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及有机电致发光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53
决定日:2019-06-18
委内编号:1F2587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45077.2
申请日:2015-03-30
复审请求人: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乐
合议组组长:刘博
参审员:段小晋
国际分类号:H01L27/32,H01L51/52,H01L51/54,H01L51/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对比文件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无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证据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45077.2,名称为“一种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及有机电致发光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北京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号CN 104254931A,公开日2014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2:公开号CN 103311459A,公开日2013年09月18日;
对比文件3:公开号TW 201436194A,公开日2014年09月16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相邻的蓝光子像素之间设置有两列第二像素单元;2)共用蓝光发光层。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引用教科书(《OLED显示基础及产业化》,于军胜,田朝勇编著,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 2015.02,第134-135页)指出像素共用子像素是公知常识。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以及2018年0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包括m行、n列第一像素单元,所述第一像素单元为蓝光子像素,m为非零自然数,n为不小于2的自然数,其特征在于,
相邻所述第一像素单元之间设置有两列第二像素单元,每一第二像素单元包括并置的红光子像素、绿光子像素和黄光子像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像素单元中所述红光子像素、绿光子像素和黄光子像素在行方向上的投影全部或者部分重叠。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其特征在于,所述像素单元中所述红光子像素、绿光子像素和黄光子像素在蓝光子像素上的投影不重叠。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其特征在于,相邻两行的第二像素单元呈镜像排布。
5. 一种具有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包括基板,以及依次形成在所述基板上的第一电极层、若干个发光单元层和第二电极层(12),所述发光单元层包括依次设置在所述第一电极层上的空穴注入层(5)、空穴传输层(6)、发光层、电子传输层(10)和电子注入层(11),其特征在于,
所述发光层包括堆叠设置的蓝光发光层(7)和黄光发光层(9)以及设置在二者之间的阻挡层;所述蓝光发光层(7)与所述空穴传输层(6)或电子传输层(10)物理接触,所述黄光发光层(9)在基板上的投影落在所述蓝光发光层(7)在基板上的投影范围内,且蓝光发光层(7)投影部分被所述黄光发光层(9)的投影覆盖;
所述有机电致发光装置还包括与所述空穴注入层(5)相邻设置的光学补偿层,所述光学补偿层的在基板上的投影落在所述黄光发光层(9)在基板上的投影范围内,且黄光发光层(9)投影部分被所述光学补偿层的投影 覆盖;
所述光学补偿层包括并排设置的黄光光学补偿层和红光光学补偿层,所述黄光光学补偿层的厚度小于所述红光光学补偿层的厚度。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蓝光发光层(7)覆盖所述空穴传输层(6),所述阻挡层覆盖部分所述蓝光发光层(7),所述黄光发光层(9)覆盖所述阻挡层,所述阻挡层为电子阻挡层(8)。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黄光发光层(9)覆盖部分所述空穴传输层(6),所述阻挡层覆盖所述黄光发光层(9),所述蓝光发光层(7)的一部分覆盖所述阻挡层,所述阻挡层为空穴阻挡层(14)。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补偿层位于所述第一电极层和所述空穴注入层(5)之间,光学补偿层覆盖部分所述第一电极层,且在基板上的投影落在所述黄光发光层(9)在基板上的投影范围内。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极层包括堆叠设置的第一导电层(1)和第二导电层(2),所述光学补偿层与所述第二导电层(2)采用相同材料制备而成。
10.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补偿层位于所述空穴注入层(5)和所述空穴传输层(6)之间,光学补偿层覆盖部分所述空穴注入层(5),且在基板上的投影落在所述黄光发光层(9)在基板上的投影范围内。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补偿层与所述空穴注入层(5)采用相同材料制备而成。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 其特征在于,所述蓝光发光层(7)和阻挡层的厚度之和为20-50nm,所述黄光光学补偿层的厚度10-30nm,所述红光光学补偿层的厚度为30-60nm。
13. 一种具有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包括基板,以及依次形成在所述基板上的第一电极层、若干个发光单元层和第二电极层(12),所述发光单元层包括依次设置在所述第一电极层(1)上的空穴注入层(5)、空穴传输层(6)、发光层、电子传输层(10)和电子注入层(11),其特征在于,
