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光纤电缆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89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43921
优先权日:2011-05-03
申请(专利)号:201280021774.1
申请日:2012-05-02
复审请求人:康宁光缆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霞
合议组组长:尉小霞
参审员:孙晓明
国际分类号:G02B6/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对比文件给出了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的技术启示,且结合无需创造性劳动,则可以认定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21774.1,名称为“光纤电缆束”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康宁光缆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5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5月0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3年11月04日,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6日以权利要求第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10042816A1,公开日为2010年04月15日;
对比文件3:JP特开平4-194811A,公开日为1992年07月1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3年11月04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6年06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纤电缆束,所述光纤电缆束包含:
具有至少一个子单元光纤电缆的内层;
和具有多个子单元光纤电缆的外层,所述外层螺旋绞合在所述内层周围,其中每个子单元光纤电缆包含:
至少一个光纤;
松散拉伸强度构件层,所述层围绕所述至少一个光纤;
及聚合子单元护套,所述聚合子单元护套围绕所述松散拉伸强度构件层;
其中所述具有子单元的外层包含所述束的外部周边,并且所述束不含外部绑扎器和护套。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电缆束,其中所述束不含玻璃强化塑料(GRP)强度构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电缆束,其中所述内层包含单个子单元且所述外层包含五个子单元。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纤电缆束,其中所述外层的绞距长度介于40mm至60mm之间。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光纤电缆束,其中所述外层的绞距长度介于45mm至55mm之间。
6. 如权利要求3至5所述的光纤电缆束,其中所述束的平均外部直径在4.6mm至5.2mm的范围中,其中所述平均直径通过在所述束的多个横截面处用圆划定所述束的范围来估计。
7. 如权利要求3至5所述的光纤电缆束,其中所述外层中的所述子单元 的直径在1.6mm至1.7mm的范围中。
8. 如权利要求3至5所述的光纤电缆束,其中所述拉伸强度构件包含芳纶纱。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电缆束,其中所述内层包含三个子单元且所述外层包含九个子单元。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光纤电缆束,其中所述外层的绞距长度介于60mm至80mm之间。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光纤电缆束,其中所述外层的绞距长度介于65mm至75mm之间。
12. 如权利要求9至11所述的光纤电缆束,其中所述束的平均外部直径在6.2mm至6.6mm的范围中,其中所述平均直径是通过在所述束的多个横截面处用圆划定所述束的范围来估计。
13. 如权利要求9至11所述的光纤电缆束,其中所述外层中的所述子单元的直径在1.6mm至1.7mm的所述范围中。
14. 如权利要求9至11所述的光纤电缆束,其中所述拉伸强度构件包含芳纶纱,且其中所述内层中的子单元相对于所述外层中的子单元反式螺旋地绞合。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电缆束,其中所述内层包含一个子单元且所述外层包含七个子单元,所述内层中的所述一个子单元具有大于所述外层中的所述七个子单元的外部直径的外部直径。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光纤电缆束,其中所述外层的绞距长度介于50 mm至70mm之间且所述内层中的所述子单元的直径在2.8mm至3.0mm的范围中。
17. 如权利要求15至16所述的光纤电缆束,其中所述束的平均外部直径在5.0mm至5.4mm的范围中,其中所述平均直径是通过在所述束的多个横截面处用圆划定所述束的范围来估计。
18. 如权利要求15至16所述的光纤电缆束,其中所述束的平均外部直径在5.8mm至6.2mm的范围中,其中所述平均直径是通过在所述束的多个横截面处用圆划定所述束的范围来估计。
19. 如权利要求15至16所述的光纤电缆束,其中所述外层中的所述子单元的直径在1.6mm至1.7mm的所述范围中且其中所述拉伸强度构件包含芳纶纱。
2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电缆束,其中:
所述内层包含一个中央子单元且所述外层包含八个子单元,所述内层中的所述子单元具有大于所述外层中的所述八个子单元的外部直径的外部直径;
所述外层的绞距长度介于50mm至70mm之间且所述内层中的所述子单元的直径在2.8mm至3.0mm的所述范围中;
所述外层中的所述子单元的直径在1.6mm至1.7mm的所述范围中;
及所述拉伸强度构件包含芳纶纱。”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束不含外部绑扎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特征,并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20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康宁光缆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 于2018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外层中的子单元光纤电缆螺旋地绞合在内层周围,从而使得具有子单元外层包含束的外部周边,并且束不含外部绑扎器和护套。对比文件3教导的是,为了去除外部绑扎器,全部的小光纤电缆必须绞合在一起,没有教导或暗示可以仅将一部分(如处于外层的)小光纤电缆或子单元绞合在一起。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尝试将对比文件3结合到对比文件1,得到的技术方案将是全部九个子单元电缆被绞合到一起以形成不含外部绑扎器的光纤组件,这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14日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束不含外部绑扎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特征,并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合议组忽视或低估了将对比文件3中的绞合技术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复杂性。