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的组合物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42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470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59894.0
申请日:2015-05-20
复审请求人:林励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康恩待
合议组组长:杨明
参审员:田瑞增
国际分类号:A01N65/00,A01G7/06,A01N63/04,A01N25/30,A01P21/00,A01N37/42,A01N37/1O,A01N4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所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59894.0,名称为“一种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的组合物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林励。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于申请日2015年0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即第[0001]-[0066]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即图1-2)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并将整体结香时间缩短至6个月的组合物,包括如下重量百分百比的组分:
沉香白色菌丝提取物 9%
植物生长素 7%
促渗剂 0.04%
水 余量;
其特征在于,所述白色菌丝为半壳抱科球半壳抱属(Labrella.Fr)及木霉属(Trichoderma Pers ex Fr)菌类;所述的植物生长素为脱落酸、萘乙酸钠;所述的促渗剂为薄荷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的一种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a)按所述重量百分比配制诱导液;
(b)选择4-6年未结香的白木香植株,在离地面60cm高度以下用直径为3mm的钻头在树干上左右两侧对称地各钻两个向下倾斜45°的孔,孔深至木质部,其中一对孔距地面的高度为38cm,另一对孔距地面的高度为30cm,孔深至木质部,两孔上下距离为8cm;
(c)用装有20ml诱导液的高压注射装置进行输液诱导,装有20ml诱导液的普通注射器从另一钻孔处进行诱导液注射;普通注射法20min~30min后诱导液推注结束,取下注射器即可;强力注射法1~2min内注射完,取出即可;
(d)6个月后分别割取棕褐色部分,阴干。”
驳回决定认为:
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白色菌丝“半壳抱科球半壳抱属(Labrella.Fr)菌类”为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的微生物,根据对申请文件的理解,白色菌丝为“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Labrella.Fr)菌类”,因此基于这种理解进行审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102577856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8日)的区别为:本申请中采用的是沉香白色菌丝提取物,重量百分比9%;所述的白色菌丝为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Labrella.Fr)及木霉属(Trichoderma Pers ex Fr)菌类;植物生长素的重量百分比为7%;还包括促渗剂0.04%;水是余量;所述的植物生长素为脱落酸、萘乙酸钠;所述的促渗剂为薄荷油。基于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组合物更充分地分布于树干内的木质部等部位以及采用何种百分比组成的组合物促进结香。对比文件4(“沉香内生真菌的初步研究”,冯乃宪,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农业科技辑,第5期,第D043-4页,公开日为2010年05月)与本申请都是利用木霉属菌类刺激白木香结香,在面对采用何种微生物菌体诱导产生沉香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参考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内容,采用木霉属菌类。另外,以混菌方式结香,一方面可以使不同菌株之间的不同酶系组合,发挥更大的生物效应,在此基础上,选择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Labrella.Fr)及木霉属(Trichoderma Pers ex Fr)菌类,由木霉属菌类发挥主要的促进结香作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为了促进刺激白木香结香的药剂进入到树干内部,在组合物中还包括促渗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促渗剂为薄荷油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植物生长素为脱落酸、萘乙酸钠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至于各成分的重量百分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促进结香的效果等合理进行调整。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的一种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的方法。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首先按所述重量百分比配制诱导液;(2)选择4-6年未结香的白木香植株,在离地面60cm高度以下用直径为3mm的钻头在树干上左右两侧对称地各钻两个孔,其中一对孔距地面的高度为38cm,另一对孔距地面的高度为30cm,两孔上下距离为8cm,用装有20ml诱导液的高压注射装置进行输液诱导,装有20ml诱导液的普通注射器从另一钻孔处进行诱导液注射;普通注射法20min~30min后诱导液推注结束,取下注射器即可;强力注射法1~2min内注射完,取出即可。基于此,本申请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组合物及何种注射方式促进结香。