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治急性肾损伤的药物组合物及其用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394
决定日:2019-06-18
委内编号:1F2578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79333.7
申请日:2015-05-27
复审请求人:兰毅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苗彦妮
合议组组长:王荧
参审员:江雪芹
国际分类号:A61K36/8905,A61P1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获得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如果卷内证据以及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申请中所作陈述明显存疑,将降低整个申请内容的可信度。对于那些在原始说明书中未被真实披露的技术信息,既不属于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既已作出的技术贡献,也不能用于证明发明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79333.7,名称为“一种防治急性肾损伤的药物组合物及其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兰毅。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4(即第1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4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中药组合物在制备预防急性肾损伤的药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和解法在急性肾损伤中的应用,张改华等,《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第20卷第5期,第96-97页,2013年05月31日)中公开急性肾损伤病因病机及治疗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限定具体药味及用量,并限定水提醇沉制备方法及其工艺参数。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药物组合物用于防治急性肾损伤。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益气养阴、和解少阳、利湿泻浊治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用具有补益作用的巴戟天、覆盆子以及利湿作用的茯苓进行组方,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针对下焦湿热症状加清热利湿解毒的药味,在此基础上容易选择黄连、赤芍和五色梅叶与上述药物组方。根据具体病症选择加入香附和远志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各药味的用量根据临床安全用量范围容易得到。而水提醇沉为常规制备方法,具体的工艺参数利用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限定的各组分用量根据临床安全用量范围容易得到,因此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中药组合物在制备预防急性肾损伤的药物中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药物组合物由如下重量份的中药材原料经水提醇沉法制备而得:五色梅叶21-33份、覆盆子16-30份、巴戟天9-15份、远志9-15份、茯苓9-15份、香附9-15份、黄连1.5-4份、赤芍9-15份;
制备方法:取处方量的上述中药材原料,加水漫过药面2cm,浸泡1-1.2h,捞出药材置多功能提取灌中加水煎煮2次,第一次加总药材12-15倍量的水,煎煮2h左右,取煎液,滤过,第二次加总药材8-10倍量的水,煎煮1.5h左右,取两次煎液合并,滤过,浓缩至65℃时相对密度为1.05-1.10的浓缩液;加适量乙醇使体积含醇量达75%,0℃冷藏24小时,随后滤过,滤液回收乙醇并浓缩至相对密度为1.20的浸膏,冷冻干燥,得中药干膏粉;
其中,所述的急性肾损伤为多柔比星引起的肾损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药物组合物由如下重量份的中药材原料经水提醇沉法制备而得:五色梅叶25-27份、覆盆子20-25份、巴戟天11-13份、远志11-13份、茯苓11-13份、香附11-13份、黄连2-3份、赤芍11-13份。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药物组合物由如下重量份的中药材原料经水提醇沉法制备而得:五色梅叶26份、覆盆子23份、巴戟天12份、远志12份、茯苓12份、香附12份、黄连2份、赤芍12份。”
申请人兰毅(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多柔比星具有明显的肾毒性”。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治疗急性肾损伤的治法治则,但是中药方剂不具有普适性,经验配伍难以获得治疗效果,本申请根据疾病需要遵循一定配伍原则将药物有机组合,从而更好地发挥药物的协同作用。具有补益作用的药物有数百种,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有限次的试验筛选本申请组方。本申请药物组合物通过选择性修复作用明显缓解多柔比星所致肾损伤,有望临床配合多柔比星用于癌症的治疗。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中药组合物在制备预防急性肾损伤的药物中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药物组合物由如下重量份的中药材原料经水提醇沉法制备而得:五色梅叶25-27份、覆盆子20-25份、巴戟天11-13份、远志11-13份、茯苓11-13份、香附11-13份、黄连2-3份、赤芍11-13份;
