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过氧化氢组合物以及由此制备的清洗配制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92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30355
优先权日:2010-01-12
申请(专利)号:201080061200.8
申请日:2010-12-21
复审请求人: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伊诺
合议组组长:王彩虹
参审员:赵小凌
国际分类号:C11D7/02,C11D3/00,C01B15/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启示,有动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080061200.8,名称为“过氧化氢组合物以及由此制备的清洗配制品”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0年12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01月12日,公开日为2012年10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5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 2017年03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和2012年07月11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0段(即第1-18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过氧化氢清洗组合物,包括:
过氧化氢;
一种含氧化锡和/或胶态锡酸盐的稳定剂体系;以及
选自下组的至少一种酸化剂或其盐,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甲磺酸和硫酸,其中,所述清洗组合物的pH为7-1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稳定剂体系是按重量计以0.5至20,000ppm的量存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至少一种酸化剂是按重量计以0.5至20,000ppm的量存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胶态锡酸盐是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锡酸钠、锡酸钾、锡酸锌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稳定剂体系进一步包括膦酸、水杨酸或其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组合物不含磷酸或其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过氧化氢清洗组合物在一种碱性组合物中给予了物理稳定性和化学稳定性。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还包含一种pH调节剂。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物,进一步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下组的添加剂,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表面活性剂、漂白剂、酶、荧光染料、彩色染料、香料、增稠剂、无机增效剂、抗再沉淀剂、遮光剂、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10. 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pH调节剂是一种选自下组的碱,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碱金属和碱土金属氢氧化物、氢氧化铵、取代的氢氧化铵、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11. 一种过氧化氢清洗组合物,包括:
过氧化氢;
一种氧化锡和/或锡酸盐;
一种有机膦酸或其盐;
一种自由基清除剂;以及
一种含硫的酸化剂或其盐,其中,所述含硫的酸化剂选自甲磺酸和硫酸,所述清洗组合物的pH为7-11。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锡酸盐是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锡酸钠、锡酸钾、锡酸锌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有机膦酸或其盐是氨基-膦酸盐。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自由基清除剂是选自下组的有机螯合剂,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水杨酸、喹啉、吡啶-2-羧酸、以及它们的混合物和盐。 ”
驳回决定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过氧化氢清洗组合物。对比文件1(CN1981025A,公开日:2007年06月13日)公开了一种稳定化的增稠的包含过氧化氢的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1段、第4页第3-5段、第5页第1段、第6页第5段)该组合物包含过氧化氢、水、聚合物增稠剂和由三种组分组成的稳定剂体系:含磷稳定剂或含磷稳定剂的混合物、锡酸盐稳定剂、芳香族螯合剂或芳香族螯合剂的混合物。所述锡酸盐稳定剂为胶体氧化锡,通常称为胶体锡酸钠或锡酸钠。所述芳香族螯合剂可以是例如水杨酸;可以是例如8-羟基-喹啉-5-磺酸;可以是例如吡啶-2-羧酸,或它们的混合物。所述稳定化的增稠的包含过氧化氢的组合物的pH值可约小于9,优选约小于8,较优选约为3-7,更优选约为5-7。所述稳定剂还应包含螯合基团,例如羟基、羧基、膦酸根或磺酸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包含选自下组的至少一种酸化剂或其盐,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甲磺酸和硫酸。然而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所述的稳定剂还应包含螯合基团,例如羟基、羧基、膦酸根或磺酸根。同时对比文件2(CN1180097A,公开日:1998年04月29日)公开了一种液体漂白组合物,其中包含非离子表面活性剂;过氧化氢、螯合剂;并公开了:最终组合物可用至少一种酸性物质调整;所述酸性物质可选自:羧酸、过羧酸、多聚羧酸、磷酸、多聚磷酸、硫酸、膦酸和磺酸。该酸性物质具有螯合能力并证明其钙螯合常数不小于4时,可用作成分c的螯合剂。