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通讯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通讯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351
决定日:2019-06-18
委内编号:1F267410
优先权日:2003-03-08
申请(专利)号:201410567423.1
申请日:2004-03-08
复审请求人:任文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晓宇
合议组组长:盛钊
参审员:严佳琳
国际分类号:H04M1/02,H04B1/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对于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其余区别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67423.1,名称为“多功能通讯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任文林。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4年03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03年03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0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334532A,公开日为2002年02月06日;
对比文件2:CN1294464A,公开日为2001年05月09日;
对比文件3:CN1243410A,公开日为2000年02月02日;
对比文件4:CN1380774A,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0日;
对比文件5:CN1324030A,公开日为2001年11月28日;
对比文件6:CN2316784Y,公告日为1999年04月28日;
对比文件7:CN1294474A,公开日为2001年05月09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创造性,权利要求3-5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6、或对比文件7及公知常识公开了,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功能通讯装置,其特征是将小灵通、手机、电脑其中至少二种装置组合,具备二种或以上功能;所述的组合,包括电路、软件、硬件组合,功能组合;
或,其特征是将小灵通、手机、电脑其中至少二种功能组合,其电路、软件、硬件是多种功能的组合体,带有功能转换按键2;
或,其特征是将小灵通、手机、电脑至少二种结合为一体,带有功能转换开关,功能转换开关可以呈旋钮式、按键式、插接式、数字式,或带有自动转换功能的电路;
或,其特征是将小灵通、手机、电脑其中至少二种装置组合,具备二种或以上功能;所述的组合包括电路、软件、硬件组合,功能组合;还带有翻译装置,具备翻译功能,所述的翻译装置包括翻译机、翻译软件、翻译网络。
2. 一种多功能通讯装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将小灵通、手机、电脑其中至少二种装置组合,具备二种或以上功能;所述的组合,包括电路、软件、硬件组合,功能组合;
或,其特征是将小灵通、手机、电脑其中至少二种功能组合,其电路、软件、硬件是多种功能的组合体,带有功能转换按键2;
或,其特征是将小灵通、手机、电脑至少二种结合为一体,带有功能转换开关,功能转换开关可以呈旋钮式、按键式、插接式、数字式,或带有自动转换功能的电路;
或,其特征是将小灵通、手机、电脑其中至少二种装置组合,具备二种或以上功能;所述的组合包括电路、软件、硬件组合,功能组合;还带有翻译装置,具备翻译功能,所述的翻译装置包括翻译机、翻译软件、翻译网络。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讯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翻译通过服务台,或有专门服务台,服务台有翻译装置,服务台收到用户的数字、电子信号后,翻译成文字,发送给用户;
或,其特征是所述的翻译是通讯翻译;或所述的翻译通过服务台,服务台具有翻译装置或/和翻译人员,所述的翻译通过服务台居间服务完成;
或,其特征是所述的翻译通过服务台,或设有专门服务台,服务台有翻译装置和/或翻译人员,服务台收到用户的语音或图象或数字、电子信号后,通过翻译装置进行语音或文字翻译,发送文字给用户;或,服务台有翻译人员与用户进行双方对话、多方对话、现场人工翻译、居间翻译;所述的服务台指带有相应装备的服务机构,所述的翻译装置包括翻译软件、翻译网络、翻译机;所述的现场人工翻译指翻译人员根据收到的图象、语音进行即时翻译、解说;所述的居间翻译指二个或以上用户不在同一地方,且持不同语言,由服务台在中间接收、翻译、发送的中介服务通讯; 或,其特征是所述的翻译用于车载电话;
