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过滤装置及其清洗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316
决定日:2019-06-18
委内编号:1F2510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35774.7
申请日:2015-05-11
复审请求人: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欢
合议组组长:杜骁勇
参审员:田媛
国际分类号:C02F9/06,B01D65/08,C02F1/44,C02F1/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35774.7,名称为“过滤装置及其清洗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5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22日以权利要求1-2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82]段、说明书附图,以及其于2017年12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膜壳;
隔离件,所述隔离件具有离子透过率,所述隔离件将所述膜壳隔离出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
膜元件,其置于所述第一腔室中;
第一电极,其设置在所述第一腔室中;
第二电极,其设置在所述第二腔室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分别与电源的两极连通;所述第一腔室和所述第二腔室充水状态下,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之间形成电解池。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离件包括开设有贯通孔的支撑件和用于封堵所述贯通孔且具有离子透过率的隔膜。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件呈套筒状,所述隔膜卷绕在所述支撑件内或外。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极设置在所述支撑件内表面。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电极设置在所述支撑件外表面。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隔膜包括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膜或者双极膜中的一种或几种。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过滤装置具有清洗状态,当该过滤装置处于清洗状态时,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分别与直流电源正负两极连通,从而使得第一腔室内的水呈酸性或碱性。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过滤装置具有酸洗状态,当该过滤装置处于酸洗状态时,所述第一电极与直流电源的正极连通,所述第二电极与直流电源的负极连通。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当该过滤装置处于酸洗状态时,位于第一腔室内的水的PH值为1-4。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过滤装置具有碱洗状态,当该过滤装置处于碱洗状态时,所述第一电极与直流电源的负极连通,所述第二电极与直流电源的 正极连通。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当该过滤装置处于碱洗状态时,位于第一腔室内的水的PH值为9-13。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过滤装置具有能交替进行的酸洗状态和碱洗状态,当该过滤装置处于酸洗状态时,所述第一电极与直流电源的正极连通,所述第二电极与直流电源的负极连通;当该过滤装置处于碱洗状态时,所述第一电极与直流电源的负极连通,所述第二电极与直流电源的正极连通。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当该过滤装置处于清洗状态时,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之间的导通电流为0-3A。
15.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当该过滤装置处于清洗状态时,直流电源的电压为0-36V。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膜元件具有与所述第一腔室连通的入水口以及与所述第二腔室连通的废水出口,所述第一腔室与水源连通,所述第二腔室与排水管路连通。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膜元件的废水出口设置有流量控制装置,所述流量控制装置至少包括过滤流量和清洗流量两种状态,所述过滤流量大于所述清洗流量;当所述过滤装置处于过滤状态时,所述流量控制装置处于过滤流量状态;当所述过滤装置处于清洗状态时,所述流量控制装置处于清洗流量状态。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装置还包括用于开闭所述废水出口的通断装置。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腔室具有出水口,所述流量控制装置与所述第二腔室的出水口连通。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流量控制装置包括与所述膜元件的废水出口连通并且相互并联的节流装置一和节流装置二,所述节流装置一的流量为所述过滤流量,所述节流装置二的流量为所述清洗流量。
21.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膜元件为卷制的反渗透膜,所述膜元件的入水口位于所述膜元件的侧面,所述膜元件的废水出口位于膜元件端面。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膜元件的废水出口靠近所述膜元件的集水管。
23. 一种过滤装置的清洗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
将直流电源的正负两极分别与位于第一腔室内的第一电极和位于第二腔室的第二电极 连接,使位于隔离件两侧的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以及位于第一腔室内的水、第二腔室内的水形成电解池,从而在第一腔室内电解产生酸性水或碱性水。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清洗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电极与直流电源的正极电性连接,第二电极与直流电源的负极电性连接,从而在所述第一腔室内形成酸性液体。
25.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清洗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电极与直流电源的负极电性连接,第二电极与直流电源的正极电性连接,从而在所述第一腔室内形成碱性液体。
26.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清洗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电极与直流电源的负极电性连接,第二电极与直流电源的正极电性连接,从而在所述第一腔室内形成碱性液体;
第一电极与直流电源的正极电性连接,第二电极与直流电源的负极电性连接,从而在所述第一腔室内形成酸性液体。
27.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清洗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关闭与第一腔室连通的水泵。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清洗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
所述过滤装置的入水口与水源连通,所述过滤装置的出水口接排水管路。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清洗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
