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方法及系统、终端和通信基站-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方法及系统、终端和通信基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387
决定日:2019-06-18
委内编号:1F2692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87535.9
申请日:2014-08-07
复审请求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颜燕
合议组组长:梁婷
参审员:田珊
国际分类号:H04W8/24;H04W28/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87535.9,名称为“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方法及系统、终端和通信基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07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2段(即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方法,用于建立连接的多个终端中的任一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所述多个终端中每个终端的标识信息和每个终端的能力标识;
在需要传输上行数据时,根据所述每个终端的标识信息和所述每个终端的能力标识,将所述上行数据发送至所述多个终端中的其他终端,以由所述多个终端协同将所述上行数据传输至通信基站;
在需要接收下行数据时,通过所述多个终端协同接收所述通信基站发送的所述下行数据;具体步骤包括:
通过所述多个终端中的每个终端分别接收所述通信基站发送的数据块;
将所述每个终端接收到的数据块进行汇聚处理,以生成所述下行数据;
在协同将所述上行数据传输至所述通信基站和协同接收所述通信基站发送的所述上行数据之前,还包括:
将所述每个终端的标识信息和所述每个终端的能力标识传输至所述通信基站;
在协同将所述上行数据传输至所述通信基站和协同接收所述通信基站发送的所述上行数据之前,还包括:
向所述其他终端发送唤醒指令,以唤醒所述其他终端进行协同通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协同将所述上行数据传输至所述通信基站和协同接收所述通信基站发送的所述上行数据之前,还包括:
向所述其他终端发送通知消息,以通知所述其他终端中的每个终端将自身的标识信息和能力标识传输至所述通信基站。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力标识包括:
终端能力、终端的缓冲区大小、终端支持的频段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上行数据发送至所述其他终端的步骤具体为:
将所述上行数据划分为至少一个数据块;
将所述至少一个数据块中的全部或部分数据块发送至所述其他终端中的每个终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与所述其他终端建立连接的方式包括:短距离无线通信方式;所述短距离无线通信方式包括:蓝牙通信、终端直连通信、射频通信。
6. 一种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方法,用于通信基站,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需要向任一终端传输下行数据时,将所述下行数据发送至所述任一终端以及与所述任一终端建立连接的其他终端,以使所述任一终端和所述其他终端协同接收所述下行数据;
在将所述下行数据发送至所述任一终端和所述其他终端之前,还包括:
接收所述任一终端发送的所述其他终端中每个终端的标识信息和能力标识;或
接收所述其他终端中的每个终端发送的所述每个终端的标识信息和能力标识;
通过相同或不同的调度信息调度所述任一终端和所述其他终端中的每个终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下行数据发送至所述任一终端以及与所述任一终端建立连接的其他终端的步骤具体为:
将所述下行数据划分为至少一个数据块;
将所述至少一个数据块中的全部或部分数据块发送至所述任一终端和所述其他终端中的每个终端。
8. 一种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系统,用于建立连接的多个终端中的任一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多个终端中每个终端的标识信息和每个终端的能力标识;
发送单元,用于在需要传输上行数据时,根据所述每个终端的标识信 息和所述每个终端的能力标识,将所述上行数据发送至所述多个终端中的其他终端,以由所述多个终端协同将所述上行数据传输至通信基站;
接收单元,用于在需要接收下行数据时,通过所述多个终端协同接收所述通信基站发送的所述下行数据;所述接收单元具体用于:通过所述多个终端中的每个终端分别接收所述通信基站发送的数据块,并将所述每个终端接收到的数据块进行汇聚处理,以生成所述下行数据;
传输单元,用于将所述每个终端的标识信息和所述每个终端的能力标识传输至所述通信基站;
所述发送单元还用于:在协同将所述上行数据传输至所述通信基站和协同接收所述通信基站发送的所述上行数据之前,向所述其他终端发送唤醒指令,以唤醒所述其他终端进行协同通信。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单元还用于:
向所述其他终端发送通知消息,以通知所述其他终端中的每个终端将自身的标识信息和能力标识传输至所述通信基站。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力标识包括:
终端能力、终端的缓冲区大小、终端支持的频段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单元具体用于:
将所述上行数据划分为至少一个数据块,并将所述至少一个数据块中的全部或部分数据块发送至所述其他终端中的每个终端。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系统,其特征在于,与所述其他终端建立连接的方式包括:短距离无线通信方式;所述短距离无线通信方式包括:蓝牙通信、终端直连通信、射频通信。
13.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8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系统。
