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66
决定日:2019-06-18
委内编号:1F2710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37114.8
申请日:2013-09-15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顾赟
合议组组长:罗崇举
参审员:杨广辉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或者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37114.8,发明名称为“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9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3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3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具有第一图像采集单元、第一显示单元的第一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对象;
通过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获取第一图像,判断所述第一图像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当所述第一图像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生成第一标签,所述第一标签包括:所述第一图像,或,对所述第一图像进行处理后的图像,或,所述第一图像对应的预存数据;
获得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用于表明所述第一标签和所述第一对象关联的第一关联信息;
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在通信状态,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上的第二显示单元同时显示第一对象;
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接收到所述第一信息后,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在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一标签。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息还包括:
所述第一标签,和/或,所述第一图像和预存数据对应的第一对应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同时显示所述第一标签和所述第一对象。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存储所述第一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获取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信息,其中,所述第二信息包括用于表明第二标签和所述第一对象关联的第二关联信息,所述第二标签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图像采集单元获取到的第二图像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生成的标签。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通过所述第二信息获取所述第二标签,同时显示所述第二标签;
其中,所述第二标签包括所述第二图像,或,所述第二图像对应的预存数据。
7.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具有第一图像采集单元、第一显示单元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对象,通过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获取第一图像,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处理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第一图像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当所述第一图像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生成第一标签,所述第一标签包括:所述第一图像,或,所述对第一图像进行处理后的图像,或,所述第一图像对应的预存数据;
第一获取单元,用户获得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用于表明所述第一标签和所述第一对象关联的第一关联信息;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通信单元,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在通信状态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上的第二显示单元同时显示第一对象;
信息传输单元,用于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接收到所述第一信息后,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在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一标签。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息还包括:
所述第一标签,和/或,所述第一图像和预存数据对应的第一对应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叠加单元,用于同时显示所述第一标签和所述第一对象。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所述第一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信息,其中,所述第二信息包括用于表明第二标签和所述第一对象关联的第二关联信息,所述第二标签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图像采集单元获取到的第二图像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生成的标签。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执行单元,用于通过所述第二信息获取所述第二标签,同时显示所述第二标签;
其中,所述第二标签包括所述第二图像,或,所述第二图像对应的预存数据。”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US 2003118974A1,公开日:2003年06月26日)的区别在于:(1)判断采集的第一图像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当所述第一图像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再生成标签,其中标签包括:所述第一图像、或所述第一图像进行处理后的图像,或所述第一图像对应的预存数据;(2)获得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用于表明所述第一标签和所述第一对象关联的第一关联信息;(3)所述方法还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在通信状态,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上的第二显示单元同时显示第一对象;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接收到所述第一信息后,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在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一标签。