或,其特征是所述的通讯装置包括移动通讯工具,移动通讯工具带有翻译装置,具有翻译功能;或,所述的通讯装置的通讯技术加上机器翻译技术,构成翻译功能;或,手机带有翻译软件,具备翻译功能,可进行面对面翻译或两地间翻译;
或,其特征是所述的翻译通过移动通讯工具传送给服务台,由服务台翻译后再发送文字给用户;
或,所述的翻译通过服务台,服务台有翻译人员与用户进行通话翻译。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通讯装置,其特征是带有防丢失报警装置或报时装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通讯装置,其特征是软件体机身,手持机1采用无线或有线方式与软件体机身3或7联通;
或,其特征是软件体机身,可呈腰带状、围腰状、手表状、衣服状、节带状;
或,其特征是软件体机身,所述的软件体机身至少包括步话机、小灵通、手机、手提电脑其中二种装置的电路、软件、硬件;或,节带的多节之间有电路相通;
或,其特征在于软件体机身,所述的软件体机身呈皮带状软件体机身,皮带状软件体机身带有扣头4和扣眼6,做为腰带用,其上有集成块5,集成块里带有步话机、小灵通、手机、手提电脑至少其中二种通讯装置的电路、软件、硬件,为手持机1提供通讯条件;
或,其特征是呈围腰状软件体机身,围腰状软件体机身7带有扣头8和扣眼9,可围束在腰间;其上有条状集成块10或块状集成块11;其结构、作用与功能与集成块5一样;
或,其特征是呈上衣状软件体机身,上衣状软件体机身12带有集成块13,其作用、结构、功能与集成块5一样;集成块13位于衣服内外均可;集成块13还可联结在鞋上、帽上;或,所述的集成块13联接在手提包14上,其结构、作用、功能与集成块5一样;所述的集成块是不同功能的电子原器件组合在一起的块状物,包括集成电路板。”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将小灵通、手机、电脑、车载电话、翻译机至少二种产品组合,解决了缺少多功能和使用不便的技术问题,实现了一机多能,简化结构方便使用,取得了新的优良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3中的手机与本申请的多功能通讯装置在结构、功能、效果上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由其想到本申请。对比文件1的同声翻译与本申请的通讯翻译不同,二者不具可比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3和对比文件5-7,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本申请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0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期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3和5-7:
对比文件1:CN1334532A,公开日为2002年02月06日;
对比文件2:CN1294464A,公开日为2001年05月09日;
对比文件3:CN1243410A,公开日为2000年02月02日;
对比文件5:CN1324030A,公开日为2001年11月28日;
对比文件6:CN2316784Y,公告日为1999年04月28日;
对比文件7:CN1294474A,公开日为2001年05月09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通讯装置。权利要求1包含多个包含以下技术特征的并列的技术方案,涉及特征分别为:
(1.1)其特征是将小灵通、手机、电脑其中至少二种装置组合,具备二种或以上功能;所述的组合,包括电路、软件、硬件组合,功能组合;
(1.2)或,其特征是将小灵通、手机、电脑其中至少二种功能组合,其电路、软件、硬件是多种功能的组合体,带有功能转换按键2;
(1.3)或,其特征是将小灵通、手机、电脑至少二种结合为一体,带有功能转换开关,功能转换开关可以呈旋钮式、按键式、插接式、数字式,或带有自动转换功能的电路;
(1.4)或,其特征是将小灵通、手机、电脑其中至少二种装置组合,具备二种或以上功能;所述的组合包括电路、软件、硬件组合,功能组合;还带有翻译装置,具备翻译功能,所述的翻译装置包括翻译机、翻译软件、翻译网络。