14. 一种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系统,用于通信基站,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送单元,用于在需要向任一终端传输下行数据时,将所述下行数据发送至所述任一终端以及与所述任一终端建立连接的其他终端,以使所述任一终端和所述其他终端协同接收所述下行数据;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任一终端发送的所述其他终端中每个终端的标识信息和能力标识,或
接收所述其他终端中的每个终端发送的所述每个终端的标识信息和能力标识;
调度单元,用于通过相同或不同的调度信息调度所述任一终端和所述其他终端中的每个终端。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单元具体用于:
将所述下行数据划分为至少一个数据块,并将所述至少一个数据块中的全部或部分数据块发送至所述任一终端和所述其他终端中的每个终端。
16. 一种通信基站,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系统。”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882979 A,公开日为2010年11月10日。
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在需要传输上行数据时,根据所述每个终端的标识信息和所述每个终端的能力标识,将所述上行数据发送至所述多个终端中的其他终端,以由所述多个终端协同将所述上行数据传输至通信基站;(2)在协同将所述上行数据传输至所述通信基站和协同接收所述通信基站发送的所述上行数据之前,还包括:向所述其他终端发送唤醒指令,以唤醒所述其他终端进行协同通信。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8]段),请求协作用户对与之相关联的被请求协作用户之间的信道质量进行测量,根据测量结果确定被请求协作用户,而本申请是基于基站与终端之间的通信质量来确定。对于区别(2),本申请通过向其他终端发送唤醒指令以使其他终端对该终端进行协助,可以有效避免其他终端长期开启,从而节约能源。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接收所述任一终端发送的所述其他终端中每个终端的标识信息和能力标识,或接收所述其他终端中的每个终端发送的所述每个终端的标识信息和能力标识。权利要求6限定的应用基站的多终端系统通信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组成完整的两侧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同样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16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4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是根据被请求协作终端与基站之间的通信能力来确定协作终端。此外,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应用于不同的业务类型,在定向通信业务中,获取每个终端的能力标识,并将每个终端的标识信息和能力标识传输至通信基站以及根据每个终端的能力标识,将上行数据发送至多个终端中的其他终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对于区别特征(2),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避免终端长时间不必要的工作,在需要进行协同传输时才开启,能够节约能耗,而发送指令是本领域常用的终端唤醒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2、由于应用的系统不同,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应用于不同的业务类型,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应用于多播广播业务,本申请涉及终端与基站的定向通信业务。将基站接收终端的标识信息和能力标识以及基站通过相同或不同的调度信息调度终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在需要传输上行数据时,根据所述每个终端的标识信息和所述每个终端的能力标识,将所述上行数据发送至所述多个终端中的其他终端,以由所述多个终端协同将所述上行数据传输至通信基站;(2)在协同将所述上行数据传输至所述通信基站和协同接收所述通信基站发送的所述上行数据之前,还包括:向所述其他终端发送唤醒指令,以唤醒所述其他终端进行协同通信。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8]段),请求协作用户对与之相关联的被请求协作用户之间的信道质量进行测量,根据测量结果确定被请求协作用户,而本申请是基于基站与终端之间的通信质量来确定。对于区别(2),未提出本区别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的证明。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接收所述任一终端发送的所述其他终端中每个终端的标识信息和能力标识,或接收所述其他终端中的每个终端发送的所述每个终端的标识信息和能力标识。权利要求6限定的应用基站的多终端系统通信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组成完整的两侧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同样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4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882979 