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关键词在搜索结果页面排名的锁定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投放关键词在搜索结果页面排名的锁定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33
决定日:2019-06-18
委内编号:1F2634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71118.5
申请日:2015-04-10
复审请求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燕东
合议组组长:田志刚
参审员:刘莹莹
国际分类号:G06F17/30;G06Q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即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71118.5,名称为“投放关键词在搜索结果页面排名的锁定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4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4036008A)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所述当前排名数据与排名倾向数据进行对比,根据对比结果得到调价指令,根据调价指令对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使得新排名与排名倾向数据相匹配;(2)构造基于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进行搜索的搜索请求统一资源定位符URL,将所述搜索请求URL分配至爬虫端,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根据搜索请求URL模拟搜索;(3)页面解析方法为:基于正则表达式解析所述搜索结果页面所包含的元素。区别(1)已被对比文件2(CN103426097A)公开,区别(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8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投放关键词在搜索结果页面排名的锁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预设的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投放关键词和设定搜索引擎平台,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进行搜索得到的搜索结果页面中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的当前排名数据,其中,所述当前排名数据与投放关键词在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的竞价有关;
将所述当前排名数据与所述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所述投放关键词的排名倾向数据进行对比,并根据对比结果得到所述投放关键词的调价指令;
根据所述调价指令,对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以使调整后的所述投放关键词的新的当前排名数据与所述排名倾向数据相匹配;
其中,根据预设的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投放关键词和设定搜索引擎平台,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进行搜索得到的搜索结果页面中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的当前排名数据,包括:
根据预设的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投放关键词和设定搜索引擎平台,构造基于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进行搜索的搜索请求统一资源定位符URL;
将所述搜索请求URL分配至爬虫抓取端;
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根据所述搜索请求URL,模拟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对所述投放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搜索结果页面;
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在所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当前排名数据;
其中,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在所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当前排名数据,包括:
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解析所述搜索结果页面所包含的元素,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在所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当前排名数据,其中,基于正则表达式解析所述搜索结果页面所包含的元素。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搜索请求URL分配至爬虫抓取端,包括:
将多个搜索请求URL平均分配至至少两个爬虫抓取端。
3、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当前排名数据与所述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所述投放关键词的排名倾向数据进行对比,并根据对比结果得到所述投放关键词的调价指令,包括:
在所述当前排名数据高于所述排名倾向数据时,生成所述投放关键词的降价指令;
在所述当前排名数据低于所述排名倾向数据时,生成所述投放关键词的提价指令;
在所述当前排名数据等于所述排名倾向数据时,生成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不调价指令。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调价指令,对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以使调整后的所述投放关键词的新的当前排名数据与所述排名倾向数据相匹配,包括:
根据当前的所述降价指令或所述提价指令,按对应的预设调价比例对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
并返回执行所述当前排名数据的获取操作,直至获取到的调价指令为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不调价指令,则流程结束。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根据当前的所述提价指令,按对应的预设调价比例对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如果判断出当前价格大于设定的最高出价,则停止按对应的预设调价比例对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的操作。
6、一种投放关键词在搜索结果页面排名的锁定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前排名获取模块,用于根据预设的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投放关键词和设定搜索引擎平台,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进行搜索得到的搜索结果页面中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的当前排名数据,其中,所述当前排名数据与投放关键词在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的竞价有关;
