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铁氧体煅烧体、铁氧体烧结磁体的制造方法及铁氧体烧结磁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602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61696
优先权日:2012-08-31
申请(专利)号:201380044954.6
申请日:2013-08-08
复审请求人:日立金属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常莎莎
合议组组长:刘红梅
参审员:薛霏
国际分类号:H01F1/11,C04B35/26,C04B35/32,C04B35/40,H01F4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经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得到,则该权利要求在上述对比文件以及通过有限的试验的结合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4954.6,名称为“铁氧体煅烧体、铁氧体烧结磁体的制造方法及铁氧体烧结磁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日立金属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3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2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铁氧体煅烧体粒子。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3(CN102496438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13日)公开了一种铁氧体烧结磁体及磁体粒子,对比文件3公开的材料中各元素的含量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部分重叠,即存在部分的坐标围成区域交叉重叠。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属于同样磁性材料领域,并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均提供了一种铁氧体煅烧磁体粒子的组成,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铁氧体烧结磁体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2(CN101013622A,公开日为2007年08月08日)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铁氧体磁体的组成不同。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铁氧体磁体的组成。参照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中涉及的铁氧体的组成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铁氧体烧结磁体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铁氧体磁体的组成不同;2)在所述煅烧体或煅烧体粉末中,按照所述z合计为0.2≤z<0.25的方式添加Co的原料粉末。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参照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3中涉及的铁氧体的组成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制备烧结铁氧体磁体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Co原料前添加或后添加(如减少多次煅烧中易挥发的Co元素挥发损失、保证铁氧体成相稳定等),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0段、说明书附图图1-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铁氧体煅烧体粒子,其特征在于,在表示Ca、La、Sr、Ba、Fe及Co的金属元素的原子比的通式:Ca1-x-yLax(Sry′Ba1-y′)yFe2n-zCoz中,
1-x-y、x及y是在(x,y,1-x-y)三角坐标中,由坐标a:(0.470,0.297,0.233)、坐标b:(0.300,0.392,0.308)、坐标c:(0.300,0.300,0.400)、坐标d:(0.400,0.200,0.400)和坐标e:(0.470,0.200,0.330)包围的区域内的值,
且y′和z以及表示摩尔比的n满足
0.5≤y′≤1、
0.2≤z<0.25、和
5.2<n<5.6。
2. 一种铁氧体烧结磁体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工序:
按照以下方式混合原料粉末,从而得到混合原料粉末的原料粉末混合工序,即在表示Ca、La、Sr、Ba、Fe及Co的金属元素的原子比通式:Ca1-x-yLax(Sry′Ba1-y′)yFe2n-zCoz中,
1-x-y、x和y是在(x,y,1-x-y)三角坐标中,由坐标a:(0.470,0.297,0.233)、坐标b:(0.300,0.392,0.308)、坐标c:(0.300,0.300,0.400)、坐标d:(0.400,0.200,0.400)和坐标e:(0.470,0.200,0.330)包围的区域内的值,且y′和z以及表示摩尔比的n满足
0.5≤y′≤1、
0.2≤z<0.25、和
5.2<n<5.6;
煅烧所述混合原料粉末,得到煅烧体的煅烧工序;
粉碎所述煅烧体,得到煅烧体粉末的粉碎工序;
成形所述煅烧体粉末,得到成形体的成形工序;
焙烧所述成形体,得到烧结体的焙烧工序,
在所述混合原料粉末、煅烧体或煅烧体粉末中,相对于混合原料粉末、煅烧体或煅烧体粉末100质量%,添加0.1质量%以上且低于1.5质量% 的SiO2,以及
在所述煅烧体或煅烧体粉末中,相对于煅烧体或煅烧体粉末100质量%,添加以CaO换算计为0~2质量%的CaCO3。
3. 一种铁氧体烧结磁体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工序:
按照以下方式混合原料粉末,从而得到混合原料粉末的原料粉末混合工序,即在表示Ca、La、Sr、Ba、Fe及Co的金属元素的原子比的通式:Ca1-x-yLax(Sry′Ba1-y′)yFe2n-zCoz中,
1-x-y、x和y是在(x,y,1-x-y)三角坐标中,由坐标a:(0.470,0.297,0.233)、坐标b:(0.300,0.392,0.308)、坐标c:(0.300,0.300,0.400)、坐标d:(0.400,0.200,0.400)和坐标e:(0.470,0.200,0.330)包围的区域内的值,
且y′和z以及表示摩尔比的n满足
0.5≤y′≤1、
0≤z<0.25、和
5.2<n<5.6:
煅烧所述混合原料粉末,得到煅烧体的煅烧工序;
粉碎所述煅烧体,得到煅烧体粉末的粉碎工序;
成形所述煅烧体粉末,得到成形体的成形工序;
焙烧所述成形体,得到烧结体的焙烧工序,
在所述煅烧体或煅烧体粉末中,按照所述z合计为0.2≤z<0.25的方式添加Co的原料粉末,
在所述混合原料粉末、煅烧体或煅烧体粉末中,相对于混合原料粉末、煅烧体或煅烧体粉末100质量%,添加0.1质量%以上且低于1.5质量%的SiO2,以及
在所述煅烧体或煅烧体粉末中,相对于煅烧体或煅烧体粉末100质量%,添加以CaO换算计为0~2质量%的CaCO3。”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将说明书的发明名称修改为“铁氧体煅烧粒子及铁氧体烧结磁体的制造方法”。复审请求人认为:(1)审查员由0.29≤x≤0.40(即x),0.22≤m≤0.33计算得出了0.27≤1-x-m(即y)≤0.49,上述推算不恰当,对比文件3中并未公开包含本申请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的一个完整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3的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0025-0033和0062-0083段中记载的组成是铁氧体烧结磁体的组成,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铁氧体煅烧粒子不同,对比文件3的0086段记载了“使用Ca作为次要成分的情况下,通式(1)中的Ca的原子比m为同时含有次要成分的值。原子比m的范围是基于烧结后分析的组成而特定的”,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的权利要求中规定的组成是烧结后的含有烧结助剂的铁氧体烧结磁体的组成,并非煅烧体的组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对比文件3的发明构思中,对于Sr、La和Ca的含量(x、y和1-x-y),与本申请中的含量范围是具有一个交叠的区域,且其至少公开了(0.4,0.27,0.33)这个点,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之内,由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中各自对于n和z的关系限定,可以得到对比文件3公开的n、z数值也与本申请的范围交叠,n、z和x,y,1-x-y之间无明显的其它相互限定,且Ca是可以不作为次要成分添加的,即对比文件3的烧结体和煅烧体的组成可以是一致的,故对比文件3的发明构思实际上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范围交叠的技术方案。在本申请范围之内,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2)实施例只是发明构思的具体化体现,并不能仅因为实施例未公开一样的组成就认为对比文件未公开与本申请一样的组成。驳回决定中列出对比文件3中n、z的可能取值只是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而进行进一步说明而引入的,实际上在对比文件3的发明构思中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一样的铁氧体粒子。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包括两个技术方案,即方案一,y’=1,通式中仅有Sr元素,没有Ba元素;方案二,通式中既有Sr元素又有Ba元素。对于方案一,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铁氧体烧结磁体及磁体粒子。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属于同样的磁性材料领域,并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均提供了一种铁氧体煅烧磁体粒子的组成。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对于方案二,铁氧体煅烧粒子中还含有Ba元素及其配比构成了其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铁氧体煅烧粒子中Sr元素的替代元素。本领域公知Sr和Ba均是第二主族元素,性质非常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Ba元素部分替代Sr元素,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至于具体的取代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调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及有限次的试验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包括两个技术方案,即方案一,y’=1,通式中仅有Sr元素,没有Ba元素;方案二,通式中既有Sr元素又有Ba元素。对于方案一,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铁氧体磁性材料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铁氧体原料粉末的组成不同。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铁氧体原料粉末的组成。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铁氧体烧结磁体及磁体粒子。