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土工三轴试验试样制备对开圆模及试样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344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532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62798.6
申请日:2014-11-19
复审请求人:北京工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贺文晶
合议组组长:李明瑞
参审员:黄斌
国际分类号:G01N1/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若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包含了在原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的技术特征,且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62798.6,名称为“一种土工三轴试验试样制备对开圆模及试样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25日,申请人为北京工业大学。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017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土工三轴试验试样制作对开圆模,其特征在于:包括对开筒与套环;其中,对开筒被轴向分为能严密合实的两部分:对开半筒a和对开半筒b,对开半筒a与对开半筒b构造不同,扣合形成对开筒,两瓣模的结合形式为4组凹凸状圆形接口;套环套在对开筒柱体外部,形成对开圆模;
在对开半筒a与对开半筒b扣合部位,a设有四个大小相同的圆形凹槽I(1、2、3、4),b设有四个大小相同的圆形凸起(13、14、15、16),凸起插入凹槽I(1、2、3、4)中,其中凹进部位的尺寸略大约凸起部分的尺寸;在对开半筒b的外部也设有四个凹槽II(17、18、19、20),进行对开圆模拆除时,将手指放于外部四个凹槽处,增加着力部位与对开模间的摩擦力,利于对开圆模的拆卸工作;
所述对开筒,对开筒由对开半筒a和对开半筒b构成,为铝合金材质;对开筒被分为上部、中部、底部三部分;上部为放置试样帽的部分,高度为18.94mm,内径直径为52.1mm;中部为试样形成部分,高度为110.64mm,内径直径为50.5mm,满足规范要求的所制试样高度与直径之比为2.0~2.5的要求;底部为与试验仪器底座结合的部分,高度为22.76mm,内径直径为54mm;对开圆模底部和上部的内径比中部大,便于橡皮膜的固定及橡皮筋的绑扎;中部和底部的外径为74.84mm,上部的外径为61.7mm,且上部与中部的外径进行圆滑过渡;
所述套环为不锈钢材质,套环环体(25)厚度为0.5mm,其上设有连接螺栓杆(26);
位于对开半筒a高79mm处设有真空抽气孔(9)并连接抽气螺栓(23)及橡胶抽气导管(24);在对开半筒a、对开半筒b内侧对称均匀设置纵向凹痕(8)、三个环向凹痕(5、6、7),三个环向凹痕(5、6、7)位置分别位于对开筒高度46mm、79mm、109mm处,在进行真空抽气时,利于橡皮膜覆盖并紧贴对开筒的内表面;
对开筒底部设有四个与试验仪器压力室底座凸缘位置对应的凹槽III(10、11、21、22),所述四个凹槽III(10、11、21、22)高度为7mm,直径为7.5mm;在对开半筒a底部,设有U形孔(12),与试验仪器压力室底座螺丝牢固结合。
2. 应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土工三轴试验试样制作对开圆模的土工三轴试验试样制作方法,该方法是基于试验仪器、试样帽、试样协同工作的原理上开展的,试样制作的过程也就是试样在实验仪器上安装的过程,适用于制作砂土三轴试样,试样制作时间约为2小时,其特征在于:包含以下步骤:步骤1:组装对开半筒a和对开半筒b;步骤2:装填土样;步骤3:拆除对开圆模;
步骤一,组装对开半筒a和对开半筒b;先在压力室底座上依次放上透水石、滤纸,用橡皮筋将橡皮膜一端固定在压力室底座上,保证橡皮膜不漏水、不漏气; 组装对开筒时,首先将对开半筒a的U形孔(12)与压力室底座排水口的螺丝进行卡接,然后将对开半筒b放在压力室底座上并与对开半筒a扣合;将套环套在对开筒的柱体中部,拧紧螺栓,箍紧对开筒;将连接抽气孔的橡胶抽气导管与真空泵连接进行抽气,使橡皮膜紧贴对开筒的内壁;
步骤二:装填土样;在模内注入适量无气水,将在水中煮沸冷凉后的砂样,填入橡皮膜内,直至模内填满为止;整平砂面,依次放上滤纸,透水石,试样帽,并扎紧橡皮膜;
步骤三:拆除对开半筒a和对开半筒b;对试样内部施加5KPa的负压,使试样站立;停止真空抽气,首先将对开筒柱体外部的套环拆除,然后将对开筒拆除,试样制备与试样安装完成。”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进行对开圆模拆除时,将手指放于外部四个凹槽处,增加着力部位与对开模间的摩擦力,利于对开圆模的拆卸工作”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是基于试验仪器、试样帽、试样协同工作的原理上开展的,试样制作的过程也就是试样在实验仪器上安装的过程,适用于制作砂土三轴试样,试样制作时间约为2小时”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即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故权利要求1和2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北京工业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5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并于2018年06月01再次提交了复审请求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两次提交的复审请求、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件内容完全相同。复审请求人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对权利要求1和2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修改主要涉及对开半筒的具体结构细节以及参数、试样制作方法步骤的具体操作细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土工三轴试验试样制作对开模,其特征在于:包括对开筒与套环;对开筒采用铝合金材质,由对开半筒a和对开半筒b构成;套环为不锈钢材质,套环环体(25)厚度为0.5mm,其上设有连接螺栓杆(26);
对开半筒a与对开半筒b扣合形成对开筒,在扣合部位,a设有四个大小相同的圆柱凹槽I(1、2、3、4),直径为1.6mm,深度5mm~11mm,b设有四个大小相同的凸起(13、14、15、16),直径与长度比凹槽稍小即可,凸起插入凹槽I中;
