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人脐带组织来源细胞和水凝胶治疗椎间盘退变-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使用人脐带组织来源细胞和水凝胶治疗椎间盘退变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07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43145
优先权日:2011-05-19
申请(专利)号:201280024401.X
申请日:2012-05-17
复审请求人:德普伊新特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幸颖
合议组组长:魏春宝
参审员:赵彦豪
国际分类号:A61K38/18,A61K38/17,A61K35/48,A61L27/52,A61P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24401.X,名称为“使用人脐带组织来源细胞和水凝胶治疗椎间盘退变”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德普伊新特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5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5月19日,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3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1、258、260-303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修改的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2014年05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252-255、257段;2016年11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256、259段,权利要求第1-3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包含水凝胶和从人脐带组织获得的分离的同质细胞群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在患有椎间盘退变的患者中改善椎间盘的细胞结构和架构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脐带组织基本上不含血,并且其中所述分离的同质细胞群能够在培养时自我更新和扩增,并且具有分化的潜能,但不表达CD117或端粒酶,其中所述水凝胶包含(i) 纤维蛋白原和凝血酶或(ii) 纤维蛋白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分离的细胞群具有下列特性中的一个或多个:
(a) 表达浆膜蛋白、趋化因子受体配体3和/或粒细胞趋化蛋白;
(b) 不产生CD31、CD34和HLA-DR;
(c) 相对于人成纤维细胞、间充质干细胞或髂嵴骨髓细胞,表达提高水平的氧化白介素8和浆膜蛋白1;以及
(d) 表达CD10、CD13、CD44、CD73和CD90。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被配制用于通过注射施用。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还包含至少一种其他细胞类型和/或至少一种药剂。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至少一种药剂为营养因子。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营养因子选自TGF-β、GDF-5、PDGF-BB和TIMP1。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其他细胞类型经工程化以表达至少一种外源基因产物。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外源基因产物为营养因子。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途,其中将所述药物组合物是用于施用至退变的椎间盘中的制剂。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途,其中将所述药物组合物是用于施用至所述椎间盘的髓核中或施用至所述椎间盘的纤维环中的制剂。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途,还包括诱导从人脐带组织获得的所述分离的同质细胞群以使其在体外至少部分地分化。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分离的同质细胞群经诱导以分化成显示纤维环细胞表型的细胞。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分离的同质细胞群经诱导以分化成显示髓核细胞表型的细胞。
14. 水凝胶和从人脐带组织获得的分离的同质细胞群在制备用于在患有椎间盘退变的患者中改善椎间盘的细胞结构和架构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脐带组织基本上不含血,并且其中所述分离的同质细胞群能够在培养时自我更新和扩增,并且具有分化的潜能,但不表达CD117或端粒酶,其中所述水凝胶包含(i) 纤维蛋白原和凝血酶或(ii) 纤维蛋白胶。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分离的细胞群具有下列特性中的一个或多个:
(a) 表达浆膜蛋白、趋化因子受体配体3和粒细胞趋化蛋白;
(b) 不产生CD31、CD34和HLA-DR;
(c) 相对于人成纤维细胞、间充质干细胞或髂嵴骨髓细胞,表达提高水平的白介素8和浆膜蛋白1;以及
(d) 表达CD10、CD13、CD44、CD73和CD90。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分离的同质细胞群和所述水凝胶被配制用于通过注射施用。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水凝胶和从人脐带组织获得的所述分离的同质细胞群作为试剂盒提供。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分离的同质细胞群在可植入装置内。
