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农用化学制剂、其制备方法及其用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63
决定日:2019-06-18
委内编号:1F250050
优先权日:2013-04-15
申请(专利)号:201480020388.X
申请日:2014-04-11
复审请求人: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 龙灯农业化工国际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宇
合议组组长:杨轶
参审员:王俊
国际分类号:A01N25/28,A01N25/04,A01N43/80,A01P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所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0388.X,名称为“农用化学制剂、其制备方法及其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由“龙灯农业化工国际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4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0月09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8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03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摘录如下:
“1. 一种包含微胶囊化可灭踪的组合物,该可灭踪包含在具有由多种两性聚合物电解质的凝聚作用形成的微胶囊壁的微胶囊中,其中所述微胶囊包含交联剂,所述交联剂为甘脲树脂。
……
18. 一种制备微胶囊化可灭踪组合物的凝聚制备方法,所述方法包括通过多种两性聚合物电解质的凝聚作用包封可灭踪,其中所述微胶囊包含交联剂,所述交联剂为甘脲树脂。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制备微胶囊化可灭踪组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制备纤维素衍生物和天然胶的水溶液;
b)将可灭踪和液体载剂加入步骤(a)所制备的溶液中并搅拌以形成包含在水中与水不互溶相的乳剂;
c)制备明胶水溶液;及
d)将步骤(c)中所制备的溶液与步骤(b)中所制备的乳剂合并。
……
30. 一种悬浮液制剂,所述制剂包含如权利要求1至17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
31. 如权利要求1至17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或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制剂用于控制某一地点中植物生长的用途。
32. 一种用于控制某一地点中植物生长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如权利要求1至17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或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制剂施用于该地点。
33. 一种基本上如前文所述的农药组合物。
34. 一种制备基本上如前文所述的农药组合物的方法。”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101427675A,公开日为2009年05月13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交联剂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交联剂为甘脲树脂。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交联剂。对比文件2(CN101460534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17日)给出可灭踪在胶囊化时可以采用甘脲树脂作为交联剂的启示。因此,为了改善可灭踪微胶囊的释放率,得到更多适用于可灭踪微胶囊的交联剂,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甘脲树脂作为交联剂,且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8、权利要求19-29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30-34的制剂、用途、控制植物生长的方法、农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固化剂。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壁形成材料系统包含的组分与对比文件2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需要在壁形成材料系统中使用具有高反应性的交联剂,如甲醛、戊二醛、三氯化铬、硫酸铜和明矾。而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可以使用ACD作为交联剂,但其反应性很低,且甘脲树脂不仅用作交联剂也用作异氰酸酯反应性化合物。因此,对比文件1的交联机理与对比文件2的交联机理是显著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用明胶代替异氰酸酯,也不会用乙炔脲来代替高反应性交联剂,并预测其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是非显而易见的。(2)本申请是基于如下发现:具有由多种两性聚合物电解质和甘脲树脂的凝聚作用形成的囊壁的微胶囊具有一些优点,例如,不含甲醛、戊二醛或其他含重金属离子的交联剂的壁形成材料形成的微囊具有很低的毒性并且可生物降解。如本申请实施例所证明,实施例A-E的组合物包括具有稳定囊壁的微囊并包含可灭踪,该微胶囊具有有利的释放可灭踪活性成分的速率,而极少甚至无可灭踪飘移至邻近区域。此可灭踪具有至少与市售EC制剂同样高的控制植物生长的活性。