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泥沙筛分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60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523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96949.7
申请日:2015-09-18
复审请求人: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翠华
合议组组长:何丹超
参审员:关军
国际分类号:B03B7/00(2006.01);;B03B5/52(2006.01);;B07B1/4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96949.7,名称为“一种泥沙筛分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9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7(即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4353641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
对比文件2:CN 203830256U,公告日为2014年09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泥沙筛分设备,包括机架(1)、电机及位于机架上的筛网,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1)上部设储料箱(2)与工作池(3),储料箱(2)与进料管道(21)连通,储料箱(2)另设出料口(23)将物料送入工作池(3);工作池(3)内设螺旋绞龙(31),底部设排料口,工作池(3)底部为直径2-5mm的筛板,工作池侧方设排渣口(34);机架(1)下部设支架(4),支架(4)上设筛网,物料通过排料口流入筛网,支架(4)呈坡型,支架上设挡块(43),筛网通过挡条(44)固定在支架上,支架包括第一支架板(41)和第二支架板(42),第一支架板(41)上固定40-60目筛网,第二支架板(42)上固定80-120目筛网,形成两层筛网;所述储料箱(2)内部设弧形引水板(22);所述机架下部框架上设减震弹簧(6);所述机架下部框架上设喷水管(7);所述第一支架板和第二支架板筛网下方各有收料箱(45);所述螺旋绞龙齿(35)上包裹耐磨橡胶挡圈(36);所述泥沙筛分设备连接磁选机。”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分离的对象是泥沙;(2)所述机架上设储料箱,储料箱与进料管道连通,储料箱另设出料口将物料送入工作池,工作池底部为直径2-5mm的筛板,工作池侧方设排渣口;支架呈坡型,支架上设挡块,筛网通过挡条固定在支架上,支架包括第一支架板和第二支架板,第一支架板上固定40-60目筛网,第二支架板上固定80-120目筛网,形成两层筛网;所述储料箱内部设弧形引水板;所述机架下部框架上设减震弹簧;所述机架下部框架上设喷水管;所述第一支架板和第二支架板筛网下方各有收料箱;所述螺旋绞龙齿上包裹耐磨橡胶挡圈;所述泥沙筛分设备连接磁选机。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与2017年1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一致。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洗矿装置,矿石中附带的沙子和河道中泥沙不是一个数量级,将泥沙放入对比文件1的装置不能得到本申请的效果;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加在对比文件1的洗矿之后,经过洗矿泥沙都被冲走,没有留下供筛分的河沙;如果首先经过对比文件2分选泥沙,那么分选孔将会被泥沙堵塞,进入不了对比文件1的洗矿等步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文字记载的内容为准,其主题名称虽然限定为泥沙,但是其并未限定出对比文件1中的沙子和河道中泥沙的含量区别;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石英砂筛分设备基础上,即实现沙石分离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分选相应物料,容易想到将其用于分选泥沙,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地劳动。将对比文件1装置进行泥沙分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相应的分选对象设置相应的筛目数即可;再者,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均为实现分级,而本申请也是实现泥沙分级,在分离对象为泥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最终要得到的具体分级产品,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实现沙石筛选装置应用在对比文件1上以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沙粒分级筛装置,物料进入分级筛筒后在螺旋叶片的螺旋输送作用下,沙粒在分级筛筒内自左向右输送,在输送过程中,沙粒经过筛孔板洒落至相应的沙粒收集板上。