19. 根据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用途,还包括至少一种其他细胞类型。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其他细胞类型经工程化以表达至少一种外源基因产物。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外源基因产物为营养因子。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外源基因产物调节一种或多种细胞外基质蛋白的表达。
23. 根据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用途,还包括至少一种药剂。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至少一种药剂为营养因子。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营养因子选自TGF-β、GDF-5、PDGF-BB和TIMP1。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营养因子对从人脐带组织获得的所述分离的同质细胞群具有营养作用。
27. 根据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用途,其中将所述分离的同质细胞群和水凝胶施用至退变的椎间盘中。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用途,其中将所述分离的同质细胞群和水凝胶配制用于施用至所述椎间盘的髓核中。
29.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用途,其中将所述分离的同质细胞群和水凝胶配制用于施用至所述椎间盘的纤维环中。
30. 根据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用途,其中从人脐带组织获得的所述分离的同质细胞群被诱导以使其在体外至少部分地分化。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分离的同质细胞群经诱导以分化成显示纤维环细胞表型的细胞。
32.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分离的同质细胞群经诱导以分化成显示髓核细胞表型的细胞。”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WO2009/085860A1,公开日2009年07月09日)公开了一种治疗与椎间盘(IVD)退变相关疾病或病况的药物组合物,包含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和能够有效治疗所述疾病或病况的量的脐带组织来源的细胞,所述用来获得细胞的脐带组织基本上不含血,且所述细胞能够在培养时自我更新和扩增,并具备分化潜能乳分化为IVD细胞原型;其生长需L-缬氨酸;可在至少约5%氧含量条件下生长;不表达CD117或HLA-DR或端粒酶;表达alpha平滑肌肌动蛋白;相对于人成纤维细胞、间充质干细胞或髂嵴骨髓细胞,表达提高水平的氧化低密度脂蛋白受体1、白介素8和浆膜蛋白1。所述细胞可以接种于三维框架或基质上,如水凝胶,即所述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可以是水凝胶,水凝胶所包含的成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蛋白例如胶原蛋白、弹性蛋白、凝血酶、纤维连接蛋白、明胶、纤维蛋白、纤维蛋白胶等。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限定其脐带组织来源的细胞是人的,水凝胶可包含纤维蛋白原和凝血酶,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水凝胶可选自纤维蛋白和凝血酶等;权利要求1限定药物组合物用于制备改善椎间盘的细胞结构和架构的药物的用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具体物种来源的脐带组织来源的细胞和水凝胶的组合物用于制备改善患有椎间盘退变的患者的椎间盘的细胞结构和架构的药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在另外的技术方案中明确公开其用来治疗IVD退变相关疾病或病况的脐带组织来源的细胞是人的,即向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了可以使用人脐带组织获得的细胞治疗IVD退变相关疾病或病症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人源细胞的使用。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选纤维蛋白胶作为水凝胶。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其成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列举的各种蛋白材料,在此基础上,选择本领域已知的但是对比文件1并未列出的成胶材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纤维蛋白原在凝胶制备中的用途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因此将其与前述公开的凝血酶组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常规选择。至于“改善椎间盘的细胞结构和架构”的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治疗与椎间盘(IVD)退变相关疾病或病况的组合物,其中的脐带组织来源的细胞能够自我更新和扩增并分化为IVD细胞原型,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其可修复、再生和置换退变椎间盘的IVD细胞,并结合到水凝胶框架上,从而容易想到其可改善IVD的细胞结构和架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和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15-3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德普伊新特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3页32项),其中所作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和14中限定水凝胶包含6.8-10.6mg/ml纤维蛋白原和0.4-0.6U/ml凝血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4如下:
“1. 包含水凝胶和从人脐带组织获得的分离的同质细胞群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在患有椎间盘退变的患者中改善椎间盘的细胞结构和架构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脐带组织基本上不含血,并且其中所述分离的同质细胞群能够在培养时自我更新和扩增,并且具有分化的潜能,但不表达CD117或端粒酶,其中所述水凝胶包含6.8-10.6mg/ml纤维蛋白原和0.4-0.6U/ml凝血酶。
14. 水凝胶和从人脐带组织获得的分离的同质细胞群在制备用于在患有椎间盘退变的患者中改善椎间盘的细胞结构和架构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脐带组织基本上不含血,并且其中所述分离的同质细胞群能够在培养时自我更新和扩增,并且具有分化的潜能,但不表达CD117或端粒酶,其中所述水凝胶包含6.8-10.6mg/ml纤维蛋白原和0.4-0.6U/ml凝血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9中观察到hUTC可能不适用于治疗IVD:“数据表明用浓度为100,000的hUTC治疗导致椎间盘高度增加,其中与PBS处理的对照相比,浓度为1,000,000的治疗降低了椎间盘高度(表17)。”由于这些结果技术人员不会合理的预期hUTC可用于改善IVD患者的椎间盘的细胞结构和架构。2)对比文件1仅提供了将细胞与基质组合使用的一般教导,仅提供了合适的胶凝材料的一般公开内容,而没有给出使用这些材料中哪一种的任何指示。尽管在该胶凝材料列表中包括“纤维蛋白”和“凝血酶”,但是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地公开或暗示使用纤维蛋白水凝胶。对比文件1不一定会使技术人员将纤维蛋白水凝胶与细胞一起使用,特别是当试图改善退化椎间盘的细胞结构和架构时。鉴于IVD的多症状性质(参见证据1),基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一定预期hUTC和纤维蛋白水凝胶可以改善退化椎间盘的细胞结构和架构。3)证据2、证据3和证据4显示出当寻求适合与hUTC一起使用的胶凝材料时,技术人员可能有动机使用自组装肽、atelocollagen、胶原蛋白、乙酰透明质酸(透明质酸)或壳聚糖。审查员没有提供任何正当理由,认为技术人员会忽视本领域的具体公开内容,而选择纤维蛋白代替许多可能的胶凝材料。4)当评估细胞对IVD的影响时,对比文件1没有使用胶凝材料,参见实施例9。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提供动机使用细胞与胶凝材料组合。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提及hUTC是否能够改善退化的椎间盘的细胞结构和架构。本申请教导了hUTC和纤维蛋白水凝胶的组合改善了退化椎间盘的细胞结构和架构,参见说明书第[0210]段。说明书还确定,水凝胶中的细胞的注射比单独的(a)hUTC或(b)单独的水凝胶更加减慢退化进展。这些结果进一步突出了本发明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1-4如下:
证据1:Jill PG Urban等,“Review: Degeneration of the intervertebral disc”,Arthritis Research & Therapy,2003年03月11日,第5卷第3期,第120-130页,英文,复印件共11页。
证据2:US 2005/0037491 A1,公开日2005年02月17日,英文,复印件共55页。
证据3:Sakai D等,“Regenerative effects of transplanting mesenchymal stem cells embedded in atelocollagen to the degenerated intervertebral disc”,Biomaterials,2006年01月,第27卷第3期,第335-45页,英文,复印件共1页。
证据4:M. Alini等,“A biological approach to treating disc degeneration: not for today, but maybe for tomorrow”,Eur Spine J,2002年08月30日,第11卷第Suppl. 2期,第S215-S220页,英文,复印件共6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9公开了hUTC对椎间盘高度的影响,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调整剂量达到改善椎间盘细胞结构和架构的目的。2)对比文件1列举一般性凝胶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公开基础上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且本申请说明书未证实所述纤维蛋白水凝胶相对于其他载体材料能够取得何种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治疗与椎间盘(IVD)退变相关的疾病或病症的药物组合物,包含能够有效治疗所述疾病或病症的量的脐带组织来源的细胞和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其中所述用来获得细胞的脐带组织基本上不含血,并且所述脐带组织来源的细胞能够在培养时自我更新和扩增,并且具有分化为IVD细胞表型的潜能,不产生CD117或端粒酶。所述细胞可以接种在三维框架或基质上,例如水凝胶,并相应地施用。凝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蛋白质,例如胶原蛋白,弹性蛋白,凝血酶,纤连蛋白,明胶,纤维蛋白,弹性蛋白原,多肽,层粘连蛋白,蛋白多糖,纤维蛋白胶,纤维蛋白凝块,富含血小板的血浆(PRP)凝块,贫血小板血浆(PPP)凝块,自组装肽水凝胶和去端肽胶原等。所述细胞包含具有阳性表达标记的同质群体。可以进一步包括评估患者的IVD结构和/或功能的改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限定脐带组织来源于人,水凝胶包含6.8-10.6mg/ml纤维蛋白原和0.4-0.6U/ml凝血酶,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水凝胶可选自纤维蛋白、凝血酶等,权利要求1限定药物组合物可用于改善椎间盘的细胞结构和架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体的包含人脐带组织来源细胞和水凝胶的组合物用于制备改善椎间盘退变患者的椎间盘细胞结构和架构的药物的用途。