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兼具有无线电话模式和无线对讲模式的具有无线对讲功能的无线电话机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段至第2页第1段,第4页第5段至第8页最后1段,权利要求1-4,图2-3):一种具有无线对讲功能的无线电话机组(公开了多功能通讯装置),包括主机及手机,电话信号是经由该主机处理后传送给手机接收,所述主机由一射频模块及一主控制模块所连接构成,该主控制模块将电 话信号作信号压缩并消除噪声信号后,再经射频模块升频为射频信号与放大及由其天线送出信号给手机;所述手机由一天线多功能模块、一无线电话模块、一无线对讲机模块、一主控模块、一功能控制模块及一切换模块构成,切换模块用于选择切换为无线电话模式或无线对讲功能(公开了将无线电话和无线对讲二者功能组合,以及带有转换功能)。该切换模块切换为无线电话模式时:由天线多功能模块接收主机的射频信号及送到无线电话模块予以放大,并经无线电话模块混频、降频成音频信号及转换为数字信号,且送到主控制模块消除噪声与将信号解压缩后,再送回该无线电话模块把数字信号转换成模拟信号 后放大及送到切换模块,最后由手机上的喇叭输出声音;当由手机上的麦克风发话时,经该切换模块将语音信号送到无线电话模块作信号放大及转换为数字信号,再经该主控制模块消除噪声与将信号压缩,然后送回无线电话模块将信号转 换成模拟信号与放大,并经调变升频为射频信号,最后经天线多功能模块传送到 主机;该切换模块切换为无线对讲机模式时:在接收状态时,由该天线多功能模 块接收后送到无线对讲机模块处理成音频信号,音频信号再经放大送到切换模块,最后经喇叭输出声音;在发射状态时,由手机的麦克风将语音信号经切换模块送至无线对讲机模块放大并调变后,升频为射频信号,经放大信号及将功率放大后送至天线多功能模块发射传送。本发明具有无线对讲机功能的无线电话机组由于通过由切换模块,就可选择切换为无线电话模式或无线对讲机模式,它可通过该手机与另一手机的相互通话,而达到无线对讲机的功能,同时由于手机与手机间是已设定频率,因此不会干扰到主机接听电话,而该手机也不受主机正常使用而干扰,可达到无线电话、无线对讲机等多功能的使用功效。
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以及其图2-3可知,所述无线电话机组将无线电话模式和无线对讲模式结合在一起,在其主机和手机中通过将涉及两种模式的多个模块结合设置,使两种模式的功能相互匹配,实现其技术效果。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组合无线电话机和无线对讲机的硬件,而且也隐含公开了组合二者的电路和软件。
此外,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手机包括切换模块,该切换模块可以是多连开关切换,或结合微处理器的薄膜式按键切换(即公开了自动转换功能的电路以及功能转换按键)。
对于技术方案(1.1)-(1.3),其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是将小灵通、手机、电脑中至少二种功能组合,对比文件3是将无线手机和无线对讲机功能相组合。基于上述区别特征,上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通讯装置多种功能的兼具和使用便利。
对于技术方案(1.4),其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是将小灵通、手机、电脑中至少二种功能组合,对比文件3是将无线手机和无线对讲机功能相组合;②该多功能通讯装置还带有翻译装置,具备翻译功能,所述的翻译装置包括翻译机、翻译软件、翻译网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上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通讯装置多种功能的兼具和使用便利以及扩展通讯装置的翻译功能。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基于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是将无线手机和无线对讲机这样的终端设备组合在一起实现二者的功能,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具有不同功能的终端设备组合的技术启示;而且,由于手机、小灵通、电脑等电子设备也都是公知的常用终端,基于对比文件3给出的将不同终端设备功能整合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手机、小灵通、电脑等常用的电子设备组合,以便实现通讯装置多种功能的兼具和提高使用便利性,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全球通多语种自动语音同声翻译系统,采用了语音/文字/多语种互译自动转换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至第6页最后一段,权利要求1-10,附图1-4):从甲方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输出的某种语种语音,直接输送到电信局交换平台或网络平台的公用自动语音翻译系统,应用系统中的计算机所使用的多语种语言文字互译软件,将其转译为乙方语种所使用的文字,在这之前,要经系统中计算机中所设置的语音/文字转换装置,将甲方语音转换为甲方语种文字,然后再将乙方语种的文字输送回语音/文字转换装置,将其转换为乙方语种的语音,随后把乙方语种的语音通过分机盒输送到电信局或各种网络,再输送到乙方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中。