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遮阳板的改进的自行车头盔-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遮阳板的改进的自行车头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83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53750
优先权日:2013-01-07
申请(专利)号:201310115412.5
申请日:2013-04-03
复审请求人:韬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彭予泓
合议组组长:魏嵬
参审员:崔秀艳
国际分类号:A42B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且给出了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15412.5,名称为“具有遮阳板的改进的自行车头盔”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韬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07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并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2月28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在驳回决定中,使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469735Y,公告日为2002年01月09日;
对比文件2:US5675843A,公开日为1997年10月1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改进的自行车头盔,其包括:
A.具有凹入形状的内层;
B.具有凸出形状的外层,外层覆盖内层,外层包括:
i.外层附接构件;以及
ii.外层锁定构件;以及
C.遮阳板,其包括:
i.遮蔽构件;
ii.连接到且远离遮蔽构件的遮阳板附接构件,且其中所述遮阳板附接构件适于与外层附接构件可旋转地接合以形成一个支点;以及
iii.遮阳板锁定构件,其适于可操作地接合到外层锁定构件以便可释放地将遮阳板锁定到固定位置内,以及其中所述遮阳板锁定构件以及外层锁定构件可操作地接合以便允许将遮阳板可释放地锁定到多个固定位置之一内;以及
其中所述遮阳板附接构件和外层附接构件通过卡扣配合紧固件可旋转地接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自行车头盔,其中所述多个固定位置是从约2个固定位置至约6个固定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自行车头盔,其中所述遮阳板附接构件包括选自于由突起和凹口构成的组中的遮阳板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自行车头盔,其中所述遮阳板锁定构件包括选自于由突起和凹口构成的组中的遮阳板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自行车头盔,其中所述外层附接构件包括选自于由突起和凹口构成的组中的外层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自行车头盔,其中所述外层锁定构件包括选自于由突起和凹口构成的组中的外层结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自行车头盔,其中遮阳板锁定构件接近遮阳板附接构件,以及其中所述外层锁定构件相应接近外层附接构件。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自行车头盔,其中所述外层包括成对的一对彼此相对的外层附接构件,以及其中所述遮阳板包括成对的一对彼此相对的遮阳板附接构件,以及其中成对的该对外层附接构件可旋转地接合成对的该对遮阳板附接构件。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自行车头盔,其中所述外层附接构件包括外层左侧附接构件及外层右侧附接构件,以及其中所述外层还包括:
iii.外层前侧;
iv.与外层前侧相对的外层后侧;
v.可操作地连接到外层前侧和外层后侧的外层左侧,所述外层左侧包括外层左侧附接构件;
vi.可操作地连接到外层前侧和外层后侧的外层右侧,外层右侧与外层左侧相对,以及外层右侧包括外层右侧附接构件;以及
其中所述遮阳板附接构件包括遮阳板左侧附接构件和遮阳板右侧附接构件,且其中所述遮阳板还包括:
iv.从遮蔽构件延伸的遮阳板左臂部,遮阳板左臂部包括连接到且远离遮蔽构件的遮阳板左侧附接构件;以及
v.从遮蔽构件延伸的遮阳板右臂部,遮阳板右臂部与遮阳板左臂部相对,遮阳板右臂部包括连接到且远离遮蔽构件的遮阳板右侧附接构件;以及其中所述外层左侧附接构件与遮阳板左侧附接构件可旋转地接合,以及其中所述外层右侧附接构件与遮阳板右侧附接构件可旋转地接合。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自行车头盔,其中所述外层附接构件包括对称平面。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自行车头盔,其中卡扣配合紧固件选自于由圆筒型卡扣配合紧固件和球面型卡扣配合紧固件构成的组。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自行车头盔,其中所述外层附接构件嵌入于外层中。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自行车头盔,其中外层附接构件、外层锁定构件、遮阳板附接构件和遮阳板锁定构件单独地由选自于塑料、树脂、橡胶、玻璃、及其组合的材料制成。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自行车头盔,还包括外壳,其中所述外壳包括外层锁定构件以及外层附接构件。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自行车头盔,其中所述外层附接构件和外层锁定构件一体地形成于外壳中。
