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有风刀装置的塑料中空板定型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329
决定日:2019-06-18
委内编号:1F2474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22045.X
申请日:2015-08-24
复审请求人:武汉现代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樊云飞
合议组组长:于丽娜
参审员:何楚
国际分类号:B29C47/9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22045.X,名称为“一种带有风刀装置的塑料中空板定型台”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武汉现代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8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633568A,公开日为2010年1月27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有风刀装置的塑料中空板定型台,包括能够移动的机架(1),所述机架(1)对称安装有能够上下运动的上定型板(9)和下定型板(10),所述上定型板(9)上方安装有固定在所述机架(1)上的两对气缸(4),两对气缸(4)通过连接杆(6)连接在一起,所述气缸(4)上安装有支撑板(5);所述上定型板(9)内置有上热交换装置(7),所述下定型板(10)内置有下热交换装置(8);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定型板(9)一侧安装有上风刀装置(11),与所述上风刀装置(11)同侧的所述下定型板(10)上安装有下风刀装置(12);
其中,所述上风刀装置(11)与所述下风刀装置(12)上均设有不少于两个风刀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风刀装置的塑料中空板定型台,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风刀装置(11)包括上风刀口Ⅰ(13)和上风刀口Ⅱ(14);所述上风刀口Ⅰ(13)垂直于所述上风刀装置(11),所述上风刀口Ⅱ(14)以一定角度倾斜于所述上风刀装置(11)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带有风刀装置的塑料中空板定型台,其特征在于:所述下风刀装置(12)包括下风刀口Ⅰ(15)和下风刀口Ⅱ(16);所述下风刀口Ⅰ(15)垂直于所述下风刀装置(12),所述下风刀口Ⅱ(16)以一定角度倾斜于所述下风刀装置(12)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带有风刀装置的塑料中空板定型台,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热交换装置(7)和下热交换装置(8)内均含有能提高水热交换效率的阻流量器。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一种带有风刀装置的塑料中空板定型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1)下端安装有底板(2),所述底板(2)安装有能够转动的转轮(3)。”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15项),主要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相应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技术领域不同,无法确定定义“风刀装置”指的是哪个领域;可以将一个风刀及其附属元件称为“风刀装置”,而不能将几个风刀称为“风刀装置”。2)本申请一个风刀上设两个风刀口,分别垂直于、倾斜于风刀设置,可对中空板进行两次预冷却,能根据中空板位置控制风量和风向,增大冷却面积,冷却效果远好于对比文件1。现有中空板定型台只有一个风刀口;对比文件1每个风刀上也只有一个风刀口,且不能将对比文件1中用于玻璃的风刀装置转用于塑料中空板。
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有风刀装置的塑料中空板定型台,包括能够移动的机架(1),所述机架(1)对称安装有能够上下运动的上定型板(9)和下定型板(10),所述上定型板(9)上方安装有固定在所述机架(1)上的两对气缸(4),两对气缸(4)通过连接杆(6)连接在一起,所述气缸(4)上安装有支撑板(5);所述上定型板(9)内置有上热交换装置(7),所述下定型板(10)内置有下热交换装置(8);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定型板(9)一侧安装有上风刀装置(11),与所述上风刀装置(11)同侧的所述下定型板(10)上安装有下风刀装置(12);
其中,所述上风刀装置(11)与所述下风刀装置(12)上均设有不少于两个风刀口;
所述上风刀装置(11)包括上风刀口Ⅰ(13)和上风刀口Ⅱ(14);所述上风刀口Ⅰ(13)垂直于所述上风刀装置(11),所述上风刀口Ⅱ(14)以一定角度倾斜于所述上风刀装置(11)上;