公用式自动语音翻译系统与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或是双向对讲机,共同构成一个全球通多语种自动语音同声翻译系统。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翻译装置,以及其包括翻译机、翻译软件、翻译网络。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②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扩展通讯装置的翻译功能;也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或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通讯装置的制造方法,其限定的多个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技术方案相对应,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已知装置具体功能的情况下,基于其功能生产和制造具有这些功能的装置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中包含多项并列内容:
(3.1)其特征是所述的翻译通过服务台,或有专门服务台,服务台有翻译装置,服务台收到用户的数字、电子信号后,翻译成文字,发送给用户;
(3.2)或,其特征是所述的翻译是通讯翻译;或所述的翻译通过服务台,服务台具有翻译装置或/和翻译人员,所述的翻译通过服务台居间服务完成;
(3.3)或,其特征是所述的翻译通过服务台,或设有专门服务台,服务台有翻译装置和/或翻译人员,服务台收到用户的语音或图象或数字、电子信号后,通过翻译装置进行语音或文字翻译,发送文字给用户;或,服务台有翻译人员与用户进行双方对话、多方对话、现场人工翻译、居间翻译;所述的服务台指带有相应装备的服务机构,所述的翻译装置包括翻译软件、翻译网络、翻译机;所述的现场人工翻译指翻译人员根据收到的图象、语音进行即时翻译、解说;所述的居间翻译指二个或以上用户不在同一地方,且持不同语言,由服务台在中间接收、翻译、发送的中介服务通讯;
(3.4)或,其特征是所述的翻译用于车载电话;
(3.5)或,其特征是所述的通讯装置包括移动通讯工具,移动通讯工具带有翻译装置,具有翻译功能;或,所述的通讯装置的通讯技术加上机器翻译技术,构成翻译功能;或,手机带有翻译软件,具备翻译功能,可进行面对面翻译或两地间翻译;
(3.6)或,其特征是所述的翻译通过移动通讯工具传送给服务台,由服务台翻译后再发送文字给用户;
(3.7)或,所述的翻译通过服务台,服务台有翻译人员与用户进行通话翻译。
对于上述附加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出处同上):这种装置系统,可供持有两种或多种不同语种的人们,实现远距离自动电话语音同声翻译,或是进行面对面的即时对话自动语音同声翻译(公开了通讯翻译)。从甲方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输出的某种语种语音,直接输送到电信局交换平台或网络平台的公用自动语音翻译系统,应用系统中的计算机所使用的多语种语言文字互译软件,将其转译为乙方语种所使用的文字,在这之前,要经系统中计算机中所设置的语音/文字转换装置,将甲方语音转换为甲方语种文字,然后再将乙方语种的文字输送回语音/文字转换装置,将其转换为乙方语种的语音,随后把乙方语种的语音通过分机盒输送到电信局或各种网络,再输送到乙方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中。公用式自动语音翻译系统与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或是双向对讲机,共同构成一个全球通多语种自动语音同声翻译系统。可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服务台带有翻译装置,翻译通过服务台居间完成,以及其包括翻译机、翻译软件、翻译网络,此外,从甲方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输出的语音被输送到电信局交换平台或网络平台的公用自动语音翻译系统的过程也隐含公开了语音信号在上述过程中被转换为数字或电子信号以便传输。
