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排错位深差喷枪采藕船-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排错位深差喷枪采藕船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80
决定日:2019-06-18
委内编号:1F2605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64620.4
申请日:2016-08-15
复审请求人:赵常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振山
合议组组长:成春旺
参审员:师广义
国际分类号:A01D44/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对于该区别特征,该对比文件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上述区别特征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64620.4,名称为“双排错位深差喷枪采藕船”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赵常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3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017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27段。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650763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双排错位深差喷枪采藕船,包括供水管、喷枪、支架、铰链和调节器,其特征是设置两套结构相同但喷枪横向位置相间的供水管,两套供水管通过各自不同长度的支架固定于同一铰链长轴上,使其前后错位,通过各自支架间可调控连接固定的调节器,使其上下错位,使同一连接点固定的喷枪形成一个错位深差,两个喷头同时在不同深度工作,减小了单排喷枪在喷水时喷枪周围因为旋流所造成的动能损耗同时也增加了喷射面积,因此采藕效率获得大幅提高。”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中两套供水管通过各自不同长度的支架固定于同一铰链长轴上,且通过各自支架间可调控连接固定的调节器使其上下错位。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支架210相当于本申请的铰链长轴,第二支架211相当于本申请的支架,角度调节机构26公开了本申请的调节器,对比文件1中的以上三者组合即可实现双排喷枪在不同深度拓泥采藕,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具体结构的设置不同,本申请的简洁结构仅是对比文件1中相应结构的简单变型。(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两排喷枪能够前后错位并处于不同深度,即,当第二支架211转动一定角度倾斜时,由于两套喷管在第二支架211上的分布位置距离支架转动中心不同,而导致两套喷管纵向上也具有深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现有技术中喷枪布排在一个水平面上,双排喷枪的后排同样需首先穿越前排同样的泥水层,本申请的双排错位深差喷枪,实现双排喷枪均在最贴近原封固泥层的合理深度,接力完成拓扩液化泥层,达到节能高效游离莲藕的目的。(2)不认可驳回决定中认定的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如下内容:第二支架211上可调控连接固定的角度调节机构26使第二支架211转动一定角度而使两套喷管上下错位,使同一连接固定的喷枪形成一个错位深差,两排喷枪在不同深度工作。原因有三点:一是“角度调节机构26使第二支架211转动一定角度而使两套喷管上下错位”对于固定连接的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而言是不可能的;二是通过升降装置 24调整整套采掘装置的角度,可使第二支架的角度发生少许变化,但形成的错位落差微不足道;三是对比文件1中明确限定了第二支架呈水平设置。(3)本申请的双排错位深差喷枪采藕船属于农机具,具有可靠性,低技术含量、使用操作简便,低一次性投入、低使用成本。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角度调节机构26能使第二支架211上的喷管23转动一定角度从而使得喷枪的喷向改变,而通过升降装置24调整整个喷枪支架21的升降,从而致使第二支架211上不同位置的两套喷管能够上下错位。(2)对比文件1的喷枪支架21在下降的转动过程中,由于两个喷管23处于位于第二支架211上的不同位置,因此第二支架211转动时,两个喷管23确实会形成错位落差,两排喷枪在不同深度工作;至于复审请求人声称对比文件1形成的错位落差微不足道,然其两排喷枪的错位深差的调整范围或幅度并未在权利要求1中提及;而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实质区别在于两排喷枪的安装支架设置不同以及调节其深差的调节机构的位置设置不同,对比文件1是单个支架上设置不同位置的两排喷枪,升降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调节机构)调整喷枪支架21的升降从而调整两排喷枪的深差,而本申请是单个支架上设置单排喷枪进而在两个支架之间设置调节器而调整深差,然其两者均可以达到“使同一连接点固定的喷枪形成一个错位深差,两个喷头同时在不同深度工作,减小了单排喷枪在喷水时喷枪周围因为旋流所造成的动能损耗同时也增加了喷射面积,因此采藕效率获得大幅提高”的技术效果,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支架及调节机构的设置方式不同并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017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27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排错位深差喷枪采藕船。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采集位于水底的水生植物的采集船(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图1-5),可用于采藕,其采集系统2具有两排前后布置喷枪22,因此其实质上也公开了一种双排喷枪采藕船,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喷管23(相当于供水管)、喷枪22、喷枪支架21(相当于支架)、铰链、升降装置24和角度调节机构26,设置两套结构相同但喷枪横向位置相间的喷管23,两套喷管23通过喷枪支架21固定于喷枪支架21末端的两个铰链上,使其前后错位。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双排喷枪采藕船能够错位深差,还包括调节器,通过各自支架间可调控连接固定的调节器,使其上下错位,使同一连接点固定的喷枪形成一个错位深差,两个喷头同时在不同深度工作,减小了单排喷枪在喷水时喷枪周围因为旋流所造成的动能损耗同时也增加了喷射面积,因此采藕效率获得大幅提高。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节两排喷枪之间的深度差。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角度调节机构26,其中在第二控制系统264的作用下,角度调节机构26的第一连杆261沿着自身的长度方向伸缩运动,同时在第二连杆262的传递下,喷管Ⅰ230绕自身轴心线开始转动,再由第三连杆263的传递下,使得喷管Ⅰ230和喷管Ⅱ231同步转动,实现喷枪22的喷射角度调节。由此可知,角度调节机构26的作用是调节喷管Ⅰ230和喷管Ⅱ231的角度,使其同步转动,位于喷管Ⅰ230和喷管Ⅱ231上多个喷枪22也随之转动,从而实现喷枪22的喷射角度调节,即角度调节机构26仅用于调整喷枪22的喷射角度,并不能调节两排喷枪22之间的深度差。
其次,对比文件1中的升降装置24,通过第一控制系统242e控制卷轮241转动,然后卷收或松开钢丝绳243,从而实现喷枪支架21一端部绕船体1转动,另一端部吊出水面或伸入水底,在工作时,升降装置24将喷枪支架21、喷枪22、喷管23、以及行走轮25一起降入河水内,使得行走轮25刚好与河底接触,第二支架211水平设置,由于第二支架211水平设置,则两排喷枪22之间的深度差不可调。而且,在第二支架211转动时,由于喷枪支架21的几何形状,第二支架211可能在有些情况下会与水平面形成微小的夹角从而导致两排喷枪22的深度有差异,但这仅仅是对比文件1中水平设置的第二支架211由于河底高度的不同造成的,并不必然构成两排喷枪的深度差,深度差也不可调节,这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通过各自支架间可调控连接固定的调节器,使喷枪上下错位,形成错位深差,存在本质的区别。
再次、本申请中的支架通过一个铰链长轴连接在一起,而对比文件1中的喷枪支架21包括第一支架210和第二支架211,两者固定连接,即喷枪支架21整体上功能和作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支架,而本申请中的铰链长轴是支撑支架转动的部件。
最后、从对比文件1中喷枪支架21上设置两排喷枪22在工作中水平设置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启示将其设置为两套具有不同长度的支架并在其间设置调节器,通过各自支架间可调控连接固定的调节器,使其上下错位,使同一连接点固定的喷枪形成一个错位深差,两个喷头同时在不同深度工作。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减小了单排喷枪在喷水时喷枪周围因为旋流所造成的动能损耗同时也增加了喷射面积,因此采藕效率获得大幅提高,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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