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转子压缩机及其泵体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09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515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43992.4
申请日:2014-12-30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鲁楠
合议组组长:陈存敬
参审员:屈威
国际分类号:F04C29/04(2006.01);F04C18/35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所公开内容的启示下不必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43992.4,名称为“转子压缩机及其泵体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即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即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994695A,公开日为2011年03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泵体组件,包括气缸(2),其特征在于,所述气缸(2)的缸壁上设置有贯穿其厚度方向的多个流通孔;
多个所述流通孔的一端与所述泵体组件的进液孔(31)连通,另一端与所述泵体组件的出液孔(11)连通;
所述进液孔(31)到所述气缸(2)的吸气口的距离小于所述出液孔(11)到所述气缸(2)的吸气口的距离;
所述气缸(2)的一端设置有第一部件(1),另一端设置有第二部件(3);所述进液孔(31)设置于所述第二部件(3)上;所述出液孔(11)设置于所述第一部件(1)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体组件,其特征在于,
多个所述流通孔包括其内冷却介质由所述第二部件(3)向所述第一部件(1)流动的上流通孔(21)及其内冷却介质由所述第一部件(1)向所述第二部件(3)流动的下流通孔(23),n个所述上流通孔(21)形成一组上流通孔组,n个所述下流通孔(23)形成一组下流通孔组,所述上流通孔组与所述下流通孔组交叉布置,n≥1;
所述上流通孔组朝向所述第一部件(1)的端部与一组与其相邻的所述下流通孔组朝向所述第一部件(1)的端部连通,所述上流通孔组朝向所述第二部件(3)的端部与另一组与其相邻的所述下流通孔组朝向所述第二部件(3)的端部连通。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泵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流通孔组朝向所述第一部件(1)的端部与一组与其相邻的所述下流通孔组朝向所述第一部件(1)的端部通过设置于所述气缸(2)朝向所述第一部件(1)的端面上的连通槽(22)连通;
所述上流通孔组朝向所述第二部件(3)的端部与另一组与其相邻的所述下流通孔组朝向所述第二部件(3)的端部通过设置于所述气缸(2)朝向所述第二部件(3)的端面上的连通槽(22)连通。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泵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流通孔组朝向所述第一部件(1)的端部与一组与其相邻的所述下流通孔组朝向所述第一部件(1)的端部通过设置于所述第一部件(1)上的第一连通槽连通;
所述上流通孔组朝向所述第二部件(3)的端部与另一组与其相邻的所述下流通孔组朝向所述第二部件(3)的端部通过设置于所述第二部件(3)上的第二连通槽连通。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液孔(31)和所述出液孔(11)的轴线与所述气缸(2)的轴线垂直。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体组件,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流通孔沿所述气缸(2)的周向布置;相邻两个所述流通孔的间距相同。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流通孔的轴线与所述气缸(2)的轴线之间的夹角的取值范围是0°~45°。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流通孔的为光孔或螺纹孔。
9. 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泵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部件(1)为上法兰,所述第二部件(3)为下法兰。
10. 一种转子压缩机,包括泵体组件(A),其特征在于,所述泵体组件(A)为如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泵体组件。”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的流通孔设置在缸体5与滚动转子22之间的冷却块30上;而本申请的流通孔设置在气缸(2)的缸壁上且贯穿其厚度方向,所述进液孔(31)设置于所述第二部件(3)上,所述出液孔(11)设置于所述第一部件(1)上;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该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泵体组件的结构、如何进一步避免出液孔与进液孔的相互干涉;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3、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保护一种泵体组件为如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泵体组件的转子压缩机,在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针对区别特征“气缸(2)的缸壁上设置有贯穿其厚度方向的多个流通孔”,本申请中的流通孔沿气缸的缸壁的厚度方向贯穿设置,缸壁为一体结构,而对比文件1中的冷却块30与缸体5分体设置,且在两者之间设置有隔热缝9,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压缩机的热缸效应和冷害流的双重影响,减少冷量损失,因此,该隔热缝9是必须存在的,也意味着对比文件1中的冷却块30与缸体5必须是分体结构,将冷却流道只设置于冷却块30中,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流通孔直接设置在一体结构的缸体上的反向技术启示。