对于包含特征(3.1)-(3.3)以及(3.6)-(3.7)的技术方案,首先、本领域公知的是,当时的移动电话已经可以收发语音、文字和图像内容,当用户需要翻译图像时,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语种全球通自动语音同声翻译系统中的实现方式,可以想到让用户使用其中的移动电话发送该图像给通信平台和网络平台翻译;而且移动电话可接收语音信号和文字内容,因而,结合用户具体翻译需求,选择将对比文件1中作为中间结果的翻译得到的文字直接发送给用户,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其次、上述方案中的包含(3.2)-(3.3)和(3.7)的技术方案中还涉及了翻译人员以及人工翻译的方式,对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在移动中使用的同声翻译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全文,尤其是第2页第3段至第4页最后一段):把甲移动电话机,乙移动电话机(公开了用户有通讯装置),移动电话基站,移动交换中心,市话局,翻译中心(公开了服务台,所述的服务台指带有相应装备的服务机构)的固定电话机,翻译中心的翻译人员(公开了服务台有翻译人员)组合成一个系统,使甲移动电话机和乙移动电话机之间通过移动电话—市话系统与在翻译中心提供翻译服务的翻译人员接通,并使他们三方能同时互相通话(公开了所述的居间翻译指二个或以上用户不在同一地方,且持不同语言,由服务台在中间接收、翻译、发送的中介服务通讯),并由在翻译中心的翻译人员向甲移动电话机和乙移动电话机的使用者提供翻译服务(服务台有翻译人员与用户直接进行双方对话、居间翻译);实施例2还公开了甲乙丙三方电话会议的同声翻译(公开了多方通话、现场人工翻译,所述的现场人工翻译指翻译人员根据收到的语音进行即时翻译、解说)。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服务台配置翻译人员以提供更齐全的翻译服务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使得服务台兼具翻译装置和翻译人员,以及将其翻译的内容从语音和文字扩展到图像,这也是本领域提高翻译服务的惯用手段。
对于包含特征(3.4)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一种可以应用于移动电话的翻译方法,且车载电话是与移动电话一样的常见的通信终端,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通信翻译方法用于车载电话也是容易想到的,而且该通讯翻译方法并未因为使用在车载电话上而产生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包含特征(3.5)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出处同上):可将“家庭语音自动翻译系统”中个人计算机及其所设置的语音/文字/多语种互译转换装置(公开了翻译装置,有机器翻译技术,构成翻译功能)集成到一个手提箱内,做成“手提式采访箱”,则只需将双向对讲机与它联接,再去掉“家庭语音自动翻译系统”里的自动电话,就可实现甲乙双方进行面对面的直接的即时对话同声翻译了。程序则为:先用对讲机将甲方语音直接输入“采访箱”,将甲方语音转换为文字并翻译成乙方所持语种的文字,再将它转换为乙方语种的语音,然后,又输送到双向对讲机中发送给乙方,这时就不再需要经过电信局与移动电话和自动电话来沟通甲乙双方的对话了。如果将图3所示“即时对话同声翻译系统”中的双向对讲机改换为一个移动电话(此时共有两部移动电话),那么,持不同语种的甲乙双方,可各持一部移动电话,并同时拨通由甲方或乙方所持有的“家庭自动语音翻译系统”中的自动电话。这时,甲乙双方就可通过这部“家庭自动语音翻译系统”装置来进行面对面的即时同声翻译的对话了。如果将“即时对话同声翻译系统”(图三所示)中的双向对讲机改换为一个移动电话(此时共有两部移动电话),那么,持不同语种的甲乙双方,可各持一部移动电话,并同时拨通由甲方或乙方所持有的“家庭自动语音翻译系统”中的自动电话。这时,甲乙 双方就可通过这部“家庭自动语音翻译系统”装置来进行面对面的即时同声翻译的对话了。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将移动电话与翻译装置便携化或者个人化的方式,可以实现面对面翻译或者两地间翻译。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翻译装置与在移动电话和对讲机配合使用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将翻译装置或翻译软件配置在手机中从而使其具备翻译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6或对比文件7公开。对比文件6公开了手机米离报警器,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3页第2段):手机(公开了通信装置包括手机)米离报警器(公开了防丢失报警装置),可在手机离开主人1米左右时发出报警信号,提示主人不要遗忘手机,同时防止了手机被窃。对比文件7公开了电子装置可整点报时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段至第2页倒数第1段以及附图1):在电子装置(如手机、PDA…等)(公开了通信装置包括手机)的存储器中,设定有包括有数种报时类别的数据库,令使用者可通过该电子装置的输入装置,自该电子装置的作系统中呼叫该数据库,并可藉由该输入装置点选该数据库中欲执行的时类别,令该电子装置的中央处理单元(公开了带有报时装置)依被点选的报时类别,进行相关的报时处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中包含多项并列内容:
(5.1)其特征是软件体机身,手持机1采用无线或有线方式与软件体机身3或7联通;
(5.2)或,其特征是软件体机身,可呈腰带状、围腰状、手表状、衣服状、节带状;
(5.3)或,其特征是软件体机身,所述的软件体机身至少包括步话机、小灵通、手机、手提电脑其中二种装置的电路、软件、硬件;或,节带的多节之间有电路相通;
(5.4)或,其特征在于软件体机身,所述的软件体机身呈皮带状软件体机身,皮带状软件体机身带有扣头4和扣眼6,做为腰带用,其上有集成块5,集成块里带有步话机、小灵通、手机、手提电脑至少其中二种通讯装置的电路、软件、硬件,为手持机1提供通讯条件;
(5.5)或,其特征是呈围腰状软件体机身,围腰状软件体机身7带有扣头8和扣眼9,可围束在腰间;其上有条状集成块10或块状集成块11;其结构、作用与功能与集成块5一样;
(5.6)或,其特征是呈上衣状软件体机身,上衣状软件体机身12带有集成块13,其作用、结构、功能与集成块5一样;集成块13位于衣服内外均可;集成块13还可联结在鞋上、帽上;或,所述的集成块13联接在手提包14上,其结构、作用、功能与集成块5一样;所述的集成块是不同功能的电子原器件组合在一起的块状物,包括集成电路板。
对于包含特征(5.1)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可配戴的信息处理终端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全文,尤其是第2页第2段,第12页第4-5段,第16页第2段,附图1、67):一种人体可配戴的信息处理终端设备包括:一个壳体,含有具有预定功能的电子电路;一个显示部分,用于显示至少时间信息;一个带部分(公开了软体机身结构),与壳体部分连在一起,可拆卸地配戴在用户的人体上以便使得该信息处理设备是可配戴的,其中该电子设备是可拆卸地安装在带部分的,并且带部分具有多个连接结构,用于将该电子设备电气地连接到该电子电路上。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功能模块单元85,由无线信号控制部分854经天线855接收到的数据可以经腕带4被转移到壳体 6并显示在显示部分60上(公开了采用无线方式进行与软体机身之间联通),可见对比文件5给出了构造了终端的不同形状的技术启示。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有线方式进行信号传输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包含特征(5.2)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5公开了(出处同上):一种人体可配戴的信息处理终端设备包括:一个壳体,含有具有预定功能的电子电路;一个显示部分,用于显示至少时间信息;一个带部分(公开了软体机身),与壳体部分连在一起,可拆卸地配戴在用户的人体上以便使得该信息处理设备是可配戴的,其中该电子设备是可拆卸地安装在带部分的,并且带部分具有多个连接结构,用于将该电子设备电气地连接到该电子电路上(公开了多节之间有电路相通)。该设备的功能模块单元分别具有无线通信功能、图像捕获功能、音乐播放功能和带有液晶显示器的接触传感器功能(公开了多功能通讯装置)。由附图1可见,该设备是手表(公开了所述的软体机身呈手表状),由附图67可见,该设备是腰带(公开了所述的软体机身呈腰带状)。可见对比文件5给出了构造了终端的不同形状的技术启示。而且围腰状或衣服状或节带状,都是电子设备与人体配合携带的常见方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公开的腰带状或手表状的基础上经过合理变型,将其设计为上述形状,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包含特征(5.3)的技术方案,其大部分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软体机身以及多节之间有电路相通的特征,其也被对比文件5所公开,具体参见上述对包含特征(5.2)的技术方案的评述;而且机身呈节带状也是电子设备与人体配合携带的常见方式。
对于包含特征(5.4)的技术方案,其大部分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特征:软体机身呈皮带状,皮带状软体机身带有扣头4和扣眼6,做为腰带用,其上有集成块5,提供通讯条件,对比文件5公开了(出处同上):一种人体可配戴的信息处理终端设备包括:一个壳体,含有具有预定功能的电子电路;一个显示部分,用于显示至少时间信息;一个带部分(公开了软体机身结构),与壳体部分连在一起(公开了可与软体机身结构使用,带有相应的装置、功能),可拆卸地配戴在用户的人体上以便使得该信息处理设备是可配戴的,其中该电子设备是可拆卸地安装在带部分的,并且带部分具有多个连接结构,用于将该电子设备电气地连接到该电子电路上(公开了集成块,提供通讯条件)。由附图67可见,该设备是腰带,具有扣头和扣眼(公开了皮带状软体机身,带有扣头和扣眼,作为腰带用)。可见对比文件5给出了构造了终端的不同形状的技术启示。
