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烟气净化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烟气净化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614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556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19016.1
申请日:2015-01-15
复审请求人:无锡红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路志芳
合议组组长:陆帅
参审员:孙红花
国际分类号:B23K7/10(2006.01),B01D46/02(2006.01),B01D46/4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它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或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现有技术中获得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及其它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19016.1,名称为“一种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烟气净化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无锡红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4月16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第1-4页),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791800U,公告日为2014年08月27日;
对比文件2:CN203184859U,公告日为2013年09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烟气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第一步:构造一种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烟气净化系统,其包括依次连接的在放置大型工件的地坑(1)上设置的高/低轨烟气捕集罩(2)和在火焰切割机(4)一侧设置的围挡装置(5),所述高/低轨烟气捕集罩(2)作为移动部分、围挡装置(5)作为固定部分,将大型工件(3)的火焰切割机(4)的作业区有效地围挡封闭起来;还包括移动风管/固定风管法兰式对接口(7)、风管(15)、阻火冷却器(8)、烟气净化装置(11)、抽风装置(12)、烟囱(13)以及系统控制装置(14);所述风管(15)上设置有温度检测装置(9)和在烟气净化装置(11)进风口前设置有混风阀门(10);
第二步:采用对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作业区进行有效围挡封闭以实现对火焰切割机作业时产生烟气最大限度地捕集;在放置大型工件的地坑(1)上设置的高/低轨烟气捕集罩(2)和在火焰切割机(4)一侧设置围挡装置(5)分别作为移动部分和固定部分,将大型工件(3)的火焰切割机(4)的作业区有效地围挡封闭起来;火焰切割机(4)一侧设置的围挡装置(5)其框架为固定的,在框架结构内为直立吊挂、左右两边可折叠移动式封挡板结构,火焰切割机(4)悬臂在其中部留有的作业孔区伸入烟气捕集罩(2)内进行切割作业;作为移动部分的高/低轨烟气捕集罩(2)在放置/吊出大型工件时,可以移开作业位置区,将作业区全部敞开;作为移动部分的高/低轨烟气捕集罩2在其大型工件需要移入/移出的端面设置有可开启的挡板装置,方便高/低轨烟气捕集罩2移入/移出作业区;
第三步:对捕集的烟气进行净化处理;通过风管(15)、阻火冷却器(8)、烟气净化装置(11)、抽风装置(12)以及烟囱(13)对捕集到的烟气进行去除火星、降低温度、以及过滤清除微细粉尘净化处理;在所述风管(15)上设置有温度检测装置(9),根据烟气净化处理系统工艺需要,在烟气温度过高时开启烟气净化装置(11)进风口前设置的混风阀门(10)混入空气以便降低进入烟气净化装置(11)中的烟气温度,有效保护烟气净化装置(11)运行安全稳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烟气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步中,在放置大型工件的地坑(1)上设置的高/低轨烟气捕集罩(2)和在火焰切割机(4)一侧设置的围挡装置(5),所述高/低轨烟气捕集罩(2)作为移动部分、围挡装置(5)作为固定部分,将大型工件(3)的火焰切割机(4)的作业区有效地围挡封闭起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烟气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步中,火焰切割机(4)一侧设置的围挡装置(5)其框架为固定的,在框架结构内为直立吊挂、左右两边可折叠移动式封挡板结构,火焰切割机(4)悬臂在其中部留有的作业孔区伸入烟气捕集罩(2)内进行切割作业。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烟气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风管(15)、阻火冷却器(8)、烟气净化装置(11)、抽风装置(12)以及烟囱(13)对捕集到的烟气进行去除火星、降低温度、以及过滤清除微细粉尘净化处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烟气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风管(15)上设置有温度检测装置(9),根据烟气净化处理系统工艺需要,在烟气温度过高时开启烟气净化装置(11)进风口前设置的混风阀门(10)混入空气以便降低进入烟气净化装置(11)中的烟气温度,有效保护烟气净化装置(11)运行安全稳定。
