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可见和红外范围内透明的纳米结构的透镜和玻璃陶瓷-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在可见和红外范围内透明的纳米结构的透镜和玻璃陶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042
决定日:2019-06-18
委内编号:1F249654
优先权日:2013-02-28
申请(专利)号:201480018183.8
申请日:2014-02-28
复审请求人:国家科学研究中心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凯
合议组组长:牛文婧
参审员:焦磊
国际分类号:C03C3/253,C03C10/00,C03C3/064,C03C3/089,C03C4/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的某些组分特征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结合现有证据,并不能获得将前述组分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用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8183.8,名称为“在可见和红外范围内透明的纳米结构的透镜和玻璃陶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为国家科学研究中心,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为2013年2月28日,申请日为2014年2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11日以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2015年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2段、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附图1-9。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Li2O含量和Al2O3含量都基本上为零的透明或半透明的纳米结构的玻璃陶瓷,其以材料的总重量计含有至少97重量%的下式I的组合物:
(GeO2)x(SiO2)y(B2O3)z(Ga2O3)a(Oxy1)b(Oxy2)k (I)
其中 Oxy1为选自ZnO、MgO、NbO2.5、WO3、NiO、SnO、TiO2、AgO、CaO、MnO或它们的混合物,且 Oxy2为选自Na2O、K2O或它们的混合物的氧化物,且
x在0至98之间的范围内,且
y在0至60之间的范围内,且
x和y不同时为零,且
z在0至20之间,
x、y、z使得x y z在40至98之间的范围内,
a在0.1至50之间,
b在0至35之间,且
k在0至7之间,且
x、y、z、a、b和k使得x y z a b k=100。
2. 具有Li2O含量和Al2O3含量都基本上为零的透明或半透明的纳米结构的玻璃,其以材料的总重量计含有至少97重量%的下式I的组合物:
(GeO2)x(SiO2)y(B2O3)z(Ga2O3)a(Oxy1)b(Oxy2)k (I)
其中 Oxy1为选自ZnO、MgO、NbO2.5、WO3、NiO、SnO、TiO2、AgO、CaO、MnO或它们的混合物,且 Oxy2为选自Na2O、K2O或它们的混合物的氧化物,且
x在0至98之间的范围内,且
y在0至60之间的范围内,且
x和y不同时为零,且
z在0至20之间,
x、y、z使得x y z在40至98之间的范围内,
a在0.1至50之间,
b在1至35之间,且
k在1至7之间,且
x、y、z、a、b和k使得x y z a b k=10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陶瓷,或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玻璃,其特征在于,x和y使得x y≥40。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玻璃陶瓷,或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玻璃,其特征在于,x等于0。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玻璃陶瓷或玻璃,其特征在于,y在40至60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玻璃陶瓷,或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玻璃,其特征在于,y等于0。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玻璃陶瓷或玻璃,其特征在于,x在50至98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玻璃陶瓷或玻璃,其特征在于,z等于0。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玻璃陶瓷,或根据权利要求2和3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其特征在于,x和y均不为0。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玻璃陶瓷或玻璃,其特征在于,x和y各自独立地包括于如下范围内:
-在x的情况中,10至80之间;和
-在y的情况中,10至60之间。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玻璃陶瓷或玻璃,其特征在于,x和y使得x y在50至95之间的范围内。
12. 根据权利要求1和3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陶瓷,或根据权利要求2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其除了式(I)的组合物之外,还含有掺杂剂,以获得每单位质量100%。
13. 根据权利要求2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纳米结构的玻璃的制造方法,其包括如下连续步骤:
1-在900℃至1700℃之间的范围内的温度下,熔化以粉末形式存在的初始氧化物或如果适当的它们的前体;
2-冷却, 从而产生具有Li2O含量和Al2O3含量都基本上为零的透明或半透明的纳米结构的玻璃,其以玻璃的总重量计含有至少97重量%的下式I的组合物:
(GeO2)x(SiO2)y(B2O3)z(Ga2O3)a(Oxy1)b(Oxy2)k (I)
其中 Oxy1为选自ZnO、MgO、NbO2.5、WO3、NiO、SnO、TiO2、AgO、CaO、MnO或它们的混合物,且 Oxy2为选自Na2O、K2O或它们的混合物的氧化物,且
x在0至98之间的范围内,且
