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背光单元及包括该背光单元的液晶显示器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336
决定日:2019-06-18
委内编号:1F260782
优先权日:2008-09-04
申请(专利)号:200810184048.7
申请日:2008-12-15
复审请求人:乐金显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帆
合议组组长:崔双魁
参审员:刘燕梅
国际分类号:G02F1/13357,G02B6/00,F21V8/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该些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将两篇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相结合以获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0810184048.7,名称为“一种背光单元及包括该背光单元的液晶显示器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乐金显示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8年12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09月04日,公开日为2010年03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08年1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5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2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2018年03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JP特开平6-347788A,公开日期为1994年12月22日;
在审查过程中还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421729A,公开日期为2003年06月04日;
对比文件2:CN1412609A,公开日期为2003年04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液晶显示面板的背光单元,包括:
灯;
多个光学片,所述多个光学片包括扩散片和至少一个聚光片;
将来自所述灯的光导向所述光学片的导光部件,其中所述导光部件包括第一区域和在外围部分处并包围第一区域的第二区域;和
面对所述导光部件的后表面的反射器,所述导光部件包括:
在所述导光部件后表面处的所述第一区域内的多个第一几何形状,该第一几何形状基本上将入射到所述导光部件上的光引导到所述光学片,和
在所述导光部件后表面的所述外围部分处的所述第二区域内的多个第二几何形状,该第二几何形状用于防止所述反射器粘附到所述导光部件,其中,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密度小于所述第一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密度,
其中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大于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密度随着从所述灯到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的距离的增加而提高,
其中在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所述第二区域的面积的大约1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单元,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和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每个几何形状的尺寸都在大约50μm到大约200μm的范围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单元,其中在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相邻几何形状之间的距离在大约5μm到大约140μm的范围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单元,其中在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相邻几何形状之间的距离在大约250μm到大约900μm的范围内。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单元,其中所述外围部分的宽度在大约0.5mm到5mm的范围内。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单元,进一步包括灯导向器,该灯导向 器在所述导光部件的一侧处支撑所述灯并将来自所述灯的光反射到所述导光部件。
7. 一种液晶显示器件,包括权利要求1的所述背光单元,且进一步包括利用来自所述光学片的光显示图像的液晶显示面板。
8. 一种用于液晶显示面板的背光单元,包括:
灯;
多个光学片,所述多个光学片包括扩散片和至少一个聚光片;
将来自所述灯的光导向所述光学片的后表面的导光部件,其中所述导光部件包括第一区域和在外围部分处并包围第一区域的第二区域;和
面对所述导光部件的后表面的反射器,所述导光部件包括:
在所述导光部件的后表面处的所述第一区域内的多个第一几何形状,该第一几何形状基本上将入射到所述导光部件上的光引导到所述光学片,和
在所述导光部件的后表面的所述外围部分处的所述第二区域内的多个第二几何形状,其中,在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所述第二区域的面积的大约10%,并且其中在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密度小于在所述第一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密度,
其中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大于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密度随着从所述灯到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的距离的增加而提高。
9. 一种液晶显示器件,包括权利要求8的所述背光单元,且进一步包括利用来自所述光学片的光显示图像的液晶显示面板。
10. 一种在用于液晶显示面板的背光单元中控制光的传播的方法,所述背光单元具有灯、多个光学片、将来自所述灯的光导向所述光学片的导光部件、和面对所述导光部件的后表面的反射器,所述多个光学片包括扩散片和至少一个聚光片;其中所述导光部件包括第一区域和在外围部分处并包围第一区域的第二区域,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导光部件的后表面处的所述第一区域内设置多个第一几何形 状,以基本上将入射到所述导光部件上的光引导到所述光学片的后表面;
在所述导光部件的后表面的所述外围部分处的所述第二区域内设置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以防止所述反射器粘附到所述导光部件,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大于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其中在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密度小于在所述第一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密度;以及