调价指令获取模块,用于将所述当前排名数据与所述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所述投放关键词的排名倾向数据进行对比,并根据对比结果得到所述投放关键词的调价指令;
价格调整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调价指令,对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以使调整后的所述投放关键词的新的当前排名数据与所述排名倾向数据相匹配;
其中,所述当前排名获取模块包括:
搜索请求构造子模块,用于根据预设的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投放关键词和设定搜索引擎平台,构造基于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进行搜索的搜索请求统一资源定位符URL;
搜索请求分配子模块,用于将所述搜索请求URL分配至爬虫抓取端;
搜索结果获取子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根据所述搜索请求URL,模拟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对所述投放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搜索结果页面;
排名数据获取子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在所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当前排名数据;
其中,所述排名数据获取子模块具体用于: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解析所述搜索结果页面所包含的元素,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在所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当前排名数据,其中,基于正则表达式解析所述搜索结果页面所包含的元素。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搜索请求分配子模块具体用于:将多个搜索请求URL平均分配至至少两个爬虫抓取端。
8、根据权利要求6-7任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价指令获取模块包括:
降价指令生成子模块,用于在所述当前排名数据高于所述排名倾向数据时,生成所述投放关键词的降价指令;
提价指令生成子模块,用于在所述当前排名数据低于所述排名倾向数据时,生成所述投放关键词的提价指令;
不调价指令生成子模块,用于在所述当前排名数据等于所述排名倾向数据时,生成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不调价指令。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价格调整模块具体用于:
根据当前的所述降价指令或所述提价指令,按对应的预设调价比例对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
并返回执行所述当前排名数据的获取操作,直至获取到的调价指令为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不调价指令,则流程结束。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价格调整模块还用于:在根据当前的所述提价指令,按对应的预设调价比例对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之前,如果判断出当前价格大于设定的最高出价,则停止按对应的预设调价比例对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的操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主要修改在于:将“其中,所述排名倾向数据是指商家期望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的搜索结果页面中锁定的排名位置”分别补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6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构造搜索请求URL的技术特征,也未公开如何通过网络爬虫爬取并记录搜索引擎投放信息数据的细节;本申请中的搜索操作是一个模拟的过程,相比于对比文件1中的真实搜索能够节约系统资源以及提高数据抓取效率。
2、对比文件1是根据行业重点词和行业遗珠来针对性地制定和调整投放策略,该策略与账户关键词的排名无关,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想到根据排名对关键词的竞价进行调整。
3、本申请新增技术特征“所述排名倾向数据是指商家期望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的搜索结果页面中锁定的排名位置”,而对比文件2中并未对“排名”进行明确解释,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目标排名与本申请的排名实质不同。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6如下:
“1. 一种投放关键词在搜索结果页面排名的锁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预设的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投放关键词和设定搜索引擎平台,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进行搜索得到的搜索结果页面中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的当前排名数据,其中,所述当前排名数据与投放关键词在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的竞价有关;
将所述当前排名数据与所述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所述投放关键词的排名倾向数据进行对比,并根据对比结果得到所述投放关键词的调价指令,其中,所述排名倾向数据是指商家期望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的搜索结果页面中锁定的排名位置;
根据所述调价指令,对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以使调整后的所述投放关键词的新的当前排名数据与所述排名倾向数据相匹配;
其中,根据预设的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投放关键词和设定搜索引擎平台,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进行搜索得到的搜索结果页面中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的当前排名数据,包括:
根据预设的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投放关键词和设定搜索引擎平台,构造基于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进行搜索的搜索请求统一资源定位符URL;
将所述搜索请求URL分配至爬虫抓取端;
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根据所述搜索请求URL,模拟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对所述投放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搜索结果页面;
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在所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当前排名数据;
其中,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在所 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当前排名数据,包括:
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解析所述搜索结果页面所包含的元素,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在所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当前排名数据,其中,基于正则表达式解析所述搜索结果页面所包含的元素。”
“6. 一种投放关键词在搜索结果页面排名的锁定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前排名获取模块,用于根据预设的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投放关键词和设定搜索引擎平台,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进行搜索得到的搜索结果页面中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的当前排名数据,其中,所述当前排名数据与投放关键词在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的竞价有关;
调价指令获取模块,用于将所述当前排名数据与所述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所述投放关键词的排名倾向数据进行对比,并根据对比结果得到所述投放关键词的调价指令,其中,所述排名倾向数据是指商家期望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的搜索结果页面中锁定的排名位置;
价格调整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调价指令,对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以使调整后的所述投放关键词的新的当前排名数据与所述排名倾向数据相匹配;
其中,所述当前排名获取模块包括:
搜索请求构造子模块,用于根据预设的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投放关键词和设定搜索引擎平台,构造基于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进行搜索的搜索请求统一资源定位符URL;
搜索请求分配子模块,用于将所述搜索请求URL分配至爬虫抓取端;
搜索结果获取子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根据所述搜索请求URL, 模拟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对所述投放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搜索结果页面;
排名数据获取子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在所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当前排名数据;
其中,所述排名数据获取子模块具体用于: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解析所述搜索结果页面所包含的元素,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在所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当前排名数据,其中,基于正则表达式解析所述搜索结果页面所包含的元素。”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说明书第[0048]-[0055]段)通过网络爬虫爬取根据各个关键词搜索得到的搜索引擎投放信息数据的方法,并且揭示了网络爬虫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自动抓取万维网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而本申请只是限定了网络爬虫规则是搜索请求URL,以及一些网络爬虫技术领域所公知的细节。可见,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是构造规则然后分配至爬虫端抓取所需要的信息,两者都是真实的搜索过程,网络爬虫本身就是一个批量搜索过程,为了提高数据抓取效率,可使用该技术通过构建规则替代人工搜索。另外使用正则表达式解析页面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2、首先,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3]段)对行业重点词的定义为本信息主与指定信息主(竞争对手)同时覆盖且本信息主的排名在所述指定信息(竞争对手)主排名之后的关键词;其次,根据行业重点词针对性地制定和调整账户关键词的投放策略,很显然,最有可能的投放策略即提高自己的排名使得该关键词的本公司排名超过竞争对手公司的排名。而且,在对比文件1第[0002]段明确说明信息主通过确定具有商业价值的关键词,然后通过竞价排名平台获得相关搜索结果中排名优先的权力,而对比文件1的主要改进点在于如何获取竞争情况,因此其制定和调整关键词的投放策略,也应该符合“通过竞价排名平台获得相关搜索结果中排名有限的权力”的规则。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启示。
3、对比文件2中的目标排名属于竞价排名,即为“商家期望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的搜索结果页面中锁定的排名位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将所述当前排名数据与排名倾向数据进行对比,根据对比结果得到调价指令,其中,所述排名倾向数据是指商家期望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的搜索结果页面中锁定的排名位置,根据调价指令对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使得新排名与排名倾向数据相匹配;(2)构造基于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进行搜索的搜索请求统一资源定位符URL,将所述搜索请求URL分配至爬虫端,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根据搜索请求URL模拟搜索;(3)页面解析方法为:基于正则表达式解析所述搜索结果页面所包含的元素。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2中已公开,区别特征(2)、(3)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申请文件,将“在构造出多个搜索请求URL之后,将构造出的多个所述搜索请求URL保存至设定队列中;从所述设定队列中依次读取所述搜索请求URL,将读取的所述搜索请求URL平均分配至至少两个爬虫抓取端,并从设定队列中删除读取的所述搜索请求URL;基于正则表达式解析是指从待解析的搜索结果网页中提取包含正则表达式所描述的数据特征的元素”分别补入权利要求1、6中,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2、7。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根据预设的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投放关键词和设定搜索引擎平台,构造基于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进行搜索的搜索请求统一资源定位符URL;在构造出多个搜索请求URL之后,将构造出的多个所述搜索请求URL保存至设定队列中;从所述设定队列中依次读取所述搜索请求URL,将读取的所述搜索请求URL平均分配至至少两个爬虫抓取端,并从设定队列中删除读取的所述搜索请求URL;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根据所述搜索请求URL,模拟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对所述投放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搜索结果页面;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在所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当前排名数据;其中,基于正则表达式解析所述搜索结果页面所包含的元素,基于正则表达式解析是指从待解析的搜索结果网页中提取包含正则表达式所描述的数据特征的元素。