其中成分c为上述的组合物中的螯合剂(参见权利要求2、说明书第6页第1段)。由上可见,对比文件2或者对比文件1中都给出了使用磺酸根或者硫酸作为稳定剂,来稳定过氧化氢组合物的技术启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中添加一种酸化剂或其盐,其中酸选自:甲磺酸和硫酸。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基于类似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3)其他从属权利要2-10和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或为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8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2项),所作修改为:将权利要求6的特征“所述组合物不含磷酸或其盐”并入权利要求1和11中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和10,同时删除了新的权利要求10中的 “一种有机膦酸或其盐”,删除了权利要求5中包括的“膦酸”,并删除了权利要求6和13,对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及相应调整了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①阅读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将“磷酸或其盐”从所述“过氧化氢清洗组合物”中排除。②对比文件1中所述包含螯合基团,例如,羟基……或磺酸根的稳定剂,实际对应的是本发明所述的自由基清除剂,这种包含例如羟基……或磺酸根的螯合基团并不能电离,无法起到酸化的作用。对比文件2中的酸性物质(如,硫酸、磺酸)是用于将漂白剂组合物的pH降低到6,本发明加入酸化剂是提高所述清洗组合物中用作稳定剂的锡酸盐负载量,本发明中酸化剂和锡酸盐的组合提供了协同作用。在本发明实施例C、D和E中,当将一种过氧化氢组合物用于碱性清洗配制品中时,过氧化氢的稳定化不再通过酸提供。本发明的清洗组合物的pH为7-11,锡酸盐稳定剂和酸化剂是相容的并且在稳定过氧化氢方面是有效的,该混合物的物理稳定性以及过氧化氢的化学稳定性二者可以同时得以维持。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过氧化氢清洗组合物,包括:
过氧化氢;
一种含氧化锡和/或胶态锡酸盐的稳定剂体系;以及
选自下组的至少一种酸化剂或其盐,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甲磺酸和硫酸,其中,所述清洗组合物的pH为7-11,和所述组合物不含磷酸或其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稳定剂体系是按重量计以0.5至20,000ppm的量存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至少一种酸化剂是按重量计以0.5至20,000ppm的量存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胶态锡酸盐是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锡酸钠、锡酸钾、锡酸锌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稳定剂体系进一步包括水杨酸或其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过氧化氢清洗组合物在一种碱性组合物中给予了物理稳定性和化学稳定性。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还包含一种pH调节剂。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组合物,进一步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下组的添加剂,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表面活性剂、漂白剂、酶、荧光染料、彩色染料、香料、增稠剂、无机增效剂、抗再沉淀剂、遮光剂、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9. 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pH调节剂是一种选自下组的碱,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碱金属和碱土金属氢氧化物、氢氧化铵、取代的氢氧化铵、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10. 一种过氧化氢清洗组合物,包括:
过氧化氢;
一种氧化锡和/或锡酸盐;
一种自由基清除剂;以及
一种含硫的酸化剂或其盐,其中,所述含硫的酸化剂选自甲磺酸和硫酸,所述清洗组合物的pH为7-11,和所述组合物不含磷酸或其盐。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锡酸盐是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锡酸钠、锡酸钾、锡酸锌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自由基清除剂是选自下组的有机螯合剂,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水杨酸、喹啉、吡啶-2-羧酸、以及它们的混合物和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①磷酸作为添加剂会带来环境问题,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因此根据实际的需要和情况选择是否添加这是常规的选择;对比文件1中含磷稳定剂仅仅是稳定剂组合物中的一种,所以即使不含有含磷稳定剂,对比文件1中的组合物也具有稳定剂的功能;是否添加磷酸或其盐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的选择;②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为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组合物包括甲磺酸和硫酸,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已经完全公开该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组合物包括芳香族螯合剂,即是一种自由基清洗剂,也公开了可以在碱性条件下应用的技术方案,并且公开了可以使用磺酸盐且磺酸盐的作用是稳定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过氧化氢组合物作为清洗剂的技术方案,作为磺酸和硫酸的酸性物质还具有螯合能力,可知对比文件2中酸性物质的作用不止是调节体系pH。