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轮胎用刺孔密封剂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693
决定日:2019-06-18
委内编号:1F243452
优先权日:2006-03-24
申请(专利)号:201510437344.3
申请日:2007-03-22
复审请求人:零件销售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敏芳
合议组组长:郝健
参审员:张娜
国际分类号:C08L7/02,C08L9/04,C08L9/08,C08L11/02,C08L23/22,C08L23/08,C08L39/08,C08K13/04,C08K5/053,C08K5/098,C08K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的教导容易引入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37344.3,发明名称为“轮胎用刺孔密封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0780018974.0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零件销售公司,申请日为2007年03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03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刺孔密封剂,该刺孔密封剂包含橡胶胶乳和甘油防冻剂,其中,所述的甘油防冻剂相对于所述刺孔密封剂组合物总重量的比率为5-75%重量;
其中所述刺孔密封剂还包含树脂粘合剂;
其中,所述粘合剂提供了额外密封能力,其中所述粘合剂相对于所述刺孔密封剂组合物总重量的比率为5%-30%重量。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刺孔密封剂,该刺孔密封剂还包含抗腐蚀剂。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刺孔密封剂,该刺孔密封剂还包含纤维与纤维质材料中的一种,所述的纤维和纤维质材料增强了含有纤维与纤维质材料中的一种的刺孔密封剂的密封能力。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刺孔密封剂,其中所述纤维的大小为1-150微米。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刺孔密封剂,其中所述甘油防冻剂还包含以5%-50%乙酸钾水溶液稀释的甘油。
6. 权利要求5所述的刺孔密封剂,其中所述橡胶胶乳相对于所述刺孔密封剂组合物总重量的比率为25%-60%重量。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刺孔密封剂,所述刺孔密封剂还包含表面活性剂,该表面活性剂为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两性表面活性剂、羧酸型表面活性剂以及脂肪酸盐中的一种。
8. 一种刺孔密封剂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刺孔密封剂含有橡胶胶乳、树脂粘合剂和防冻剂,其中所述的防冻剂包含甘油,且所述甘油相对于所述刺孔密封剂组合物总重量的比率为5-50%重量;其中,所述粘合剂提供了额外密封能力,其中所述粘合剂相对于所述刺孔密封剂组合物总重量的比率为5%-30%重量,所述方法包括:
搅拌混合树脂粘合剂与橡胶胶乳以获得混合物;和
混合甘油溶液与所述混合物以形成所述刺孔密封剂。
9. 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混合所述甘油溶液还包括混合包含甘油的水溶液与所述混合物以形成所述刺孔密封剂,所述甘油以5%-50%的乙酸钾水溶液稀释。
10. 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混合所述水溶液还包括在搅拌下以每分钟5-20升的倾倒速度将所述水溶液倒入所述粘合剂与所述胶乳的混 合物中,并以30-400rpm的速度将所述的水溶液搅入所述粘合剂与所述胶乳的混合物中。
11. 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混合物还包括将大量的纤维混入该混合物中。
12. 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大量纤维的大小为1-150微米。
13. 一种刺孔密封剂,所述刺孔密封剂包含:
混合在一起的一种或多种纤维、增稠剂和甘油防冻剂并且还包含混合进所述刺孔密封剂中的树脂粘合剂;并且
其中所述甘油相对于所述刺孔密封剂总重量的比率为5-70%重量;
其中,所述粘合剂提供了额外密封能力,其中所述粘合剂相对于所述刺孔密封剂组合物总重量的比率为5%-30%重量。
14. 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刺孔密封剂,所述刺孔密封剂还包含混合在该刺孔密封剂中的增稠剂,所述增稠剂还包括粘土增稠剂、纤维素增稠剂和天然树胶中的一种。
15. 权利要求14所述的刺孔密封剂,其中所述粘土增稠剂还包括膨润土、凹凸棒石粘土和锂蒙脱石中的一种,其中所述纤维素增稠剂还包括羟乙基纤维素、羟丙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及衍生物中的一种,并且其中所述天然树胶还包括黄原胶和瓜耳胶中的一种。
16. 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刺孔密封剂,其中所述的一种或多种纤维在刺孔处形成联锁网络,从而堵塞所述孔洞并阻止空气从轮胎外泄。
17. 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刺孔密封剂,还包括混合在该刺孔密封剂中的腐蚀抑制剂。
18. 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刺孔密封剂,还包括混合在该刺孔密封剂中的生物杀灭剂。