然而,按照重量百分比配制诱导液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CN 102511329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27日)给出了将上述区别(2)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具体选择4-6年未结香的白木香植株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用直径为3mm的钻头在左右两侧对称各钻两个孔,其中一对孔距地面的高度为38cm,另一对孔距地面的高度为30cm,两孔上下距离为8cm可根据结香的需要确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采用输液的方式施加诱导剂,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采用高压注射的方式施加诱导剂,其目的均是将诱导剂注入白木香树体中,采用其中一种或两种方式注入诱导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用装有20ml诱导液的高压注射装置进行输液诱导,装有20ml诱导液的普通注射器从另一钻孔处进行诱导液注射;普通注射法20min~30min后诱导液推注结束,取下注射器即可;强力注射法1~2min内注射完,取出即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林励(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是既往专利单一组分配方存在的结香部位腐烂灰变、难以整体结香等问题。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配方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中所使用的沉香结香配方与方法均为传统的种植沉香“通体结香”技术,行业内有文献(关于海南野生沉香与种植沉香“通体结香”的区别)指出“以目前通体结香的技术,吊瓶结香后,香树所结的香,是不会由外向内结香,……”,本申请是经查阅大量资料与多次实验探索和验证才得以发现的,同时,提供了传统的种植沉香“通体结香”技术与本申请技术所结沉香的对比图于文末。
(2)对比文件4公开了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菌类并不能刺激结香,但不知道所有木霉属菌类与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菌类组合是否有协同增效或拮抗刺激结香作用,或者是否会对白木香树木的生长产生有害作用,因此,本申请将木霉属菌类与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菌类作为复方协同诱导剂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而且诱导结香效果的好坏与诱导剂、植物生长素、促渗剂等种类的选择与搭配息息相关,都是经过申请人大量的工作才得以确定,使得本法结香位于木部(中心);为整段结香,面积较大;无任何腐烂灰变;本申请首次综合薄层色谱鉴别及挥发油GC-MS分析化学成分,证实本法结香还富含沉香另一类主要有效成分-色酮(GC-MS确认)。
(3)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钻孔排列方式与注射方式不同,本发明将钻孔的方式设计为左右两侧对称钻孔,上下各钻一对孔,并限定了上下两对孔之间的间距,然后再将普通注射与高压强力注射方式结合应用能达到更好的效果。因此,本申请的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的方法克服了现有技术的难点,并缩短了结香时间,提高了结香的质量,明显提高人工效率,简化操作。因而,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诱导产生沉香的溶液(该溶液也能刺激白木香通体结香并将整体结香时间缩短至6个月),包括化学溶液、植物激素、微生物菌体、微生物细胞组分或代谢产物中的一种或多种。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菌丝提取物、植物激素、水配制成溶液诱导产生沉香。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渗透剂是一类能够促进农药组分渗透进入处理对象(如植物和害虫等)内部的润湿剂,渗透剂的作用则是增加和促进液体进入固体内部(例如,可参见《农药制剂学》,王开运,第66页,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年8月第1版),在此基础上,为了促进刺激白木香结香的药剂进入到树干内部,在组合物中还包括促渗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薄荷油是常用的渗透剂,促渗剂为薄荷油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脱落酸、萘乙酸钠也是常用的植物生长素,植物生长素为脱落酸、萘乙酸钠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微生物菌体的具体选择,对比文件4中还研究了沉香内生真菌混菌种液对人工结香的影响,以混菌方式结香,一方面可以使不同菌株之间的不同酶系组合,发挥更大的生物效应,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沉香内生真菌混合制成混合菌丝提取物,白色菌丝为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Labrella.Fr)及木霉属(Trichoderma Pers ex Fr)菌类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梯度对比试验获得的具体选择,且申请文件中并无证据显示这两种菌种的组合取得了比其他菌或其他菌种组合优异的结香效果。综上,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的组合物包括木霉属菌类与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菌类提取物、脱落酸、萘乙酸钠、薄荷油、水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可以获得的,其也未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高压注射法是在白木香树干上瞬间注入诱导剂溶液,通过树木自身疏导组织延伸至树梢,利用高压注射的方式极大地缩短了诱导剂溶液的输入时间,使整个操作在1-2分钟内完成,不受天气、风力影响。高压注射法与普通注射法均是用于注射诱导剂的常规方式,采用其中的一种或两种方式注射诱导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3)对于结香的效果,申请人意见陈述中给出的图2在原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且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不予考虑。