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具有单层结构的光纤电缆的绞合技术。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如合议组所指出的那样将对比文件3的绞合技术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几何结构(即,一层子单元结构还是双层子单元结构)上的差异将使问题复杂化。此外,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优点可以通过所要求保护的电缆组件的绞合结构来实现,所述绞合结构由螺旋绞合的小光纤数(例如单个光纤)的电缆子单元和不需要中心强度构件或外部绑扎线的组装来形成,所述子单元可以穿过狭窄的曲折路径同时保持最小的光学衰减水平;而对比文件3没能公开或教导这种绞合结构。因此,在没有其他对比文件的情况下,仅通过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容易地实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发明。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3年11月04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6年06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对比文件给出了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的技术启示,且结合无需创造性劳动,则可以认定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纤电缆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纤电缆束(见说明书第[0025]、[0028]段,附图1):光纤电缆束10包含由3根子单元光纤电缆100组成的内层120(相当于具有至少一个子单元光纤电缆的内层,见图1),和具有多个子单元光纤电缆100的外层130,所述外层130的子单元光纤电缆100螺旋绞合在所述内层120周围,其中每个子单元光纤电缆100包含至少一个光纤150,松散拉伸强度构件层158,所述层158围绕所述至少一个光纤150,及聚合子单元护套160,所述聚合子单元护套160围绕所述松散拉伸强度构件层158;松散拉伸强度构件层158为每个光纤子单元增添了足够的拉伸强度,以使得光纤电缆束10不需要额外的强力构件,例如不需要外护套,从附图1就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束10不含外部护套,所述具有子单元的外层130包含所述束的外部周边。
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束不含外部绑扎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地分离光纤以在不同的场合使用子光纤。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绞合型光纤电缆电缆(见说明书第1页第2栏第11行至第3页第2栏第19行,附图1至3):光纤电缆束的外部周边不含护套(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栏第21至22行“大光ファイバケーブル50の上には被覆を設けない”); 由附图1、2可知光纤电缆束的外部周边不含外部绑扎器(且由说明书第2页第2栏第30至32行“分岐する場合は、第2図のように、既に撚りが解かれている各小光ファイバケーブル30を別々の方向に導くだけであり”可知,只需要解开绞合束即可将小光缆30引向不同的方向)。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方便地分离光纤以在不同的场合使用子光纤,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光纤光缆束不含玻璃强化塑料强度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束10可以不含玻璃强化塑料(GRP)强度构件(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见图10-11):光纤组件600包含由五个电缆300的外层630所围绕的一个子单元光纤电缆300的内层620(相当于所述内层包含单个子单元且所述外层包含五个子单元)。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进一步限定外层绞距长度介于40mm至60mm之间和45mm至55mm之间。在电线电缆领域,螺旋绞合成束是一种常用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明确知道螺旋绞距长度和单元尺寸之间存在制约关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绞距,因此,上述绞距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试验即可获得的,属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和7进一步限定束的平均外部直径在4.6mm至5.2mm范围,且该直径通过束的多个横截面处用圆划定束的范围来估计,外层中的子单元的直径在1.6mm至1.7mm范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特征(见说明书第[0050]段,图1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和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和9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拉伸强度构件158包含芳纶纱(见说明书第[0029]段);子单元电缆100的内层120由三个内部子单元电缆100构成,子单元电缆100的外层130由环绕内层120的九个子单元电缆构成,成″9-3″配置(见说明书第[0025]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和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0和11进一步限定外层的绞距长度介于60mm至80mm之间以及65mm至75mm之间,在电线电缆领域,螺旋绞合成束是一种常用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明确知道螺旋绞距长度和单元尺寸之间存在制约关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绞距,因此,上述数值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试验即可获得的,属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和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束的平均外径在6.2mm至6.6mm的范围,平均直径是通过束的多个横截面处用圆划定束的范围来估计,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3]-[0045]段,图9):所述电缆束的平均外部直径可能小于8mm,进一步的约为6mm,其中所述平均直径通过在所述束的多个横截面处用圆划定所述束的范围来估计。