对比文件1和2并未公开以上特征,且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并未涉及进行批量获取多个投放关键词对应的当前排名数据的具体过程,没有公开利用设定队列批量获取多个投放关键词对应的排名数据的特征。对比文件1中关键词对应的统一资源定位符是通过根据关键词进行真实的搜索操作获得的,不是在搜索前构造的,而权利要求1是模拟过程,并不是真实的搜索操作。本申请基于正则表达式从搜索结果页面提取元素提高了数据抓取效率,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投放关键词在搜索结果页面排名的锁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预设的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投放关键词和设定搜索引擎平台,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进行搜索得到的搜索结果页面中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的当前排名数据,其中,所述当前排名数据与投放关键词在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的竞价有关;
将所述当前排名数据与所述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所述投放关键词的排名倾向数据进行对比,并根据对比结果得到所述投放关键词的调价指令,其中,所述排名倾向数据是指商家期望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的搜索结果页面中锁定的排名位置;
根据所述调价指令,对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以使调整后的所述投放关键词的新的当前排名数据与所述排名倾向数据相匹配;
其中,根据预设的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投放关键词和设定搜索引擎平台,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进行搜索得到的搜索结果页面中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的当前排名数据,包括:
根据预设的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投放关键词和设定搜索引擎平台,构造基于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进行搜索的搜索请求统一资源定位符URL;
在构造出多个搜索请求URL之后,将构造出的多个所述搜索请求URL保存至设定队列中;从所述设定队列中依次读取所述搜索请求URL,将读取的所述搜索请求URL平均分配至至少两个爬虫抓取端,并从设定队列中删除读取的所述搜索请求URL;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根据所述搜索请求URL,模拟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对所述投放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搜索结果页面;
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在所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当前排名数据;
其中,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在所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当前排名数据,包括:
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解析所述搜索结果页面所包含的元素,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在所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当前排名数据,其中,基于正则表达式解析所述搜索结果页面所包含的元素,基于正则表达式解析是指从待解析的搜索结果网页中提取包含正则表达式所描述的数据特征的元素。
2. 根据权利要求1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当前排名数据与所述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所述投放关键词的排名倾向数据进行对比,并根据对比结果得到所述投放关键词的调价指令,包括:
在所述当前排名数据高于所述排名倾向数据时,生成所述投放关键词的降价指令;
在所述当前排名数据低于所述排名倾向数据时,生成所述投放关键词的提价指令;
在所述当前排名数据等于所述排名倾向数据时,生成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不调价指令。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调价指令,对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以使调整后的所述投放关键词的新的当前排名数据与所述排名倾向数据相匹配,包括:
根据当前的所述降价指令或所述提价指令,按对应的预设调价比例对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
并返回执行所述当前排名数据的获取操作,直至获取到的调价指令为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不调价指令,则流程结束。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根据当前的所述提价指令,按对应的预设调价比例对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如果判断出当前价格大于设定的最高出价,则停止按对应的预设调价比例对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的操作。
5. 一种投放关键词在搜索结果页面排名的锁定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前排名获取模块,用于根据预设的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投放关键词和设定搜索引擎平台,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进行搜索得到的搜索结果页面中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的当前排名数据,其中,所述当前排名数据与投放关键词在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的竞价有关;
调价指令获取模块,用于将所述当前排名数据与所述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所述投放关键词的排名倾向数据进行对比,并根据对比结果得到所述投放关键词的调价指令,其中,所述排名倾向数据是指商家期望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的搜索结果页面中锁定的排名位置;
价格调整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调价指令,对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以使调整后的所述投放关键词的新的当前排名数据与所述排名倾向数据相匹配;
其中,所述当前排名获取模块包括:
搜索请求构造子模块,用于根据预设的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投放关键词和设定搜索引擎平台,构造基于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进行搜索的搜索请求统一资源定位符URL;