19. 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刺孔密封剂,其中所述橡胶胶乳相对于所述刺孔密封剂总重量的比率为1-10%重量,且所述粘合剂相对于所述刺孔密封剂总重量的比率为1-10%重量。”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刺孔密封剂,对比文件1(US5856376A,公开日为1999年01月05日)也公开了一种刺孔密封剂,两者的区别在于:(1)防冻剂是甘油,甘油防冻剂相对于刺孔密封剂组合物总重量的比率为5-75%重量;(2)刺孔密封剂还包括树脂粘合剂,所述粘合剂提供了额外密封能力,其相对于所述刺孔密封剂组合物总重量的比率为5%-30%重量。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橡胶胶乳与轮胎的粘合能力同时长期储存时橡胶微粒不易产生聚集块。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防冻剂选自乙二醇、丙二醇或甘油,并且也给出了防冻剂含量为刺孔密封剂组合物总重量的40-45%重量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2),在包含橡胶胶乳、乙二醇等传统防冻剂的刺孔密封剂中还包括不会引起胶乳聚集的树脂类粘结剂以便提高胶乳和轮胎间的粘合力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该粘合剂的用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实验手段即能获得的内容,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刺孔密封剂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刺孔密封剂的制备方法,两者的区别在于:(1)防冻剂包含甘油,甘油相对于所述刺孔密封剂组合物总重量的比率为5-50%重量;(2)刺孔密封剂还包括树脂粘合剂,所述粘合剂提供了额外密封能力,其相对于所述刺孔密封剂组合物总重量的比率为5%-30%重量;(3)权利要求8的混合步骤有所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橡胶胶乳与轮胎的粘合能力同时长期储存时橡胶微粒不易产生聚集块。对于区别(1)和(2),如评述权利要求1所述,在对比文件1中引入该特征是容易想到的。区别(3)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实验手段即能获得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9-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实验手段即能获得的内容,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刺孔密封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刺孔密封剂,两者的区别在于:(1)刺孔密封剂还包括混合在一起的一种或多种纤维、混合进所述剂中的树脂粘合剂,所述粘合剂提供了额外密封能力,其相对于所述刺孔密封剂组合物总重量的比率为5%-30%重量;(2)防冻剂是甘油,甘油防冻剂相对于所述刺孔密封剂组合物总重量的比率为5-70%重量。权利要求1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橡胶胶乳与轮胎的粘合能力同时长期储存时橡胶微粒不易产生聚集块。区别(1)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防冻剂选自乙二醇、丙二醇或甘油,并且也给出了防冻剂含量为刺孔密封剂组合物总重量的40-45%重量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14-1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实验手段即能获得的内容,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零件销售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还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8项)。相对于驳回文本,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7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8和13中,并适应性地删除权利要求7,调整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1)甘油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不仅仅是作为常规的防冻剂,还在于防止所述刺孔密封剂在长期储存期间出现橡胶微粒聚集的现象的同时,增加轮胎和刺孔密封剂中的橡胶胶乳之间的粘合力。没有证据表明在本申请之前已经有人发现并应用了这一独特的性质,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采用甘油代替乙二醇或丙二醇,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2)表面活性剂在本申请中的作用在于稳定易于上升的橡胶微粒并且抑制在表面附近的微粒集中层的形成。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颗粒状表面活化的聚合物组分。已知“表面活化”应该是指对所述聚合物组分颗粒的表面进行处理以改变其物理和/或化学性质,并不等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轮胎刺孔密封剂包含了表面活性剂。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识也没有给出在刺孔密封剂中加入表面活性剂可以稳定易于上升的橡胶微粒并且抑制在表面附近的微粒集中层的形成的教导。
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7和12如下:
“1. 一种刺孔密封剂,该刺孔密封剂包含橡胶胶乳和甘油防冻剂,其中,所述的甘油防冻剂相对于所述刺孔密封剂组合物总重量的比率为5-75%重量;
其中所述刺孔密封剂还包含树脂粘合剂,以及表面活性剂,该表面活性剂为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两性表面活性剂、羧酸型表面活性剂以及脂肪酸盐中的一种;
其中,所述粘合剂提供了额外密封能力,其中所述粘合剂相对于所述刺孔密封剂组合物总重量的比率为5%-30%重量。
7. 一种刺孔密封剂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刺孔密封剂含有橡胶胶乳、树脂粘合剂和防冻剂,其中所述的防冻剂包含甘油,且所述甘油相对于所述刺孔密封剂组合物总重量的比率为5-50%重量;其中,所述粘合剂提供了额外密封能力,其中所述粘合剂相对于所述刺孔密封剂组合物总重量的比率为5%-30%重量,并且所述刺孔密封剂还包含表面活性剂,该表面活性剂为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两性表面活性剂、羧酸型表面活性剂以及脂肪酸盐中的一种;所述方法包括:
搅拌混合树脂粘合剂与橡胶胶乳以获得混合物;和
混合甘油溶液与所述混合物以形成所述刺孔密封剂。
12. 一种刺孔密封剂,所述刺孔密封剂包含:
混合在一起的一种或多种纤维、增稠剂和甘油防冻剂并且还包含混合进所述刺孔密封剂中的树脂粘合剂,以及表面活性剂,该表面活性剂为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两性表面活性剂、羧酸型表面活性剂以及脂肪酸盐中的一种;并且
其中所述甘油相对于所述刺孔密封剂总重量的比率为5-70%重量;
其中,所述粘合剂提供了额外密封能力,其中所述粘合剂相对于所述刺孔密封剂组合物总重量的比率为5%-30%重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刺孔密封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轮胎刺孔密封剂,两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防冻剂为甘油,用量为组合物总重量的5-75wt%;2)权利要求1的刺孔密封剂还包含占组合物总重量的5-30wt%树脂粘合剂,以提供额外密封能力;3)权利要求1的刺孔密封剂还包含选自特定类型的表面活性剂。对于区别特征1),首先,根据本申请给出的实验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确认甘油可以使本申请的刺孔密封剂比一般刺孔密封剂具有更长期的稳定性。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刺孔密封剂中使用45-50wt%防冻剂,并且具体可以使用甘油的技术启示。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无论是乙二醇还是甘油,作为防冻剂均具有抑制密封剂中的水低温冻结而使乳胶粒子聚集,继而增加密封剂稳定性的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刺孔密封剂中使用45-50wt%甘油代替乙二醇作为防冻剂以稳定密封剂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区别特征2)和3),本申请并未记载任何实验数据,以显示粘合剂和表面活性剂具有说明书中主张的技术效果,以及显示进一步添加粘合剂和表面活性剂可使本申请的刺孔密封剂相对于现有技术在技术效果方面有确切的实质性提升。本领域技术人员仍能依据以下公知常识(参见《胶粘剂生产与应用手册》,程时远等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04月第1版,第84-85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预期粘合剂和表面活性剂在一定程度上分别具有增加粘合力和提升稳定性的技术效果。因此,为了增加对比文件1中含有SBR胶乳的密封剂的粘结力,无论是将SBR胶乳与天然橡胶胶乳一起使用,还是向其中添加树脂粘合剂(增粘树脂)以增加粘合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粘合剂的用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的粘合力进行调整而获得。另外,关于SBR胶乳,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公知,表面活性剂在乳胶工业中应用广泛,没有一种胶乳制品不用表面活性剂,加入少量表面活性剂,能大大降低界面张力,产生分散,乳化,稳定等作用,表面活性剂可分为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四大类(参见《橡胶助剂手册》,中国化工学会橡胶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04月第1版,第656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2;或参见《高分子科学教程》,韩哲文主编,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87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3)。因此,当乳液聚合的SBR可以直接加入配合剂使用时,乳化剂(即表面活性剂)是乳液聚合的SBR胶乳本身就含有的成分,其用于稳定乳液体系。因此,为了提高胶乳的稳定性,进一步增加SBR胶乳中表面活性剂的量达到合理的水平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用量可以根据实际稳定性需要调整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填料手册(第二版)》,George Wypych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2003年02月,第524-525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4;《地源热泵工程技术指南》,徐伟等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47-148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5)所容易想到的、其效果可以预期或是可根据具体需要调整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刺孔密封剂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刺孔密封剂的制备方法:两者的区别特征除了包括在评述权利要求1时确定的区别特征1)-3)外,还包括4)混合步骤有所不同:权利要求7是搅拌混合树脂粘合剂与橡胶胶乳以获得混合物,然后混合甘油溶液与所述混合物。对于区别特征1)-3)的评述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混合步骤的不同,首先,本申请并未有任何证据证明混合步骤的不同使得本申请刺孔密封剂在工艺方面和产品方面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何种新的技术效果。