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密封体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681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72526
优先权日:2014-05-23
申请(专利)号:201580026778.2
申请日:2015-05-22
复审请求人:味之素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应志红
合议组组长:钱丹娜
参审员:李莹
国际分类号:H05B33/10,H01L51/50,H05B33/02,H05B3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在确定该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后,应从技术方案整体出发,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手段与区别技术特征不相同或者该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不同,则认为现有技术不具有技术启示,该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26778.2,名称为“密封体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味之素株式会社。本申请为PCT申请,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5月23日,于2016年11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导向辊将在密封基材上形成有粘合层的片材层压于基板上,然后进行固化形成密封层;而在固化前进行平滑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也是被对比文件2和3公开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或3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8-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2限定的固化工序和平滑化工序同时进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13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密封体的制造方法,其是用密封层来密封基板上的有机EL元件的密封体的制造方法,
该制造方法包括:
层压工序,该工序中,使用辊层压机,将在支撑体上形成有热固性树脂组合物层的密封用片材层压于基板上,以使热固性树脂组合物层与有机EL元件接触;
平滑化工序,该工序中,对层压的密封用片材表面进行热压来进行平滑化;以及
固化工序,该工序中,使热固性树脂组合物层热固化而形成密封层,
层压在惰性气体气氛下进行。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辊层压机的轧制速度为0.01~1.5m/分钟。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辊层压机的轧制速度为0.1~0.5m/分钟。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辊层压机的轧制压力为0~0.5MPa。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层压温度为60~120℃。
6. 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平滑化工序的压制压力为0.01~0.5MPa。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平滑化工序的压制温度为60~120℃。
8. 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支撑体是可具有阻挡层的塑料膜。
9. 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支撑体的厚度为30~200μm。
10. 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基板为选自玻璃、聚酰亚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聚碳酸酯和环烯烃聚合物中的至少一种。
11. 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基板的厚度为0.1~1.0mm。
12. 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固化工序与平滑化工序同时进行。
13. 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密封体为有机EL器件。
14. 将基板上的有机EL元件密封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层压工序,该工序中,使用辊层压机,将在支撑体上形成有热固性树脂组合物层的密封用片材层压于基板上,以使热固性树脂组合物层与有机EL元件接触;
平滑化工序,该工序中,对层压的密封用片材表面进行热压来进行平滑化;以及
固化工序,该工序中,使热固性树脂组合物层热固化而形成密封层,
层压在惰性气体气氛下进行。”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2和3公开的热压对象均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记载了对“挠性支撑体/阻挡层/热固性树脂”进行热压和“第一挠性支撑体/第一阻挡层/第一热固性树脂层/第二阻挡层/电子设备的功能层/第三阻挡层/第二热固性树脂层/第四阻挡层/第二挠性支撑体”进行热压,对比文件3记载了对“玻璃板51/密封树脂21/有机EL元件15/玻璃基板11”进行热压,而本申请是对“支撑体(例如可具有阻挡层的塑料膜)/热固性树脂组合物/有机EL元件/基板”进行热压;(2)对比文件2公开发热压温度与对比文件1中对比例的热压温度相同,会导致有机EL元件的弯曲工序变得不利,导致密封性能劣化;(3)对比文件3达到的技术效果是使密封树脂与玻璃板密合,与本申请“使片材平滑化”的技术效果不同;(4)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形成曲面时也不产生裂纹,而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形成平坦化层,两者不同;(4)对比文件没有公开在惰性气氛下进行层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启示结合对比文件2或3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的热压对象“第一挠性支撑体/第一阻挡层/第一热固性树脂层/第二阻挡层/电子设备的功能层/第三阻挡层/第二热固性树脂层/第四阻挡层/第二挠性支撑体”同样包含电子设备的功能层,因而热压对象与本申请相同,另外,尽管在热压过程中层叠体结构不同,热压过程主要针对的还是热固性树脂组合物来发挥作用,使其平滑化;(2)尽管对比文件3说明书记载的目的是使密封树脂与玻璃板密合,但其密合效果也是由平滑化的树脂层所形成的;(3)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EL元件“在设置为曲面时也能保持良好的密封性能”,但其在进行密封过程中仍然保持平面结构,仅是在使用过程中会发生器件的弯曲,另外按照“三步法”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考虑的是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发挥的作用和效果是否与本申请相同,因对比文件2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结合启示的考量重点;(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氮气氛围下进行层压。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未作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1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7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在确定该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后,应从技术方案整体出发,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手段与区别技术特征不相同或者该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不同,则认为现有技术不具有技术启示,该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JP特开2014-26853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06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2009-54420A,公开日为2009年03月12日;