意见陈述中的图1并不能代表对比文件1所得沉香横截面,参考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6个月后所得沉香产量,对比文件1中采用输液的方式获得沉香甚至取得了比本申请中更多的沉香,因此,不能认为对比文件1是传统的种植沉香“通体结香”技术。另外,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在6个月产生沉香,且极大地提高了沉香产量,缩短了沉香的生长周期。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具体限定了活性成分,即限定了活性成分为沉香白色菌丝提取物且所述的白色菌丝为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Labrella.Fr)及木霉属(Trichoderma Pers ex Fr)菌类和植物生长素脱落酸、萘乙酸钠;(2)含有促渗剂薄荷油以及给出了各组分的配比含量。本申请说明书表1-3的实验效果与诱导液组分含量的关系不大,这明显有悖常理;作为权利要求1的实施例八无法证明本申请相对于单剂如一种真菌(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Labrella.Fr)或木霉属(Trichoderma Pers ex Fr)菌类)或者部分活性成分的诱导液组合物具有超出现有技术预期范畴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的实验结果本身不清楚,无法证明其声称的技术效果。基于上述区别和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并将整体结香时间缩短至6个月。
就区别(1)而言,对比文件4公开了沉香内生真菌菌种包括Aq-1、Aq-2、Aq-3、Aq-4、Aq-5、Aq-6、Aq-7,其中Aq-1为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菌类;Aq-3、Aq-5b、Aq-6、Aq-7为木霉属菌类;本实验的目的是,依据对人工结香有促进作用的沉香内生真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耐受沉香主要成分之一苄基丙酮,设置不同的浓度梯度,对所分离到的沉香内生真菌耐受性进行测定,根据耐受性的强弱,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真菌;根据已分离到的沉香内生真菌(接菌160天后采样)对苄基丙酮的耐受性结果即表3-4,各株菌对不同浓度梯度的苄基丙酮的耐受性不同,表现差异较大,Aq-2、Aq-3、Aq-5b、Aq-7等4株菌的结香效果比较明显,其产物中含有沉香前体物质或类似物,耐受性最弱的为Aq-1、Aq-4b,在低浓度0.08%时生长就比较缓慢,当增加到0.10%菌丝不再生长了(参见对比文件4第29、31,34-35、44、55页)。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菌类Aq-1和木霉属菌类Aq-3、Aq-5b、Aq-6、Aq-7在接菌160天后对沉香主要成分之一苄基丙酮均具有一定的耐受性,并且Aq-2和木霉属菌类Aq-3、Aq-5b、Aq-7等4株菌的效果比较明显,也就是说,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菌类Aq-1和木霉属菌类Aq-3、Aq-5b、Aq-6、Aq-7属于对人工结香有促进作用的沉香内生真菌,并且木霉属菌类Aq-3、Aq-5b、Aq-7 株菌的效果比较明显。其中,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菌类和/或木霉属菌类的菌种液属于微生物菌体。在该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采用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菌类和/或木霉属菌类的菌种液或其提取物作为微生物菌体或微生物细胞组分或代谢产物用于促进白木香结香。
对于植物生长素脱落酸、萘乙酸钠,由于脱落酸、萘乙酸钠是本领域的常用植物激素。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方法通过增大植物激素含量,降低化学溶液含量和浓度,并通过添加微生物菌体、微生物细胞组分或代谢产物来实现多种诱导作用方式和持续刺激植物细胞产生伤害信号,进而启动沉香倍半萜和2-(2-苯乙基)色酮合成代谢积累产生树脂形成沉香,从而实现了白木香多样性、持续、稳定、快速、高效、通体产生沉香(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9]段)。
基于上述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将常用的植物激素如植物生长素脱落酸、萘乙酸钠与微生物菌体或微生物细胞组分或代谢产物如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菌类和/或木霉属菌类的菌种液或其提取物组合用于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并将整体结香时间缩短至6个月,即,现有技术给出了将植物生长素脱落酸、萘乙酸钠作为植物激素与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菌类和/或木霉属菌类的菌种液或其提取物作为微生物菌体或微生物细胞组分或代谢产物组合用于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并将整体结香时间缩短至6个月的技术启示。
就区别(2)而言,对于促渗剂,本领域已知,农药渗透剂是指促进含药组分渗透到处理对象内部,或者是增强药液透过处理表面进入物体内部的能力的润湿剂,它是农药基本剂型(WP、G、SC、DF、WG及溶液剂等)必要助剂组分(参见刘步林主编,《农药剂型加工技术》第2版,化学工业出版社,第938页,1998年10月);而薄荷油属于天然促渗剂。可见,对于添加促渗剂或渗透剂如薄荷油等以及各组分的配比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如树龄、胸径、结香需求等因素通过有限的实验而进行选择。并且,本申请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所述促渗剂的选择能够解决何种技术问题或达到何种超出现有技术可预期范畴的技术效果,而对于所述促渗剂在所述组合物中具有促进其他成分渗透的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的一种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的方法。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注射部位包括钻孔的数量和直径不同,并具体限定了孔距地面的高度以及两孔距离、施药量、输液方法即采用高压注射装置和普通注射法分别对两孔进行输液;(2)首先按所述重量百分比配制诱导液;(3)白木香植株的树龄不同。基于此,本申请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合适的输液方法以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