(2)针对区别特征“气缸的一端设置有第一部件,另一端设置有第二部件,进液孔设置于第二部件上,出液孔设置于所述第一部件上”,对比文件1中的冷却流道由上下两个流道插片33对接后形成,并非贯穿冷却块的厚度方向,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流通孔沿缸壁的厚度方向贯穿,通过第一部件1和第二部件3对流通孔的上下两端进行封堵,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冷却流道与本申请中的流通孔的结构不同,本申请中的流通孔加工成型更加方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为了解决压缩机的热缸效应和冷害流的双重作用,减少冷量损失,采用隔热冷却式汽缸的技术方案来解决其技术问题,具体地,为了防止高压排气侧汽缸壁即热缸的热量传递给缸体,在热缸和缸体5之间设有隔热缝9隔热,但是在热缸和缸体5之间仍然具有支撑点11,以使汽缸壁和缸体作为一个整体结构共同组成汽缸,由此可知,虽然对比文件1的隔热缝是必须存在的,但是其存在并没有使热缸和缸体必须是分体结构;并且为了排除压缩放热,热缸用配备冷却流道的冷却块30构成,冷却流道由上下对应的两个流道插片33构成,由于对比文件1的冷却块的冷却流道由流道插片构成,造成隔热冷却式汽缸的结构复杂,因此为了简化结构的同时保证汽缸的冷却效果,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将对比文件1的冷却流道直接设置在汽缸的汽缸壁上,即将气缸的缸壁上设置有多个流通孔,且流通孔贯穿气缸的缸壁厚度方向,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另,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缸体5的一端设置有汽缸上盖14(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部件),另一端设置有汽缸下盖19(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部件),虽然对比文件1的冷却流道不是贯穿冷却块的厚度方向,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设置冷却流道来对气缸进行冷却的技术方案,即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入口螺孔31和出口螺孔32分别连接从壳体18外引入冷却流体c1的冷却导管37a和向壳体18外引出冷却流体c2的冷却导管37b”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泵体组件的具体内部结构设置进液孔和出液孔的位置,例如设计为进液孔设置于第二部件上,出液孔设置于第一部件上,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为了解决压缩机中的热缸问题,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采用在汽缸壁或冷却块的面对滚动转子的那一侧设置冷却流道,以降低压缩机热缸部分的温度,从而提高压缩效率。二者目的和作用均是与压缩腔内的气体进行直接的热交换,影响冷却效果的并不是一体还是分体制成气缸,而是是否将冷却流道设置在能与过热气体进行充分交换的位置上,故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流通孔直接设置在一体结构的缸体上的反向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1在冷却块和缸体之间设有隔热缝隔热保冷,阻止了冷却块中冷却液的热量从缸体散发,从而使冷却液体最大程度的用于压缩腔内的过热压缩气体的冷却,以更好的实现压缩腔的降温,最大限度的提高压缩效率。2)虽然对比文件1的冷却流道不是贯穿冷却块的厚度方向,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设置冷却流道来对气缸进行冷却的技术方案,即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并且冷却流道的结构与形成与本申请相同。唯一的区别就是对比文件1中的冷却流道由上下两个流道插片对接而成,本申请中的流道由第一、二部分与缸体对接而成。二者均有各种部件合围构成冷却流道,结构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的工况来选择构成流道的具体结构与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具体修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一部件为上法兰,所述第二部件为下法兰”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同时将从属权利要求9删除,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10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体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关于如何方便冷却流道加工的记载,冷却流道完整的加工于冷却块上;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泵体组件有效方便了流通孔的加工,也方便了在上法兰上加工出液孔,在下法兰上加工进液孔。即,有效方便了结构加工。并且,合理利用了上法兰及下法兰,避免了在泵体组件中增加额外的部件,避免了泵体组件的结构复杂。并且,出液孔设置于上法兰,进液孔设置于下法兰上,以便于冷却液体由下至上流动,确保冷却效果。综上可以看出,本案权利要求1实际上具体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结构加工。避免泵体组件的结构复杂,确保冷却效果。对比文件1对本案的“如何方便结构加工,避免泵体组件的结构复杂,确保冷却效果”的技术问题没有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泵体组件,包括气缸(2),其特征在于,所述气缸(2)的缸壁上设置有贯穿其厚度方向的多个流通孔;
多个所述流通孔的一端与所述泵体组件的进液孔(31)连通,另一端与所述泵体组件的出液孔(11)连通;
所述进液孔(31)到所述气缸(2)的吸气口的距离小于所述出液孔(11)到所述气缸(2)的吸气口的距离;
所述气缸(2)的一端设置有第一部件(1),另一端设置有第二部件(3);所述进液孔(31)设置于所述第二部件(3)上;所述出液孔(11)设置于所述第一部件(1)上;所述第一部件(1)为上法兰,所述第二部件(3)为下法兰。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体组件,其特征在于,
多个所述流通孔包括其内冷却介质由所述第二部件(3)向所述第一部件(1)流动的上流通孔(21)及其内冷却介质由所述第一部件(1)向所述第二部件(3)流动的下流通孔(23),n个所述上流通孔(21)形成一组上流通孔组,n个所述下流通孔(23)形成一组下流通孔组,所述上流通孔组与所述下流通孔组交叉布置,n≥1;