6. 根据权利要求1、4、5中任一项所述的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烟气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烟气净化装置(11)为滤筒式烟气净化装置(11)或滤袋式烟气净化装置(11)。”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烟气捕集罩为高/低轨式结构;还包括移动风管/固定风管法兰式对接口;阻火冷却器,用去除火星、降低温度;设置在烟尘净化器进风口前的混风阀门,设置在风管上的温度检测装置根据烟尘净化处理系统工艺需要,在烟尘温度过高时开启烟尘净化装置进风口前设置的混风阀门混入空气以便降低烟尘净化装置中的烟气温度,有效保护烟尘净化装置的运行安全稳定;火焰切割机一侧的围挡装置的框架结构内的封挡板为直立吊挂、左右两边可折叠移动结构,火焰切割机悬臂在其中部留有的作业孔区伸入烟尘捕集罩内进行切割作业;本申请的工件放置在地坑中。而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阻火冷却器,用去除火星、降低温度”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采用在烟尘净化器进风口设置混风阀门,使设置在风管上的温度检测装置根据烟尘净化处理系统工艺需要,在烟尘温度过高时开启烟尘净化装置进风口前设置的混风阀门混入空气以便降低烟尘净化装置中的烟气温度的手段来有效保护烟尘净化装置的运行安全稳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以及4-6。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烟气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第一步:构造一种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烟气净化系统,其包括依次连接的在放置大型工件的地坑(1)上设置的高/低轨烟气捕集罩(2)和在火焰切割机(4)一侧设置的围挡装置(5),所述高/低轨烟气捕集罩(2)作为移动部分、围挡装置(5)作为固定部分,将大型工件(3)的火焰切割机(4)的作业区有效地围挡封闭起来;还包括移动风管/固定风管法兰式对接口(7)、风管(15)、阻火冷却器(8)、烟气净化装置(11)、抽风装置(12)、烟囱(13)以及系统控制装置(14);所述风管(15)上设置有温度检测装置(9)和在烟气净化装置(11)进风口前设置有混风阀门(10);
第二步:采用对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作业区进行有效围挡封闭以实现对火焰切割机作业时产生烟气最大限度地捕集;在放置大型工件的地坑(1)上设置的高/低轨烟气捕集罩(2)和在火焰切割机(4)一侧设置围挡装置(5),分别作为移动部分和固定部分,将大型工件(3)的火焰切割机(4)的作业区有效地围挡封闭起来;火焰切割机(4)一侧设置的围挡装置(5)其框架为固定的,在框架结构内为直立吊挂、左右两边可折叠移动式封挡板结构,火焰切割机(4)悬臂在其中部留有的作业孔区伸入烟气捕集罩(2)内进行切割作业;作为移动部分的高/低轨烟气捕集罩(2)在放置/吊出大型工件时,可以移开作业位置区,将作业区全部敞开;作为移动部分的高/低轨烟气捕集罩(2)在其大型工件需要移入/移出的端面设置有可开启的挡板装置,方便高/低轨烟气捕集罩(2)移入/移出作业区;
第三步:对捕集的烟气进行净化处理;通过风管(15)、阻火冷却器(8)、烟气净化装置(11)、抽风装置(12)以及烟囱(13)对捕集到的烟气进行去除火星、降低温度、以及过滤清除微细粉尘净化处理;在所述风管(15)上设置有温度检测装置(9),根据烟气净化处理系统工艺需要,在烟气温度过高时开启烟气净化装置(11)进风口前设置的混风阀门(10)混入空气以便降低进入 烟气净化装置(11)中的烟气温度,有效保护烟气净化装置(11)运行安全稳定;通过风管(15)、阻火冷却器(8)、烟气净化装置(11)、抽风装置(12)以及烟囱(13)对捕集到的烟气进行去除火星、降低温度、以及过滤清除微细粉尘净化处理;在所述风管(15)上设置有温度检测装置(9),根据烟气净化处理系统工艺需要,在烟气温度过高时开启烟气净化装置(11)进风口前设置的混风阀门(10)混入空气以便降低进入烟气净化装置(11)中的烟气温度,有效保护烟气净化装置(11)运行安全稳定;所述烟气净化装置(11)为滤筒式烟气净化装置(11)或滤袋式烟气净化装置(1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烟气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步中,火焰切割机(4)一侧设置的围挡装置(5),其框架为固定的,在框架结构内为直立吊挂、左右两边可折叠移动式封挡板结构,火焰切割机(4)悬臂在其中部留有的作业孔区伸入烟气捕集罩(2)内进行切割作业。”
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有以下两点:1)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保护的是结构,本申请保护的是方法,是操作步骤;2)申请的有益效果为:可有效地捕集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作业时产生的烟气,并方便现场生产作业操作;采用的阻火冷却器、测温装置以及混风阀门等可以确保火焰切割机烟气净化系统装置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消除或降低了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生产过程中烟尘造成的职业性危害。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虽然在形式上保护一种方法,但特征主要是通过结构来体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结构的同时也公开了一种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烟气净化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大厚度火焰切割机排烟除尘系统也可有效捕集烟气;在烟尘净化器前面设置阻火冷却器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采用在烟尘净化器进风口设置混风阀门,使设置在风管上的温度检测装置根据烟尘净化处理系统工艺需要,在烟尘温度过高时开启烟尘净化装置进风口前设置的混风阀门混入空气以便降低烟尘净化装置中的烟气温度的手段来有效保护烟尘净化装置的运行安全稳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还包括:阻火冷却器,用于去除火星、降低温度;2)还包括设置在烟气净化装置进风口前的混风阀门,设置在风管上的温度检测装置根据烟尘净化处理系统工艺需要,在烟气温度过高时开启烟气净化装置进风口前设置的混风阀门混入空气以便降低烟气净化装置中的烟气温度,有效保护烟气净化装置的运行安全稳定;3)围挡装置设置在火焰切割机一侧,火焰切割机悬臂在其中部留有的作业孔区伸入烟尘捕集罩内进行切割作业;围挡装置的框架结构内的封挡板为直立吊挂、左右两边可折叠移动结构,还包括移动风管/固定风管法兰式对接口;放置工件的为地坑,烟气捕集罩为高/低轨式结构。