就区别(1)而言,本领域已知,树干注射施药技术就是利用树木自身的这种物质传输扩散能力,用强制的办法把药液快速送到树木木质部,使之随蒸腾流或同化流迅速、均匀地分布到树体各部位,从而实现防治病虫害、矫治缺素症、调节植株生长发育的目的;树干注射一般可在树木胸高以下任何部位自由注射,注射孔数根据树木胸径大小,一般胸径小于10cm者一个孔,11cm-25cm者对面两个孔,26cm-40cm者等分三个孔,大于40cm者等分四个孔以上,注射孔深也应根据果树的大小和皮层厚薄而定,其最适孔深是针头出药孔位于二三年生新生木质部处,每孔注药量应根据药液效力、浓度,树木大小等而定;树干注射的方法包括高压注射法即采用专用高压树干注射机将药液强行注入树体,打孔注药法即用滴管、兽用注射器或专用定量注射枪缓慢注入农药,挂液瓶导输以及喷雾器压输(参见邬国良等主编,《植保机械与施药技术简明教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第127-131页,2009年01月)。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高压注射法人工诱导白木香树生产沉香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选取3年以上的白木香树,在离地40-50cm高的树干上钻孔(即公开了在白木香离地高60cm以下的树干上钻孔),视白木香树树龄和树干胸径大少,用高压树干注射机将20-200毫升诱导剂溶液瞬间注入白木香树体中,然后用白木香树木粉填封钻孔,操作在1-2分钟完成(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2]-[0013]段)。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注射部位中孔距离地面的高度和施药量以及高压注射的输液方法,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与其在本申请权利要求2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高压注射的方法将诱导剂注入白木香树体中以刺激白木香树通体结香。至于钻孔数量和直径以及两孔距离,以及输液方法即采用高压注射装置和普通注射法分别对两孔进行输液,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教导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实验而进行调整。
就区别(2)而言,如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所述,所述诱导液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对于首先按照重量百分比配制诱导液在本领域中是常规的技术手段。
就区别(3)而言,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选择3年树龄,胸径≥4cm左右的沉香树的实施方案,并且优选所述产生沉香树的树龄≥3年,胸径≥4cm。至于白木香植株的树龄的具体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实验而确定。并且,本申请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所述选择解决了何种技术问题或达到何种超出现有技术能够预期范畴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以获得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 02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随后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也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了促进结香的伤害诱导液的浓度不能太高,否则生产沉香的效果较差;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却采用了高浓度的沉香白色菌丝提取物作为伤害诱导液,并且采用高压注射装置进行强力注射,1-2min内注射完,其克服了对比文件1所述教导的技术偏见,产生了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采用本申请的方法生产的6个月沉香样品醇溶性含量高于《中国药典(2010年版)》要求的10%标准;对比文件4没有按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对所获得的“沉香”进行质量鉴定,可认定对比文件4所获物质不能称为沉香,其专利的特性不能成立。可见,本申请实施效果与对比文件4有本质上的差异,已具备了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属于符合沉香综合诱导结香的一种原始创新。
复审请求人还认为:(1)对于表1-3数值、量效关系、与组分含量,实施例一至八的诱导液配方中组分含量差异小但结果差异大,是由于未考虑到植物生长素的具体种类及比例;出现实验结果与诱导液配方组分不完全成正比关系也是完全可能的,这也为申请人野外实验结果的真实性提供了佐证。(2)对于合剂与单剂效果的差异,菌丝提取物、植物生长素及促渗剂均为沉香形成的要素,已提供对比实验数据(新表4)。(3)对于菌种鉴定及生长素类型,说明了菌种的特征并确定为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Labrella.Fr)或木霉属(Trichoderma Pers ex Fr)菌种;植物生长素各组分间配比已添加。(4)对于同一正文涉及表格内容的文字,这是处理数据时保留小数点不一致所造成的,现已修改不一致部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5)对于表4和表5,已添加所采用方法为实施例一。(6)对于表6和表7以及色酮含量,将其中的“结果如表3,表4”改为“结果如表7,表8”,表7中含有三个实施例中色酮相对峰面积含量,检出色酮相对峰面积总值均大于60%,表8对色酮结构进行说明,以上可说明色酮含量较高,而其他方法未见GC-MS中色酮相对峰面积说明。(7)对于沉香内生真菌的初步研究(冯乃宪,南昌大学,硕士)所涉及问题以及产香时间,由于该文献并未列出实验所得沉香实际产量,且其GC-MS结果中无沉香特征性成分色酮类的检出,虽产香时间与本法接近,但结香产量及品质与本申请方法有本质性的差异,这就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4方法的本质性区别。(8)关于植物生长素,对比文件1虽然都含有植物激素、微生物菌体,但植物激素种类不同,且对比文件1中未涉及促渗剂的应用,此为本申请的不同之处与亮点。(9)对于促渗剂,促渗剂的选择对于白木香这一特有树种最终形成沉香具有重要意义,薄荷醇为天然促渗剂,来源于植物,与白木香植物高度亲和,有利于结香剂的深入和结香面积的扩大,从而提高产量和品质;另外本申请试验数据已为促渗剂薄荷油的应用提供了佐证。