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矿塑复合材料及其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689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449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12869.7
申请日:2015-04-30
复审请求人:南京博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敏芳
合议组组长:宋泳
参审员:张娜
国际分类号:C08L23/12,C08L97/02,C08K13/08,C08K9/04,C08K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所述区别特征并没有使得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解决新的技术问题,获得新的技术效果,同时所述区别特征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的教导容易引入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12869.7,发明名称为“矿塑复合材料及其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南京博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5-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2017年0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申请日2015年04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备矿塑复合材料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研磨原材料:将矿渣微粉磨成粒度为100目的粉末并干燥至含水量为10%;将纤维粉磨成粒度为50目的粉末并干燥至含水量为10%;
(2)制备改性微矿粉:
①预混合 :按重量份配比称取步骤(1)中所得的矿渣微粉 900g 和纤维粉 400g,添加酯化剂 10g,放入高速混合机,在转速为 320 转 / 分下进行预混合,并加热烘干,加热温度为100℃,加热时间为 10 分钟,获得改性矿渣微粉 ;
②充分混合 :将步骤①中所得的改性微矿粉在450转/分的高速旋转下进行充分混合,加热烘干,加热温度为 100℃,加热时间为 10 分钟,获得充分混合的改性微矿粉 ;
(3)制备矿塑复合材料:在步骤②中所得的充分混合的改性微矿粉中再按重量配比添加聚丙烯塑料母料 600g,接枝剂 30g,增塑剂 10g 和润滑剂 10g 份,再次在 480 转 / 分的高速旋转下进行混合后加热烘干,加热温度为 90℃,加热时间为 10 分钟,获得矿塑复合材料。
2. 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塑复合材料制备的矿塑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矿塑产品是由所述矿塑复合材料添加抗老化剂获得改性矿塑母料后采用模具直接挤塑成型形成矿塑产品。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利用矿塑复合材料制备的矿塑产品,其特征在于,
所述获得改性矿塑母料具体包括以下步骤:将所制得的充分混合的所述矿塑复合材料中按重量比添加抗老化剂0.2~2.5份,再次在450~600转/分的高速旋转下进行混合后加热烘干,加热温度为80~120℃,加热时间至少为10分钟,获得改性塑料母料粉末;
所述挤塑成型包括以下步骤:将所得的改性矿塑母料放入塑料挤出机中,挤塑成型,获得所述所需矿塑产品。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利用矿塑复合材料制备的矿塑产品,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重量份数配比的成分:矿渣微粉100份,纤维粉100份,塑料母料 60~90份,酯化剂2~5份,偶联剂1~10份,己内酰胺1~6份,接枝剂5~10份,增塑剂1~5份,润滑剂3.0~6.8份,抗老化剂0.2~2.5份。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利用矿塑复合材料制备的矿塑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塑料母料为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碳酸酯、聚乳酸、聚酰胺、聚甲醛、聚苯乙烯、聚四氟乙烯、聚苯硫醚、丙烯腈-苯乙烯-丁二烯共聚物中的一种或至少两种的组合;或为回收的废旧塑料。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利用矿塑复合材料制备的矿塑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酯化剂为马来酸酐、乙酸、邻苯二甲酸酐、琥珀酸酐、丙烯酸、聚甲基丙烯酸、聚异丁烯、乙丙三元橡胶一种或多种的复合;偶联剂为硅烷偶联剂、异氰酸酯偶联剂、钛酸酯偶联剂一种或多种的复合。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利用矿塑复合材料制备的矿塑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粉是指包括松木粉、杨木粉、桃木粉在内的木粉和通过粉碎加工包括农田秸秆、入侵植物秸秆和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含纤维废弃物在内的秸秆获得的全价秸秆粉;所述矿渣微粉指的是包括高炉矿渣、化铁炉渣、铁合金渣、钢渣、尘泥、粉煤灰及炉渣矿渣经过粉磨加工而成的粉末。