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和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1相同,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有所不同,其仅能证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参见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本申请虽然在形式上保护的为一种方法,但特征主要是通过结构来体现的;对比文件1在公开了结构的同时也公开了一种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烟气净化方法,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结构内容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可以得到的信息;2)对于技术效果,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也具有申请人所陈述的 “可有效地捕集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作业时产生的烟气,并方便现场生产作业操作”以及“消除或降低了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生产过程中烟尘造成的职业性危害”等技术效果;而“采用的阻火冷却器、测温装置以及混风阀门等可以确保火焰切割机烟气净化系统装置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非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会使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主要有以下两点:1)现有技术中的烟气捕集存在以下弊端:锻件过大导致的烟气排放点分散,捕集罩完全控制污染源需要加大捕集面积,从而增大了主风机电机功率,导致系统造价较高;捕集罩伸缩部分采用多层相套,罩与罩之间的密封性不好,漏风严重,切割过程中产生大量水汽,水汽上升影响操作工的视线,同时,水汽与灰尘混合,难以除去;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保护的是结构,本申请保护的是方法,是操作步骤;2)本申请的有益效果为:可有效地捕集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作业时产生的烟气,并方便现场生产作业操作;采用的阻火冷却器、测温装置以及混风阀门等可以确保火焰切割机烟气净化系统装置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消除或降低了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生产过程中烟尘造成的职业性危害。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5年0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
2.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烟气净化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大厚度火焰切割机排烟除尘系统,其应用的对象为大锻件(即大型工件),并公开了该系统的工作过程,即实质上公开了一种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烟气净化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1-0037段,附图1):要实现烟气净化必然存在步骤:第一步:构造一种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烟尘净化系统;其包括依次连接的在放置大型工件的切割平台12上设置的移动伸缩罩2(构成烟气捕集罩)和固定罩本体1(构成围挡装置),结合附图1可知,移动伸缩罩2作为移动部分、固定罩本体1作为固定部分,将大锻件的火焰切割机的作业区有效的围挡封闭起来,还包括管道(即风管)、除尘系统4(即烟气净化装置)、风机5(即抽风装置)、烟囱6以及电气控制系统7(即系统控制装置)、分别安装在除尘系统4进出口的温度传感器(即温度检测装置);其中的除尘系统4包括布袋除尘器(即滤袋式烟气净化装置);锻件吊装前,移动伸缩罩2缩回至靠近固定罩本体1位置,将锻件吊装在切割平台12上,当锻件吊装到位后,启动伸缩罩伸开,把锻件整体罩在内部,火焰切割机在伸缩罩内作业,作业时产生的上扬的烟气被伸缩罩有效捕集,即在放置大型工件的切割平台12上设置移动伸缩罩2,结合附图1可知,移动伸缩罩2作为移动部分、固定罩本体1作为固定部分,将大锻件的火焰切割机的作业区有效的围挡封闭起来(即采用对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作业区进行有效围挡封闭以实现对火焰切割机作业时产生烟气最大限度地捕集),固定罩本体1是由碳钢板焊接而成的门字型的中空框架,固定罩本体1的底端通过紧固件固定在地面上(即框架为固定的),固定罩本体1一侧敞口通过挡板封闭,另一侧敞口与移动伸缩罩连接;锻件吊装前,移动伸缩罩2缩回至靠近固定罩本体1位置,将锻件吊装在切割平台12上,当锻件吊装到位后,启动伸缩罩伸开,大锻件切割完毕后,伸缩罩收回,大锻件吊运,即公开了移动伸缩罩2在放置/吊出大型工件时可以移开作业区,将作业区全部敞开;还公开了:对捕集的烟气进行净化处理;通过管道(即风管)、除尘系统4、风机5以及烟囱6对捕集到的烟气进行过滤除细微粉尘净化处理,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除尘系统出、入口温度,温度超限后进行报警。