(10)对于注射装置、钻孔排列方式及注射方式,本申请涉及的注射装置及使用顺序为反复实践所得,对扩大结香范围、提高结香液分布速度具有重要作用,而其他单一使用输液法或高压注射装置未能将两者有机结合,以致于能取得良效;本申请首次采用所述钻孔孔排列方式及注射方式,便于扬长避短,科学地发挥输布作用,且已产生了良好效果,因此本申请所涉及的注射装置具有一定创新性。(11)对于与通体结香质量比较,吊瓶结香为输液法结香的另一种说法,输液法、吊瓶法只是在储放结香液的容器略有不同,而进入树体的针头装置和原理完全一致,因此申请人原提供的资料即为所谓“通体结香”沉香品质,这也是业内人士公认的事实。(12)对于产量,对比文件1所提供的产量还有距离,但沉香品质远远优于对比文件1所得沉香,尤其含有多含量及种类的色酮这一特性成分;对比文件1提供的所谓沉香并未能提供完全符合国家药典标准的数据,根本不能称之为中药沉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 02月21日以及2019年02月2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本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相同。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0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即第[0001]-[0066]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即图1-2)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所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并将整体结香时间缩短至6个月的组合物(详见案由部分)。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白木香只有在受到刺激或者损伤时才能形成沉香(结香),传统的人工结香方法有砍伤法、打钉法、火烫法等,但这些方法严重伤害树体、操作复杂,成本高,结香周期长(一般需要1年以上),产量低,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因此,发明一种更加有效的沉香刺激结香方法,将白木香结香时间缩短至6个月,形成整体结香并显著提高沉香产量和质量,对缓解我国沉香药用资源紧缺的局面具有重大意义(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4]段)。本申请提供了一种可以大大提高沉香产量和质量、显著缩短沉香的生产周期的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的组合物,其包括如下重量百分百比的组分:白木香树干内白色菌丝提取液0.2~10%,植物生长素0.1~10%,促渗剂0.01~0.1%,水余量(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5]段)。本申请中白木香树干内白色菌丝提取液,是采集8年生以上沉香树干内白色菌丝状物质(所述白色菌丝为半壳抱科球半壳抱属(Labrella.Fr)及木霉属(Trichoderma Pers ex Fr)菌类),粉碎后加体积分数为1~5%乙醇水溶液,浸提24h,滤过,配制成质量浓度为1~10%的白木香树干内白色菌丝提取液(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9]段)。本申请利用由白木香白色菌丝提取物、植物生长素和促渗剂制备的生物诱导液通过强力注射法或普通注射器将其注射于白木香树体内,通过促渗剂的促渗作用使组合物更充分地分布于树干内的木质部等部位,经植株本身的疏导作用,使诱导液从树干基部延伸至树梢,诱导白木香启动结香机制,经过积累,最终在白木香树干内形成沉香,从而达到诱导白木香树干通体结香的目的;经诱导6个月后树干棕褐色含树脂部位即为沉香(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0]段)。本申请的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的方法可将白木香结香时间缩短至6个月,并达到整体(含木质部)结香效果,所形成的沉香醇浸出物含量符合国家药典标准;如此,显著提高了白木香结香的产量和质量,显著缩短了沉香的成材年限,突破性地优化了白木香刺激结香关键技术(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1]段)。同时,本申请实施例1-8提供了白木香刺激结香产量分析的实验结果数据即表1-3,不同刺激结香方法沉香含水量、醇浸出物含量测定(N=3)即表4,不同刺激结香方法所得沉香产量(N=3)即表5,沉香挥发油化学成分及相对含量即表6,GC-MS鉴定色酮类成分结构即表7。
合议组查明,对于表1-3,根据其实验结果数据,实施例二与实施例三之间的诱导液配方中组分含量差异大但实验结果差异小,实施例四与实施例八之间和实施例二与实施例五之间的诱导液配方中组分含量差异小但实验结果差异大,可见,实验效果与诱导液组分含量的关系不大,这明显有悖常理。同时,作为权利要求1的实施例八,没有提供本申请相对于含有所述诱导液中部分活性成分的组合物的对比实验效果,即无法证明本申请相对于单剂如一种真菌(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Labrella.Fr)或木霉属(Trichoderma Pers ex Fr)菌类)或者部分活性成分的诱导液组合物具有超出现有技术预期范畴的技术效果。另外,实验结果本身不清楚,例如,未明确所述白色菌丝中真菌的种类、相应含量及其鉴定结果,也没有明确所采用的植物生长素(包括2种或3种)中各组分之间的配比;实施例1-8的供试植株数/编号和部分实施例如实施例8的结香平均产量在文字描述上和表1-3中的结果不一致。对于表4和表5,说明书并没有明确其中的“本法”所采用的诱导液,由于说明书提供的实施例即实施例1-8之间的组分及其含量差异较大,并且表4和表5中涉及本法的数据是具体的数据,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所述结果数据是如何获得的,继而,表4和表5无法证明采用本申请的所述方法生产的6个月沉香样品醇溶性含量是否符合沉香的药材标准,也无法证明所述方法是否极大地提高了沉香产量和质量、显著缩短沉香的生产周期、以及通体结香。对于表6和表7,说明书第[0061]段提及“由结果可以看出,6个月后采集的样品可分离56种成分,……,尤其色酮类成分,相比于其他结香方法,本方法所得沉香色酮含量较高,结果如表3,表4”,而说明书表3和表4涉及的分别是实施例7-8中白木香刺激结香产量分析表(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49]-[0051]段)和不同刺激结香方法沉香含水量、醇浸出物含量测定(N=3),即,表3和表4并没有涉及沉香色酮含量。可见,表6和表7并不能证明本申请所述方法所得沉香色酮含量相比于其他结香方法较高。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生产沉香的输液装置及生产沉香的方法,其中,该方法使用的诱导产生沉香的溶液包括化学溶液、植物激素、微生物菌体、微生物细胞组分或代谢产物中的一种或多种,优选将1%的植物激素溶液与0.8%的化学溶液按一定比例混合(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0]段),该方法利用植物蒸腾作用通过输液装置将一种或数种能够诱导产生沉香的溶液输导至白木香主干和分枝,通过多种诱导方式和持续刺激植物细胞产生伤害信号(如茉莉酸类、乙烯等),进而启动沉香倍半萜和2-(2-苯乙基)色酮合成代谢积累产生树脂形成沉香,从而实现了白木香多样性、持续、稳定、快速、高效、通体沉香,采用本发明的方法生产的6个月沉香样品醇溶性含量高于《中国药典(2010年版)》要求的10%标准,且薄层指纹图谱结果显示本方法生产的6个月沉香与野生沉香有共同斑点,主要成分无明显差异,达到药用的要求,该方法极大提高了沉香产量,缩短沉香的生产周期(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1]段)。
