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烯烃粘合剂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聚烯烃粘合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88
决定日:2019-06-18
委内编号:1F242762
优先权日:2012-03-30
申请(专利)号:201380017985.2
申请日:2013-02-27
复审请求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曦
合议组组长:曹敏芳
参审员:王趁红
国际分类号:C09J15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7985.2,名称为“聚烯烃粘合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2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3月30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7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2014年09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和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粘合剂组合物,其包含:
a.包含乙烯和α-烯烃共聚单体的烯烃嵌段共聚物,其中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包含:
1)硬嵌段,其中所述硬嵌段包含2-8摩尔%共聚单体;
并且其中所述硬嵌段的存在量为20wt%-45wt%,基于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的重量;
2)软嵌段,其中所述软嵌段包含10-14摩尔%共聚单体;并且
其中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的Mw为15,000g/mol-100,000g/mol,总结晶度为5wt%-30wt%,Tm为60℃-105℃;以及Tc为45℃-100℃,
其中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具有20g/10min至1000g/10min的熔体指数,通过ASTM D 1238在190℃/2.16kg测得;
b.增粘剂;和
c.油。
2. 权利要求1的粘合剂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另外的聚烯烃。
3. 权利要求1的粘合剂组合物,其中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包含50摩尔%至98摩尔%的乙烯。
4. 权利要求1的粘合剂组合物,其在70℃至110℃的温度范围内的复数粘度为0pa-s至500pa-s。
5. 权利要求1的粘合剂组合物,其中:
所述硬嵌段的存在量为30wt%-40wt%,基于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的重量,和
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的总结晶度为15wt%-20wt%,Tm为90℃-105℃,Tc为70℃-80℃。
6. 权利要求5的粘合剂组合物,其中:
所述共聚单体是辛烯,
所述硬嵌段包含2摩尔%至4摩尔%的辛烯,和
所述软嵌段包含10摩尔%至13摩尔%的辛烯。
7. 权利要求6的粘合剂组合物,其中:
所述增粘剂的量为30wt%至70wt%,基于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和
所述油的量为10wt%至40wt%,基于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粘合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CN101835815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15日)公开了一种粘合剂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的Mw、总结晶度、Tm、Tc、熔体指数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权利要求1所述烯烃嵌段共聚物的软硬嵌段比例、共聚单体比例都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能够控制适当的重均分子量,并且从对比文件1存在重均分子量落入权利要求1所述范围的实施例。由于两者在单体组成、嵌段配比上并不存在区别,因此可推定两者具有接近的结晶度等参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实施例和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1均使用辛烯作为共聚单体。经计算后,当辛烯用作共聚单体时,如果共聚物的硬嵌段包含小于5wt%的共聚单体,则硬嵌段中的辛烯含量应该小于1.3mol%。类似地,当辛烯用作共聚单体时,如果共聚物的硬嵌段包含小于2wt%的共聚单体,则硬嵌段中的辛烯含量应该小于0.5mol%。因此,显然,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1并未披露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本申请的表1表现出,对比例OBC A的硬嵌段中的共聚单体含量为0.46mol%,而本申请OBC 1的硬嵌段中的共聚单体含量为3.0 mol%。可以看出,OBC A恰好代表对比文件1的优选实施方式,其中共聚物的硬嵌段包含小于2wt%的共聚单体。