权利要求2的原料粉末的原子比通式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一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技术方案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二与对比文件2的另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是铁氧体原料中还含有Ba元素及其配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铁氧体煅烧粒子中Sr元素的替代元素。本领域公知Sr和Ba均是第二主族元素,性质非常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Ba元素部分替代Sr元素,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至于具体的取代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调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二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以及有限的试验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包括两个技术方案,即方案一,y’=1,通式中仅有Sr元素,没有Ba元素;方案二,通式中既有Sr元素又有Ba元素。对于技术方案一,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铁氧体磁性材料。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铁氧体磁体原料的组成不同;2)在所述煅烧体或煅烧体粉末中,按照所述z合计为0.2≤z<0.25的方式添加Co的原料粉末。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铁氧体烧结磁体及磁体粒子。由此可知,权利要求3的原料粉末的原子比通式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制备烧结铁氧体磁体过程中,Co原料前添加或后添加均是本领域制备铁氧体材料常见的添加方式,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权利要求3技术方案一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技术方案二,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二与对比文件2的另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是铁氧体原料中还含有Ba元素及其配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铁氧体煅烧粒子中Sr元素的替代元素。本领域公知Sr和Ba均是第二主族元素,性质非常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Ba元素部分替代Sr元素,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至于具体的取代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调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二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知常识和有限的试验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2、3中的“0.5≤y′≤1”修改为“0.5≤y′<1、”,“0.2≤z<0.25”修改为 “0.2<z<0.25”。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铁氧体煅烧体粒子,其特征在于,在表示Ca、La、Sr、Ba、Fe及Co的金属元素的原子比的通式:Ca1-x-yLax(Sry′Ba1-y′)yFe2n-zCoz中,
1-x-y、x及y是在(x,y,1-x-y)三角坐标中,由坐标a:(0.470,0.297,0.233)、坐标b:(0.300,0.392,0.308)、坐标c:(0.300,0.300,0.400)、坐标d:(0.400,0.200,0.400)和坐标e:(0.470,0.200,0.330)包围的区域内的值,
且y′和z以及表示摩尔比的n满足
0.5≤y′<1、
0.2<z<0.25、和
5.2<n<5.6。
2. 一种铁氧体烧结磁体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工序:
按照以下方式混合原料粉末,从而得到混合原料粉末的原料粉末混合工序,即在表示Ca、La、Sr、Ba、Fe及Co的金属元素的原子比通式:Ca1-x-yLax(Sry′Ba1-y′)yFe2n-zCoz中,
1-x-y、x和y是在(x,y,1-x-y)三角坐标中,由坐标a:(0.470,0.297,0.233)、坐标b:(0.300,0.392,0.308)、坐标c:(0.300,0.300,0.400)、坐标d:(0.400,0.200,0.400)和坐标e:(0.470,0.200,0.330)包围的区域内的值,且y′和z以及表示摩尔比的n满足
0.5≤y′<1、
0.2<z<0.25、和
5.2<n<5.6;
煅烧所述混合原料粉末,得到煅烧体的煅烧工序;
粉碎所述煅烧体,得到煅烧体粉末的粉碎工序;
成形所述煅烧体粉末,得到成形体的成形工序;
焙烧所述成形体,得到烧结体的焙烧工序,
在所述混合原料粉末、煅烧体或煅烧体粉末中,相对于混合原料粉末、煅烧体或煅烧体粉末100质量%,添加0.1质量%以上且低于1.5质量% 的SiO2,以及
在所述煅烧体或煅烧体粉末中,相对于煅烧体或煅烧体粉末100质量%,添加以CaO换算计为0~2质量%的CaCO3。
3. 一种铁氧体烧结磁体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工序:
按照以下方式混合原料粉末,从而得到混合原料粉末的原料粉末混合工序,即在表示Ca、La、Sr、Ba、Fe及Co的金属元素的原子比的通式:Ca1-x-yLax(Sry′Ba1-y′)yFe2n-zCoz中,
