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利用水产品下脚料制备活性肽饲料添加剂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利用水产品下脚料制备活性肽饲料添加剂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67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449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92514.9
申请日:2015-03-02
复审请求人:广东海洋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廖雅静
合议组组长:董桂灵
参审员:孙彦珂
国际分类号:A23K1/16,A23K1/00,A23K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92514.9,名称为“一种利用水产品下脚料制备活性肽饲料添加剂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海洋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4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5年07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段(即第1-4页),2017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利用水产品下脚料制备活性肽饲料添加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斜面保藏的能产枯草菌素的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HL-1接入到灭菌后冷却的LB液体培养基中,于37 ℃、150r/min培养16h,制备成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HL-1种子液备用;
(2)将新鲜的水产品下脚料绞碎后备用;
(3)将步骤(2)制得的绞碎的水产品下脚料放入到发酵罐中,并向发酵罐中加入水和营养物,混匀后得到发酵培养基;
(4)将步骤(3)获得的发酵罐中的发酵培养基于115℃灭菌20min;
(5)将步骤(4)获得的灭菌后的发酵培养基冷却至室温,然后接入步骤(1)所制备的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HL-1种子液;
(6)发酵过程的控制:发酵温度为28℃~30℃,无菌空气通入量为0.5vvm~2.5vvm,发酵罐的转速为150rpm~350rpm,发酵时间为35h~45h;
(7)成品处理:发酵结束后发酵液升温至90℃保温灭酶5min,然后经过滤去除菌体而得到滤液,滤液再经真空浓缩和喷雾干燥后而得到活性肽饲料添加剂成品。
所述步骤(1)中所用的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HL-1在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的保藏编号为CGMCC No.10379;所述步骤(3)中水产品下脚料的加入量以添加的水产品下脚料的质量占水总质量百分比计,为10%~2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利用水产品下脚料制备活性肽饲料添加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的水产品下脚料为虾头、扇贝裙边、去掉内脏与鱼皮的罗非鱼下脚料、去掉内脏与鱼皮的鳕鱼下脚料、去掉内脏与鱼皮的鲤鱼下脚料、去掉内脏与鱼皮的青鱼下脚料、去掉内脏与鱼皮的鲢鱼下脚料、去掉内脏与鱼皮的草鱼下脚料和去掉内脏与鱼皮的鲣鱼下脚料中的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利用水产品下脚料制备活性肽饲料添加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营养物为葡萄糖、氯化亚铁和磷酸氢二钾所组成的混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利用水产品下脚料制备活性肽饲料添加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的营养物的加入量以添加的营养物的质量占水总质量百分比计,分别为:葡萄糖0.01%~5%,氯化亚铁0.01%~5%,磷酸氢二钾0.01%~5%。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利用水产品下脚料制备活性肽饲料添加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5)中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HL-1种子液的接种量以接入的种子液的质量占发酵培养基总质量百分比计,为0.1%~5%。”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CN1317268 A,公开日为2001年10月17日)公开了一种海洋活性肽食品添加剂的制备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11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权利要求1是一种利用水产品下脚料制备活性肽饲料添加剂的方法,制备方法不完全相同。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枯草芽孢杆菌发酵制得的蛋白酶制剂酶解海产品的下脚料,去残渣、浓缩干燥制备活性肽食品添加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直接在水产品下脚料中加入枯草芽孢杆菌发酵,之后过滤、浓缩干燥制备活性肽添加剂,将其用作饲料添加剂属于常规选择,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很多芽孢杆菌都能产生抗菌活性物质,枯草菌素是枯草芽孢杆菌在生长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短肽,具有广谱抗菌活性,并且饲料加工中仍能保持较高的活性,参见对比文件2(孔健主编,《农业微生物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版,参见第165页,公开日为2005年03月31日)。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枯草芽孢杆菌作为菌种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的制作需要可以常规选择能产枯草菌素的枯草芽孢杆菌HL-1如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的保藏编号为CGMCC No.10379的菌种。发酵后的产品含有枯草菌素也是可以预期的。为方便发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菌种制成种子液后使用,而选用斜面保藏的菌种,将菌种接入到灭菌后冷却的LB液体培养基中培养制备种子液属于常规操作。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海产品下脚料打浆的操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料情况能够想到将新鲜的下脚料绞碎备用。