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表现出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粘合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粘合剂组合物,两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烯烃嵌段共聚物的Mw为15,000-100,000g/mol,对比文件1公开了更宽的范围10,000-300,000g/mol。对比文件1未公开嵌段共聚物的总结晶度、Tm、Tc;(2)硬嵌段中的共聚单体含量不同,权利要求1为2-8mol%,而对比文件1为小于1.3mol%。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较低的温度下使用粘合剂时能够延长粘合剂的晾置时间(open time)并维持所需的结合性。而根据本领域常识可知,热熔粘合剂的熔点Tm越低,即可以在较低的温度下使用粘合剂。而结晶温度Tc越低,则热熔粘合剂从熔融态到结晶固化之间的时间就越长,从而可以延长晾置时间。因此,为了在较低温度下使用粘合剂时能够延长粘合剂的晾置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Tm和Tc较低的乙烯/α-烯烃嵌段共聚物来制备热熔粘合剂。而本领域公知,影响Tm的因素包括结晶温度、分子链结构、共聚单体等(参见“高分子科学教程”,韩哲文主编,第286-291页,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年02月,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烯烃嵌段共聚物的特点都在于独特的多分散性指数(PDI或Mw/Mn)的分布、嵌段长度分布,都归因于在聚合制备中使用穿梭剂与多种催化剂组合的效果,并且两者都采用了穿梭剂与多种催化剂组合制备,具有相同的PDI、Mw/Mn、嵌段指数、熔体指数以及都具有在40℃与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并且对比文件1实施例11公开的乙烯/α-烯烃嵌段共聚物的Tc落入了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烯烃嵌段共聚物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结构。而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页第0090段-第10页第0091段还记载了“共聚单体含量为至少约6摩尔%的每中级分具有大于约100℃的熔点,更优选地,所述共聚单体含量为至少1摩尔%的聚合物级分具有对应于以下方程的DSC熔点:Tm≥(-5.5926)(级分中共聚单体的摩尔百分数) 135.90”,由上述关系式可以看到,共聚单体摩尔含量越大,则Tm可以越小,并给出了可以采用共聚单体含量为至少6mol%来获得约100℃熔点的教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可以容易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硬嵌段中共聚单体含量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获得所需的Tm。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为了降低粘合剂的使用温度以及延长晾置时间,容易获得较低Tm和Tc的乙烯/α-烯烃嵌段共聚物。另外,虽然权利要求1限定的嵌段共聚物的Mw范围比对比文件1的范围窄,且还限定了共聚物的总结晶度,但是从本申请看不出上述限定取得了何种新的技术效果。再次,总结晶度与嵌段共聚物的结构和组成相关,而权利要求1的嵌段共聚物与对比文件1采用了相似的方法制备,具有众多相同的结构和性能参数,硬嵌段中共聚单体的含量也相近,并且是可以容易调节的,则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获得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Mw和总结晶度的烯烃嵌段共聚物。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披露或暗示硬嵌段中共聚单体含量可以为至少1mol%或6mol%,其披露了硬嵌段中共聚单体含量为少于约5重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选择权利要求1中的应嵌段中共聚单体含量为2-8mol%。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至少1mol%或6mol%的共聚单体含量仅适用于聚合物部分而不是整个嵌段共聚物。(2)对比文件1的方程式中共聚单体含量明显是指级分中的共聚单体含量,鉴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是硬嵌段中共聚单体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调整级分中的共聚单体含量。基于对比文件1披露的硬前段和软嵌段中共聚单体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通过增加软嵌段中的共聚单体含量而不是增加硬嵌段中的共聚单体含量来调整聚合物级分中的共聚单体含量。因此,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驳回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7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2014年09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粘合剂组合物(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粘合剂组合物,其包含(i)基于粘合剂组合物的总重量,约10wt%至约40wt%的至少一种乙烯/α-烯烃嵌段共聚物,(ii)基于粘合剂组合物的总重量,约30wt%至约70wt%的至少一种增粘剂及(iii)基于粘合剂组合物的总重量,约10wt%至30wt%的油。硬链段中的共聚单体含量为少于约5重量%,软链段中的共聚单体含量大于约35重量%,基于嵌段互聚物的总重量,软链段在嵌段互聚物中的存在量为约20重量%至约80重量%,相反地,硬链段可以以类似的范围存在、所述乙烯/α-烯烃互聚物的熔体指数I2可以为0.5-50g/10分钟,所述聚合物的分子量Mw尤其优选为10,000g/mol至300,000g/mol。对于α-烯烃,1-辛烯是是特别优选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1-0025、0049、0050、0118、0119、0152段)。