所述发光层包括堆叠设置的蓝光发光层(7)和黄光发光层(9)以及设置在二者之间的阻挡层;所述蓝光发光层(7)与所述空穴传输层(6)或电子传输层(10)物理接触,所述黄光发光层(9)在基板上的投影落在所述蓝光发光层(7)在基板上的投影范围内,且蓝光发光层(7)投影部分被所述黄光发光层(9)的投影覆盖;
所述有机电致发光装置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电极层下方的彩色滤光片,所述彩色滤光片的在基板上的投影与所述黄光发光层(9)在基板上的投影相互重叠,所述彩色滤光片包括红光滤光片、绿光滤光片和黄光滤光片。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蓝光发光层(7)覆盖所述空穴传输层(6),所述阻挡层覆盖部分所述蓝光发光层(7),所述黄光发光层(9)覆盖所述阻挡层,所述阻挡层为电子阻挡层(8)。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黄光发光层(9)覆盖部分所述空穴传输层(6),所述阻挡层覆盖所述黄光发光层(9),所述蓝光发光层(7)的一部分覆盖所述阻挡层,所述阻挡层为空穴阻挡层(14)。”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4项,其中将特征“第一和第二像素单元重复排列组成最小像素重复单元”以及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的单元排布方式不同于本申请,对比文件2并未提及在图像显示时共用蓝色发光区域且排布方式也不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可以减小子像素之间的裕量,提高像素面积占比,提升PPI。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包括m行、n列第一像素单元,所述第一像素单元为蓝光子像素,m为非零自然数,n为不小于2的自然数,其特征在于,
相邻所述第一像素单元之间设置有两列第二像素单元,每一第二像素单元包括并置的红光子像素、绿光子像素和黄光子像素,所述第一像素单元和两列第二像素单元重复排列组成最小像素重复单元;
相邻两行的第二像素单元呈镜像排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像素单元中所述红光子像素、绿光子像素和黄光子像素在行方向上的投影全部或者部分重叠。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其特征在于,所述像素单元中所述红光子像素、绿光子像素和黄光子像素在蓝光子像素上的投影不重叠。
4. 一种具有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包括基板,以及依次形成在所述基板上的第一电极层、若干个发光单元层和第二电极层(12),所述发光单元层包括依次设置在所述第一电极层上的空穴注入层(5)、空穴传输层(6)、发光层、电子传输层(10)和电子注入层(11),其特征在于,
所述发光层包括堆叠设置的蓝光发光层(7)和黄光发光层(9)以及设置在二者之间的阻挡层;所述蓝光发光层(7)与所述空穴传输层(6)或电子传输层(10)物理接触,所述黄光发光层(9)在基板上的投影落在所述蓝光发光层(7)在基板上的投影范围内,且蓝光发光层(7)投影部分被所述黄光发光层(9)的投影覆盖;
所述有机电致发光装置还包括与所述空穴注入层(5)相邻设置的光学补偿层,所述光学补偿层的在基板上的投影落在所述黄光发光层(9)在基板上的投影范围内,且黄光发光层(9)投影部分被所述光学补偿层的投影 覆盖;
所述光学补偿层包括并排设置的黄光光学补偿层和红光光学补偿层,所述黄光光学补偿层的厚度小于所述红光光学补偿层的厚度。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蓝光发光层(7)覆盖所述空穴传输层(6),所述阻挡层覆盖部分所述蓝光发光层(7),所述黄光发光层(9)覆盖所述阻挡层,所述阻挡层为电子阻挡层(8)。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黄光发光层(9)覆盖部分所述空穴传输层(6),所述阻挡层覆盖所述黄光发光层(9),所述蓝光发光层(7)的一部分覆盖所述阻挡层,所述阻挡层为空穴阻挡层(14)。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补偿层位于所述第一电极层和所述空穴注入层(5)之间,光学补偿层覆盖部分所述第一电极层,且在基板上的投影落在所述黄光发光层(9)在基板上的投影范围内。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极层包括堆叠设置的第一导电层(1)和第二导电层(2),所述光学补偿层与所述第二导电层(2)采用相同材料制备而成。
9.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补偿层位于所述空穴注入层(5)和所述空穴传输层(6)之间,光学补偿层覆盖部分所述空穴注入层(5),且在基板上的投影落在所述黄光发光层(9)在基板上的投影范围内。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补偿层与所述空穴注入层(5)采用相同材料制备而成。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 其特征在于,所述蓝光发光层(7)和阻挡层的厚度之和为20-50nm,所述黄光光学补偿层的厚度10-30nm,所述红光光学补偿层的厚度为30-60nm。
12. 一种具有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包括基板,以及依次形成在所述基板上的第一电极层、若干个发光单元层和第二电极层(12),所述发光单元层包括依次设置在所述第一电极层(1)上的空穴注入层(5)、空穴传输层(6)、发光层、电子传输层(10)和电子注入层(11),其特征在于,
所述发光层包括堆叠设置的蓝光发光层(7)和黄光发光层(9)以及设置在二者之间的阻挡层;所述蓝光发光层(7)与所述空穴传输层(6)或电子传输层(10)物理接触,所述黄光发光层(9)在基板上的投影落在所述蓝光发光层(7)在基板上的投影范围内,且蓝光发光层(7)投影部分被所述黄光发光层(9)的投影覆盖;
