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换热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换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320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602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08344.X
申请日:2013-03-29
复审请求人:浙江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彦红
合议组组长:张林颖
参审员:闫磊
国际分类号:F25B39/00,F28F9/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08344.X,名称为“一种换热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3月29日,公开日为2013年7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2798299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8日)和对比文件2(CN201266026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7月1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56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1-10、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换热器,包括集流管、扁管以及翅片,扁管插装在集流管上,翅片设于相邻扁管之间,其特征在于:换热器还包括有连接部件,至少扁管在其延伸方向的中部或者靠近中部的位置能被连接部件固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件包括内护板和外护板,所述内护板设置在扁管宽度方向的一侧,所述外护板设置在扁管宽度方向的另一侧,内护板和外护板之间通过紧固件连接。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器最外侧的翅片外部设有边板,内护板或外护板与边板连接。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护板或外护板的两端设有折弯部,折弯部与所述边板连接。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边板的侧部形成折边,所述内护板或外护板连接在折边上。
6. 如权利要求2至5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护板或外护板上还设有用于换热器安装的连接座。
7. 如权利要求2至5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紧固件上设有防震套管。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防震套管的外壁贴紧到相邻的扁管侧壁上。
9. 如权利要求2至5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护板或外护板上设有加强肋。
10. 如权利要求1至5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流管上设有安装支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文件,其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2的部分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的部分内容补充到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2并调整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对比文件2中固定夹管架及管束的螺柱设于夹管架上端的吊块上,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固定内护板、外护板、扁管的紧固件设于相邻扁管之间的翅片断开处,因此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管束固定的实现方式不同。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换热器,包括集流管、扁管以及翅片,扁管插装在集流管上,翅片设于相邻扁管之间,其特征在于:换热器还包括有连接部件,至少扁管在其延伸方向的中部或者靠近中部的位置能被连接部件固定,所述连接部件包括内护板和外护板,所述内护板和外护板通过紧固件连接,所述内护板和外护板共同夹紧所述扁管,所述紧固件安装于相邻扁管之间的翅片断开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将紧固件设置在内、外护板的端部可以保证翅片在其长度延伸方向上的连续性,便于加工组装,而将紧固件设置在内、外护板的非端部位置,有利于内外护板的整体固定而不利于翅片的连续性,这两种设置方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紧固件设置方式,并且其技术效果都是可以预期的,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求选择将紧固件设置在内、外护板的非端部位置,并且在扁管不能断开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去除部分翅片,从而将紧固件设置在翅片断开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并提交了修改文件。其修改在于:在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的部分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的部分内容补充到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2的部分技术特征,删除权利要求3并调整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换热器,包括集流管、扁管以及翅片,扁管插装在集流管上,翅片设于相邻扁管之间,其特征在于:换热器还包括有连接部件,至少扁管在其延伸方向的中部或者靠近中部的位置能被连接部件固定,所述连接部件包括内护板和外护板,所述内护板和外护板在扁管宽度方向的两侧相对布置,所述外护板和/或所述内护板与机架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护板和外护板之间通过紧固件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护板或外护板的两端设有折弯部,折弯部与所述边板连接。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边板的侧部形成折边,所述内护板或外护板连接在折边上。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护板或外护板上还设有用于换热器安装的连接座。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紧固件上设有防震套管。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防震套管的外壁贴紧到相邻的扁管侧壁上。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护板或外护板上设有加强肋。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流管上设有安装支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9日提交的修改文件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第33条的规定,同时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6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1-10、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4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换热器,其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对于涉及“扁管在其延伸方向的中部能被连接部件固定”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平行流暖风芯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7]段以及附图1-3):该平行流暖风芯体包括左水室3、右水室9、扁管5以及设置于相邻扁管5之间的波纹翅片12,扁管5的两端插入左、右水室的通孔中。
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换热器还包括有连接部件,至少扁管在其延伸方向的中部或者靠近中部的位置能被连接部件固定;所述连接部件包括内护板和外护板,所述内护板和外护板在扁管宽度方向的两侧相对布置,所述外护板和/或所述内护板与机架连接。
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技术方案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高换热器的防震性和稳固性。
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模块式翅片管换热器(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至第4页第2段以及附图1-3),该换热器包括壳体1、数组换热管束2、进、出口集箱3、4以及夹管架5,夹管架5设置在每组换热管束2延伸方向的中部,用于夹持和悬挂换热器管束2,换热器管束2通过夹管架5上端的螺柱50固定悬挂在吊梁14上;并且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可以看出,夹管架5包括内护板和外护板,内护板和外护板设置在换热管束2宽度方向的两侧,且内护板和外护板均通过螺栓50与吊梁14连接。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能够固定换热管、防止换热管震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换热管中部设置包括内、外护板的连接部件以夹持固定管束的技术启示;而将内护板、外护板设置成在扁管宽度方向的两侧相对布置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内、外护板的布置方式以及外护板和/或内护板与机架连接,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夹管架在换热管两侧并非相对布置,而是错开布置,导致作用在内、外护板上的力会存在力矩,而本申请的内、外护板相对设置,作用在内、外护板上的力相互平衡,有利于扁管得到稳定支撑;对比文件2中的夹管架上方是悬挂在固定梁上,即夹管架只有一端固定,这种悬臂梁结构稳定性不好,不能使换热器具有抗震性,对比文件2中夹管架是否与钢架连接并不能从说明书及附图中获知,对比文件2中设置夹管架的目的不是为了抗震。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将换热管两侧的内、外护板错开布置有利于内、外护板在狭窄空间内的安装但不利于受力平衡和保持稳定,而将内、外护板相对布置有利于受力平衡保持稳定但不利于安装,这两种设置方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外护板布置方式,并且其技术效果都是可以预期的,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将内、外护板相对布置;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夹管架5的内、外护板通过螺柱50与吊梁14连接(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第1-3行以及说明书附图1),并且与吊梁14连接的夹管架5通过对管束的夹持固定客观上能够减少管束震动,因此就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述外护板和/或所述内护板与机架连接”而言,该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能够起到相同的作用,而且即使申请人将该特征进一步限定为两端固定,该连接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涉及“扁管在其延伸方向靠近中部的位置能被连接部件固定”的技术方案,在靠近中部的位置设置连接部件,仅属于根据换热器受力情况对连接部件设置位置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同上),其中内护板和外护板通过螺柱50和吊梁14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在内护板或外护板两端设置弯折部与边板连接、以及在边板侧部设置折边与内护板或外护板连接均是本领域连接板状部件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在内护板或外护板上设置用于换热器安装的连接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换热器的实际安装需求而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6、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紧固件的防震和位置,然而为了减少震动的传递,在刚性紧固件上设置防震套管,并使防震套管外壁紧贴到相邻扁管侧壁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为增强连接部件的结构强度,在其上设置加强肋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同上),其中左水室3、右水室9上均设有支架2,支架2上设有螺纹铆钉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