所述下风刀装置(12)包括下风刀口Ⅰ(15)和下风刀口Ⅱ(16);所述下风刀口Ⅰ(15)垂直于所述下风刀装置(12),所述下风刀口Ⅱ(16)以一定角度倾斜于所述下风刀装置(12)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风刀装置的塑料中空板定型台,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热交换装置(7)和下热交换装置(8)内均含有能提高水热交换效率的阻流量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带有风刀装置的塑料中空板定型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1)下端安装有底板(2),所述底板(2)安装有能够转动的转轮(3)。”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4月8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风刀装置”的定义是基于该装置所在的机械零部件领域,所属领域并未定义其只能包括一个风刀;将对比文件1中的风刀结构变形为本申请中的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2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2018年3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挤出机、成型机、风刀装置广泛用于各种板材的加工定型过程,在各种板材所对应的技术领域中,对这些通用设备的定义是相同的。关于“风刀装置”,现有行业规范中并未定义其只能包括一个风刀及其附属元件。“装置”在机械领域通常是机构和机器的泛称,其与“风刀”一词一样,都不能体现出对于风刀个数的限定。2)对比文件1中设有前后两道风刀4,在用辊道3输送玻璃的过程中,前后两道风刀4也能先后对玻璃进行一次、二次预冷却;风刀4倾斜设置,客观上也能增大冷却面积;将对比文件1中平行设置的两道风刀4,改进为一个垂直设于定位板、一个倾斜设于定位板,仅是对其角度的简单调整;即使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体现出风刀装置只具有一个风刀、一个风刀上设两个风刀口的含义,这也仅是风刀口设置方式的简单变换。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3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有些装置在不同领域内的名称一样,但并不代表其所属的直接技术领域一样,进而能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其他对比文件结合。对比文件1涉及玻璃钢化机组的风刀装置,本申请涉及中空板定型台的风刀装置,两者技术领域不同。2)申请人认同“风刀装置”不能理解为只有一个风刀,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风刀口设置不同。对比文件1设两个风刀,各风刀上设一个风刀口;本申请一个风刀上设两个风刀口。本申请说明书附图5是一个风刀中间设置隔板,而不是两个相邻风刀。对比文件1加工对象是玻璃,加热温度远高于中空板,在一个风刀上设两个风刀口效果有限,由其记载可知,常规做法是增加风刀数量,而这样将占用更大面积。3)对比文件1中未提到改变风刀口角度,不能认为一个风刀口垂直于风刀,另一个风刀口倾斜于风刀是简单角度调整。本申请中的风刀装置位于定型结构上下两侧,对中空板两个端面同时进行冷却;风刀装置位于定型机构一端,当中空板定型后从一端输出,被斜风刀口提前冷却,当中空板运动到风刀位置时,再被垂直风刀口二次冷却。对比文件1加工板材与本申请不同,由其说明书附图1可知,其加工的玻璃不是从一边进、一边出,而是平行式的,风刀装置位于成型机构上方,仅对玻璃一个端面进行冷却。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3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3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以及其于2015年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有风刀装置的塑料中空板定型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玻璃钢化方法及应用该方法的玻璃钢化机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5页,附图1-7):该机组包括玻璃加热炉1和玻璃冷却钢化成型机构2,加热炉1与成型机构2之间由玻璃输送辊道3相连,辊道3上下方对称设置有由两组风刀,该两组风刀在玻璃输送通道上构成一道风幕;高温玻璃经过由两组风刀所构成的风幕时,在风幕的作用下,被均匀预冷却,随后进入冷却成型机构2进行冷却钢化成型,辊道3上下方设置的风刀组中各包含有两道风刀4,两道风刀4相互平行设置,为防止风刀4吹出的冷却风吹入玻璃加热炉,降低加热炉的加热效率,应将风刀4出风口向玻璃冷却钢化成型机构一侧倾斜,改变连接板6在弧形长孔52上的固定位置,即可实现对风刀4安装角度的调节,由上述内容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中的冷却成型机构2即构成定型台,也即公开了一种带有风刀装置的定型台;并可确定其中辊道3上方的两道风刀4构成上风刀装置,两道风刀4分别相当于上风刀口Ⅰ和上风刀口Ⅱ;辊道3下方的两道风刀4构成下风刀装置,两道风刀4分别相当于下风刀口Ⅰ和下风刀口Ⅱ,上风刀装置与下风刀装置上均设有不少于两个风刀口,上风刀装置与下风刀装置位于定型台的同侧上下,上风刀口Ⅱ和下风刀口Ⅱ分别以一定角度倾斜于上风刀装置和下风刀装置上,且前后两个平行设置的风刀也能起到二次预冷却、延长冷却时间的效果。
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塑料中空板定型台,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玻璃钢定型台;该权利要求的定型台包括能够移动的机架,机架对称安装有能够上下运动的上定型板和下定型板,上定型板上方安装有固定在机架上的两对气缸,两对气缸通过连接杆连接在一起,气缸上安装有支撑板;上定型板内置有上热交换装置,下定型板内置有下热交换装置,上定型板一侧安装有上风刀装置,与上风刀装置同侧的下定型板上安装有下风刀装置;上风刀口Ⅰ垂直于上风刀装置,上风刀口Ⅱ以一定角度倾斜于上风刀装置上;下风刀口Ⅰ垂直于下风刀装置,下风刀口Ⅱ以一定角度倾斜于下风刀装置上。