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水飞蓟茶的制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飞蓟茶的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16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424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51992.1
申请日:2014-12-10
复审请求人:江苏中兴药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陶柳
合议组组长:赵学武
参审员:朱洪杰
国际分类号:A23F3/34;A61K36/28;A61P1/16;A61K12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选择和常规试验可以得到的,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使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51992.1,名称为“一种水飞蓟茶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江苏中兴药业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即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08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飞蓟茶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用氯化钠水溶液浸泡水飞蓟叶,其中,所述的氯化钠水溶液的质量浓度为10~15wt%,浸泡6~12 小时;
(2)清水漂洗干净后,将水飞蓟叶摊晾在通风干燥处5~10h至叶片萎软,期间翻动水飞蓟叶若干次;
(3)将步骤(2)得到的水飞蓟叶投入杀青设备进行杀青,120~150℃杀青3~5分钟;
(4)将杀青后的水飞蓟叶置于木板上,趁热交替团揉与推揉,揉捻,揉捻的时间为5~8分钟,使叶片成条状;
(5)将步骤(4)得到的条状水飞蓟叶初步粉碎,得到粗粉;
(6)将步骤(5)得到的粗粉放入振动磨进行超微粉碎,得到细粉;
(7)将步骤6所述的细粉进行分装、密封即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飞蓟茶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5)中,粗粉的粒度为40~60目;步骤(6)中,细粉的粒度为100~120目。”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包括: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水飞蓟茶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CN102524479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4日)公开了一种洋蓟茶的制作方法。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原料为水飞蓟叶,限定了摊晾和揉捻过程,浸泡和杀青的参数不同。(2)在揉捻后进行初步粉碎和超微粉碎,分装密封,省略了两次干燥。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水飞蓟与洋蓟同属于菊科,且水飞蓟富含水飞蓟素等黄酮类化合物,具有保肝效果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制备一种保肝茶时有动机采用水飞蓟叶替换洋蓟叶,并根据水飞蓟叶的特点常规调整浸泡液浓度、浸泡时间、杀青温度及时间。摊晾时在通风干燥处至叶片柔软,期间翻动若干次;揉捻时置于木板上,趁热交替团揉与推揉,使叶片成条均属于本领域摊晾和揉捻的常用技术手段,干燥和揉捻时间也可以常规调整得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揉捻后为了便于泡茶时有效物质溶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条状叶初步粉碎后再放入振动磨超微粉碎,分装密封也是本领域常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需要常规选择是否在杀青和揉捻后进行干燥,省略干燥其带来的效果也相应失去。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及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粉碎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水飞蓟茶的保肝护肝效果通过有限的试验调整粉碎参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江苏中兴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原料、盐水浓度、杀青参数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使用水飞蓟叶,并采用10-15%氯化钠水溶液浸泡是为了让水飞蓟叶中的水飞蓟素形成惰性状态,不会被加热破坏,不单单是清洗和去除涩味,而低浓度盐水浸泡达不到这个效果;对比文件1的洋蓟原料纤维化严重,比较有韧性,通过短时间隔的高温破坏其组织,而本申请水飞蓟叶无需如此高的杀青温度,杀青的温度和时间并不是简单的根据叶子特点就可以直接进行选择。(2)如果不采用超微粉碎,普通水温不能溶解出有效成分,这种性质并不是显而易见可以推断得到的;本申请实验证实水飞蓟叶茶对抗肝损伤的作用优于水飞蓟种子,而且水飞蓟叶来源广泛,更易使人接受,该发现以及整个方法既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水飞蓟和洋蓟发挥保肝护肝作用的是其含有的黄酮类化合物,水飞蓟和洋蓟叶子中均含有黄酮类化合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水飞蓟叶替换洋蓟叶,其保肝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杀青的作用是钝化叶片中的酶的活性,便于后续的揉捻且可以使低沸点的芬芳物质挥发,杀青温度范围在100-300度均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叶子的特点来常规选择杀青的温度和时间,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2)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高浓度盐水浸泡起到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没有实验数据证实高浓度盐水浸泡会保护水飞蓟素,因此不能预期到盐水浸泡可以保护水飞蓟素不被破坏的效果。