所述上流通孔组朝向所述第一部件(1)的端部与一组与其相邻的所述下流通孔组朝向所述第一部件(1)的端部连通,所述上流通孔组朝向所述第二部件(3)的端部与另一组与其相邻的所述下流通孔组朝向所述第二部件(3)的端部连通。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泵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流通孔组朝向所述第一部件(1)的端部与一组与其相邻的所述下流通孔组朝向所述第一部件(1)的端部通过设置于所述气缸(2)朝向所述第一部件(1)的端面上的连通槽(22)连通;
所述上流通孔组朝向所述第二部件(3)的端部与另一组与其相邻的所述下流通孔组朝向所述第二部件(3)的端部通过设置于所述气缸(2)朝向所述第二部件(3)的端面上的连通槽(22)连通。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泵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流通孔组朝向所述第一部件(1)的端部与一组与其相邻的所述下流通孔组朝向所述第一部件(1)的端部通过设置于所述第一部件(1)上的第一连通槽连通;
所述上流通孔组朝向所述第二部件(3)的端部与另一组与其相邻的所述下流通孔组朝向所述第二部件(3)的端部通过设置于所述第二部件(3)上的第二连通槽连通。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液孔(31)和所述出液孔(11)的轴线与所述气缸(2)的轴线垂直。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体组件,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流通孔沿所述气缸(2)的周向布置;相邻两个所述流通孔的间距相同。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流通孔的轴线与所述气缸(2)的轴线之间的夹角的取值范围是0°~45°。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流通孔的为光孔或螺纹孔。
9. 一种转子压缩机,包括泵体组件(A),其特征在于,所述泵体组件(A)为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泵体组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2月2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泵体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低压差冷缸循环的全封闭转子式制冷压缩机,即一种泵体组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9]-[0068]段,说明书附图4-7):该转子压缩机包括一种泵体组件,具有缸体5(即本申请的气缸),缸体5与滚动转子22之间设有冷却块30,冷却块30上设置有多个流通孔;多个流通孔的一端与泵体组件的入口螺孔31(即本申请的进液孔)连通,另一端与泵体组件的出口螺孔32(即本申请的出液孔)连通,入口螺孔31到缸体5的吸气口的距离小于出口螺孔32到缸体5的吸气口的距离(参见图5和7),缸体5的一端设置有气缸上盖14(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部件),另一端设置有气缸下盖19(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部件)。入口螺孔31和出口螺孔32分别连接从壳体18外引入冷却流体c1的冷却导管37a和向壳体18外引出冷却流体c2的冷却导管37b。第一部件为气缸上盖14(相当于本申请的上法兰),第二部件为气缸下盖19(相当于本申请的下法兰)。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流通孔设置在气缸(2)的缸壁上且贯穿其厚度方向,所述进液孔(31)设置于所述第二部件(3)上,所述出液孔(11)设置于所述第一部件(1)上;而对比文件1中的流通孔设置于气缸与转子之间的冷却块上,并未贯穿厚度方向,进液孔和出液孔通过冷却导管引进和导出冷却流体。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该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泵体模块化的冷却结构改设到气缸壁上,以简化泵体组件结构。
在对比文件1已经教导利用“缸体5与滚动转子22之间的冷却块30上设置有多个流通孔”,可以实现压缩缸内更好的冷却从而防止热缸效应的基础上,为了简化泵体组件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模块化的冷却块去除,将其内的冷却流通孔设置于气缸的缸壁上且贯穿其厚度方向,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去模块化过程中的常规改造,其会根据实际工况的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入口螺孔31和出口螺孔32分别连接从壳体18外引入冷却流体c1的冷却导管37a和向壳体18外引出冷却流体c2的冷却导管37b”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工况中的冷却液的流量、流向、冷却量需求和与压缩机内其他部件的配合情况,来选择冷却液进出口的设置位置,这种位置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而将进液孔设置在第二部件上,出液孔设置于第一部件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况的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设计,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体公开如下(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9]-[0068]段,说明书附图4-7):多个流通孔包括其内冷却介质由气缸下盖19向气缸上盖14流动的上流通孔及其内冷却介质由气缸上盖14向气缸下盖19流动的下流通孔,1个上流通孔形成一组上流通孔组,1个下流通孔形成一组下流通孔组,上流通孔组与下流通孔组交叉布置,上流通孔组朝向气缸上盖14的端部与一组与其相邻的下流通孔组朝向气缸上盖14的端部连通,上流通孔组朝向气缸下盖19的端部与另一组与其相邻的下流通孔组朝向气缸下盖19的端部连通。至于“上下流通孔的个数可以为n个,n>1”的情况,在现有技术已经教导有具有相互连通的1组上下流通孔的基础上,选择多个上下流通孔间隔相连(即上下流通孔的个数可以为n个,n>1),以满足冷却需求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部分公开,具体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9]-[0068]段,说明书附图4-7):将上流通孔组朝向气缸上盖14的端部与一组与其相邻的下流通孔组朝向气缸上盖14的端部通过设置于冷却块30朝向气缸上盖14的端部上的连通槽连通,上流通孔组朝向气缸下盖19的端部与另一组与其相邻的下流通孔组朝向气缸下盖19的端部通过设置于冷却块30朝向气缸下盖19的端部上的连通槽连通。