16. 一种改进的自行车头盔,其包括:
A.具有凹入形状的内层;以及
B.具有凸出形状的外层,外层覆盖内层,外层包括:
i.外层附接构件,其包括外层左侧附接构件以及外层右侧附接构件;
ii.外层前侧;
iii.与外层前侧相对的外层后侧;
iv.外层左侧,其可操作地连接到外层前侧以及外层后侧,外层左侧包括外层左侧附接构件,其包括外层结构;
v.外层右侧,其可操作地连接到外层前侧以及外层后侧,外层右侧与外层左侧相对,以及外层右侧包括外层右侧附接构件,其包括外层结构;
vi.外层锁定构件,其包括:
(1)接近外层左侧附接构件的外层左侧锁定构件,外层左侧锁定构件包括外层结构;以及
(2)接近外层右侧附接构件的外层右侧锁定构件,外层右侧锁定构件包括外层结构;
其中外层结构包括凹口;以及
C.遮阳板,其包括:
i.遮蔽构件;
ii.从遮蔽构件延伸的遮阳板左臂部,遮阳板左臂部包括:
(1)连接到且远离遮蔽构件的遮阳板左侧附接构件,遮阳板左侧附接构件适于与外层左侧附接构件可旋转地接合以便形成一个支点,遮阳板左侧附接构件包括遮阳板结构;以及
(2)接近遮阳板左侧附接构件的遮阳板左侧锁定构件,遮阳板左侧锁定构件适于可操作地接合外层左侧锁定部件,以便将遮阳板可释放地锁定到从约2个固定位置到约6个固定位置内,遮阳板左侧锁定构件包括遮阳板结构;以及
iii.从遮蔽构件延伸的遮阳板右臂部,遮阳板右臂部与遮阳板左臂部相对,遮阳板右臂部包括:
(1)连接到且远离遮蔽构件的遮阳板右侧附接构件,遮阳板右侧附接构件适于与外层右侧附接构件可旋转地接合以形成一个支点,遮阳板右侧附接构件包括遮阳板结构;以及
(2)接近遮阳板右侧附接构件的遮阳板右侧锁定构件,遮阳板右侧锁定构件适于可操作地接合外层右侧锁定构件,以便将遮阳板可释放地锁定到从约2个固定位置到约6个固定位置内,遮阳板右侧锁定构件包括遮阳板结构;以及
其中所述遮阳板结构包括突起,且其中所述突起接合外层结构的相应凹口以便形成卡扣配合紧固件。”
驳回决定中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比文件1中的遮蔽构件为遮阳板,遮阳板附接构件和外层附接构件通过卡扣配合紧固件可旋转地接合。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中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1、2结合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遮蔽构件为遮阳板,遮阳板可锁定到2-6个固定位置,遮阳板与外层通过突起和凹口形成的卡扣配合紧固件来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头盔,具有遮阳板,一种卡扣配合紧固件,通过突起36和凹口42配合来形成紧固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中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2的卡扣配合紧固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将面罩换成遮阳板,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多个锁定位置可以是2-6个或者任意个,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韬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1)对比文件1属于机车安全帽领域,对比文件2属于自行车头盔领域,应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为属于同一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2。(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能结合,理由如下:一方面,对比文件1的面罩必须是透明的,对比文件2的遮阳板必须是不透明的,二者作用相反,导致对比文件1和2不能结合;另一方面,每种类型的头盔具有不同的安全要求和规范,一个自行车头盔领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去查看一个摩托车头盔的连接和旋转系统,摩托车头盔规范需要螺丝和非常高耐用度的连接系统,以防面罩在碰撞中破裂,这些系统必然非常昂贵和沉重,对于自行车头盔领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这些连接系统太沉重、昂贵,如果被实际应用于自行车头盔,他们是超功能的。(3)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其中所述遮阳板附接构件和外层附接构件通过卡扣配合紧固件可旋转地接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外层还包括外层锁定构件;遮阳板附接构件适于与外层附接构件可旋转地接合以形成一个支点;遮阳板还包括遮阳板锁定构件,遮阳板锁定构件适于可操作地接合到外层锁定构件以便可释放地将遮阳板锁定到固定位置内,以及其中所述遮阳板锁定构件以及外层锁定构件可操作地接合以便允许将遮阳板可释放地锁定到多个固定位置之一内。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以固定方式产生遮阳板的多个不同角度且易于将遮阳板调整到多个角度。