可见,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并将整体结香时间缩短至6个月的组合物,其包括化学溶液、植物激素、微生物菌体、微生物细胞组分或代谢产物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且,由于采用的是植物激素溶液,则组合物中含有水。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具体限定了活性成分,即限定了活性成分为沉香白色菌丝提取物且所述的白色菌丝为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Labrella.Fr)及木霉属(Trichoderma Pers ex Fr)菌类和植物生长素脱落酸、萘乙酸钠;(2)含有促渗剂薄荷油以及给出了各组分的配比含量。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并将整体结香时间缩短至6个月。这一技术问题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是通过将含有沉香白色菌丝提取物(所述的白色菌丝为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Labrella.Fr)及木霉属(Trichoderma Pers ex Fr)菌类)和植物生长素(即脱落酸、萘乙酸钠)的诱导液组合物对白木香进行输液诱导来解决的。因此,判断本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关键之处在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含有沉香白色菌丝提取物(所述的白色菌丝为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Labrella.Fr)及木霉属(Trichoderma Pers ex Fr)菌类)和植物生长素(即脱落酸、萘乙酸钠)的诱导液组合物用于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并将整体结香时间缩短至6个月的技术启示。
就区别(1)而言,对比文件4公开了沉香内生真菌菌种包括Aq-1、Aq-2、Aq-3、Aq-4、Aq-5、Aq-6、Aq-7,其中Aq-1为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菌类;Aq-3、Aq-5b、Aq-6、Aq-7为木霉属菌类;本实验的目的是,依据对人工结香有促进作用的沉香内生真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耐受沉香主要成分之一苄基丙酮,设置不同的浓度梯度,对所分离到的沉香内生真菌耐受性进行测定,根据耐受性的强弱,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真菌;根据已分离到的沉香内生真菌(接菌160天后采样)对苄基丙酮的耐受性结果即表3-4,各株菌对不同浓度梯度的苄基丙酮的耐受性不同,表现差异较大,Aq-2、Aq-3、Aq-5b、Aq-7等4株菌的结香效果比较明显,其产物中含有沉香前体物质或类似物,耐受性最弱的为Aq-1、Aq-4b,在低浓度0.08%时生长就比较缓慢,当增加到0.10%菌丝不再生长了(参见对比文件4第29、31,34-35、44、55页)。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菌类Aq-1和木霉属菌类Aq-3、Aq-5b、Aq-6、Aq-7在接菌160天后对沉香主要成分之一苄基丙酮均具有一定的耐受性,并且Aq-2和木霉属菌类Aq-3、Aq-5b、Aq-7等4株菌的效果比较明显,也就是说,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菌类Aq-1和木霉属菌类Aq-3、Aq-5b、Aq-6、Aq-7属于对人工结香有促进作用的沉香内生真菌,并且木霉属菌类Aq-3、Aq-5b、Aq-7 株菌的效果比较明显。其中,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菌类和/或木霉属菌类的菌种液属于微生物菌体。在该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采用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菌类和/或木霉属菌类的菌种液或其提取物作为微生物菌体或微生物细胞组分或代谢产物用于促进白木香结香。
对于植物生长素脱落酸、萘乙酸钠,由于脱落酸、萘乙酸钠是本领域的常用植物激素。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方法通过增大植物激素含量,降低化学溶液含量和浓度,并通过添加微生物菌体、微生物细胞组分或代谢产物来实现多种诱导作用方式和持续刺激植物细胞产生伤害信号,进而启动沉香倍半萜和2-(2-苯乙基)色酮合成代谢积累产生树脂形成沉香,从而实现了白木香多样性、持续、稳定、快速、高效、通体产生沉香(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9]段)。
基于上述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将常用的植物激素如植物生长素脱落酸、萘乙酸钠与微生物菌体或微生物细胞组分或代谢产物如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菌类和/或木霉属菌类的菌种液或其提取物组合用于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并将整体结香时间缩短至6个月,即,现有技术给出了将植物生长素脱落酸、萘乙酸钠作为植物激素与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菌类和/或木霉属菌类的菌种液或其提取物作为微生物菌体或微生物细胞组分或代谢产物组合用于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并将整体结香时间缩短至6个月的技术启示。