随着从所述灯到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的距离的增加而提高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密度,
其中在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所述第二区域的面积的大约10%。”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光学片为多个,包括至少一个聚光片;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大于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密度随着从灯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的距离的增加而提高;第二区域内的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面积等于或小于第二区域的面积的大约10%。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做到的,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将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单元应用到液晶显示器件以得到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单元已经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有创造性,因此独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光学片为多个,包括至少一个聚光片;在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所述第二区域的面积的大约10%;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大于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密度随着从灯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的距离的增加而提高。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包括权利要求8的背光单元以及利用来自所述光学片的光显示图像的液晶显示面板,而将权利要求8的背光单元应用到液晶显示器件以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光学片为多个,包括至少一个聚光片;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大于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随着从灯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的距离的增加而提高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密度;第二区域内的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面积等于或小于第二区域的面积的大约10%。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乐金显示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独立权利要求1、8、10中分别加入特征“该第一几何形状具有椭圆形和多边形中的一种”、“该第二几何形状具有椭圆形和多边形中的一种”。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或暗示光会受到几何形状的影响,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或暗示通过第二几何形状的布局将几何形状对光造成的影响最小化的解决方案;本发明在设计第二区别中的几何特征时,除了考虑到防止导光板和反射器粘附之外,还考虑到防止入射到导光部件的外围部分(第二区域)内的光对导光部件的导光部分(第一区域)造成影响,并由此提供了具体的技术方案来解决该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1和3仅公开了圆形的几何形状,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点状图案,没有公开或暗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几何形状具有椭圆形和多边形中的一种”和“第二几何形状具有椭圆形和多边形中的一种”。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液晶显示面板的背光单元,包括:
灯;
多个光学片,所述多个光学片包括扩散片和至少一个聚光片;
将来自所述灯的光导向所述光学片的导光部件,其中所述导光部件包括第一区域和在外围部分处并包围第一区域的第二区域;和
面对所述导光部件的后表面的反射器,所述导光部件包括:
在所述导光部件后表面处的所述第一区域内的多个第一几何形状,该第一几何形状具有椭圆形和多边形中的一种,该第一几何形状基本上将入射到所述导光部件上的光引导到所述光学片,和
在所述导光部件后表面的所述外围部分处的所述第二区域内的多个第二几何形状,该第二几何形状具有椭圆形和多边形中的一种,该第二几何形状用于防止所述反射器粘附到所述导光部件,其中,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密度小于所述第一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密度,
其中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大于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密度随着从所述灯到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的距离的增加而提高,
其中在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所述第二区域的面积的大约1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单元,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和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每个几何形状的尺寸都在大约50μm到大约200μm的范围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单元,其中在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相邻几何形状之间的距离在大约5μm到大约140μm的范围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单元,其中在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相邻几何形状之间的距离在大约250μm到大约900μm的范围内。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单元,其中所述外围部分的宽度在大约 0.5mm到5mm的范围内。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单元,进一步包括灯导向器,该灯导向器在所述导光部件的一侧处支撑所述灯并将来自所述灯的光反射到所述导光部件。
7. 一种液晶显示器件,包括权利要求1的所述背光单元,且进一步包括利用来自所述光学片的光显示图像的液晶显示面板。
8. 一种用于液晶显示面板的背光单元,包括:
灯;
多个光学片,所述多个光学片包括扩散片和至少一个聚光片;
将来自所述灯的光导向所述光学片的后表面的导光部件,其中所述导光部件包括第一区域和在外围部分处并包围第一区域的第二区域;和
面对所述导光部件的后表面的反射器,所述导光部件包括:
在所述导光部件的后表面处的所述第一区域内的多个第一几何形状,该第一几何形状具有椭圆形和多边形中的一种,该第一几何形状基本上将入射到所述导光部件上的光引导到所述光学片,和
在所述导光部件的后表面的所述外围部分处的所述第二区域内的多个第二几何形状,该第二几何形状具有椭圆形和多边形中的一种,其中,在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所述第二区域的面积的大约10%,并且其中在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密度小于在所述第一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密度,
其中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大于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密度随着从所述灯到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的距离的增加而提高。
9. 一种液晶显示器件,包括权利要求8的所述背光单元,且进一步包括利用来自所述光学片的光显示图像的液晶显示面板。
10. 一种在用于液晶显示面板的背光单元中控制光的传播的方法,所述背光单元具有灯、多个光学片、将来自所述灯的光导向所述光学片的导光部件、和面对所述导光部件的后表面的反射器,所述多个光学片包括扩 散片和至少一个聚光片;其中所述导光部件包括第一区域和在外围部分处并包围第一区域的第二区域,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导光部件的后表面处的所述第一区域内设置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以基本上将入射到所述导光部件上的光引导到所述光学片的后表面,该第一几何形状具有椭圆形和多边形中的一种;
在所述导光部件的后表面的所述外围部分处的所述第二区域内设置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以防止所述反射器粘附到所述导光部件,该第二几何形状具有椭圆形和多边形中的一种,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大于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其中在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密度小于在所述第一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密度;以及
随着从所述灯到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的距离的增加而提高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密度,
其中在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所述第二区域的面积的大约10%。”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2 月0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所述光学片为多个,还包括至少一个聚光片;(2)第二区域包围第一区域;该第一几何形状具有椭圆形和多边形中的一种,该第二几何形状具有椭圆形和多边形中的一种;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大于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在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所述第二区域面积的大约10%;(3)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密度随着从所述灯到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的距离的增加而提高。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背光单元出光更加均匀,以及增强防止反射器粘附到导光部件的效果,同时减小第二几何形状的设置对中心导光部分的影响。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利用来自所述光学片的光显示图像的液晶显示面板”被对比文件3公开,而其包括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单元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参照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参照对权利要求8的评述可知,独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液晶显示面板的背光单元中控制光的传播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的用于液晶显示面板的背光单元实质上也包括了控制其中光的传播的方法。参照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记载,经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参照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 月1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8、10中,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2-5,并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8、10中加入新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密度小于最靠近所述灯的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最低密度”和“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相邻第一几何形状之间的距离随着从所述灯到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的距离的增加而降低”,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4、6,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做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用于液晶显示面板的背光单元,包括:
灯;
多个光学片,所述多个光学片包括扩散片和至少一个聚光片;
导光部件,用于将来自所述灯的光导向所述光学片,其中所述导光部件包括第一区域和在外围部分处并包围第一区域的第二区域;和
反射器,所述反射器面对所述导光部件的后表面,
所述导光部件包括:
在所述导光部件后表面处的所述第一区域内的多个第一几何形状,该第一几何形状具有椭圆形和多边形中的一种,该第一几何形状基本上将入射到所述导光部件上的光引导到所述光学片,和
在所述导光部件后表面的所述外围部分处的所述第二区域内的多个第二几何形状,该第二几何形状具有椭圆形和多边形中的一种,该第二几何形状用于防止所述反射器粘附到所述导光部件,
其中,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密度小于所述第一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密度,并且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密度小于最靠近所述灯的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最低密度,