对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技术方案,当α-烯烃为1-辛烯时,经换算,硬链段中的共聚单体含量为小于1.3mol%,软链段中的共聚单体含量为大于11.7mol%,可见,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硬链段在共聚物中的重量百分比、软链段中共聚单体的摩尔百分比、嵌段共聚物的熔体指数都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烯烃嵌段共聚物的Mw为15,000-100,000g/mol,对比文件1公开了更宽的范围10,000-300,000g/mol。对比文件1未公开嵌段共聚物的总结晶度、Tm、Tc。(2)硬嵌段中的共聚单体含量不同,权利要求1为2-8mol%,对比文件1为小于1.3mol%。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期望提供进一步改善的组合物,其中组合物具有改善的晾置时间(open time),其中晾置时间是指粘合剂的熟化时间,或者粘合剂固化所需的时间。晾置时间的延迟使粘合剂润湿和结合的时间增加。当前的市场趋势是以较高生产线速度和在较低温度操作机器,因此期望能够在较低温度(100-120℃) 施用粘合剂并仍保持所需的结合性能”,并且通过本申请的制剂1和2与对比制剂A-C的DSC图对比后得出“基于具有中等熔点(93℃)硬链段的本发明OBC1(烯烃嵌段共聚物1)的粘合剂得到较低的结晶温度,与基于对比OBC的粘合剂相比。对比实施例和本发明实施例之间50℃的结晶温度差显示其结晶的显著延迟,这可导致配制的粘合剂的晾置时间较长”(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5-10行和第14页第9-14行),可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较低的温度下使用粘合剂时能够延长粘合剂的晾置时间(open time)并维持所需的结合性。
而根据本领域常识可知,热熔粘合剂在环境温度下通常是固体,当温度大于热熔粘合剂的熔融温度时将熔体涂覆在被粘物表面,产生低粘度流体并湿润被粘物表面,而后晾置降温,冷却固化后完成两个基材的连接。因而热熔粘合剂的熔点Tm越低,所需的熔融加热温度越低,即可以在较低的温度下使用粘合剂。而结晶温度Tc越低,则热熔粘合剂从熔融态到结晶固化之间的时间就越长,从而可以延长晾置时间。因此,为了在较低温度下使用粘合剂时能够延长粘合剂的晾置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Tm和Tc较低的乙烯/α-烯烃嵌段共聚物来制备热熔粘合剂。而本领域公知,影响Tm的因素包括结晶温度、分子链结构、共聚单体等(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对此,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本发明的OBC的特征在于独特的两种聚合物多分散性指数(PDI或Mw/Mn 或MWD)的分布、嵌段长度分布和/或嵌段数目分布,这在一种实施方式中归因于在聚合物的制备中使用穿梭剂与多种催化剂组合的效果”,“在一种实施方式中,OBC以连续法制备,并且具有的多分散性指数PDI 为1.7至3.5,或为1.8至3,或为1.8至2.5,或为1.8至2.2。当用间歇法或半间歇法制备时,OBC具有的PDI为1.0至3.5,或为1.3至3,或为1.4至 2.5,或为1.4至2。而且,烯烃嵌段共聚物具有符合Schultz-Flory分布而非泊松分布的PDI。本发明的OBC同时具有多分散的嵌段分布以及嵌段尺寸的多分散性分布”,“烯烃嵌段共聚物为具有:(A)在利用TREF进行分级时具有在40℃与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其特征在于该级分具有至少0.5且至多1的嵌段指数,和大于1.3的分子量分布Mw/Mn;和/或(B)具有大于0且至多1.0的平均嵌段指数,及大于1.3的分子量分布 Mw/Mn”(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第5-27行)。而对比文件1 说明书也公开了“所述多-嵌段共聚物具有符合Schultz-Flory分布(而非Poisson分布)的PDI”,“乙烯/α-烯烃互聚物的特征在于大于0且至多约1.0的平均嵌段指数,和大于约1.3的分子量分布Mw/Mn”,“嵌段互聚物当使用TREF增量分级时具有在40℃和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每一个聚合物嵌段或链段的共聚单体量和长度可通过控制催化剂和穿梭剂的比率和类型而改变”(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第0080段、第9页第0090段、第11页第0102段、第17页第0150段)。可见,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烯烃嵌段共聚物的特点都在于独特的多分散性指数(PDI或Mw/Mn)的分布、嵌段长度分布,都归因于在聚合制备中使用穿梭剂与多种催化剂组合的效果,并且两者都采用了穿梭剂与多种催化剂组合制备,具有相同的PDI、Mw/Mn、嵌段指数、熔体指数(对比文件1的熔体指数落入权利要求1范围内)以及都具有在40℃与130℃之间洗脱的分子级分,并且对比文件1实施例11公开的乙烯/α-烯烃嵌段共聚物的Tc落入了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由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上述相同的性能参数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烯烃嵌段共聚物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结构。