就区别(2)而言,对于促渗剂,本领域已知,农药渗透剂是指促进含药组分渗透到处理对象内部,或者是增强药液透过处理表面进入物体内部的能力的润湿剂,它是农药基本剂型(WP、G、SC、DF、WG及溶液剂等)必要助剂组分(参见刘步林主编,《农药剂型加工技术》第2版,化学工业出版社,第938页,1998年10月);而薄荷油属于天然促渗剂。可见,对于添加促渗剂或渗透剂如薄荷油等以及各组分的配比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如树龄、胸径、结香需求等因素通过有限的实验而进行选择。并且,本申请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所述促渗剂的选择能够解决何种技术问题或达到何种超出现有技术可预期范畴的技术效果,而对于所述促渗剂在所述组合物中具有促进其他成分渗透的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的一种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的方法。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的方法,该方法利用输液装置进行生产沉香,包括如下步骤:利用输液装置将一种或多种能够诱导产生沉香的溶液输导至产生沉香的树木中,间隔1-3个月施加一次,处理6-12个月之后即形成沉香,优选所述产生沉香树的树龄≥3年,胸径≥4cm;并且实施例一具体公开了:选取3年树龄,胸径≥4cm左右的沉香树,用木工钻与树干成45度由上向下钻孔(即在树干上钻向下倾斜45°的孔),钻头直径为0.5cm,孔深超过树体直径的1/2为佳,分别将能够诱导产生沉香的溶液通过钻孔进行树体输液的方式施加高效沉香诱导剂,施加后用橡胶塞封住孔洞,防止沉香诱导剂流出和雨水冲刷,间隔3个月再次施加一次或多次,采用树木生长锥采集白木香树体内部沉香层,显微镜观察棕褐色沉香层的厚度及木质部导管填充物的数量,初步判定白木香结香效果,人工诱导结香6个月后,割取含树脂的木材,除去不含树脂部分,阴干后即为沉香(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2]-[0033]段)。可见,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的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的方法包括选取3年树龄,胸径≥4cm左右的沉香树,用木工钻与树干成45度由上向下钻孔(即在树干上钻向下倾斜45°的孔),钻头直径为0.5cm,孔深超过树体直径的1/2为佳,分别将能够诱导产生沉香的溶液通过钻孔进行树体输液的方式施加高效沉香诱导剂,人工诱导结香6个月后,割取含树脂的木材,除去不含树脂部分,阴干后即为沉香。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均涉及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的方法,并且均涉及人工诱导白木香树结香比较好的方法 “输液法”(即树干注射施药技术),二者属于完全相同的技术领域,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为:(1)注射部位包括钻孔的数量和直径不同,并具体限定了孔距地面的高度以及两孔距离、施药量、输液方法即采用高压注射装置和普通注射法分别对两孔进行输液;(2)首先按所述重量百分比配制诱导液;(3)白木香植株的树龄不同,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是4-6年未结香的白木香植株,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3年树龄,胸径≥4cm左右的沉香树。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合适的输液方法以刺激白木香整体结香。
就区别(1)而言,本领域已知,树干注射施药技术就是利用树木自身的这种物质传输扩散能力,用强制的办法把药液快速送到树木木质部,使之随蒸腾流或同化流迅速、均匀地分布到树体各部位,从而实现防治病虫害、矫治缺素症、调节植株生长发育的目的;树干注射一般可在树木胸高以下任何部位自由注射,注射孔数根据树木胸径大小,一般胸径小于10cm者一个孔,11cm-25cm者对面两个孔,26cm-40cm者等分三个孔,大于40cm者等分四个孔以上,注射孔深也应根据果树的大小和皮层厚薄而定,其最适孔深是针头出药孔位于二三年生新生木质部处,每孔注药量应根据药液效力、浓度,树木大小等而定;树干注射的方法包括高压注射法即采用专用高压树干注射机将药液强行注入树体,打孔注药法即用滴管、兽用注射器或专用定量注射枪缓慢注入农药,挂液瓶导输以及喷雾器压输(参见邬国良等主编,《植保机械与施药技术简明教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第127-131页,2009年01月)。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高压注射法人工诱导白木香树生产沉香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选取3年以上的白木香树,在离地40-50cm高的树干上钻孔(即公开了在白木香离地高60cm以下的树干上钻孔),视白木香树树龄和树干胸径大少,用高压树干注射机将20-200毫升诱导剂溶液瞬间注入白木香树体中,然后用白木香树木粉填封钻孔,操作在1-2分钟完成(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2]-[0013]段)。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注射部位中孔距离地面的高度和施药量以及高压注射的输液方法,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与其在本申请权利要求2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高压注射的方法将诱导剂注入白木香树体中以刺激白木香树通体结香。至于钻孔数量和直径以及两孔距离,以及输液方法即采用高压注射装置和普通注射法分别对两孔进行输液,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教导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实验而进行调整。