其中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大于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相邻第一几何形状之间的距离随着从所述灯到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的距离的增加而降低,并且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密度随着从所述灯到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的距离的增加而提高,
其中所述外围部分的宽度在大约0.5mm至5mm的范围内,并且在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所述第二区域的面积的大约10%,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和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每个几何形状的尺寸都在大约50μm到大约200μm的范围内,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相邻几何形状之间的距离在大约5μm到大约140μm的范围内,
其中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相邻几何形状之间的距离的范围为从大约250μm到大约900μ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单元,进一步包括灯导向器,该灯导向器在所述导光部件的一侧处支撑所述灯并将来自所述灯的光反射到所述导光部件。
3. 一种液晶显示器件,包括权利要求1的所述背光单元,且进一步包括利用来自所述光学片的光显示图像的液晶显示面板。
4. 一种用于液晶显示面板的背光单元,包括:
灯;
多个光学片,所述多个光学片包括扩散片和至少一个聚光片;
导光部件,用于将来自所述灯的光导向所述光学片的后表面,其中所述导光部件包括第一区域和在外围部分处并包围第一区域的第二区域;和
反射器,所述反射器面对所述导光部件的后表面,
所述导光部件包括:
在所述导光部件的后表面处的所述第一区域内的多个第一几何形状,该第一几何形状具有椭圆形和多边形中的一种,该第一几何形状基本上将入射到所述导光部件上的光引导到所述光学片,和
在所述导光部件的后表面的所述外围部分处的所述第二区域内的多个第二几何形状,该第二几何形状具有椭圆形和多边形中的一种,
其中,所述外围部分的宽度在大约0.5mm至5mm的范围内,并且在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所述第二区域的面积的大约10%,
其中在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密度小于在所述第一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密度,并且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密度小于最靠近所述灯的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最低密度,
其中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大于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相邻第一几何形状之间的距离随着从所述灯到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的距离的增加而降低,并且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密度随着从所述灯到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的距离的增加而提高,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和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每个几何形状的尺寸都在大约50μm到大约200μm的范围内,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相邻第一几何形状之间的距离在大约5μm到大约140μm的范围内,
其中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相邻第二几何形状之间的距离的范围为从大约250μm到大约900μm。
5. 一种液晶显示器件,包括权利要求4的所述背光单元,且进一步包括利用来自所述光学片的光显示图像的液晶显示面板。
6. 一种在用于液晶显示面板的背光单元中控制光的传播的方法,所述背光单元具有灯、多个光学片、将来自所述灯的光导向所述光学片的导光部件、和面对所述导光部件的后表面的反射器,所述多个光学片包括扩散片和至少一个聚光片;其中所述导光部件包括第一区域和在外围部分处并包围第一区域的第二区域,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导光部件的后表面处的所述第一区域内设置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以基本上将入射到所述导光部件上的光引导到所述光学片的后表面,该第一几何形状具有椭圆形和多边形中的一种;
在所述导光部件的后表面的所述外围部分处的所述第二区域内设置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以防止所述反射器粘附到所述导光部件,该第二几何形状具有椭圆形和多边形中的一种,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大于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其中在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密度小于在所述第一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密度,并且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密度小于最靠近所述灯的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最低密度;以及
随着从所述灯到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的距离的增加而提高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密度,并且随着从所述灯到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的距离的增加而降低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相邻 第一几何形状之间的距离,
其中所述外围部分的宽度在大约0.5mm到大约5mm的范围内,并且在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所述第二区域的面积的大约10%,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和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每个几何形状的尺寸都在大约50μm到大约200μm的范围内,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相邻第一几何形状之间的距离在大约5μm到大约140μm的范围内,
