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的电极用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及其水溶液-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的电极用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及其水溶液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381
决定日:2019-06-18
委内编号:1F263212
优先权日:2008-11-26
申请(专利)号:201510210790.0
申请日:2009-11-26
复审请求人:日本制纸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发喜
合议组组长:刘子晓
参审员:周忠堂
国际分类号:H01M4/62,H01M4/13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10790.0,名称为“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的电极用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及其水溶液”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980147273.6的分案申请,申请人为日本制纸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09年11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11月26日,分案递交日为2015年04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页;2017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其为用作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的电极用粘合剂的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其中,制备干燥质量B的该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的0.3质量%水溶液2升,并在-200mmHg的减压条件下用250目的过滤器将其全部过滤,测定过滤后的所述过滤器上的残渣的干燥质量A,此时干燥质量A相对于所述干燥质量B的比率为不足50ppm,
且满足相对于葡萄糖酐单元的羧甲基取代度为0.45以上和/或用B型粘度计在25℃下测定出的1质量%水溶液的粘度为1,000~20,000mPa?s,
以甲醇为分散介质、通过激光衍射·散射式粒度分布仪测定的体积累计100%粒径为不足50μ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其为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的机械粉碎处理物。
3. 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的电极用粘合剂用的水溶液,其包含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
4. 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的电极用粘合剂用的水溶液的制造方法,其中,对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进行机械性地粉碎处理而得到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的粉碎处理物,并将所述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的粉碎处理物中的下述粉碎处理物溶解于水,即制备干燥质量B的所述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的粉碎处理物的0.3质量%水溶液2升,在-200mmHg的减压条件下用250目的过滤器将其全部过滤,测定过滤后的所述过滤器上的残渣的干燥质量A,此时干燥质量A相对于所述干燥质量B的比率为不足50ppm的粉碎处理物。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粉碎处理为干式粉碎处理或湿式粉碎处理。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对于所述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的粉碎处理物,以甲醇为分散介质、通过激光衍射·散射式粒度分布仪测定的体积累计100%粒径为不足50μm。
7. 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用电极组合物,其包含权利要求3所述的水溶液、或通过权利要求4~6中任一项所述的制造方法得到的水溶液。
8. 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用电极,其是由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极组合物形成的。
9. 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用电极的制造方法,其中,将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极组合物层叠于集电基材上。
10. 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其具备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极。”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2005285461A,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3日;
对比文件2:JP2006202724A,公开日为2006年08月03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羧甲基纤维素钠(CMC-Na),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为具有以下指标:制备干燥质量B的该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的0.3质量%水溶液2升,并在-200mmHg的减压条件下用250目的过滤器将其全部过滤,测定过滤后的所述过滤器上的残渣的干燥质量A,此时干燥质量A相对于所述干燥质量B的比率为不足50ppm;以甲醇为分散介质、通过激光衍射?散射式粒度分布仪测定的体积累计100%粒径为不足50μm。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的电极用粘合剂用的水溶液,该水溶液包含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的电极用粘合剂用的水溶液的制造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为具有以下指标的部分:制备干燥质量B的该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的0.3质量%水溶液2升,并在-200mmHg的减压条件下用250目的过滤器将其全部过滤,测定过滤后的所述过滤器上的残渣的干燥质量A,此时干燥质量A相对于所述干燥质量B的比率为不足50ppm。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他部分由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用电极组合物,其包含权利要求3所述的水溶液或通过权利要求4-6中任一项所述的制造方法得到的水溶液,在权利要求3-6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用电极,由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极组合物形成的;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用电极的制造方法,将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极组合物层叠于集电基材上。在权利要求7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具备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极。在权利要求8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羧甲基纤维素钠水溶液的未溶解物比将本申请比较例1中使用的羧甲基纤维素制成的水溶液时的未溶解物还多,因而对比文件1的羧甲基纤维素钠的水溶液不符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规定的质量比,即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2)本申请的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具有下述优异的效果:通过将羧甲基纤维素作为粘合剂添加到电极活性物质浆料等电极组合物中,可降低电极组合物中的来自羧甲基纤维素及其盐的粗大未溶解物的数目,因而可抑制电极表面的条纹或剥离、小孔等缺陷的产生,并可省略在由电极活性物质浆料形成电极进行的以去除上述未溶解物为目的的过滤器过滤,从而可防止电极的生产率降低,另外也可降低过滤器管理的精力。