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利用境况数据确定用户的倾向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32
决定日:2019-06-18
委内编号:1F263927
优先权日:2013-12-05
申请(专利)号:201410532346.6
申请日:2014-10-10
复审请求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燕东
合议组组长:田志刚
参审员:刘莹莹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32346.6,名称为“利用境况数据确定用户的倾向”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0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05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 2012143798A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项目列表是与特定时间段相关的。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3、5-7、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11-19是与权利要求1-9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2-19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8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包括:
基于用户境况信息,利用处理器访问用户简档,其中所述用户境况信息采用了用户装置事件,包括过去的用户装置事件和未来的用户装置事件;所述基于用户境况信息,利用处理器访问用户简档指代为基于用户境况信息,利用处理器形成用户简档;
基于所述用户简档,利用所述处理器制备与特定时间段相关的项目列表,所述项目列表按照基于所述用户简档的重要性被组织;以及
利用所述处理器呈现与所述特定时间段相关的所述项目列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装置事件包括选自以下事件所构成的组中的事件:日程表条目事件、与装置位置相关的事件、购买事件和通信事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呈现发生在预定时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预定时间是用户能够选择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用户简档包括优先级信息;并且
所述制备包括根据所述优先级信息组织所述项目列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优先级信息是用户能够选择的。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优先级信息与被所述用户选择为重要的一个或多个装置联系人相关联。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优先级信息基于频率度量与一个或多个装置事件相关联。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访问根据定时策略进行。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每天进行制备和呈现。
11.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包括:
用户简档访问单元,基于用户境况信息,利用处理器访问用户简档,其中所述用户境况信息采用了用户装置事件,包括过去的用户装置事件和未来的用户装置事件;所述用户简档访问单元具体用于基于用户境况信息,利用处理器形成用户简档;
项目列表制备单元,基于所述用户简档,利用所述处理器制备与特定时间段相关的项目列表,所述项目列表按照基于所述用户简档的重要性被组织;以及
项目列表呈现单元,利用所述处理器呈现与所述特定时间段相关的所述项目列表。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用户装置事件包括选自以下事件所构成的组中的事件:日程表条目事件、与装置位置相关的事件、购买事件和通信事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项目列表在预定时间被呈现。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预定时间是用户能够选择的。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
所述用户简档包括优先级信息;并且
所述制备包括根据所述优先级信息组织所述项目列表。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优先级信息是用户能够选择的。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优先级信息与被所述用户选择为重要的一个或多个装置联系人相关联。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优先级信息基于频率度量与一个或多个装置事件相关联。
19.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用户简档根据定时策略被访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在于:将“所述项目列表用于表征用户倾向”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1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是基于用户简档直接确定出与特定时间段相关的项目列表,该项目列表用于表征用户倾向,因此可以基于用户简档预测出用户在特定时间段的用户倾向,即用户在特定时间段的活动概要。对比文件需要确定出需要预测的项目,然后使用接收者专用模型对需要预测的项目的重要性进行预测。而本申请是直接利用用户简档确定用户倾向。对比文件1实现的是基于过去的用户事件来生成接收者专用模型,而未来的用户事件仅用于在接收者专用模型中检索所用。这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过去的用户境况信息和未来的用户境况信息均用来形成用户简档完全不同。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11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包括:
基于用户境况信息,利用处理器访问用户简档,其中所述用户境况信息采用了用户装置事件,包括过去的用户装置事件和未来的用户装置事件;所述基于用户境况信息,利用处理器访问用户简档指代为基于用户境况信息,利用处理器形成用户简档;
基于所述用户简档,利用所述处理器制备与特定时间段相关的项目列表,所述项目列表按照基于所述用户简档的重要性被组织;以及
利用所述处理器呈现与所述特定时间段相关的所述项目列表;所述项目列表用于表征用户倾向。”
“11.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包括:
用户简档访问单元,基于用户境况信息,利用处理器访问用户简档,其中所述用户境况信息采用了用户装置事件,包括过去的用户装置事件和未来的用户装置事件;所述用户简档访问单元具体用于基于用户境况信息,利用处理器形成用户简档;
项目列表制备单元,基于所述用户简档,利用所述处理器制备与特定时间段相关的项目列表,所述项目列表按照基于所述用户简档的重要性被组织;以及
项目列表呈现单元,利用所述处理器呈现与所述特定时间段相关的所述项目列表;所述项目列表用于表征用户倾向。”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接收者专用模型(相当于“用户简档”)包括复数个项目特征,项目特征可以包括发送者/接收者当前或未来的状态、发送者/接收者当前或未来的位置。也就是说,接收者“未来的状态”是“接收者专用模型”的一部分,显然是用以形成“用户简档”的。2)对比文件1记载的是“获取模块115被配置为检索专用项目的每个预期接收者的模型数据”、“接收者专用模型数据包括多个项目特征、每个项目特征被分配一个权重,该权重具体表达了接收者是否趋向将重要或不重要与各个项目特征相关联的指示”,由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记载也无法得出申请人所认为的“未来的用户事件仅用于在接收者专用模型中检索所用”。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中“基于预测项目的重要性为接收者启用与项目相关联的至少一个应用特征,在示例中(参见图7),与列表显示框710中显示电子邮件信息725a-e,电子邮件信息725a被第一重要性标记730高亮,电子邮件信息725b被第二重要性标记735高亮”也必然能够表征用户倾向,因为对比文件1对于项目重要性的预测,也同样是基于“接收者专用模型”(即用户简档)来获得的。对比文件1同样也公开了“所述项目列表用于表征用户倾向”这一技术特征,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项目列表与特定时间段相关。该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3、4、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7、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11-19是与权利要求1-9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2-19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申请文件,将“所述项目列表中存储有基于不同应用产生的事件”分别补充到权利要求1、1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是确定用户当前的兴趣或倾向,以确定哪个应用事件是用户当前感兴趣或倾向的事件,并在存在多个应用产生事件的列表中优先呈现用户当前感兴趣或倾向的事件。而对比文件1是从大量的通信中确定哪个通信是重要的。两者的技术方案是不同的。补入的新的技术特征“所述项目列表中存储有基于不同应用产生的事件”构成了本申请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是在一个特定应用中显示该应用内容的重要性。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包括:
基于用户境况信息,利用处理器访问用户简档,其中所述用户境况信息采用了用户装置事件,包括过去的用户装置事件和未来的用户装置事件;所述基于用户境况信息,利用处理器访问用户简档指代为基于用户境况信息,利用处理器形成用户简档;
基于所述用户简档,利用所述处理器制备与特定时间段相关的项目列表,所述项目列表按照基于所述用户简档的重要性被组织;以及
利用所述处理器呈现与所述特定时间段相关的所述项目列表;所述项目列表用于表征用户倾向;所述项目列表中存储有基于不同应用产生的事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装置事件包括选自以下事件所构成的组中的事件:日程表条目事件、与装置位置相关的事件、购买事件和通信事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呈现发生在预定时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预定时间是用户能够选择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用户简档包括优先级信息;并且
所述制备包括根据所述优先级信息组织所述项目列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优先级信息是用户能够选择的。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优先级信息与被所述用户选择为重要的一个或多个装置联系人相关联。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优先级信息基于频率度量与一个或多个装置事件相关联。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访问根据定时策略进行。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每天进行制备和呈现。