基于以上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具有二次预冷却功能的风刀装置转用于塑料中空板定型台,以提高塑料中空板的预冷却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虽然对比文件1用于玻璃,本申请用于塑料中空板,但两者均涉及将高温板材送入冷却定型台前,先进行预冷却,以提高后续冷却定型效果;且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挤出机、成型机、风刀装置广泛用于各种板材的加工定型过程,这些板材包括但不限于玻璃、塑料板、木材,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具有利用其它板材加工设备进行转用的动机,因此将对比文件1中用于玻璃的二次预冷却风刀装置,转用于同样具有预冷却需求的塑料中空板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它区别特征部分涉及塑料中空板定型台的基本结构,如机架、上下定型板及其内部冷却水热交换装置、气缸及其安装固定方式,这些均属于塑料中空板定型台的常规结构。而对于区别特征中的风刀口的具体角度设置,对比文件1中平行设置的两道风刀也能起到在板材移动过程中,对板材进行二次预冷却,提高预冷却效果、延长预冷却时间的技术效果;其风刀倾斜设置,也能够增大预冷却面积,且可根据冷却需要调整。虽然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两道风刀相互平行设置,但使两道风刀一个垂直设于定位板、一个倾斜设于定位板,仅是对其倾斜角度的简单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当垂直吹风时,风强度大、覆盖面积小;当倾斜送风时,风强度小、但覆盖面积大,具体设置方式未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分别对权利要求1、2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然而在热交换装置内设置翅片、凸齿等扰流措施作为阻流量器,用于促进流体热交换效率,属于热交换设备上惯常使用的技术手段;在加工装置底部设置底板和转轮以便于移动属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关于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用于玻璃的二次预冷却风刀装置用于同样具有预冷却需求的塑料中空板,这种相近技术领域之间的转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一些装置而言,例如,复审请求人提到的发动机,简单断定飞机发动机与轮船发动机间有或没有技术启示都是不合适的,而是需要判断两者上的发动机是否面临相同的技术问题、可用相同的技术手段进行解决,以及转用的难易程度、是否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是否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将上述因素综合考量进行判断。针对本申请来说,用于玻璃的冷却定型台与用于塑料中空板的冷却定型台,在原理、结构上的重合度较高,同样具有提高冷却效果的技术需求,相互转用也不存在技术难度、也未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这种相近技术领域之间的转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2)本申请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是“所述上风刀装置(11)与所述下风刀装置(12)上均设有不少于两个风刀口”,而“风刀装置”不具有数量限定作用,可包含多个风刀,因此根据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未体现出一个风刀上设置两个风刀口的含义。即使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体现出一个风刀上设两个风刀口的含义,本申请也不具备创造性。因为只要具有前后两个风刀口,即能实现二次预冷却的功能。不论是像本申请那样在一个风刀上设置两个风刀口实现两次预冷却,还是像对比文件1那样设置两个风刀、各风刀单设一个风刀口来实现两次预冷却,仅是风刀口设置方式的简单变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一个风刀带两个风刀口,结构上比较简单;而两个风刀各带一个风刀口,虽然部件数量增多,但各风刀口风量可以单独调节,更利于风量调整;不能必然得出后者占用面积大于前者、以及前者对高温板材冷却效果有限的结论,因为各风刀宽度、风量并不一致,不宜简单对比。
3)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上风刀口Ⅰ13垂直于所述上风刀装置11,上风刀口Ⅱ14以一定角度倾斜于上风刀装置11上。其中上风刀口Ⅰ13的风量能够对从上个工序里出来的塑胶状的中空板能行预冷却,上风刀口Ⅱ14的风量不但对塑胶状的中空板二次预冷却”、“经历过初步冷却和二次冷却并调整好角度的塑胶状中空板进入塑料中空板定型台”,也即本申请是先由垂直风刀提前冷却,再由斜风刀二次冷却,最后送入定型台,申请人意见陈述中的工艺顺序与此相反,因此,合议组依据说明书的记载对申请人意见陈述的该意见不予采信。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辊道3上下方设置的风刀组中各包含有两道风刀4”,结合其说明书附图1可知,其风刀装置也是位于成型机构2上下两侧,对玻璃的两个端面同时进行冷却;两道风刀4位于附图1中成型机构2的左侧进口一端,在用辊道3将玻璃由加热炉1向成型机构2输送的过程中,玻璃也是一边进、一边出,位于前方的风刀4将对玻璃进行一次预冷却,位于后方的风刀4将对玻璃进行二次预冷却。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应将风刀4出风口向玻璃冷却钢化成型机构一侧倾斜”,客观上也起到了增大冷却面积的作用。将对比文件1中平行设置的两道风刀,改进为一个垂直设于定位板、一个倾斜设于定位板,仅是对其角度的简单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当垂直吹风时,风强度大、但覆盖面积小;当倾斜送风时,风强度小、但覆盖面积大,上述具体设置方式未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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