在对开半筒a中部,沿筒壁径向方向开设一通长真空抽气孔(9),直径为1.6mm,并连接抽气螺栓(23)及橡胶抽气导管(24);在对开半筒a下部,沿筒壁径向开设通长U形槽(12);在对开半筒a底部,开设圆柱凹槽III(11、12);在对开半筒a内壁,设置一道纵向凹痕(8)与三道环向凹痕(5、6、7);
在对开半筒b底部开设圆柱凹槽III(21、22),内壁设置三道环向凹痕,外壁开设四个凹槽II(17、18、19、20),并保证凹槽II(17、18、19、20)中心线与凸起(13、14、15、16)中心线重合;
对开筒包含上部、中部、底部三部分;上部为放置试样帽的部分,高度为18.94mm,内径直径为52.1mm;中部为试样形成部分,高度为110.64mm,内径直径为50.5mm,满足规范要求的所制试样高度与直径之比为2.0~2.5的要求;底部为与试验仪器底座结合的部分,高度为22.76mm,内径直径为54mm。
2. 应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土工三轴试验试样制作对开模的试样 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以下步骤:步骤①:组装对开模;步骤②:装填土样;步骤③:拆除对开模;
步骤①:在压力室底座上依次放透水石、滤纸,用橡皮筋将橡皮膜一端固定在压力室底座上,保证橡皮膜不漏水、不漏气;将对开半筒a的U形孔(12)与压力室底座排水口的螺丝进行卡接,然后将对开半筒b放在压力室底座上,并与对开半筒a扣合;将套环套在对开筒的柱体中部,拧紧螺栓,箍紧对开筒;将橡皮模上端翻转,紧贴于对开筒上部外侧;连接抽气孔的橡胶抽气导管与真空泵连接,进行抽气,使橡皮膜紧贴于对开筒的内壁;
步骤②:在模内注入适量无气水,将在水中煮沸冷凉后的砂土,填入橡皮膜内;整平砂面,依次放滤纸,透水石,试样帽;将橡皮模上端从对开筒上部外侧取下,并包裹试样帽,用橡皮筋将橡皮膜上端固定在试样帽上;
步骤③:打开仪器排水阀,用吸耳球吸取少量水,从而对试样内部施加5KPa左右的负压,使试样站立;停止真空抽气,将对开筒上的套环拆除;将手指放入凹槽II,保持对开半筒a固定,轻轻取下对开半筒b;待对开半筒b取下后,轻轻取下对开半筒a,试样制备完成,同时完成试样安装。”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中均没有驳回理由中描述的技术特征,因此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减少对试样本身的扰动、便于后期维护和修理、避免载荷施加位置偏移等等。3、凹槽与凸起的规格、对开模外径的圆滑过渡、U形孔的设置等等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1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对开半筒a设有“圆柱凹槽I(1、2、3、4),直径为1.6mm,深度5mm~11mm”、对开半筒b的“凸起,直径与长度比凹槽稍小即可”、“通长抽气孔(9),直径为1.6mm”、“通长U形槽(12)”、“对开半筒a底部开设圆柱凹槽III (11、12)”、“对开半筒b底部开设圆柱凹槽III(21、22)”、“并保证凹槽II(17、18、19、20)中心线与凸起(13、14、15、16)中心线重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将橡皮模上端翻转,紧贴于对开筒上部外侧”、“将橡皮模上端从对开筒上部外侧取下,并包裹试样帽,用橡皮筋将橡皮膜上端固定在试样帽上”;步骤三:“打开仪器排水阀,用吸耳球吸取少量水”,“将手指放入凹槽II,保持对开半筒a固定,轻轻取下对开半筒b;待对开半筒b取下后,轻轻取下对开半筒a,试样制备完成,同时完成试样安装”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即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和2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7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的修改为:在2018年06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并删除了权利要求2中的“应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表述,将权利要求2修改为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特征“将橡皮膜上端翻转,紧贴于对开筒上部外侧”、“打开仪器排水阀,用吸耳球吸取少量水”和“将手指放入凹槽II,保持对开半筒a固定,轻轻取下对开半筒b”。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土工三轴试验试样制作对开模的试样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以下步骤:步骤①:组装对开模;步骤②:装填土样;步骤③:拆除对开模;
步骤①:在压力室底座上依次放透水石、滤纸,用橡皮筋将橡皮膜一端固定在压力室底座上,保证橡皮膜不漏水、不漏气;将对开半筒a的U形孔(12)与压力室底座排水口的螺丝进行卡接,然后将对开半筒b放在压力室底座上,并与对开半筒a扣合;将套环套在对开筒的柱体中部,拧紧螺栓,箍紧对开筒;连接抽气孔的橡胶抽气导管与真空泵连接,进行抽气,使橡皮膜紧贴于对开筒的内壁;
步骤②:在模内注入适量无气水,将在水中煮沸冷凉后的砂土,填入橡皮膜内;整平砂面,依次放滤纸,透水石,试样帽;将橡皮模上端从对开筒上部外侧取下,并包裹试样帽,用橡皮筋将橡皮膜上端固定在试样帽上;
步骤③:从而对试样内部施加5KPa左右的负压,使试样站立;停止真空抽气,将对开筒上的套环拆除;待对开半筒b取下后,轻轻取下对开半筒a,试样制备完成,同时完成试样安装。”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仅提及对权利要求书作了修改,并无其他任何实质性的意见陈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最终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019年03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若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包含了在原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的技术特征,且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就本案而言,对于2019年03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 “将橡皮模上端从对开筒上部外侧取下,并包裹试样帽,用橡皮筋将橡皮膜上端固定在试样帽上”,“待对开半筒b取下后,轻轻取下对开半筒a”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导致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