11.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包括:
用户简档访问单元,基于用户境况信息,利用处理器访问用户简档,其中所述用户境况信息采用了用户装置事件,包括过去的用户装置事件和未来的用户装置事件;所述用户简档访问单元具体用于基于用户境况信息,利用处理器形成用户简档;
项目列表制备单元,基于所述用户简档,利用所述处理器制备与特定时间段相关的项目列表,所述项目列表按照基于所述用户简档的重要性被组织;以及
项目列表呈现单元,利用所述处理器呈现与所述特定时间段相关的所述项目列表;所述项目列表用于表征用户倾向;所述项目列表中存储有基于不同应用产生的事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用户装置事件包括选自以下事件所构成的组中的事件:日程表条目事件、与装置位置相关的事件、购买事件和通信事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项目列表在预定时间被呈现。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预定时间是用户能够选择的。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
所述用户简档包括优先级信息;并且
所述制备包括根据所述优先级信息组织所述项目列表。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优先级信息是用户能够选择的。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优先级信息与被所述用户选择为重要的一个或多个装置联系人相关联。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优先级信息基于频率度量与一个或多个装置事件相关联。
19.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用户简档根据定时策略被访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件,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US2012143798A1,公开日为2012年06月07日。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通信类选方法(相当于“信息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4、18-40、75、83-87、92段,附图7):在计算设备处训练默认模型以为接收者个性化接收者专用模型,计算设备包括处理单元,接收者专用模型是通过接收者的历史行为和反馈信息由默认模型所形成,在计算设备处截取定址到接收者的一个项目,其中所述项目从包括下述项的组中选出:电子邮件消息、日程表消息、即时消息、基于web的消息以及社交协作消息;接收者专用模型包括多个项目特征,项目特征可以包括发送者/接收者当前或未来的状态、发送者/接收者当前或未来的位置;检索接收者专用模型数据,其中所述接收者专用模型包括与多个提取的项目特征相关联的多个重要性加权因子;将重要性分类模型应用于多个提取的项目特征,包括形成多个加权因子的组合;基于多个加权因子的组合生成预测的项目重要性,随后存储所检索的接收者专用模型数据以及所生成的一个或多个预测。随后在第一训练分支130和第二训练分支135之间分支。第一监视模块140被配置为监视并获取接收者相对于由收集模块105所检索的项目的行为。第一提取模块145被配置为挖掘获取的接收者行为并生成行为验证数据。行为验证数据包含有关由实现模块120所生成的预测的项目重要性是否与接收者实际上认为该项目是重要或不重要的是否一致的信息(即为用户当前感兴趣或倾向的事件)。第一提取模块145随后将行为验证数据转送给更新模块160。更新模块160被配置为调整与接收者专用模型数据的多个项目特征相关联的权重。在第一训练分支130内的循环的处理流程用于基于接收者行动连续地细化微调接收者专用模型数据(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依据用户对通过包括发送者/接收者当前或未来的状态、发送者/接收者当前或未来的位置的项目特征的加权因子组合而生成的预测的项目重要性的行为来形成接收者专用模型数据,即采用了用户装置事件,包括过去的用户装置事件和未来的用户装置事件)。第二监视模块150被配置为监视并获取与由收集模块105所检索的项目的重要性有关的接收者反馈。第二提取模块155被配置为挖掘获取的接收者反馈并生成反馈验证数据。反馈验证数据包含有关由实现模块120所生成的预测的项目重要性是否与接收者实际上认为该项目是重要或不重要的是否一致的明确指定(即为用户当前感兴趣或倾向的事件)。更新模块160被配置为基于接收者反馈调整与接收者专用模型数据的多个项目特征相关联的权重。在第二训练分支135内的循环的处理流程用于基于接收者反馈连续地细化微调接收者专用模型数据(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依据用户对通过包括发送者/接收者当前或未来的状态、发送者/接收者当前或未来的位置的项目特征的加权因子组合而生成的预测的项目重要性的反馈来形成接收者专用模型数据,即采用了用户装置事件,包括过去的用户装置事件和未来的用户装置事件)。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用户境况信息,利用处理器访问用户简档,其中所述用户境况信息采用了用户装置事件,包括过去的用户装置事件和未来的用户装置事件;所述基于用户境况信息,利用处理器访问用户简档指代为基于用户境况信息,利用处理器形成用户简档”。其中,基于多个加权因子的组合来生成预测的项目重要性,基于预测项目的重要性为接收者启用与项目相关联的至少一个应用特征,在示例中(参见图7),与列表显示框710中显示电子邮件信息725a-e,电子邮件信息725a被第一重要性标记730高亮,电子邮件信息725b被第二重要性标记735高亮。