对包含特征(5.5)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5公开了(出处同上):一种人体可配戴的信息处理终端设备包括:一个壳体,含有具有预定功能的电子电路;一个显示部分,用于显示至少时间信息;一个带部分(公开了软体机身),与壳体部分连在一起,可拆卸地配戴在用户的人体上以便使得该信息处理设备是可配戴的,其中该电子设备是可拆卸地安装在带部分的,并且带部分具有多个连接结构,用于将该电子设备电气地连接到该电子电路上(公开了集成块)。由附图67可见,该设备是腰带,具有扣头和扣眼(公开了呈围腰状软体机身,围腰状软体机身带有扣头和扣眼,作为腰带用可围束在腰间)。可见对比文件5给出了构造了终端的不同形状的技术启示。
对于包含特征(5.6)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可配戴的信息处理终端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出处同上):一种人体可配戴的信息处理终端设备包括:一个壳体,含有具有预定功能的电子电路;一个显示部分,用于显示至少时间信息;一个带部分(公开了软体机身结构),与壳体部分连在一起,可拆卸地配戴在用户的人体上以便使得该信息处理设备是可配戴的,其中该电子设备是可拆卸地安装在带部分的,并且带部分具有多个连接结构,用于将该电子设备电气地连接到该电子电路上(公开了集成块,不同功能的电子原器件组合在一起)。可见对比文件5给出了构造了终端的不同形状的技术启示。而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软体机身设置为上衣状,集成块位于衣服内外,联结在鞋上、帽上、手提包上,是本领域设计可穿戴电子设备的惯用手段。集成电路板是常见的电路集成设备,以及将集成块设置为块状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多功能通讯装置,对比文件3的对讲机与本申请的小灵通、电脑的结构、功能和效果不同、领域不同,对比文件3申请日之前还没有小灵通,无法证明公开,对比文件3没有“隐含公开了…电路和软件”,对讲机的“切换模块”没有公开本申请的“电路以及功能转换按键”,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将具有不同功能的终端设备组合的技术启示;本发明将单一功能的小灵通、手机、电脑、车载电话、翻译机等至少二种产品组合为一体,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还认为本案合议组涉嫌故意违法办案、有法不依、打击迫害发明人,请求涉案审查员全部回避。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将无线手机和无线对讲机组合在一起以提供兼具无线电话模式和无线对讲模式的通讯终端,实现了一机多能,简化结构以及方便用户使用的效果,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将具有不同功能的终端设备组合的技术启示,而且由于小灵通、手机、电脑、车载电话、翻译机等电子设备也都是公知的常用终端,基于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将上述现有技术中常用的电子设备组合,以便实现通讯装置多种功能的兼具和提高使用便利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且,基于上文评述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无线电话模式和无线对讲模式结合在一起,在其主机和手机中通过将涉及两种模式的多个模块结合设置,使两种模式的功能相互匹配,实现其技术效果,显然对比文件3隐含公开了组合二者的电路和软件以实现其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此外,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手机包括切换模块,该切换模块可以是多连开关切换,或结合微处理器的薄膜式按键切换,上述内容已经公开了自动转换功能的电路以及功能转换按键。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回避请求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回避情形,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回避请求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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