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其用于治疗IVD退变相关疾病或病症的脐带组织来源的细胞是人的,即给出了可以使用人脐带组织获得的细胞治疗IVD退变相关疾病或病症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水凝胶可选自并且不限于纤维蛋白、凝血酶、胶原蛋白,弹性蛋白,纤连蛋白,明胶,弹性蛋白原等多种凝胶材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在本领域常规使用的凝胶材料中进行选择和/或组合,选择本领域已知的但是对比文件1未列出的凝胶材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凝胶材料的含量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容易调整和确定的。至于“改善椎间盘的细胞结构和架构”的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治疗与IVD退变相关的疾病或病症的药物组合物,其中脐带组织来源的细胞能够在培养时自我更新和扩增,并且具有分化为IVD细胞表型的潜能,治疗还可以进一步包括评估患者的IVD结构和/或功能的改善,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其可修复、再生和置换退变椎间盘的细胞,能够改善IVD的细胞结构和架构,从而改善患者IVD的结构和功能。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15-3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在本申请的实施例9中记载了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9完全相同的实验和结果,即“数据表明,如与PBS处理的对照相比,用100,000浓度的hUTC处理导致椎间盘高度增加,而用1,000,000浓度进行处理使椎间盘高度降低(表 17)。”如果认为对比文件1的结果表明hUTC实际上可能不适用于治疗IVD,那么由本申请的实验结果也应该得到相同的结论。2)对比文件1明确地公开了所述细胞可以接种在三维框架或基质上,例如水凝胶,并相应地施用,也即将水凝胶与细胞一起使用是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的内容。而对于具体凝胶材料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选自并且不限于纤维蛋白、凝血酶、胶原蛋白,弹性蛋白,纤连蛋白,明胶,弹性蛋白原等多种凝胶材料,也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本领域常规使用的凝胶材料中进行选择和/或组合的启示和教导。本申请仅是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和教导下选择了常规凝胶材料中的纤维蛋白原和凝血酶进行了具体的实验,其目的是为了将细胞加载到水凝胶中(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273]段),实验结果表明与单独的hUTC或单独的水凝胶相比,注射水凝胶中的细胞更大程度减缓了退变的过程(参见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2),也就是说,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仅表明纤维蛋白原和凝血酶的组合能够实现将细胞加载到水凝胶中并进行施用,但并没有证据体现出纤维蛋白原和凝血酶的选择相比其他凝胶材料具有更优的效果。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完全依赖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所述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的教导和启示结合常规选择和常规技术手段可以获得的。证据1概述了椎间盘退化过程中出现的变化,但并没有表明hUTC和纤维蛋白水凝胶不能改善退化椎间盘的细胞结构和架构。3)对比文件1所列举的凝胶材料就包括了去端肽胶原(atelocollagen)、胶原蛋白、纤维蛋白、凝血酶、自组装肽水凝胶等,复审请求人所提到的多篇背景技术文献恰恰证明了对比文件1所列举的凝胶材料能够用于与hUTC一起使用,而纤维蛋白和凝血酶均是对比文件1所明确提到的凝胶材料,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和现有技术的佐证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所列举的凝胶材料或相似的凝胶材料中选择一种或几种进行常规实验验证,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纤维蛋白并不是忽视本领域的具体公开内容,纤维蛋白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也是本领域具体公开的内容。4)对比文件1并非没有提供动机使用细胞与胶凝材料组合,而是对比文件1明确地公开了可以使用细胞和水凝胶组合。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提到hUTC能够改善退化的椎间盘的细胞结构和架构,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hUTC能够在培养时自我更新和扩增,并且具有分化为IVD细胞表型的潜能,治疗还包括评估患者的IVD结构和/或功能的改善,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容易地想到,hUTC可修复、再生和置换退变椎间盘的细胞,因而能够改善IVD的细胞结构和架构,从而改善患者IVD的结构和功能。本申请实施例12的结果表明注射水凝胶中的细胞比单独的hUTC或单独的水凝胶更加减慢退化进展,这仅是对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两个技术方案的效果进行了比较,不管是单独的hUTC还是水凝胶中的细胞均是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对对比文件1的这两个技术方案的效果进行比较并不能表明本申请相比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再次提交了证据1、证据3和证据4,并提交了下列证据5-8:
证据5:Gianluca Vadalà等,“Mesenchymal stem cells injection in degenerated intervertebral disc: cell leakage may induce osteophyte formation”,JOURNAL OF TISSUE ENGINEERING AND REGENERATIVE MEDICINE,2012年,第6卷,第348-355页,英文,复印件共8页。
