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显示面板及显示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显示面板及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44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593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87569.9
申请日:2015-12-04
复审请求人: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南野
合议组组长:王志宇
参审员:马冬娜
国际分类号:G06F3/0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中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在上述对比文件结合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87569.9,名称为“一种显示面板及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594483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9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为一种显示面板,对比文件1为一种有机发光显示器;2)本申请中还包括在基板上形成触控信号线,第一阻挡层设置在触控电极层和触控信号线与显示器之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显示面板的厚度。对比文件2(CN104808375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9日)公开了触控电极层和触控信号线同层设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触控电极层和显示器件之间设置有第一阻挡层,根据实际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一阻挡层设置在触控电极层和触控信号线与显示器件之间。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显示面板,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9、10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10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CN103545455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9日)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3、14分别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3、14不具有创造性。在其它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6不具有创造性。对于包括权利要求2-6任一项的显示面板的权利要求7,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或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9、10、12-14引用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8-14不具有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8年0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面板,包括:
一基板;
形成于所述基板上的显示器件、触控电极层和触控信号线;
所述触控电极层和所述触控信号线同层设置;
所述触控电极层和所述触控信号线与所述显示器件之间设置有第一阻挡层;
所述第一阻挡层包括至少一层有机膜层和至少一层无机膜层;
所述有机膜层和所述无机膜层层叠间隔设置;
所述显示器件是有机发光显示器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控电极层包括多个触控电极,所述触控电极通过自电容进行触控检测或者通过互电容进行触控检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阻挡层靠近所述显示器件的一侧为无机膜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机膜层的厚度为500nm-15000n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膜层的厚度为300nm-2000nm。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阻挡层的厚度为1μm-20μm。
7.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显示面板。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控电极层和所述触控信号线远离所述显示器件一侧还设置有第二阻挡层。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阻挡层包括至少 一层无机膜层。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阻挡层包括至少一层有机膜层和至少一层无机膜层,所述有机膜层和所述无机膜层层叠间隔设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阻挡层靠近所述显示器件的一侧和远离所述显示器件的一侧均为无机膜层。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阻挡层的厚度为0.3μm-20μm。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柔性电路板或控制芯片,所述柔性电路板或所述控制芯片向所述显示面板提供显示信号和触控信号。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依次设置于所述显示面板远离所述显示器件一侧的偏光片和盖板玻璃。”