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是碱性条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使用硫酸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磺酸,起到稳定剂的作用。本申请中说明书的实施例表明,该组合物在碱性条件下(pH=9时),过氧化氢的损失也很多,并不能说明其在碱性条件下具有很好的稳定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包含选自下组的至少一种酸化剂或其盐,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甲磺酸和硫酸;(2)所述组合物不含磷酸或其盐。基于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良好稳定性的过氧化氢清洗组合物。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组合物的稳定体系中包含芳香族螯合剂可以是例如水杨酸,可以是例如8-羟基-喹啉-5-磺酸,可以是例如吡啶-2-羧酸等或它们的混合物。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体漂白组合物,其中包含(a)0.5-50wt%其HLB在4.5-10范围内并如所述式(1)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b)0.1-30wt%的过氧化氢或在水溶液中可以产生过氧化氢的化合物,和(c)0.2-2.0wt%的钙螯合常数不低于4的螯合剂。其中最终组合物可用(d)至少一种酸性物质调整;所述酸性物质可选自:羧酸、过羧酸、多聚羧酸、磷酸、多聚磷酸、硫酸、膦酸和磺酸;所述酸性物质的实例可为:有机羧酸例如水杨酸,有机磺酸和有机硫酸酯例如烷基苯磺酸、对甲苯磺酸和对羟基磺酸,无机酸例如硫酸、硝酸等。当螯合剂用量少于0.2%(重量),漂白组合物在贮存中缺乏稳定性。作为成分(d)的酸性物质具有螯合能力并证明其钙螯合常数不小于4时,可用作成分(c)螯合剂(参见权利要求1和2、说明书第5页第3行、第15行至第6页第3段)。由上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芳香族螯合剂例如水杨酸、8-羟基-喹啉-5-磺酸、吡啶-2-羧酸等作为稳定包含过氧化氢的组合物的稳定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有机羧酸例如水杨酸、有机磺酸例如对甲苯磺酸和对羟基磺酸、无机酸例如硫酸和硝酸等可作为酸性物质调整PH值也可作为螯合剂来稳定含有过氧化氢的漂白组合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上述酸性物质(即相当于本申请的酸化剂)例如有机磺酸和硫酸等作为螯合剂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包含芳香族螯合剂的稳定体系中,并根据常识进一步将有机磺酸选择为甲磺酸,其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区别特征(2),磷酸作为添加剂会带来环境问题,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在无磷清洗剂是本领域普遍需求的情况下,选择不含磷酸或其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类似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其他从属权利要2-9和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或为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2)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①磷酸作为添加剂会带来环境问题是本领域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能力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是否添加。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芳香族螯合剂例如水杨酸、8-羟基-喹啉-5-磺酸、吡啶-2-羧酸等作为稳定包含过氧化氢组合物的稳定剂,该螯合剂也可认为是自由基清除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有机羧酸例如水杨酸、有机磺酸例如对甲苯磺酸和对羟基磺酸、无机酸例如硫酸和硝酸等可作为酸性物质调整PH值也可作为螯合剂来稳定含有过氧化氢的漂白组合物。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可作为螯合剂的酸性物质例如有机磺酸、硫酸等(即相当于本申请的酸化剂)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所述稳定体系包含的螯合剂中,其可带来稳定的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对比文件2中的酸性物质不仅仅只可用作PH调节剂。本申请实施例的结果并不能证明本申请中酸化剂和锡酸盐的组合在碱性条件下提供了协同作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包含有三种组分组成的稳定剂体系:锡酸盐稳定剂、含磷稳定剂或其混合物、芳香族螯合剂或其混合物,稳定体系中必须包含含磷稳定剂或其混合物,对比文件1中可以维持稳定性的实施例例如1-E、2-B、3-C、4-C、5-D均包括上述三种组分。阅读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将“磷酸或其盐”从所述“过氧化氢清洗组合物”中排除。②对比文件2中的酸性物质(如,硫酸、磺酸)是用于将漂白剂组合物的pH降低到6,本发明清洗剂组合物呈碱性(pH为7-11),加入酸化剂是提高所述清洗组合物中用作稳定剂的锡酸盐负载量,加入酸化剂的目的以及发挥的作用与对比文件2并不相同。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酸化剂对锡酸盐稳定剂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使用锡酸盐稳定剂的对比文件1时,并不知道“酸化剂和锡酸盐的组合”可以产生协同作用,所以并没有动机来组合使用酸化剂和锡酸盐。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7年08月21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2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和2012年07月11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0段(即第1-18页)和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启示,有动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过氧化氢清洗组合物,包括:过氧化氢;一种含氧化锡和/或胶态锡酸盐的稳定剂体系;以及选自下组的至少一种酸化剂或其盐,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甲磺酸和硫酸,其中,所述清洗组合物的pH为7-11,和所述组合物不含磷酸或其盐。