A,公开日为2010年11月10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实现用户间协作的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0]-[0083]段,图2):根据用户终端能力,用户间交互过程可以是和接收业务同时进行,也可以采用接收业务间隙进行;步骤200:根据用户接收业务属性设置用户协作群组;步骤201:通过寻找协作伙伴,在用户协作群组中的各用户终端中建立可以协作的用户终端信息,用户将自身的接收业务属性携带在寻找协作伙伴请求中发送给用户协作群组中的其他用户,接收到寻找协作伙伴请求的用户比较自身的接收业务属性是否与接收到的相同,如果相同,则向发起请求的用户回复携带有自身用户终端信息的允许协作应答,发起请求的用户认为该回复的用户为可以协作的用户并存储其用户终端信息,其中用户终端信息可以是用户终端ID等信息(相当于获取所述多个终端中每个终端的标识信息);步骤202:在用户协作群组中存在需要协作的用户终端时,利用该用户协作群组中的其他用户获取所需业务,需要协作的用户终端从可以协作的用户终端信息中选择用户终端,并向其发起要求共享数据请求,收到该请求的用户终端将接收的部分或全部所需业务数据发送给需要协作的用户终端;需要协作的用户终端将接收到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数据,和已接收到的数据联合解码,以获得正确的所需数据(相当于在需要接收下行数据时,通过所述多个终端协同接收所述通信基站发送的所述下行数据;通过所述多个终端中的每个终端分别接收所述通信基站发送的数据块;将所述每个终端接收到的数据块进行汇聚处理,以生成所述下行数据);在用户终端与业务发射端(如基站)之间存在上行反馈信道时,请求建立上行协作的用户终端,将系统分配给自身的上行资源配置信息发送给被请求建立上行协作的用户终端;被请求建立上行协作的用户终端根据自身上行资源的占用情况,在自身剩余的上行资源能够满足接收到的资源要求时,向请求建立上行协作的用户终端回复满足协作要求,请求建立上行协作的用户终端将需协作的用户数据发送给被请求建立上行协作的用户终端,并按照协商好的协作方式进行上行协作(相当于在需要传输上行数据时,根据每个终端的标识信息,将所述上行数据发送至所述多个终端中的其他终端,以由所述多个终端协同将所述上行数据传输至通信基站)。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获取每个终端的能力标识,并将每个终端的标识信息和能力标识传输至通信基站,还根据每个终端的能力标识将上行数据发送至多个终端中的其他终端;(2)在协同传输上行数据前向其他终端发送唤醒指令,以唤醒其他终端进行协同通信。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定向通信的准确性和稳定性以及节约能耗。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7]段):被请求建立上行协作的用户终端根据自身上行资源的占用情况,在自身剩余的上行资源能够满足接收到的资源要求时,向请求建立上行协作的用户终端回复满足协作要求。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需要传输上行数据时,获取每个终端上行资源数据传输能力以进行协同上行数据传输的技术启示,而利用每个终端的能力标识表示用户终端的传输能力进而根据每个终端能力标识协同传输上行数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应用于不同的业务类型,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应用于多播广播业务,本申请涉及终端与基站的定向通信业务。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多播广播业务是从一个数据源向多个目标传送数据,而在定向通信业务中,基站需要获知终端以及协同通信的其他终端的信息和能力才能确保通信的精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公知的定向通信业务中时,为了提高定向通信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能够想到将获取每个终端的能力标识,并将每个终端的标识信息和能力标识传输至通信基站,以及在需要传输上行传输数据时,根据每个终端的能力标识,将上行数据发送至多个终端中的其他终端。
对于区别特征(2),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避免终端长时间不必要的工作,在需要进行协同传输时才开启,能够节约能耗,而发送指令是本领域常用的终端唤醒方式。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能够使得基站能够获知协同通信终端的相关信息,在进行上/下行协同传输之前,预先通知其他终端将其标识信息和能力标识传输至通信基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终端能力、终端的缓冲区大小以及终端支持的频段信息,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表征终端通信能力的参考指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使得基站能够协调上行数据传输,方便数据的传输管理以及纠错,而设置将上行数据划分为至少一个数据块,将至少一个数据块中的全部或部分数据块发送至其他终端中的每个终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部分附加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82]段):用户协作群组中的用户终端之间通过蓝牙、红外、无线局域网(相当于短距离无线通信方式)或其他用户终端之间通讯的其他协议、或其他手段等进行通信。而终端直连通信和射频通信是短距离无线通信的常用通信方式,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实现用户间协作的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0]-[0083]段,图2):通信基站根据用户接收业务属性设置用户协作群组;通过寻找协作伙伴,在用户协作群组中的各用户终端中建立可以协作的用户终端信息,其中用户终端信息可以是用户终端ID等信息;在用户协作群组中存在需要协作的用户终端时,利用该用户协作群组中的其他用户获取所需业务,其具体实现包括:需要协作的用户终端从可以协作的用户终端信息中选择用户终端,并向其发起要求共享数据请求,收到该请求的用户终端将接收的部分或全部所需业务数据发送给需要协作的用户终端;需要协作的用户终端将接收到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数据,和已接收到的数据联合解码,以获得正确的所需数据(相当于在需要向任一终端传输下行数据时,将下行数据发送至任一终端以及与任一终端建立连接的其他终端,以使任一终端和其他终端协同接收下行数据)。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在将下行数据发送至任一终端和其他终端之前,接收任一终端发送的其他终端中每个终端的标识信息和能力标识;或接收所述其他终端中的每个终端发送的每个终端的标识信息和能力标识,以及通过相同或不同的调度信息调度任一终端和其他终端中的每个终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定向通信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应用于不同的业务类型,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应用于多播广播业务,本申请涉及终端与基站的定向通信业务。