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利用矿塑复合材料制备的矿塑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枝剂是指二乙胺-二甲基亚砜、多聚甲醛、聚酰胺,或是一或多种的复合;所述增塑剂是指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二丁酯一种或多种的复合;所述润滑剂是指乙撑双硬脂酰胺、季戊四醇、硬脂酸一种或多种的复合。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利用矿塑复合材料制备的矿塑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抗老化剂是选自2-巯基苯并咪唑、丙酮与二苯胺的高温缩合物、N-苯基-2-萘胺、N,N'-二对苯二胺、6-乙氧基-2,2,4-三甲基-1,2-二氢化喹啉、苯乙烯化苯酚、2,6-二叔丁基-4-甲基苯酚、对甲酚与双坏戊二烯丁基化反应产物、聚羟基对苯基甲酸锌、N,N-二丁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镍、2,2,4-三甲基-1,2-二氢化喹啉聚合体、N-异丙基-N'-苯基对苯二胺、N-(1,3-二甲基)丁基-N'-苯基对苯二胺、N-苯基-1-萘胺中的一种或多种的复合。”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备矿塑复合材料的方法,对比文件1(CN101381211A,公开日为2009年03月11日)公开了一种用多种固体废弃物制备的建筑模板用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包含己内酰胺、酯化剂和接枝剂且矿渣微粉及纤维粉的含量与对比文件1中不同;(2)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研磨原材料步骤、制备改性微粉步骤及其工艺参数且也未公开制备矿塑复合材料步骤中的具体工艺细节;(3)权利要求1中塑料母粒、润滑剂和增塑剂的计量和含量配比与对比文件1不同。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得到一种具有良好相容性且综合性能有所改善的矿塑复合材料。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104287498A,公开日2015年01月21日)给出了采用矿石粉、酯化剂、偶联剂和/或接枝剂对秸秆粉或木粉进行改性的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效果均可预期。区别技术特征(3)是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塑复合材料制备的矿塑产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矿塑复合材料制备的矿塑产品,而先将其余物质制成矿塑复合材料,再将矿塑复合材料与抗老化剂挤塑成型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因而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5-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其组成配比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组成配比在组成、配比以及计量单位均存在不同,从而造成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申请人南京博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还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9项)。相对于驳回文本,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删除,并将实施例1和实施例3的内容分别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新的独立权利要求2补入权利要求书,并相应的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组分及配比与对比文件1相比有显著差别,本申请主要使用了己内酰胺,而对比文件1中使用了再生橡胶粉等,组分方面存在显著差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2)本申请公开了研磨原材料、制备改性微矿粉及制备矿塑复合材料的步骤和工艺参数,其中对微矿粉进行改性获得改性微矿粉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都没有的步骤;3)本申请具有如下技术效果:用改性微矿粉能够等量代替部分塑料母料的用量,可以增加塑料的强度,提高复合塑料质量的作用,从而实现强度和质量高的矿塑复合材料;通过改性能够显著增加微矿粉和生物质的适塑性,并增加复合材料的使用寿命,这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都没有提到的功效。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备矿塑复合材料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研磨原材料 :将矿渣微粉粉碎研磨成粒度为 700 目的粉末并干燥至含水量为 4% ;将秸杆纤维粉粉碎研磨成粒度为 200 目的粉末并干燥至含水量为 6% ;
(2)制备改性微矿粉 :