发酵罐是发酵时的常用设备可以常规选择使用;为促进菌种生长和发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添加营养物;而发酵时加入水和营养物混匀后灭菌,冷却至室温后接种发酵,发酵结束后灭酶、冷却至室温后滤去沉淀,这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操作。真空浓缩、喷雾干燥都是常规的浓缩和干燥方法。对于种子液的发酵培养参数、发酵培养基的灭菌参数、水产品下脚料的添加量以及发酵时的参数、灭菌参数可以结合菌种的性质和常规参数、发酵效果等进行常规调整。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合议组认为此处实际应为“对比文件1、2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水产品下脚料的品种、营养物及其添加量,下脚料发酵时的接种量。上述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请求人2015年07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中将原说明书第15-17段中的“800克葡萄糖、900克葡萄糖、600克葡萄糖”分别修改为“80克葡萄糖、90克葡萄糖、60克葡萄糖”,修改后的内容并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广东海洋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4项)和说明书的全文替换页(共4页),其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做修改包括: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5和6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入权利要求1,删除了权利要求1的步骤(7)中的特征“灭酶后的发酵液冷却至室温后”,相应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将说明书[0015]段的“80克葡萄糖”修改为“800克葡萄糖”,将说明书[0016]段的“90克葡萄糖”修改为“900克葡萄糖”,将说明书[0017]段的“60克葡萄糖”修改为“600克葡萄糖”,删除了[0015]- [0017]段中的“灭酶后的发酵液冷却至室温后”。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利用水产品下脚料制备活性肽饲料添加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斜面保藏的能产枯草菌素的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HL-1接入到灭菌后冷却的LB液体培养基中,于37 ℃、150r/min培养16h,制备成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HL-1种子液备用;
(2)将新鲜的水产品下脚料绞碎后备用;
(3)将步骤(2)制得的绞碎的水产品下脚料放入到发酵罐中,并向发酵罐中加入水和营养物,混匀后得到发酵培养基;
(4)将步骤(3)获得的发酵罐中的发酵培养基于115℃灭菌20min;
(5)将步骤(4)获得的灭菌后的发酵培养基冷却至室温,然后接入步骤(1)所制备的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HL-1种子液;
(6)发酵过程的控制:发酵温度为28℃~30℃,无菌空气通入量为0.5vvm~2.5vvm,发酵罐的转速为150rpm~350rpm,发酵时间为35h~45h;
(7)成品处理:发酵结束后发酵液升温至90℃保温灭酶5min,然后经过滤去除菌体而得到滤液,滤液再经真空浓缩和喷雾干燥后而得到活性肽饲料添加剂成品;
所述步骤(1)中所用的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HL-1在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的保藏编号为CGMCC No.10379;所述步骤(3)中营养物为葡萄糖、氯化亚铁和磷酸氢二钾所组成的混合物;所述步骤(3)中的营养物的加入量以添加的营养物的质量占水总质量百分比计,分别为:葡萄糖0.01%~5%,氯化亚铁0.01%~5%,磷酸氢二钾0.01%~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利用水产品下脚料制备活性肽饲料添加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的水产品下脚料为虾头、扇贝裙边、去掉内脏与鱼皮的罗非鱼下脚料、去掉内脏与鱼皮的鳕鱼下脚料、去掉内脏与鱼皮的鲤鱼下脚料、去掉内脏与鱼皮的青鱼下脚料、去掉内脏与鱼皮的鲢鱼下脚料、去掉内脏与鱼皮的草鱼下脚料和去掉内脏与鱼皮的鲣鱼下脚料中的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利用水产品下脚料制备活性肽饲料添加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水产品下脚料的加入量以添加的水产品下脚料的质量占水总质量百分比计,为10%~2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利用水产品下脚料制备活性肽饲料添加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5)中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HL-1种子液的接种量以接入的种子液的质量占发酵培养基总质量百分比计,为0.1%~5%。”
复审请求人认为:(1)水产品下脚料是一种碳氮比严重失衡的培养基,有利于促进微生物产生蛋白酶,进而制备小肽。但是,枯草菌素的发酵制备需要正常碳氮比的发酵培养基,培养基中氮源过多会抑制枯草菌素的发酵生产,参见证据1(尚雅婧等人,发酵基质对枯草菌素 Subticin 112 产生规律的影响及发酵参数优化,中国畜牧杂志,第47卷,第17期,第60-65页,公开日为2011年09月10日)。因而现有技术没有教导使用同一培养基联产小肽和枯草菌素。(2)权利要求1的方法包括高温水煮水产品下脚料、在包含水产品下脚料的发酵培养基中添加葡萄糖以及去除水产品下脚料的内脏的步骤。上述步骤使得在发酵前期,培养基中的水溶性氮源含量降低,碳氮比正常,使微生物能够制备枯草菌素;而在葡萄糖消耗之后,培养基的碳氮比随着发酵逐渐不利于制备枯草菌素,有利于制备小肽,从而实现二者联产。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任一上述步骤。因而认为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修改后的说明书中,省去了“灭酶后的发酵液冷却至室温”的操作,还将“过滤去除沉淀”修改为“过滤去除菌体”,已知发酵液的沉淀除了菌体外还有水产品下脚料,因此对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水产品下脚料为原料,利用枯草芽孢杆菌酶解制备海洋活性肽,而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很多芽孢杆菌都能产生枯草菌素且枯草菌素具有广谱抗菌活性,进而为获得含有抗菌活性的营养活性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选择能产枯草菌素的枯草芽孢杆菌,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申请人声称本发明克服的困难在于基于发酵制备小肽、枯草菌素对发酵培养基中碳氮比截然相反的要求,实现联产小肽和枯草菌素。