所述有机电致发光装置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电极层下方的彩色滤光片,所述彩色滤光片的在基板上的投影与所述黄光发光层(9)在基板上的投影相互重叠,所述彩色滤光片包括红光滤光片、绿光滤光片和黄光滤光片。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蓝光发光层(7)覆盖所述空穴传输层(6),所述阻挡层覆盖部分所述蓝光发光层(7),所述黄光发光层(9)覆盖所述阻挡层,所述阻挡层为电子阻挡层(8)。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黄光发光层(9)覆盖部分所述空穴传输层(6),所述阻挡层覆盖所述黄光发光层(9),所述蓝光发光层(7)的一部分覆盖所述阻挡层,所述阻挡层为空穴阻挡层(14)。”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所述的该区别实际上是指本申请中相邻像素共用蓝光子像素,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共用蓝光子像素,对此,从对比文件1附图36B中可见,相邻的子像素B连成一体,而将相邻的子像素B共用从而得到邻的蓝光子像素之间设置有两列像素单元RGY,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像素排布时的常规技术手段。如驳回决定中的示意图所示,将相邻的B像素(虚线框内)共同为一个子像素,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例如在附件1(《OLED显示基础及产业化》,于军胜,田朝勇编著,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 2015.02,第134-135页)中记载的“而Pentile RGB以相邻像素共用子像素为特点……每个像素和相邻的像素共享自己所不具备的那种颜色的子像素,在保持总像素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了1/3子像素……因而可以达到提高像素密度、实现更高分辨率的目的”。基于上述工具书的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共享B像素,从而保持总像素不变的情况下减少子像素,从而达到提高像素密度、实现更高分辨率的目的,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在本申请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说明书第0003段)“目前业界器件结构上较好的解决方案是采用共用蓝光发光层的结构, 如图1所示的OLED器件的发光层包括红、绿、蓝三种发光区,其中红光发光区16和绿光发光区15并排设置在空穴传输层上,蓝色发光层7的一部分设置在空穴传输层上,其上部覆盖所述第红光发光区16和绿光发光区 15。在制备时用两组精密mask分别实现红光发光区16和绿光发光区15,而后利用普通掩膜板open mask蒸镀蓝色发光层7,此方案需要蒸镀三次(即更换3次mask),并且用于制备红、绿发光层的mask所需的精度。尽管该方案减少了一组精密掩膜板,但是仍然需要使用两组单个亚像素的精密掩膜板,且需要三次对位,降低了显示装置的分辨率”,可见该共用指的是在多个子像素中都形成有蓝光发光层,从而减小了精密掩膜版的次数。其并非如申请人所述的共用是指在平面上通用蓝光子像素。其次,即使是理解为共用平面上的蓝光发光层,参见第1点所述,该排布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同样实现了提高像素面积占比,提升像素PPI,因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单列相邻的蓝光子像素之间设置有两列第二像素单元;2)共用蓝光发光层;3)相邻两行的第二像素单元呈镜像排列。其中对比文件1的另一实施例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中相邻子像素B连成一体,而进一步将相邻的子像素B共用从而得到单列相邻的蓝光子像素之间设置有两列像素单元RGY,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像素排布时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3),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7项,相对于原始公开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第1-5项,并将原权利要求1的内容分别并入原独立权利要求6、12,将原权利要求3-5的内容增补为新从属权利要求2-4、13-15,同时修改了后续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由于删除了第一组产品权利要求第1-5项,因此克服了复审意见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指出的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缺陷。
答复复审通知书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包括基板,以及依次形成在所述基板上的第一电极层、若干个发光单元层和第二电极层(12),所述发光单元层包括依次设置在所述第一电极层上的空穴注入层(5)、空穴传输层(6)、发光层、电子传输层(10)和电子注入层(11),其特征在于,
所述发光层包括堆叠设置的蓝光发光层(7)和黄光发光层(9)以及设置在二者之间的阻挡层;所述蓝光发光层(7)与所述空穴传输层(6)或电子传输层(10)物理接触,所述黄光发光层(9)在基板上的投影落在所述蓝光发光层(7)在基板上的投影范围内,且蓝光发光层(7)投影部分被所述黄光发光层(9)的投影覆盖;
所述有机电致发光装置还包括与所述空穴注入层(5)相邻设置的光学补偿层,所述光学补偿层的在基板上的投影落在所述黄光发光层(9)在基板上的投影范围内,且黄光发光层(9)投影部分被所述光学补偿层的投影覆盖;
所述光学补偿层包括并排设置的黄光光学补偿层和红光光学补偿层,所述黄光光学补偿层的厚度小于所述红光光学补偿层的厚度;
所述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包括m行、n列第一像素单元,所述第一像素单元为蓝光子像素,m为非零自然数,n为不小于2的自然数,相邻所述第一像素单元之间设置有两列第二像素单元,每一第二像素单元包括并置的红光子像素、绿光子像素和黄光子像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像素单元中所述红光子像素、绿光子像素和黄光子像素在行方向上的投影全部或者部分重叠。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其特征在于,所述像素单元中所述红光子像素、绿光子像素和黄光子像素在蓝光子像素上的投影不重叠。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其特征在于,相邻两行的第二像素单元呈镜像排布。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蓝光发光层(7)覆盖所述空穴传输层(6),所述阻挡层覆盖部分所述蓝光发光层(7),所述黄光发光层(9)覆盖所述阻挡层,所述阻挡层为电子阻挡层(8)。
