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喷发泡泡玩具电动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61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597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38898.2
申请日:2016-05-23
复审请求人:杨玉英 覃盛安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红
合议组组长:张林颖
参审员:刘璇斐
国际分类号:A63H17/26,A63H33/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原始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后的内容,则该修改超出原始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38898.2,名称为“喷发泡泡玩具电动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杨玉英和覃盛安,申请日为2016年5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9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CN202199091U,公告日为2012年4月25日)、对比文件3(CN201371904Y,公告日为2009年12月30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5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段(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喷发泡泡玩具电动车,包括车身、方向盘或龙头、车轮、蓄电池、电机、变速箱、后视镜、水箱、灯光、音响、泡泡喷发器;童车前部或尾部配置有泡泡喷发器,当孩子们在一起嬉戏玩耍时,接近目标后启动启动开关,敌方将在战火声光中被泡泡包围,但不会被攻击而受到伤害;
泡泡喷发的动力是电动或风动,启动开关打开,泡泡就从喷发工具口喷出,泡泡的大小由喷发的速度控制;启动开关安装在左脚刹车位旁、右手方向或右手把左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发泡泡玩具电动车,其特征在于,在不同车型上设计不同风格的泡泡喷发工具或形式,童车是汽车、摩托车、工程车或坦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发泡泡玩具电动车,其特征在于,泡泡喷发器可折叠或伸缩,设计在车体的任一适合的位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主要体现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改变、增加并删除了一部分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造型与功能的完美统一,结合理性教育与感性教育进行的同时……有效培养孩子们的想象力和动手能力”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之一,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3的技术领域不相同;(2)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切合孩子们的新鲜感、好奇心、占有欲以及强的适应能力和父母的爱子心理的心理特征涉及喷发泡泡玩具电动车的问题”,这与对比文件2和3的技术问题均不同。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喷发泡泡玩具电动车,包括车身、方向盘或龙头、车轮、蓄电池、电机、变速箱、后视镜、水箱、灯光、音响、泡泡喷发器在内的结构组件,其特征在于:寓教于乐于智力与勇气培养型的儿童成长教具,泡泡喷发的动力是电动或风动,启动开关安装在左脚刹车位旁、右手方向或右手把左端,童车前部或尾部配置有泡泡喷发器,配上音响和灯光,接近右手或左脚的适当位置安装泡泡发射开关,启动开关打开,泡泡就伴随着声光从喷发器口喷出,泡泡的大小由喷发的速度控制,造型与功能的完美统一,结合理性教育与感性教育进行的同时,一方面从造型上去诱发孩子们对童车教具的浓厚兴趣,另一方面激发孩子的群体生活观念,全面地煅炼孩子们的智力与勇气,有效培养孩子们的想象力和动手能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发泡泡玩具电动车,其特征在于,在不同车型上设计不同风格的泡泡喷发工具或形式,童车可以是汽车、摩托车、工程车或坦克。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喷发泡泡玩具电动车,其特征在于,泡泡喷发器可折叠或伸缩,设计在不同车体的任一适合的位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2月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认为的此部分特征不属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规定的技术特征,因此也不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此外,对比文件2、3分别涉及玩具车,这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2)一项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该权利要求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的,合议组依据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客观确定其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2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体现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改变、增加并删除了一部分特征。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喷发泡泡玩具电动车,包括电机、变速箱、水箱、灯光、音响、泡泡喷发器在内的泡泡发射组件,其特征在于:泡泡喷发的动力是电动或风动,水箱盛装泡泡水,由电机带动变速箱搅动水箱内的泡泡水,使泡泡水生成大量的泡泡,再通过泡泡喷发器向外喷发,泡泡的大小由喷发器向外喷发的速度控制;泡泡喷发器上设置彩灯,在玩具电动车内接近右手或左脚的适当位置安装泡泡发射开关,启动发射开关,水箱内产生的大量泡泡就伴随着喷发器上色彩变幻的灯光和音响通过泡泡喷发器喷射出。”
合议组于2019年5月6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所改变的有关泡泡发射组件组成的特征,以及所增加的特征“由电机带动变速箱搅动水箱内的泡泡水,使泡泡水生成大量的泡泡,再通过泡泡喷发器向外喷发”、“泡泡喷发器上设置彩灯”、“喷发器上色彩变幻的灯光和音响”均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同时陈述其修改不超范围的理由。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喷发泡泡玩具电动车,包括车身、方向盘或龙头、车轮、蓄电池、电机、变速箱、后视镜、水箱、灯光、音响、泡泡喷发工具在内的结构组件,其特征在于:泡泡喷发的动力是电动或风动,水箱盛装泡泡水,电机带动变速箱使水箱内的泡泡水产生大量的泡泡,通过泡泡喷发工具向外喷发,泡泡的大小由喷发工具向外喷发的速度控制;在玩具电动车内接近右手或左脚的适当位置安装泡泡发射开关,启动发射开关,泡泡水产生的大量泡泡就结合设置的彩灯和音响,通过泡泡喷发工具喷射出,敌方将在战火声光中被泡泡包围,但不会被攻击而受到伤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发泡泡玩具电动车,其特征在于,在不同车型上设计不同风格的泡泡喷发工具或形式,包括汽车、摩托车、工程车或坦克在内的儿童车。
3. 根据权利要求1和2所述的喷发泡泡玩具电动车,其特征在于,泡泡喷发器可折叠或伸缩,设计在不同车体的任一适合的位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于2018年9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段(第1页)、于申请日(2016年5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原始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后的内容,则该修改超出原始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电机带动变速箱使水箱内的泡泡水产生大量的泡泡,通过泡泡喷发工具向外喷发”是相对于原始权利要求书增加的特征,该特征并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原申请文件也未对泡泡的产生过程进行记载,并且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到该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最后一次陈述意见中认为:(1)“电机带动变速箱使水箱内的泡泡水产生大量的泡泡”在结合本案主题和公知常识(生活中诸如洗衣、洗碗时产生大量的泡泡)以及原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内容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2)从现有工业技术中,电机带动变速箱工作也是常规技术。故所做修改不超范围。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即使生活中洗衣、洗碗时会产生大量的泡泡也不意味着由原文仅记载的“包括电机、变速箱、水箱……”能得出“电机带动变速箱使水箱内的泡泡水产生大量的泡泡”,这二者之间没有必然关系;再者,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所依据的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2)电机带动变速箱工作为常规技术不意味着“电机带动变速箱使水箱内的泡泡水产生大量的泡泡”可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为电机和变速箱配合可能是为玩具电动车提供动力和变速的。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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