(3)超微粉碎技术就是使物料粒度达到细胞破碎级,因此其带来的有效物质溶出率提高是显而易见的。水飞蓟种子在本领域通常是提取其中的水飞蓟素护肝,一般并不对种子采用杀青处理,因此该对比试验的方法并没有发挥出水飞蓟种子的保肝效力,该方法不能证明水飞蓟叶相对于其种子对抗肝损伤能力更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选择水飞蓟叶为原料制备水飞蓟茶;(2)限定了盐水的浓度和浸泡时间,以及摊晾的时间及方式;(3)杀青温度、揉捻时间不同,并限定揉捻的方式以及在揉捻后进行初步粉碎和超微粉碎,分装密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同样具有保肝护肝功效的茶品的制备方法。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公知水飞蓟与洋蓟同属于菊科,且水飞蓟叶中也含有黄酮类化合物,如水飞蓟素等,具有保肝护肝的效果,因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制备一种同样具备保肝功效的茶品时有动机采用水飞蓟叶代替洋蓟叶。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淡盐水浸泡处理的目的是解决洋蓟叶等原料纤维木质化严重、口感粗糙、味苦等问题,利于有益成分的溶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水飞蓟叶的纤维木质化程度、叶片粗糙度以及其中苦涩物质含量等实际情况,选择以高于对比文件1的盐水浓度使叶片脱水软化、减少粗糙感、降低苦涩味,利于有益成份溶出,并能够通过常规实验确定浸泡的时间。而选择将叶片摊晾在通风干燥处至叶片柔软,并且根据需要进行翻动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摊晾的时间可以根据摊晾厚度、摊晾的环境、水分含量需求等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综合考虑叶片含水量、投叶量、生产成本等因素调整杀青温度。其次,揉捻时置于木板上,趁热交替团揉与推揉,使叶片成条均属于常规的揉捻方式,揉捻时间也可以根据细胞破碎率、条索形状等感官需要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再次,根据不同的消费需要,将茶叶进行初步粉碎或超微粉碎为常见处理方法,其中超微粉碎可使细胞破壁,大量的营养物质不必经过较长的路径就能够释放出来,因而更易于有益物质溶出。另外,一般超微粉碎前先进行初步粉碎,而将粉碎后的细粉分装密封也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粉碎的粒径大小,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消费需求调整粉碎的粒径大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本领域公知水飞蓟与洋蓟同属于菊科,且水飞蓟叶中也含有水飞蓟素等黄酮类化合物,具有保肝护肝的效果,因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制备一种同样具备保肝功效的茶品时有动机采用水飞蓟叶代替洋蓟叶。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淡盐水浸泡处理的目的是解决洋蓟叶等原料纤维木质化严重、口感粗糙、味苦等问题,利于有益成分的溶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水飞蓟叶的纤维木质化程度、叶片粗糙度以及其中苦涩物质含量等实际情况,选择以高于对比文件1的盐水浓度使叶片脱水软化、减少粗糙感、降低苦涩味,利于有益成份溶出。至于复审请求人提及的“使用氯化钠水溶液浸泡是为了让水飞蓟叶中的水飞蓟素形成惰性状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无记载,并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只能得出经过盐水浸泡后的水飞蓟叶在减少小鼠急性肝损伤方面优于未经盐水浸泡的水飞蓟叶,但无法得出使用低浓度盐水浸泡水飞蓟叶达不到该技术效果的结论。再次,本领域公知杀青的作用是钝化叶片中酶的活性、去除青草气、降低水分含量、便于后续的揉捻造型,一般杀青温度主要介于100-300℃。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综合考虑叶片含水量、投叶量、生产成本等因素调整杀青温度,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数据证明杀青工艺参数的选择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超微粉碎为常见处理方法,由于超微粉碎可使细胞破壁,大量的营养物质不必经过较长的路径就能够释放出来,因而在相同水温下有益物质更易于溶出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此外,即便本申请实验证实采用同样的方法处理水飞蓟叶和种子,水飞蓟叶茶对抗肝损伤的作用优于水飞蓟种子,也不能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原料不同,杀青参数及盐水浓度均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1的洋蓟原料纤维化严重,比较有韧性,通过短时间隔的260-320℃高温破坏其组织,使原料组织内含物稳定,而本申请水飞蓟叶无需如此高的杀青温度,而且从实施例可以看出,本申请杀青温度120℃的效果好于杀青温度150℃,对比文件1的条件不适合本发明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来修改对比文件1的杀青温度。(2)实验数据表明水飞蓟叶中的涩味成分主要是含有多酚羟基的鞣质成分,多种鞣质成分对肝脏有直接的毒性作用,而鞣质成分的去除与采用不同浓度盐水浸泡没有直接关系。但随着盐离子浓度增加,水飞蓟叶中有益成分的破坏减少,采用高浓度盐水处理水飞蓟叶不仅是去涩,同时为了使有益的硒和锌含量得到最大保留。此外,实验数据表明多酚羟基的鞣质成分对小鼠肝功能有很大影响,剂量高急性肝损伤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4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即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08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页)。