制备方法:取处方量的上述中药材原料,加水漫过药面2cm,浸泡1-1.2h,捞出药材置多功能提取灌中加水煎煮2次,第一次加总药材12-15倍量的水,煎煮2h左右,取煎液,滤过,第二次加总药材8-10倍量的水,煎煮1.5h左右,取两次煎液合并,滤过,浓缩至65℃时相对密度为1.05-1.10的浓缩液;加适量乙醇使体积含醇量达75%,0℃冷藏24小时,随后滤过,滤液回收乙醇并浓缩至相对密度为1.20的浸膏,冷冻干燥,得中药干膏粉;
其中,所述的急性肾损伤为多柔比星引起的肾损伤。
2.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药物组合物由如下重量份的中药材原料经水提醇沉法制备而得:五色梅叶26份、覆盆子23份、巴戟天12份、远志12份、茯苓12份、香附12份、黄连2份、赤芍12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同驳回决定。本申请复审请求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了多件申请,涉及材料、中药技术领域,中药领域还涉及多种疾病;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动物实验内容以及数据与现有期刊文献“豨莶草提取物对抗多柔比星致大鼠急性肝肾损伤的作用及其机制”(于静等,《医药导报》,第33卷第4期,第422-426页,2014年04月30日)记载内容部分相同或近似,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选择药物五色梅叶、覆盆子、巴戟天、远志、茯苓、香附、黄连、赤芍组方并限定其用量比例,将上述原料采用水提醇沉法制备;2)限定急性肾损伤为多柔比星引起的肾损伤。经查,2014-2015两年间,复审请求人兰毅集中申请了中药和材料不同领域的多件专利申请,特别是中药领域的专利申请涉及小儿病毒性心肌炎、更年期崩漏、剖宫产产妇泌乳量、膝骨关节炎、烧伤、根尖炎、减肥、淋巴瘤等各科疾病,然而,医务人员在临床实践的过程中受执业范围的约束,通常只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业务科室执业,难以从事多种不同科目的诊疗工作。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质疑申请人、发明人在合法的执业活动中进行上述涉及不同科室的中药组合物临床或动物研究的可信性。同时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内容与现有文献“豨莶草提取物对抗多柔比星致大鼠急性肝肾损伤的作用及其机制”从动物实验模型、分组、实验方法、实验结果等的撰写方式甚至于文字表述均有雷同或近似,这在本领域是极为罕见的。综合以上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质疑复审请求人能够完成相关动物研究的可信性以及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结果的真实性。鉴于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能认为是提供了一种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的制药用途。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效果未经证实的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药用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医药领域而言,发明取得的效果必须借助于客观真实的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到确认,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可信度低,据此不能确定所述技术方案能够解决说明书声称的技术问题并取得相应技术效果,因此仅能认为本申请仅是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提出应随机组合的技术方案,其对现有技术没有做出技术贡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删除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关于创造性的陈述意见与提交复审请求时的陈述意见完全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经审查,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即第1页),申请日2015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4(即第1页)和说明书摘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获得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如果卷内证据以及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申请中所作陈述明显存疑,将降低整个申请内容的可信度。对于那些在原始说明书中未被真实披露的技术信息,既不属于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既已作出的技术贡献,也不能用于证明发明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
针对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中药组合物在制备预防急性肾损伤的药物中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药物组合物由如下重量份的中药材原料经水提醇沉法制备而得:五色梅叶25-27份、覆盆子20-25份、巴戟天11-13份、远志11-13份、茯苓11-13份、香附11-13份、黄连2-3份、赤芍11-13份;制备方法:取处方量的上述中药材原料,加水漫过药面2cm,浸泡1-1.2h,捞出药材置多功能提取灌中加水煎煮2次,第一次加总药材12-15倍量的水,煎煮2h左右,取煎液,滤过,第二次加总药材8-10倍量的水,煎煮1.5h左右,取两次煎液合并,滤过,浓缩至65℃时相对密度为1.05-1.10的浓缩液;加适量乙醇使体积含醇量达75%,0℃冷藏24小时,随后滤过,滤液回收乙醇并浓缩至相对密度为1.20的浸膏,冷冻干燥,得中药干膏粉;其中,所述的急性肾损伤为多柔比星引起的肾损伤。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所述中药组合物可用于防治急性肾损伤,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了中药组合物干膏粉对急性肾损伤大鼠的影响实验,通过对大鼠血清BUN含量比较、大鼠肾脏组织过氧化产物及自由基的含量比较、肾脏病理切片观察说明中药组合物对急性肾损伤的防治作用(参见说明书第18-30段)。