①预混合 :按重量份配比称取步骤(1)中所得的矿渣微粉 1000g 和纤维粉 1200g,添加酯化剂 40g,偶联剂 70g,己内酰胺 30g,放入高速混合机,在转速为 360 转 / 分下进行预混合,并加热烘干,加热温度为 80℃,加热时间为 10 分钟,获得改性矿渣微粉 ;
②充分混合 :将步骤①中所得的改性微矿粉在 550转 /分的高速旋转下进行充分混合,加热烘干,加热温度为 85℃,加热时间为 15 分钟,获得充分混合的改性微矿粉 ;
(3)制备矿塑复合材料 :在步骤②中所得的充分混合的改性微矿粉中再按重量配比添加聚丙烯塑料母料 1000g,接枝剂 80g,增塑剂 40g,润滑剂 50g,再次在 600 转 / 分的高速旋转下进行混合后加热烘干,加热温度为 85℃,加热时间为 20 分钟,获得矿塑复合材料。
2. 一种制备矿塑复合材料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研磨原材料 :将矿渣微粉用机械设备磨成粒度为 400 目的粉末并干燥至含水量为 8% ;将秸杆纤维粉磨成粒度为 120 目的粉末并干燥至含水量为 8% ;
(2)制备改性微矿粉 :
①预混合 :按重量份配比称取步骤(1)中所得的矿渣微粉 1100g 和纤维粉 2000g,添加己内酰胺 230g 份,酯化剂 140g,偶联剂 130g,放入高速混合机,在转速为 400 转 / 分下进行 预混合,并加热烘干,加热温度为 110℃,加热时间为 10 分钟,获得改性矿渣微粉 ;
②充分混合 :将步骤①中所得的改性微矿粉在 600转 /分的高速旋转下进行充分混合, 加热烘干,加热温度为 120℃,加热时间为 15 分钟,获得充分混合的改性微矿粉 ;
(3)制备矿塑复合材料 :在步骤②中所得的充分混合的改性微矿粉中再按重量配比添 加聚丙烯塑料母料 2000g,接枝剂 150g,增塑剂 60g 和润滑剂 80g,再次在 600 转 / 分的高速 旋转下进行混合后加热烘干,加热温度为 95℃,加热时间为 10 分钟,获得矿塑复合材料。
3. 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的矿塑复合材料制备的矿塑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矿塑产品是由所述矿塑复合材料添加抗老化剂获得改性矿塑母料后采用模具直接挤塑成型形成矿塑产品。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利用矿塑复合材料制备的矿塑产品,其特征在于,
所述获得改性矿塑母料具体包括以下步骤:将所制得的充分混合的所述矿塑复合材料中按重量比添加抗老化剂0.2~2.5份,再次在450~600转/分的高速旋转下进行混合后加热烘干,加热温度为80~120℃,加热时间至少为10分钟,获得改性塑料母料粉末;
所述挤塑成型包括以下步骤:将所得的改性矿塑母料放入塑料挤出机中,挤塑成型,获得所述所需矿塑产品。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利用矿塑复合材料制备的矿塑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塑料母料为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碳酸酯、聚乳酸、聚酰胺、聚甲醛、聚苯乙烯、聚四氟乙烯、聚苯硫醚、丙烯腈-苯乙烯-丁二烯共聚物中的一种或至少两种的组合;或为回收的废旧塑料。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利用矿塑复合材料制备的矿塑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酯化剂为马来酸酐、乙酸、邻苯二甲酸酐、琥珀酸酐、丙烯酸、聚甲基丙烯酸、聚异丁烯、乙丙三元橡胶一种或多种的复合;偶联剂为硅烷偶联剂、异氰酸酯偶联剂、钛酸酯偶联剂一种或多种的复合。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利用矿塑复合材料制备的矿塑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粉是指包括松木粉、杨木粉、桃木粉在内的木粉和通过粉碎加工包括农田秸秆、入侵植物秸秆和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含纤维废弃物在内的秸秆获得的全价秸秆粉;所述矿渣微粉指的是包括高炉矿渣、化铁炉渣、铁合金渣、钢渣、尘泥、粉煤灰及炉渣矿渣经过粉磨加工而成的粉末。
8.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利用矿塑复合材料制备的矿塑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枝剂是指二乙胺-二甲基亚砜、多聚甲醛、聚酰胺,或是一或多种的复合;所述增塑剂是指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二丁酯一种或多种的复合;所述润滑剂是指乙撑双硬脂酰胺、季戊四醇、硬脂酸一种或多种的复合。
9.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利用矿塑复合材料制备的矿塑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抗老化剂是选自2-巯基苯并咪唑、丙酮与二苯胺的高温缩合物、N-苯基-2-萘胺、N,N'-二对苯二胺、6-乙氧基-2,2,4-三甲基-1,2-二氢化喹啉、苯乙烯化苯酚、2,6-二叔丁基-4-甲基苯酚、对甲酚与双坏戊二烯丁基化反应产物、聚羟基对苯基甲酸锌、N,N-二丁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镍、2,2,4-三甲基-1,2-二氢化喹啉聚合体、N-异丙基-N'-苯基对苯二胺、N-(1,3-二甲基)丁基-N'-苯基对苯二胺、N-苯基-1-萘胺中的一种或多种的复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制备矿塑复合材料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多种固体废弃物制备建筑模板的方法,两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包含己内酰胺、酯化剂和接枝剂,且各组分均为具体用量,而对比文件1还包含阻燃剂、抗静电剂等组分,各组分用量为用量范围;(2)权利要求1限定对原料的预处理步骤(研磨原材料步骤、制备改性微矿粉步骤)及最后将各物料混合的条件,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按配比将其物料在170-185℃下共混塑化造粒。