其次,在既定成分的情况下,为使得各组分更好地混合体现其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去调整各物料的混合顺序从而获得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8-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可以调整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刺孔密封剂,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刺孔密封剂,两者的区别特征在前述权利要求中均已评述过,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13-1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特定量甘油的使用,本申请实施例表明其可大大抑制橡胶聚集块的产生,实现现有技术中的刺孔密封剂所不具备的更长期的稳定性。对比文件1同时公开了除甘油之外种类繁多的其它种类的防冻剂,诸如乙二醇、丙二醇的烷基多元醇,没有给出使用特定用量的甘油来提高刺孔密封剂的长期储存稳定性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能够支持复审通知书中关于甘油作为防冻剂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赋予刺孔密封剂储存稳定性的技术效果的结论。2)对于粘合剂的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认为粘合剂仅会加剧聚集的问题而不会有动机加入粘合剂,因此没有理由向对比文件1的轮胎刺孔密封剂加入粘合剂。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多篇现有技术文献仅仅能说明现有技术对胶粘剂的性质和用途的一般认知,其中并未涉及用于刺孔密封剂的粘合剂的种类或用量的内容,更没有提及粘合剂在改善刺孔密封剂的密封能力,又不引起橡胶胶乳聚集的用途。3)对于表面活性剂的使用,本申请中的表面活性剂的作用在于其稳定易于上升的橡胶微粒并且抑制在表面附近的微粒集中层的形成,因此具有更长期的稳定性。 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多篇现有技术文献仅仅能说明现有技术对表面活性剂的性质和用途的一般认知,其中并未涉及用于刺孔密封剂的表面活性剂的种类,更没有提及在刺孔密封剂中加入表面活性剂可以稳定易于上升的橡胶微粒并且抑制在表面附近的微粒集中层的形成的内容。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7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的教导容易引入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刺孔密封剂(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轮胎刺孔密封剂,该刺孔密封剂优选包含颗粒状的表面活化的聚合物组分,其分散于进一步包含水、防冻剂和添加剂组的流体介质中;其中颗粒状聚合物组分优选轮胎橡胶粉、聚烯烃树脂粉或其组合;防冻剂组分优选如乙二醇的烷基多元醇;优选的添加剂组包括碳酸钙、(五水合)偏硅酸钠、多糖黄原胶、亚硝酸钠和SBR胶乳(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栏第39-51行)。轮胎刺孔密封剂包含至多90wt%的水与防冻剂的混合物、3-5wt%的表面活化的粉末状的聚合物材料和5wt%添加剂组,其中添加剂组还包含占整个组合物3wt%的SBR胶乳和较少的有效量的其他常规添加剂,如碳酸碱金属盐、抗腐蚀剂、增稠剂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栏第13-25行)。优选的SBR胶乳用作颗粒状聚合物组分和常规添加剂的载体和分散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栏第43-48行)。亲水性表面改性的再生橡胶颗粒由SBR胶乳组分运载到刺孔处,并与碳酸碱金属盐一起形成所需的刺孔内侧密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栏第38-46行)。
可以看到,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包含橡胶胶乳(SBR胶乳)和防冻剂(乙二醇)的刺孔密封剂。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防冻剂为甘油,用量为组合物总重量的5-75wt%;2)权利要求1的刺孔密封剂还包含占组合物总重量的5-30wt%树脂粘合剂,以提供额外密封能力;3)权利要求1的刺孔密封剂还包含选自特定类型的表面活性剂。
对于区别特征1),首先,虽然本申请认为甘油可以使本申请的刺孔密封剂比一般刺孔密封剂具有更长期的稳定性,但是,从本申请给出的实验数据来看,本申请虽然提供了多个具体的刺孔密封剂的示例性配方(表2中的Ex1-8)和实例性配方(表3中的Ex1-2),但是均未对上述密封剂配方的性能进行测试。从中看不出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在技术效果方面是否有确切的实质性提升。本申请仅仅测试了含有甘油的刺孔密封剂(利用甘油、乙酸钾制备的刺孔密封剂A和B)在烘箱中80℃静置250小时后产生的乳油状材料的重量占整个橡胶组分的百分比(6.0%和5.9%),以及测试了不同含水甘油溶液的冰点和流点(图1)。因此,对于本申请所主张的特定量甘油的使用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确认甘油可以使本申请的刺孔密封剂比一般刺孔密封剂具有更长期的稳定性。其次,对于甘油的使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防冻剂优选烷基多元醇,诸如乙二醇、丙二醇或甘油,其可以将密封剂组合物的冰点抑制在运输、储存和常规使用所遭遇的最低温度水平(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26-35行),密封剂组合物中防冻剂的用量为45-50wt%(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2)。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刺孔密封剂中使用45-50wt%防冻剂,并且具体可以使用甘油的技术启示。