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二者使用的交联剂不同,权利要求1的交联剂为甘脲树脂,对比文件1中的交联剂为甲醛、戊二醛、三氯化铬、硫酸铜、明矾中的一种。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可灭踪微胶囊组合物的囊壁强度。而对比文件1的产品效果描述与本申请基本一致,并且也使用了交联剂来提高囊壁强度。对比文件2则给出了可使用甘脲树脂作为可灭踪微胶囊组合物中的交联剂,以及甘脲树脂可改变微胶囊囊壁性质和结构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在现有技术的可灭踪微胶囊的基础上,在使用相同的壁材以确保能够制备微胶囊的前提下,选择其他交联剂(例如甘脲树脂)使囊壁材料发生交联反应,从而提高囊壁强度。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34均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使用了交联剂甘脲树脂,相对于不使用交联剂的情况,其微胶囊壁强度有所提高,但并无证据证明甘脲树脂与其它交联剂有何区别。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其他种类的交联剂来获得提高囊壁强度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2给出了ACD可用作微胶囊剂的交联剂的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中微胶囊的形成机理与本申请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ACD的结构中存在羟基而羧甲基纤维素钠、阿拉伯胶和明胶中存在的大量羧基和氨基等反应性基团的特点,可以确定ACD能够与本申请的囊壁材料进行反应,起到交联剂的作用,从而同样可以起到提高囊壁强度的效果。(2)对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效果而言,原始申请文件中提及抗漂移、毒性、稳定性、生物降解、活性成分释放速率、环境影响、生产成本和杂草防治效果等。然而,本申请说明书中仅给出实施例组合物中各成分的用量和通用的制备方法,但并未提供任何具体实验数据。因此,除抗漂移为微胶囊剂本身固有特点之外,其他效果在本申请中均无具体实验证据,无法确定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这些方面与对比文件1有何区别。虽然本申请未使用对比文件1中的甲醛、戊二醛或其他含重金属离子作为交联剂,但一方面,这些物质在对比文件1中的用量很低,另一方面,也无证据证明本申请的甘脲树脂完全无毒。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确定交联剂的不同会使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产品在毒性和生物降解性方面有何差别。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典型方法的反应条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反应条件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交联剂是经过选择的,以使其特别适用于对比文件1所述反应条件下的方法。对比文件2中不存在ACD能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囊壁材料和方法相容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二者结合。对交联剂的选择必须考虑其他因素,如反应活性和相关组分的大小。反应是否进行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与反应条件和方案有关的反应热力学和动力学。交联剂和囊壁材料中是否存在反应官能团不足以确定这种交联剂/壁材料的组合能增强该囊壁。(2)本申请发现使用了甘脲树脂的优点,例如通过改变具有R基团的甘脲树脂结构来提供挠性,以强化不同刚度水平的胶囊,这是即使在阅读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之后也无法预期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固化剂为甲醛、戊二醛、三氯化铬、硫酸铜、明矾,除明矾之外,都是不具有调节化学结构的通式的化学物质,差别仅在于单价阳离子。其改变交联剂结构的自由度非常有限,这表明对比文件1公开的固化剂不能精确地控制释放速率。因此,本申请通过使用甘脲树脂作为交联剂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2015年10月09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8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03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所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包含微胶囊化可灭踪的组合物(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除草剂异恶草酮(即可灭踪)的微胶囊水悬剂,其以异恶草酮为芯材,以羧甲基纤维素钠、阿拉伯胶及明胶为壁材,制成有效成分的原料按以下的重量配比组成:异恶草酮1-10份、羧甲基纤维素钠0.4-1份、阿拉伯胶1.6-4份、明胶2-5份、乳化剂1-4份、抗沫剂1-3份、固化剂(即交联剂)2-5份、粘度调节剂2-8份、去离子水200-240份,其中羧甲基纤维素钠、阿拉伯胶、明胶的质量比为1∶4∶5,所述固化剂可选用甲醛、戊二醛、三氯化铬、硫酸铜、明矾中的一种(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和4)。其中羧甲基纤维素钠、阿拉伯胶和明胶即为两性聚合物电解质,而其微胶囊制备方法为复凝聚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最后1行至第4页第6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以两性聚合物电解质作为囊壁物质,通过凝聚作用形成的可灭踪微胶囊组合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二者使用的交联剂不同,权利要求1的交联剂为甘脲树脂,对比文件1中的交联剂为甲醛、戊二醛、三氯化铬、硫酸铜、明矾中的一种。