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CN 102890777A,公开日:2013年01月23日)和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12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它们是方法权利要求1-6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7-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第一标签是基于第一图像产生的,该第一标签与第一对象没有直接关系,本申请需要通过获得第一信息,才能得到第一标签和第一用户间的关联关系,而对比文件3是直接在对应的视频段(相当于第一对象)上进行标记,直接建立了视频段与标记的对应关系,不需要再去设置一个信息,专用于存储视频段与标记的关联关系,二者完全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的基于观看行为和表情反馈进行视频索引的方法中,已经公开了通过摄像机监控和捕捉视频观看者的行为和面部表情反馈,并基于一定的面部检测算法得出上述面部表情所对应的是“高兴”或其他情绪的标签的发明构思,其对视频的评价过程与本申请对第一对象作标签的过程实质相同,都是通过图像采集单元捕捉用户的脸部图像,并基于对上述用户的脸部图像的识别计算获取其对应的关于视频或多媒体的评价和反馈情绪,由此,对比文件3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同样避免用户手动输入文字来表达自己对所见对象的评价或通过点击对应对象下的评价图片标识进行评价。进一步地,对比文件中3已经公开了:将所获取的对视频的评价作为该视频段在视频中的索引;编入索引的多媒体序列在视频显示设备上播放时,例如计算机140,视频显示设备可以将视频索引显示成视频标签,并依据视频标签对视频进行索引,如“高兴#1”,“有趣#2”,“感兴趣#5”,即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标签与对象之间形成关联关系,并对上述关联关系进行了存储的发明构思。在此基础之上,是否单独设置以信息以存储对象和标签的关系还是将对象和标签直接进行关联,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可自行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即手段,且上述如何保存对象和标签的对应关系的方法,不会影响自动获取用户对某一对象的评价这一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编入索引的多媒体序列在视频显示设备上播放时,例如计算机140,视频显示设备可以将视频索引显示成视频标签;编入索引的多媒体序列可能保存在与网络160连接的服务器上,以被其他用户重新观看。即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第二用户在查看多媒体的同时,可根据视频段对应的索引显示该视频段对应的评价标签的发明构思。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查看需求,容易想到设置多个用户使用社交工具进行电子通信时,在第二用户的显示单元中显示由第一设备传送的内容,并同时显示标注内容的相关标签,即所述第一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在通信状态,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上的第二显示单元同时显示第一对象;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接收到所述第一信息后,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在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一标签,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①判断采集的第一图像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当所述第一图像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再生成标签,其中标签包括:所述第一图像,或所述第一图像进行处理后的图像,或所述第一图像对应的预存数据;②获得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用于表明所述第一标签和所述第一对象关联的第一关联信息;③所述方法还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在通信状态,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上的第二显示单元同时显示第一对象;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接收到所述第一信息后,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在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一标签。区别技术特征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②和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做到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12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它们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6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2]-[0024]、[0029]段、[0030]-[0032]段,附图1、3):每次视频序列播放时,当观看到视频序列的一特定段时,观看者大笑,表情检测系统100可以将该视频段划分为“有趣”,并将“有趣”作为该视频段在视频中的索引;编入索引的多媒体序列在视频显示设备上播放时,例如计算机140,视频显示设备可以将视频索引显示成视频标签,并依据视频标签对视频进行索引,如“高兴#1”,“有趣#2”,“感兴趣#5”;编入索引的多媒体序列可能保存在与网络160连接的服务器上,以被其他用户重新观看,或者,索引的多媒体序列可以通过例如电子邮件发送给其他用户,然后,接收到多媒体序列和索引的朋友或家庭成员可以通过索引方便地进行浏览。即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将标签与对象进行关联显示、并通过网络与其他用户交互分享的发明构思,而即时通讯社交是本领域常见的网络用户交互方式,例如对比文件1中的网络社交工具QQ,当将对比文件3中的视频评价分享系统应用于即时通讯场景中,所述第一和第二电子设备的交互方式:同时显示待分享的第一对象,并通过第一信息获取第一用户的对象关联标签,这样的交互流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例如:QQ聊天的双方,用户A和用户B,先传输视频对象,再分享视频评价,这是常规流程,因此,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数据处理方法和设备应用于常见场景并适应性地作出简单调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此时所述标签为图像采集识别而来,能够有效的防止本申请所要解决的误操作的问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之间的通信状态限定为“即时”通信状态,并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和从属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将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和从属权利要求1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7中,相应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具有第一图像采集单元、第一显示单元的第一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对象;
通过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获取第一图像,判断所述第一图像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当所述第一图像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生成第一标签,所述第一标签包括:所述第一图像,或,对所述第一图像进行处理后的图像,或,所述第一图像对应的预存数据;