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平均外部直径在6.2-6.6mm之间,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6mm,根据实际需要即可容易获得平均外部直径在6.2-6.6mm之间的电缆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外层的子单元直径在1.6mm至1.7mm,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见说明书第[0041段]):所述外层中的所述子单元的直径为1.65mm(在1.6mm至1.7mm的范围中),因此,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4进一步限定拉伸强度构件以及子单元的绞合形式,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见说明书第[0029]段):所述拉伸强度构件158包含芳纶纱。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所述内层中的子单元相对于所述外层中的子单元反式螺旋地绞合”,然而,内外层采用反式螺旋绞合可以使内外层螺旋绞合应力相互作用,使电缆束不易松开,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内层包含一个子单元外层包含七个子单元,且一个子单元具有大于七个子单元的外部直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内层为1个中央子单元,外层包含5个子单元(见图10、11)。而光纤子单元的数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2]段已经公开了:改变子单元电缆的数目(诸如,八个、二十四个等)可以被配置于根据本发明的光纤电缆组件中。因此,不论是外层包含5个子单元还是7个子单元都是一种常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当外层子单元数量增加时,其螺旋绞合所包围的中间空腔部分的直径必然增大,为了使内层和外层能够保持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容易想到将内层子单元的直径增大以配合外层子单元的绞合(即内层中的所述一个子单元具有大于所述外层中的所述七个子单元的外部直径的外部直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6进一步限定外层绞距长度和内层子单元直径。在电线电缆领域,螺旋绞合成束是一种常用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明确知道螺旋绞距长度和单元尺寸之间存在制约关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绞距,因此,50mm至70mm的数值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试验即可获得的,属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根据内外层子单元的个数相应调整内层子单元的直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7和18进一步限定束平均外径。对比文件1公开了束的平均外径是4.8mm,且平均直径是通过束的多个横截面处用圆划定束的范围来估计(见说明书[0050]段,图11),那么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调整平均外径到5.0至5.4mm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权利要求18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见说明书[0045]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和1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14、权利要求19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见说明书[0029]、[0041]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20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内层为1个中央子单元,外层包含5个子单元(见图10、11)。而光纤子单元的数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2]段已经公开了:改变子单元电缆的数目(诸如,八个、二十四个等)可以被配置于根据本发明的光纤电缆组件中。因此,不论是外层包含5个子单元还是8个子单元都是一种常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当外层子单元数量增加时,其螺旋绞合所包围的中间空腔部分的直径必然增大,为了使内层和外层能够保持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容易想到将内层子单元的直径增大以配合外层子单元的绞合(即内层中的所述一个子单元具有大于所述外层中的所述八个子单元的外部直径的外部直径);在电线电缆领域,螺旋绞合成束是一种常用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明确知道螺旋绞距长度和单元尺寸之间存在制约关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绞距,因此,50mm至70mm的数值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试验即可获得的,属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根据内外层子单元的个数相应调整内层子单元的直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外层中的所述子单元的直径为1.65mm(见说明书第[0041段]),且拉伸强度构件包含芳纶纱(见说明书第[0029]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评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缆具有内层和外层,外层的子单元螺旋绞合在内层周围,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光纤电缆束不包含外部绑扎器,即,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由螺旋绞合的小光纤束的电缆子单元和不需要中心强度构建的组合结构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且对比文件1中的子单元同样可以穿过狭窄的曲折路径同时保持最小的光学衰减水平,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方便地分离光纤以在不同的场合使用子光纤。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使用螺旋绞合从而使光纤不需要绑扎带和护套即可定型的光缆,即,给出了通过使得光纤螺旋绞合的方式即可不需要绑扎带和护套的技术启示,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双层子单元结构内容的基础上,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对对比文件1中外层子单元的绞合方式进行改进,从而达到无需绑扎带和护套即可定型的技术效果,而这种改进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存在使问题复杂化的情况。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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