首先,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该技术难题,也并未给出证据证明上述原料和步骤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碳氮比对菌体生长、酶的产量都有一定的影响,发酵过程中为获得良好的发酵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对碳氮比进行优化,葡萄糖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氮源,而水产品下脚料主要作为氮源,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添加适量葡萄糖。由于是纯菌发酵,发酵前对包括水产品下脚料在内的培养基灭菌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因而认为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新的意见陈述书,同时再次提交了说明书全文替换页(共4页)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5项)。与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相比,新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所作的修改在于:将说明书第[0007]段、第[0015]-[0017]段,以及权利要求1的步骤(7)中的“……保温灭酶5min,然后经过滤去除菌体……”改为“……保温灭酶5min,灭酶后的发酵液冷却至室温后,经过滤去除沉淀……”;同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相当于合并了原始权利要求1、2和4,而非提出复审请求时的合并原始权利要求1、2、5和6。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利用水产品下脚料制备活性肽饲料添加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斜面保藏的能产枯草菌素的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HL-1接入到灭菌后冷却的LB液体培养基中,于37 ℃、150r/min培养16h,制备成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HL-1种子液备用;
(2)将新鲜的水产品下脚料绞碎后备用;
(3)将步骤(2)制得的绞碎的水产品下脚料放入到发酵罐中,并向发酵罐中加入水和营养物,混匀后得到发酵培养基;
(4)将步骤(3)获得的发酵罐中的发酵培养基于115℃灭菌20min;
(5)将步骤(4)获得的灭菌后的发酵培养基冷却至室温,然后接入步骤(1)所制备的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HL-1种子液;
(6)发酵过程的控制:发酵温度为28℃~30℃,无菌空气通入量为0.5vvm~2.5vvm,发酵罐的转速为150rpm~350rpm,发酵时间为35h~45h;
(7)成品处理:发酵结束后发酵液升温至90℃保温灭酶5min,然后经过滤去除菌体而得到滤液,滤液再经真空浓缩和喷雾干燥后而得到活性肽饲料添加剂成品;
所述步骤(1)中所用的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HL-1在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的保藏编号为CGMCC No.10379;所述步骤(3)中水产品下脚料的加入量以添加的水产品下脚料的质量占水总质量百分比计,为10%~2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利用水产品下脚料制备活性肽饲料添加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的水产品下脚料为虾头、扇贝裙边、去掉内脏与鱼皮的罗非鱼下脚料、去掉内脏与鱼皮的鳕鱼下脚料、去掉内脏与鱼皮的鲤鱼下脚料、去掉内脏与鱼皮的青鱼下脚料、去掉内脏与鱼皮的鲢鱼下脚料、去掉内脏与鱼皮的草鱼下脚料和去掉内脏与鱼皮的鲣鱼下脚料中的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利用水产品下脚料制备活性肽饲料添加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营养物为葡萄糖、氯化亚铁和磷酸氢二钾所组成的混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利用水产品下脚料制备活性肽饲料添加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的营养物的加入量以添加的营养物的质量占水总质量百分比计,分别为:葡萄糖0.01%~5%,氯化亚铁0.01%~5%,磷酸氢二钾0.01%~5%。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利用水产品下脚料制备活性肽饲料添加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5)中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HL-1种子液的接种量以接入的种子液的质量占发酵培养基总质量百分比计,为0.1%~5%。”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说明书全文替换页(共4页)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5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即第1-17段)和权利要求第1-5项。
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消除了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则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全文替换页(共4页)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5项)中所作的修改在于: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说明书,将说明书第[0015]、[0016]、[0017]段中的“80克葡萄糖、90克葡萄糖、60克葡萄糖”分别修改为“800克葡萄糖、900克葡萄糖、600克葡萄糖”,将说明书第[0007]、[0015]、[0016]、[0017]段,以及权利要求1的步骤(7)中的“……保温灭酶5min,然后经过滤去除菌体……”改为“……保温灭酶5min,灭酶后的发酵液冷却至室温后,经过滤去除沉淀……”。上述修改后的内容与原说明书第[0007]、[0015]、[0016]、[0017]段以及原权利要求1的步骤7完全一致。