对比文件1公开了实现护罩以固定方式产生多个不同角度并且易于将护罩调整得到多个角度的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根据上述教导,将对比文件1的具体结构用于对比文件2中,并进一步将对比文件2中安装板40的结构相应调整,以使得遮阳板的附接凸起30适于与外壳16的孔17可旋转地接合以便形成一个支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外层还包括外层锁定构件,以及外层锁定构件的具体结构;遮阳板左侧、右侧附接构件分别适于与外层左侧、右侧附接构件可旋转地接合以便形成一个支点;遮阳板左臂部、遮阳板右臂部分别还包括接近遮阳板左侧附接构件/遮阳板右侧附接构件的遮阳板左侧锁定构件/遮阳板右侧锁定构件,遮阳板左侧锁定构件、遮阳板右侧锁定构件分别适于可操作地接合外层左侧锁定部件和外侧右侧锁定构件,以便将遮阳板可释放地锁定到从约2个固定位置到约6个固定位置内,遮阳板左侧锁定构件、遮阳板右侧锁定构件均包括遮阳板结构,该遮阳板结构包括突起,且其中所述突起接合外层锁定构件中的外层结构的相应凹口以便形成卡扣配合紧固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6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以固定方式产生遮阳板的多个不同角度且易于将遮阳板调整到多个角度。对比文件1公开了实现护罩以固定方式产生多个不同角度并且易于将护罩调整得到多个角度的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根据上述教导,将对比文件1的具体结构用于对比文件2中,并进一步将对比文件2中安装板40的结构相应调整,以使得遮阳板左右两侧的附接凸起30分别适于与外壳16左右两侧的孔17可旋转地接合以便形成一个支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将对比文件1的具体调整结构用于对比文件2的时候,在遮阳板20上形成外凸的遮阳板锁定构件,在外壳16上形成凹口,以便两者接合形成卡扣配合紧固件,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给予了详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8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具体涉及: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外层附接构件和所述外层锁定构件结合在外壳中,并且其中,所述壳体包括定位调整片”分别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16中。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2相比,新的权利要求1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a、所述外层附接构件和所述外层锁定构件结合在外壳中;b、所述壳体包括定位调整片。通过区别技术特征a,将外层附接构件和外层锁定构件结合在外壳中,可以确保二者的定位,安装时,无需如对比文件1那样精确定位,并且能够保证安装后各部件之间的安装公差的一致性。通过区别技术特征b,定位调整片70有助于将外壳38在模具内对准,并且有助于在制备过程中防止外壳滑动。因此,定位调整片70使得所述自行车头盔的制作方便、高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结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理,独立权利要求16也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6如下:
“1. 一种改进的自行车头盔,其包括:
A.具有凹入形状的内层;
B.具有凸出形状的外层,外层覆盖内层,外层包括:
i.外层附接构件;以及
ii.外层锁定构件;
其中,所述外层附接构件和所述外层锁定构件结合在外壳中,并且其中,所述壳体包括定位调整片;以及
C.遮阳板,其包括:
i.遮蔽构件;
ii.连接到且远离遮蔽构件的遮阳板附接构件,且其中所述遮阳板附接构件适于与外层附接构件可旋转地接合以形成一个支点;以及
iii.遮阳板锁定构件,其适于可操作地接合到外层锁定构件以便可释放地将遮阳板锁定到固定位置内,以及其中所述遮阳板锁定构件以及外层锁定构件可操作地接合以便允许将遮阳板可释放地锁定到多个固定位置之一内;以及
其中所述遮阳板附接构件和外层附接构件通过卡扣配合紧固件可旋转地接合。
16. 一种改进的自行车头盔,其包括:
A.具有凹入形状的内层;以及
B.具有凸出形状的外层,外层覆盖内层,外层包括:
i.外层附接构件,其包括外层左侧附接构件以及外层右侧附接构件;
ii.外层前侧;
iii.与外层前侧相对的外层后侧;
iv.外层左侧,其可操作地连接到外层前侧以及外层后侧,外层左侧包括外层左侧附接构件,其包括外层结构;
v.外层右侧,其可操作地连接到外层前侧以及外层后侧,外层右侧与外层左侧相对,以及外层右侧包括外层右侧附接构件,其包括外层结构;
vi.外层锁定构件,其包括:
(1)接近外层左侧附接构件的外层左侧锁定构件,外层左侧锁定构件包括外层结构;以及
(2)接近外层右侧附接构件的外层右侧锁定构件,外层右侧锁定构件包括外层结构,其中,所述外层附接构件和所述外层锁定构件结合在外壳中,并且其中,所述壳体包括定位调整片;
其中外层结构包括凹口;以及
C.遮阳板,其包括:
i.遮蔽构件;
ii.从遮蔽构件延伸的遮阳板左臂部,遮阳板左臂部包括:
(1)连接到且远离遮蔽构件的遮阳板左侧附接构件,遮阳板左侧附接构件适于与外层左侧附接构件可旋转地接合以便形成一个支点,遮阳板左侧附接构件包括遮阳板结构;以及