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无论是乙二醇还是甘油,作为防冻剂均具有抑制密封剂中的水低温冻结而使乳胶粒子聚集,继而增加密封剂稳定性的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刺孔密封剂中使用45-50wt%甘油代替乙二醇作为防冻剂以稳定刺孔密封剂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特征2)和3),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使用粘合剂是为了增加橡胶胶乳和轮胎间的粘合力(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第2-6行);该刺孔密封剂还可以包括各种表面活性剂,其在体系中稳定易于上升的橡胶微粒并且抑制在表面附近的微粒集中层的形成(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2-4行)。如上所述,本申请并未记载任何实验数据证明粘合剂和表面活性剂具有上述技术效果,以及证明粘合剂和表面活性剂的进一步添加使本申请密封剂相对于现有技术,在技术效果方面是否有确切的实质性提升。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仍能依据以下本领域公知常识预期粘合剂和表面活性剂在一定程度上分别具有增加粘合力和提升稳定性的技术效果。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天然橡胶胶黏剂的主要特点是韧性好、弹性高,对橡胶、织物等有良好的粘接力,广泛地应用在汽车工业上,内装饰、轮胎修补等;而SBR胶乳粘结强度不高,常按不同的需要加入各种配合剂以改良性能,其中为改善丁苯胶黏剂的粘接性能,在配制丁苯胶黏剂时与其他橡胶型胶黏剂相同,加入一些增黏树脂。树脂的加入不但可以改性,而且还可增加胶黏剂的内聚强度;乳液聚合的丁苯胶乳可以直接加入配合剂制备各种胶粘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因此,为了增加对比文件1中含有SBR胶乳的密封剂的粘结力,无论是将SBR胶乳与天然橡胶胶乳一起使用,还是向其中添加树脂粘合剂(增粘树脂)以增加粘合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粘合剂的用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的粘合力进行调整而获得。另外,关于SBR胶乳,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公知,表面活性剂在乳胶工业中应用广泛,没有一种胶乳制品不用表面活性剂,加入少量表面活性剂,能大大降低界面张力,产生分散,乳化,稳定等作用,表面活性剂可分为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四大类(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或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因此,当乳液聚合的SBR可以直接加入配合剂使用时,乳化剂(即表面活性剂)是乳液聚合的SBR胶乳本身就含有的成分,其用于稳定乳液体系。因此,为了提高胶乳的稳定性,进一步增加SBR胶乳中表面活性剂的量达到合理的水平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用量可以根据实际稳定性需要调整获得。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该刺孔密封剂还包含抗腐蚀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刺孔密封剂还包含抗腐蚀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栏第13-25行)。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该刺孔密封剂还包含纤维与纤维质材料中的一种,所述的纤维和纤维质材料增强了含有纤维与纤维质材料中的一种的刺孔密封剂的密封能力;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纤维的大小。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密封剂中使用何种填料由密封剂的预期性能以及密封剂所用的聚合物决定。纤维状填料和球形填料的这种结合使用,是调节密封剂中非常重要的流挂性能的有效手段,纤维也用来增强这些产品(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4)。因此,在密封剂中使用纤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可以增强密封剂的密封能力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纤维的大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调整获得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甘油防冻剂还包含以5-50%乙酸钾水溶液稀释的甘油。对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乙酸钾(醋酸钾)也是常用的防止溶液结冰的防冻剂,其在14℉下不冻结所需的浓度为50.4wt%(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5),因此,在防冻体系中使用乙酸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与防冻剂甘油组合使用时的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调整获得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橡胶胶乳相对于所述刺孔密封剂组合物总重量的比率为25-60%重量。对此,本申请并未显示对橡胶胶乳用量的选择相对于现有技术可产生何种新的技术效果,且该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需的密封剂流动性的大小以密封刺孔所需的橡胶固含量调整获得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刺孔密封剂的制备方法(详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刺孔密封剂的制备方法:将乙二醇进料到混合釜,加入水并搅拌混合;再加入聚合物成分以及橡胶颗粒;将碳酸碱金属盐、纤维素增稠剂、碱金属亚硝酸盐和抗腐蚀剂预先混合后加入混合,最后加入丁苯橡胶混合(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27-40行)。