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的记载,本申请的组合物包含微胶囊,其具有由非常低毒性及生物可降解的物质所形成的外壁。此组合物具高稳定性并能精确控制可灭踪活性成分的释放速率。因此,活性成分从施用地点飘移出的可能性降低,产生对环境影响小的组合物。整体而言,此组合物相对便宜且制备简单(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30行至第3页第2行)。为了增加微胶囊的强度,微胶囊壁的材料可进一步包含交联剂。优选的交联剂为甘脲树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30-31行)。本申请说明书中提供了两个实施例,实施例1为乙炔脲衍生物的制备,实施例2为具体组合物的制备,其中给出了A至E五种组合物中各成分的用量,并给出了通用的制备方法,还指出其制剂具有至少与市售EC制剂同样高的控制植物生长的活性,但并未提供任何具体实验数据。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制备方法和本领域对于复凝聚反应制备微胶囊的一般知识,可以确定本申请能够制备出可灭踪微胶囊组合物,且由于使用了交联剂甘脲树脂,相对于不使用交联剂的情况,其微胶囊壁强度有所提高。然而,由于本申请并未涉及其它种类的交联剂,也并未提供相关实验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在提高囊壁强度方面,甘脲树脂与其它交联剂有何区别。对于其他方面的效果,例如毒性、稳定性、生物降解、活性成分释放速率、环境影响、生产成本和杂草防治效果等,由于并无相关实验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这些方面取得了何种程度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可灭踪微胶囊组合物的囊壁强度,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手段是除使用两性聚合物电解质作为囊壁材料之外,还使用甘脲树脂作为交联剂。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异恶草酮的微胶囊水悬剂,其使用羧甲基纤维素钠、阿拉伯胶和明胶作为壁材,使用甲醛、戊二醛、三氯化铬、硫酸铜、明矾中的一种作为固化剂(即交联剂),可实现产品高度稳定化,有效成分缓释化,具有防飘移、超高效、低毒、经济、安全的特点,是一种环境友好型制剂(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和4,说明书第2页第2段)。添加固化剂是为了使囊壁材料发生蛋白质凝固变性反应而交联固化,形成的胶囊不再溶解(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产品效果描述与本申请基本一致,并且也使用了交联剂来提高囊壁强度。
对于具体的交联剂种类,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控释活性成分的聚合物微囊以及包含微囊的制剂,其微囊中包封的物质具有特定的释放速率,其中异恶草酮可持续释放(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3-6行),对比文件2还指出其与现有技术不同之处在于有额外的必需的交联聚合剂即乙炔脲衍生物(ACD)以赋予微囊独特的特征,ACD在低浓度下可使囊壁的渗透性发生剧烈变化(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21-24行),ACD中的羟基增多使反应性增强,这可能适合于某些需要更致密的囊壁结构的应用,还公开了ACD的结构(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页第17-19行,第9页化合物结构式及其定义)。该乙炔脲衍生物即为甘脲树脂。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可使用甘脲树脂作为可灭踪微胶囊组合物中的交联剂,以及甘脲树脂可改变微胶囊囊壁性质和结构的启示。而且,ACD中存在羟基,能够与羧甲基纤维素钠、阿拉伯胶和明胶中存在的大量羧基和氨基等反应性基团进行反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在现有技术的可灭踪微胶囊的基础上,在使用相同的壁材以确保能够制备微胶囊的前提下,选择其他交联剂(例如甘脲树脂)使囊壁材料发生交联反应,从而提高囊壁强度。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9、11、12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分别限定了囊壁材料的具体种类及其用量。对比文件1使用的羧甲基纤维素钠为纤维素衍生物的盐,阿拉伯胶为天然胶,还公开了羧甲基纤维素钠0.1-1份,阿拉伯胶1.6-4份,明胶2-5份,三者的质量比为1:4:5,还使用2-5份固化剂(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经换算,以占微胶囊壁(三种壁材 固化剂)的质量百分比计算,对比文件1中羧甲基纤维素钠约为3-15%,阿拉伯胶约为13-48%,明胶约为17-56%,固化剂约为17-56%,均落入权利要求6、8、9、11的保护范围之内,羧甲基纤维素钠、阿拉伯胶、明胶和固化剂的质量比为1:4:5:(2-5),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1:4:5:5的比例。而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其他天然胶均为已知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本申请实施例中并未涉及除阿拉伯胶之外的其他天然胶,也并无证据证明其他天然胶能够产生何种特殊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甘脲树脂的结构。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乙炔脲衍生物(ACD)的结构,其与权利要求10中甘脲树脂的结构有重叠范围,其中当基团R1、R3、R5和R7为亚甲基,R9和R10为氢时,其乙炔脲衍生物即落入权利要求10的甘脲树脂的通式(I)范围之内,而且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优选使用的ACD为Powderlink? 