而根据实际待筛分的泥沙以及对泥沙的筛分要求,结合对比文件1给出的采用具有初步筛分功能的振动筛和进一步筛分的波浪线筛板的筛分装置对物料进行筛分的技术启示,使得泥沙先通过分级筛筒底部筛板,再通过不同孔径的筛孔的双层筛板对泥沙进一步分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为采用多层筛网筛分物料实现物料的分级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比如,证据3公开了采用多层不同目数的筛网可筛分出不同粒度的物料(参见证据3,《采矿工程手册(第六分册)》,(美)卡明斯等,冶金工业出版社,1984年03月,第439-442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出料口(23)设置在储料箱(2)上部,泥沙从进料管道(21)进入储料箱(2)以后,通过上方出料口(23)经储料箱上盖(25)流入工作池(3)内,弧形引水板(22)使泥沙更顺利的从出料口(23)流出;工作池(3)内设螺旋绞龙(31),螺旋绞龙(31)由电机(32)驱动”、“随着螺旋绞龙(31)的运动,直径小于2-5mm的泥沙物料通过下方筛孔流向位于支架(4)上的筛网(5),杂质从排渣口(34)排出”、“防止物料从绞龙齿条35与工作池3缝隙向后移动;支架(4)下方设振动电机,支架(4)上下设置两层”、“收料箱(45)设有排水管,排水管与循环水泵相连,循环水泵用以抽走收料箱中河沙中的水”、“筛掉泥沙里含有的石子等杂质”、“可延长机架(1)使用寿命;机架(1)下部框架上设面向筛网喷水管(7),可对筛网进行喷水加速泥沙的筛分;机架上设扶梯(8),方便工作人员上下机架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将“支架上设挡块(43)”修改为“支架板(41)上设挡块(43)”,将“机架(1)下部框架上设喷水管(7)”修改为“机架(1)下部框架上设面向筛网喷水管(7)”,并删除部分重复的表述,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 一种泥沙筛分设备,包括机架(1)、电机及位于机架上的筛网,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1)上部设储料箱(2)与工作池(3),储料箱(2)与进料管道(21)连通,储料箱(2)内部设弧形引水板(22),出料口(23)设置在储料箱(2)上部,泥沙从进料管道(21)进入储料箱(2)以后,通过上方出料口(23)经储料箱上盖(25)流入工作池(3)内,弧形引水板(22)使泥沙更顺利的从出料口(23)流出;工作池(3)内设螺旋绞龙(31),螺旋绞龙(31)由电机(32)驱动,工作池(3)底部为孔径2-5mm的筛板(33),工作池侧方设排渣口(34);机架(1)下部设支架(4),支架(4)呈坡型,支架(4)上设筛网,随着螺旋绞龙(31)的运动,直径小于2-5mm的泥沙物料通过下方筛孔流向位于支架(4)上的筛网(5),杂质从排渣口(34)排出;所述螺旋绞龙齿(35)上包裹耐磨橡胶挡圈(36),防止物料从绞龙齿条35与工作池3缝隙向后移动;支架(4)下方设振动电机,支架(4)上下设置两层,包括第一支架板(41)和第二支架板(42),第一支架板(41)上固定40-60目筛网,第二支架板(42)上固定80-120目筛网,形成两层筛网,支架板(41)上设挡块(43),筛网通过挡条(44)固定在支架板上;第一支架板(41)和第二支架板(42)筛网下方各有收料箱(45);收料箱(45)设有排水管,排水管与循环水泵相连,循环水泵用以抽走收料箱中河沙中的水;所述泥沙筛分设备可连接磁选机,筛掉泥沙里含有的石子等杂质;所述机架(1)下部框架上设减震弹簧(6),可延长机架(1)使用寿命;机架(1)下部框架上设面向筛网喷水管(7),可对筛网进行喷水加速泥沙的筛分;机架上设扶梯(8),方便工作人员上下机架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
复审请求人认为:(1)“弧形引水板22”的功能能够使泥沙均匀向上涌出出料口23,然后经储料箱上盖25均匀流入工作池3内,防止泥沙不均匀而影响筛分效率;(2)螺旋绞龙31由电机32驱动,工作池3底部为孔径2-5mm的筛板33,侧方设排渣口34,随着螺旋绞龙31的运动,直径小于2-5mm的泥沙物料通过下方筛孔流向位于支架4上的筛网5,杂质从排渣口34排出;工作池3的入口是上部敞开入口,底部为孔径2-5mm的筛板33,所以其实现的功能及达到的效果与对比文件2的分级筛筒完全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9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7(即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泥沙筛分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建筑工地专用的沙粒分级筛装置,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