(3)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CMC具有特定的体积累积100%粒径、羧甲基取代度、在25℃下测定出的1质量%水溶液的粘度,这些在对比文件1中未记载,其效果是预料不到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中关于未溶解物的指标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不一致,但由于二者采用不同的方法,因此不具备可比性;其次,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尽量去除未溶解物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指标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2)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技术效果也和对比文件1相同,都是通过在混合浆料之前去掉粘合剂中难溶的颗粒,从而避免制成浆料后再过滤而增加过滤器管理的精力,并避免浆料干燥后在集电基材上形成的条纹状缺陷。(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控制其粒径的启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粒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中羧甲基纤维素钠能溶于水,因此其羧甲基取代度必然大于0.45,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该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粘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相同,均是通过机械粉碎使羧甲基纤维素钠在溶剂中更好地溶解,从而使上述羧甲基纤维素钠的水溶液在制备电极浆料时不需要进行过滤,并且能抑制电极表面条纹等外观缺陷的发生,对比文件1具有与本申请相似的技术效果。虽然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筛选条件不同,但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计能体现羧甲基纤维素钠更好溶解性的过滤指标,至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中不同的具体指标数值,如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的浓度与体积、减压压力大小以及过滤器筛孔大小、残留物比例等的具体数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达到更好的目标效果经过有限的试验容易得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的羧甲基纤维素钠为1质量%的水溶液,其为水溶性的,因此,其葡萄糖酐的羧甲基取代度必然为0.45以上。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羧甲基纤维素钠溶液中未溶解物通过激光衍射?散射式粒度分布仪测定的平均粒径为42μm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更高溶解度的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有动机进一步降低其粒径使其不溶性物质减少;而采用甲醇为测定粒度分布的分散介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的体积累计100%粒径不足50μm来作为筛选指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其粘度,但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粘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10),其中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进一步缩小了羧甲基取代度、粘度的数值范围,并增加了体积累计50%粒径的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1. 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其为用作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的电极用粘合剂的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其中,制备干燥质量B的该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的0.3质量%水溶液2升,并在-200mmHg的减压条件下用250目的过滤器将其全部过滤,测定过滤后的所述过滤器上的残渣的干燥质量A,此时干燥质量A相对于所述干燥质量B的比率为不足50ppm,且满足相对于葡萄糖酐单元的羧甲基取代度为0.6~1.0和/或用B型粘度计在25℃下测定出的1质量%水溶液的粘度为1,500~15,000mPa?s,以甲醇为分散介质、通过激光衍射·散射式粒度分布仪测定的体积累计100%粒径为不足50μm,以甲醇为分散介质用激光衍射·散射式粒度分布仪测定的体积累计50%粒径为5~30μm。”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羧甲基取代度为“0.6~1.0”和体积累计50%粒径“5~30μm”,对比文件1中没有记载平均粒径的测定条件,例如体积累计的百分比、分散介质。测定条件不同,粒径会有很大的变化。(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不同,本申请是使用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制备组合物后直接使用,防止电极表面的条纹、剥离、小孔等外观不良。对比文件1是通过具有filter·screen的分散装置以去除未溶解的增粘剂,来防止电极表面的条纹等外观不良问题。对比文件1并不存在具有下述指标的羧甲基纤维素钠,所述指标为将1g溶解于水制得100g水溶液、在0.15MPa(约-1100mmHg)以下的减压条件下用100目的过滤器过滤、干燥的残渣的质量测定结果是0.1%。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由对比文件容易地想到通过将羧甲基纤维素钠直接溶解于溶剂中来得到符合使用要求的增粘剂溶液。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易想到通过将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粉碎,可制备无需过滤能够直接使用的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的电极用粘合剂用的水溶液,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的动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2019年05月17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页;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其余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中的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JP2005285461A,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3日;
对比文件2:JP2006202724A,公开日为2006年08月03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羧甲基纤维素钠(CMC-Na),其为用作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的电极用粘合剂的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5])其在用作为粘结剂时,因为其中存在的不溶性物质导致了电极制造时缺陷例如条纹的产生,通过设备10对羧甲基纤维素钠(CMC-Na)首先进行机械粉碎,然后进行过滤,获得了合乎使用要求的水溶液,其中的羧甲基纤维素钠(CMC-Na)具有如下指标:制备100g含1g(相当于干燥质量B) CMC-Na的粘结剂水溶液a(约100mL),在0.15MPa(约为-1100mmHg)或更小的减压条件下用100目的过滤器过滤,干燥的残渣的质量测定结果为0.1%(即干燥残渣的质量A相对于1g,即干燥质量B的 CMC-Na的质量比率为1000ppm)。即对比文件1的羧甲基纤维素钠为1质量%的水溶液。该羧甲基纤维素钠溶液中未溶解物通过激光衍射?散射式粒度分布仪(型号:岛津SALD-2000J)测定的平均粒径为42μm。上述得到的含有羧甲基纤维素钠的水溶液在制备电极浆料时不需要进行过滤,并且能抑制电极表面条纹等外观缺陷的发生。