至于连通槽的设计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来选择具体部位,比如,将连通槽设置在气缸的朝向第一部件及第二部件的端面上,亦或是将第一连通槽设置在第一部件上,第二连通槽设置在第二部件上。无论设置于何处,均能实现连通上下流通孔的以达到冷却压缩腔的作用,因此上述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况的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部分公开,具体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9]-[0068]段,说明书附图4-7):将上流通孔组朝向气缸上盖14的端部与一组与其相邻的下流通孔组朝向气缸上盖14的端部通过设置于冷却块30朝向气缸上盖14的端部上的第一连通槽连通,上流通孔组朝向气缸下盖19的端部与另一组与其相邻的下流通孔组朝向气缸下盖19的端部通过设置于冷却块30朝向气缸下盖19的端部上的第二连通槽连通。至于连通槽的设置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来选择具体部位,比如,将第一连通槽设置在第一部件上,第二连通槽设置在第二部件上。无论设置于何处,均能实现连通上下流通孔的作用,因此上述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况的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将进液孔和出液孔的轴线与气缸的轴线垂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况的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6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多个流通孔设置在冷却块30上且沿其周向布置”的基础上,将多个流通孔沿气缸的周向布置,相邻两个流通孔的间距设计为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况的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7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1,将流通孔的轴线与气缸的轴线之间的夹角的取值范围设计为0°~45°,根据具体冷却需求来选择合适的夹角角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况的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8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了权利要求1,将流通孔设计为光孔或螺纹孔,是孔加工制造领域的常规手段,已经广泛应用在制孔工艺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工况的冷却需要来进行常规设计,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9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转子压缩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低压差冷缸循环的全封闭转子式制冷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9]-[0068]段,说明书附图4-7):该低压差冷缸循环的全封闭转子式制冷压缩机,包括泵体组件。因此,当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泵体组件均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
复审请求人主张:具体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关于如何方便冷却流道加工的记载,冷却流道完整的加工于冷却块上;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泵体组件有效方便了流通孔的加工,也方便了在上法兰上加工出液孔,在下法兰上加工进液孔。即,有效方便了结构加工。并且,合理利用了上法兰及下法兰,避免了在泵体组件中增加额外的部件,避免了泵体组件的结构复杂。并且,出液孔设置于上法兰,进液孔设置于下法兰上,以便于冷却液体由下至上流动,确保冷却效果。综上可以看出,本案权利要求1实际上具体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结构加工,避免泵体组件的结构复杂,确保冷却效果。对比文件1对本案的“如何方便结构加工,避免泵体组件的结构复杂,确保冷却效果”的技术问题没有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利用上下法兰和气缸中的流通孔加工组成了冷却流道,但是这样的分体部件组合形成的冷却流道虽然结构加工较为简单,但对密封、安装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对比文件1中的模块化冷却块可以采用常规的铸造等手段一次成型,加工难度也不大,并且没有密封、安装的难度。因此,相比较来说,本申请并未在结构加工和泵体结构复杂度上具有更多的优势。另外,本申请在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泵体降温,从而降低压缩功率,并通过上述手段达到了提高冷却性能的效果(具体参见说明书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部分),并未提及对结构加工的难易程度而采取的手段和效果。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采用在汽缸壁或冷却块的面对滚动转子的那一侧设置冷却流道,以降低压缩机热缸部分的温度,尽量使得压缩过程接近等温过程,从而提高压缩效率。无论是在一体制成的压缩机气缸上直接设置冷却流道,还是在模块化的冷却块上设置冷却流道,其目的和作用均是与压缩腔内的气体进行直接的热交换,影响冷却效果的并不是一体或是分体制成气缸,也不是两种结构的安装和加工难度,而是是否将冷却流道设置在能与过热气体进行充分交换的位置上,二者均有各种部件合围构成冷却流道,结构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的工况来选择构成流道的具体结构与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年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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