(2)接近遮阳板左侧附接构件的遮阳板左侧锁定构件,遮阳板左侧锁定构件适于可操作地接合外层左侧锁定部件,以便将遮阳板可释放地锁定到从约2个固定位置到约6个固定位置内,遮阳板左侧锁定构件包括遮阳板结构;以及
iii.从遮蔽构件延伸的遮阳板右臂部,遮阳板右臂部与遮阳板左臂部相对,遮阳板右臂部包括:
(1)连接到且远离遮蔽构件的遮阳板右侧附接构件,遮阳板右侧附接构件适于与外层右侧附接构件可旋转地接合以形成一个支点,遮阳板右侧附接构件包括遮阳板结构;以及
(2)接近遮阳板右侧附接构件的遮阳板右侧锁定构件,遮阳板右侧锁定构件适于可操作地接合外层右侧锁定构件,以便将遮阳板可释放地锁定到从约2个固定位置到约6个固定位置内,遮阳板右侧锁定构件包括遮阳板结构;以及
其中所述遮阳板结构包括突起,且其中所述突起接合外层结构的相应凹口以便形成卡扣配合紧固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4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且给出了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改进的自行车头盔,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行车头盔,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5-60行,图1-6A):该自行车头盔10包括发泡壳体12(相当于本申请的内层,其显然具有凹入形状),具有凸出形状的外壳16(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以及遮阳板20,外壳16覆盖壳体12,外壳16包括孔17(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附接构件),遮阳板20左右两侧的附接凸起30(相当于本申请的遮阳板附接构件)均穿过外壳16上的孔17以及安装板40的开孔42并固定,该安装板20固接于壳体12。所述遮阳板20的前部22相当于本申请的遮蔽构件,如图2-3所示,左右两侧的附接凸起30分别连接到且远离遮阳板20的前部22,该左右两侧的附接凸起30均为遮阳板结构,并且结合外壳16的相应的孔17以便形成卡扣配合紧固件。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在于:1)外层还包括外层锁定构件;遮阳板附接构件适于与外层附接构件可旋转地接合以形成一个支点;遮阳板还包括遮阳板锁定构件,遮阳板锁定构件适于可操作地接合到外层锁定构件以便可释放地将遮阳板锁定到固定位置内,以及其中所述遮阳板锁定构件以及外层锁定构件可操作地接合以便允许将遮阳板可释放地锁定到多个固定位置之一内。2)所述外层附接构件和所述外层锁定构件结合在外壳中,并且其中,所述壳体包括定位调整片。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以固定方式产生遮阳板的多个不同角度且易于将遮阳板调整到多个角度,如何确保外层附接构件和外层锁定构件之间的定位以提高制作效率,如何确保各部件的组装对位精度。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安全帽护罩组合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5段,图6-7):安全帽主体1’在二侧设置组合卡掣片2’的凹槽11’,在凹槽11’内设置接合孔12’、扣合孔13’;卡掣片2’(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壳)在对应接合孔12’、扣合孔13’位置设置穿孔21’(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附接构件)、扣体22’,且在外侧面设置外凸卡掣体23’(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锁定构件),并在卡掣体23’一侧设置可增加卡掣体23’动作挠性的槽孔24’;护罩3’在二侧对应接合孔12’位置设置穿孔31’(即护罩的附接构件),且内侧面对应卡掣体23’设置环设若干等距卡掣槽32’(即护罩的锁定构件),使护罩3’、卡掣片2’由接合元件14’组设于安全帽主体1’时,该卡掣体23’可与卡掣槽32’卡掣定位,并由卡掣片2’及护罩3’的挠性令护罩3’施力打开适当角度,而且如图6所示,卡掣槽32’上共有4个槽位,显然可将护罩3’可释放地锁定到4个固定位置之一。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实现护罩以固定方式产生多个不同角度并且易于将护罩调整得到多个角度的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以固定方式产生遮阳板的多个不同角度且易于将遮阳板调整到多个角度的技术问题时,根据上述教导,将对比文件1的具体结构用于对比文件2中,进一步,由于对比文件1中由接合元件14’穿过护罩3’的穿孔31’和卡掣片2’的穿孔21’形成枢转结构,而对比文件2中左右两侧的附接凸起30均穿过外壳16上的孔17以及安装板40的开孔42并固定,该安装板20固接于壳体12;为了形成枢转结构,进一步将对比文件2中安装板40的结构相应调整,以使得遮阳板的附接凸起30适于与外壳16的孔17可旋转地接合以便形成一个支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卡掣片2’(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壳)在对应接合孔12’、扣合孔13’位置设置穿孔21’(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附接构件)、扣体22’,且在外侧面设置外凸卡掣体23’(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锁定构件),即公开了技术特征“所述外层附接构件和所述外层锁定构件结合在外壳中”,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确保外层附接构件和外层锁定构件之间的定位以提高制作效率。