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将原权利要求9和10合并进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1-7的主题名称修改为显示装置,删除原权利要求8-10,在原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二阻挡层中存在与所述触控电极层相邻设置的无机膜层,所述第一阻挡层与所述第二阻挡层形成有机膜层与无机膜层层叠间隔设置的结构,所述触控电极层与所述触控信号线位于相邻的所述有机膜层与所述无机膜层之间”。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TP on cell结构以及异层触控结构,另外,第二缓冲层220可以看作位于触控电极层上方的阻挡结构,但是第二缓冲层220包括多个无机膜,且第二缓冲层220未与保护膜160中的无机膜161、有机膜162和无机膜163形成无机膜与有机膜间隔设置的结构,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的触控结构包括金属跨桥,即形成触控结构的过程需要进行打孔,相当于触控结构为异层触控结构,本申请中可以将第一阻挡层与第二阻挡层看作一个整体,二者形成有机膜层与无机膜层层叠间隔设置的结构,即第一阻挡层与第二阻挡层构成有机发光显示面板的薄膜封装层,同层设置的触控电极层与触控信号线位于第一阻挡层与第二阻挡层形成的有机膜层与无机膜层层叠间隔设置的结构中相邻有机膜层与无机膜层之间,即本申请公开的触控结构为TP in cell结构;2)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是公知常识,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时,不会想到本申请面临的所需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利用上述技术特征解决本申请所面临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也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3)本申请的TP in cell结构,在减小了显示面板厚度,有利于显示面板轻薄性的同时,设置触控电极层与触控信号线位于相邻的无机膜层与有机膜层之间,有机膜层的设置有利于无机膜层、触控电极层以及触控信号线应力的释放,避免无机膜层出现断裂影响封装效果或者避免触控电极或触控信号线存在断裂影响触控信号的传输进而相应触控准确性的问题,另外,在形成TP in cell结构的基础上,设置触控电极与触控信号线同层设置,在减小了显示面板厚度的同时,无需打孔以连接触控电极以及连接触控电极以及对应的触控信号线,确保了第一阻挡层中各膜层紧密连续,不会破坏膜层的完整性,既能实现触控功能,又完全不影响阻挡层的水氧阻隔特性。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装置,包括:
一基板;
形成于所述基板上的显示器件、触控电极层和触控信号线;
所述触控电极层和所述触控信号线同层设置;
所述触控电极层和所述触控信号线与所述显示器件之间设置有第一阻挡层;
所述第一阻挡层包括至少一层有机膜层和至少一层无机膜层;
所述有机膜层和所述无机膜层层叠间隔设置;
所述触控电极层和所述触控信号线远离所述显示器件一侧还设置有第二阻挡层,所述第二阻挡层包括至少一层无机膜层,所述第二阻挡层中存在与所述触控电极层相邻设置的无机膜层,所述第一阻挡层与所述第二阻挡层形成有机膜层与无机膜层层叠间隔设置的结构,所述触控电极层与所述触控信号线位于相邻的所述有机膜层与所述无机膜层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器件是有机发光显示器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控电极层包括多个触控电极,所述触控电极通过自电容进行触控检测或者通过互电容进行触控检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阻挡层靠近所述显示器件的一侧为无机膜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机膜层的厚度为500nm-15000nm。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膜层的厚度为300nm-2000nm。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阻挡层的厚 度为1μm-20μm。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阻挡层包括至少一层有机膜层和至少一层无机膜层,所述有机膜层和所述无机膜层层叠间隔设置。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阻挡层靠近所述显示器件的一侧和远离所述显示器件的一侧均为无机膜层。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阻挡层的厚度为0.3μm-20μm。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柔性电路板或控制芯片,所述柔性电路板或所述控制芯片向所述显示面板提供显示信号和触控信号。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依次设置于所述显示面板远离所述显示器件一侧的偏光片和盖板玻璃。”。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9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触控电极同层设置以及触控电极层远离显示器件一侧设置有第二阻挡层,对比文件2公开了液晶显示器中触控电极和触控引线可以同层设置,根据实际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容易想到将触控电极层和触控引线同层设置,并在触控电极层和触控引线远离显示器件一侧设置有第二阻挡层。此外,将有机发光显示器运用于显示装置中是常规应用,属于公知常识。2)、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第二阻挡层包括至少一层无机膜层,第二阻挡层中存在与触控电极层相邻设置的无机膜层”。