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当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选择和常规试验可以得到的,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使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飞蓟茶的制作方法,采取“包括”这种开放式的撰写方法,表示除所述方法步骤外,还可含有其他步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洋蓟茶的制作方法,步骤如下:(1)备料:洋蓟原料为纤维木质化的洋蓟花瓣、茎及叶的鲜品;(2)原料前期处理:原料分捡,去除杂质,放入3‰的淡盐水中浸泡,漂洗脱盐,晾干水分、切条,备用;(3)杀青:原料放入锅中杀青,锅温为260℃~320℃,洋蓟原料温度控制在45—70℃,杀青时间5—10分钟(与权利要求1中的杀青时间有相同的端点),杀青过程中扬闷结合,洋蓟原料颜色由鲜绿变为翠绿,原料表面失光泽,手握成团,稍有弹性,叶质较柔软,折梗不断,闻有清香味;(4)干燥:杀青后的原料干燥至水分含量达到15-20%,干燥温度低于45℃;(5)揉捻:揉捻20—50分钟,细胞破碎率至少为45%;(6)干燥:干燥至水分含量低于10%,为洋蓟保健品原料;(7)按常规方法制备为洋蓟保健品,所述的洋蓟保健品为洋蓟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段)。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一种采用洋蓟叶制备洋蓟茶的方法。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选择水飞蓟叶为原料制备水飞蓟茶;(2)限定了盐水的浓度和浸泡时间,以及摊晾的时间及方式;(3)杀青温度、揉捻时间不同,并限定揉捻的方式以及在揉捻后进行初步粉碎和超微粉碎,分装密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同样具有保肝护肝功效的茶品的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公知水飞蓟与洋蓟同属于菊科,且水飞蓟叶中也含有黄酮类化合物,如水飞蓟素等,具有保肝护肝的效果,因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制备一种同样具备保肝功效的茶品时有动机采用水飞蓟叶代替洋蓟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具体公开了纤维木质化的花瓣、茎及叶因口感差、味苦、有青臭味,直接使用时有益成份不易溶出。为处理洋蓟原料纤维木质化严重、口感粗糙、味苦、形态各一的问题,本发明对原料进行了严格的前期处理,首先是分捡,除杂质,再放在淡盐水中浸泡,杀青、护色、灭菌,再漂洗脱盐,脱盐切条(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淡盐水浸泡处理的目的是解决洋蓟叶等原料纤维木质化严重、口感粗糙、味苦等问题,利于有益成分的溶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水飞蓟叶的纤维木质化程度、叶片粗糙度以及其中苦涩物质含量等实际情况,选择以高于对比文件1的盐水浓度使叶片脱水软化、减少粗糙感、降低苦涩味,利于有益成份溶出,并能够通过常规实验确定浸泡的时间。而选择将叶片摊晾在通风干燥处至叶片柔软,并且根据需要进行翻动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至于摊晾的时间可以根据摊晾厚度、摊晾的环境、水分含量需求等通过常规实验确定。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公知杀青的作用是钝化叶片中酶的活性、去除青草气、降低水分含量、便于后续的揉捻造型,一般杀青温度主要介于100-300℃。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综合考虑叶片含水量、投叶量、生产成本等因素调整杀青温度,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其次,揉捻时置于木板上,趁热交替团揉与推揉,使叶片成条均属于常规的揉捻方式,揉捻时间也可以根据细胞破碎率、条索形状等感官需要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再次,根据不同的消费需要,将茶叶进行初步粉碎或超微粉碎为常见处理方法,其中超微粉碎可使细胞破壁,大量的营养物质不必经过较长的路径就能够释放出来,因而更易于有益物质溶出。另外,一般超微粉碎前先进行初步粉碎,而将粉碎后的细粉分装密封也是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粉碎的粒径大小。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消费需求调整粉碎的粒径大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公知水飞蓟与洋蓟同属于菊科草本植物,且水飞蓟叶中也含有黄酮类化合物,如水飞蓟素等,具有保肝护肝的效果,因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制备一种同样具备保肝功效的茶品时有动机采用水飞蓟叶代替洋蓟叶,不需要克服技术性障碍。其次,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在260-320℃对洋蓟花瓣、茎及叶进行杀青处理,但是本领域公知杀青的作用是钝化叶片中酶的活性、去除青草气、降低水分含量、便于后续的揉捻造型,一般杀青温度主要介于100-300℃。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综合考虑杀青原料的性质,如叶片的尺寸,叶片含水量、投叶量、生产成本以及叶片中酶的实际钝化效果等因素调整杀青温度。再次,本申请实施例1、2中所采用的盐水浓度、摊晾时间、杀青时间、捻揉时间均不相同,因而最终效果不同并不能直接得出杀青温度120℃的效果好于杀青温度150℃。(2)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采用高浓度盐水处理水飞蓟叶可以使硒和锌含量得到最大保留,而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因而意见陈述书中提供的硒和锌含量得到最大保留的实验数据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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