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外层附接构件和外层锁定构件结合在外壳中。对比文件1中的卡掣片2’(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壳)是一个独立于安全帽主体1’(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的部件,使用时两者需要精确对位,而且利用模具制作加工安全帽在本领域也十分常见,为了确保两者的组装对位精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外壳上设置定位调整片以便于制作加工时将外壳在模具内对准,从而将外壳添加到外层内的预定位置而嵌入外层内,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期。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图6):卡掣槽32’上共有4个槽位,显然可将护罩3’可释放地锁定到4个固定位置之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5都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图3-5):遮阳板20左右两侧的附接凸起30均为遮阳板结构,并且结合外壳16的相应的孔17(即外层结构所包括的凹口)以便形成卡扣配合紧固件。在此基础上,调整遮阳板附接构件和外层附接构件分别为凹口和凸起,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6都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图6):卡掣片2’在外侧面设置外凸卡掣体23’(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锁定构件),护罩3’在内侧面对应卡掣体23’设置环设若干等距卡掣槽32’(即护罩的锁定构件)。在此基础上,调整遮阳板锁定构件和外层锁定构件分别为凸起和凹口,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7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图6):卡掣片2’上左右两侧的卡掣体23’分别接近左右两侧的穿孔21’,护罩3’上左右两侧的卡掣槽32’分别接近左右两侧的穿孔31’。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8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参见图2-3):遮阳板20上左右两侧均具有附接凸起30,外壳16的左右两侧分别包括与遮阳板20上左右两侧的附接凸起30相连接的孔17。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可知,为了形成枢转结构,进一步将对比文件2中安装板40的结构相应调整,以使得遮阳板的附接凸起30适于与外壳16的孔17可旋转地接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属于其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9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5-60行,图1-6A):外壳16还包括外壳前侧、与外壳前侧相对的外壳后侧、外壳左侧和与外壳左侧相对的外壳右侧,外壳左侧和外壳右侧分别可操作地连接到外壳前侧以及外壳后侧,显然,外壳16的左右两侧分别包括与遮阳板20上左右两侧的附接凸起30(左侧的附接凸起30相当于本申请的遮阳板左侧附接构件,右侧的附接凸起30相当于本申请的遮阳板右侧附接构件)相连接的孔17(左侧的孔17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左侧附接构件,右侧的孔17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右侧附接构件),所述遮阳板20的前部22相当于本申请的遮蔽构件,从遮阳板20的前部22延伸的、相对的左右两侧24、26分别相当于本申请的遮阳板左臂部和遮阳板右臂部,如图2-3所示,左右两侧的附接凸起30分别连接到且远离遮阳板20的前部22,该左右两侧的附接凸起30均为遮阳板结构,并且结合外壳16的相应的孔17以便形成卡扣配合紧固件。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可知,为了形成枢转结构,进一步将对比文件2中安装板40的结构相应调整,以使得遮阳板左右两侧的附接凸起30分别适于与外壳16左右两侧的孔17可旋转地接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10、12都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5-60行,图1-6A):外壳16包括孔17(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附接构件),可见,该孔17具有对称平面,并嵌入外层中。