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卡片的展现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搜索结果卡片的展现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05
决定日:2019-06-18
委内编号:1F2549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13277.X
申请日:2014-07-02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宁
合议组组长:田志刚
参审员:郝晓丽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13277.X,名称为“搜索结果卡片的展现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7月02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7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2017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609859A,公开日为2005年04月27日;
对比文件2:CN103886017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25日;
对比文件3:CN103488781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1日;
对比文件4:CN101151607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26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认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聚合后的结果展现在搜索结果页面中位于第一的搜索结果卡片中;(2)所述聚合是指对所述对应的搜索结果中的内容进行内容提取,或者,所述聚合是对不同搜索结果的内容进行整合,以在同一个搜索结果卡片中提供。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2)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12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6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搜索结果卡片的展现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用户输入的搜索词;
获取对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进行聚合后的搜索结果,其中,所述聚合是指对所述对应的搜索结果中的内容进行内容提取;
将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展现在搜索结果页面中位于第一的搜索结果卡片中;
其中,所述聚合是指根据所述搜索词获取与所述搜索词最直接相关的搜索结果,或者,所述聚合是对不同搜索结果的内容进行整合,以在同一个搜索结果卡片中提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展现在搜索结果卡片中,包括:
将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以特型方式,展现在搜索结果卡片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是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包括:
当所述搜索词是用于搜索视频或音频的词时,所述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包括能够直接进行在线播放的视频或音频;或者,
当所述搜索词是用于搜索店铺的词时,所述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包括所述店铺内的产品的信息;或者,
当所述搜索词是用于搜索产品评价的词时,所述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包括具体的评价信息;或者,
当所述搜索词是用于搜索电子书的词时,所述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包括能够直接进行在线阅读的电子书。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对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进行聚合后的搜索结果,包括:
将所述搜索词发送给服务端,以使所述服务端搜索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并根据所述搜索词对所述搜索结果进行聚合;
接收所述服务端发送的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用户输入的搜索词,包括:
获取用户在移动设备上输入的搜索词。
7. 一种搜索结果卡片的展现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确定模块,用于获取用户输入的搜索词;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对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进行聚合后的搜索结果,其中,所述聚合是指对所述对应的搜索结果中的内容进行内容提取;
展现模块,用于将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展现在搜索结果页面中位于第一的搜索结果卡片中;
其中,所述聚合是指根据所述搜索词获取与所述搜索词最直接相关的搜索结果,或者,所述聚合是对不同搜索结果的内容进行整合,以在同一个搜索结果卡片中提供。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展现模块具体用于:
将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以特型方式,展现在搜索结果卡片中。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获取的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是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获取的所述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包括:
当所述搜索词是用于搜索视频或音频的词时,所述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包括能够直接进行在线播放的视频或音频;或者,
当所述搜索词是用于搜索店铺的词时,所述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包括所述店铺内的产品的信息;或者,
当所述搜索词是用于搜索产品评价的词时,所述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包括具体的评价信息;或者,
当所述搜索词是用于搜索电子书的词时,所述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包括能够直接进行在线阅读的电子书。
11. 根据权利要求7至10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具体用于:
将所述搜索词发送给服务端,以使所述服务端搜索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并根据所述搜索词对所述搜索结果进行聚合;
接收所述服务端发送的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
12. 根据权利要求7至10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具体用于:
获取用户在移动设备上输入的搜索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获取对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进行聚合后的搜索结果,其中,所述聚合是指对所述对应的搜索结果中的内容进行内容提取;(2)将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展现在搜索结果页面中位于第一的搜索结果卡片中;(3)所述聚合是指根据所述搜索词获取与所述搜索词最直接相关的搜索结果,或者,所述聚合是对不同搜索结果的内容进行整合,以在同一个搜索结果卡片中提供。本申请是在获得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后,对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中的内容进行内容提取并聚合,以将聚合后的内容作为最终的搜索结果。并且本申请中的聚合是对不同搜索结果的内容进行整合,以在同一个搜索结果卡片中提供。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而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内容中没有具体限定搜索结果的内容为如何形式,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图3-图7所示的内容并未在权利要求1中进行限定,因此,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聚合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内容聚合,而根据对比文件1中图3的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对分类相关的摘要等进行加粗并将与搜索词最相关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提取并显示,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内容进行提取整合。同时,将最直接相关的结果位于页面第一搜索结果卡片中也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维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1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了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作为现有技术,并将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聚合是指根据所述搜索词获取与所述搜索词最直接相关的搜索结果,或者,聚合是对不同搜索结果的内容进行整合,以在同一个搜索结果卡片中提供。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容易得到,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12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6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添入特征“所述获取对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进行聚合后的搜索结果,包括:将所述搜索词发送给服务端,以使所述服务端根据搜索算法搜索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并根据所述搜索词对所述搜索结果进行聚合;接收所述服务端发送的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对应的修改了装置权利要求6;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5、11,同时对修改后各项权利要求进行了重新编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0。复审请求人认为: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获取对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进行聚合后的搜索结果,包括:将所述搜索词发送给服务端,以使所述服务端搜索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并根据所述搜索词对所述搜索结果进行聚合;接收所述服务端发送的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聚合是指根据所述搜索词获取与所述搜索词最直接相关的搜索结果,或者,聚合是对不同搜索结果的内容进行整合,以在同一个搜索结果卡片中提供。
(2)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特征“所述服务端根据搜索算法搜索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并根据所述搜索词对所述搜索结果进行聚合;接收所述服务端发送的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对比文件3中搜索引擎服务器用于构建数据展示框的结果数据元素是直接由第三方服务器自身查询之后反馈的结果信息,即是需要由搜索引擎服务器向提供飞机票信息查询的第三方服务器发送查询请求,以使得第三方服务器根据搜索引擎服务器发送的查询请求来查询数据库,以得到用于构建数据展示框的结果数据元素;本申请中的“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是由服务端通过搜索算法得到的,服务端在得到“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之后,根据所述搜索词对所述搜索结果进行聚合。对比文件3中的搜索引擎服务器并没有对第三方服务器反馈的结果数据进行内容提取,也没有对搜索词的不同搜索结果的内容进行整合,对比文件3中的搜索引擎服务器并没有对第三方服务器反馈的结果数据进行聚合操作;本申请中的“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是由服务端根据搜索词采用搜索算法得到对应的搜索结果之后,根据所述搜索词对所述搜索结果进行聚合,
(3)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并不能够想到本申请公开的“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是由服务端根据搜索词采用搜索算法得到对应的搜索结果之后,根据所述搜索词对所述搜索结果进行聚合。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相关启示。对比文件3中需要第三方服务器根据基本释义信息查询数据库来得到结果数据元素,其必然需要第三方服务器的查询权限,而本申请中并未借助第三方服务器来进行查询。同时也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应当是非显而易见的。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搜索结果卡片的展现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用户输入的搜索词;
获取对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进行聚合后的搜索结果;所述获取对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进行聚合后的搜索结果,包括:将所述搜索词发送给服务端,以使所述服务端根据搜索算法搜索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并根据所述搜索词对所述搜索结果进行聚合;接收所述服务端发送的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其中,所述聚合是指对所述对应的搜索结果中的内容进行内容提取;
将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展现在搜索结果页面中位于第一的搜索结果卡片中;
其中,所述聚合是指根据所述搜索词获取与所述搜索词最直接相关的搜索结果,或者,所述聚合是对不同搜索结果的内容进行整合,以在同一个搜索结果卡片中提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展现在搜索结果卡片中,包括:
将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以特型方式,展现在搜索结果卡片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是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包括:
当所述搜索词是用于搜索视频或音频的词时,所述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包括能够直接进行在线播放的视频或音频;或者,
当所述搜索词是用于搜索店铺的词时,所述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包括所述店铺内的产品的信息;或者,
当所述搜索词是用于搜索产品评价的词时,所述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包括具体的评价信息;或者,
当所述搜索词是用于搜索电子书的词时,所述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包括能够直接进行在线阅读的电子书。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用户输入的搜索词,包括:
获取用户在移动设备上输入的搜索词。
6. 一种搜索结果卡片的展现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确定模块,用于获取用户输入的搜索词;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对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进行聚合后的搜索结果;所述获取 模块具体用于:将所述搜索词发送给服务端,以使所述服务端根据搜索算法搜索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并根据所述搜索词对所述搜索结果进行聚合;接收所述服务端发送的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其中,所述聚合是指对所述对应的搜索结果中的内容进行内容提取;
展现模块,用于将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展现在搜索结果页面中位于第一的搜索结果卡片中;
其中,所述聚合是指根据所述搜索词获取与所述搜索词最直接相关的搜索结果,或者,所述聚合是对不同搜索结果的内容进行整合,以在同一个搜索结果卡片中提供。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展现模块具体用于:
将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以特型方式,展现在搜索结果卡片中。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获取的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是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获取的所述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包括:
当所述搜索词是用于搜索视频或音频的词时,所述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包括能够直接进行在线播放的视频或音频;或者,
当所述搜索词是用于搜索店铺的词时,所述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包括所述店铺内的产品的信息;或者,
当所述搜索词是用于搜索产品评价的词时,所述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包括具体的评价信息;或者,
当所述搜索词是用于搜索电子书的词时,所述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包括能够直接进行在线阅读的电子书。
10. 根据权利要求6至9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具体用于:
获取用户在移动设备上输入的搜索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2月2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7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2019年0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CN 103488781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1日;
对比文件4:CN 101151607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26日。
其中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搜索结果卡片的展现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提供信息搜索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63段):客户端获取用户在搜索客户端界面中输入的搜索关键词(相当于获取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搜索引擎服务器接收客户端发送的搜索关键词。
搜索引擎服务器对搜索关键词进行分析,获取与搜索关键词匹配的结果数据元素(相当于对所述对应的搜索结果中的内容进行内容提取);结果数据元素是由第三方服务器数据库提供的搜索结果信息,它可以包含文本信息、图片、URL地址、音频和视频等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以搜索关键词为“北京到上海的机票”为例,第三方服务器根据基本释义信息查询数据库之后,得到结果数据元素,该结果数据元素可以包含从北京到上海的各航班的航班号、航班时刻、票价、起落机场等文本信息,还可以包含预订飞机票的URL链接信息。之后,第三方服务器将查询到的结果数据元素反馈给搜索引擎服务器。
搜索引擎服务器根据结果数据元素构建对应的数据展示框,将数据展示框嵌入到搜索结果页面中(相当于获取对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进行聚合后的搜索结果);以图4为例,搜索引擎服务器将上述得到的包含从北京到上海的各航班的航班号、航班时刻、票价、起落机场等文本信息加载到对应的加载项中,并且将预订飞机票的URL链接信息加载到“预订”选项中。搜索引擎服务器返回包含数据展示框的搜索结果页面。客户端在搜索客户端界面中显示搜索引擎服务器返回的搜索结果页面(相当于将聚合后的搜索结果展现在搜索结果卡片中)。如图7 所示,搜索结果页面包含数据展示框以及与“××××创始人”匹配的多个搜索结果链接,其中数据展示框位于搜索结果页面的最上面(相当于聚合后的搜索结果展现在搜索结果页面中位于第一的搜索结果卡片中)。
客户端获取用户在搜索客户端界面中输入的搜索关键词,客户端将搜索关键词发送给搜索引擎服务器(相当于将所述搜索词发送给服务端),搜索引擎服务器接收客户端发送的搜索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器对搜索关键词进行分析,获取与搜索关键词匹配的结果数据元素,具体的,根据语义分析结果从第三方服务器数据库中抓取与搜索关键词匹配的结果数据元素(相当于服务器根据搜索算法搜索与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搜索引擎服务器根据结果数据元素构建对应的数据展示框(相当于根据所述搜索词对所述搜索结果进行聚合),将数据展示框嵌入到搜索结果页面中。搜索引擎服务器返回包含数据展示框的搜索结果页面。客户端在搜索客户端界面中显示搜索引擎服务器返回的搜索结果页面(相当于接收服务端发送的聚合后的搜索结果)。(具体参见说明书第30-42段)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聚合是指根据所述搜索词获取与所述搜索词最直接相关的搜索结果,或者,聚合是对不同搜索结果的内容进行整合,以在同一个搜索结果卡片中提供。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以何种方式对搜索结果进行聚合。