其中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相邻第二几何形状之间的距离的范围为从大约250μm到大约900μm。”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仅仅考虑到具有相同直径的点图案的点间距对于粘着性和亮度的影响,没有论述第一点图案D1的点直径不同于第二点图案D2的点直径的情形,如果两个物体之间的接触面积增加,两者之间的粘着力会增加并,并降低亮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3中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大于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2)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够被启发基于具有相同直径的点图案的密度进行实验,没有提供对第二区别内的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面积进行实验的技术启示,因此不能得到特征“在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所述第二区域的面积的大约10%”;(3)本发明中第一几何形状和第二几何形状的尺寸和点间距都远小于对比文件1中的点直径和点间距;本发明中,多个第二几何形状设置在导光部件后表面的外围部分处的第二区域内,该外围部分的宽度在大约0.5mm至5mm的范围内,对比文件3公开的点图案的尺寸过大,难以在0.5mm至5mm宽度范围内有效铺设多个具有直径1mm和间距3-15mm的第二点图案。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单纯通过增大点图案的间距的方式也不适用于LCD器件的窄边框发展趋势。因此坚持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4日、2019 年03 月14 日均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核实,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申请日2008年1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5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2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2019 年03 月14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该些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将两篇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相结合以获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液晶显示面板的背光单元。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5]段,图1,2),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所述液晶显示装置包括在中央部分具有厚度为2.2mm的板状液晶面板1,如图1和图2所示。所述液晶面板1由TFT液晶面板,例如包括TFT基板和与其相对的对向基板,以及封入基板之间的液晶层组成。在所述液晶面板1的下方设置有侧入式背光源3,所述背光源3采用CCFT(冷阴极荧光管)6为光源;背光源3包括由丙烯酸树脂制成的导光板5,所述CCFT6作为光源灯设置在所述导光板5的一侧,为所述导光板5提供照明。由PET构成的用于扩散光的扩散膜7设置在所述导光板5的上表面(即面向液晶面板1的表面)侧,所述导光板5的下表面侧(即与液晶面板1相反的表面),设置有反射膜8,所述反射膜8是用于有效反射光的厚度为0.3mm的反射器。为实现均匀光出射的第一点状图案D1形成在所述导光板5的有效发光区域B的下表面;在所述导光板5的有效发光区域B至CCFT6端部之间形成有预定端部侧区域C,在所述预定端部侧区域C上,采用与第一点状图案D1相同材料、相同大小、相同形状的方式形成有第二点状图案D2,所述第二点状图案D2用于防止所述导光板5的下表面与反射膜8的表面贴合。第二点状图案D2的点间距大于所述第一点状图案D1的点间距。
经对比分析可知,对比文件3中的背光源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背光单元;CCFT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灯;扩散膜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光学片中的扩散片;导光板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光部件;导光板5的有效发光区域B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区域,预定端部侧区域C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区域;反射膜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反射器;为实现均匀光出射的第一点状图案D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区域内的多个第一几何形状,其基本上将入射到所述导光部件上的引导到所述光学片;第二点状图案D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几何形状,所述第二点状图案D2用于防止所述导光板5的下表面与反射膜8的表面贴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几何形状用于防止所述反射器粘附到所述导光部件;第二点状图案D2的点间距大于所述第一点状图案D1的点间距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第二区域内的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密度小于所述第一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密度。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所述光学片为多个,还包括至少一个聚光片;(2)第二区域包围第一区域;该第一几何形状具有椭圆形和多边形中的一种,该第二几何形状具有椭圆形和多边形中的一种;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密度小于最靠近所述灯的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最低密度;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大于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所述外围部分的宽度在大约0.5mm至5mm的范围内,并且在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所述第二区域面积的大约10%;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和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每个几何形状的尺寸都在大约50μm到大约200μm的范围内;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相邻几何形状之间的距离在大约5μm到大约140μm的范围内;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中的相邻几何形状之间的距离的范围为从大约250μm到大约900μm。(3)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相邻第一几何形状之间的距离随着从所述灯到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的距离的增加而降低,并且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密度随着从所述灯到所述多个第一几何形状中的几何形状的距离的增加而提高。