对比文件1中公开急性肾损伤病因病机,并在典型病例案例1中具体公开了对于证属气阴不足,湿热壅盛,枢机不利,治以益气养阴、和解少阳、利湿泻浊(参见第97页左栏第2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选择药物五色梅叶、覆盆子、巴戟天、远志、茯苓、香附、黄连、赤芍组方并限定其用量比例,将上述原料采用水提醇沉法制备;2)限定急性肾损伤为多柔比星引起的肾损伤。
经查,复审请求人作为申请人分别于2015年05月13日至2015年08月20日以及2014年10月21日至2014年11月26日间申请了29件发明专利申请,共有21件涉及中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8件涉及材料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其中10件中药领域专利申请通过著录项目变更将申请人变更为青岛金智高新技术有限公司,8件材料领域申请分别涉及:牛仔布涂料染色、单锭单电机细纱张力控制细纱机、陶瓷复合材料、铋锶钙铜氧系超导复合材料、铝合金复合材料、吸液性复合材料等内容。由此可见,2014-2015两年间,复审请求人兰毅集中申请了中药和材料不同领域的多件专利申请,特别是中药领域的专利申请涉及小儿病毒性心肌炎、更年期崩漏、剖宫产产妇泌乳量、膝骨关节炎、烧伤、根尖炎、减肥、淋巴瘤等各科疾病,然而,医务人员在临床实践的过程中受执业范围的约束,通常只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业务科室执业,难以从事多种不同科目的诊疗工作。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质疑申请人、发明人在合法的执业活动中进行上述涉及不同科室如儿科、心血管内科、妇产科、骨伤科、皮肤科、口腔科、肿瘤科的中药组合物临床或动物研究的可信性。
此外,经查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内容与现有文献“豨莶草提取物对抗多柔比星致大鼠急性肝肾损伤的作用及其机制”(豨莶草提取物对抗多柔比星致大鼠急性肝肾损伤的作用及其机制,于静等,《医药导报》,第33卷第4期,第422-426页,2014年04月30日)存在多处雷同,具体如下:
本申请
现有技术文献
[0019] 健康雄性SD大鼠40只,体质量280-320g。
实验前适应性喂养1周后,按体质量随机分为如下组:正常对照组、模型对照组、低剂量药物组、高剂量药物组,每组10只。低、高剂量药物组分别灌胃给予实施例1制备的中药干膏粉0.41、0.82g/kg。正常对照组、模型对照组灌胃给予等容积纯化水。各组均给予相应的受试物1次/d,连续7d,灌胃容积均为2mL/100g。给药第5天除正常对照组外,其他三组均腹腔注射多柔比星20mg/kg,正常对照组则腹腔注射相同体积的0.9% 氯化钠溶液。末次给药30min后,将大鼠用1%戊巴比妥钠(5mg/kg)腹腔注射麻 醉后仰位固定于操作盘里,剖开动物的腹腔,自腹主动脉取血约5mL,将血液静置约30min后离心10min(3000r/min),取上清液(血清)以测定血清BUN。之后取出肾脏,用滤纸吸干水分,部分组织用冰0.9%氯化钠溶液制备成10%匀浆液,组织充分裂解后离心10min(3000r/min),取上清液以备测定组织中抗氧化酶(SOD、MDA)活性。另取部分组织用10%甲醛溶液固定24-72h,常规梯度乙醇脱水,二甲苯透明,浸蜡,包埋。切片机上行5μm厚冠状切片。切片常规脱蜡,苏木精染色,盐酸乙醇分色,氨水返蓝,伊红复染,梯度乙醇脱水,二甲苯透明,中型树胶封片。在光学显微镜下观察细胞形态变化。
1.1 动物 健康雄性Sprague-Dwaley ( SD) 大鼠40只,体质量250 ~ 350 g。
1.4 动物模型制备及分组 实验动物适应性喂养1周后按体质量随机分为4 组:对照组、模型组、低剂量药物组、高剂量药物组,每组10只。低、高剂量药物组分别灌胃给予HS提取物170 和340 mg·kg-1。对照组、模型组灌胃给予等容积纯化水,qd,连续7 d,灌胃容积均为2 mL·( 100 g) -1。给药第5天除对照组外,其他3组均腹腔注射DOX 20 mg·kg-1,对照组则腹腔注射相同体积的0.9%氯化钠溶液。
1.5 血清及组织匀浆制备 末次给予HS提取物30 min后,将大鼠用1%戊巴比妥钠( 5 mg·kg-1 ) 腹腔注射麻醉后仰位固定于操作盘里,剖开动物的腹腔,自腹主动脉取血约5 mL,将血液静置约30 min 后离心10 min( 3 000 r·min-1,r = 12.5 cm) ,取上清液(血清) 以备测定血清生化指标( BUN、ALT、AST) 。之后取出肝脏、肾脏,用滤纸吸干水分,部分组织用冰0.9%氯化钠溶液制备成10% 匀浆液,组织充分裂解后离心10 min( 3 000 r·min -1,r = 12.5 cm) ,取上清液以备测定组织中抗氧化酶( SOD、MDA、CAT) 活性。另取部分组织用10%甲醛溶液固定,以备观察组织病理学改变。
1.6 取材与石蜡切片制作 将部分肝脏、肾脏组织迅速放入10%甲醛溶液中固定24~72h。常规梯度乙醇脱水,二甲苯透明,浸蜡,包埋。切片机上行5μm厚冠状切片。切片常规脱蜡,苏木精染色,盐酸乙醇分色,氨水返蓝,伊红复染,梯度乙醇脱水,二甲苯透明,中型树胶封片。在光学显微镜下观察细胞形态变化。
[0020] (1)通过表1的试验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与正常对照组相比,模型对照组大鼠血清中BUN升高(P<0.01)。而低剂量药物组血清中BUN水平降低(P<0.05), 高剂量药物组血清BUN水平降低更加明显(P<0.01)。
[0021] 表1各组大鼠血清BUN含量比较
模型对照组与正常对照组比较,*P<0.01;各药物组与模型对照组比较,#P<0.05,##P<0.01。
2.1 与对照组相比,模型组大鼠血清中ALT、AST 及BUN 均升高( 均P<0.01)。而低剂量药物组血清中ALT、BUN( 均P< 0.05) 及AST( P<0.01) 水平降低,高剂量药物组血清中ALT、AST、BUN水平降低更加明显(均P<0.01)。
表1 4组大鼠血清生化指标的检测值
组别
大鼠/
只
剂量/
(mg·kg-1)
BUN/
(mmol·L-1)
低剂量组
10
170
20.07±7.16*1
高剂量组
10
340
11.87±3.68*2
模型组
7
…
35.17±15.29*3
对照组
10
…
5.30±0.98
与模型组比较,* 1P < 0.05,* 2P < 0.01;与对照组比较,* 3P < 0.01
