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确定写掩码寄存器的尾随最低有效掩码比特的系统、设备,以及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确定写掩码寄存器的尾随最低有效掩码比特的系统、设备,以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328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47230
优先权日:2013-03-15
申请(专利)号:201410097430.X
申请日:2014-03-17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牛晓丽
合议组组长:何俊
参审员:杜宇
国际分类号:G06F9/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将驳回决定中未指出过存在不具备创造性缺陷的从属权利要求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其它从属权利要求相应修改为引用该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因而,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不存在驳回决定中指出的原独立权利要求及其部分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97430.X,名称为“用于确定写掩码寄存器的尾随最低有效掩码比特的系统、设备,以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5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8、10-15、17-20相对于对比文件1(US2010042789A1,公开日2010年02月18日)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他说明”部分进一步指出引用权利要求8、10-14的权利要求21-2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6年1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页;2017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指令处理设备,包括:
解码单元,用于解码尾随零之前的零掩码(KZBTZ)指令,所述KZBTZ指令包括第一源写掩码操作数和目的地写掩码操作数;
执行单元,用于执行所述已解码的KZBTZ指令以查找所述第一源写掩码中的尾随最低有效零比特位置并设置所述目的地写掩码以具有所述第一源写掩码的值,但是,比第一源写掩码中的所述尾随最低有效零比特位置更接近于最高有效比特位置的所有比特位置都设置为0。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KZBTZ指令还包括第二源写掩码操作数,所述尾随最低有效零比特位置是所述第一源写掩码操作数中的设置为0的第一比特位置,其中,所述第二源写掩码操作数的对应的比特位置被设置为1。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写掩码操作数是专用写掩码寄存器。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专用写掩码寄存器是8或16比特大小。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写掩码操作数是通用寄存器。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单元用于从最低有效到最高有效串行地评估所述第一源操作数的每一比特位置。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单元使用计数器来确 定何时已经评估了全部比特位置。
8. 一种在计算机处理器中执行尾随零之前的零掩码(KZBTZ)指令的方法,所述KZBTZ指令包括第一源写掩码操作数和目的地写掩码操作数,所述方法包括:
查找所述第一源写掩码中的尾随最低有效零比特位置;
设置所述目的地写掩码以具有所述第一源写掩码的值,但是,比第一源写掩码中的所述尾随最低有效零比特位置更接近于最高有效比特位置的所有比特位置都设置为0。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KZBTZ指令还包括第二源写掩码操作数,所述尾随最低有效零比特位置是所述第一源写掩码操作数中的设置为0的第一比特位置,其中,所述第二源写掩码操作数的对应的比特位置被设置为1。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写掩码操作数是专用写掩码寄存器。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专用写掩码寄存器是8或16比特大小。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写掩码操作数是通用寄存器。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最低有效到最高有效串行地评估所述第一源写掩码操作数的每一比特位置。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基于计数器来确定何时 已经评估全部比特位置。
15. 一种计算机系统,包括:
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指令和数据;
处理器,与所述存储单元耦合,所述处理器包括:
解码单元,用于解码尾随零之前的零掩码(KZBTZ)指令,所述KZBTZ指令包括第一源写掩码操作数和目的地写掩码操作数;以及
执行单元,用于响应于所述KZBTZ指令,查找所述第一源写掩码中的尾随最低有效零比特位置并且设置所述目的地写掩码以具有所述第一源写掩码的值,但是,比第一源写掩码中的所述尾随最低有效零比特位置更接近于最高有效比特位置的所有比特位置都设置为0。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KZBTZ指令还包括第二源写掩码操作数,所述尾随最低有效零比特位置是所述第一源写掩码操作数中的设置为0的第一比特位置,其中,所述第二源写掩码操作数的对应的比特位置被设置为1。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写掩码操作数是专用写掩码寄存器。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专用写掩码寄存器是8或16比特大小。
19.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写掩码操作数是通用寄存器。
20.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从最低有效到最高有效串行地评估所述第一源写掩码操作数的每一比特位置。