证据6:Acosta FL Jr等,“Porcine intervertebral disc repair using allogeneic juvenile articular chondrocytes or mesenchymal stem cells”,Tissue Eng Part A,2011年12月,第17卷第23-24期,第3045-55页,英文,复印件共1页。
证据7: Ahn SH等,“mRNA expression of cytokines and chemokines in herniated lumbar intervertebral discs”,Spine,2002年5月1日,第27卷第9期,第911-7页,英文,复印件共1页。
证据8:Burke JG等,“Intervertebral discs which cause low back pain secrete high levels of proinflammatory mediators”,J Bone Joint Surg Br,2002年3月,第84卷第2期,第196-201页,英文,复印件共1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本发明时,已知并非所有类型的祖细胞都必然适合于治疗IVD。证据5证实了使用间充质干细胞(MSC)治疗IVD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本发明时,已知用祖细胞治疗IVD的技术是不可预测的。2)证据6的研究结果显示,当寻求修复受损的椎间盘时,单独或与祖细胞(MSC)组合的纤维蛋白胶可能不合适,使技术人员远离使用纤维蛋白水凝胶。3)在本发明时,证据7和证据8的研究显示出技术人员认识到细胞因子如IL-6和IL-8可能以负面方式与IVD有关,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7表明hUTC分泌各种促炎介质,例如IL-6和IL-8,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必然预期它们适合于治疗IVD以改善椎间盘的细胞结构和架构。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9中观察到hUTC可能不适用于治疗IVD:“数据表明用浓度为100,000的hUTC治疗导致椎间盘高度增加,其中与PBS处理的对照相比,浓度为1,000,000的治疗降低了椎间盘高度(表17)。”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必然合理预期hUTC可用于改善IVD患者的椎间盘的细胞结构和架构。证据1公开的内容使技术人员认识到IVD变性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治疗;并且根据途径,细胞疗法可能不一定有效。4)对比文件1仅提供了将细胞与基质组合使用的一般教导,但是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地公开或暗示使用纤维蛋白水凝胶与脐带组织来源的细胞组合治疗IVD,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其细胞可以与纤维蛋白凝胶结合使用以改善退化椎间盘的细胞结构和架构。而本申请通过实验数据证实了由要求保护的纤维蛋白水凝胶和hUTC的组合提供的技术方案,说明书还确定“与(a)单独的hUTC或(b)单独的水凝胶相比,注射水凝胶中的细胞更大程度减缓了退变的进程”。5)证据3和证据4的研究和对比文件1的公开将更有可能使技术人员在寻找适合于hUTC的基质以治疗IVD时使用自组装肽、缺端胶原、胶原蛋白、透明质酸或壳聚糖,不一定使用纤维蛋白。审查意见尚未确定为什么技术人员会忽略本领域具体公开的合适基质,而是尝试使用纤维蛋白。因此,纤维蛋白的选择只能基于不恰当的后见之明。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3页32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3年11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51、258、260-303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修改的说明书附图第1-7页(即图1-图7)、摘要附图;2014年05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252-255、257段;2016年11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256、259段;和2018年0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包含水凝胶和从人脐带组织获得的分离的同质细胞群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在患有椎间盘退变的患者中改善椎间盘的细胞结构和架构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脐带组织基本上不含血,并且其中所述分离的同质细胞群能够在培养时自我更新和扩增,并且具有分化的潜能,但不表达CD117或端粒酶,其中所述水凝胶包含6.8-10.6mg/ml纤维蛋白原和0.4-0.6U/ml凝血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治疗与椎间盘(IVD)退变相关的疾病或病症的药物组合物,包含能够有效治疗所述疾病或病症的量的脐带组织来源的细胞和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其中所述用来获得细胞的脐带组织基本上不含血,并且所述脐带组织来源的细胞能够在培养时自我更新和扩增,并且具有分化为IVD细胞表型的潜能,不产生CD117或端粒酶。所述细胞可以接种在三维框架或基质上,例如水凝胶,并相应地施用。凝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蛋白质,例如胶原蛋白,弹性蛋白,凝血酶,纤连蛋白,明胶,纤维蛋白,弹性蛋白原,多肽,层粘连蛋白,蛋白多糖,纤维蛋白胶,纤维蛋白凝块,富含血小板的血浆(PRP)凝块,贫血小板血浆(PPP)凝块,自组装肽水凝胶和去端肽胶原等。所述细胞包含具有阳性表达标记的同质群体。可以进一步包括评估患者的IVD结构和/或功能的改善(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3]、[0042]、[0049]、[0077]、[0113]段)。