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设备及其信息处理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设备及其信息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349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562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92465.3
申请日:2015-06-01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芳
合议组组长:树奇
参审员:马晓宇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G06F3/0484;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92465.3,名称为“电子设备及其信息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1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455873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6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首先检测针对多个对象的集合中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第一操作,并响应第一操作将至少一个第一对象从第一状态转变为第二状态;2)限定属性信息为通用属性和专用属性的组合。然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首先通过第一操作检测单元检测针对多个对象的集合中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第一操作,然后通过第一状态转变单元响应第一操作将至少一个第一对象从第一状态转变为第二状态;2)限定属性信息包括通用属性和专用属性的组合。然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7-10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2017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6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信息处理方法包括:
检测用户针对包含多个对象的集合中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第一操作;
响应于所述第一操作,使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从第一状态转变为第二状态;
获取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
检测用户的第二操作;以及
响应于所述第二操作,基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使所述集合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对象从所述第一状态转变为所述第二状态,
其中,所述属性信息包括通用属性和专用属性的组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操作包括第一子操作和第二子操作,并且
其中,响应于所述第二操作,基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使所述集合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对象从所述第一状态转变为所述第二状态包括:
响应于用户的第一子操作,生成提示信息;以及
响应于用户针对所述提示信息的第二子操作,基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使所述集合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对象从所述第一状态转变为所述第二状态。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在检测用户的第二操作之后还包括:
响应于所述第二操作,基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调整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对象的显示位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响应于所述第二操作,基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使所述集合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对象从第一状态转变为第二状态包括:
获取所述集合中除了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之外的其它对象的属性信息;
将每个所述其它对象的属性信息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进行比对;以及
使所述其它对象中属性信息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匹配的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对象从所述第一状态转变为所述第二状态。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还包括:
检测用户针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对象中的至少一个对象的第三操作;以及
响应于所述第三操作,使所述至少一个对象从所述第二状态转变为所述第一状态。
6.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操作检测单元,检测用户针对包含多个对象的集合中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第一操作;
第一状态转变单元,响应于所述第一操作,使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从第一状态转变为第二状态;
第一属性信息获取单元,获取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
第二操作检测单元,检测用户的第二操作;以及
第二状态转变单元,响应于所述第二操作,基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使所述集合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对象从所述第一状态转变为所述第二状态,
其中,所述属性信息包括通用属性和专用属性的组合。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二操作包括第一子操作和第二子操作,并且
其中,所述第二状态转变单元包括:
提示信息生成单元,响应于用户的第一子操作,生成提示信息;以及
第二状态转变子单元,响应于用户针对所述提示信息的第二子操作,基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使所述集合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对象从所述第一状态转变为所述第二状态。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二状态转变单元还包括:
显示位置调整单元,响应于所述第二操作,基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调整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对象的显示位置。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二状态转变单元包括:
第二属性信息获取单元,获取所述集合中除了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之外的其它对象的属性信息;
属性信息比对单元,将每个所述其它对象的属性信息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进行比对;以及
第二状态转变子单元,使所述其它对象中属性信息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匹配的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对象从所述第一状态转变为所述第二状态。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三操作检测单元,检测用户针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对象中的至少一个对象的第三操作;以及