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从属权利要求11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参见图1-5):遮阳板20左右两侧的附接凸起30均为遮阳板结构,并且结合外壳16的相应的孔17以便形成卡扣配合紧固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将该卡扣配合紧固件形成为选自由圆筒型和球面型的卡扣配合紧固件构成的组,属于其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从属权利要求1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外层附接构件、外层锁定构件、遮阳板附接构件和遮阳板锁定构件的材料的进一步限定,它们单独地由选自塑料、树脂、橡胶、玻璃、以及其组合的材料制成,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从属权利要求14、15都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图6):安全帽主体1’在二侧设置组合卡掣片2’的凹槽11’,在凹槽11’内设置接合孔12’、扣合孔13’;卡掣片2’(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壳)在对应接合孔12’、扣合孔13’位置设置穿孔21’(左右两侧的穿孔21’均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附接构件)、扣体22’,且在外侧面设置外凸卡掣体23’(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锁定构件)。进一步设置外层附接构件和外层锁定构件一体形成于外壳中,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改进的自行车头盔,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行车头盔,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5-60行,图1-6A):该自行车头盔10包括发泡壳体12(相当于本申请的内层,其显然具有凹入形状),具有凸出形状的外壳16(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以及遮阳板20,外壳16覆盖壳体12,外壳16包括孔17(即孔17包括外层结构),遮阳板20左右两侧的附接凸起30均穿过外壳16上的孔17以及安装板40的开孔42并固定,该安装板20固接于壳体12。外壳16还包括外壳前侧、与外壳前侧相对的外壳后侧、外壳左侧和与外壳左侧相对的外壳右侧,外壳左侧和外壳右侧分别可操作地连接到外壳前侧以及外壳后侧,显然,外壳16的左右两侧分别包括与遮阳板20上左右两侧的附接凸起30(左侧的附接凸起30相当于本申请的遮阳板左侧附接构件,右侧的附接凸起30相当于本申请的遮阳板右侧附接构件)相连接的孔17(左侧的孔17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左侧附接构件,右侧的孔17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右侧附接构件),所述遮阳板20的前部22相当于本申请的遮蔽构件,从遮阳板20的前部22延伸的、相对的左右两侧24、26分别相当于本申请的遮阳板左臂部和遮阳板右臂部,如图2-3所示,左右两侧的附接凸起30分别连接到且远离遮阳板20的前部22,该左右两侧的附接凸起30均为遮阳板结构,并且结合外壳16的相应的孔17(即外层结构所包括的凹口)以便形成卡扣配合紧固件。
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在于:外层还包括外层锁定构件,以及外层锁定构件的具体结构;遮阳板左侧、右侧附接构件分别适于与外层左侧、右侧附接构件可旋转地接合以便形成一个支点;遮阳板左臂部、遮阳板右臂部分别还包括接近遮阳板左侧附接构件/遮阳板右侧附接构件的遮阳板左侧锁定构件/遮阳板右侧锁定构件,遮阳板左侧锁定构件、遮阳板右侧锁定构件分别适于可操作地接合外层左侧锁定部件和外层右侧锁定构件,以便将遮阳板可释放地锁定到从约2个固定位置到约6个固定位置内,遮阳板左侧锁定构件、遮阳板右侧锁定构件均包括遮阳板结构,该遮阳板结构包括突起,且其中所述突起接合外层锁定构件中的外层结构的相应凹口以便形成卡扣配合紧固件。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6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以固定方式产生遮阳板的多个不同角度且易于将遮阳板调整到多个角度,如何确保外层附接构件和外层锁定构件的定位以提高制作效率,如何确保各部件的组装对位精度。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安全帽护罩组合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5段,图6-7):安全帽主体1’在二侧设置组合卡掣片2’的凹槽11’,在凹槽11’内设置接合孔12’、扣合孔13’;卡掣片2’(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壳)在对应接合孔12’、扣合孔13’位置设置穿孔21’(左右两侧的穿孔21’分别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左侧附接构件和外层右侧附接构件)、扣体22’,且在外侧面设置外凸卡掣体23’(左右两侧的卡掣体23’分别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左侧锁定构件和外层右侧锁定构件,并且均包括外层结构),如图6所示,该左右两侧的卡掣体23’分别接近左右两侧的穿孔21’,并在卡掣体23’一侧设置可增加卡掣体23’动作挠性的槽孔24’;护罩3’在二侧对应接合孔12’位置设置穿孔31’(左右两侧的穿孔31’分别为护罩的左侧附接构件和护罩的右侧附接构件),且内侧面对应卡掣体23’设置环设若干等距卡掣槽32’(左右两侧的