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钢带隔离剂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58
决定日:2019-06-18
委内编号:1F2477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42884.0
申请日:2015-07-27
复审请求人:付玉良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丽
合议组组长:王华
参审员:徐艾清
国际分类号:C09D191/00,C09D101/28,C09D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启示之下,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选择,其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42884.0,原名称为“一种钢带隔离剂及其制备方法”,后更名为“钢带隔离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付玉良,申请日为2015年7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植物油油脚利用方法研究,苑乃香等, “考试周刊”,第4期,第196页,2013年12月31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8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项,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钢带隔离剂,是由下列物质按重量份数制成:植物油脚300~800份、食用碱2~8份、滑石粉10~50份、甲基纤维素1~5份和水300~600份;
其制备方法是:
a、提炼:将植物油脚在350℃~450℃下提炼4~8小时后,然后降温至80℃~85℃,制得精炼植物油;
b、皂化:将a步骤制得的精炼植物油中加入食用碱,静置4~8小时,制得皂脚;
c、调制:将b步骤制得的皂角中加入滑石粉、甲基纤维素和水,搅拌均匀即制得成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隔离剂,是由下列物质按重量份数制成:植物油脚400~700份、食用碱4~6份、滑石粉20~30份、甲基纤维素2~4份和水400~500份;
其制备方法是:
a、提炼:将植物油脚在350℃~400℃下提炼5~7小时,然后降温至80℃~85℃,制得精炼植物油;
b、皂化:将a步骤制得的精炼植物油中加入食用碱,静置5~6小时,制得皂脚;
c、调制:将b步骤制得的皂角中加入滑石粉、甲基纤维素和水,搅拌均匀即制得成品。”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采用食用碱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15%NaOH溶液,添加甲基纤维素,未添加NaCl和防腐剂,对各原料组分的重量份用量作了调整和限定;②限定制备方法包括对植物油脚进行提炼的步骤,对皂化静置时间、添加甲基纤维素和水的时机作了调整。而针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同样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植物油油脚和皂化剂不同,在该申请中植物油油脚进行了预处理提炼,即使可以得出预处理提炼的启示,作为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选择破乳剂提炼;其次,滑石粉等的加入过程不同,对比文件1为加热加入,而该申请为直接加入;最后该申请中含有甲基纤维素。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1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该申请中记载的植物油油脚主要成分是钠皂形式的脂肪酸和中性油脂,这与复审请求中请求人陈述的植物油油脚为磷脂、中性油和水分不同,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预处理提炼植物油油脚的步骤,但是为了充分利用植物油有效成分,进行提炼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该申请也没有记载上述提炼过程对隔离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提炼过程在制备方法中也仅为精炼有效成分去除杂质的常规作用,得到的有效成分与对比文件1相同,在制备隔离剂中起到的作用也相同;此外破乳剂破乳分离植物油仅为分离方法中的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炼植物油油脚的方法。其次,对于滑石粉的加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混合实际情况选择加入温度,仅为混合方式所需进行的常规选择,不会给隔离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最后,甲基纤维素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增稠剂和成膜剂,具备已知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所需进行添加,得到的性能可以预期,并且该申请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物质的选择对隔离剂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和该申请皂化反应的原料并不相同,产物也不相同,不存在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添加甲基纤维素的启示,并且结合其常规性能不会得到是够提高隔离剂的持续性和耐热性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8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项,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启示之下,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选择,其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钢带隔离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脱模剂,其制备工艺如下:取150g植物油油脚,30g水于烧杯中,加热至100℃,加入15%NaOH溶液45g(每5分钟加一次,分6次加完),加入70ml热水, 保持温度在80~90℃40min,加入NaCl进行盐析,静止一天;除去下层废液,加入适量的滑石粉和防腐剂,加热至70~80℃之间,搅拌均匀,装瓶(参见对比文件1第196页右栏“4.制取脱模剂”)。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所述脱模剂由以下原料组分制成:植物油油脚、15%NaOH溶液、NaCl、滑石粉、防腐剂和水。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产品的性能和用途是由其所含有的组成成分所决定的,所以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脱模剂的组成成分其可作为一种钢带隔离剂。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进行对比,两者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采用食用碱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15%NaOH溶液,添加甲基纤维素,未添加NaCl和防腐剂,对各原料组分的重量份用量作了调整和限定;②限定制备方法包括对植物油脚进行提炼的步骤,对皂化静置时间、添加甲基纤维素和水的时机作了调整。根据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优化隔离剂的制备方法。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①,NaOH和食用碱均是可以引发皂化反应的碱性试剂,在对比文件1采用15%NaOH溶液作为皂化反应原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常规选择,使用食用碱替代15%NaOH溶液,其效果可预期。甲基纤维素是涂料工业常用的增稠剂和成膜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添加适量的甲基纤维素,其效果可预期。对比文件1中添加NaCl是用于盐析以除去皂化反应产生的杂质,添加防腐剂是为了提高脱模剂的贮存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添加上述起到改善性作用的原料组分,将其省略后其效果也随之消失,省略原料组分NaCl和防腐剂后,添加上述原料的步骤同时被省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各原料组分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隔离剂实际性能的需要结合组分的常规性能,通过常规技术手段便可得出,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油脚中含有45-55%的油脂和脂肪酸盐(参见对比文件1第196页左栏第2段)。为更好的利用植物油油脚中的有效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进行皂化反应前对植物油脚进行提炼以得到精炼植物油,并根据常规技术手段进行具体提炼操作。在对比文件1公开通过皂化反应制得皂角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对皂化反应物进行一定时间的静置以使反应充分。甲基纤维素作为增稠剂和成膜剂、水作为溶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上述组分的加入时机,技术效果可预期。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各原料组分的重量份用量、制备工艺中提炼温度等调控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隔离剂实际性能的需要结合各组分的常规性能,通过常规技术手段便可得出,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制备工艺中的温度、时间等调控参数,其效果可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原料植物油脚,而“精炼”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根据产物所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是否进行,得到的产物可以预期,而在此后的皂化反应中有效成分相同,得到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其次,对于甲基纤维素的加入,其具备已知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所需进行添加,得到的性能可以预期,并且该申请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物质在隔离剂中起到了非常规性能并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3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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