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流式文档阅读系统及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流式文档阅读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29
决定日:2019-06-18
委内编号:1F2690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04530.4
申请日:2015-08-17
复审请求人: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妍
合议组组长:丛珊
参审员:薛钰
国际分类号: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部分是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的技术手段,且其在该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04530.4,名称为“一种流式文档阅读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第7-9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2:CN102625188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1日;
对比文件3:CN103297809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1日;
对比文件4:CN102096674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1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页(即第1-3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8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特征为:(1)服务器根据每个周期客户端发送的请求分为多个时间周期向客户端发送多个流式文档片段,每个周期发送一个流式文档片段;(2)加密模块生成一个密钥对一个流式文档片段进行加密得到密文片段;(3)客户端以网页形式向用户呈现文档片段。而上述区别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流式文档阅读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客户端和服务器端,所述服务器端将所述流式文档分为多个流式文档片段,并将其分为多个时间周期向所述客户端发送,所述客户端将收到的流式文档片段以网页的形式呈现给用户,其中,所述服务器端每个时间周期发送一个流式文档片段至所述客户端,其中,所述客户端包括请求模块,所述服务器端包括加密模块,在一个时间周期中,所述请求模块向所述服务器端发送请求,所述服务器端接收到所述请求后,所述加密模块生成一个密钥,并采用该密钥对其中一个流式文档片段进行加密,得到相应的密文片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式文档阅读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还包括解密模块,所述服务器端还包括发送模块,其中,所述发送模块将所述密文片段及密钥发送至所述客户端,所述客户端收到所述密文片段及密钥后,解密模块根据收到的密钥对收到的密文片段进行解密,得到对应的流式文档片段。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流式文档阅读系统,其特征在于,在不同的时间周期中,所述加密模块生成的密钥不同。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式文档阅读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还包括显示模块,用于以网页的形式将所述流式文档片段呈现给用户。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流式文档阅读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还包括登录模块,所述服务器端还包括验证模块,其中,所述登录模块将用户登录信息发送至所述验证模块,所述验证模块对所述用户登录信息进行验证。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式文档阅读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端还包括分段模块,用于将所述流式文档分为多个流式文档片段。
7. 一种流式文档阅读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S1,服务器端将所述流式文档分为多个流式文档片段;
S2,所述服务器端将所述多个流式文档片段分为多个时间周期向客户端发送,其中,间周期中,所述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端发送请求,所述服务器端接收到所所述服务器端每个时间周期发送一个流式文档片段至所 述客户端,其中,在一个时述请求后,生成一个密钥,并采用该密钥对其中一个流式文档片段进行加密,得到相应的密文片段;
S3,所述客户端将收到的流式文档片段以网页的形式呈现给用户。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流式文档阅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包括:
将所述密文片段及密钥发送至所述客户端,所述客户端收到所述密文片段及密钥后,根据收到的密钥对收到的密文片段进行解密,得到对应的流式文档片段。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流式文档阅读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不同的时间周期中,生成的密钥不同。”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如下:将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间周期中,所述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端发送请求,所述服务器端接收到所所述服务器端每个时间周期发送一个流式文档片段至所述客户端,其中,在一个时述请求后,生成一个密钥,并采用该密钥对其中一个流式文档片段进行加密,得到相应的密文片段”修改为“在一个时间周期中,所述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端发送请求,所述服务器端接收到请求后,生成一个密钥,并采用该密钥对其中一个流式文档片段进行加密,得到相应的密文片段,并将所述密文片段及所述密钥发送至客户端,其中,所述服务器端每个时间周期发送一个流式文档片段至所述客户端”。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对文档分多位个片段,并根据用户请求后将机密的文档和密钥发给客户端,保证了文档的安全性;客户端直接解析相应片段,不必下载特定的应用程序去解析,通过浏览器就可以实现。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流式文档阅读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客户端和服务器端,所述服务器端将所述流式文档分为多个流式文档片段,并将其分为多个时间周期向所述客户端发送,所述客户端将收到的流式文档片段以网页的形式呈现给用户,其中,所述服务器端每个时间周期发送一个流式文档片段至所述客户端,其中,所述客户端包括请求模块,所述服务器端包括加密模块,在一个时间周期中,所述请求模块向所述服务器端发送请求,所述服务器端接收到所述请求后,所述加密模块生成一个密钥,并采用该密钥对其中一个流式文档片段进行加密,得到相应的密文片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式文档阅读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还包括解密模块,所述服务器端还包括发送模块,其中,所述发送模块将所述密文片段及密钥发送至所述客户端,所述客户端收到所述密文片段及密钥后,解密模块根据收到的密钥对收到的密文片段进行解密,得到对应的流式文档片段。