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遮盖控制移动式电子装置的方法、装置及其存储介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通过遮盖控制移动式电子装置的方法、装置及其存储介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321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57964
优先权日:2014-03-24,2014-06-24
申请(专利)号:201510130287.4
申请日:2015-03-24
复审请求人: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颖
合议组组长:武绪丽
参审员:王浩
国际分类号:G06F3/041,H04M1/725,H04M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进行对比,其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中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实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30287.4,名称为“通过遮盖控制移动式电子装置的方法、装置及其存储介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3月24日和2014年06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和11分别要求保护一种通过遮盖控制移动式电子装置的方法、移动式电子装置,对比文件1(CN101080067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8日)公开了一种通过遮盖控制移动电话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响应于经由遮盖在触摸屏上检测到第三图像上的第一触摸式输入,执行对应于装置触发事件的功能。(2)在显示第三图像时还显示第一图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触摸屏进行操作,同时通知多种信息。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响应于经由遮盖在触摸屏上检测到第三图像上的第一触摸式输入,执行对应于装置触发事件的功能。(2)在显示第三图像时还显示第一图像。(3)由处理电路执行相应功能。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触摸屏进行操作,同时通知多种信息,如何实现相应功能。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203168277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9月04日)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且作用相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和(3),都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和11相当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12-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12-19也不具备创造性。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原审查部门记载了权利要求20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存储介质,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申请日2015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2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4、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过遮盖控制移动式电子装置的方法,其包括:
通过所述移动式电子装置,检测第一事件和装置触发事件;
通过触摸屏上的遮盖的开口显示第一图像;
响应于所述第一事件被检测到,而以对应于所述第一事件的第二图像替代所述第一图像;
当通过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一图像时,响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被检测到,经由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一图像与对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的第三图像;
以及
响应于经由所述遮盖在所述触摸屏上检测到所述第三图像上的第一触摸式输入,执行对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的功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事件为在外部接收或由所述移动式电子装置的应用程序产生的时间触发事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事件为由所述移动式电子装置的日历应用程序产生的假日事件。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响应于所述触发事件被检测到,而测量第一时间持续时间;
响应于超出所述第一时间持续时间而禁用经由所述遮盖在所述触摸屏上进行的任何用户输入;以及
响应于超出所述第一时间持续时间而停止全部图像经由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对应于所述第一事件的第二图像包括:
显示对应于所述假日事件的所述第二图像;以及
响应于所述假日事件的到期而以所述第一图像替代所述第二图像。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响应于由所述触摸屏在所述遮盖上检测到的第二输入,将所述第一图像调节为较浅第一图像或将所述第二图像调节为较浅第二图像。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响应于由所述触摸屏在所述遮盖的所述第三图像上检测到的第一输入,将所述第一图像调节为较浅第一图像或将所述第二图像调节为较浅第二图像。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响应于由所述触摸屏在所述遮盖上检测到的所述第二输入,测量第二时间持续时间;
响应于所述第二时间持续时间超出而禁用经由所述遮盖在所述触摸屏上的任何用户输入;以及
响应于所述第二时间持续时间超出而停止全部图像经由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图像是以点观看模式显示。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通过所述移动式电子装置检测第二事件;
以对应于所述第二事件的第四图像替代所述第一图像;
响应于检测到由所述触摸屏在所述遮盖上的第三输入而显示较浅第四图像;以及
响应于所述第二事件的到期而以所述第一图像替代所述第四图像。
11. 一种移动式电子装置,其包括:
触摸屏;
遮盖,其用于遮盖所述触摸屏;
输入装置,其耦合到所述触摸屏,用于检测触摸事件;以及
处理电路,其耦合到所述触摸屏并被配置成至少用于:
经由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开口显示第一图像;
响应于第一事件被检测到,而以对应于所述第一事件的第二图像替代所述第一图像;