搜索请求分配子模块,用于在构造出多个搜索请求URL之后,将构造出的多个所述搜索请求URL保存至设定队列中;从所述设定队列中依次读取所述搜 索请求URL,将读取的所述搜索请求URL平均分配至至少两个爬虫抓取端,并从设定队列中删除读取的所述搜索请求URL;
搜索结果获取子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根据所述搜索请求URL,模拟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对所述投放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搜索结果页面;
排名数据获取子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在所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当前排名数据;
其中,所述排名数据获取子模块具体用于: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解析所述搜索结果页面所包含的元素,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在所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当前排名数据,其中,基于正则表达式解析所述搜索结果页面所包含的元素,基于正则表达式解析是指从待解析的搜索结果网页中提取包含正则表达式所描述的数据特征的元素。
6. 根据权利要求5任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价指令获取模块包括:
降价指令生成子模块,用于在所述当前排名数据高于所述排名倾向数据时,生成所述投放关键词的降价指令;
提价指令生成子模块,用于在所述当前排名数据低于所述排名倾向数据时,生成所述投放关键词的提价指令;
不调价指令生成子模块,用于在所述当前排名数据等于所述排名倾向数据时,生成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不调价指令。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价格调整模块具体用于:
根据当前的所述降价指令或所述提价指令,按对应的预设调价比例对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
并返回执行所述当前排名数据的获取操作,直至获取到的调价指令为所述 投放关键词的不调价指令,则流程结束。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价格调整模块还用于:在根据当前的所述提价指令,按对应的预设调价比例对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之前,如果判断出当前价格大于设定的最高出价,则停止按对应的预设调价比例对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的操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3月2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件,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9年0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即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2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104036008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0日;
对比文件2:CN103426097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04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投放关键词在搜索结果页面排名的锁定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关键词竞争分析方法(一种投放关键词的搜索结果分析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2、32-63段):
后台服务器首先根据搜索引擎的API接口获取信息主的搜索引擎账户(相当于所设定的搜索引擎平台)关键词在预设天数内的历史消费数据,选取在预设天数内的累计消费大于预设阈值的账户关键词(相当于预设的规则参数中的投放关键词)作为核心关键词,选取核心关键词并进行拓展,得到拓展关键词。使用拓展关键词在搜索引擎前端进行搜索,爬取并记录搜索引擎投放信息数据,该数据包括得到搜索引擎投放信息的关键词、与所述得到搜索引擎投放信息的关键词对应的搜索引擎投放信息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及排名(此处拓展关键词包括核心关键词,即拓展关键词包括预设的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投放关键词,因此对拓展关键词的投放信息数据进行爬取并获得排名,也包括了对预设投放关键词的投放信息数据的爬取及获得排名,可见,上述内容相当于根据预设的规则参数中的投放关键词和设定搜索引擎平台,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进行搜索得到的搜索结果页面中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的当前排名数据)(参见说明书32-49段)。
其中,投放信息的排名是信息主通过竞价排名得到的,当用户提交一个搜索词时,往往会有多个信息主同时购买了对应的关键词,这些信息主要互相竞争投放信息展示顺序,此时,搜索引擎将按照竞价排名规则决定不同信息主投放信息的展现顺序(相当于所述当前排名数据与投放关键词在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的竞价有关,且规则为排名锁定规则)(参见说明书第2、50段)。
计算与所述指定信息主同时购买且本信息主的排名在指定信息主之前、之后的关键词及数量,通过该步骤可以帮助信息主了解自己账户中的劣势核心词,能够更好地指导信息主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调整账户关键词的投放策略。信息主通过确定一个或者多个具有商业价值的关键词,然后通过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平台,获得在相关搜索结果中排名优先的权力(参见说明书2、60-63段)。
后台服务器使用所述拓展关键词通过搜索引擎的API接口进行搜索,通过网络爬虫爬取根据各个关键词搜索得到的搜索引擎投放信息数据,所述搜索引擎投放信息数据包括得到搜索引擎投放信息的关键词、与所述得到搜索引擎投放信息的关键词对应的搜索引擎投放信息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及排名(相当于根据预设的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投放关键词和设定搜索引擎平台,模拟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对所述投放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搜索结果)。其中网络爬虫是一种按照一定的规则,自动地抓取万维网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后台服务器根据得到搜索引擎投放信息的关键词,解析网页(相当于得到搜索结果页面,并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解析所述搜索结果页面所包含的元素)得到与所述得到搜索引擎投放信息的关键词对应的搜索引擎投放信息的排名(相当于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在所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当前排名数据)(参见说明书第48-55段)。