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限定脐带组织来源于人,水凝胶包含6.8-10.6mg/ml纤维蛋白原和0.4-0.6U/ml凝血酶,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水凝胶可选自纤维蛋白、凝血酶等,权利要求1限定药物组合物可用于改善椎间盘的细胞结构和架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体的包含人脐带组织来源细胞和水凝胶的组合物用于制备改善椎间盘退变患者的椎间盘细胞结构和架构的药物的用途。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其用于治疗IVD退变相关疾病或病症的脐带组织来源的细胞是人的(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74]段),即给出了可以使用人脐带组织获得的细胞治疗IVD退变相关疾病或病症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水凝胶可选自并且不限于纤维蛋白、凝血酶、胶原蛋白,弹性蛋白,纤连蛋白,明胶,弹性蛋白原等多种凝胶材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在本领域常规使用的凝胶材料中进行选择和/或组合,选择本领域已知的但是对比文件1未列出的凝胶材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凝胶材料的含量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容易调整和确定的。至于“改善椎间盘的细胞结构和架构”的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治疗与IVD退变相关的疾病或病症的药物组合物,其中脐带组织来源的细胞能够在培养时自我更新和扩增,并且具有分化为IVD细胞表型的潜能,治疗还可以进一步包括评估患者的IVD结构和/或功能的改善,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其可修复、再生和置换退变椎间盘的细胞,能够改善IVD的细胞结构和架构,从而改善患者IVD的结构和功能。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水凝胶和从人脐带组织获得的分离的同质细胞群在制备用于在患有椎间盘退变的患者中改善椎间盘的细胞结构和架构的药物中的用途。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和15进一步限定了细胞群的特性。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细胞具有至少下列特征:表达氧化的低密度脂蛋白受体1,浆膜蛋白,趋化因子受体配体3,和/或粒细胞趋化蛋白2;不产生CD117,HLA-DR或端粒酶;表达α平滑肌肌动蛋白;相对于人成纤维细胞、间充质干细胞或髂嵴骨髓细胞,表达提高水平的氧化低密度脂蛋白受体1,白细胞介素8,或浆膜蛋白1;表达CD10,CD13,CD44,CD73,CD90,PDGFr-α,PD-L2和HLA-A、B、C细胞表面标志物中的至少一种;缺少CD31,CD34,CD45,CD80,CD86,CD117,CD141,CD178,B7-H2,HLA-G和HLA-DR,HLA-DP,和/或HLA-DQ细胞表面标志物中至少一种的产生(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2-3,说明书第[0068]段)。即权利要求2和15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9、10、16-18、27-29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施用途径、施用位置、作为试剂盒提供、在可植入装置内施用等。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通过注射施用细胞,细胞被包封在可植入装置内,将细胞施用于退变的椎间盘中,将细胞施用到椎间盘的髓核中,将细胞施用到椎间盘的纤维环中,包含脐带组织来源细胞和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细胞外基质等的试剂盒(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4、5、18-20,说明书第[0014]、[0096]、[0097]段)。即权利要求3、9、10、16-18、27-29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9、10、16-18、27-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8、19-26分别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中还包含至少一种其他细胞类型、一种药剂,并对该细胞类型、药剂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所述细胞与至少一种其他细胞类型一起施用,所述至少一种其他细胞类型经工程化以表达至少一种外源基因产物,外源基因产物是营养因子,外源基因产物调节一种或多种细胞外基质蛋白的表达,所述细胞与至少一种药剂一起施用,所述至少一种药剂是营养因子,所述营养因子选自TGF-β、GDF-5、PDGF-BB和TIMP1,营养因子对从人脐带组织获得的细胞具有营养作用(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7、9-12、14-16)。即权利要求4-8、19-26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8、19-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13、30-32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细胞群的分化能力。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诱导从人脐带组织获得的细胞在体外至少部分地分化,诱导所述细胞分化成显示纤维环细胞表型的细胞,诱导所述细胞分化成显示髓核细胞表型的细胞(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26-28)。即权利要求11-13、30-32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13、30-3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人脐带组织来源细胞(hUTC)治疗IVD退变相关疾病或病症的用途,本申请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也是人脐带组织获得的细胞(即hUTC)改善IVD退变患者状况的用途,复审请求人所称的“已知用祖细胞治疗IVD的技术是不可预测的”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无关。