当通过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一图像时,响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被检测到,经由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一图像与对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的第三图像;
以及
响应于经由所述遮盖通过所述输入装置检测到所述第三图像上的第一触摸式输入,执行对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的功能。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事件为在外部接收或由所述移动式电子装置的应用程序产生的时间触发事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事件为由所述移动式电子装置的日历应用程序产生的假日事件。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计时器,且所述处理电路经进一步配置成至少用于:
响应于所述触发事件被检测到,通过所述计时器测量第一时间持续时间;
响应于超出所述第一时间持续时间而禁用经由所述遮盖在所述触摸屏上的任何用户输入;以及
响应于超出所述第一时间持续时间而停止全部图像经由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处理电路被配置成至少用于通过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对应于所述第一事件的第二图像,其包括:
经由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对应于所述假日事件的所述第二图像;以及
响应于所述假日事件的到期而以所述第一图像替代所述第二图像。
16.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处理电路进一步配置成至少用于:
响应于由所述触摸屏在所述遮盖上检测到的第二输入,将所述第一图像调节为较浅第一图像或将所述第二图像调节为较浅第二图像。
17.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处理电路经进一步配置成至少用于:
响应于由所述触摸屏在所述遮盖的所述第三图像上检测到的第一输入,将所述第一图像调节为较浅第一图像或将所述第二图像调节为较浅第二图像。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计时器,且所述处理电路经进一步配置成至少用于:
响应于由所述触摸屏在所述遮盖上检测到的所述第二输入,通过所述计时器测量第二时间持续时间;
响应于所述第二时间持续时间超出而禁用经由所述遮盖在所述触摸屏上 的任何用户输入;以及
响应于所述第二时间持续时间超出而停止全部图像经由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
19.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处理电路经进一步配置成至少用于:
检测第二事件;
以对应于所述第二事件的第四图像替代所述第一图像;
响应于由所述触摸屏在所述遮盖上检测到的第三输入而显示较浅第四图像;以及
响应于所述第二事件的到期而以所述第一图像替代所述第四图像。
20. 一种并入具有遮盖的移动式电子装置内的非暂时性存储介质,其含有控制所述移动式电子装置以执行功能的计算机可读指令,所述功能包括:
通过所述移动式电子装置,检测第一事件和装置触发事件;
经由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开口显示第一图像;
响应于所述第一事件被检测到,而以对应于所述第一事件的第二图像替代所述第一图像;
当通过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一图像时,响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被检测到,经由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一图像与对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的第三图像;
以及
响应于经由所述遮盖在所述触摸屏上检测到所述第三图像上的第一触摸式输入,执行对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的功能。”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中部分内容加入权利要求1、11和20中。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公开的是:响应于“第一事件”(例如应用程序产生的事件)被检测到与响应于“装置触发事件”(例如手机来电)被检测到时,同时显示“第二图像”(对应于应用程序产生的事件)和“第三图像”(例如来电提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1、20如下:
“1. 一种通过遮盖控制移动式电子装置的方法,其包括:
通过所述移动式电子装置,检测第一事件和装置触发事件;
通过触摸屏上的遮盖的开口显示第一图像;
响应于所述第一事件被检测到,而以对应于所述第一事件的第二图像替代所述第一图像;
当通过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一图像时,响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被检测到,经由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一图像与对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的第三图像;
当通过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二图像时,响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被检测到,经由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二图像与对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的所述第三图像;以及
响应于经由所述遮盖在所述触摸屏上检测到所述第三图像上的第一触摸式输入,执行对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的功能。”
“11. 一种移动式电子装置,其包括:
触摸屏;
遮盖,其用于遮盖所述触摸屏;
输入装置,其耦合到所述触摸屏,用于检测触摸事件;以及
处理电路,其耦合到所述触摸屏并被配置成至少用于:
经由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开口显示第一图像;
响应于第一事件被检测到,而以对应于所述第一事件的第二图像替代所述第一图像;
当通过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一图像时,响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被检测到,经由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一图像与对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的第三图像;
当通过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二图像时,响应 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被检测到,经由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二图像与对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的所述第三图像;以及
响应于经由所述遮盖通过所述输入装置检测到所述第三图像上的第一触摸式输入,执行对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的功能。”
“20. 一种并入具有遮盖的移动式电子装置内的非暂时性存储介质,其含有控制所述移动式电子装置以执行功能的计算机可读指令,所述功能包括:
通过所述移动式电子装置,检测第一事件和装置触发事件;
经由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开口显示第一图像;
响应于所述第一事件被检测到,而以对应于所述第一事件的第二图像替代所述第一图像;
当通过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一图像时,响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被检测到,经由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一图像与对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的第三图像;
当通过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二图像时,响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被检测到,经由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二图像与对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的所述第三图像;以及
响应于经由所述遮盖在所述触摸屏上检测到所述第三图像上的第一触摸式输入,执行对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的功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权利要求中仅仅限定了“第一事件”,“装置触发事件”这样的上位概念,并未将其限定为复审请求人主张的“应用程序产生的事件”。第二,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所举的例子中的闹钟也是一种应用程序,因此即使申请人对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以体现所述“应用程序产生的事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第三,本申请发明构思的重点包括两点,一是通过遮盖来显示图像,二是通过遮盖进行触摸输入,而这两点已经分别被对比文件1,2公开,而不同的图像在各种事件触发时同时显示,这都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0依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附图7A、7B、9A)同时显示来电提示(第三图像)和时间(应用程序产生的事件,例如“时间”或“闹钟”)。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这种显示模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中部分内容加入权利要求1、11和20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结合仅能得到在透明挡板上设置多个孔的技术方案,不能达到经由多个孔来显示触摸屏上的信息的一部分的目的,根不能达到经由几个孔同时显示第一图像与第二图像,或者同时显示第二图像与第三图像的目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再次修改了权利要求1、11和20中部分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和20如下:
“1. 一种通过遮盖控制移动式电子装置的方法,其包括:
在所述遮盖遮盖所述移动式电子装置的触摸屏时,通过所述触摸屏检测施加在所述遮盖的触摸操作,以检测第一事件和装置触发事件;
通过触摸屏上的遮盖的开口显示第一图像;
响应于所述第一事件被检测到,而以对应于所述第一事件的第二图像替代所述第一图像;
当通过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一图像时,响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被检测到,经由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一图像与对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的第三图像;
当通过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二图像时,响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被检测到,经由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二图像与对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的所述第三图像;以及
响应于经由所述遮盖在所述触摸屏上检测到所述第三图像上的第一触摸式输入,执行对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的功能。”
“11. 一种移动式电子装置,其包括:
触摸屏;
遮盖,其用于遮盖所述触摸屏;
输入装置,其耦合到所述触摸屏,在所述遮盖遮盖所述触摸屏时,通过所述触摸屏检测施加在所述遮盖的触摸事件;以及
处理电路,其耦合到所述触摸屏并被配置成至少用于:
经由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开口显示第一图像;
响应于第一事件被检测到,而以对应于所述第一事件的第二图像替代所述第一图像;
当通过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一图像时,响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被检测到,经由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 示所述第一图像与对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的第三图像;
当通过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二图像时,响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被检测到,经由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二图像与对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的所述第三图像;以及
响应于经由所述遮盖通过所述输入装置检测到所述第三图像上的第一触摸式输入,执行对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的功能。”
“20. 一种并入具有遮盖的移动式电子装置内的非暂时性存储介质,其含有控制所述移动式电子装置以执行功能的计算机可读指令,所述功能包括:
在所述遮盖遮盖所述移动式电子装置的触摸屏时,通过所述触摸屏检测施加在所述遮盖的触摸操作,以检测第一事件和装置触发事件;
经由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开口显示第一图像;
响应于所述第一事件被检测到,而以对应于所述第一事件的第二图像替代所述第一图像;
当通过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一图像时,响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被检测到,经由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一图像与对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的第三图像;
当通过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二图像时,响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被检测到,经由所述触摸屏上的所述遮盖的所述开口显示所述第二图像与对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的所述第三图像;以及