而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以搜索关键词为‘北京到上海的机票’为例,第三方服务器根据基本释义信息查询数据库之后,得到结果数据元素,该结果数据元素可以包含从北京到上海的各航班的航班号、航班时刻、票价、起落机场等文本信息,还可以包含预订飞机票的URL链接信息;之后,第三方服务器将查询到的结果数据元素反馈给搜索引擎服务器。根据结果数据元素构建对应的数据展示框,将数据展示框嵌入到搜索结果页面中;返回包含数据展示框的搜索结果页面,以供显示在搜索客户端界面中”。由上述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为了更好的使用户直接看到最需要的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中的“结果数据元素”采用“最直接相关的搜索结果”,从而得到“聚合是根据搜索词获取与搜索词最直接相关的搜索结果”;另外,在同一搜索结果中显示的结果数据元素可以是来自不同的搜索结果内容、也可以是来自相同的搜索结果内容,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用的两种手段,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聚合是指根据所述搜索词获取与所述搜索词最直接相关的搜索结果,或者,聚合是对不同搜索结果的内容进行整合,以在同一个搜索结果卡片中提供”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2-50段):根据结果数据元素构建对应的数据展示框,将数据展示框嵌入到搜索结果页面中;返回包含数据展示框的搜索结果页面,以供显示在搜索客户端界面中(相当于将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以特型方式展现在搜索结果卡片中)。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说明书62段):搜索关键词为“北京天气”,搜索结果页面包含数据展示框,该数据展示框展示了“北京天气”的搜索结果信息,其中的图片可以是动态图(相当于所述聚合后的搜索结果是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59段,附图8):搜索关键词为“钢铁侠3”的搜索结果页面的示意图。如图8所示,搜索结果页面包含数据展示框,该数据展示框展示了有关“钢铁侠3”的文字信息、图片信息以及在线播放视频的链接等(相当于当所述搜索词是用于搜索视频的词时,所述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包括能够直接进行在线播放的视频)。另外,对比文件4(CN101151607A)公开了一种用于提供产品评论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段):用户发送对于产品的汇集评论的请求、接收汇集评论以及显示汇集评论。汇集评论包括产品评论的部分以及搜索输入区域,该搜索输入区域用于输入搜索项从而搜索包含该搜索项的产品评论(相当于当所述搜索词是用于搜索产品评价的词时,所述具有摘要满足特性的搜索结果包括具体的评价信息)。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展示搜索词是产品评论词时的搜索结果内容的。另外,为了更直观的向用户展示搜索结果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搜索词是音频时,搜索结果是能够在线播放的音频;当搜索词是搜索店铺时,搜索结果包括店铺内产品信息;当搜索词是电子书时,搜索结果包括在线阅读的电子书;这些都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4的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5段):客户端包括各种PC、平板设备、智能手机(相当于移动设备)等;客户端获取用户在搜索客户端界面中输入的搜索关键词。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求6-10请求保护一种搜索结果卡片的展现装置,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5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具体参见说明书第30-42段):“客户端获取用户在搜索客户端界面中输入的搜索关键词,客户端将搜索关键词发送给搜索引擎服务器(相当于将所述搜索词发送给服务端),搜索引擎服务器接收客户端发送的搜索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器对搜索关键词进行分析,获取与搜索关键词匹配的结果数据元素,具体的,根据语义分析结果从第三方服务器数据库中抓取与搜索关键词匹配的结果数据元素(相当于服务器根据搜索算法搜索与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搜索引擎服务器根据结果数据元素构建对应的数据展示框(相当于根据所述搜索词对所述搜索结果进行聚合),将数据展示框嵌入到搜索结果页面中。搜索引擎服务器返回包含数据展示框的搜索结果页面。客户端在搜索客户端界面中显示搜索引擎服务器返回的搜索结果页面(相当于接收服务端发送的聚合后的搜索结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仅在于:聚合是指根据所述搜索词获取与所述搜索词最直接相关的搜索结果,或者,聚合是对不同搜索结果的内容进行整合,以在同一个搜索结果卡片中提供。
(2)对比文件3公开了:“客户端获取用户在搜索客户端界面中输入的搜索关键词,客户端将搜索关键词发送给搜索引擎服务器,搜索引擎服务器接收客户端发送的搜索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器对搜索关键词进行分析,获取与搜索关键词匹配的结果数据元素,具体的,根据语义分析结果从第三方服务器数据库中抓取与搜索关键词匹配的结果数据元素;搜索引擎服务器根据结果数据元素构建对应的数据展示框,将数据展示框嵌入到搜索结果页面中。搜索引擎服务器返回包含数据展示框的搜索结果页面。”其中,搜索引擎服务器根据语义分析结果从第三方服务器数据库中抓取与搜索关键词匹配的结果数据元素,搜索引擎服务器的该步骤实际就相当于根据搜索算法搜索与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从当前的权利要求1中无法体现出其方案中不需要第三方服务器参与,也无法体现出其具体的搜索算法是什么,对比文件3中的“搜索引擎服务器根据语义分析结果从第三方服务器数据库中抓取与搜索关键词匹配的结果数据元素”完全可以理解为相当于根据搜索算法搜索与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对比文件3公开了:“搜索引擎服务器根据结果数据元素构建对应的数据展示框,将数据展示框嵌入到搜索结果页面中,以图4为例,搜索引擎服务器将上述得到的包含从北京到上海的各航班的航班号、航班时刻、票价、起落机场等文本信息加载到对应的加载项中,并且将预订飞机票的URL链接信息加载到‘预订’选项中。搜索引擎服务器返回包含数据展示框的搜索结果页面。”实际就相当于对比文件3公开了获取对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搜索结果进行聚合后的搜索结果。
(3)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仅在于:聚合是指根据所述搜索词获取与所述搜索词最直接相关的搜索结果,或者,聚合是对不同搜索结果的内容进行整合,以在同一个搜索结果卡片中提供。而参见前文的具体评述部分,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为了更好的使用户直接看到最需要的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中的“结果数据元素”采用“最直接相关的搜索结果”,从而得到“聚合是根据搜索词获取与搜索词最直接相关的搜索结果”;另外,在同一搜索结果中显示的结果数据元素可以是来自不同的搜索结果内容、也可以是来自相同的搜索结果内容,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用的两种手段,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聚合是指根据所述搜索词获取与所述搜索词最直接相关的搜索结果,或者,聚合是对不同搜索结果的内容进行整合,以在同一个搜索结果卡片中提供”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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