通过与所述膜元件的废水出口连通的流量控制装置降低所述过滤装置内水的流速。”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JPH06182346A,公开日为1994年7月5日)公开了一种电透析装置,其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对比文件4(CN203355625U,公告日为2013年12月25日)公开了一种自清洗净水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1)包括膜壳和膜元件;2)包括隔离件和设置在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的第一和第二电极;3)膜元件设置在所述第一腔室中。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缩小过滤装置的体积。针对上述区别,过滤膜组件包括膜壳和膜元件,电解池包括隔离件和设置在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的第一和第二电极,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节省体积,直接将膜元件放置于电解池的腔室中,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此外,该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或4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3-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2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8-22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一种过滤装置的清洗方法,其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设置在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的第一和第二电极;将直流电源的正负两极与第一和第二电极相连。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产生构建电解池。针对上述区别,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其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获得,权利要求24-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过滤装置具有两个状态,一个是膜元件的过滤状态,另一个是利用电极、隔离件等产生酸液或碱液对膜元件进行清洗的清洗状态,本申请的过滤装置不能等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电透析装置,膜元件也与不纯物分离槽具有的不同的结构和技术效果,不能等同为同一个特征。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在此前提下,权利要求2-28也具备新颖性。此外,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使用更加简单的结构以及对过滤、清洗以及清洗中的酸洗和碱洗方式的切换不同,上述不同使得权利要求1取得了对膜元件进行清洗的清洗水的酸碱度控制较为容易的技术效果。认为采用隔离件通过两个电极形成电解池并应用在过滤装置中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以及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8也具备创造性。
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5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本申请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清洗和过滤状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电解产生酸碱,然后再用酸碱清洗膜,即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基本原理,本申请仅是将需要清洗的膜直接置于产生酸碱的容器中,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切换电极从而实现酸和碱洗,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切换电极将会产生不同酸碱性,即可实现酸碱洗,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7,16和21-2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7,16和21-2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隔离件的组成、形状、材质、两电极设置的位置、过滤装置的入水口、废水出口、膜元件类型等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3-7,16,21-22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过滤装置,并未要求保护一种具有过滤和清洗两种状态的过滤装置,并且从其特征的限定也不能得出该装置除过滤状态外还具有清洗状态,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渗析装置是过滤装置的一种,因此,二者保护的主题是相同的。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分离槽使用多孔膜,并且其与一电极位于同一腔室,因此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与第一电极同处于第一腔室的膜元件。权利要求2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综上,复审请求人的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8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3的“一种过滤装置的清洗方法”修改成“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过滤装置的清洗方法”,其余权利要求做适应性修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膜壳;
隔离件,所述隔离件具有离子透过率,所述隔离件将所述膜壳隔离出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
膜元件,其置于所述第一腔室中;
第一电极,其设置在所述第一腔室中;
第二电极,其设置在所述第二腔室中;
该过滤装置具有清洗状态,当该过滤装置处于清洗状态时,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分别与直流电源正负两极连通,从而使得第一腔室内的水呈酸性或碱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分别与电源的两极连通;所述第一腔室和所述第二腔室充水状态下,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之间形成电解池。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离件包括开设有贯通孔的支撑件和用于封堵所述贯通孔且具有离子透过率的隔膜。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件呈套筒状,所述隔膜卷绕在所述支撑件内或外。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极设置在所述支撑件内表面。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电极设置在所述支撑件外表面。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隔膜包括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膜或者双极膜中的一种或几种。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过滤装置具有酸洗状态,当该过滤装置处于酸洗状态时,所述第一电极与直流电源的正极连通,所述第二电极与直流电源的负极连通。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当该过滤装置处于酸洗状态时,位于第一腔室内的水的PH值为1-4。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过滤装置具有碱洗状态,当该过 滤装置处于碱洗状态时,所述第一电极与直流电源的负极连通,所述第二电极与直流电源的正极连通。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当该过滤装置处于碱洗状态时,位于第一腔室内的水的PH值为9-13。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过滤装置具有能交替进行的酸洗状态和碱洗状态,当该过滤装置处于酸洗状态时,所述第一电极与直流电源的正极连通,所述第二电极与直流电源的负极连通;当该过滤装置处于碱洗状态时,所述第一电极与直流电源的负极连通,所述第二电极与直流电源的正极连通。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当该过滤装置处于清洗状态时,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之间的导通电流为0-3A。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当该过滤装置处于清洗状态时,直流电源的电压为0-36V。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膜元件具有与所述第一腔室连通的入水口以及与所述第二腔室连通的废水出口,所述第一腔室与水源连通,所述第二腔室与排水管路连通。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膜元件的废水出口设置有流量控制装置,所述流量控制装置至少包括过滤流量和清洗流量两种状态,所述过滤流量大于所述清洗流量;当所述过滤装置处于过滤状态时,所述流量控制装置处于过滤流量状态;当所述过滤装置处于清洗状态时,所述流量控制装置处于清洗流量状态。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装置还包括用于开闭所述废水出口的通断装置。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腔室具有出水口,所述流量控制装置与所述第二腔室的出水口连通。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流量控制装置包括与所述膜元件的废水出口连通并且相互并联的节流装置一和节流装置二,所述节流装置一的流量为所述过滤流量,所述节流装置二的流量为所述清洗流量。