因此其也必然能够表征用户倾向,因为对比文件1对于项目重要性的预测,也同样是基于“接收者专用模型”(即用户简档)获得的(相当于“基于所述用户简档,利用所述处理器制备项目列表,所述项目列表按照基于所述用户简档的重要性被组织”、“利用所述处理器呈现所述项目列表;所述项目列表用于表征用户倾向”)。对比文件1公开了:项目从包括下述项的组中选出:电子邮件消息、日程表消息、即时消息、基于web的消息以及社交协作消息(相当于不同应用产生的事件),优先分配涉及将新项目标记为重要的特征(说明书第82段)。其以上的示例仅是在电子邮件消息应用程序环境下的项目列表的具体示例,而对比文件1中的列表必然可以包括由不同应用产生的事件。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是:项目列表与特定时间段相关。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项目列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领域中,通过设定时间的起点和终点以筛选并呈现特定时间段内的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项目列表通常与时间段相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自身需求容易想到,制备与特定时间段相关的项目列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8-24、63段):数据收集器505被配置为从多种电子通信和相关的源中收集和聚集原始数据,例如电子邮件数据(相当于“通信事件”)、日程表数据(相当于“日程表条目事件”)等,在一实施例中,接收者专用模型包括多个项目特征,项目特征可以包括发送者/接收者当前或未来的状态、发送者/接收者当前或未来的位置(相当于“与装置位置相关的事件”)。而购买事件(例如购物数据)是本领域的常规数据类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对数据类型进行扩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预定时间呈现项目列表,并且可以由用户选择预定时间是本领域对信息进行呈现的常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基于多个加权因子的组合来生成预测项目的重要性,基于预测项目的重要性为接收者启用与项目相关联的至少一个应用特征,在一个示例中,重要性模型包括计算一新电子邮件信息的整体重要性权重,然后基于计算出的重要性权重来判断该电子邮件对于接收者是否是重要的,例如,在1到10的范围上,计算出的重要性权重“4”可以将电子邮件认定为中等重要的,计算出的重要性权重“7.8”可以将电子邮件认定为非常重要的(相当于“所述用户简档包括优先级信息;并且所述制备包括根据所述优先级信息组织所述项目列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89-90段):用户模块被配置为显示一定制按钮820以进行用户定制。用户定制包括阈值定制例如定义被标记为重要的项目必须具有的最小的重要性和/或置信度(相当于“所述优先级信息是用户能够选择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71-72、74段):通过说明书第71段的表格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对于发送者关系为“管理者(Manager)”的属性权重为8.7,说明书第74段中,第二种推断包括“发送者”=“Alex”并且“接收者”=“接收者”可以展示相对高的属性权重(例如“8”)和高的置信度(相当于“所述优先级信息与被所述用户选择为重要的一个或多个装置联系人相关联”)。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5,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基于频率来设定优先级信息,例如,高频率设定为高优先级,反之亦然。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2段):第一监视器模块被配置为在预设周期内监视并获取接收者与收集模块105相关的行为,周期可以包括一小时的几分之一、一小时、一天、一周等(相当于“其中所述访问根据定时策略进行”)。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监视器模块被配置为在预设周期内监视并获取接收者与收集模块105相关的行为,周期可以包括一小时的几分之一、一小时、一天、一周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每天对项目列表进行制备和呈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1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1-19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9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以上的相关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1-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监视模块140被配置为监视并获取接收者相对于由收集模块105所检索的项目的行为。第一提取模块145被配置为挖掘获取的接收者行为并生成行为验证数据。行为验证数据包含有关由实现模块120所生成的预测的项目重要性是否与接收者实际上认为该项目是重要或不重要的是否一致的信息(即为用户当前感兴趣或倾向的事件)。在示例中(参见图7),与列表显示框710中显示电子邮件信息725a-e,电子邮件信息725a被第一重要性标记730高亮,电子邮件信息725b被第二重要性标记735高亮。因此其也必然能够表征用户倾向。
对比文件1公开了:项目从包括下述项的组中选出:电子邮件消息、日程表消息、即时消息、基于web的消息以及社交协作消息(相当于不同应用产生的事件),优先分配涉及将新项目标记为重要的特征(说明书第82段)。其以上的示例仅是在电子邮件消息应用程序环境下的项目列表的具体示例,而对比文件1中的列表必然可以包括由不同应用产生的事件。
因此,合议组不能接受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