y在0至60之间的范围内,且
x和y不同时为零,且
z在0至20之间,
x y z在40至98之间的范围内,
a在0.1至50之间,
b在1至35之间,且
k在1至7之间,且
x、y、z、a、b和k使得x y z a b k=100。
14. 根据权利要求1和3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纳米结构的玻璃陶瓷的制造方法,其包括如下连续步骤:
1-根据包括如下连续步骤的方法制造具有Li2O含量和Al2O3含量都基本上为零的透明或半透明的纳米结构的玻璃,其以材料的总重量计含有至少97重量%的下式I的组合物:
(GeO2)x(SiO2)y(B2O3)z(Ga2O3)a(Oxy1)b(Oxy2)k (I)
其中 Oxy1为选自ZnO、MgO、NbO2.5、WO3、NiO、SnO、TiO2、AgO、CaO、MnO或它们的混合物,且 Oxy2为选自Na2O、K2O或它们的混合物的氧化物,且
x在0至98之间的范围内,且
y在0至60之间的范围内,且
x和y不同时为零,且
z在0至20之间,
x、y、z使得x y z在40至98之间的范围内,
a在0.1至50之间,
b在0至35之间,且
k在0至7之间,且
x、y、z、a、b和k使得x y z a b k=100:
在900℃至1700℃之间的范围内的温度下,熔化以粉末形式存在的初始氧化物或如果适当的它们的前体,随后冷却;2-在400℃至900℃之间的范围内的温度下结晶热处理所述玻璃达15分钟至48小时之间的范围内的时间。
15. 根据权利要求2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或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陶瓷用于制造包括块体、粉末、纤维或层的光学材料的用途。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用于制造用于医学成像、照明或显示器的材料的用途。
17. 根据权利要求2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用于激光标刻的用途。”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一种玻璃陶瓷与对比文件1(CN1587142A,公开日:2005年3月2日)公开的一种光学玻璃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将该组合物制成透明或半透明的纳米结构的玻璃陶瓷,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制成光学玻璃。对于上述区别,根据玻璃应用需要,将制备玻璃的组合物制成透明或半透明的纳米结构的玻璃陶瓷是一种常规选择,因此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另外,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一种玻璃陶瓷与对比文件2(CN1676483A,公开日:2005年10月5日)公开的一种光学玻璃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将该组合物制成透明或半透明的纳米结构的玻璃陶瓷,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制成光学玻璃,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重量含量,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摩尔含量。对于上述区别,根据玻璃应用需要,将制备玻璃的组合物制成透明或半透明的纳米结构的玻璃陶瓷是一种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摩尔含量上经过常规选择,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透明或半透明的纳米结构的玻璃,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限定了玻璃是透明或半透明的,根据玻璃应用需要,将玻璃制成透明或半透明的是一种常规选择。另外,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透明或半透明的纳米结构的玻璃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限定的玻璃是透明或半透明的,权利要求限定的是重量含量,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摩尔含量。对于上述区别,根据玻璃应用需要,将玻璃制成透明或半透明的是一种常规选择,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摩尔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摩尔含量上经过常规选择,容易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6-8、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4、10(在y的情况下,10至60之间)、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4、6-8、10-11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5、9、10(在x的情况下,10至80之间)、12分别对其引用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选择,容易得到权利要求5、9-10、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2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纳米结构的玻璃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掺铋锗基光学玻璃,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纳米铋团簇掺杂二氧化硅基光学玻璃,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和3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纳米结构的玻璃陶瓷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掺铋锗基光学玻璃,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纳米铋团簇掺杂二氧化硅基光学玻璃,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2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或