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相比,区别特征除了包括在评述权利要求1时确定的区别特征1)-3)外,还包括4)混合步骤有所不同:权利要求7是搅拌混合树脂粘合剂与橡胶胶乳以获得混合物,然后混合甘油溶液与所述混合物。对于区别特征1)-3)的评述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混合步骤的不同,首先,本申请并未有任何证据证明混合步骤的不同使得本申请刺孔密封剂在工艺方面和产品方面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何种新的技术效果。其次,在既定成分的情况下,为使得各组分更好地混合体现其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去调整各物料的混合顺序从而获得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8-11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7的方法中物料的组成和混合工艺,参见对前述权利要求的评述,物料的组成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对于具体混合工艺而言,没有证据表明其使得本申请刺孔密封剂在工艺方面和产品方面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新的技术效果,此外,混合工艺中的细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可以调整的。因此,权利要求8-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刺孔密封剂(详见案由部分),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刺孔密封剂,两者的区别特征在前述权利要求中均已评述过,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从属权利要求13-14进一步限定刺孔密封剂还包含增稠剂以及具体选择,权利要求16限定刺孔密封剂还包括混合在其中的腐蚀抑制剂。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的刺孔密封剂中也包含黄原胶增稠剂和腐蚀抑制剂,可见权利要求13-14和1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其他增稠剂也是密封剂中常用的配合剂,其使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14和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从属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纤维在刺孔处形成联锁网络从而堵塞所述孔洞并阻止空气从轮胎外泄。对于纤维堵塞刺孔的作用,首先,参见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在密封剂中使用纤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对比文件1的刺孔密封剂中使用亲水性表面活化的聚合物粒子形成刺孔堵塞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栏第31-47行),基于相同的机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同样为固形物的纤维也具有相似的作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从属权利要求17进一步限定该刺孔密封剂还包括混合在其中的生物杀灭剂。而生物杀灭剂也是密封剂中常用的配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应用场合需要进行选择,并且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从属权利要求18进一步限定橡胶胶乳的用量和粘合剂的用量,对此,粘合剂的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而橡胶胶乳和粘合剂的用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应用需要容易调整获得的。且本申请也并未证明上述用量的选择使得本申请的刺孔密封剂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何种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1),合议组认为,虽然本申请主张了甘油的作用,但在本申请的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任何证据以表明甘油可以使本申请的刺孔密封剂比一般刺孔密封剂具有更长期的稳定性,以及甘油防冻剂带来的长期稳定性效果超越现有技术中的其他常规防冻剂。其次,甘油本身可代替乙二醇用于刺孔密封剂是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刺孔密封剂中使用甘油作为防冻剂以稳定刺孔密封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2)和3),合议组认为,虽然本申请主张了粘合剂的添加障碍及其和表面活性剂的添加效果,但是在实验数据方面,本申请除了给出含水甘油的冰点和流点,以及测试利用甘油、乙酸钾制备的刺孔密封剂A和B的储存稳定性之外,对于粘合剂以及表面活性剂等的进一步使用效果,并未给出任何实验数据证明。因此,本申请并未证明粘合剂在现有技术中存在使用障碍,也并未证明粘合剂和表面活性剂的进一步使用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虽然合议组使用的公知常识并未针对本申请具体的刺孔密封剂,但是刺孔密封剂本身也属于粘合剂领域,本申请也并未显示其刺孔密封剂具有不同于粘合剂的特异性,因此,当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知可以在粘合剂胶乳中添加树脂粘合剂以增加内聚力,以及表面活性剂也是胶乳密封剂常用的添加剂时,粘合剂的添加以及表面活性剂的使用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本申请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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