就区别(2)而言,如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所述,所述诱导液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对于首先按照重量百分比配制诱导液,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就区别(3)而言,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选择3年树龄,胸径≥4cm左右的沉香树的实施方案,并且优选所述产生沉香树的树龄≥3年,胸径≥4cm。至于白木香植株的树龄的具体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实验而确定。并且,本申请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所述选择解决了何种技术问题或达到何种超出现有技术能够预期范畴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出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不仅公开了:直接将大量高浓度的伤害诱导液输入植物组织导致伤害诱导液输入量大且释放过于迅速,极易造成大面积树皮和树干伤害而导致腐烂,甚至造成整棵树死亡;也明确公开了:将沉香诱导液通过输液管输入到树干中,克服了输液速度快且不能精确定量和控制而极易造成树皮和树干大面积的伤害而导致腐烂和死亡等缺点,大大减少了树木死亡率;通过增大植物激素含量,降低化学溶液含量和浓度,并通过添加微生物菌体、微生物细胞组分或代谢产物来实现多种诱导作用方式和持续刺激植物细胞产生伤害信号;采用本发明的方法生产的6个月沉香样品醇溶性含量高于《中国药典(2010年版)》要求的10%标准,该方法极大提高了沉香产量,缩短沉香的生产周期(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3]、[0019]、[0031]段)。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是克服对比文件1所述教导的技术偏见,也不能以此表明其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4第14页记载了沉香伪品在外观上很难与进口沉香区分,其醇提物比进口沉香还要高,采用常规方法有时难以得出完全可靠的鉴定结果,国内外学者分别从火试鉴别法、光谱学方法、薄层层析法、性状、显微特征以及GC指纹图谱等诸多方法鉴定沉香药材,得到了可靠的沉香鉴定依据;并且第45-55页记载了对接菌实验的7株菌的结香材料进行索氏提取法与GC-MS分析,比较每株菌作用之后的白木香材料,实验结果显示,Aq-2、Aq-3、Aq-5b、Aq-7等4株菌的结香效果比较明显,其产物中含有沉香前体物质或类似物。可见,对比文件4对于获得的结香材料进行了质量鉴定,且结香效果明显。
同时,合议组认为:(1)对于表1-3数值、量效关系、与组分含量,其实验效果与诱导液组分含量的关系不大,这明显有悖常理。尽管植物生长素的具体种类及比例的变化会影响实验效果,但从所述实验效果数据中并不能看出所述处理的真实效应,并且实施例一至八均未提供所述植物生长素中各组分的配比,即默认为任意配比(属于范围值),而其实验结果数据为具体值,这明显有悖常理;同时田间试验总会存在许多非处理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即试验误差,但总的相互关系的趋势是确定的,而本申请的实验结果数据中并没有提供试验误差方面的信息,也没有设置重复、随机排列和局部控制,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正确而可靠地评定各处理间差异。(2)对于合剂与单剂效果的差异,复审请求人声称提供了对比实验数据(新表4),但并没有提供相关数据,因此合议组不予考虑。(3)对于菌种鉴定及生长素类型,尽管复审请求人对所述菌种的特征进行了说明,但实施例一至八所述的沉香白色菌丝提取物的种类、相应含量及其鉴定结果仍是不明确的,即本申请的实验结果并没有对其进行必要的确认;同时植物生长素的各组分间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的,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已添加配比,但复审请求人并未提交修改文件即没有添加,且即使修改也会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不允许的。(4)对于同一正文涉及表格内容的文字,复审请求人声称已经修改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但复审请求人并未提交修改文件即没有修改,且即使修改也会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不允许的;同时,所述处理数据并不是保留小数点不一致所造成的,例如实施例八的文字描述“平均产量为2513g”而表3显示“2354.31”,二者明显不属于保留小数点不一致的问题。(5)对于表4和表5,复审请求人声称已经添加所采用方法为实施例一,但复审请求人即未提交修改文件即没有添加,且即使添加也会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不允许的。(6)对于表6和表7以及色酮含量,复审请求人声称已经修改,但复审请求人并未提交修改文件即没有修改,且即使修改也会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不允许的。(7)对于沉香内生真菌的初步研究(冯乃宪,南昌大学,硕士)所涉及问题以及产香时间,对比文件4公开了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菌类Aq-1和木霉属菌类Aq-3、Aq-5b、Aq-6、Aq-7属于对人工结香有促进作用的沉香内生真菌,并且木霉属菌类Aq-3、Aq-5b、Aq-7 株菌的效果比较明显,而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菌类和/或木霉属菌类的菌种液属于微生物菌体。在该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采用半壳孢科球半壳孢属菌类和/或木霉属菌类的菌种液或其提取物作为微生物菌体或微生物细胞组分或代谢产物用于促进白木香结香。因此,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如前所述。(8)关于植物生长素,所述植物生长素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植物生长素,本申请文件并没有证据表明对其的选择解决了何种技术问题或带来何种超出现有技术预期范畴的技术效果。(9)对于促渗剂,促渗剂的应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本申请文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选择解决了何种技术问题或带来何种超出现有技术预期范畴的技术效果。(10)对于注射装置、钻孔排列方式及注射方式,基于前述现有技术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如树木胸径大小,药液效力、浓度,树木大小等通过有限的实验而进行调整。并且,本申请文件也没有证据表明所述选择解决了何种技术问题或达到何种超出现有技术预期范畴的技术效果。(11)对于与通体结香质量比较,复审请求人并没有提供所述“行业内文献(关于海南野生沉香与种植沉香“通体结香”的区别)”的资料,无法证实其所述的“对比文件1中所使用的沉香结香配方与方法均为传统的种植沉香‘通体结香’技术”。(12)对于产量,本申请的实验结果数据由于存在前述不清楚等问题,因此不能证明其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创造性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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