。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机器室具有敞开部分并包括机器室盖,机器室盖与机器室的敞开部分可拆卸地结合,以打开或关闭机器室的敞开部分。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冰箱,其中,入口和出口形成在机器室盖中,空气通过入口引入到机器室中,空气通过出口从机器室流出。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冰箱,其中,冷藏室冷凝器设置在机器室之外。
8.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冰箱,其中,冷藏室冷凝器是散热管。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冰箱,其中,主体具有内壳和外壳,所述散热管附着到外壳的内表面或者外表面,从而将所述散热管的热传递到外壳。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冰箱,其中,主体具有内壳和外壳,所述散热管设置在外壳和内壳之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文件,其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的“冷凝器,设置在机器室中,”修改为“冷凝器,设置在机器室中,并位于冷藏室压缩机和冷冻室压缩机之间”。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中均是先冷却具有相对大散热负荷的冷凝器,而本申请依次冷却冷藏室压缩机、冷凝器、冷冻室压缩机,能够防止具有较大负荷的冷冻室压缩机的散热影响冷凝器和冷藏室压缩机,散热效果更为优异。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冰箱,该冰箱包括:
主体;
多个储藏室,形成在主体中;
机器室,与所述多个储藏室绝热;
冷冻室压缩机和冷藏室压缩机,设置在机器室中;
冷凝器,设置在机器室中,并位于冷藏室压缩机和冷冻室压缩机之间,以使由冷冻室压缩机压缩的制冷剂冷凝和/或使由冷藏室压缩机压缩的制冷剂冷凝;以及
鼓风风扇,设置在机器室中,以冷却机器室,
其中,所述冷藏室压缩机具有比所述冷冻室压缩机的产热量相对小的产热量,
其中,鼓风风扇设置在所述冷冻室压缩机和所述冷藏室压缩机之间,以允许空气从冷藏室压缩机经过冷凝器强制流动到冷冻室压缩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从冷凝器、冷藏室压缩机到冷冻室压缩机的冷却空气流动路径,该冷却路径同样能够防止冷冻室压缩机影响冷凝器和冷藏室压缩机,虽然其冷凝器设置在冷却路径上游,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在冷却空气依次经过多个散热部件的情况下,冷却空气的温度将逐渐升高,并且在利用冷却空气冷却散热部件时,冷却空气温度越低则散热部件散热越充分,因此散热部件位于冷却空气流动路径上游最有利于散热,当散热较大部件设置在上游时,此时对散热较大部件有利,而对于下游散热较小部件不利,当散热较大部件设置在下游时,此时对散热较大部件不利,而对于上游散热较小部件有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优先保证冷凝器散热或者优先保证冷藏室压缩机散热的实际需求来调整冷凝器和冷藏室压缩机的位置,从而得到将冷凝器设置在冷藏室压缩机和冷冻室压缩机之间的技术方案,并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主要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的“鼓风风扇设置在所述冷冻室压缩机和所述冷藏室压缩机之间”修改为“冷藏室压缩机、冷凝器和冷冻室压缩机沿着鼓风风扇的旋转轴方向依次设置,鼓风风扇设置在冷藏室压缩机和冷凝器之间或者设置在冷凝器和冷冻室压缩机之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冰箱,该冰箱包括:
主体;
多个储藏室,形成在主体中;
机器室,与所述多个储藏室绝热;
冷冻室压缩机和冷藏室压缩机,设置在机器室中;
冷凝器,设置在机器室中,并位于冷藏室压缩机和冷冻室压缩机之间,以使由冷冻室压缩机压缩的制冷剂冷凝和/或使由冷藏室压缩机压缩的制冷剂冷凝;以及
鼓风风扇,设置在机器室中,以冷却机器室,
其中,所述冷藏室压缩机具有比所述冷冻室压缩机的产热量相对小的产热量,
其中,冷藏室压缩机、冷凝器和冷冻室压缩机沿着鼓风风扇的旋转轴方向依次设置,鼓风风扇设置在冷藏室压缩机和冷凝器之间或者设置在冷凝器和冷冻室压缩机之间,以允许空气从冷藏室压缩机经过冷凝器强制流动到冷冻室压缩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5日提交的修改文件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第33条的规定,同时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16、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7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7段(第1-15页);2019年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冰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冰箱,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4]-[0052]段以及附图1-5):该冰箱包括主体10,冷冻室11和冷藏室12形成在主体10内,机器室20形成于主体10下部且与冷冻室11和冷藏室12绝热;冷冻室压缩机31和冷藏室压缩机32设置在机器室20中;冷凝单元40设置在机器室20中以使由冷冻室压缩机11和冷藏压缩机12压缩的制冷剂冷凝;鼓风风扇26设置在机器室20中以冷却机器室,冷凝单元40、冷藏室压缩机32、冷冻室压缩机31沿着鼓风风扇26的旋转轴方向依次设置,该鼓风风扇使得空气从冷藏室压缩机32强制流动到冷冻室压缩机3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冷藏室压缩机具有比冷冻室压缩机产热量相对小的产热量;冷凝器设置在冷藏室压缩机和冷冻室压缩机之间;鼓风风扇设置在冷藏室压缩机和冷凝器之间或者设置在冷凝器和冷冻室压缩机之间,以允许空气从冷藏室压缩机经过冷凝器强制流动到冷冻室压缩机。
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布置机器室内各个部件以对冷却空气进行整流以及提高冷藏压缩机的散热效果。