2)首先,证据6的研究中使用的是“同种异体非椎间盘衍生的软骨细胞和同种异体间充质干细胞(MSC)进行椎间盘修复”,这并不同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人脐带组织来源细胞(hUTC);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提到了凝胶材料包括纤维蛋白和凝血酶,无论是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文献,还是对比文件1,均是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只片面地注意到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参考文献,而刻意地忽视与本申请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所给出的明确的启示和教导。3)本申请的实施例1-10记载了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10完全相同的实验和结果。如果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对比文件1实施例7和9的结果结合现有技术的其他文献表明hUTC实际上可能不适用于治疗IVD,那么由本申请的实验结果也应该得到相同的结论,即hUTC实际上可能不适用于治疗IVD,这与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矛盾的,可见,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也是自相矛盾的。而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人脐带组织来源细胞(hUTC)治疗IVD退变相关疾病或病症的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只注意到证据1 Urban的推测(“细胞疗法可能不一定有效”只是一种推测),而刻意地忽视与本申请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经过试验所给出的明确的结论和教导。4)对比文件1并非没有提供动机使用细胞与胶凝材料组合,而是对比文件1明确地公开了所述细胞可以接种在三维框架或基质上,例如水凝胶,并相应地施用,也即将水凝胶与细胞一起使用是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的内容。而对于具体凝胶材料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选自并且不限于纤维蛋白、凝血酶、胶原蛋白,弹性蛋白,纤连蛋白,明胶,弹性蛋白原等多种凝胶材料,也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本领域常规使用的凝胶材料中进行选择和/或组合的启示和教导。本申请仅是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和教导下选择了常规凝胶材料中的纤维蛋白原和凝血酶进行了具体的实验,其目的是为了将细胞加载到水凝胶中(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273]段),实验结果表明与单独的hUTC或单独的水凝胶相比,注射水凝胶中的细胞更大程度减缓了退变的过程(参见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2),也就是说,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仅表明纤维蛋白原和凝血酶的组合能够实现将细胞加载到水凝胶中并进行施用,但并没有证据体现出纤维蛋白原和凝血酶的选择相比其他凝胶材料具有更优的效果。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完全依赖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所述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的教导和启示结合常规选择和常规技术手段可以获得的。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提到hUTC能够改善退化的椎间盘的细胞结构和架构,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hUTC能够在培养时自我更新和扩增,并且具有分化为IVD细胞表型的潜能,治疗还包括评估患者的IVD结构和/或功能的改善,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容易地想到,hUTC可修复、再生和置换退变椎间盘的细胞,因而能够改善IVD的细胞结构和架构,从而改善患者IVD的结构和功能。本申请实施例12的结果表明注射水凝胶中的细胞比单独的hUTC或单独的水凝胶更加减慢退化进展,这仅是对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两个技术方案的效果进行了比较,不管是单独的hUTC还是水凝胶中的细胞均是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对对比文件1的这两个技术方案的效果进行比较并不能表明本申请相比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5)对比文件1所列举的凝胶材料就包括了去端肽胶原(atelocollagen)、胶原蛋白、纤维蛋白、凝血酶、自组装肽水凝胶等,复审请求人所提到的多篇背景技术文献恰恰证明了对比文件1所列举的凝胶材料能够用于与hUTC一起使用,而纤维蛋白和凝血酶均是对比文件1所明确提到的凝胶材料,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和现有技术的佐证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所列举的凝胶材料或相似的凝胶材料中选择一种或几种进行常规实验验证,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纤维蛋白并不是忽视本领域的具体公开内容,纤维蛋白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也是本领域具体公开的内容。综上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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