1-x-y、x和y是在(x,y,1-x-y)三角坐标中,由坐标a:(0.470,0.297,0.233)、坐标b:(0.300,0.392,0.308)、坐标c:(0.300,0.300,0.400)、坐标d:(0.400,0.200,0.400)和坐标e:(0.470,0.200,0.330)包围的区域内的值,
且y′和z以及表示摩尔比的n满足
0.5≤y′<1、
0≤z<0.25、和
5.2<n<5.6;
煅烧所述混合原料粉末,得到煅烧体的煅烧工序;
粉碎所述煅烧体,得到煅烧体粉末的粉碎工序;
成形所述煅烧体粉末,得到成形体的成形工序;
焙烧所述成形体,得到烧结体的焙烧工序,
在所述煅烧体或煅烧体粉末中,按照所述z合计为0.2<z<0.25的方式添加Co的原料粉末,
在所述混合原料粉末、煅烧体或煅烧体粉末中,相对于混合原料粉末、煅烧体或煅烧体粉末100质量%,添加0.1质量%以上且低于1.5质量%的SiO2,以及
在所述煅烧体或煅烧体粉末中,相对于煅烧体或煅烧体粉末100质量%,添加以CaO换算计为0~2质量%的CaCO3。”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具有优异的磁特性的烧结磁体仅为实施例中记载的烧结磁体,除了实施例之外的组成的磁特性优异的烧结体并没有实际公开。对比文件3的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0025-0033、0062-0083段中记载的组成是铁氧体烧结磁体的组成,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铁氧体煅烧体粒子不同。即铁氧体烧结磁体是将铁氧体煅烧体粒子与烧结助剂混合并烧结而得到的,由于添加CaCO3作为烧结助剂,因此,铁氧体烧结磁体和铁氧体煅烧体粒子二者的组成是不同的。对比文件3的全部实施例均是添加CaCO3来制造烧结磁体,没有公开不添加次要成分Ca的例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将发明名称修改为“铁氧体煅烧粒子及铁氧体烧结磁体的制造方法”,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是:2018年0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0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经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得到,则该权利要求在上述对比文件和有限的试验结合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3、2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3:CN102496438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1013622A,公开日为2007年08月08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铁氧体煅烧体粒子。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铁氧体烧结磁体及磁体粒子,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0025-0033、0062-0086段):主相通式为RxCamA1-x-m(Fe12-yMy)z,其中R可为La,M可为Co,A可为Sr和Ba,且0.29≤x≤0.40(即权利要求1中的x),0.22≤m≤0.33(即权利要求1中的1-x-y),0.20≤yz≤0.30(即权利要求1中的z),10.4≤12z(即权利要求1中的2n)≤11.1,经计算可知,0.27≤1-x-m(即权利要求1中的y)≤0.49,5.2≤n≤5.55,原子比m的范围是基于烧结后分析的组成而特定的,对作为次要成分Ca成分不使用的情况适用。上述公开的材料中元素的含量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限定的部分元素的范围部分重叠,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铁氧体煅烧粒子中Sr、Ba元素各自的配比和Co元素的配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铁氧体煅烧粒子中Sr、Ba、Co元素的配比。对比文件3公开了Sr和Ba总体的原子含量,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中y的值是部分重合的,但没有公开Sr和Ba各自的原子比。Sr和Ba均是第二主族元素,性质非常接近,这两种元素各自的原子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调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3公开了Co的原子百分比是0.20≤yz≤0.30,在此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选择Co的原子百分比为0.2<z<0.25是容易的,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有限的试验得到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铁氧体烧结磁体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铁氧体磁性材料,并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8-19页):1、按铁氧体成分配比混合原料;2、混合好原料后保持3小时预烧(即煅烧);3、对预烧体进行粗粉碎和微粉碎;4、对所得到微粉碎浆料的固体成分的浓度进行调整,使用湿式磁场成型机在外加磁场中成型;5、成形体在大气中保持1小时烧成;在微粉碎过程中,添加0.60wt%的SiO2以及1.40wt%的CaCO3作为副成分。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铁氧体原料粉末的组成不同。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铁氧体原料粉末的组成。