1174(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3行)正是本申请实施例中所使用的交联剂。因此,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1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可灭踪溶于液体载剂以及液体载剂的种类。液体载剂用于溶解活性成分,然而本领域公知,异恶草松(即可灭踪)原药为无色至浅棕色澄清黏稠液体(参见石得中主编,中国农药大辞典,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4月北京第1版,第552页右栏,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对比文件1直接将其与羧甲基纤维素钠、阿拉伯胶、乳化剂、抗沫剂一起均质乳化获得水包油乳液(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6),而无需额外加入液体载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活性成分的理化性质选择是否需要加入液体载剂,并确定其具体种类,本申请也并未说明加入液体载剂对微胶囊组合物能够产生何种特殊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1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稳定剂及其种类。本申请使用的稳定剂为木质素磺酸盐,说明书中指出意外发现木质素磺酸盐大大地增加本申请组合物中与脂肪酸烷醇酯混合的微胶囊的稳定性,但既未具体描述所述稳定性是何种效果,也未给出作用原理,在实施例中也没有相关实验数据。木质素磺酸盐为农药制剂中常用的表面活性剂,可将活性成分均匀分散在载体中。对比文件1也使用了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等乳化剂,同样能够起到均匀分散活性成分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选择适合的表面活性剂,而且本申请也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加入木质素磺酸盐能够起到何种特殊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制备微胶囊化可灭踪组合物的凝聚制备方法,所述方法包括通过多种两性聚合物电解质的凝聚作用包封可灭踪,其中所述微胶囊包含交联剂,所述交联剂为甘脲树脂。”
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除草剂异恶草酮的微胶囊水悬剂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乳液的制备:取羧甲基纤维素钠和阿拉伯胶,加入去离子水,溶解,加入异恶草酮和乳化剂、抗沫剂,以3000-10000r/min的速度均质乳化5-30min,得稳定的水包油乳液A;b.复凝聚:取明胶,加入去离子水溶解,得水溶液B,B与A混合均匀,在35-55℃温度下,用10%醋酸调节B与A混合物的pH值至3-4.5,恒温反应40-60min,形成反应物C;c.固化:将反应物C冷却至温度0-5℃,用20%氢氧化钠溶液调节pH值为8-10,加入固化剂,固化反应40-60min;缓慢升温至30-50℃,加入粘度调节剂,即得异恶草酮的微胶囊水悬剂(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6)。其中固化剂为甲醛、戊二醛、三氯化铬、硫酸铜、明矾中的一种(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4),而羧甲基纤维素钠、阿拉伯胶和明胶即为两性聚合物电解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两性聚合物电解质的凝聚作用形成可灭踪微胶囊组合物。因此,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二者使用的交联剂不同,权利要求18的交联剂为甘脲树脂,对比文件1中的交联剂为甲醛、戊二醛、三氯化铬、硫酸铜、明矾中的一种。
根据前文分析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8的方法能够制备出可灭踪微胶囊组合物,且由于使用了交联剂甘脲树脂,相对于不使用交联剂的情况,其微胶囊壁强度有所提高,但无法确定在提高囊壁强度方面,甘脲树脂与其它交联剂有何区别,也无法确定该方法及其制备的产品在毒性、稳定性、生物降解、活性成分释放速率、环境影响和生产成本等方面取得了何种程度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可灭踪微胶囊组合物的囊壁强度,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手段是除使用两性聚合物电解质作为囊壁材料之外,还使用甘脲树脂作为交联剂。
上述区别特征已在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进行过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获得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和20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8的制备方法的具体步骤。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羧甲基纤维素钠和阿拉伯胶加入去离子水溶解(相当于权利要求19的步骤a)),加入异恶草酮和乳化剂、抗沫剂均质乳化得稳定的水包油乳液A(相当于权利要求19的步骤b));取明胶,加入去离子水溶解,得水溶液B(相当于权利要求19的步骤c)),B与A混合均匀(相当于权利要求19的步骤d))。而对于载剂,则在前文权利要求13和14的创造性评述中进行过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9-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是权利要求19或20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将明胶溶液的pH调整至低于5.5。