21.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介质包括存储在其上的指令,所述指令在被计算机执行时,使得所述计算机执行如权利要求8-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22. 一种计算机实现的系统,包括多个装置,所述多个装置分别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8-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中的对应步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首先找到最后非零元素,然后将最后非零元素之后的所有元素设置为1,相当于将被找到的最后非零元素之后的所有元素都具有与pred向量中的对应元素相反的值,而本申请是将最低有效零比特位置之后的元素设置为源写掩码的值,而非源写掩码相反的值,故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8、10-15、17-20以及引用权利要求8、10-14的权利要求21-2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未指出过存在不具备创造性缺陷的从属权利要求2、9、16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其它从属权利要求相应修改为引用该些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内容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同时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相应地具备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指令处理设备,包括:
解码单元,用于解码尾随零之前的零掩码(KZBTZ)指令,所述KZBTZ指令包括第一源写掩码操作数和目的地写掩码操作数;
执行单元,用于执行所述已解码的KZBTZ指令以查找所述第一源写掩码中的尾随最低有效零比特位置并设置所述目的地写掩码以具有所述第一源写掩码的值,但是,比第一源写掩码中的所述尾随最低有效零比特位置更接近于最高有效比特位置的所有比特位置都设置为0,其中
所述KZBTZ指令还包括第二源写掩码操作数,所述尾随最低有效零比特位置是所述第一源写掩码操作数中的设置为0的第一比特位置,其中,所述第二源写掩码操作数的对应的比特位置被设置为1。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写掩码操作数是专用写掩码寄存器。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专用写掩码寄存器是8或16比特大小。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写掩码操作数是通用寄存器。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单元用于从最低有效到最高有效串行地评估所述第一源操作数的每一比特位置。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单元使用计数器来确定何时已经评估了全部比特位置。
7. 一种在计算机处理器中执行尾随零之前的零掩码(KZBTZ)指令的方法,所述KZBTZ指令包括第一源写掩码操作数和目的地写掩码操作数,所述方法包括:
查找所述第一源写掩码中的尾随最低有效零比特位置;
设置所述目的地写掩码以具有所述第一源写掩码的值,但是,比第一源写掩码中的所述尾随最低有效零比特位置更接近于最高有效比特位置的所有比特位置都设置为0,其中
所述KZBTZ指令还包括第二源写掩码操作数,所述尾随最低有效零比特位置是所述第一源写掩码操作数中的设置为0的第一比特位置,其中,所述第二源写掩码操作数的对应的比特位置被设置为1。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写掩码操作数是专用写掩码寄存器。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专用写掩码寄存器是8或16比特大小。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写掩码操作数是通用寄存器。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最低有效到最高有效串行地评估所述第一源写掩码操作数的每一比特位置。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基于计数器来确定何时已经评估全部比特位置。
13. 一种计算机系统,包括:
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指令和数据;
处理器,与所述存储单元耦合,所述处理器包括:
解码单元,用于解码尾随零之前的零掩码(KZBTZ)指令,所述KZBTZ指令包括第一源写掩码操作数和目的地写掩码操作数;以及
执行单元,用于响应于所述KZBTZ指令,查找所述第一源写掩码中的尾随最低有效零比特位置并且设置所述目的地写掩码以具有所述第一源写掩码的值,但是,比第一源写掩码中的所述尾随最低有效零比特位置更接近于最高有效比特位置的所有比特位置都设置为0,其中
所述KZBTZ指令还包括第二源写掩码操作数,所述尾随最低有效零比特位置是所述第一源写掩码操作数中的设置为0的第一比特位置,其中,所述第二源写掩码操作数的对应的比特位置被设置为1。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写掩码操作数是专用写掩码寄存器。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专用写掩码寄存器是8或16比特大小。
16.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写掩码操作数是通用寄存器。
17.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特征在于,从最低有效到最高有效串行地评估所述第一源写掩码操作数的每一比特位置。
18.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介质包括存储在其上的指令,所述指令在被计算机执行时,使得所述计算机执行如权利要求7-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19. 一种计算机实现的系统,包括多个装置,所述多个装置分别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7-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中的对应步骤。”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14页;2016年1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页;2019年0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案中,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未指出过存在不具备创造性缺陷的从属权利要求2、9、16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其它从属权利要求相应修改为引用该些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因而,该修改后的文本已不存在驳回决定中指出的原独立权利要求及其部分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经克服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认定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