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是:(1)将所述当前排名数据与排名倾向数据进行对比,根据对比结果得到调价指令,其中,所述排名倾向数据是指商家期望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的搜索结果页面中锁定的排名位置,根据调价指令对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使得新排名与排名倾向数据相匹配;(2)根据预设的排名锁定规则参数中的投放关键词和设定搜索引擎平台,构造基于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进行搜索的搜索请求统一资源定位符URL;在构造出多个搜索请求URL之后,将构造出的多个所述搜索请求URL保存至设定队列中;从所述设定队列中依次读取所述搜索请求URL,将读取的所述搜索请求URL平均分配至至少两个爬虫抓取端,并从设定队列中删除读取的所述搜索请求URL;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根据所述搜索请求URL,模拟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对所述投放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搜索结果页面;通过所述爬虫抓取端获取所述投放关键词对应的目标搜索结果在所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当前排名数据;基于正则表达式解析所述搜索结果页面所包含的元素,基于正则表达式解析是指从待解析的搜索结果网页中提取包含正则表达式所描述的数据特征的元素。根据以上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投放关键词的排名更加符合客户的意愿;如何具体进行数据爬取及便于提取有效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适用于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投放出价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5-14段):如果判定需要调整价格,则设有上调和下调两种,根据原始出价设定上调或下调X%(相当于调价指令),确定X的正负为按优先级顺序对比目标排名决定获得上调/下调结果,如果当前排名(相当于当前排名数据)比目标排名(相当于排名倾向数据)高,则下调,当前排名比目标排名低,则上调,直至完成调价步骤,所述完成调价步骤的判定标准为达到目标排名(相当于将所述当前排名数据与排名倾向数据进行对比,根据对比结果得到调价指令,其中,所述排名倾向数据是指商家期望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的搜索结果页面中锁定的排名位置,根据调价指令对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使得新排名与排名倾向数据相匹配)。可见上述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2中已公开,且上述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投放关键词的排名更加符合客户的意愿。对比文件1通过对投放关键词搜索结果的分析,能够得出投放关键词的竞争情况,并针对性地制定和调整投放策略,并且通过确定一个或者多个具有商业价值的关键词,然后通过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平台,获得在相关搜索结果中排名优先的权力。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所述拓展关键词通过搜索引擎的API接口进行搜索,通过网络爬虫爬取数据,而最常见的爬虫方法就是根据URL抓取网页,由于对比文件1最终抓取的是关键词在对应搜索引擎中的排名,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构造的url是基于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进行搜索的搜索请求URL,并分配至抓取端进行抓取。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多个具有商业价值的关键词,因此在构造的url是多个的情况下,采用队列的形式保存,从队列中依次读取并平均分配至至少两个爬虫抓取端进行搜索是本领域中为了提高搜索效率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通过正则表达式解析所述搜索结果页面所包含的元素以提取有用信息,具体为从待解析的搜索结果网页中提取包含正则表达式所描述的数据特征的元素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是本领域中为了从页面中提取目标信息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果判定需要调整价格,则设有上调和下调两种,根据原始出价设定上调或下调X%(相当于调价指令),确定X的正负为按优先级顺序(相当于当前排名数据)对比目标排名(相当于排名倾向数据)决定获得上调/下调结果,如果当前排名比目标排名高,则下调,当前排名比目标排名低,则上调,直至完成调价步骤,所述完成调价步骤的判定标准为达到目标排名(相当于不调价指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公开了:步骤1、获取投放数据与获取投放地址浏览数据,步骤2、整合分析数据,匹配筛选规则,步骤3、获得调整参数,步骤4、上传调整指令。步骤4完成后循环进入步骤1,指导完成调价步骤,所述完成调价步骤的判定标准为达到目标排名。如果判定需要调整价格,则设有上调和下调两种,根据原始出价设定上调或下调X%。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为了防止商家恶性竞争,给投放关键词设定一个价格上限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如果判断出当前价格大于设定的最高出价,则停止按对应的预设调价比例对所述投放关键词的价格进行调整的操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
(3)权利要求5-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以上的相关评述可知,权利要求5-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说明书第48-55段)通过网络爬虫爬取根据各个关键词搜索得到的搜索引擎投放信息数据的方法,并且揭示了网络爬虫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自动抓取万维网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使用所述拓展关键词通过搜索引擎的API接口进行搜索,通过网络爬虫爬取数据。而本申请只是限定了网络爬虫规则是搜索请求URL,以及一些网络爬虫技术领域所公知的细节。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是构造规则然后分配至爬虫端抓取所需要的信息,两者都是真实的搜索过程,网络爬虫本身就是一个批量搜索过程。而最常见的爬虫方法就是根据URL抓取网页。如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述的“在批量获取多个投放关键词的目标搜索结果对应的当前排名数据时,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往往是同时将多个投放关键词对应的搜索请求统一资源定位符URL分配至爬虫抓取端,以便进行批量搜索”,因此已经承认了构造基于所述投放关键词在所述设定搜索引擎平台中进行搜索的搜索请求统一资源定位符URL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在构造的url是多个的情况下,采用队列的形式保存,从队列中依次读取并平均分配至至少两个爬虫抓取端进行搜索是本领域中为了提高搜索效率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通过正则表达式解析所述搜索结果页面所包含的元素以提取有用信息,例如通过匹配从待解析的搜索结果网页中提取包含正则表达式所描述的数据特征的元素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是本领域中为了从页面中提取目标信息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合议组不能接受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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