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或园艺杀菌剂组合物和防治植物病原体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农业或园艺杀菌剂组合物和防治植物病原体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43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53474
优先权日:2011-05-25
申请(专利)号:201280036922.7
申请日:2012-05-25
复审请求人:石原产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康恩待
合议组组长:杨明
参审员:田瑞增
国际分类号:A01N43/40,A1N43/56,A01P1/00,A01N37/46,A01N43/88,A01N47/24,A01N37/50,A01N43/16,A01N43/50,A01N47/20,A01N43/76,A01N43/54,A01P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所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36922.7,名称为“农业或园艺杀菌剂组合物和防治植物病原体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石原产业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5月25日,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 2018年0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于 2016年11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即第[0001]-[0170]段),于2014年01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农业或园艺杀菌剂组合物,其包含(a)氟啶胺或其盐、和(b)唑菌胺酯或其盐作为活性成分,其中(a)和(b)的混合比以重量比计为1:1,000至1,000:1,且(b)唑菌胺酯或其盐的浓度为0.1至10ppm、和(a)氟啶胺或其盐的浓度为0.1至100ppm。
2. 一种防治植物病原体的方法,其包含将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农业或园艺杀菌剂组合物施用至植物或土壤。
3. 一种防治植物病原体的方法,其包含将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a)氟啶胺或其盐、和(b)唑菌胺酯或其盐施用至植物或土壤。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植物病原体为白粉病病原体。”
驳回决定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农业或园艺杀菌组合物。对比文件2(Anonymous, “Fluazinam Compositions”, Research Disclosure, 438047, 公开日为2000年10月31日)公开了氟啶胺与唑菌胺酯的组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活性成分之间的重量比以及各组分的浓度。本申请的说明书中验证了部分具体组合在特定比例下防治禾生腐霉、立枯丝核菌或灰葡萄孢霉的试验,并表现出一定的协同作用。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他杀菌剂可与氟啶胺组合表现出协同作用(参见第1页第4段)。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更为具体的杀菌组合物。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活性成分之间的重量比、活性成分的含量及稀释后的浓度进行调整的技术启示,而且可选的重量比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而各组分的具体浓度可以根据使用目的和使用效果予以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涉及盐的技术方案,使用类似活性或作用机理的化合物对组合物中的活性成分进行替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氟啶胺和唑菌胺酯分别或同时替换为盐的形式,因此权利要求1中涉及盐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一种防治植物病原体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中的组合物可防治多种植物病原体如黄瓜上的白粉病病原体等(参见第3页第1段第5-6行),可施用至植物包括叶面、茎、枝、根或根周围的土壤(参见第4页第7段)。在上述内容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类组合物施用于植物或土壤以防治黄瓜上的白粉病病原体等植物病原体。因此,在其中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3、申请人认为:基于对比文件2无法预期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及其带来的有利效果。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氟啶胺与唑菌胺酯的组合,并给出了对活性成分之间的重量比、活性成分的含量及稀释后的浓度进行调整的技术启示,并公开了其他杀菌剂可与氟啶胺组合表现出协同作用;同时,本领域公知,组合物的增效作用主要与活性成分之间的配比有关;在此基础上,氟啶胺与唑菌胺酯的组合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配比下以一定的浓度使用具有协同作用并不会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
申请人石原产业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3项)。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包含(a)氟啶胺或其盐、和(b)唑菌胺酯或其盐作为活性成分的农业或园艺杀菌剂组合物在制备用于灰葡萄孢霉的防治剂中的用途,其中(a)和(b)的混合比以重量比计为1:1,000至1,000:1,且所述农业或园艺杀菌剂组合物中的(b)唑菌胺酯或其盐的浓度为0.39至1.56ppm、和(a)氟啶胺或其盐的浓度为0.04至0.16ppm。