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并未得到确切可信的实验数据的支持,本申请也并未证明上述区别特征(1)-(2)使得本申请的制备方法能够制备强度和质量高、使用寿命长的矿塑复合材料。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仅是提供了一种制备普通矿塑材料的普通方法。针对区别特征1),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纤维素生物质水解与应用》,张晓阳等主编,郑州大学出版社,2012年12月第1版,第7-9页,公开日为2012年12月31日,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或参见《植物纤维化学》,裴继诚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2年07月第4版,第234-237页,公开日为2012年07月31日,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2),本申请使用己内酰胺,接枝剂和酯化剂的技术方案并不能体现本申请对现有技术的贡献。而对于其他组分的选择以及组分具体用量的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实验手段就可以实现的。对于区别特征2),本申请并未证明上述工艺步骤和细节可带来何种技术效果,解决何种技术问题。对于研磨原材料等手段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效果均可预期。对于制备改性微矿粉,对比文件2给出了本申请所述制备改性微矿粉的技术启示。对于制备矿塑复合材料,其为常规混合步骤,其中的混合转速、加热温度和加热时间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选择的。且说明书中并无任何实验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制备方法步骤及其工艺细节获得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制备矿塑复合材料的方法,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具体物料的用量以及具体工艺条件。而本申请并未显示具体物料的用量以及具体工艺条件的不同会带来何种技术效果,且物料的具体用量和具体工艺条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选择的。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矿塑复合材料制备的矿塑产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材料共混塑化造粒制成建筑模板。对于要求保护的产品而言,本申请并没有证据显示物料添加顺序和方式对最终产品带来了何种影响。因而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隐含产品本身结构组成特征的区别,也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容易选择得到的,权利要求5-9的部分组分的具体选择已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部分组分的具体选择属于功效未明或不能取得预期效果的成分。本申请也没有任何确切可信的实验数据证明上述组分的具体选择解决了声称的技术问题,取得了声称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4-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存在显著区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未公开本申请的组分及配比特征以及制备工艺参数和步骤等特征。本申请在塑料母料里面添加由矿渣微粉和纤维粉合成的改性微矿粉,用改性微矿粉能够等量代替部分塑料母料的用量,可以增加塑料的强度,提高复合塑料质量的作用,从而实现强度和质量高的矿塑复合材料;通过改性能够显著增加微矿粉和生物质的适塑性,并增加复合材料的使用寿命,这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都没有提到的功效。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9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申请日2015年04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所述区别特征并没有使得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解决新的技术问题,获得新的技术效果,同时所述区别特征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的教导容易引入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制备矿塑复合材料的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多种固体废弃物制备建筑模板的方法,其组成及重量分数配比如下:粉煤灰15-30份,废矿渣5-10份,再生橡胶粉5-7份,秸秆纤维15-40份,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5-2份,废旧塑料35-45份,硬脂酸1-1.5份,硅烷偶联剂或钛酸酯偶联剂1-2份,抗氧剂1010 0.5-1份,阻燃剂十溴联苯醚/氧化锑9-15份,石蜡 1-2份,碳黑1-2份,防静电剂1-1.5份,增塑剂邻苯二甲酸二辛酯1-1.5份;其中粉煤灰为火电厂静电除尘灰,粒度70-80目;废旧塑料包括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或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用前干燥粉碎造粒;秸秆纤维平均直径1,000-1,200μm,长径比2-30。