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陶瓷用于制造包括块体、粉末、纤维或层的光学材料的用途,而将玻璃陶瓷用于制造包括块体、粉末、纤维或层的光学材料的用途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8)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用于制造用于医学成像、照明或显示器的材料的用途,而将所述的产品用于医学成像、照明或显示器的材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9)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2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用于激光标刻的用途,而将权利要求2至12中的玻璃用于激光标刻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Li2O含量和Al2O3含量都基本上为零的透明或半透明的纳米结构的玻璃陶瓷,其以材料的总重量计含有至少97重量%的下式I的组合物:
(GeO2)x(SiO2)y(B2O3)z(Ga2O3)a(Oxy1)b(Oxy2)k (I)
其中
Oxy1为选自ZnO、MgO、NbO2.5、WO3、NiO、SnO、TiO2、AgO、CaO、MnO或它们的混合物,且
Oxy2为选自Na2O、K2O或它们的混合物的氧化物,且
x在0至98之间的范围内,且
y在0至60之间的范围内,且
x和y不同时为零,且
z在0至20之间,
x、y、z使得x y z在40至98之间的范围内,
a在0.1至50之间,
b在0至35之间,且
k在1至7之间,且
x、y、z、a、b和k使得x y z a b k=100。
2. 具有Li2O含量和Al2O3含量都基本上为零的透明或半透明的纳米结构的玻璃,其以材料的总重量计含有至少97重量%的下式I的组合物:
(GeO2)x(SiO2)y(B2O3)z(Ga2O3)a(Oxy1)b(Oxy2)k (I)
其中
Oxy1为选自ZnO、MgO、NbO2.5、WO3、NiO、SnO、TiO2、AgO、CaO、MnO或它们的混合物,且
Oxy2为选自Na2O、K2O或它们的混合物的氧化物,且
x在0至98之间的范围内,且
y在0至60之间的范围内,且
x和y不同时为零,且
z在0至20之间,
x、y、z使得x y z在40至98之间的范围内,
a在0.1至50之间,
b在1至35之间,且
k在1至7之间,且
x、y、z、a、b和k使得x y z a b k=10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陶瓷,或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玻璃,其特征在于,x和y使得x y≥40。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玻璃陶瓷,或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玻璃,其特征在于,x等于0。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玻璃陶瓷或玻璃,其特征在于,y在40至60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玻璃陶瓷,或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玻璃,其特征在于,y等于0。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玻璃陶瓷或玻璃,其特征在于,x在50至98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玻璃陶瓷或玻璃,其特征在于,z等于0。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玻璃陶瓷,或根据权利要求2和3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其特征在于,x和y均不为0。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玻璃陶瓷或玻璃,其特征在于,x和y各自独立地包括于如下范围内:
-在x的情况中,10至80之间;和
-在y的情况中,10至60之间。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玻璃陶瓷或玻璃,其特征在于,x和y使得x y在50至95之间的范围内。
12. 根据权利要求1和3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陶瓷,或根据权利要求2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其除了式(I)的组合物之外,还含有掺杂剂,以获得每单位质量100%。
13. 根据权利要求2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纳米结构的玻璃的制造方法,其包括如下连续步骤:
1-在900℃至1700℃之间的范围内的温度下,熔化以粉末形式存在的初始氧化物或如果适当的它们的前体;
2-冷却,
从而产生具有Li2O含量和Al2O3含量都基本上为零的透明或半透明的纳米结构的玻璃,其以玻璃的总重量计含有至少97重量%的下式I的组合物:
(GeO2)x(SiO2)y(B2O3)z(Ga2O3)a(Oxy1)b(Oxy2)k (I)
其中
Oxy1为选自ZnO、MgO、NbO2.5、WO3、NiO、SnO、TiO2、AgO、CaO、MnO或它们的混合物,且
Oxy2为选自Na2O、K2O或它们的混合物的氧化物,且
x在0至98之间的范围内,且
y在0至60之间的范围内,且
x和y不同时为零,且
z在0至20之间,
x y z在40至98之间的范围内,
a在0.1至50之间,
b在1至35之间,且
k在1至7之间,且
x、y、z、a、b和k使得x y z a b k=100。
14. 根据权利要求1和3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纳米结构的玻璃陶瓷的制造方法,其包括如下连续步骤:
1-根据包括如下连续步骤的方法制造具有Li2O含量和Al2O3含量都基本上为零的透明或半透明的纳米结构的玻璃,其以材料的总重量计含有至少97重量%的下式I的组合物:
(GeO2)x(SiO2)y(B2O3)z(Ga2O3)a(Oxy1)b(Oxy2)k (I)
其中
Oxy1为选自ZnO、MgO、NbO2.5、WO3、NiO、SnO、TiO2、AgO、CaO、MnO或它们的混合物,且
Oxy2为选自Na2O、K2O或它们的混合物的氧化物,且
x在0至98之间的范围内,且
y在0至60之间的范围内,且
x和y不同时为零,且
z在0至20之间,
x、y、z使得x y z在40至98之间的范围内,
a在0.1至50之间,
b在0至35之间,且
k在1至7之间,且
x、y、z、a、b和k使得x y z a b k=100:
在900℃至1700℃之间的范围内的温度下,熔化以粉末形式存在的初始氧化物或如果适当的它们的前体,随后冷却;