2. 一种防治植物病原体的方法,其包含将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农业或园艺杀菌剂组合物施用至植物或土壤,所述植物病原体为灰葡萄孢霉。
3. 一种防治植物病原体的方法,其包含将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a)氟啶胺或其盐、和(b)唑菌胺酯或其盐施用至植物或土壤,所述植物病原体为灰葡萄孢霉。”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仅概括性公开了氟啶胺可与其他杀真菌剂组合使用,其他杀真菌剂的示例性化合物包括唑菌胺酯等,也仅概括性地说明了活性成分的浓度,以及氟啶胺与其他杀菌剂之间的重量比。本申请表9记载了唑菌胺酯与氟啶胺的组合对灰葡萄孢霉的生长起抑制作用,其中在唑菌胺酯为0.39ppm、0.78ppm和1.56ppm,且氟啶胺为0.04ppm、0.08ppm、0.16ppm的情况下,唑菌胺酯与氟啶胺的组合可协同抑制菌丝体的生长。基于对比文件2的概括性内容无法合理预期在较小的浓度范围内(唑菌胺酯的浓度为0.39至1.56ppm;氟啶胺的浓度为0.04至0.16ppm),唑菌胺酯与氟啶胺组合针对灰葡萄孢霉具有显著的协同抑制作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前置审查意见认为:
1、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组分(a)和组分(b)浓度范围的端点来自表9中的具体组合,而杀菌组合物是否具有协同作用与活性成分之间的比例关系密切,因而修改后的组分(a)和组分(b)的浓度范围没有记载于原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由原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 2、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中的(a)氟啶胺或其盐和(b)唑菌胺酯或其盐,并未限定各组分的配比和/或浓度。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氟啶胺与唑菌胺酯的组合,并给出了对活性成分之间的重量比、活性成分的含量及稀释后的浓度进行调整的技术启示,并指出其他杀菌剂可与氟啶胺表现出协同作用,可防治的植物病原体包括灰葡萄孢霉(参见第3页第14行)。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氟啶胺与唑菌胺酯的组合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配比下以一定的浓度使用对灰葡萄孢霉具有协同作用不会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WO 9854965A1,公开日为1998年12月10日)的区别在于:(1)组分(b)不同;(2)组分(a)的浓度略有不同。本申请说明书试验例3的表9提供了氟啶胺与唑菌胺酯组合的杀菌剂对灰葡萄孢霉的菌丝体生长抑制率的实验结果数据,结果显示具有增效作用。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含有氟啶胺的增效组合物用于防治灰葡萄孢霉。就上述区别(1)而言,对比文件2公开了氟啶胺与其他杀菌剂如唑菌胺酯/醚菌酯/醚菌胺的组合具有协同作用。此外,本领域已知,唑菌胺酯是巴斯夫公司继醚菌酯之后于1993年发现的另一种新型广谱甲氧基丙烯酸酯类杀菌剂,其同其他的合成strobin类似物的作用机理一样,也是一种线粒体呼吸抑制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01:刘长令主编,《世界农药大全》杀菌剂卷,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39页,2008年01月第1版),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醚菌酯、醚菌胺和属于甲氧基丙烯酸酯类杀菌剂或合成strobin类似物。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完全有动机将唑菌胺酯或其盐替代醚菌酯、醚菌胺和以获得含有氟啶胺的增效组合物用于防治灰葡萄孢霉。就上述区别(2)而言,在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所述组分氟啶胺浓度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施用方法如叶片处理、种子处理,以及不同的作物种类、制剂形式、环境条件和病害危害程度等对氟啶胺的浓度进行适当地调整,至于所述浓度的具体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如作物种类、作物安全性和病害危害情况等因素通过有限的实验而确定。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一种防治植物病原体的方法。由于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3项),相对于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复审请求人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a)氟啶胺或其盐的浓度“0.04至0.16ppm”进一步限定为“0.04至0.08ppm”,同时将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组分配比和浓度补入权利要求3。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缺乏动机用唑菌胺酯替代醚菌酯和醚菌胺等;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和暗示唑菌胺酯与氟啶胺的使用浓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和2无法合理预期氟啶胺与唑菌胺酯在何种浓度配比下能有效控制灰葡萄孢霉,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突出了较低氟啶胺浓度下的本申请难以预料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包含(a)氟啶胺或其盐、和(b)唑菌胺酯或其盐作为活性成分的农业或园艺杀菌剂组合物在制备用于灰葡萄孢霉的防治剂中的用途,其中(a)和(b)的混合比以重量比计为1:1,000至1,000:1,且所述农业或园艺杀菌剂组合物中的(b)唑菌胺酯或其盐的浓度为0.39至1.56ppm、和(a)氟啶胺或其盐的浓度为0.04至0.08ppm。