然而,在冰箱中由于冷冻室的冷却温度低于冷藏室的冷却温度,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冷冻室的冷负荷大于冷藏室的冷负荷,从而导致冷冻室压缩机的产热量大于冷藏室压缩机的产热量,因而设置成冷藏室压缩机比冷冻室压缩机产热量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鼓风风扇的位置,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一种冰箱(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以及附图7-8),该冰箱具有两个设置在机械室中的压缩机210、212,吹风扇230设置于两个压缩机210、212之间,从而使冷却空气从压缩机210流向212,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能够使流经一个压缩机后的空气整流后再流经另一个压缩机,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鼓风风扇设置在两个压缩机之间的技术启示;
而对于冷凝器的位置,在冷凝器热负荷较大的情况下,将其设置冷藏室压缩机上游能够使冷却空气先冷却冷凝器再冷却冷藏室压缩机,这对冷凝器较为有利而对于冷藏压缩机较为不利,而将其设置在冷藏室压缩机与冷冻室压缩机之间,冷却空气将先冷却冷藏室压缩机再冷却冷凝器,这对冷藏室压缩机较为有利而对冷凝器较为不利,这两种设置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不存在技术障碍,并且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可以选择将冷凝器设置在冷藏室压缩机的上游以提高冷凝器的冷却效果,也可以选择将冷凝器设置在冷藏室压缩机和冷冻室压缩机之间以提高冷藏室压缩机的冷却效果,此时在根据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将鼓风风扇设置在冷藏室压缩机与冷冻室压缩机之间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鼓风风扇设置在冷藏室压缩机和冷凝器之间或者设置在冷凝器与冷冻室压缩机之间,从而空气将从冷藏室压缩机经过冷凝器强制流动到冷冻室压缩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参见同上)吹风扇230设置在两个压缩机210、212之间,两个压缩机中的一个靠近机器室的一个侧壁,另一个靠近机器室的另一个侧壁,因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将鼓风风扇设置在冷藏室压缩机和冷冻室压缩机之间时,冷藏室压缩机和冷冻室压缩机也将分别靠近机器室的两个侧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同上),其中冷冻室压缩机31设置在机器室20中以使冷冻室制冷循环进行循环,通过冷冻室制冷循环使冷空气供应到冷冻室11,冷藏室压缩机32设置在机器室20中以使冷藏室制冷循环进行循环,通过冷藏室制冷循环使冷空气供应到冷藏室12,而将冷冻室冷凝器和冷藏室冷凝器中的一个设置在机器室中冷冻室压缩机与冷藏室压缩机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减少机器室占用空间和散热而容易想到的,此时该冷凝器将冷凝由冷冻室压缩机压缩的制冷剂或者冷凝由冷藏室压缩机压缩的制冷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同上),其中冷凝单元40为双路冷凝器,该双路冷凝器具有第一冷凝路径41和第二冷凝路径42,有冷冻室压缩机31压缩的制冷剂在第一冷凝路径41中冷凝,由冷藏室压缩机32压缩的制冷剂在第二冷凝路径中冷凝,该第一冷凝路径41和第二冷凝路径42独立形成,而将该冷凝单元40设置在机器室20中的冷冻室压缩机31和冷藏室压缩机32之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然而设置可拆卸的机器室盖来打开或关闭机器室敞开部分是本领域所公知的,而在机器室盖上形成入口和出口以引导空气流入和流出机器室是本领域形成空气流动路径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7-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8引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9、10引用权利要求8,然而将冰箱冷凝器设置在机器室外是本领域的常见形式,而选择散热量相对较小的冷藏室冷凝器设置在机器室外进行非强制冷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另外采用散热管作为冷凝器、并将其附着在主体外壳的内表面或外表面或者设置在主体内壳和外壳之间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10不具备创造性。
7)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鼓风风扇设置在冷藏室压缩机和冷凝器之间或者设置在冷凝器和冷冻室压缩机之间,使得冷藏室压缩机、冷凝器和冷冻室压缩机沿着鼓风风扇的旋转轴方向依次设置,从而形成了依次冷却冷藏室压缩机、冷凝器、冷冻室压缩机的冷却空气流通路径,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该特征,而对比文件3将吹风扇设置在两个压缩机之间目的在于确保充足的作业空间以便于执行装配,与本申请的技术目的不同,并且对比文件3给出的教导是先对散热负荷大的部件进行冷却,与本申请思路相反,因而无法给出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冷凝器和鼓风风扇设置在冷藏室压缩机和冷冻室压缩机之间,但对比文件3公开了鼓风风扇设置在冷藏室压缩机和冷冻室压缩机之间,并且客观上起到了使流经一个压缩机后的空气整流后再流经另一个压缩机的相同作用,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鼓风风扇设置在两个压缩机之间的技术启示,另外该技术启示仅涉及鼓风风扇的位置,与对比文件3中先对哪些部件进行冷却无关;在此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优先保证冷藏室压缩机散热,从而将冷凝器设置冷藏室压缩机和冷冻室压缩机之间时,容易想到将鼓风风扇设置在冷藏室压缩机和冷凝器之间或者设置在冷凝器和冷冻室压缩机之间,并形成依次冷却冷藏室压缩机、冷凝器、冷冻室压缩机的冷却空气流通路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