[0025] (2)通过表1的试验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与正常对照组相比,模型对照组大鼠肾脏组织中SOD水平显著下降(P<0.01),MDA水平显著升高(P<0.01);与模型对照组比较,低剂量药物组MDA水平降低(P<0.01),SOD水平升高(P<0.05); 而高剂量药物组SOD水平显著升高(P<0.01),MDA水平显著降低(P<0.01),SOD、 MDA水平都接近正常对照组。
[0026] 表2肾脏组织过氧化产物及自由基的含量比较
[0028] 模型对照组与正常对照组比较,*P<0.01;
[0029] 各药物组与模型对照组比较,#P<0.05,##P<0.01。
2. 2.1与对照组相比,模型组大鼠肝脏组织的SOD、CAT水平显著下降( 均P <0.01) ,MDA水平显著升高( P<0.01);与模型组相比,低剂量药物组SOD( P<0.01)、CAT( P<0.05) 水平升高,MDA( P<0.05) 水平降低。而高剂量药物组SOD、CAT 的水平显著升高( 均P<0.01) ,MDA 水平显著降低( P<.0.01)。结果见表2。
表2 4组大鼠肝脏组织过氧化产物及自由基的检测值
组别
大鼠/
只
剂量/
(mg·kg-1)
MDA/
(nmol·mL-1)
SOD
(U·mL-1)
低剂量组
10
170
33.60±3.44*1
205.02±16.01*2
高剂量组
10
340
26.83±3.50*2
235.89±15.93*2
模型组
7
…
40.54±6.37*3
176.08±16.42*3
对照组
10
…
27.93±3.67
251.94±11.86
与模型组比较,* 1P<0.05,* 2P<0.01;与对照组比较,* 3P<0.01
通过比较发现:本申请说明书第19段与现有文献第1.1、1.4动物模型制备及分组、1.5血清及组织匀浆制备、1.6取材与石蜡切片制作中所记载的文字内容,除动物体重、药物名称及用量不同之外,其余文字表述均一致;说明书表1“各组大鼠血清BUN含量比较”与现有文献表1“4组大鼠血清生化指标的检测值”中所记载的各组别的BUN的检测数值非常近似,说明书表2“肾脏组织过氧化产物及自由基的含量比较”与现有文献表2“4组大鼠肝脏组织过氧化产物及自由基的检测值”中各组别的MDA和SOD的检测数值非常近似。综合以上信息,本申请与于静等人发表的现有文献中针对药物治疗多柔比星所致急性肾损伤的实验研究,从动物实验模型、分组、实验方法、实验结果等的撰写方式甚至于文字表述均有雷同或近似,而本申请所述中药组合物和现有技术文献中所述的豨莶草提取物为两种完全不同的药物,但通过实验研究却获得了高度近似的实验结果,这在本领域是极为罕见的。
基于上述复审请求人的专利申请行为以及明显有悖常理的实验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理由质疑复审请求人的诚信度以及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结果的真实性。
由于专利制度所追求的是在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之间实现一种合理的利益平衡,所以,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获得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对于那些在原始说明书中未被真实披露的技术信息,既不属于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既已作出的技术贡献,也不能用于证明发明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
鉴于上述理由,本申请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1虽然存在如上所述的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例如原料和用量配比的选择、水提醇沉的制备工艺、急性肾损伤种类等,但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的制药用途。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效果未经证实的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药用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披露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恪守诚信原则是专利法“公开换保护”的必然要求。对于医药领域而言,发明取得的效果往往难以预测,必须借助于客观真实的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到确认,真实可信的实验数据对于医药产品的确认、制备、用途/或使用效果的确认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到本案,虽然复审请求人强调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多柔比星具有明显的肾毒性,但针对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应基于真实有效的实验数据,如前所述,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结果可信度低,据此不能确定所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了说明书声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了技术效果。在此情况下,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虽然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但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提供了一种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的制药用途,而提出一个随机组合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对现有技术也没有作出技术贡献。综上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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