8段,图1):该装置包括电机、沙粒进口2(相当于本申请的储料箱)、分级筛筒1(相当于本申请的工作池),沙粒进口2设有出料口用于将物料送入分级筛筒1,分级筛筒1内设螺旋叶片(相当于本申请的螺旋绞龙),螺旋叶片由电机驱动,在螺旋叶片的输送下,物料进入分级筛筒1底部的筛孔板(相当于本申请的筛板),然后进入下方的收集板上,故分级筛筒1底部必然设有排料口;分级筛筒1侧方设沙粒出口10(相当于本申请的排渣口),杂质从沙粒出口10排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筛分设备还包括机架,工作池底部为孔径2-5mm的筛板,随着螺旋绞龙的运动,直径小于2-5mm的泥沙物料通过下方筛孔流向位于支架上的筛网;机架下部的支架,支架上设筛网,物料通过排料口流入筛网,支架呈坡型,支架上设挡块,筛网通过挡条固定在支架上,支架包括第一支架板和第二支架板,第一支架板上固定40-60目筛网,第二支架板上固定80-120目筛网,形成两层筛网;(2)所述储料箱内部设弧形引水板;出料口设置在储料箱上部,泥沙从进料管道进入储料箱以后,通过上方出料口经储料箱上盖流入工作池内,弧形引水板使泥沙更顺利的从出料口流出;储料箱设在机架上部,与进料管道连通。(3)所述第一支架板和第二支架板筛网下方各有收料箱;所述螺旋绞龙齿上包裹耐磨橡胶挡圈;所述泥沙筛分设备连接磁选机;所述机架下部框架上设减震弹簧;所述机架下部框架上设喷水管;收料箱设有排水管,排水管与循环水泵相连,循环水泵用以抽走收料箱中河沙中的水;所述泥沙筛分设备可连接磁选机,筛掉泥沙里含有的石子等杂质;所述机架下部框架上设减震弹簧,可延长机架使用寿命;机架下部框架上设面向筛网喷水管,可对筛网进行喷水加速泥沙的筛分;机架上设扶梯,方便工作人员上下机架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从河里抽取的泥沙进行高效地清洗除杂和分级筛选。
其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建筑工地用的沙粒分级筛装置包括沙粒进口2,沙粒从沙粒进口2进入分级筛筒1,由对比文件2的附图可知,该沙粒进口2为一圆台形,不包括设置在储料箱上部的出料口、储料箱上盖以及弧形引水板,即,对比文件2未涉及“所述储料箱内部设弧形引水板;出料口设置在储料箱上部,泥沙从进料管道进入储料箱以后,通过上方出料口经储料箱上盖流入工作池内,弧形引水板使泥沙更顺利的从出料口流出;储料箱设在机架上部,与进料管道连通”相关的技术内容。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矿、分选、脱水一体装置,该装置包括机架1和机架1上部设洗涤桶2,分选料斗3和水槽4,所述洗涤桶2内壁设置耐磨衬板5,洗涤桶2中间设有转动轴6,转动轴6由洗涤电机7驱动,所述转动轴6上设有螺旋清洗装置8,所述洗涤桶2下方设有分选料斗3,所述分选料斗3内设置有倾斜的振动筛9,所述振动筛9一侧设有粗料出口11,下方设有波浪形筛板12,波浪形筛板12由脱水电机13驱动,所述波浪线筛板12的下方设有水槽4。在具体操作时,将物料加入到洗涤桶2中,启动洗涤电机7,转动轴6在洗涤电机7的作用下,进行转动,清洗片对矿石进行清洗,清洗后的矿石经过分选料斗3中的振动筛9振动进行简单分选,大石料由粗料出口11输出,然后集中处理,符合要求的小石料和水通过波浪线筛板12脱水,符合要求的小石料留在筛板12上,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所述储料箱内部设弧形引水板;出料口设置在储料箱上部,泥沙从进料管道进入储料箱以后,通过上方出料口经储料箱上盖流入工作池内,弧形引水板使泥沙更顺利的从出料口流出;储料箱设在机架上部,与进料管道连通”相关的技术内容。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2均不涉及储料箱内部的具体结构:“所述储料箱内部设弧形引水板;出料口设置在储料箱上部,泥沙从进料管道进入储料箱以后,通过上方出料口经储料箱上盖流入工作池内,弧形引水板使泥沙更顺利的从出料口流出;储料箱设在机架上部,与进料管道连通”。另外,目前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范畴。进而,由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技术效果,即,可以使得泥沙更顺利的从出料口流出。
基于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2既没有给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这些对比文件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改进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也没有给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2之间作出结合而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中任意一篇以及它们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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