而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第一阻挡层和第二阻挡层之间一起形成有机膜层和无机膜层间隔设置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对比文件1中的第二阻挡层设置为无机膜层、有机膜层、无机膜层间隔设置的结构用于阻隔水氧,第一阻挡层设置为至少一层无机膜层,触控电极层位于第一阻挡层与第二阻挡层之间,根据实际需求,将第二阻挡层的结构设置为有机膜层、无机膜层、有机膜层间隔设置的结构,从而使得第一阻挡层与第二阻挡层形成有机膜层与无机膜层层叠设置的结构,触控电极层位于相邻的有机膜层与无机膜层之间,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容易想到的;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中未体现其属于内嵌式触控结构,也并未对内嵌式触控结构进行相关限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假设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第一阻挡层与所述第二阻挡层形成有机膜层与无机膜层层叠间隔设置的结构,所述触控电极层与所述触控信号线位于相邻的所述有机膜层与所述无机膜层之间”删除以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指出:1)TP on cell结构即触控装置设置在显示面板上的结构,本申请也是触控装置设置在显示面板上的结构,即本申请也是TP on cell结构,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第一和第二透明沟道电极可以布置在相同层中,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触控电极”,并没有限定触控结构是同层的还是异层的,而且“所述第一阻挡层与所述第二阻挡层形成有机膜层与无机膜层层叠间隔设置的结构,所述触控电极层与所述触控信号线位于相邻的所述有机膜层与所述无机膜层之间”在本申请的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也不能根据原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2)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前述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无机膜层的水氧阻隔特性相对无机膜层较弱,但能够消除无机膜层产生的应力”,并没有记载有机膜层的设置除了有利于无机膜层应力的释放,还有利于触控电极层以及触控信号线应力的释放,更没有记载有机膜层的设置能够避免无机膜层出现断裂影响封装效果或者避免触控电极或触控信号线存在断裂影响触控信号的传输进而相应触控准确性的问题的技术效果;3)触控电极与触控信号线同层设置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减小显示面板厚度的技术问题时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将该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在将该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必然能够同时取得“无需打孔以连接触控电极以及连接触控电极以及对应的触控信号线,确保第一阻挡层中各膜层紧密连续,不会破坏膜层的完整性,既能实现触控功能,又完全不影响阻挡层的水氧阻隔特性”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效果并不是预料不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原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触控电极形成单层结构”和“所述第二阻挡层靠近所述触控电极层一侧的无机膜层与所述第一阻挡层靠近所述触控电极层一侧的有机膜层接触,所述第二阻挡层包封所述第一阻挡层以及所述触控电极层”。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二缓冲层220与保护层160中膜层的基础关系,也没有公开第二缓冲层220与保护层160的包裹关系,并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中将第一阻挡层和第二阻挡层形成的有机膜层与无机膜层间隔设置的层叠结构看作一个整体,形成有机膜层与无机膜层间隔设置的薄膜封装层,既能保证显示装置的水氧阻隔特性,又能使得第一阻挡层与第二阻挡层形成的整体的应力最小化,且在该基础上,触控电极层和触控信号线形成的单层结构被包封在第一阻挡层和第二阻挡层形成的密闭空间中,避免打孔以连接触控电极以及连接触控电极以及对应的触控信号线导致的膜层封装性差问题,确保第一阻挡层中各膜层紧密连续的同时,有利于无机膜层、触控电极层以及触控信号线应力的释放,避免无机膜层出现断裂影响封装效果或者避免触控电极或触控信号线存在断裂影响触控信号的传输进而影响触控准确性的问题;②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液晶显示器中触控电极和触控引线可以同层设置,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2时,触控电极与触控走线异层设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存在任何结合启示,即使二者结合也无法解决本申请所面临的技术问题,达到本申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③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复审请求人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显示装置,包括:
一基板;
形成于所述基板上的显示器件、触控电极层和触控信号线;
所述触控电极层和所述触控信号线同层设置,所述触控电极形成单层结构;
所述触控电极层和所述触控信号线与所述显示器件之间设置有第一阻挡层;
所述第一阻挡层包括至少一层有机膜层和至少一层无机膜层;
所述有机膜层和所述无机膜层层叠间隔设置;
所述触控电极层和所述触控信号线远离所述显示器件一侧还设置有第二阻挡层,所述第二阻挡层包括至少一层无机膜层,所述第二阻挡层中存在与所述触控电极层相邻设置的无机膜层,所述第一阻挡层与所述第二阻挡层形成有机膜层与无机膜层层叠间隔设置的结构,所述触控电极层与所述触控信号线位于相邻的所述有机膜层与所述无机膜层之间;