20.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膜元件为卷制的反渗透膜,所述膜元件的入水口位于所述膜元件的侧面,所述膜元件的废水出口位于膜元件端面。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膜元件的废水出口靠近所述膜元件的集水管。
22. 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过滤装置的清洗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 骤:
将直流电源的正负两极分别与位于第一腔室内的第一电极和位于第二腔室的第二电极连接,使位于隔离件两侧的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以及位于第一腔室内的水、第二腔室内的水形成电解池,从而在第一腔室内电解产生酸性水或碱性水。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清洗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电极与直流电源的正极电性连接,第二电极与直流电源的负极电性连接,从而在所述第一腔室内形成酸性液体。
24.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清洗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电极与直流电源的负极电性连接,第二电极与直流电源的正极电性连接,从而在所述第一腔室内形成碱性液体。
25.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清洗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电极与直流电源的负极电性连接,第二电极与直流电源的正极电性连接,从而在所述第一腔室内形成碱性液体;
第一电极与直流电源的正极电性连接,第二电极与直流电源的负极电性连接,从而在所述第一腔室内形成酸性液体。
26.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清洗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关闭与第一腔室连通的水泵。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清洗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
所述过滤装置的入水口与水源连通,所述过滤装置的出水口接排水管路。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清洗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
通过与所述膜元件的废水出口连通的流量控制装置降低所述过滤装置内水的流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2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以及其于2015年5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82]段、说明书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过滤装置。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渗析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16]-[0017]、[0028]段以及图1),其包括壳体1,离子交换膜7,离子交换膜7将壳体1分隔为阳极室3和阴极室4;不纯物分离槽12设置于阴极室4中,不纯物分离槽12由多孔膜制成;阳极5设置于阳极室3中,阴极5设置于阴极室4中,阳极与阴极与电源连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至少在于:该过滤装置具有清洗状态,当该过滤装置处于清洗状态时,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分别与直流电源正负两极连通,从而使得第一腔室内的水呈酸性或碱性。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即相比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规定。基于此,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过滤装置。
根据对比文件1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至少在于该过滤装置具有清洗状态,当该过滤装置处于清洗状态时,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分别与直流电源正负两极连通,从而使得第一腔室内的水呈酸性或碱性。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自清洗净水机(参见说明书第[0013]-[0021]段以及图1),包括过滤膜组件2、电分离装置5、酸储罐和碱储罐,过滤膜组件包括了市面上通用的多种膜过滤器如超滤,纳滤与反渗透等。电分离装置用于将自来水或者净水机模块的产水分离为酸液和碱液,用于对过滤膜组件进行清洗,电分离装置的核心部件包括金属电极,离子交换膜,导流网,外壳等,在将金属电极与外加电场接通后流过电分离装置的自来水或者纯净水即被分解为碱性溶液与酸性溶液,两种溶液分别用于对过滤膜组件进行酸洗和碱液以去除过滤器中的结垢污染和生物性污染。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至少在于:1)包括膜壳和膜元件;2)包括隔离件和设置在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的第一和第二电极;3)膜元件设置在所述第一腔室中;4)当该过滤装置处于清洗状态时,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分别与直流电源正负两极连通,从而使得第一腔室内的水呈酸性或碱性。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认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过滤膜组件包括了市面上通用的多种膜过滤器如超滤,纳滤与反渗透等,电分离装置的核心部件包括金属电极,离子交换膜,外壳等(参见说明书0018-0019段)。在此基础上,过滤膜组件包括膜壳和膜元件,电解池包括隔离件和设置在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的第一和第二电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为了节省体积,直接将膜元件放置于电解池的腔室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并实现的,且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电产生酸碱,然后再用酸碱清洗膜,即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基本原理,本申请仅是将需要清洗的膜直接置于产生酸碱的容器中,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8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至少在于该过滤装置具有清洗状态,当该过滤装置处于清洗状态时,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分别与直流电源正负两极连通,从而使得第一腔室内的水呈酸性或碱性。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其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透析装置并不具备清洗状态,没有给出过滤装置具有清洗状态以及当过滤装置处于清洗状态时,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分别与直流电源正负两极连通,使得第一腔室内的水呈酸性或碱性的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手段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其次,对比文件4公开用于过滤的膜组件和用于产生清洗膜组件的酸水和碱水的电分离装置是分开设置的,对比文件4并没有给出二者的结构拆分后将过滤膜组件与电分离装置的电极进行重新组合配置以形成同时具备过滤状态和清洗状态并能够将二者切换的过滤装置的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通过本申请的该技术方案,达到了便于切换过滤装置的过滤状态和清洗状态,且根据污染物的不同性质选择酸洗或碱洗方式,从而提高膜元件清洗效果以提高其使用寿命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目前的现有技术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一步的,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独立权利要求22及从属权利要求2-21和23-28相对于目前的现有技术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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