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明胶水溶液B与水包油乳液A混合后调节混合物的pH值至3-4.5,而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也指出明胶是一种典型的两性高分子电解质,调节其pH值至明胶等电点以下时,调节pH值至明胶等电点以下时带正电荷,和带负电荷的羧甲基纤维素钠与阿拉伯胶的水溶液混合时,羧甲基纤维素钠、阿拉伯胶和明胶在芯材表面发生复凝聚,形成微胶囊,壁材为均匀稳定的羧甲基纤维素钠、阿拉伯胶和明胶的复凝聚体(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3-6行)。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需要调节明胶水溶液的pH值至等电点以下,至于具体调节方法、步骤顺序和pH值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确定的。本申请也没有给出任何证据证明其单独调节明胶水溶液的pH值会对制备方法或产品产生何种影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25是权利要求19或20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 纤维素衍生物和天然胶的具体种类。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前文权利要求3-5和7的创造性评述中进行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2-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29是权利要求19或20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在制备方法中还包括加入交联剂的步骤,并限定了冷却步骤(d)混合物的温度以及交联剂的种类和具体结构。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将反应物C(相当于权利要求19中步骤(d)所生成的混合物)冷却至0-5℃,调节pH值,然后加入固化剂(即交联剂)(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6)。至于交联剂的种类和具体结构则在前文权利要求1和10的创造性评述中进行过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0请求保护一种悬浮液制剂。如前所述,权利要求30的制剂中包含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而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除草剂异恶草酮(即可灭踪)的微胶囊水悬剂,其同样为悬浮液制剂。因此,在权利要求1-17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1请求保护所述组合物或制剂用于控制某一地点植物生长的用途,权利要求3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控制某一地点植物生长的方法。如前所述,权利要求31和32中使用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其微胶囊剂可用于大豆、棉花、木薯、玉米、油菜、甘蔗、烟草等作物田中防除稗草、狗尾草、马唐、龙葵、香薷、水棘针、遏蓝莱、柳叶刺蓼、苍耳、藜、野西瓜苗、狼把草等一年生禾本科和阔叶杂草,对多年生的刺儿菜、大蓟、问荆、苣荬菜等有较强的抑制作用。该产品粒径为0.1-10微米,以常规方法施用,如加入适量水混匀后喷雾施用等。在实际施用时,微胶囊水悬剂用量及加水量可根据具体的被施用对象和所用药品中异恶草酮的含量进行调整(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14-19行)。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其组合物用于控制多种作物的田间杂草生长的用途及其使用方法。因此,权利要求31-3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3请求保护一种基本上如前文所述的农药组合物。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一种制备基本上如前文所述的农药组合物的方法。基于前述组合物和制备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33-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陈述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的微胶囊在制备时使用了固化剂,能够提高囊壁强度。对比文件2中微胶囊的形成机理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确实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ACD的结构中存在羟基而羧甲基纤维素钠、阿拉伯胶和明胶中存在的大量羧基和氨基等反应性基团的特点,可以确定ACD能够与本申请的囊壁材料进行反应,起到交联剂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囊壁材料和交联剂的反应性,确定适当的反应条件,并且能够确定与不添加交联剂的情况相比,使用ACD作为交联剂能够起到提高囊壁强度的效果。即便使用其他物质作为交联剂,也并无证据证明本申请的甘脲树脂相对于其他交联剂有何差别。
(2)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及的“通过改变具有R基团的甘脲树脂结构来提供挠性,以强化不同刚度水平的胶囊”的效果,本申请并未提供任何具体证据,也并无证据证明在活性成分释放速率等其他方面,本申请的微胶囊和对比文件1有何区别。因此,不能确定使用甘脲树脂作为交联剂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在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基础上,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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