获得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用于表明所述第一标签和所述第一对象关联的第一关联信息;
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在即时通信状态,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上的第二显示单元同时显示第一对象;
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接收到所述第一信息后,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在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一标签;
获取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信息,其中,所述第二信息包括用于表明第二标签和所述第一对象关联的第二关联信息,所述第二标签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图像采集单元获取到的第二图像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生成的标签;
通过所述第二信息获取所述第二标签,同时显示所述第二标签。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息还包括:
所述第一标签,和/或,所述第一图像和预存数据对应的第一对应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同时显示所述第一标签和所述第一对象。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存储所述第一信息。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标签包括所述第二图像,或,所述第二图像对应的预存数据。
6.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具有第一图像采集单元、第一显示单元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对象,通过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获取第一图像,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处理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第一图像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当所述第一图像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生成第一标签,所述第一标签包括:所述第一图像,或,所述对第一图像进行处理后的图像,或,所述第一图像对应的预存数据;
第一获取单元,用户获得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用于表明所述第一标签和所述第一对象关联的第一关联信息;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通信单元,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在即时通信状态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上的第二显示单元同时显示第一对象;
信息传输单元,用于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接收到所述第一信息后,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在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一标签;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信息,其中,所述第二信息包括用于表明第二标签和所述第一对象关联的第二关联信息,所述第二标签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图像采集单元获取到的第二图像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生成的标签;
执行单元,用于通过所述第二信息获取所述第二标签,同时显示所述第二标签。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息还包括:
所述第一标签,和/或,所述第一图像和预存数据对应的第一对应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叠加单元,用于同时显示所述第一标签和所述第一对象。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所述第一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标签包括所述第二图像,或,所述第二图像对应的预存数据。”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涉及多媒体的观看及索引场景,并未揭示即时通信场景中在不同电子设备间进行信息处理的相关特征,而本申请能够有效避免用户手动输入带来的误操作,还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以该反馈信息自动获取方式为基础的在两设备间进行即时通信的实现过程,二者的整体技术环境存在巨大差异。即时假设将对比文件3的方案应用于两个电子设备的通信场景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必然是基于两个电子设备的用户对该同一视频的情绪反馈,不断迭代对该视频的分类信息指数,实现对视频更为准确的索引,并不容易想到本申请所提供的技术构思。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0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作为权利要求书的替换文本,经审查,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 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3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3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或者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890777A,公开日:2013年01月23日;
对比文件3:US 2003118974A1,公开日:2003年06月26日。
其中,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基于观看者行为和表情反馈进行视频索引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9] -[0032]段,附图1、3):如图1B所示,观看者180观看视频序列,例如,视频序列可以是数字视频播放器170播放的电视节目(相当于第一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对象);摄像机130与数字视频播放器170和计算机140连接(相当于具有第一图像采集单元、第一显示单元的第一电子设备),在视频序列播放期间,摄像机130监控观看者的行为和表情反馈;每当不同观看者观看相同的视频序列时,表情检测系统100可以检测不同观看者的行为和表情反馈,并将其进行分类,同时产生更多的关于视频序列的信息,例如,每次视频序列播放时,当观看到视频序列的一特定段时,观看者大笑,表情检测系统100可以将该视频段划分为“有趣”(相当于通过第一图像采集单元获取第一图像,生成第一标签),并将“有趣”作为该视频段在视频中的索引;在表情检测系统100中,一个特定的表情可以属于多种类型,如一个特定的视频段可以是快乐或感兴趣的,视频索引可以使用快乐或者感兴趣来表示同一个视频段,图3是对行为和表情反馈划分的补充图表,观看者的反馈可以是积极的或消极的,肯定的或否定的,还有的行为和表情反馈介于两者之间,惊讶的,欢乐的,期待的,赞同的,悲伤的,厌恶的,生气的,害怕的。编入索引的多媒体序列在视频显示设备上播放时,例如计算机140,视频显示设备可以将视频索引显示成视频标签,并依据视频标签对视频进行索引,如“高兴#1”,“有趣#2”,“感兴趣#5”。