按配比将上述物料在170-185℃下共混塑化造粒,在温度 185-200℃下经模压或压延成新型建筑模板(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3段至第3页第3段)。
对比可知,由于本申请的矿渣微粉具体也包括粉煤灰,因此对比文件1中粉煤灰和废矿渣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矿渣微粉;对比文件1中的平均直径1,000-1,200μm,长径比2-30的秸秆纤维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秸杆纤维粉;对比文件1中的废旧塑料可包括聚丙烯,因此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聚丙烯塑料母料;对比文件1中的硬脂酸和石蜡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润滑剂,对比文件1中的硅烷偶联剂或钛酸酯偶联剂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偶联剂;对比文件1中的增塑剂邻苯二甲酸二辛酯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增塑剂。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建筑模板材料也包含秸秆粉、矿物粉和塑料等成分,该建筑模板材料也是一种矿塑复合材料,因此对比文件1上述方法也是一种制备矿塑复合材料的方法。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相比,两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包含己内酰胺、酯化剂和接枝剂,且各组分均为具体用量,而对比文件1还包含阻燃剂、抗静电剂等组分,各组分用量为用量范围;(2)权利要求1限定对原料的预处理步骤(研磨原材料步骤、制备改性微矿粉步骤)及最后将各物料混合的条件,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按配比将其物料在170-185℃下共混塑化造粒。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强度和质量高、使用寿命长的矿塑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同时,本申请声称的技术效果是,在塑料母料里面添加由矿渣微粉和纤维粉合成的改性微矿粉,改性微矿粉能够等量代替部塑料母料的用量,可以增加塑料的强度,提高塑料质量的作用,从而实现强度和质量高的矿塑复合材料;同时成本低,可采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大大降低了成本(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7、18段)。虽然本申请提供5个实施例(其中实施例1-3涉及矿塑复合材料的制备;实施例4-5涉及由实施例1制备的矿塑复合材料制备矿塑产品的实施例),但是,实施例1-3中具体使用的功能性添加剂如酯化剂、接枝剂等均为上位概念,并未公开具体物质,且所谓的复合材料仅是将物料在95℃下高速混合10分钟得到,并未达到聚丙烯母料的熔融塑化温度,因此所得产物仅是原料混合物粉体,并非真正意义的熔融共混制备得到的复合材料。实施例4-5也并未公开任何在挤出机中挤塑成型的工艺条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获得用于性能测试的具体产品,进而确认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另一方面,本申请也并未公开任何确切可信的性能测试数据。仅实施例4定性地描述“该矿塑产品具有高的强度,且使用寿命长”;实施例5定性描述“该矿塑衣柜的质量比现有技术的实木高1.5倍,比现在技术中的塑料的高出1.2倍以上,同时该矿塑衣柜为零污染,且使用寿命长”。上述定性描述没有公开具体的测试标准、测试方法、测试所采用的具体样品成分和形式,以及用于对比的样品成分和形式。因此,本申请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并未得到确切可信的实验数据的支持,本申请也并未证明上述区别特征(1)-(2)使得本申请的制备方法能够制备强度和质量高、使用寿命长的矿塑复合材料。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仅是提供了一种制备普通矿塑材料的普通方法。