对比文件3:JP特开2005-32682A,公开日为2005年02月03日。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密封体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说明书第6、29-30、88-142段和附图3)一种有机电致发光器件的密封方法,具体公开了采用粘合层20来密封基板11上的有机EL元件,包括:采用导向辊(即辊层压机)将在密封基材30(即支撑体)上形成有热固性树脂组合物粘合层20的片材层压于基板上,层压在干燥氮气氛中进行,使得粘合层20与有机EL元件10接触,然后进行预固化和二次固化,使粘合层20固化形成密封层。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在固化程序之前还包括平滑化工序,该工序中,对层压的密封用片材表面进行热压来进行平滑化;(2)惰性气体气氛下进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该平滑化工序解决了现有技术“层压工序中所层压的密封用片材表面随着基板的有机EL元件面的凹凸产生起伏,使密封层表面的平滑性有变差的趋势,平滑性差的密封层成为亮度不均、色泽不均”的技术问题。通过优选使用金属板等平板进行平滑化,实现了“形成未产生空隙、且平滑性和密合性优异的密封层”的技术效果。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尽管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84段公开了所述热固性树脂在50-120℃范围下呈现出一定的流动性,但树脂材料呈现流动性本身容易使材料表面呈现平滑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因此而想到对树脂进行热压使其平滑化。
关于对比文件2,尽管该对比文件提及了通过热压实现表面的平滑,但该热压平滑化针对的是弹性支撑体上的热固性树脂,即“挠性支撑体/阻挡层/热固性树脂”结构,从而获得表面平滑的弹性基板,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弹性支撑件上存在大量不规则凹槽和凸起、难以在其上均匀地形成电子器件功能层、容易形成空洞、裂纹等缺陷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本身是对密封于有机EL元件表面的片材进行层压和固化,该片材之上不需要再形成电子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2针对元件下层支撑件进行平滑化的技术的启示下,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覆盖于元件上方的片材进行平滑化。
该对比文件还提及了对“第一挠性支撑体/第一阻挡层/第一热固性树脂层/第二阻挡层/电子设备的功能层/第三阻挡层/第二热固性树脂层/第四阻挡层/第二挠性支撑体”进行热压。根据说明书,“通过热压,热固性树脂层22用作粘接剂以形成整体的层叠结构”,并未提及使得第二挠性支撑体表面平滑化,即该热压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难以得到启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
此外,对比文件1中对比例样品1-11的制备过程提及了“在一次固化中进行加热(100℃,30分钟)直至二次固化”,制得的样品一次硬化反应率达到80%,暗点发生率较高,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热压条件为100℃、0.2MPa、1小时,与对比例的固化条件相似,不利于器件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该热压工艺。
关于对比文件3,该对比文件公开(见说明书第49-50段和图3E、3F)了在其上具有有机EL元件15和密封树脂21的玻璃基板11上堆叠玻璃板51,通过热压机61的加热板61a和61b加热,使玻璃板51经由密封树脂21与玻璃基板11接合,通过加压机61进行加热的目的是降低密封树脂21的粘度、改善密封树脂21对玻璃板51的润湿性和紧密性,既非对密封树脂21本身进行平滑化也不需要对玻璃板51进行平滑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也没有启示对对比文件1中的片材进行平滑化。
此外,在固化程序之前,对层压的密封用片材表面进行热压来进行平滑化,以解决片材表面凹凸不平、发光器件发光不均匀的技术问题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或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都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13
权利要求2-1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1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前置审查意见书
针对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在创造性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无论是判断区别技术特征及其在本申请请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还是判断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及其作用,都需要从技术方案整体出发,避免割裂技术特征。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对层压的密封用片材表面进行热压来进行平滑化”,从技术方案整体看,该“层压的”片材是层压于有机EL元件上,并且片材中的热固性树脂与该有机EL元件接触,该“平滑化”使得覆盖于有机EL元件上的片材实现平滑化,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是使覆盖于有机EL元件表面的片材平滑,消除有机EL元件面起伏,实现有机EL装置发光的亮度和色泽均匀。
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对“挠性支撑体/阻挡层/热固性树脂”进行热压的工序,并非对器件上的片材进行热压,因而所起的作用也仅仅是使基板表面平滑,避免后续在其上形成器件时产生裂缝等,而对“第一挠性支撑体/第一阻挡层/第一热固性树脂层/第二阻挡层/电子设备的功能层/第三阻挡层/第二热固性树脂层/第四阻挡层/第二挠性支撑体”进行热压的工序仅仅是使形成层叠体整体,并未起到平滑化的作用。
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对“玻璃基板11/有机EL元件15/密封树脂21/玻璃板51”进行热压,使玻璃板51经由密封树脂21与玻璃基板11接合,改善密封树脂21对玻璃板51的润湿性和紧密性,既非对密封树脂21本身进行平滑化也不需要对玻璃板51进行平滑化。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整体看,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玻璃板51该在密封树脂上时,容易在密封树脂上形成空隙,产生凹凸不平,因而通过辊压使密封树脂形成尺寸均匀的表面,再将玻璃基板置于其上进行热压粘接。热压工序所起的作用并非使树脂表面平滑化,也不是使玻璃板表面平滑化。
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2中热压过程主要针对的还是热固性树脂组合物来发挥作用,使其平滑化,对比文件3中热压使密封树脂与玻璃板密合,但其密合效果也是由平滑化的树脂层所形成的”,一方面是对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技术特征的割裂,另一方面对比文件2的“第一挠性支撑体/第一阻挡层/第一热固性树脂层/第二阻挡层/电子设备的功能层/第三阻挡层/第二热固性树脂层/第四阻挡层/第二挠性支撑体”进行热压后,由于挠性支撑体存在凹凸不平,第二热固性树脂层表面也并未平滑化,对比文件3的密封树脂在被玻璃板热压后平滑化仅仅是使两者密合的偶然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该热压技术的启示下想到单独对包含密封树脂的片材进行平滑化。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问题,留待后续审查程序做进一步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11月23日提交说明书第1-127段,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4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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