6. 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黄光发光层(9)覆盖部分所述空穴传输层(6),所述阻挡层覆盖所述黄光发光层(9),所述蓝光发光层(7)的一部分覆盖所述阻挡层,所述阻挡层为空穴阻挡层(14)。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补偿层位于所述第一电极层和所述空穴注入层(5)之间,光学补偿层覆盖部分所述第一电极层,且在基板上的投影落在所述黄光发光层(9)在基板上的投影范围内。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极层包括堆叠设置的第一导电层(1)和第二导电层(2),所述光学补偿层与所述第二导电层(2)采用相同材料制备而成。
9.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补偿层位于所述空穴注入层(5)和所述空穴传输层(6)之间,光学补偿层覆盖部分所述空穴注入层(5),且在基板上的投影落在所述黄光发光层(9)在基板上的投影范围内。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补偿层与所述空穴注入层(5)采用相同材料制备而成。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蓝光发光层(7)和阻挡层的厚度之和为20-50nm,所述 黄光光学补偿层的厚度10-30nm,所述红光光学补偿层的厚度为30-60nm。
12. 一种具有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包括基板,以及依次形成在所述基板上的第一电极层、若干个发光单元层和第二电极层(12),所述发光单元层包括依次设置在所述第一电极层(1)上的空穴注入层(5)、空穴传输层(6)、发光层、电子传输层(10)和电子注入层(11),其特征在于,
所述发光层包括堆叠设置的蓝光发光层(7)和黄光发光层(9)以及设置在二者之间的阻挡层;所述蓝光发光层(7)与所述空穴传输层(6)或电子传输层(10)物理接触,所述黄光发光层(9)在基板上的投影落在所述蓝光发光层(7)在基板上的投影范围内,且蓝光发光层(7)投影部分被所述黄光发光层(9)的投影覆盖;
所述有机电致发光装置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电极层下方的彩色滤光片,所述彩色滤光片的在基板上的投影与所述黄光发光层(9)在基板上的投影相互重叠,所述彩色滤光片包括红光滤光片、绿光滤光片和黄光滤光片;所述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包括m行、n列第一像素单元,所述第一像素单元为蓝光子像素,m为非零自然数,n为不小于2的自然数,相邻所述第一像素单元之间设置有两列第二像素单元,每一第二像素单元包括并置的红光子像素、绿光子像素和黄光子像素。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像素单元中所述红光子像素、绿光子像素和黄光子像素在行方向上的投影全部或者部分重叠。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其特征在于,所述像素单元中所述红光子像素、绿光子像素和黄光子像素在蓝光子像素上的投影不重叠。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其特征在于,相邻两行的第二像素单元呈镜像排布。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 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蓝光发光层(7)覆盖所述空穴传输层(6),所述阻挡层覆盖部分所述蓝光发光层(7),所述黄光发光层(9)覆盖所述阻挡层,所述阻挡层为电子阻挡层(8)。
17.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黄光发光层(9)覆盖部分所述空穴传输层(6),所述阻挡层覆盖所述黄光发光层(9),所述蓝光发光层(7)的一部分覆盖所述阻挡层,所述阻挡层为空穴阻挡层(14)。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7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以及2019年03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对比文件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无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证据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2.1 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均指出原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原权利要求1-3删除,从而克服了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也即:
对比文件1:公开号CN 104254931A,公开日2014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2:公开号CN 103311459A,公开日2013年09月18日;
对比文件3:公开号TW 201436194A,公开日2014年09月16日。