所述第二阻挡层靠近所述触控电极层一侧的无机膜层与所述第一阻挡层靠近所述触控电极层一侧的有机膜层接触,所述第二阻挡层包封所述第一阻挡层以及所述触控电极层。”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指出:①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第二缓冲层220与保护层160中膜层的接触关系以及第二缓冲层220与保护层160的包裹关系,但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结构调整就可以得到本申请中第二阻挡层包封第一阻挡层以及触控电极层的结构,并且本申请中这样的结构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并不是预料不到的;②在本申请的原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中将第一阻挡层和第二阻挡层形成的有机膜层与无机膜层间隔设置的层叠结构看作一个整体,形成有机膜层与无机膜层间隔设置的薄膜封装层,既能保证显示装置的水氧阻隔特性,又能使得第一阻挡层与第二阻挡层形成的整体的应力最小化”这样的技术效果,而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的记载,复审请求人所述的“避免打孔以连接触控电极以及连接触控电极以及对应的触控信号线导致的膜层封装性差问题,确保第一阻挡层中各膜层紧密连续的同时,有利于无机膜层、触控电极层以及触控信号线应力的释放,避免无机膜层出现断裂影响封装效果或者避免触控电极或触控信号线存在断裂影响触控信号的传输进而影响触控准确性的问题”的技术效果仅通过第一阻挡层就能实现,并不需要通过触控电极层与触控信号线位于第一阻挡层与第二阻挡层形成的有机膜层与无机膜层层叠间隔设置的层叠结构的相邻的有机膜层与无机膜层之间、以及第二阻挡层包封第一阻挡层以及触控电极层的结构来实现上述技术效果;③对比文件2公开了触控电极与触控信号线同层设置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就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而且对比文件2仅用于评述“触控电极与触控信号线同层设置”这个技术特征,当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时必然能够产生本申请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④本申请的部分技术效果仅通过第一阻挡层和第二阻挡层就能实现,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的第一阻挡层和第二阻挡层,因此对比文件1也能够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而且本申请的其它技术效果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原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二阻挡层与所述基板接触设置”,将原权利要求9合并进原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9。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公开的显示面板的触控结构为外挂式的触控结构,触控电极位于保护层,即薄膜封装层外部,本申请将触控电极层和触控功能信号线集成在显示面板的薄膜封装层内,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外挂式的触控结构有本质的区别,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采用外挂式触控结构的显示面板的制作工艺的基础上,通过简单的结构调整并不能得到本申请的第二阻挡层包封第一阻挡层的结构;②另外,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触控电极打孔影响薄膜封装层密封性,影响OLED显示面板寿命的问题,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并没有任何动机去设置第二阻挡层与第一阻挡层的包封关系,以及设置触控电极所在位置以及膜层数量,进而做出改进;③设置触控结构为单层结构同时考虑了第一阻挡层与第二阻挡层形成的薄膜封装层中的各个膜层的排布关系、如何保护触控结构以及如何避免打孔避免影响封装特性等因素,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仅通过第一阻挡层并不能实现,设置第一阻挡层与触控电极层接触的为有机膜层,还能够达到有利于提高触控电极层以及触控信号线层制作过程中的平坦化程度的技术效果,本申请上述特征是一个整体,共同协作,实现了改善封装性能、提高触控集成化和对触控保护的性能。复审请求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装置,包括:
一基板;
形成于所述基板上的显示器件、触控电极层和触控信号线;
所述触控电极层和所述触控信号线同层设置,所述触控电极形成单层结构;
所述触控电极层和所述触控信号线与所述显示器件之间设置有第一阻挡层;
所述第一阻挡层包括至少一层有机膜层和至少一层无机膜层;
所述有机膜层和所述无机膜层层叠间隔设置;
所述触控电极层和所述触控信号线远离所述显示器件一侧还设置有第二阻挡层,所述第二阻挡层包括至少一层无机膜层,所述第二阻挡层中存在与所述触控电极层相邻设置的无机膜层,所述第一阻挡层与所述第二阻挡层形成有机膜层与无机膜层层叠间隔设置的结构,所述触控电极层与所述触控信号线位于相邻的所述有机膜层与所述无机膜层之间;
所述第二阻挡层靠近所述触控电极层一侧的无机膜层与所述第一阻挡层靠近所述触控电极层一侧的有机膜层接触,所述第二阻挡层包封所述第一阻挡层以及所述触控电极层;所述第二阻挡层与所述基板接触设置,所述第二阻挡层靠近所述显示器件的一侧和远离所述显示器件的一侧均为无机膜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器件是有机发光显示器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控电极层包括多个触控电极,所述触控电极通过自电容进行触控检测或者通过互电容进行触控检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阻挡层靠近所述显示器件的一侧为无机膜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机膜层的厚度为500nm-15000nm。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膜层的厚度为300nm-2000nm。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阻挡层的厚度为1μm-20μm。