卡掣槽32’分别为护罩的左侧锁定构件和护罩的右侧锁定构件),如图6所示,护罩3’的左右两侧分别为护罩左臂部和护罩右臂部,该护罩3’的左右两侧分别设置有卡掣槽32’和穿孔31’,该左右两侧的卡掣槽32’分别接近左右两侧的穿孔31’;使护罩3’、卡掣片2’由接合元件14’组设于安全帽主体1’时,该卡掣体23’可与卡掣槽32’卡掣定位,并由卡掣片2’及护罩3’的挠性令护罩3’施力打开适当角度,而且如图6所示,卡掣槽32’上共有4个槽位,显然可将护罩3’可释放地锁定到4个固定位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实现护罩以固定方式产生多个不同角度并且易于将护罩调整得到多个角度的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以固定方式产生遮阳板的多个不同角度且易于将遮阳板调整到多个角度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根据上述教导,将对比文件1的具体结构用于对比文件2中,进一步,由于对比文件1中由接合元件14’穿过护罩3’的穿孔31’和卡掣片2’的穿孔21’形成枢转结构,而对比文件2中左右两侧的附接凸起30均穿过外壳16上的孔17以及安装板40的开孔42并固定,该安装板20固接于壳体12;为了形成枢转结构,进一步将对比文件2中安装板40的结构相应调整,以使得遮阳板左右两侧的附接凸起30分别适于与外壳16左右两侧的孔17可旋转地接合以便形成一个支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同时,对比文件1中卡掣槽32’形成在护罩3’上,外凸卡掣体23’形成在卡掣片2’上,将凸起和凹槽的位置进行互换,也就是说,将对比文件1的具体调整结构用于对比文件2的时候,在遮阳板20上形成外凸的遮阳板锁定构件,在外壳16上形成凹口,以便两者接合形成卡扣配合紧固件,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卡掣片2’(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壳)在对应接合孔12’、扣合孔13’位置设置穿孔21’(左右两侧的穿孔21’分别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左侧附接构件和外层右侧附接构件)、扣体22’,且在外侧面设置外凸卡掣体23’(左右两侧的卡掣体23’分别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左侧锁定构件和外层右侧锁定构件,并且均包括外层结构),即公开了技术特征“所述外层附接构件和所述外层锁定构件结合在外壳中”,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确保外层附接构件和外层锁定构件之间的定位以提高制作效率。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外层附接构件和外层锁定构件结合在外壳中。对比文件1中的卡掣片2’(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壳)是一个独立于安全帽主体1’(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的部件,使用时两者需要精确对位,而且利用模具制作加工安全帽在本领域也十分常见,为了确保两者的组装对位精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外壳上设置定位调整片以便于制作加工时将外壳在模具内对准,从而将外壳添加到外层内的预定位置而嵌入外层内,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期。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回应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卡掣片2’(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壳)在对应接合孔12’、扣合孔13’位置设置穿孔21’(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附接构件)、扣体22’,且在外侧面设置外凸卡掣体23’(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锁定构件),即公开了技术特征“所述外层附接构件和所述外层锁定构件结合在外壳中”,且上述特征的作用是确保外层附接构件和外层锁定构件的定位以提高安全帽头盔的制备效率,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2)对比文件1中的卡掣片2’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壳,它是一个独立于安全帽主体1’(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的部件,使用时两者需要精确对位。利用模具制作加工安全帽在本领域也十分常见,为了确保两者的组装对位精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外壳上设置定位调整片以便于制作加工时将外壳在模具内对准,从而将外壳添加到外层内的预定位置而嵌入外层内,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期。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强调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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