2-在400℃至900℃之间的范围内的温度下结晶热处理所述玻璃达15分钟至48小时之间的范围内的时间。
15. 根据权利要求2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或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陶瓷用于制造包括块体、粉末、纤维或层的光学材料的用途。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用途,用于制造用于医学成像、照明或显示器的材料。
17. 根据权利要求2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用于激光标刻的用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强调:“在玻璃和玻璃陶瓷中添加一定含量Na2O或K2O或它们的混合物的氧化物,对比文件1虽未公开,但是为了降低熔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其中添加一定含量的氧化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经合议组核实,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说明书第1-222段,以及2015年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附图1-9。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的某些组分特征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结合现有证据,并不能获得将前述组分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用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关于权利要求1-1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Li2O含量和Al2O3含量都基本上为零的透明或半透明的纳米结构的玻璃陶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掺铋锗基光学玻璃(参见实施例33),并具体公开了该玻璃中各成分的摩尔百分比:玻璃中含有GeO2 90mol%,Ga2O3 9mol%,Bi2O3 1 mol%。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至少在于:玻璃组成不同,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组合物(GeO2)x(SiO2)y(B2O3)z(Ga2O3)a(Oxy1)b(Oxy2)k中的Oxy2为选自Na2O、K2O或它们混合物的氧化物,且k限定在1-7之间,而对比文件1不涉及任何Na2O、K2O或它们混合物的氧化物。
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本发明的玻璃陶瓷以及玻璃为纳米结构的。玻璃陶瓷的纳米结构对应于纳米尺寸的晶体在玻璃基质中的存在。玻璃的纳米结构来自相的分离或分开。纳米尺寸的域的组成和尺寸为均匀的,且它们的分布在玻璃基质内是均匀的。本申请是通过标称组合物,以及在较小程度上通过玻璃制造工序来控制玻璃的纳米结构和玻璃陶瓷的纳米晶的尺寸、形状和比例。通过控制镓酸盐的分离而保持对玻璃和玻璃陶瓷的纳米结构的控制,以及因此对它们的透明性的控制”(参见说明书第[0016]-[0019]段)。进一步,根据本申请的发明内容:“如果希望降低分离的域(根据本发明的玻璃的纳米域)的尺寸, 则添加碱金属氧化物(Oxy2)是特别有用的。然而,引入的量必须小于7摩尔%(c小于或等于7),以防止纳米结构的损失”(参见说明书第[0070]段),其发明的关键是采用镓酸盐玻璃作为基质玻璃,并通过添加特定量的“Na2O、K2O或它们混合物的氧化物”来实现上述目的的,即在镓酸盐玻璃基质玻璃中,通过引入适量的Na2O、K2O或它们混合物的氧化物一方面获得希望降低分离的域,另一方面又防止纳米结构的损失,达到制备预期的具有纳米结构的玻璃的目的。
另外,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纳米铋团簇掺杂二氧化硅基光学玻璃,其目的是制备具有能够覆盖整个通讯波段的超宽带的光学增益介质,并具体公开了该玻璃中各成分的摩尔百分比:SiO2 50~85;Al2O 30~25.5;B2O 30~25.5;Ga2O 30~25.5;Ta2O 5 0~20.0;Li2O 0~17.5;Na2O 0~17.5;K2O 0~17.5;ZnO 0~5.5;Bi2O3 0.5~5.0(参见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第3页第3段)。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没有公开在制备镓酸盐基质玻璃时采用特定量的“Na2O、K2O或它们混合物的氧化物”的内容,更未提及采用特定量的“Na2O、K2O或它们混合物的氧化物”在获得“希望降低分离的域的同时又防止纳米结构的损失”方面的作用,故基于目前的证据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于“Na2O、K2O或它们混合物的氧化物”的区别,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仅认为“为了降低熔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其中添加一定含量的氧化物”。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涉及玻璃组合物,无论基于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抑或结合玻璃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综合来看,均得不出其具有降低“熔点”的技术需求;其次,也无法得出所述 “降低熔点”与“在降低分离的域的同时又防止纳米结构的损失”之间存在何种具体技术关联的结论,故基于现有证据,并不能获得添加特定量的“Na2O、K2O或它们混合物的氧化物”用以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教导。因此就现有的证据而言,尚不能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权利要求2-17均含有前述区别特征,因而基于对权利要求1评述相同的理由,就现有的证据而言,也不能得出权利要求2-17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继续审查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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