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流式文档阅读系统,其特征在于,在不同的时间周期中,所述加密模块生成的密钥不同。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式文档阅读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还包括显示模块,用于以网页的形式将所述流式文档片段呈现给用户。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流式文档阅读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还包括登录模块,所述服务器端还包括验证模块,其中,所述登录模块将用户登录信息发送至所述验证模块,所述验证模块对所述用户登录信息进行验证。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式文档阅读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端还包括分段模块,用于将所述流式文档分为多个流式文档片段。
7. 一种流式文档阅读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S1,服务器端将所述流式文档分为多个流式文档片段;
S2,所述服务器端将所述多个流式文档片段分为多个时间周期向客户端发送,其中,在一个时间周期中,所述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端发送请求,所述服务器端接收到请求后,生成一个密钥,并采用该密钥对其中一个流式文档片段进行加密,得到相应的密文片段,并将所述密文片段及所述密钥发送至客户端,其中,所述服务器端每个时间周期发送一个流式文档片段至所述客户端;
S3,所述客户端将收到的流式文档片段以网页的形式呈现给用户。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流式文档阅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包括:
将所述密文片段及密钥发送至所述客户端,所述客户端收到所述密文片段及密钥后,根据收到的密钥对收到的密文片段进行解密,得到对应的流式文档片段。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流式文档阅读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不同的时间周期中,生成的密钥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页(即第1-3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8年1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并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3以及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8-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给予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如下: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并将其分为多个时间周期向所述客户端发送”修改为“并将所述多个流式文档片段分别在多个时间周期向所述客户端发送”,将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分为多个时间周期向所述客户端发送”修改为“分别在多个时间周期向所述客户端发送”。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的多个节目单元是在同一加密周期以相同的密钥进行加密并同时发送的,而本申请是在不同时间周期各自生成密钥对不同的文档片段分别发送的;(2)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客户端的请求触发服务器端的加密和发送能够避免客户端增加判定、排序的功能,从而简化客户端。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 一种流式文档阅读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客户端和服务器端,所述服务器端将所述流式文档分为多个流式文档片段,并将所述多个流式文档片段分别在多个时间周期向所述客户端发送,所述客户端将收到的流式文档片段以网页的形式呈现给用户,其中,所述服务器端每个时间周期发送一个流式文档片段至所述客户端,其中,所述客户端包括请求模块,所述服务器端包括加密模块,在一个时间周期中,所述请求模块向所述服务器端发送请求,所述服务器端接收到所述请求后,所述加密模块生成一个密钥,并采用该密钥对其中一个流式文档片段进行加密,得到相应的密文片段。”
“7. 一种流式文档阅读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S1,服务器端将所述流式文档分为多个流式文档片段;
S2,所述服务器端将所述多个流式文档片段分别在多个时间周期向客户端发送,其中,在一个时间周期中,所述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端发送请求,所述服务器端接收到请求后,生成一个密钥,并采用该密钥对其中一个流式文档片段进行加密,得到相应的密文片段,并将所述密文片段及所述密钥发送至客户端,其中,所述服务器端每个时间周期发送一个流式文档片段至所述客户端;
S3,所述客户端将收到的流式文档片段以网页的形式呈现给用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0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9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2625188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1日;
对比文件3:CN103297809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1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流式文档阅读系统,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媒体内容加密解密方法、装置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03、第0043-0067、0094-0122段以及附图5、6):媒体内容加密装置包括加密单元(相当于服务器端的加密模块),以片段为单位对媒体内容进行加密,并将加密片段的加密密钥包含在为媒体内容增加的首部,和加密后的媒体内容片段一起分发出去,其中,用于加密和解密的密钥,可以为相同的密钥,也可以为不同的密钥;媒体内容解密装置根据解密密钥对接收的媒体内容的加密片断进行解密;在HTTP streaming的应用场景下,以片段的一部分作为解密数据的输入,并根据接收的媒体内容在对应受保护媒体内容片断中的位置信息,对接收的媒体内容采用不同形式的解密(相当于客户端接收到的流式文档片断以网页形式呈现给用户)。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3,区别在于:服务器端将多个流式文档片段分别在多个时间周期向所述客户端发送,每个时间周期发送一个流式文档片段至客户端;所述客户端包括请求模块,在一个时间周期中,所述请求模块向服务器端发送请求,服务器端接收到请求后启动加密流程。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流式片段发送的安全性。