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阻挡层包括至少一层有机膜层和至少一层无机膜层,所述有机膜层和所述无机膜层层叠间隔设置。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阻挡层的厚度为0.3μm-20μm。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柔性电路板或控制芯片,所述柔性电路板或所述控制芯片向所述显示面板提供显示信号和触控信号。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依次设置于所述显示面板远离所述显示器件一侧的偏光片和盖板玻璃。”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04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8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摘要;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中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在上述对比文件结合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和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3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103594483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4808375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9日;
对比文件3:CN103545455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9日。
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有机发光显示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9-0069、0080-0082、128、129段,图3、8)有机发光显示器包括:膜基板1000;第一蚀刻停止膜120和第一缓冲层130,按照第一蚀刻停止膜120和第一缓冲层130的顺序形成在膜基板1000上;薄膜晶体管阵列140;有机发光阵列150(相当于显示器件);保护层16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阻挡层”),覆盖除了焊盘部分之外的薄膜晶体管阵列140和有机发光阵列150,介于触摸电极阵列230和有机发光阵列150之间;粘合层400,触摸电极阵列230和有机发光阵列150经由粘合层400而彼此结合,除了保护层160的功能之外,粘合层400用于防止湿气的渗透并且与覆盖有机发光阵列150的保护层160直接接触,因此防止外部空气渗透到有机发光阵列150中并且更特定地防止湿气的渗透;触摸电极阵列23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触控电极层”;以及第二缓冲层22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阻挡层”)与第二蚀刻停止膜210,按照第二缓冲层220与第二蚀刻停止膜210的顺序形成在触摸电极阵列230上,并且该有机发光显示器包括布置在第二蚀刻停止膜210上的覆盖玻璃3000,保护层160包括按无机膜161、有机膜162和无机膜163的顺序层叠的无机膜161、有机膜162和无机膜163,基于包括交替层叠的有机膜和无机膜的结构,保护层160主要用于防止湿气渗透进入有机发光阵列150中,第二缓冲层220包括多个无机膜。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触控信号线与触控电极层同层设置,所述触控电极形成单层结构;②第一阻挡层靠近触控电极层一侧的层为有机膜层,从而第一阻挡层与第二阻挡层形成有机膜层与无机膜层层叠间隔设置的结构,触控电极层与触控信号线位于相邻的有机膜层与无机膜层之间;③第二阻挡层靠近触控电极层一侧的无机膜层与所述第一阻挡层靠近触控电极层一侧的有机膜层接触,第二阻挡层包封第一阻挡层以及触控电极层,第二阻挡层与基板接触设置,第二阻挡层靠近显示器件的一侧和远离显示器件的一侧均为无机膜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显示面板的厚度、保持显示装置以及触控信号线和触控电极层的水氧阻隔特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显示面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84段):显示面板包括:阵列基板,与所述阵列基板相对设置的彩膜基板,以及位于所述阵列基板和所述彩膜基板之间的显示功能层(相当于显示器件);所述阵列基板包括衬底基板;设置在所述衬底基板邻近显示功能层一侧的多个触控电极块(相当于触控电极层);多条触控信号线,每条触控信号线与一个触控电极块对应设置,所述触控信号线与所述触控电极块同层设置。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①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减少显示面板的厚度。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将触控信号线与触控电极层同层设置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使第一阻挡层中的有机膜层与触控电极层接触,以减小触控电极层中的应力,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此时第一阻挡层与第二阻挡层就形成有机膜层与无机膜层层叠间隔设置的结构,触控电极层与触控信号线位于相邻的有机膜层与无机膜层之间,这样的结构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不是预料不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为了进一步提高密封效果,由第二阻挡层包封第一阻挡层以及触控电极层,并且使第二阻挡层与基板接触设置,这样的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这样的结构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不是预料不到的;