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背光单元出光更加均匀,以及增强防止反射器粘附到导光部件的效果,同时减小第二几何形状的设置对中心导光部分的影响,同时适应窄边框的需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导光板5上表面侧设置扩散膜7,而在导光板上表面侧设置包括扩散片和聚光片在内的多个光学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达到背光单元出光均匀等目的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第一几何形状和第二几何形状设置为椭圆形和多边形中的一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为了增强防止粘附的效果,使设置有用于防止粘附的第二几何形状的第二区域包围第一区域,以在四周都起到防止粘附的作用,同时使用于防止粘附的第二几何形状大于第一几何形状,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对比文件3公开了第二点状图案D2的点间距大于所述第一点状图案D1的点间距,相反,过小的第二点状图案D2的点间距,会引起亮度降低(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第二点状图案D2的布局会对导光板的出射光线造成影响,并采用扩大点间距的方式来减小这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有动机对对比文件3中第二点状图案D2的点间距进行调整,通过有限次的实验,选择既可以增加防止粘附的效果,又对导光板出射光线影响较小的间距,而第二点状图案D2(即第二几何形状)的间距即决定了其在第二区域中所占的面积的百分比。因此,“在所述第二区域内的所述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所述第二区域面积的大约10%”这一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次实验之后可以得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对第一几何形状和第二几何形状中每个几何形状的尺寸的设置、多个第一几何形状的间距以及多个第二几何形状的间距的设置,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而进行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通过设置第二点状图案来防止反射片的粘附,也公开了使第二点状图案的间距大于第一点状图案的间距来避免亮度的降低,在此构思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中容易想到根据所要制造的显示面板的尺寸、所要达到的防止粘附的技术效果以及所要保证的亮度值,来选择第一点状图案和第二点状图案的大小和间距;同时,窄边框液晶显示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需求,考虑到窄边框的需求而进行第二区域尺寸的设置以及第二区域内第二点状图案的尺寸和间距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器,包括下衬底(或第二衬底),面对第一衬底布置。下衬底包括一个用于把线光源转变成面光源的第二透明衬底112(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2-13行,图3)。光源117布置在一侧表面附近,以将线光束提供到第二透明衬底112内(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9-20行)。为了把从LED170入射的线光束转变成面光束,在第二透明衬底112的外表面上形成多个反射点160(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4-25行,图3)。从图3中可以看出,所述相邻反射点160之间的距离随着从所述光源170到所述反射点160之间的距离的增加而降低,所述反射点160的密度,随着从光源170到反射点160的距离的增加而提高。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这种设置方式可以使导光板的出光更加均匀。因此区别技术特征(3)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设置第二点状图案以防止反射片粘附的技术构思,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要实施这一技术构思的时候,必然会考虑如何设置第二点状图案的大小和密度,而第二点图案的主要作用是将反射片支撑起来使其不与导光板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设置高于导光板外表面的第二点状图案会起到更好的支撑效果,因此在导光板第一区域内已经设置有第一点状图案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用于支撑反射片的第二点状图案的尺寸设置为大于第一点状图案,从而更好的使反射片远离导光板的第一区域,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3公开了第二点状图案D2的点间距大于所述第一点状图案D1的点间距,相反,过小的第二点状图案D2的点间距,会引起亮度降低(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已经记载了设置在导光板外围部分内的第二几何特征会对入射到导光板上的光造成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基础上,必然会考虑如何降低这种影响,进而通过有限次的实验寻求适当的第二点状图案的尺寸和间距,而第二点状图案的面积是由其尺寸和间距决定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合理设置第二点状图案的面积,从而使第二几何特征对入射光的影响降低到合理的程度,并达到更好的防止粘附的效果。(3)窄边框LCD器件是本领域的常见的显示器件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需要选择第二点状图案的尺寸和间距时,容易想到要适应窄边框LCD器件的需要,从而设置适当的尺寸和间距,这种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2.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而采用灯导向器来对灯进行支撑和固定,同时将来自灯的光反射到导光板,以提高光利用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器件,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单元,且进一步包括利用来自所述光学片的光显示图像的液晶显示面板。对比文件3公开的液晶显示装置中包括液晶面板1(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图1),所述液晶面板1下方设置有扩散膜7,液晶面板1必然利用来自扩散膜7的光显示图像。因此,在权利要求1的背光单元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液晶显示面板的背光单元。参照上文中对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记载,经对比可知,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参照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器件,包括权利要求4的背光单元,且进一步包括利用来自所述光学片的光显示图像的液晶显示面板。参照对权利要求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液晶显示面板的背光单元中控制光的传播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的用于液晶显示面板的背光单元实质上也包括了控制其中光的传播的方法。参照上文中对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记载,经对比可知,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参照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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