2. 一种防治植物病原体的方法,其包含将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农业或园艺杀菌剂组合物施用至植物或土壤,所述植物病原体为灰葡萄孢霉。
3. 一种防治植物病原体的方法,其包含将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a)氟啶胺或其盐、和(b)唑菌胺酯或其盐施用至植物或土壤,所述植物病原体为灰葡萄孢霉,其中所述(a)和(b)的混合比以重量比计为1:1,000至1,000:1,且所述(b)唑菌胺酯或其盐的浓度为0.39至1.56ppm、和所述(a)氟啶胺或其盐的浓度为0.04至0.08ppm。”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3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 2019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于 2016年11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即第[0001]-[0170]段),于2014年01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所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包含(a)氟啶胺或其盐、和(b)唑菌胺酯或其盐作为活性成分的农业或园艺杀菌剂组合物在制备用于灰葡萄孢霉的防治剂中的用途,其中(a)和(b)的混合比以重量比计为1:1,000至1,000:1,且所述农业或园艺杀菌剂组合物中的(b)唑菌胺酯或其盐的浓度为0.39至1.56ppm、和(a)氟啶胺或其盐的浓度为0.04至0.08ppm。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杀菌组合物,其包含协同有效量的a)一种选自式I.a、I.b或I.c的苯基苄基醚化合物,和b)式II的二硝基苯胺化合物,所述式I.a化合物为醚菌酯即,所述式I.b化合物为与醚菌酯化学结构非常相似的化合物即,所述式I.c为醚菌胺即,所述式II化合物为氟啶胺即(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4-28行),其中化合物II和化合物I的重量比通常为20:1至0.1:2,优选10:1至1:1,尤其5:1至0.2:1,化合物I、化合物II、化合物I和化合物II的混合物在所述组合物中的含量为0.1-95%,优选0.5-90%(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第5段),化合物I的施用量为0.005-0.5kg/ha,优选0.01-0.5kg/ha,尤其0.01-0.3kg/ha, 化合物II的施用量为0.1-10kg/ha,优选0.2-5kg/ha,尤其0.3-3kg/ha,种子处理时的组合物施用量为0.001-100g/kg种子,优选0.01-50 g/kg种子,尤其0.01-10 g/kg种子(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页第1-4段);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式I.a(或者所述式I.c)和所述式II以3.1 ppm 3.1ppm、0.8 ppm 0.8ppm的用量防治辣椒种子和辣椒果实上的灰霉病菌(灰葡萄孢霉,Botrytis cinerea)的试验结果数据,并且结果均显示具有协同作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表2、4)。
其中,所述式I.a、I.b与I.c化合物均属于甲氧基丙烯酸酯(嗜球果伞素,strobiurin)类杀菌剂。可见,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包含协同有效量的氟啶胺与甲氧基丙烯酸酯(嗜球果伞素,strobiurin)类杀菌剂即醚菌酯/醚菌胺/式I.b化合物的杀菌组合物在制备用于灰霉病菌(灰葡萄孢霉,Botrytis cinerea)的防治剂中的用途,并且公开了在防治辣椒种子和辣椒果实上的灰霉病菌(灰葡萄孢霉,Botrytis cinerea)实验中所述式I.a或式I.c化合物和所述式II化合物组合的用量可以为0.8 ppm 0.8ppm,所述两种组分的配比“0.8︰0.8即1︰1”和组分I的浓度“0.8 ppm”分别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组分配比数值范围“1︰1000-1000︰1”和组分(b)浓度数值范围“0.39至1.56ppm”之内。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组分(b)不同,具体来讲,权利要求1的为唑菌胺酯或其盐,对比文件1的为醚菌酯、醚菌胺和;(2)组分(a)的浓度略有不同,权利要求1为“0.04至0.08ppm”,对比文件1为“0.8ppm”。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由于在对植物病原体的防治作用中,氟啶胺或其盐对一些特定植物病原体的效果不充分或其残留效力相对短,因此在某些施用情况下,对植物病原体实际上未显示足够的防治作用。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申请提供了一种包含(a)氟啶胺或其盐、和(b)唑菌胺酯或其盐作为活性成分的农业或园艺杀菌剂组合物在制备用于灰葡萄孢霉的防治剂中的用途以及防治植物病原体的方法。并且,本申请说明书试验例3的表9提供了氟啶胺与唑菌胺酯组合的杀菌剂对灰葡萄孢霉的菌丝体生长抑制率的实验结果数据,结果显示具有增效作用。
由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前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属于杀菌剂,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且均涉及活性成分氟啶胺和防治对象灰葡萄孢霉。可见,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含有氟啶胺的增效组合物用于防治灰葡萄孢霉。这一技术问题在本申请中是将唑菌胺酯或其盐替代醚菌酯、醚菌胺和来解决的。因此,判断本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关键之处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否想到将唑菌胺酯或其盐替代醚菌酯、醚菌胺和以获得含有氟啶胺的增效组合物用于防治灰葡萄孢霉的技术启示。