针对区别特征1),己内酰胺属于本领域功效未明的非常规成分,本申请说明书既没有公开己内酰胺的作用,实验数据也没有证明己内酰胺的使用可取得何种技术效果。对于接枝剂,本申请说明书指出多聚甲醛、二乙胺-二甲基亚砜等可作为接枝剂使用(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6段),但是本领域公知,多聚甲醛/二甲基亚砜通常情况下用作溶解纤维素的一种溶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或公知常识性证据2),且无任何公知常识性证据显示上述成分可作为秸秆纤维的接枝剂。对于酯化剂,本申请指出聚异丁烯、乙丙三元橡胶可作为酯化剂,但是上述组分并未包含任何可使秸秆纤维成分酯化的反应性基团,因此不可能具有酯化功能。因此,本申请使用上述成分的技术方案并不能体现本申请对现有技术的贡献。而对于其他组分的选择以及组分具体用量的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知晓各组分性质功效的基础上,能够预期各组分用量的高低对其性能的优劣影响,因此根据产品所需性能选择具体组分并调整其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实验手段就可以实现的。
对于区别特征2),本申请并未证明上述工艺步骤和细节可带来何种技术效果,解决何种技术问题。对于研磨原材料,为了实现矿渣微粉和纤维粉在塑料基体内的良好分散以及为防止含水量过高对复合材料综合性能的影响而将矿渣微粉及纤维粉研磨至一定的粒径范围并将其进行干燥至一定程度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效果均可预期。对于制备改性微矿粉,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秸塑材料的改性秸秆粉的方法,其中秸秆粉按照一定的比例加入矿石粉、酯化剂、偶联剂和/或接枝剂,在一定温度下进行混合而成(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和7)。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本申请所述制备改性微矿粉的技术启示。对于制备矿塑复合材料,其为常规混合步骤,其中的混合转速、加热温度和加热时间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选择的。且说明书中并无任何实验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制备方法步骤及其工艺细节获得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期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制备矿塑复合材料的方法,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具体物料的用量以及具体工艺条件。而本申请并未显示具体物料的用量以及具体工艺条件的不同会带来何种技术效果,且物料的具体用量和具体工艺条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选择的。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矿塑复合材料制备的矿塑产品,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材料共混塑化造粒制成建筑模板,其也是一种由矿塑复合材料制备的矿塑产品,而且对比文件1中也已然公开了可以在复合材料组分中添加0.5-1份的抗氧剂1010(即抗老化剂)。对于要求保护的产品而言,本申请并没有证据显示物料添加顺序和方式对最终产品带来了何种影响。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矿塑复合材料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中的矿塑制品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矿塑产品的制备工艺细节。而对于要求保护的产品而言,上述制备工艺细节并未隐含产品本身结构组成特征的区别。且上述工艺细节也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容易选择得到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9进一步限定的各组分的具体选择,参见在前权利要求的评述,部分组分的具体选择已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部分组分的具体选择属于功效未明或不能取得预期效果的成分。本申请也没有任何确切可信的实验数据证明上述组分的具体选择解决了声称的技术问题,取得了声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并未得到确实可信的实验数据的支持,本申请也并未证明上述区别特征(1)-(2)使得本申请的制备方法能够获得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强度和质量高、使用寿命长的矿塑复合材料。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仅是提供了一种制备普通矿塑材料的普通方法以及产品。对于己内酰胺的使用,本申请说明书从未公开其功能作用,也没有实验数据来说明其使用时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更无公知常识可以预期其使用效果。因此,本申请主张的技术效果得不到实验数据的支持。对于制备工艺步骤和参数,本申请也没有实验数据证明,基于对工艺步骤和工艺细节的调整,使得本申请的产品具有其声称的技术效果。且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改性微矿粉的制备工艺。本申请没有证明本申请对于工艺细节的进一步选择和调整,使得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的技术效果,解决了新的技术问题。3)本申请虽然声称了使用改性微矿粉的技术效果,但是本申请并无确实可靠的实验数据证明。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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