权利要求1中包含“相对于葡萄糖酐单元的羧甲基取代度为0.6~1.0”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为具有以下指标:制备干燥质量B的该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的0.3质量%水溶液2升,并在-200mmHg的减压条件下用250目的过滤器将其全部过滤,测定过滤后的所述过滤器上的残渣的干燥质量A,此时干燥质量A相对于所述干燥质量B的比率为不足50ppm;以甲醇为分散介质、通过激光衍射?散射式粒度分布仪测定的体积累计100%粒径为不足50μm;以甲醇为分散介质用激光衍射·散射式粒度分布仪测定的体积累计50%粒径为5~30μm;相对于葡萄糖酐单元的羧甲基取代度为0.6~1.0。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如下效果的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在其水溶液用于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用电极组合物制造电极时不需要过滤,能较好地抑制电极表面的条纹等缺陷。
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合乎使用要求的水溶液中的羧甲基纤维素钠(CMC-Na)所具有的指标,所述羧甲基纤维素钠的水溶液在制备电极浆料时不需要进行过滤,并且能抑制电极表面条纹等外观缺陷的发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计能体现羧甲基纤维素钠更好溶解性的过滤指标,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不同的具体指标数值,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的浓度与体积、减压压力大小以及过滤器筛孔大小、残留物比例等的具体数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达到更好的目标效果经过有限的试验而容易得到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采用甲醇为测定粒度分布的分散介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体积累计100%粒径(即最大粒径)和体积累计50%粒径(即平均粒径)均是本领域控制颗粒尺寸时常用的特征参数,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羧甲基纤维素钠溶液中未溶解物通过激光衍射?散射式粒度分布仪测定的平均粒径为42μm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更高溶解度的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有动机进一步降低其粒径使其不溶性物质减少,通过本领域常规有限的试验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粒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的羧甲基纤维素钠为1质量%的水溶液,即羧甲基纤维素钠为水溶性的,因此其相对于葡萄糖酐单元的羧甲基取代度必然为0.45以上,在此基础上,选择相对于葡萄糖酐单元的羧甲基取代度为0.6~1.0的较好水溶性的羧甲基纤维素钠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中包含“用B型粘度计在25℃下测定出的1质量%水溶液的粘度为1,500~15,000mPa?s”的技术方案,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其粘度,但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粘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包括该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包括该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CMC进行机械粉碎(具体参见前述意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的电极用粘合剂用的水溶液,该水溶液包含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2]段)一种用于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的电极用粘合剂水溶液,并具体公开了100g溶液中包含有1g羧甲基纤维素钠(CMC-Na)。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和2所述的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将其水溶液用于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的电极用粘合剂用的水溶液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的电极用粘合剂用的水溶液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2]段)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的电极用粘合剂用的水溶液的制造方法,其中羧甲基纤维素钠(CMC-Na)在用作为粘结剂时,因为其中存在的不溶性物质导致了电极制造时缺陷例如条纹的产生,通过设备10对羧甲基纤维素钠(CMC-Na)的浆料首先进行机械粉碎,也就是湿式粉碎,然后进行过滤,获得了合乎使用要求的水溶液,其中的羧甲基纤维素钠(CMC-Na)具有如下指标:制备100g含1g(相当于干燥质量B) CMC-Na的粘结剂水溶液a(约100mL),即将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溶解于水,在0.15MPa(约为-1100mmHg)或更小的减压条件下用100目的过滤器过滤,干燥的残渣的质量测定结果为0.1%(即干燥残渣的质量A相对于1g,即干燥质量B的 CMC-Na的质量比率为1000ppm)。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为具有以下指标:制备干燥质量B的该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的0.3质量%水溶液2升,并在-200mmHg的减压条件下用250目的过滤器将其全部过滤,测定过滤后的所述过滤器上的残渣的干燥质量A,此时干燥质量A相对于所述干燥质量B的比率为不足50pp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更好如下效果的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在其水溶液用于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用电极组合物制造电极时不需要过滤,能较好地抑制电极表面的条纹等缺陷。
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合乎使用要求的水溶液中的羧甲基纤维素钠(CMC-Na)所具有的指标,所述羧甲基纤维素钠的水溶液在制备电极浆料时不需要进行过滤,并且能抑制电极表面条纹等外观缺陷的发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计能体现羧甲基纤维素钠更好溶解性的过滤指标,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不同的具体指标数值,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的浓度与体积、减压压力大小以及过滤器筛孔大小、残留物比例等的具体数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达到更好的目标效果经过有限的试验而容易得到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粉碎处理为干式粉碎处理或湿式粉碎处理”。对于包括粉碎处理为湿式粉碎处理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粉碎处理为湿式粉碎(具体参见前述意见)。对于包括粉碎处理为干式粉碎处理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7]段)对二次电池正极材料利用湿式粉碎机或干式粉碎机进行处理,其处理物用于制备电池;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粉碎物料,而电极用粘合剂材料和正极材料是较为相近的用于电极的材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在作为电极用粘合剂使用的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进行粉碎处理时采用干式粉碎处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4或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0025]段)羧甲基纤维素钠溶液中未溶解物通过激光衍射?