就上述区别(1)而言,对比文件2公开了氟啶胺可与其他杀菌剂组合,这些杀菌剂特别优选的实例是SSF 129(即醚菌胺)、苯氧菌胺、醚菌酯、啶氧菌酯、肟菌酯、唑菌胺酯等(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2页第2-3段,其中唑菌胺酯为第2页第3段右下角的化合物),并且其他杀菌剂可与氟啶胺表现出协同作用,可防治的植物病原体包括灰葡萄孢霉(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3页第14行)。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氟啶胺与其他杀菌剂如唑菌胺酯/醚菌酯/醚菌胺的组合具有协同作用。此外,本领域已知,唑菌胺酯是巴斯夫公司继醚菌酯之后于1993年发现的另一种新型广谱甲氧基丙烯酸酯类杀菌剂,其同其他的合成strobin类似物的作用机理一样,也是一种线粒体呼吸抑制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01:刘长令主编,《世界农药大全》杀菌剂卷,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39页,2008年01月第1版),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醚菌酯、醚菌胺和属于甲氧基丙烯酸酯类杀菌剂或合成strobin类似物。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完全有动机将唑菌胺酯或其盐替代醚菌酯、醚菌胺和以获得含有氟啶胺的增效组合物用于防治灰葡萄孢霉,也就是说,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唑菌胺酯或其盐替代醚菌酯、醚菌胺和以获得含有氟啶胺的增效组合物用于防治灰葡萄孢霉的技术启示。
就上述区别(2)而言,对比文件1已给出了化合物II(即氟啶胺)的浓度为0.8ppm,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组分(a)的浓度为“0.04至0.08ppm”,二者数值略有不同,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化合物II和化合物I的重量比通常为20:1至0.1:2,优选10:1至1:1,尤其5:1至0.2:1;对比文件2已给出了氟啶胺与其他杀菌剂的含量为0.0001-95%,且其配比为99:1至1:50,优选10:1至1:10如5:1至1:4(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3段和第6页第3-5段)。在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所述组分氟啶胺浓度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施用方法如叶片处理、种子处理,以及不同的作物种类、制剂形式、环境条件和病害危害程度等对氟啶胺的浓度进行适当地调整,至于所述浓度的具体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如作物种类、作物安全性和病害危害情况等因素通过有限的实验而确定。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一种防治植物病原体的方法。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所述化合物I和化合物II的组合物施用于植物、种子、土壤、区域、材料,或者所述化合物I和化合物II分开施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第6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组合物可以施用于植物或根周围的土壤等(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7段);同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植物病原体为灰葡萄孢霉(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29行和表2、4,对比文件2第3页第14行)。可见,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所述杀菌剂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详见案由部分)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所述式I.a、I.b与I.c化合物均属于甲氧基丙烯酸酯(嗜球果伞素,strobiurin)类杀菌剂,可见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包含协同有效量的氟啶胺与甲氧基丙烯酸酯(嗜球果伞素,strobiurin)类杀菌剂即醚菌酯/醚菌胺/式I.b化合物的杀菌组合物在制备用于灰霉病菌(灰葡萄孢霉,Botrytis cinerea)的防治剂中的用途。对比文件2公开了氟啶胺与其他杀菌剂如唑菌胺酯/醚菌酯/醚菌胺的组合具有协同作用,并且本领域已知,唑菌胺酯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醚菌酯、醚菌胺和均属于甲氧基丙烯酸酯类杀菌剂,且作用机理相同,都是线粒体呼吸抑制剂。基于上述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将唑菌胺酯或其盐替代醚菌酯、醚菌胺和以获得含有氟啶胺的增效组合物用于防治灰葡萄孢霉。对于组分(a)和组分(b)的浓度,在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所述两种活性成分浓度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施用方法如叶片处理、种子处理,以及不同的作物种类、制剂形式、环境条件和病害危害程度对活性成分的浓度进行适当地调整,至于所述浓度的具体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如活性成分的性质、作物种类、作物安全性和病害危害情况等因素通过有限的实验而确定。对于较低氟啶胺浓度下的技术效果,尽管所述技术效果相对其他氟啶胺浓度下的增效更加明显,但是所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具体理由如前所述),对于何种浓度下增效更加明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不同的施用方法如叶片处理、种子处理,以及不同的作物种类、制剂形式、环境条件和病害危害程度等通过有限的实验而确定的,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创造性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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