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粘合剂接合的太阳能电池装配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84
决定日:2019-06-18
委内编号:1F257803
优先权日:2013-07-08
申请(专利)号:201410319883.2
申请日:2014-07-07
复审请求人:波音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彭丽娟
合议组组长:骆素芳
参审员:章放
国际分类号:H01L31/0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些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19883.2,名称为“粘合剂接合的太阳能电池装配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波音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7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 US2012/0152340A1,公开日为2012年06月21日;
对比文件2:US8088990B1,公告日为2012年01月0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2018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申请日2014年07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太阳能电池组件(102)为具有范围从约1.4eV至约2.2eV的带隙的太阳能电池;第二太阳能电池组件(104)为具有至多约1.1eV的带隙的太阳能电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太阳能电池装配件,包括:
第一太阳能电池组件(102),其具有第一侧和第二侧并包括具有范围从约1.4eV至约2.2eV的带隙的太阳能电池;
在所述第一太阳能电池组件的所述第二侧上的第一导电界面层,所述第一导电界面层包括金属和透明导电氧化物中的至少一种;
第二太阳能电池组件(104),其具有第一侧和第二侧并包括具有至多约1.1eV的带隙的太阳能电池;
在所述第二太阳能电池组件的所述第一侧上的第二导电界面层,所述第二导电界面层包括金属和透明导电氧化物中的至少一种;
位于所述第一导电界面层和所述第二导电界面层之间以将所述第一太阳能电池组件结合至所述第二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粘合剂层(124);和
延伸穿过所述粘合剂层的多个触点,其中所述多个触点中每个触点将所述第一导电界面层电耦连至所述第二导电界面层,
其中所述粘合剂层限定通道,并且其中所述触点接收在所述通道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电池装配件,其中所述粘合剂层(124)包括具有至多约1.6的折射率的粘合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电池装配件,其中所述粘合剂层(124)包括苯并环丁烯、SU-8、旋涂玻璃和聚酰亚胺中至少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电池装配件,其中所述粘合剂层(124)具有至少1微米的横截面厚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电池装配件,其中所述粘合剂层 (124)具有约100纳米至约1000纳米的横截面厚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电池装配件,其中所述多个触点中每个触点包括导电颗粒。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太阳能电池装配件,其中所述导电颗粒包括金属和碳纳米结构中至少一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技术特征“所述粘合剂层限定通道,并且其中所述触点接收在所述通道中”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对比文件2也没给出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包括位于上部光电转换元件11和下部光电转换元件12之间的粘合剂层23;延伸穿过粘合剂层以将上部光电转换元件11电耦连到下部光电转换元件12的导电颗粒18,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3中可以看出导电颗粒18位于粘合剂层23形成的通道中。另外,首先通过光刻的方法在粘合剂层形成通孔,再将导电颗粒填充到通孔中形成导电触点,使得上部光电转换元件与下部光电转换元件之间的导电互连,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采用的常用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粘合剂层限定通道,并且其中所述触点接收在所述通道中,以及导电界面层还可包括金属。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合议组认为:通过在通孔或通道内沉积导电材料来形成导电触点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粘合剂层中包含导电性粒子且导电性粒子构成电连接上下导电性薄膜层16a和16b的导电触点的基础上,选择在粘合剂层限定通道并使得触点接收在通道中以形成电连接上下导电薄膜层的导电触点是很容易想到的,其仅是导电性粒子的替代电连接方式,这种替换选择方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特征“所述粘合剂层限定通道,并且其中所述触点接收在所述通道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申请日2014年07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些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即: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US2012/0152340A1,公开日为2012年06月21日。
1、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太阳能电池装配件。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60]-[0114]段,附图3)公开了一种多接合光电转换装置,其是层叠了上部光电转换元件、各向异性导电粘结层、及下部光电转换元件的硅系太阳能电池,包括:具有上表面和下表面的上部光电转换元件11,其为超直型氢化作用非晶质硅薄膜太阳能电池元件(相当于第一太阳能电池组件),其包含非晶硅光电转换层15(非晶硅的带隙约在1.7-1.9eV,该数值落在1.4-2.2eV范围内);上部光电转换元件11下表面的导电性薄膜层16a(相当于第一导电界面层),导电性薄膜层16a的材料优选为氧化铟锡(氧化铟锡为透明导电氧化物,其具有高的折射率);具有上表面和下表面的下部光电转换元件12,其为基片型微结晶硅太阳能电池元件(相当于第二太阳能电池组件),其包含微晶硅光电转换层19(微晶硅的带隙约为1.1eV);下部光电转换元件12上表面的导电性薄膜层16b(相当于第二导电界面层),导电性薄膜层16b的材料与导电性薄膜层16a的材料相同,同样为氧化铟锡;位于上部光电转换元件11和下部光电转换元件12之间的粘结层23;延伸穿过粘结层23以将上部光电转换元件11电耦连到下部光电转换元件12的多个导电性微粒子18,导电性微粒子18将导电性薄膜层16a电耦连至导电性薄膜层16b。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粘合剂层限定通道,并且其中所述触点接收在所述通道中,以及导电界面层还可包括金属。由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不用导电颗粒形成导电触点的方式。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在通孔或通道内沉积导电材料来形成导电触点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粘合剂层包含导电性粒子构成导电触点的基础上,选择在粘合剂层限定通道并使得触点接收在通道中以形成导电触点是很容易想到的,这种替换选择方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结合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粘合剂层23的折射率设定为1.2以上且2.0以下,优选为 1.2以上且1.6以下其折射率在1.2-1.6之间(说明书第[0101]-[0102]段,附图3),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说明书第[0100]段)粘结层23的透明绝缘材料17使用以环氧树脂为主的粘结剂。苯并环丁烯、SU-8均是本领域常见的环氧树脂材料,选择苯并环丁烯、SU-8是常规选择,而旋涂玻璃和聚酰亚胺也是本领域常见的绝缘材料,选择其作为粘合剂层的材料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7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粘合剂层的厚度为16微米(说明书第[0100]段,附图3);触点为导电性微粒子18, 导电性微粒子18设定为用Au/Ni薄膜(即金属)包覆苯乙烯的粒径为4μm的粒子(说明书第[0100]段,附图3)。在此基础上,选择粘合剂层具有约100纳米至约1000纳米的横截面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碳纳米结构也是常见的导电粒子结构,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7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由于每个触点形成穿过粘合剂层的粘合剂的传导路径,导电颗粒(触点)的浓度相对低,这样粘合剂层中触点的存在不会显著降低穿过粘合剂层的透射(屏蔽损耗可相对低)。在没有相关技术启示的情况下,特征“所述粘合剂层限定通道,并且其中所述触点接收在所述通道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该特征所带来的效果是在于提供了一种不用导电颗粒形成导电触点的方式。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在通孔或通道内沉积导电材料来形成导电触点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粘合剂层中包含导电性粒子且导电性粒子构成电连接上下导电性薄膜层16a和16b的导电触点的基础上,选择在粘合剂层限定通道并使得触点接收在通道中以形成电连接上下导电薄膜层的导电触点是很容易想到的,即有技术启示的,其仅是导电性粒子的替代电连接方式,这种替换选择方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至于浓度,导电触点形成在导电通道中,二者的浓度是可以调整为一致的,上述替代电连接方式对粘合剂层的透射所造成的影响也是可以根据需要而进行调控的,即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接受。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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