同时,新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和4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原权利要求1中。该修改也可以根据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因此,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驳回决定中认为: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7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中将原说明书第15-17段中的“800克葡萄糖、900克葡萄糖、600克葡萄糖”分别修改为“80克葡萄糖、90克葡萄糖、60克葡萄糖”,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2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中将原说明书中第7、16-17段的“灭酶后的发酵液冷却至室温后,经过滤去除沉淀而得到滤液”修改为“然后经过滤去除菌体得到滤液” ,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全文替换页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已经将上述修改内容分别改回原始说明书和原始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相应内容,因此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所述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已经被克服。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利用水产品下脚料制备活性肽饲料添加剂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海洋活性肽食品添加剂的制备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8,实施例1-3),包括:(1)制备液体种子。在灭菌冷却的培养基(饼粉2-3份,玉米粉2-3份,麸皮1-1.5份,磷酸氢二钠0.4-0.5份,磷酸二氢钾0.03-0.04份,水100份)上接种枯草芽孢杆菌的菌悬液5-10份,通风搅拌,培养15-18 h。(2)在灭菌的培养基(饼粉3-3.5份,玉米粉3.5-5份,麸皮2-2.5份,磷酸氢二钠0.4-0.5份,磷酸二氢钾0.03-0.04份,水100份)上接种5-7重量%的步骤1的液体种子,通风搅拌,控温发酵37-40 h,得蛋白酶制剂。(3)称取45-50份低值的海洋水产鱼类和/或海产品下脚料,打浆,加入45-50份蛋白酶制剂,调pH值至6.8-7.3,45-50℃,搅拌酶解3.5-4.5h,去残渣,浓缩滤液,干燥成粉。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权利要求1使用的是保藏编号为CGMCC No.10379的枯草芽孢杆菌,对比文件1是任意的枯草芽孢杆菌;(2)对比文件1是先利用含饼粉、玉米粉和麸皮的培养基制备蛋白酶液,再用酶液水解海产品下脚料制备活性肽,而权利要求1是直接在含海产品下脚料的培养基接种菌株,省略了制备蛋白酶液的步骤;(3)权利要求1在接种前将上述含海产品下脚料的发酵培养基115℃灭菌20min,对比文件1没有对海产品下脚料115℃高温灭菌处理;(4)其他具体操作和温度、时间等参数的差异。其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选择能产生枯草菌素的特定菌株;(2)简化了配置两次培养基和制备酶液的步骤;(3)促进枯草菌素合成;(4)根据实际发酵情况的调整。
关于区别特征(2),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记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2-6段),在加入海产品下脚料之前,枯草芽孢杆菌已经在玉米麸皮培养基中发酵37-40小时,产生的酶活可达6000-7000单位/ml。因此,该酶制剂只需要与海产品下脚料接触3.5-4.5h,即可酶解其中蛋白质,形成活性肽产物。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海产品下脚料主要是作为原料使用,为枯草芽孢杆菌蛋白酶提供酶解底物,而不是作为权利要求1中的发酵培养基的氮源组分,在较长时间内(35h~45h)为枯草芽孢杆菌的生长、扩增和产酶提供营养成分。换言之,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得出枯草芽孢杆菌能够在由水和营养物和10-20%经过高温灭菌的水产品下脚料组成的培养基中正常生长、扩增和产生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量的蛋白酶。此外,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任何与枯草芽孢杆菌具体发酵条件相关的内容。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和2,不利用含饼粉、玉米粉和麸皮的培养基制备蛋白酶液,而直接在含海产品下脚料的培养基接种菌株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关于区别特征(3),由于对比文件1只是将海产品下脚料作为酶解原料,供枯草芽孢杆菌发酵产生的蛋白酶液降解使用,其中的杂菌和杂酶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酶活达6000-7000单位/ml”的酶液没有大的影响,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海产品下脚料进行灭菌处理。此外,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任何与枯草芽孢杆菌具体发酵条件相关的内容。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和2,将含有海产品下脚料的发酵培养基进行115℃灭菌20min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非显而易见的。
因此,对比文件1本身,以及对比文件2和其他现有技术(包括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内)都没有给出将区别特征(2)和(3)用于对比文件1最终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同理,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所有区别特征都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常规操作或常规参数调整的范畴,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关于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已经分析了不同区别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其中,现有技术缺乏将区别特征(2)和(3)用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已经通过权利要求的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的所有缺陷。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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