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稳定化的增稠的包含过氧化氢的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第3页最后1段、第4页最后1段、第5页第1-3段、第6页第5段)该组合物包含过氧化氢、水、聚合物增稠剂和有三种组分组成的稳定剂体系:含磷稳定剂或含磷稳定剂的混合物、锡酸盐稳定剂、芳香族螯合剂或芳香族螯合剂的混合物。如果所述稳定化的增稠的包含过氧化氢的组合物被用作清洁组合物,则其中包含作为清洁组合物中的常规组分的其它组分,例如表面活性剂或表面活性剂的混合物。所述稳定剂体系中这三种组分各自的含量约为30-500ppm(总量为90ppm-1500ppm),通常为60-300ppm(总量为180ppm-900ppm),…,所述锡酸盐稳定剂可通过硫酸锡、锡酸钠、二氯化锡或四氯化锡之类的锡化物的水解原位形成,尽管人们认为锡酸盐稳定剂是胶体氧化锡,但是通常将其称为胶体锡酸钠或锡酸钠。所述芳香族螯合剂可以是例如水杨酸;可以是例如8-羟基-喹啉,取代的8-羟基-喹啉(例如8-羟基-喹啉-5-磺酸);可以是例如吡啶-2-羧酸,或它们的混合物。所述稳定化的增稠的包含过氧化氢的组合物的pH值可约小于9,优选约小于8,较优选约为3-7,更优选约为5-7。
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包含选自下组的至少一种酸化剂或其盐,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甲磺酸和硫酸;(2)所述组合物不含磷酸或其盐。基于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良好稳定性的过氧化氢清洗组合物。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组合物的稳定体系中包含芳香族螯合剂可以是例如水杨酸,可以是例如8-羟基-喹啉-5-磺酸,可以是例如吡啶-2-羧酸等或它们的混合物。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体漂白组合物,其中包含(a)0.5-50wt%其HLB在4.5-10范围内并如所述式(1)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b)0.1-30wt%的过氧化氢或在水溶液中可以产生过氧化氢的化合物,和(c)0.2-2.0wt%的钙螯合常数不低于4的螯合剂。其中最终组合物可用(d)至少一种酸性物质调整;所述酸性物质可选自:羧酸、过羧酸、多聚羧酸、磷酸、多聚磷酸、硫酸、膦酸和磺酸;所述酸性物质的实例可为:有机羧酸例如水杨酸,有机磺酸和有机硫酸酯例如烷基苯磺酸、对甲苯磺酸和对羟基磺酸,无机酸例如硫酸、硝酸等。当螯合剂用量少于0.2%(重量),漂白组合物在贮存中缺乏稳定性。作为成分(d)的酸性物质具有螯合能力并证明其钙螯合常数不小于4时,可用作成分(c)螯合剂(参见权利要求1和2、说明书第5页第3行、第15行至第6页第3段)。由上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芳香族螯合剂例如水杨酸、8-羟基-喹啉-5-磺酸、吡啶-2-羧酸等作为稳定包含过氧化氢的组合物的稳定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有机羧酸例如水杨酸、有机磺酸例如对甲苯磺酸和对羟基磺酸、无机酸例如硫酸和硝酸等可作为酸性物质调整PH值也可作为螯合剂来稳定含有过氧化氢的漂白组合物。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稳定剂中包含芳香族螯合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有动机尝试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上述酸性物质(即相当于本申请的酸化剂)例如有机磺酸和硫酸等作为螯合剂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稳定体系中,并根据常识进一步将有机磺酸选择为甲磺酸,其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磷酸作为添加剂会带来环境问题,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能力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是否添加。在无磷清洗剂是本领域普遍需求的情况下,选择不含磷酸或其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6是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稳定剂体系中这三种组分各自的含量约为30-500ppm(总量为90ppm-1500ppm),通常为60-300ppm(总量为180ppm-900ppm);所述锡酸盐稳定剂可通过硫酸锡、锡酸钠、二氯化锡或四氯化锡之类的锡化物的水解原位形成,尽管人们认为锡酸盐稳定剂是胶体氧化锡,但是通常将其称为胶体锡酸钠或锡酸钠;所述芳香族螯合剂可以是例如水杨酸等;样品1-E包含本发明的稳定剂体系,在测试过程中,粘度和过氧化氢都减少得较少(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4和6段,实施例1),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酸化剂的用量。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4和6段)所述稳定剂体系中这三种组分(包括芳香族螯合剂)各自的含量约为30-500ppm,通常为60-300ppm,稳定体系中所述芳香族螯合剂可以是例如水杨酸等(该螯合剂可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酸化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9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该稳定剂体系可以在很宽的范围内使用,例如PH值可约小于9(参见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2段),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组合物中包含一种PH调节剂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pH的调整。