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铁氧体烧结磁体及磁体粒子,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0025-0033、0062-0086段):主相通式为RxCamA1-x-m(Fe12-yMy)z,其中R可为La,M可为Co,A可为Sr和Ba,且0.29≤x≤0.40(即权利要求1中的x),0.22≤m≤0.33(即权利要求1中的1-x-y),0.20≤yz≤0.30(即权利要求1中的z),10.4≤12z(即权利要求1中的2n)≤11.1,经计算可知,0.27≤1-x-m(即权利要求1中的y)≤0.49,5.2≤n≤5.55,原子比m的范围是基于烧结后分析的组成而特定的,对作为次要成分Ca成分不使用的情况适用。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的原料粉末的组成元素和部分元素配比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公开了Sr和Ba总体的原子含量,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中y的值是部分重合的,但没有公开Sr和Ba各自的原子比。Sr和Ba均是第二主族元素,性质非常接近,这两种元素各自的原子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调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3公开了Co的原子百分比是0.20≤yz≤0.30,在此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选择Co的原子百分比为0.2<z<0.25是容易的,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权利要求2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铁氧体烧结磁体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铁氧体磁性材料,并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8-19页):1、按铁氧体成分配比混合原料;2、混合好原料后保持3小时预烧(即煅烧);3、对预烧体进行粗粉碎和微粉碎;4、对所得到微粉碎浆料的固体成分的浓度进行调整,使用湿式磁场成型机在外加磁场中成型;5、成形体在大气中保持1小时烧成;在微粉碎过程中,添加0.60wt%的SiO2以及1.40wt%的CaCO3作为副成分。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铁氧体磁体原料的组成不同;2)在所述煅烧体或煅烧体粉末中,按照所述z合计为0.2≤z<0.25的方式添加Co的原料粉末。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铁氧体烧结磁体及磁体粒子,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0025-0033、0062-0086段):主相通式为RxCamA1-x-m(Fe12-yMy)z,其中R可为La,M可为Co,A可为Sr和Ba,且0.29≤x≤0.40(即权利要求1中的x),0.22≤m≤0.33(即权利要求1中的1-x-y),0.20≤yz≤0.30(即权利要求1中的z),10.4≤12z(即权利要求1中的2n)≤11.1,经计算可知,0.27≤1-x-m(即权利要求1中的y)≤0.49,5.2≤n≤5.55,原子比m的范围是基于烧结后分析的组成而特定的,对作为次要成分Ca成分不使用的情况适用。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的原料粉末的组成元素和部分元素配比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公开了Sr和Ba总体的原子含量,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中y的值是部分重合的,但没有公开Sr和Ba各自的原子比。Sr和Ba均是第二主族元素,性质非常接近,这两种元素各自的原子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调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3公开了Co的原子百分比是0.20≤yz≤0.30,在此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Co的原子百分比为0.2<z<0.25是容易的,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制备烧结铁氧体磁体过程中,Co原料前添加或后添加均是本领域制备铁氧体材料常见的添加方式,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权利要求3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的实施例仅是对对比文件3发明内容的部分列举,并非穷举。合议组使用对比文件3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0025-0033、0062-0086段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是合理的,不能因为对比文件3的实施例部分没有公开某些技术特征,就认为对比文件3不能作为对比文件来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86段记载,“由于原子比m的范围是基于烧成后分析的组成而特定的,所以显然对作为次要成分使用Ca成分的情况及不适用的情况两者都适用”,即公开了对比文件3的制备过程中可以添加也可以不添加次要成分。如果在煅烧之后的制备过程中没有再添加次要成分等其他的成分,一般来说,最终烧成的铁氧体磁铁的成分配比和煅烧体的成分配比以及原料的成分配比就是一致的。虽然对比文件2的制备方法中公开了在粗粉碎过程,即煅烧之后添加Ca。但是是否添加Ca元素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选择不添加,即权利要求2、3中添加以CaO换算计为0质量%的CaCO3的技术方案。也可以在煅烧体或煅烧体粉末中进行添加,添加Ca元素的技术效果都是可以预期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合议组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6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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