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还包括:阻火冷却器,用于去除火星、降低温度;2)还包括设置在烟气净化装置进风口前的混风阀门,设置在风管上的温度检测装置根据烟尘净化处理系统工艺需要,在烟气温度过高时开启烟气净化装置进风口前设置的混风阀门混入空气以便降低烟气净化装置中的烟气温度,有效保护烟气净化装置的运行安全稳定;3)围挡装置设置在火焰切割机一侧,火焰切割机悬臂在其中部留有的作业孔区伸入烟尘捕集罩内进行切割作业;围挡装置的框架结构内的封挡板为直立吊挂、左右两边可折叠移动结构,还包括移动风管/固定风管法兰式对接口;放置工件的为地坑,烟气捕集罩为高/低轨式结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去除火焰切割时产生的火星以及保护烟气净化装置的运行安全稳定。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等离子切割烟尘净化器的前置过滤器,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7段,图1-2):该前置过滤器对等离子切割产生的烟尘进行初步的过滤,降低烟尘的温度,除去带火星的颗粒,延长后续烟尘净化器的使用寿命,其包括过滤室,该过滤室的顶面带有进风口,侧面带有出风口,所述过滤室内部设有多根冷却管,每根冷却管的外壁与过滤室的侧壁密封连接,冷却管的两端开放且与过滤室的外部相连通;等离子切割产生的烟尘由过滤室顶面的进风口进入过滤室的内部,穿过多根冷却管之间的间隙,由于冷却管的两端开放且与过滤室的外部连通,过滤室外部的空气进入冷却管内部,与冷却管间隙中的烟尘接触,带走烟尘的热量,降温后的烟尘由过滤室侧面的出风口排出;即对比文件2实质上公开了一种阻火冷却器,用于去除火星,降低温度;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去除切割烟尘中的火星降低温度;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烟气净化装置进出口均与风管连接,因此,温度检测装置设置在风管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设置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除尘系统出、入口温度,温度超限后进行报警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对温度过高的除尘系统进行冷却,而采用在烟气净化装置进风口设置混风阀门,使设置在风管上的温度检测装置根据烟尘净化处理系统工艺需要,在烟气温度过高时开启烟气净化装置进风口前设置的混风阀门混入空气以便降低烟气净化装置中的烟气温度的手段来有效保护烟气净化装置的运行安全稳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现行冶金固废综合利用标准汇编》,冶金工业研究院,冶金标准化研究所编,冶金工业出版社,2011年06月第1版,第31页:袋式除尘器入口烟气温度超过允许值时,应设有自动超温报警,并自动开启混风阀混入空气,降低烟温)。
为了避免火焰切割机整体被切割火焰所产生的高温烟气等腐蚀、污染,围挡装置设置在火焰切割机一侧,仅仅将切割机悬臂在其中部留有的作业孔区伸入烟气捕集罩内进行切割作业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围挡装置的框架结构内的封挡板为直立吊挂、左右两边可折叠移动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结构的常规选择;设置移动风管/固定风管法兰式对接口来连接风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大型工件,将工件放置于地坑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况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烟气捕集罩为高/低轨式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工件的实际结构形状以及现场的施工布置的需要容易选择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在权利要求1中出现过,即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1相同,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一样,都是采用可移动的捕集罩实现对大型工件的烟气捕集,且其中的捕集罩也不是多层相套的,因此,能够实现与本申请的捕集罩相同的技术效果;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有所不同,其仅能证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参见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本申请虽然在形式上保护一种方法,但特征主要是通过结构来体现的;对比文件1在公开了结构的同时也公开了一种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烟气净化方法,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结构内容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可以得到的信息;2)对于技术效果,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也具有申请人所陈述的 “可有效地捕集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作业时产生的烟气,并方便现场生产作业操作”以及“消除或降低了大型工件火焰切割机生产过程中烟尘造成的职业性危害”等技术效果;而“采用的阻火冷却器、测温装置以及混风阀门等可以确保火焰切割机烟气净化系统装置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非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会使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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