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判断采集的第一图像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当所述第一图像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再生成标签,其中标签包括:所述第一图像,或所述第一图像进行处理后的图像,或所述第一图像对应的预存数据;②获得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用于表明所述第一标签和所述第一对象关联的第一关联信息;③所述方法还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在即时通信状态,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上的第二显示单元同时显示第一对象;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接收到所述第一信息后,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在所述第二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第一标签;获取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信息,其中,所述第二信息包括用于表明第二标签和所述第一对象关联的第二关联信息,所述第二标签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图像采集单元获取到的第二图像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生成的标签;通过所述第二信息获取所述第二标签,同时显示所述第二标签。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生成标签,如何得到第一标签和第一对象的关联信息,以及在通信状态的电子设备之间如何显示相关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识别面部表情的电脑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4] -[0038]段):本发明涉及一种可识别面部表情的电脑系统,其可以对人脸图像进行采集,并且提取表情特征,根据该表情特征查询到对应的表情图释时,并将查询到的表情图释应用到网络社交工具中;图像采集装置1用于获取图像;表情识别模块2中的人脸表情识别单元22预先建立一个表情模板库,包括可能要识别的表情模板,该表情模板与网络互动模块3中的表情图释管理单元30中的表情图释是一一对应的,当人脸表情识别单元22获取到表情特征提取单元确定的表情特征后,将该待测的表情特征与每个表情模板进行匹配,选取匹配度最高的表情模板来代表待测表情,将该表情模板发送给网络互动模块3,由网络互动模块3中的表情图释单元根据该表情模板查找到对应的表情图释并显示(相当于判断所述第一图像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当所述第一图像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生成第一图像对应的预存数据)。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基于一定预设条件,判断采集的图像是否符合所述条件以生成对应需显示图像至对比文件3中标签生成步骤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步一想到:使用所获取的第一图像或其处理后的上述第一图像直接作为所要显示的图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和③,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2]-[0024]、[0029]段、[0030]-[0032]段,附图1、3):每次视频序列播放时,当观看到视频序列的一特定段时,观看者大笑,表情检测系统100可以将该视频段划分为“有趣”,并将“有趣”作为该视频段在视频中的索引;编入索引的多媒体序列在视频显示设备上播放时,例如计算机140,视频显示设备可以将视频索引显示成视频标签,并依据视频标签对视频进行索引,如“高兴#1”,“有趣#2”,“感兴趣#5”;编入索引的多媒体序列可能保存在与网络160连接的服务器上,以被其他用户重新观看,或者,索引的多媒体序列可以通过例如电子邮件发送给其他用户,然后,接收到多媒体序列和索引的朋友或家庭成员可以通过索引方便地进行浏览。即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将标签与对象进行关联显示、并通过网络与其他用户交互分享的发明构思,而即时通讯社交是本领域常见的网络用户交互方式,例如对比文件1中的网络社交工具QQ,当将对比文件3中的视频评价分享系统应用于即时通讯场景中,所述第一和第二电子设备的交互方式:同时显示待分享的第一对象,并通过第一和第二信息获取第一和第二用户的对象关联标签,这样的交互流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时所述标签为图像采集识别而来,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的问题。
综上,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0027]段-[0038]段):表情识别模块2中的表情识别单元22预先建立一个表情模板库,包括可能要识别的表情模板,该表情模板与网络互动模块3中的表情图释管理单元30中的表情图释是一一对应的,当人脸表情识别单元22获取到表情特征提取单元确定的表情特征后,将该待测的表情特征与每个表情模板进行匹配,选取匹配度最高的表情模板来代表待测表情,将该表情模板发送给网络互动模块3,由网络互动模块3中的表情图释管理单元根据该表情模板查找到对应的表情图释并显示(相当于所述第一图像和预存数据对应的第一对应信息)。在此基础上,设置第一信息包括第一标签,和/或,所述第一图像和预存数据对应的第一对应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中任意一项。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1]段):编入索引的多媒体序列在视频显示设备上播放时,例如计算机140,视频显示设备可以将视频索引显示成视频标签(相当于同时显示所述第一标签和所述第一对象),并依据视频标签对视频进行索引,如“高兴#1”,“有趣#2”,“感兴趣#5”。即本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将反映标签与对应对象的关联信息的综合信息进行存储,以加快和方便相关信息的获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由于对比文件3已公开将标签与对象进行关联显示、并通过网络与其他用户交互分享的发明构思,当将对比文件3应用于常见的即时通讯场景中,第二电子设备方采用与第一电子设备方类似的标签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对应设计。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它们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5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2]-[0024]、[0029]段、[0030]-[0032]段,附图1、3):每次视频序列播放时,当观看到视频序列的一特定段时,观看者大笑,表情检测系统100可以将该视频段划分为“有趣”,并将“有趣”作为该视频段在视频中的索引;编入索引的多媒体序列在视频显示设备上播放时,例如计算机140,视频显示设备可以将视频索引显示成视频标签,并依据视频标签对视频进行索引,如“高兴#1”,“有趣#2”,“感兴趣#5”;编入索引的多媒体序列可能保存在与网络160连接的服务器上,以被其他用户重新观看,或者,索引的多媒体序列可以通过例如电子邮件发送给其他用户,然后,接收到多媒体序列和索引的朋友或家庭成员可以通过索引方便地进行浏览。即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将标签与对象进行关联显示、并通过网络与其他用户交互分享的发明构思。
其次,即时通讯社交是本领域常见的网络用户交互方式,例如对比文件1中的网络社交工具QQ,在即时通讯场景中用户可使用网络工具进行互动,向其他用户表达自己当前的心理状态,例如对比文件1中说明书第[0002]段、第[0020]-[0021]段所述,当将对比文件3中的视频评价分享系统应用于即时通讯场景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拥有第一和第二电子设备的用户双方的交互方式:互相分享视频评价,表达自己当前的心理状态,从而获得情绪反馈、内心共鸣,达到社交的目的。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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