针对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节目的播放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5-0010、0135段):服务器端以加密周期为周期,随机生成内容密钥CK,使CK与加密周期具有一一对应关系,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形成各加密周期的加密节目流,依次将各加密节目流以及ECM一起发送到用户端。对比文件2公开了各个加密节目流以加密周期为密钥变化的周期,依次发送到用户端。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均是实现按时间周期发送流式分段,以提高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请求数据的用户为了获取数据内容,通过发送请求的方式来触发获取流程是本领域熟知的,因而在一个时间周期发送中,通过客户端中设置的请求模块向服务器端发送请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如下(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97-0107段):媒体内容解密装置包括解密单元,接收单元接收媒体内容,解密单元根据获取单元得到的解密密钥对接收的媒体内容的加密片断进行解密;媒体内容加密装置包括加密单元和分发单元,用于将加密的保护的媒体片段分发出去,媒体片段增加一个首部用于包含加密解密媒体内容片段的密钥。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 从属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135段):不同加密周期的CK是不同的,每个加密周期的加密节目单元需要使用不同的CK才能成功解密。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也是保障了发送内容的安全性。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 从属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03、第0043-0048、0094-0122段):在HTTP streaming的应用场景下(相当于以网页的形式),以片段的一部分作为解密数据的输入,并根据接收的媒体内容在对应受保护媒体内容片断中的位置信息,对接收的媒体内容采用不同形式的解密。而客户端还包括用于显示和呈现内容的功能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 从属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然而基于安全性考虑,在客户端和服务器之间设置用于登录和验证身份的功能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手段。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如下(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98段):媒体内容加密装置包括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媒体内容片段,媒体片段为将媒体内容以分段为单位进行分割得到的媒体内容。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流式文档阅读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媒体内容加密解密方法、装置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03、第0043-0067、0094-0122段以及附图5、6):媒体内容加密装置包括加密单元,以片段为单位对媒体内容进行加密,并将加密片段的加密密钥包含在为媒体内容增加的首部,和加密后的媒体内容片段一起分发出去,其中,用于加密和解密的密钥,可以为相同的密钥,也可以为不同的密钥;媒体内容解密装置根据解密密钥对接收的媒体内容的加密片断进行解密;在HTTP streaming的应用场景下,以片段的一部分作为解密数据的输入,并根据接收的媒体内容在对应受保护媒体内容片断中的位置信息,对接收的媒体内容采用不同形式的解密。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相比对比文件3,区别在于:服务器端将流式文档片段分别在多个时间周期向所述客户端发送,在一个时间周期中,客户端向服务器端发送请求,所述服务器端接收请求后启动加密流程;每个时间周期发送一个流式文档片段至客户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7相比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流式片段发送的安全性。
针对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节目的播放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5-0010、0135段):服务器端以加密周期为周期,随机生成内容密钥CK,使CK与加密周期具有一一对应关系,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形成各加密周期的加密节目流,依次将各加密节目流以及ECM一起发送到用户端。对比文件2公开了各个加密节目流以加密周期为密钥变化的周期,依次发送到用户端。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均是实现按时间周期发送流式分段,以提高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请求数据的用户为了获取数据内容,通过发送请求的方式来触发获取流程是本领域熟知的,因而在一个时间周期发送中,通过客户端中设置的请求模块向服务器端发送请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如下(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97-0107段):媒体内容解密装置包括解密单元,接收单元接收媒体内容,解密单元根据获取单元得到的解密密钥对接收的媒体内容的加密片断进行解密;媒体内容加密装置包括加密单元和分发单元,用于将加密的保护的媒体片段分发出去,媒体片段增加一个首部用于包含加密解密媒体内容片段的密钥。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9. 从属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如下(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135段):不同加密周期的CK是不同的,每个加密周期的加密节目单元需要使用不同的CK才能成功解密。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也是保障了发送内容的安全性。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5-0010、0135段):服务器端以加密周期为周期,随机生成内容密钥CK,形成各加密周期的加密节目流(相当于流式文档片段),依次将各加密节目流以及ECM一起发送到用户端。由于内容密钥是随机生成,因此每个周期的内容密钥是不同的,即公开了不同周期的密钥不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多个加密节目流在每个不同的时间周期具有服务器为其随机生成的密钥,由CK加密后依次分别发送的,相当于将多个流式文档片段分别在多个时间周期向所述客户端发送,每个时间周期发送一个流式文档片段至客户端。(2)为了获取数据内容,用户通过发送请求的方式来启动获取流程已经是非常成熟、常规的技术手段,现有技术中例如用户上网希望获取互联网上的数据或者请求其他用户的分享数据等诸多情景中,用户要首先发送请求,在用户的请求中可以包括用户的具体需求内容、形式、数量以及请求数据的时间点等,基于用户请求中的信息,可以准确快速高效地获取正确的信息,因此在用户有获取数据的需要时发送请求并在收到和解析请求时启动数据发送,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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