第三状态转变单元,响应于所述第三操作,使所述至少一个对象从所述第二状态转变为所述第一状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一次用户操作的设计无法支持多选,更无法实现根据多个选中的非特定项的属性的共性来自动选择属性匹配的第二对象来进行转变。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会为了避免误操作和便于区分而将一次用户操作分成两次用户操作。(2)对比文件1中仅仅公开了基于文件类型来进行文件的关联多选。本申请可以基于通用属性和专用属性的组合来进行对象的扩展选择,进一步改善用户体验。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技术特征“所述属性信息包括通用属性和专用属性的组合”,该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触摸非特定项(项2)并保持多于预定时间来产生关联选择模式信号。如果执行了关联多选模式,则将与项2具有相同文件格式的项2、项6、项7、项8、项9和项11勾选为已选择(参见说明书第[0099]段)。为了更清楚地提醒操作人员,避免误操作和便于区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触摸非特定项的时候,就将该非特定项勾选为已选择,然后再将与项2相同属性的项勾选为已选择,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需要设置相同关联因素,例如文件类型、文件名称、文件大小、文件作者、文件建立时间等因素,这些都是常用的文件属性。例如苹果手机的iOS7的智能相册就可以根据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等属性对照片进行分类。因此,根据需要将属性信息设置为包括通用属性和专用属性的组合,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在权利要求1、6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为照片”和“所述属性信息包括如下至少一种:照片的拍摄时间、照片的拍摄地点”,将权利要求1、6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属性信息包括通用属性和专用属性的组合”修改为“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对象为照片,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对象属于图片类型的文件,其中,作为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对象的照片的拍摄时间与作为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照片的拍摄时间属于同一拍摄时间区间;或者作为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对象的照片的拍摄地点与作为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照片的拍摄地点属于同一拍摄地点范围”。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工作流程是由一次用户操作(触摸非特定项并保持多于预定时间)来触发完成的,也即是,一次操作触发后完成属性信息的获取、匹配和状态转变,而且,对比文件1中获取的属性为文件格式,即,照片、视频、文本。权利要求1的工作流程则是两次用户操作来触发完成的,可以在第一操作时进行多选,然后获取多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在第二操作时,可以实现基于多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的共性来自动选择属性匹配的第二对象进行状态转变,从而根据照片的相同内容进行勾选。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也未给出启示可以将一次用户操作(触摸非特定项并保持多于预定时间)分成两次用户操作,和权利要求1的设计思路并不相同,权利要求1的方案能够使得文件的选择更加简单、方便、快捷,由此简化了用户操作,并改善了用户体验。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9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信息处理方法包括:
检测用户针对包含多个对象的集合中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第一操作;
响应于所述第一操作,使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从第一状态转变为第二状态,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为照片;
获取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所述属性信息包括如下至少一种:照片的拍摄时间、照片的拍摄地点;
检测用户的第二操作;以及
响应于所述第二操作,基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使所述集合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对象从所述第一状态转变为所述第二状态,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对象为照片,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对象属于图片类型的文件,其中,作为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对象的照片的拍摄时间与作为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照片的拍摄时间属于同一拍摄时间区间;或者作为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对象的照片的拍摄地点与作为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照片的拍摄地点属于同一拍摄地点范围。”
“6、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操作检测单元,检测用户针对包含多个对象的集合中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第一操作;
第一状态转变单元,响应于所述第一操作,使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从第一状态转变为第二状态,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为照片;
第一属性信息获取单元,获取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所述属性信息包括如下至少一种:照片的拍摄时间、照片的拍摄地点;
第二操作检测单元,检测用户的第二操作;以及
第二状态转变单元,响应于所述第二操作,基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使所述集合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对象从所述第一状态转变为所述第二状态,
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对象为照片,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对象属于图片类型的文件,其中,作为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对象的照片的拍摄时间与作为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照片的拍摄时间属于同一拍摄时间区间;或者作为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对象的照片的拍摄地点与作为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照片的拍摄地点属于同一拍摄地点范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2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6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455873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6日。