此外,由于无机膜层具有刚性较强的特性,使第二阻挡层靠近显示器件的一侧和远离显示器件的一侧均为无机膜层以对触控电极层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理的分析可以得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9-0069、0080-0082、128、129段,图3、8)一种有机发光显示器,其包括有机发光阵列,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触摸电极阵列230包括彼此交叉的第一透明沟道电极和第二透明沟道电极,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触控电极层包括多个触控电极,而触控电极通过自电容进行触控检测或者通过互电容进行触控检测是公知常识;由于无机膜层具有刚性较强的特性,使第一阻挡层靠近显示器件的一侧为无机膜层以对显示器件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理的分析可以得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7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3):包括依次层叠的导电基底、发光层及阴极,以及层叠于阴极上的阻挡层,所述阻挡层包括依次层叠的氧化物膜(相当于无机膜层)及掺杂有机膜(相当于有机膜层),阻挡层的氧化物膜与掺杂有机膜层叠可以提高致密性,二者配合可以有效的阻挡水氧的腐蚀;在掺杂有机膜中掺杂无机氧化物可以提高掺杂有机膜的阻挡效果,所述氧化物膜的厚度为100nm~200nm,所述掺杂有机膜的厚度为100nm~200nm,所述阻挡层为3个~5个,多个阻挡层依次层叠,则阻挡层的总厚度为600nm~2000nm。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降低显示面板的厚度。虽然权利要求5、6中的有机膜层和无机膜层的厚度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但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氧化物膜和掺杂有机膜的厚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得到权利要求5-7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9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0-0082段、图3、8)第二缓冲层22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阻挡层”)包括多个无机膜,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保护层16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阻挡层”)包括按无机膜161、有机膜162和无机膜163的顺序层叠的无机膜161、有机膜162和无机膜163,而且保护层160中有机膜和无机膜交替层叠主要用于防止湿气渗透进入有机发光阵列150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好地防止湿气渗透进入触控电极层中,容易想到使第二阻挡层也包括至少一层无机膜层和至少一层有机膜层,并且无机膜层和有机膜层层叠间隔设置;对于第二阻挡层的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阻挡层的厚度应用于对比文件1。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显示器件领域,在显示装置中设置柔性电路板或控制芯片是公知常识,利用柔性电路板或控制芯片向显示面板提供显示信号和触控信号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9-0069、0080-0082、128、129段,图3、8):该有机发光显示器包括布置在第二蚀刻停止膜210上的覆盖玻璃3000(相当于设置于显示面板远离所述显示器件一侧的盖板玻璃);在显示器件领域,在显示面板远离显示器件的一侧设置偏光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①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显示装置的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的显示装置的结构可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的基础上通过简单的调整得到,本申请没有请求保护显示装置的制造方法,本申请的显示装置的制造方法并不限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方法,另外,密封性的提高是本领域中普遍存在的需求,因此为了提高薄膜封装层的密封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设置第二阻挡层与第一阻挡层的包封关系、第二阻挡层与基板接触,以及设置触控电极所在位置以及膜层数量,进而做出改进;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触控电极与触控信号线同层设置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就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而且对比文件2仅用于评述“触控电极与触控信号线同层设置”这个技术特征,当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时必然能够产生本申请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③第一阻挡层、第二阻挡层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设置触控结构为单层结构被对比文件2公开,各个膜层的排布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和对比文件3得到,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到的。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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