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多播广播业务是从一个数据源向多个目标传送数据,而在定向通信业务中,基站需要获知终端以及协同通信的其他终端的信息和能力才能确保通信的精准。而将任一终端获知的其他终端的标识信息和能力标识发送给基站或者通过其他终端的每个终端将其标识信息和能力标识发送给基站,是将目标终端的信息发送给基站的常见实现方式,基站调度所需终端,也是本领域常见的基站控制终端的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公知的定向通信业务中时,为了提高定向通信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能够想到基站接收终端的标识信息和能力标识的以及基站通过相同或不同的调度信息调度终端。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使得基站能够协调下行数据传输,方便下行数据的传输管理以及纠错,而设置将下行数据划分为至少一个数据块,将至少一个数据块中的全部或部分数据块发送至任一终端和其他终端中的每个终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12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系统,其以各功能单元对应执行权利要求1-5所述方法的各步骤。参见本复审决定中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而使用功能单元实现某种已知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包括权利要求8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系统。基于本复审决定对权利要求8至12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8至12不具备创造性,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终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80]段),故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4、15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系统,其以各功能单元对应执行权利要求6、7所述方法的各步骤。参见本复审决定中对权利要求6、7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而使用功能单元实现某种已知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通信基站,包括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基于多终端协同通信的系统。参见本复审决定对权利要求14和15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4、15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站(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80]段)。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7]段):被请求建立上行协作的用户终端根据自身上行资源的占用情况,在自身剩余的上行资源能够满足接收到的资源要求时,向请求建立协作的用户终端回复满足协作要求,从而建立上行协作传输,即对比文件1中是根据被请求协作终端与基站之间的通信能力来确定协作终端,也就是说其实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基于终端与基站之间的通信质量来确定协作终端的。此外,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应用于不同的业务类型,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应用于多播广播业务,本申请涉及终端与基站的定向通信业务。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多播广播业务是从一个数据源向多个目标传送数据,而在定向通信业务中,基站需要获知终端以及协同通信的其他终端的信息和能力才能确保通信的精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公知的定向通信业务中时,为了提高定向通信的准确性稳定性,能够想到将获取每个终端的能力标识,并将每个终端的标识信息和能力标识传输至通信基站以及根据每个终端的能力标识,将上行数据发送至多个终端中的其他终端。其次,对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特征(2),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工作中的终端会消耗大量能量,而作为使用电池供电的终端,需要节约能量以保证待机时间,而当需要发送或接收数据时,将邻近的处于休眠状态的其他终端唤醒,是常见的节约能耗的方式,为了避免终端长时间不必要的工作,在需要进行协同传输时才开启,能够节约能耗,而发送指令是本领域常用的终端唤醒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2、由于应用的系统不同,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应用于不同的业务类型,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应用于多播广播业务,本申请涉及终端与基站的定向通信业务。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多播广播业务是从一个数据源向多个目标传送数据,而在定向通信业务中,基站需要获知终端以及协同通信的其他终端的信息和能力才能确保通信的精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公知的定向通信业务中时,为了提高定向通信的准确性稳定性,能够想到基站接收终端的标识信息和能力标识以及基站通过相同或不同的调度信息调度终端。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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