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选择菜单项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98]-[0103]段,附图10-12):参照图10,显示了项。如果在显示的项中的非特定项(在该示例中,项2)中产生了关联选择模式信号(项2相当于至少一个第一对象,关联选择模式信号相当于检测用户的第二操作),则执行关联选择模式。可通过触摸非特定项并保持多于预定时间来产生关联选择模式信号。如果执行了关联多选模式,则将与项2具有相同文件格式(相当于属性信息)的项2、项6、项7、项8、项9和项11勾选为已选择(相当于响应于所述第二操作,基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使所述集合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对象从所述第一状态转变为所述第二状态)。将与项2相同文件格式的项选中,显然需要首先获取项2的文件格式(隐含公开了获取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首先检测针对多个对象的集合中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第一操作,并响应于第一操作将至少一个第一对象从第一状态转变为第二状态;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为照片,所述属性信息包括如下至少一种:照片的拍摄时间、照片的拍摄地点;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对象为照片,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对象属于图片类型的文件,其中,作为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对象的照片的拍摄时间与作为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照片的拍摄时间属于同一拍摄时间区间;或者作为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对象的照片的拍摄地点与作为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照片的拍摄地点属于同一拍摄地点范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选中同类对象之前选择并显示至少一个第一对象以及选择何种对象和属性。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针对项2进行关联模式信号之后,将与项2相同文件格式的多个对象选中。其中针对“项2”进行操作,即选择了项2作为对象,为了避免误操作和便于区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首先选定项2(即通过第一操作选择项2作为第一对象,选定项2即通过操作转变项2的状态),然后对其产生关联模式信号进入关联选择模式以选择同样文件格式的项;而在本领域中,选定对象的常用方式为:点击、拖动或滑动选择,因此通过第一操作选择第一对象并转变第一对象的状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关联选择模式为相同文件格式的项,图11中还公开了如果在菜单中选择了任何一个菜单(在该示例中,照片),则将指示的相关项勾选为已选择。而无论是Android系统还是IOS系统,在拍照时,通常都会存储照片的拍摄时间和拍摄地点等属性,苹果手机的iOS7的智能相册还可以根据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等属性对照片进行分类,在这些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照片类型的文件进行相应的处理,并根据照片的拍摄时间或者拍摄地点等属性信息,对照片的状态进行转变,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0]-[0101]段,附图11):参照图11,显示了项。如果产生了关联选择模式信号,则执行关联选择模式。可通过触摸非特定区域并保持多于预定时间来产生关联选择模式信号。关联选模式显示对项分类的菜单列表1100(相当于响应于用户的第一子操作,生成提示信息)。菜单列表1100包括可对项分类的菜单。如图11中所示,菜单可以是照片、视频、文本和其它。如果在菜单中选择了任何一个菜单(在该示例中,照片),则将1102指示的项2、项8和项11勾选为已选择(相当于响应于用户针对所述提示信息的第二子操作,基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使所述集合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对象从所述第一状态转变为所述第二状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领域中,选定相同属性的文件、图标等多个对象一般用于:分类、新建文件夹、排序、移动等,而对文件、图标等多个对象进行分类、新建文件夹、排序等操作将改变了原来对象的显示位置,故调整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的显示位置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0]-[0041]、[0050]、[0088]段):根据使用触摸屏或鼠标的项选择方法可从显示的项中选择具有相同因素(例如,文件格式等)的项。可通过按压并保持显示的项中的非特定项(相当于至少一个第一对象)(即,通过触摸非特定项并保持多于预定的时间)来产生多选模式信号。即通过按压并保持至少一个第一对象,触发多选模式信号,使与该非特定项具有相同因素(如,相同的文件格式)的项被选中。隐含公开了获取所述集合中除了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之外的其它对象的属性信息。而要选择与非特定项相同的因素,就需要对比非特定对象与其他显示项的属性(隐含公开了将每个所述其它对象的属性信息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进行比对)。如果关联多选模式被执行,则在步骤707,控制单元240勾选与该非特定项具有相同关联因素的项的选择框(相当于使所述其它对象中属性信息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的属性信息匹配的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对象从所述第一状态转变为所述第二状态)。参见图10。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0103]段,附图12):如果触摸运动或鼠标拖动经过未选择的项,则相应的项被选择。如果触摸运动或鼠标拖动经过已选择的项,则相应的项被取消选择。参见图12,如果执行了关联多选模式,则将与项2具有相同文件格式的项2、项6、项7、项8、项9和项11勾选为已选择。如果发生了触摸运动(相当于检测用户针对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对象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对象中的至少一个对象的第三操作),则将出现在触摸运动路径上的项中的其选择框未被勾选的项8、项9和项11勾选为已选择。另外,出现在触摸运动路径上的项中的其选择框已被勾选的项8和项11被取消勾选。即对已经处于选择状态的项8和项11在被触摸之后将变为未勾选状态(相当于响应于所述第三操作,使所述至少一个对象从所述第二状态转变为所述第一状态)。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限定的技术特征与方法权利要求1-5相对应,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终端,在终端执行信息处理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35]、[0042]-[0050]段),参考评述权利要求1-5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如果在显示的项中的非特定项中产生了关联选择模式信号,则执行关联选择模式”,并且对比文件1给出了一个示例,通过“触摸非特定项并保持多于预定时间”来产生关联选择信号,而这包括了“触摸非特定项”以及进一步“保持多于预定时间”,从而发出进一步检测“同属性”的其他项的指令,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误操作和便于区分不同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触摸非特定项”后的进一步“保持多于预定时间”替换为不连续的间断的第一操作和第二操作的操作方式,例如首先通过点击、拖动、滑动等第一操作选定第一对象,然后再根据用户第二操作进一步触发第二对象的状态变化,这些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在执行关联多选模式时,可从显示的项中选择具有相同关联因素,例如文件格式的项,可以是和选择框被勾选的项具有相同的文件格式(例如,照片文件、视频文件、文本文件等),图11中还公开了如果在菜单中选择了任何一个菜单(在该示例中,照片),则将指示的相关项勾选为已选择,在这些基础上,在对照片进行相应的操作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照片的属性进行关联分类选择,而照片的拍摄时间和拍摄地点是最常用的照片属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基于照片的拍摄时间或者拍摄地点选择相应的对象并转变对象的状态,这些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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