散射式粒度分布仪(型号:岛津SALD-2000J)测定的平均粒径为42μm。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更高溶解度的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有动机进一步降低其粒径使其不溶性物质减少;而采用甲醇为测定粒度分布的分散介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的体积累计100%粒径不足50μm来作为筛选指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或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用电极组合物,其包含权利要求3所述的水溶液或通过权利要求4-6中任一项所述的制造方法得到的水溶液。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负极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0026]段)该负极组合物中包含1g羧甲基纤维素钠溶于水形成的粘结剂溶液a。结合前述,权利要求3所述的水溶液、或通过权利要求4-6中任一项所述的制造方法得到的水溶液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极组合物中包含羧甲基纤维素钠水溶液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电极组合物包含权利要求3所述的水溶液、或通过权利要求4-6中任一项所述的制造方法得到的水溶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用电极,由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极组合物形成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负极,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0]段)该负极是由含有1g羧甲基纤维素钠溶于水形成的粘结剂溶液a的负极组合物形成的。而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极组合物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极由包含羧甲基纤维素钠水溶液的电极组合物形成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用电极由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极组合物形成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用电极的制造方法,将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极组合物层叠于集电基材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负极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0]段、附图2)利用刮刀涂布法将电极浆料(即电极组合物)层叠于铜箔(即集电基材)上。而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极组合物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电极组合物层叠于集电基材上制造电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将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极组合物层叠于集电基材上制造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用电极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具备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0038]段、附图3)该电池具备正极31和负极32。而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极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池具备电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将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极应用于该非水电解质二次电池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采用甲醇为测定粒度分布的分散介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体积累计100%粒径(即最大粒径)和体积累计50%粒径(即平均粒径)均是本领域控制颗粒尺寸时常用的特征参数,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羧甲基纤维素钠溶液中未溶解物通过激光衍射?散射式粒度分布仪测定的平均粒径为42μm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更高溶解度的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有动机进一步降低其粒径使其不溶性物质减少,通过本领域常规有限的试验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粒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比文件1的羧甲基纤维素钠为1质量%的水溶液,即羧甲基纤维素钠为水溶性的,因此,其相对于葡萄糖酐单元的羧甲基取代度必然为0.45以上,在此基础上,选择相对于葡萄糖酐单元的羧甲基取代度为0.6~1.0的较好水溶性的羧甲基纤维素钠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申请也没有记载所述取代度和粒径的选择可以使本申请具有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相似,均是通过机械粉碎使羧甲基纤维素钠在溶剂中更好地溶解,从而使上述羧甲基纤维素钠的水溶液在制备电极浆料时不需要进行过滤,并且能抑制电极表面条纹等外观缺陷的发生,对比文件1具有与本申请相似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14段记载了:已知在将浆料(电极浆料)涂布于集电基材之前通过进行过滤器处理等,可在一定程度上去除上述未溶解物。但是操作中的过滤器管理要求很大的精力。本申请提供了一种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案。因此,本申请是在电极浆料的制备时不需要进行过滤处理。对比文件1中的过滤是在制备合乎使用需求的羧甲基纤维素钠的过程中进行的,在与电极活性材料混合制备电极浆料时也不需要进行过滤,可以直接使用。本申请是通过对羧甲基纤维素的水溶液进行磨碎处理(制造例3),对比文件1也是对羧甲基纤维素钠的水溶液进行磨碎处理。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合乎使用要求的水溶液中的羧甲基纤维素钠(CMC-Na)所具有的指标,所述羧甲基纤维素钠的水溶液在制备电极浆料时不需要进行过滤,并且能抑制电极表面条纹等外观缺陷的发生。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羧甲基纤维素的指标,但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计能体现羧甲基纤维素钠更好溶解性的过滤指标,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不同的具体指标数值,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的浓度与体积、减压压力大小以及过滤器筛孔大小、残留物比例等的具体数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达到更好的目标效果经过有限的试验而容易得到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二次电池正极材料利用湿式粉碎机或干式粉碎机进行处理,其处理物用于制备电池;而电极用粘合剂材料和正极材料是较为相近的用于电极的材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在作为电极用粘合剂使用的羧甲基纤维素或其盐进行粉碎处理时采用干式粉碎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粉碎手段结合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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