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能需要向所述组合物中加入碱,直至达到所需的PH值,优选氢氧化钠水溶液(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段),而权利要求9中所限定的其他碱也是本领域常规的pH调节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可包含其他常规组分,例如芳香剂、香料、荧光增白剂、抗再沉积剂、填料、染料、遮光剂等(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和4段)。而权利要求8中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其他添加剂也是本领域常规的添加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过氧化氢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稳定化的增稠的包含过氧化氢的组合物(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中的芳香族螯合剂可作为自由基清除剂(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0中还包含选自下组的至少一种酸化剂或其盐,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甲磺酸和硫酸;(2)所述组合物不含磷酸或其盐。基于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良好稳定性的过氧化氢清洗组合物。针对该区别特征,参见上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1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锡酸盐稳定剂可通过硫酸锡、锡酸钠、二氯化锡或四氯化锡之类的锡化物原位形成,尽管人们认为锡酸盐稳定剂是胶体氧化锡,但是通常将其称为胶体锡酸钠或锡酸钠;所述芳香族螯合剂可以是例如水杨酸、8-羟基-喹啉、吡啶甲酸(2-吡啶羧酸)等或其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段-第5页1段),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①磷酸作为添加剂会带来环境问题是本领域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能力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是否添加。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磷稳定剂的含量可低至10ppm(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1段);还公开了稳定体系中这三种组分和整个体系含量的上限是由经济因素和所需稳定化程度来决定的(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段)。虽然对比文件1中具有较好稳定性的实施例例如1-E、2-B、3-C、4-C、5-D均包括三种稳定剂组分,但是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中也给出了例如水杨酸和NaH2P2O7(实施例1-B)、锡酸钠和NaH2P2O7(实施例1-D)等两种组合或仅含一种稳定剂的情形,其稳定性虽然不及含有上述三种稳定剂的组合物,但其相对于不含稳定剂的组合物而言是具有一定稳定性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上述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发明的实际需要例如环境影响、稳定化程度、产品成本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来调整含磷稳定剂在组合物中的含量,并可进一步将其含量调整为零(即可选择在组合物中不含含磷稳定剂),对比文件1中的含磷稳定剂仅仅是组合物稳定体系中的一种,所以即使不含含磷稳定剂,对比文件1中的组合物也可具有一定的稳定功能,同时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也看不出本申请的组合物不含含磷稳定剂时可具有更好的效果。
②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芳香族螯合剂例如水杨酸、8-羟基-喹啉-5-磺酸、吡啶-2-羧酸等作为稳定包含过氧化氢组合物的稳定剂,该螯合剂也可认为是自由基清除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有机羧酸例如水杨酸、有机磺酸例如对甲苯磺酸和对羟基磺酸、无机酸例如硫酸和硝酸等可作为酸性物质调整PH值,也可作为螯合剂来稳定含有过氧化氢的漂白组合物。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可作为螯合剂的酸性物质例如有机磺酸、硫酸等(即相当于本申请的酸化剂)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所述稳定体系包含的螯合剂中,其可带来稳定的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对比文件2中的酸性物质不仅仅只可用作PH调节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组合物中稳定剂可以在碱性条件下使用,本申请只不过是将酸性物质(或酸化剂)单独列出作为组合物稳定剂中的一种组分,而对比文件1中的酸性物质例如水杨酸等包含在稳定剂芳香族螯合剂或自由基清除剂中,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酸性物质例如水杨酸、有机磺酸、硫酸、硝酸等可作为螯合剂使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酸性物质作为螯合剂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包含芳香族螯合剂的稳定剂中,并且两者均可用作螯合剂以发挥稳定含过氧化氢清洗组合物的相同作用。本申请实施例C、D和E的结果表明,当将一种过氧化氢组合物用于碱性清洗配制品中时,过氧化氢的稳定化不再通过酸提供,这说明本申请目前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组合物在PH值为7-11(例如pH=9时)的碱性条件下,过氧化氢的损失较大,这些酸化剂在中和之后不再对过氧化氢提供稳定作用,该结果不能证明本申请中酸化剂和锡酸盐的组合在碱性条件下提供了协同作用(即所述组合物的物理稳定性以及过氧化氢的化学稳定性)。同时,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结果表明,本申请组合物在碱性条件下(pH=9时)时,过氧化氢的损失也很多,其也不能说明本申请组合物在碱性条件下具有很好的稳定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5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