响应于经由所述遮盖在所述触摸屏上检测到所述第三图像上的第一触摸式输入,执行对应于所述装置触发事件的功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过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0,申请日2015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2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4、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进行对比,其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中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实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中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2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 CN101080067A 公开日:2007年11月28日;
对比文件2 CN203168277U 授权公告日:2013年09月04日。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通过遮盖控制移动式电子装置的方法,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移动式电子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显示装置通过遮盖控制显示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9页第1段、附图1-9C):输入单元包括触摸屏(说明书第6页第2段),冷光转换单元的板1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遮盖),将第二显示单元14的平面冷光转换成多个点冷光,板16在图1中示出被安装在第二显示单元14上,多个孔(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开口)被设置在板16上并且被可拆卸地安装在第二显示单元14上,板16阻挡住显示在第二显示单元14上的信息的一部分,而其余的信息经由这多个孔22曝露(说明书第4页第8-10段)。“呼叫”、“接收消息”“音乐回放”等事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事件”或“装置触发事件”,图6的信息显示操作的方法的流程图公开了,如果存在冷光转换单元,则控制单元55控制显示在响应的显示单元上的信息的显示类型,信息包括指示移动终端1状态的文本、图像和/或图标或显示在相应显示单元的屏幕上的事件发生(相当于检测第一事件和装置触发事件,显示第一图像,响应于第一事件被检测到,对应于第一事件的第二图像替代第一图像)。附图7A、7B中显示的来电、信息、时间等图像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第一图像”、“第二图像”或“第三图像”。附图7A中同时显示了“来电”和“时间”的图像,附图7B中同时显示了“信息”和“时间”,(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于装置触发事件被检测到,经由触摸屏上的遮盖的开口显示第一图像与对应于装置触发事件的第三图像”,和“响应于装置触发事件被检测到,经由触摸屏上的遮盖的开口显示第二图像与对应于装置触发事件的第三图像”)。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通过移动式电子装置的触摸屏,在遮盖遮盖所述触摸屏时检测施加在遮盖的触摸操作。响应于经由遮盖在触摸屏上检测到第三图像上的第一触摸式输入,执行对应于装置触发事件的功能。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触摸屏进行操作。
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遮盖遮盖所述触摸屏时检测施加在遮盖的触摸事件;处理电路,响应于经由遮盖在触摸屏上检测到第三图像上的第一触摸式输入,执行对应于装置触发事件的功能。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处理电路实现相应功能。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手机套组件(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8]段),具体公开了手机套组件的透明挡板(相当于遮盖)起到进一步保护手机屏幕的作用,且于透明挡板上可操作手机触摸屏上的各种按键(相当于在遮盖遮盖所述触摸屏时,检测施加在所述遮盖的触摸事件,响应于经由遮盖在触摸屏上检测到第三图像上的第一触摸式输入,执行功能)。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都是通过遮盖对触摸屏进行操作。对装置触发事件进行触摸输入执行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相应的电路设置也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和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和1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12和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事件为“来电”(相当于外部接收),事件触发事件(类似闹钟、假日提醒等)等是移动装置上的常见的功能,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12和13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8,14-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遮盖的开口显示图像,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遮盖在触摸屏上进行输入。权利要求4-8以及14-18的附加技术特征要求保护的具体操作步骤和相应关系都是本领域常见的,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点观看模式显示(参见附图7A-7C),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10和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不同事件之间发生变化时图像随之变化(第一事件得到第二图像代替第一图像),在此基础上,再发生第二事件的第四图像,以第四图像代替第一图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模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0和19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存储介质,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 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通过遮盖对触摸屏施加触摸操作这一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2公开的,通过多个孔来显示图像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对比文件2的挡板是否透明对技术方案并没有影响,触摸操作响应于压力,而不是透明挡板透过的光。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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