2.2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7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1 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共用蓝光发光层的像素排布方式的有机电致发光装置。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226-0236段,附图36B)公开了一种显示装置,其一个实施例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从附图36B中旋转90°可见包括2行(沿y方向)、3列(沿x方向)蓝光子像素B(也即第一像素单元),第一列第二列相邻的蓝光子像素B之间设置有2列像素单元RGY(也即第二像素单元),该第二像素单元包括并置的红光子像素R、绿光子像素G和黄光子像素Y,其中第一像素单元B与第二像素单元RGY重复排列组成最小像素重复单元P11P12RP13;从对比文件1附图36B旋转90°可见,红光子像素R、绿光子像素G和黄光子像素Y在行方向上的投影全部重叠;像素单元中红光子像素R、绿光子像素G和黄光子像素Y在蓝光子像素B上的投影不重叠;。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说明书[0100]-[0327],图1-44段):有机EL显示装置10包括基板11,以及依次形成在基板11上的TFT层20、平滑绝缘膜30、下部第一电极层40、若干发光单元层50和上部第二电极层60,[0124]段记载了发光层150包括依次设置在下电极上的空穴注入层、空穴传输层、发光材料层、电子传输层和电子注入层;如图36A、B所示,发光层包括蓝光发光层B和黄光发光层Y。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该实施例相比区别在于:1)单列相邻的蓝光子像素之间设置有两列第二像素单元;2)共用蓝光发光层;3)相邻两行的第二像素单元呈镜像排列;4)蓝光和黄光发光层堆叠设置以及设置在二者之间的阻挡层;所述蓝光发光层与所述空穴传输层或电子传输层物理接触,所述黄光发光层在基板上的投影落在所述蓝光发光层在基板上的投影范围内,且蓝光发光层投影部分被所述黄光发光层的投影覆盖;所述有机电致发光装置还包括与所述空穴注入层相邻设置的光学补偿层,所述光学补偿层的在基板上的投影落在所述黄光发光层在基板上的投影范围内,且黄光发光层(9)投影部分被所述光学补偿层的投影覆盖;所述光学补偿层包括并排设置的黄光光学补偿层和红光光学补偿层,所述黄光光学补偿层的厚度小于所述红光光学补偿层的厚度。基于这些区别特征,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为1)提高发光效率;2)提高面积利用率;3)提高发光均匀性;4)提升分辨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从对比文件1附图36B中可见,相邻的子像素B连成一体,而将相邻的子像素B共用从而得到单列相邻的蓝光子像素之间设置有两列像素单元RGY,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像素排布时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206-0224段,附图8)公开了一种有机EL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蓝的发光层177横跨各发光元件27R、27G、27B,使用气相工艺而形成(相当于共用蓝光发光层)。并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多像素发光以提高面积利用率,也即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第0020-0024段,附图2)公开了一种彩色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从附图2中可见,相邻的两行RG子像素组成的第二像素单元呈镜像排布;其藉由特殊的次像素排列配置,透过传统之金属屏蔽蒸镀有机材料于布有像素电极之基板上,达到提升分辨率之目的。其中说明书[0024]段记载了,参照图1、图2可以明白,第一发光单元100进一步与在横轴x方向相邻第二发光单元200以及纵轴y方向相邻第一发光单元100构成多个像素单元P(包括BRG三色子像素),且平行于纵轴y方向上两相邻像素单元P的RGB配置互为镜射对应(也即当图2的像素单元200沿x、y方向重复时,图2所示的沿x方向的一行像素B之间的两行R-G子像素、与沿y方向相邻的一行像素B之间的两行G-R子像素互为镜像排布)。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3),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高发光均匀性、提升像素分辨率,也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单个发光层的垂直结构和多个子像素的平面布局,并未涉及不同子像素的发光层的垂直结构,特别是并未公开阻挡层、光学补偿层的结构及其布局;对比文件2的图8、13、16的实施例公开了发光层包括堆叠的红光发光层164、绿光发光层165和蓝光发光层177、层177与空穴传输层176物理接触、绿光/红光发光层在基板上的投影落在蓝光发光层的投影范围内且蓝光发光层投影部分被其覆盖,但是并未公开黄光发光层及其设置,也没有公开阻挡层、光学补偿层的结构及其布局;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子像素单元的平面布局,并未涉及发光层的垂直结构,特别是并未涉及阻挡层、光学补偿层的结构及其布局。可见,对比文件1- 3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4),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公知常识,而该区别技术特征4)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提高分辨率、降低成本的有益效果。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2 从属权利要求2-11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1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3 独立权利要求12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3-17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3,从属权利要求13-17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在独立权利要求1以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独立权利要求12以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3-17也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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