而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页第0090段-第10页第0091段还记载了“共聚单体含量为至少约6摩尔%的每中级分具有大于约100℃的熔点,更优选地,所述共聚单体含量为至少1摩尔%的聚合物级分具有对应于以下方程的DSC熔点:Tm≥(-5.5926)(级分中共聚单体的摩尔百分数) 135.90”,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共聚单体含量为至少1摩尔%的共聚单体含量与Tm的关系,由上述关系式可以看到,共聚单体摩尔含量越大,则Tm可以越小,并给出了可以采用共聚单体含量为至少6mol%来获得约100℃熔点的教导,因此,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方程式,为了在较低温度下使用粘合剂时能够延长粘合剂的晾置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Tm和Tc较低的乙烯/α-烯烃嵌段共聚物来制备热熔粘合剂,而为了获得较低的Tm和Tc的乙烯/α-烯烃嵌段共聚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可以容易地想到增加对比文件1中硬嵌段中的共聚单体的含量,从而获得所需的Tm。另外,虽然权利要求1限定的嵌段共聚物的Mw范围比对比文件1的范围窄,且还限定了共聚物的总结晶度,但是从本申请看不出上述限定取得了何种新的技术效果。再次,总结晶度与嵌段共聚物的结构和组成相关,而权利要求1的嵌段共聚物与对比文件1采用了相似的方法制备,具有众多相同的结构和性能参数,硬嵌段中共聚单体的含量也相近,并且是可以容易调节的,则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获得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Mw和总结晶度的烯烃嵌段共聚物。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了包括另外的聚烯烃、嵌段共聚物中乙烯的含量以及组合物的复数粘度,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合物可包括聚烯烃蜡;乙烯占整体聚合物的至少约50摩尔%(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3、0170段),并且如前所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共聚物的组成和结构非常相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获得权利要求4的复数粘度的粘合剂组合物,且本申请上述限定也并未取得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硬嵌段的量,烯烃嵌段共聚物的总结晶度、Tm和Tc。对比文件1公开了硬嵌段的量为30-70wt%(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0段),对比文件1实施例12和13公开了Tc为80℃,并且如前所述,为了在较低的温度下使用粘合剂时能够延长粘合剂的晾置时间,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较低Tm的乙烯/α-烯烃嵌段共聚物;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嵌段共聚物的组成和结构相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权利要求5的共聚物的总结晶度,且本申请上述限定也并未取得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6对共聚物单体作了进一步限定,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共聚单体为辛烯,且经换算,软嵌段中辛烯含量为大于11.7mol%,落入了权利要求6的范围内,硬嵌段中辛烯为1.3mol%,其与权利要求6的含量相近,并且对比文件1给出了调整共聚单体含量而获得较低的Tm的教导,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增粘剂和油的含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增粘剂含量基于粘合剂组合物的总重量30-70wt%,油或低分子量聚合物基于粘合剂组合物的总重量10-30wt%(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1-0025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程式中的共聚单体含量是指级分中的共聚单体含量,而不单指硬嵌段中的共聚单体含量,并且从方程式可以看出共聚单体摩尔含量越大,则Tm可以越小,因此,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Tm与晾置时间关系的上述认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容易地想到,如保持软嵌段的共聚单体含量不变,仅提高硬嵌段的共聚单体含量,也可以增加级分中的共聚单体含量,进而使Tm变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硬嵌段中共聚单体含量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提高,从而获得所需的Tm。另外,虽然对比文件1给出了硬嵌段和软嵌段的多个含量范围,仅仅是给出含量范围,没有任何增加或减少含量的教导,从中无法获得提高软嵌段共聚单体含量的启示。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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